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022-07-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关系研究

摘要:目前,社会对于高校本科毕业生是否同时拥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越来越重视,但存在毕业生因在校期间违纪受到处分而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现象。本文对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析,维护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与教学质量的同时,处理好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毕业 学士学位 处分

目前,随着我国高校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对高校本科毕业生是否同时拥有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越来越重视。许多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不聘用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因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而与学校产生纠纷的学生越来越多,特别是因处分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

例一、某大学学生在学校课程考试过程中作弊,学校给予该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由于该生认真悔过自新,表现良好,留校察看处分被撤销,课程也重修通过。但学校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仅发放其毕业证书,而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于是,该学生向法院起诉学校,受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因此判决要求学校一方重新对其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例二、某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一名学生,因违反学校校纪处分规定,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一年的校纪处分,在处分期间,该学生能较好地遵守校规校纪,未再出现新的违反校纪现象,因此学校在学生留校察看期限届满后,解除了对这名学生的处分。然而在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对这名学生做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资审结论,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定会议,评定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与会委员依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一致通过了不授予该生学士学位的决定。因此毕业时这名学生仅获得毕业证书,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该生不认可这个结果,将学校告上法庭,受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据此法院认为学校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具有法律依据,学校以该学生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合法,于是,法院驳回了这名学生的诉讼申请,判决维持学校不授予这名学生学士学位的决定。

例三、某报纸曾经刊登过两篇有关大学毕业生状告学校的文章,都是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这两个案例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因在校期间代替同学考试受到校纪处分,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两位没有拿到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不认可这个结论,认为自己虽然犯过错误,但之后认真学习并悔改,没有再犯同样的错误,并且通过以后的努力达到了学校专业培養方案的要求,拿到了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证明自己已经达到了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的学术标准,学校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授予其学士学位。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就高校普遍性而言,虽然到目前为止,因受处分拿不到学士学位而将学校告上法庭的学生占比较少,但每年因处分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及家长找学校理论的呈逐年上升趋势。多年来,各高校的学十学位授予一直与处分密切相关。每年毕业季,都有学生因为处分被学校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有些学生会不服。那么,处分该不该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如何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怎样公平合理地让学生心服口服地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是需要探讨与分析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结合国家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与多所高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对如何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关系进行探析。

一、解决高校自主制定学位授予细则产生的问题,使相关条款在使用时和谐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根据这一条款规定,学士学位授予是学术范畴的行为,与处分无关,这也是有些案例学生能够胜诉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学位工作细则。据调查发现,各高校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在本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中规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这条规定是有些案例法院判决高校胜诉的法律依据。本来并无矛盾的两条规定,在使用中由于高校自主制定的学位授予细则产生了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有待在以后的修订中考虑并解决允许高校自主制定学位授予细则而产生的问题,使相关条款在使用时和谐统一。

二、通过提高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给予学生改过自新机会。

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学生影响深远,甚至可能影响学生一生,其命运可能因此而改变。作为高校的管理者,在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制度时应该慎之又慎。诚然,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应该受到惩处,但以此作为不授予学生学士学位的依据未必能取得好的教育培养效果。学校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应该严于国家法律法规,处分不应该重于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应该将国家法律在操作程序上予以细化,避免在实体法定权利上进行创设。学校为严肃校纪,保证教育质量,可以规定因处分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但也应该给予学生悔改后能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机会。

首先,高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是一个学术水平标志,表明学生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违纪处分原因多种多样,并不一定是学术原因,比如在校园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园、课堂、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学、科研、校园日常事务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等等。以上行为按校纪校规均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这些处分均与学生学术水平无关。所以,既然学士学位是一个学术水平的象征,那么类似以上这种与学术水平无关的违纪处分是否有必要挂钩学士学位授予有必要探析。

其次,高校学士学位授予都有一个学术要求标准,学士学位授予首先要达到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且对于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平均分或平均学分绩点及外语水平也有要求,各高校普遍规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以上所述这些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是对于正常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要求。那么对于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诚信行为,而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在校学生,可以考虑适度提高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要求,比如,可以规定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诚信行为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在校本科生,从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至毕业时无再次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诚信行为,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或报考硕士研究生,达到全国硕士生统一录取标准,提供成绩单和录取通知书,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既通过校纪校规教育了学生,维护了高校的管理秩序,保证了教学质量,又给了学生一个通过努力学习而获得学士学位的机会。加深学生对学术诚信重要性的认识,以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促使学生学术水平获得提升。

三、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从源头上减少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学生违法违纪本质上是思想品德问题,因此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人才培养是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全方位培养教育中,“德”字排在第一位,“德”字是核心,“德”字是基础。作为人才培养前沿阵地的高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必须贯穿教育教学整个过程,在课程教育中进行。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十八大报告又指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思想品德教育应该贯穿教育的整体过程。在高校培养学生的过程中,课程教育是重中之重,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指出,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将立德树人要求落到实处。一是充分认识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准确把握全面深化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三是着力推进关键领域和主要环节改革;四是切实加强课程改革的组织保障。明确要求充分发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综合育人水平,更好地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立德树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核心所在,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本质要求。作为肩负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校,充分运用每一门课程,将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将品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及教育教学管理过程,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学生起到重要的教育与引领作用,减少乃至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避免学生因处分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四、重视并加强新生入学教育,防止将来因处分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从多年教学管理经验来看,很多学生对于处分会影响学士学位授予并不是很清楚,意识不到处分后果的严重性,因此加强新生的人学教育,使学生对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从人学开始就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与认识非常重要。各高校在新生人学时都会发给学生一本《学生手册》,手册里汇集了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等多项管理制度,但是很多学生并不会认真阅读学习,甚至有学生直到毕业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时才想起看规定。各高校在新生人学后都会对新生进行人学教育培训,组织新生座谈会,引导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但因培训时间的限制,往往侧重于课程学习方面的培训,比如,如何选课等。对于毕业时才会涉及的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往往要求学生自己阅读学习,学生会因为各种原因疏于对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习,导致毕业时才了解清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在新生人学教育时应增加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培训时长与内容,使学生充分知晓学士学位授予的标准要求,使学生从人学开始就充分知晓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之间的关系,防止因处分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加强学生申诉管理,规范听证制度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權益。

目前各高校都制定了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申诉办法,但在具体执行上应进一步加强与规范。首先,作为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主体,各高校在听证程序的具体执行上并未引起重视,听证会随意性比较强,没有制定统一的操作细则与流程,导致听证会流于形式的成分较大。因此进一步建立健全听证会制度的细则与操作流程,是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保证。其次,听证会一般规定有教务处、学生处、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招生就业处、学生所在系办公室、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参加,看似涉及面很广,但对听证人员的遴选标准并无要求,对听证会各类人员比例无规定.难以保证听证的公平、公正。确定听证人员遴选条件.遴选一定比例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又对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有一定经验的人员进行听证是高质量听证的保证。最后,重视听证结果,避免听证流于形式。目前,各高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之前,基本都能按申诉管理规定给予学生申诉听证的机会,只要学生要求听证,听证会就能按规定举行,但也存在听证与处理弱相关现象,听证结果难以对行政处理产生影响,导致听证流于形式。对听证结果进行认真的梳理与讨论,加强对听证结果的重视运用,才能让听证结果真正发挥作用,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保证处罚程度更加合理,在维护高校校纪校规管理的同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仙保.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法律问题探讨[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15-18.

[2]单林波.高校学生管理引入处分听证程序的法律思考[J].高教探索,2018(12):10-13.

[3]秦惠民.《学位条例》的“立”“释”“修”——略论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历史与发展[J].学位研究生教育,2019(8):1-7.

[4]曾审审.高校与学生纠纷解决的法律探析——学术道德是否应纳入学位的授予标准[J].学理论,2014(32):87-88.

[5]于志刚.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与品行标准——以因违纪处分剥夺学位资格的诉讼纷争为切入点[J].政法论坛,2016(5):83-96.

作者:高音

第2篇: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国家的一系列文件,在指导和规范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一直处于探索与完善之中,再加上我国高等教育形势的飞速发展,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关键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教育管理

一、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发展与现状

(一)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发展的回顾

自1977年恢复全国高考招生之后,1982年有了文革后的第一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同时开始了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1983年,根据教育部《关于授予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83]教成字014号)在部分高校开始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试点。

1988年11月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颁布《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工作方步人正轨。

1991年6月1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1]11号)中严肃指出了以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行整顿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并在此前的1991年4月,专门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座谈会”。

(二)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1.缺乏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正确认识。一方面,一些高校在成人本科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偏重于学历教育,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把本科学历教育与学士学位教育相混淆的现象,影响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同时也制约了它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实际教学中,一些高校受“非正规论”、“挤占论”、“创收论”等思想的影响而轻视成人教育,表现在教师教学模式单一、封闭,教学方法陈旧、落后,教学内容单调、枯燥。这些都是造成日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整体质量不高的原因。

2.普教化模式严重,标准不统一,缺乏灵活性。现在,高校成人本科学历教育结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课程补考及格的情况下可以换发毕业证书,但学士学位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免授后不再补授的现象。政策的执行僵化而死板,缺乏足够的灵活性。

3.社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重视不够。我国对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工资和待遇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却没有,只对本科学历获得者规定了工资标准。

二、学校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践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体系

长期以来,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非常重视,由校长兼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名副校长直接分管学位授予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沈阳农业大学建立了由主管校长统辖的校、院两级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体系,管理体制明确。从校级管理体系看,教务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全程监控及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组织;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本科教学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关键。管理干部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因此,高校应该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有责任感和事业心,且适应现代化教育的教学管理队伍。为做好此项工作,沈阳农业大学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了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始终坚持定期对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沈阳农业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等文件。

(三)狠抓四个关键环节,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1.坚持学位授予标准

沈阳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学位授予资格。具体标准:申请人能够通过辽宁省成人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纪,品行端正;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教学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规范学位授予程序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沈阳农业大学按以下程序进行:(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2)成人教育学院向教务处推荐申请者名单,教务处逐个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毕业证书复印件),并提出具体意见;(3)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4)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答辩通过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经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学校学位评委会授权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位办备案。

3.认真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是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环节。沈阳农业大学制定了《沈阳农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要求与格式规范》,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作用、选题要求、时间安排、答辩与成绩评定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且为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对评分标准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4.高度重视学位课程管理

第一,教学计划突出学位课程。沈阳农业大学在制定成人本科教学计划时,重点考虑各专业方向的主干课程,尤其是要保证学位考试课程的学时数。按照成人本科教学计划编制的原则规定,业余形式的课程面授学时数一般为全日制相应专业课程学时数的30%左右,主干课程应为40%左右。成人学位考试的3门课程分别为外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在进行面授学时数的分配时,将这3门课程的学时数提高到全日制相应专业的40%以上,以加强学生在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方面的训练。

第二,选聘有经验的教师授课。普通高校的成人教育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来办学的。教师是办学的主体条件之一,在整个教学活动的过程中,教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成人本科生的任课教师,尤其是学位考试课程任课教师的选聘就要有比较严格的上岗条件。承担教

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熟悉成人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且教学经验丰富。

第三,编制成人学位课考试大纲。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参加由辽宁省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命题和组织的外国语考试。

第四,制定成人学位课考试细则。按照《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一是政策性原则。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应政策,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随意性。二是人性化原则。坚持以考生为政策设计的主体,对违纪行为规劝在前,处理在后,明确区分违反考场纪律与考试作弊的界线。以及规定处理申诉期。三是交互性原则。建立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互相监督的考试机制,明确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以及考生实施监督的途径。四是严密性原则。对考试命题、制卷、传递、评阅以及成绩登统与管理各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将责任落实到考试实施的每个时段、每个相关人、每一项具体工作,环环相扣,一丝不苟。经过几年的试行,效果良好。

三、关于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思考

(一)完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制度,建立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 学位授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保证成人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针对目前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建议尽快出台新的实施管理办法,各学位授权单位也应制定相应的符合成人教育特点、反映新体制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参照全日制本科生质量监控体系,制定成人本科教育的质量保障系统,形成自上而下、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二)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课程、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内容与全日制本科教学并轨。

成人本科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它同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的级别是相同的,授予学位的标准应该一致。因而成人本科教育在制定教学计划、设置学士学位课程时,应与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等同;在安排课时、教材选用等方面趋同于普通本科专业;论文答辩、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与全日制本科生并轨,共同选题,共同答辩,标准一致。

(三)加大宣传,引起重视,提高成人学士学位的含金量。

在成人教育的各个环节中要广泛渗透学位教育,以获得学士学位来激励成人教育学生努力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与宣传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一样宣传成人学士学位,在社会用人体制中,引入激励机制,树立“有无学位不一样”的良好风气,以学位授予工作促进成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发展。

(责任编辑 张一宁)

作者:刘亚超 刘文奎 谭洪渡

第3篇: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是我国学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授予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成人教育普教化模式严重,标准不统一,缺乏灵活性,社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重视不够。提高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完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制度,建立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授予质量与管理保障体系。

关键词: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教育管理

一、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发展与现状

1.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发展的回顾

自1977年恢复全国高考招生之后,1982年有了文革后的第一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开始了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但是,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还没有列入议事日程。

1983年,根据教育部《关于授予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83]教成字014号)在部分高校开始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试点。

1988年l1月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颁布《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工作方步入正轨。并自此开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逐年下发了数个文件,主要有:1989年4月8日《〈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89]学位办字010号),就暂行规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即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及学位评定实施机构等予以明确。1989年4月13日([89]学位办字012号)函,对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进一步强调“必须达到普通高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各项要求,包括外国语亦应达到相应的要求。”1989年11月8日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89]学位办字023号),又进一步强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统一管理,并明确了其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1991年6月1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1]11号)中严肃指出了以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行整顿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并在此之前的1991年4月,专门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座谈会”。

2.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的一系列文件,为指导和规范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一直处于探索与完善之中,再加上我国高等教育形势的快速发展,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缺乏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正确认识。一方面,一些高校在成人本科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偏重于学历教育,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把本科学历教育与学士学位教育相混淆的现象,影响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同时也制约了它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实际教学中,一些高校受“非正规论”、“挤占论”、“创收论”等思想的影响而轻视成人教育,表现在教师教学模式单一、封闭,教学方法陈旧、落后,教学内容单调、枯燥,这些都是造成日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整体质量不高的原因。另外,有些高校对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课程建设的投入不足及成人教育师资特别是熟谙成人教育特点和规律的师资严重匮乏,很难保证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课程的教学效果,同样对成人学士学位教育质量产生了影响。

二是普教化模式严重,标准不统一,缺乏灵活性。成人高等教育带有普通高等教育的色彩,这在一定范围内是正常的。但如果雷同于普通高等教育,就很难体现成人高等教育自身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会影响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各高校在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中都有规定。但是,在是否补授学士学位的问题上标准却不统一:有对这部分学生永久性免授学士学位的;也有规定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外语水平达标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仍可补授学士学位的。现在,高校成人本科学历教育结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课程补考及格的情况下可以换发毕业证书,但学士学位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免授后不再补授的现象。政策的执行僵化而死板,缺乏足够的灵活性。

三是社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重视不够。我国对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工资和待遇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却没有,只对本科学历获得者规定了工资标准。由于参加成人教育的教育对象大都是在职从业人员,所以,他们对是否被授予学士学位并不重视,认为只要拿到毕业证书就行,这种思想认识使他们一入学就只满足于课程考核是否及格,缺乏对学士学位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直接影响了学士学位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二、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践

1.建立科学合理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体系

长期以来,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非常重视,由校长兼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名副校长直接分管学位授予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由主管校长统辖的校、院两级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体系,管理体制明确。从校级管理体系看,教务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全程监控及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组织,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本科教学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工作。从院级管理体系看,二级学院是本科教学的实施者、组织者,具体负责成人高等教育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教学组织与教学实施。由于本科教育质量是学位授予质量的基础,而学位授予的质量又是本科教学质量的检验尺度,因此,校、院两大管理体系既各司其责,又相互促进;既有宏观控制,又有微观操作;既保证了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又促进了成人本科的教育质量。

2.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关键。管理干部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因此,高校应该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有责任感和事业心,且适应现代化教育的教学管理队伍。为做好此项工作,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了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始终坚持定期对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等文件。每年的培训工作都始终以上述文件为指导,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研讨,使管理人员充分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承担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学习,使大家树立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完善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手段,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学位授予程序和标准,从而提高学校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3.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为保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制定了《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为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学校具体规定,注重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坚持学位授予标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学位授予资格。具体标准:申请人能够通过省成人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纪,品行端正;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教学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者;违反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二是规范学位授予程序。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3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成人教育学院向教务处推荐申请者名单,教务处逐个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毕业证书复印件),并提出具体意见;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答辩通过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经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学校学位评委会授权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位办备案。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杜绝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是认真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是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环节。制定《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要求与格式规范》,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作用、选题要求、时间安排、答辩与成绩评定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且为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对评分标准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是高度重视学位课程管理。第一,教学计划突出学位课程。在制定成人本科教学计划时,重点考虑各专业方向的主干课程,尤其是要保证学位考试课程的学时数。按照成人本科教学计划编制的原则规定,业余形式的课程面授学时数一般为全日制相应专业课程学时数的30%左右,主干课程应为40%左右。成人学位考试的3门课程分别为外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在进行面授学时数的分配时,将这3门课程的学时数提高到全日制相应专业的40%以上,以加强学生在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方面的训练。第二,选聘有经验的教师授课。普通高校的成人教育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来办学的。教师是办学的主体条件之一,在整个教学活动的过程中,教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成人本科生的任课教师,尤其是学位考试课程任课教师的选聘就要有比较严格的上岗条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熟悉成人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且教学经验丰富。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已形成了一支以兼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有这样一支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有利于开展对于成人教育教学规律的研究,有利于编制诸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各门课程的自学辅导材料,也有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整个成人教育的教学进程,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把重基础、宽口径的办学理念融入到每一个教学环节中去。第三,编制成人学位课考试大纲。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参加由省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除此以外,还要参加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的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遵循学位课考教分离的原则,为了使成人教育学院在组织学生辅导和教务处在安排命题时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依据,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编写成人学位课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对学位考试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参考书目等都作比较详尽的描述,在学位课程考试的实际操作中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第四,制定成人学位课考试细则。按照《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学校负责组织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为了加强考试的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以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为政策依据,制定了《成人学位课考试细则》,对考试的目的与要求、考试的组织、考试的纪律、试卷安全与保密、评分与成绩管理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细则设计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政策性原则。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应政策,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随意性。二是人性化原则。坚持以考生为政策设计的主体,对违纪行为规劝在前,处理在后,明确区分违反考场纪律与考试作弊的界限,以及规定处理申诉期。三是交互性原则。建立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互相监督的考试机制,明确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以及考生实施监督的途径。四是严密性原则。对考试命题、制卷、传递、评阅以及成绩登记与管理各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将责任落实到考试实施的每个时段、每个相关人、每一项具体工作,环环相扣,一丝不苟。

三、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思考

1.完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制度,建立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

学位授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保证成人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针对目前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建议尽快出台新的实施管理办法,各学位授权单位也应制定相应的符合成人教育特点、反映新体制下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参照全日制本科生质量监控体系,制定成人本科教育的质量保障系统,形成自上而下、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2.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课程、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内容与全日制本科教学并轨

成人本科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它同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的级别是相同的,授予学位的标准应该一致。因而成人本科教育在制定教学计划、设置学士学位课程时,应与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等同;在安排课时、教材选用等方面趋同于普通本科专业;论文答辩、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与全日制本科生并轨,共同选题,共同答辩,标准一致。

3.扩大成人学士学位的社会影响

在成人教育的各个环节中要广泛渗透学位教育,以获得学士学位来激励成人教育学生努力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与宣传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一样宣传成人学士学位,在社会用人体制中,引入激励机制,把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各类用人考试与全日制具有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等同相待,树立“有无学位不一样”的良好风气,以学位授予工作促进成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救文,李英.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工作的研究与实践[J].成人教育,2006,(2):59-60.

[2]黄健.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水平的思考[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42-44.

[3]方惠圻,金培如,王琳.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成人教育,2007,(8):23-24.

[4]曹云露,李江.提高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途径[J].煤炭高等教育,2003,(6):87-88.

[5]雷伟.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问题及思考[J].成人教育,2005,(5):28-29.

作者:丁 果 廖 耘

第4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术水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申请时间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一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脱产、业余、函授类

1、在学习期间,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2、在学习期间,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3、在学习期间,未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

4、未因学业原因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理;

5、在学期间未出现累计有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及格;

6、在学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7、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8、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9、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自学考试类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3、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4、高等教育师范类自学考试还须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同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英语合格证等相关档案材料。

(二)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交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三)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认定合格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经审批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者和推荐部门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 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成人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5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一条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必修课程平均绩点2.0以上(含2.0)。

第十二条 全日制本科结业生返校修读课程、完成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全日制本科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能毕业的学生,只发毕业证,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四条对全日制本科生,有资格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系统修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第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可以获得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含业余、函授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德端正,无考试作弊行为。

(二)已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条例,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在规定时间交所在院(系);

(二)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表、鉴定和成绩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三)教务处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四)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6篇: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⒈在校学习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⒉达到《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

⒊非英语专业 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要求(其他语种学生参照执行);

⒋英语专业学生过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成绩达到学院要求;

⒌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学院要求;

⒍表现特别优异或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授予学位的条件。

⒎对于未达到第

三、第四款要求的学生,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要求授予学位:

⑴获得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通知者;

⑵省级以上 (含省级 )课题的主持者(课题在授学位之前必须结题)或专利获得者;

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学校专业奖学金者;

⑷在校学习期间,从未有补考科目,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 1者;

(5)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者;

(6)个人及集体( 10名及以内主力队员)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专业及专业相关竞赛三等奖(含)及以上奖项者;

⑺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研究报告、美术或音乐作品、文学作品 1篇,或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专著 1部,其作品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审核通过者; ⑻在校期间由市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个人成果展(含作品展、专场演出等)。

⑼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获面试通知者; ⑽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特岗教师”招考被录取者; ⑾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选调生招考被录取者;

⑿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以及在校时应征入伍正常退役后返校就读者; ⒀学生在校级及以上运动会上平(或破)校记录者;

⒁应届毕业生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未获面试通知,但该项考试中外语成绩达到C区分数线者;

⒂以在校期间各门必修课程期末考核总评成绩平均分计算,其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中处于前80%(含80%)以上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⒈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⒉未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在《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毕业者;

⒊在校学习期间有 8门(含 8门)及以上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为补考合格者;

⒋在修业期内考试作弊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授予学位

⒈非英语专业学生 CET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达到第五条第七款条件者除外);

⒉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者; ⒊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适用第六条)。

第八条 非外语专业学生因 CET四级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学校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毕业后 2年内可参加 PETS(英语等级考试)与 CET相对应等级的考试,分数折合与申请学位当年授予学位分数相当,经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他语种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条

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学校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在毕业 2年内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与申请学位当年授予学士学位分数相等,经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能毕业的学生,只发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类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并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后参照以上条例执行。

第7篇:申请学士学位条件及时间

1、拟申报我校主考专业的学士学位的考生须是本科毕业,毕业的第二年三月初提出申请,每年只办理一次,跨年度的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请于每年三月初关注本网公布的有关学位申请通知。

2、所学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65分(含65分)以上,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其他专业毕业论文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

3、考生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学位外语合格证有效期前申请学士学位,过期的不予受理。英语和英语教育的学位外语合格证必须是第二外语。

4、在历次自学考试中无作弊记录。

5、申报学位需交验的材料:

(1)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学士学位外语合格证书”原件(四年有效期内);

(2)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登记和鉴定表》复印件一份;

(4)小二寸彩色蓝底照片二张(要求近期、免冠照片);

(5)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需提供毕业综合考核成绩单,其他专业考生需提供毕业论文原件;

(6)学士学位评审费100元。

第8篇:申请学士学位条件及时间

1、拟申报我校主考专业的学士学位的考生须是本科毕业,毕业的第二年三月初提出申请,每年只办理一次,跨的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请于每年三月初关注本网公布的有关学位申请通知。

2、所学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65分(含65分)以上,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其他专业毕业论文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

3、考生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学位外语合格证有效期前申请学士学位,过期的不予受理。英语和英语教育的学位外语合格证必须是第二外语。

4、在历次自学考试中无作弊记录。

5、申报学位需交验的材料:

(1)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学士学位外语合格证书”原件(四年有效期内);

(2)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登记和鉴定表》复印件一份;

(4)小二寸彩色蓝底照片二张(要求近期、免冠照片);

(5)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需提供毕业综合考核成绩单,其他专业考生需提供毕业论文原件;

(6)学士学位评审费100元。

第9篇:西南财经大学申请自考学士学位条件

考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划的全部课程(含笔试 口试 实习 实验),毕业论文经答辩成绩优良且一次通过,思想品德经鉴定各个符合要求者,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相应学科学位。如论文答辩没有通过,必须补作,补作合格者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此外,各主考院校可能会有自己的规定,考生应予以注意。领取学位证书时间一般在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后顺延半年。学位证书签署时间是各高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时间。

学位资格限制

凡符合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均有一次申报资格,第一次未通过者以后不再补办。

申报学位程序

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于发毕业证的同时(一般3月初)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表一式2 份,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2 、市考试院或自考办对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审定,无误后,于3 月底报省考试院。 3 、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市地申报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材料与学土学位名册于每年4 月推荐给有授予权的主考学校。

不授予对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受学校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考试期间,有违纪、舞弊行为受到处理者; (3)未取得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西南财经大学与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合作办学开设双证自考本科助学班,2015年面向全国招生600人,欢迎家长同学来学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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