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2023-02-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关系研究

摘要:目前,社会对于高校本科毕业生是否同时拥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越来越重视,但存在毕业生因在校期间违纪受到处分而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现象。本文对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析,维护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与教学质量的同时,处理好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毕业 学士学位 处分

目前,随着我国高校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对高校本科毕业生是否同时拥有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越来越重视。许多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不聘用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因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而与学校产生纠纷的学生越来越多,特别是因处分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

例一、某大学学生在学校课程考试过程中作弊,学校给予该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由于该生认真悔过自新,表现良好,留校察看处分被撤销,课程也重修通过。但学校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仅发放其毕业证书,而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于是,该学生向法院起诉学校,受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因此判决要求学校一方重新对其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例二、某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一名学生,因违反学校校纪处分规定,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一年的校纪处分,在处分期间,该学生能较好地遵守校规校纪,未再出现新的违反校纪现象,因此学校在学生留校察看期限届满后,解除了对这名学生的处分。然而在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对这名学生做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资审结论,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定会议,评定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与会委员依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一致通过了不授予该生学士学位的决定。因此毕业时这名学生仅获得毕业证书,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该生不认可这个结果,将学校告上法庭,受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据此法院认为学校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具有法律依据,学校以该学生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合法,于是,法院驳回了这名学生的诉讼申请,判决维持学校不授予这名学生学士学位的决定。

例三、某报纸曾经刊登过两篇有关大学毕业生状告学校的文章,都是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这两个案例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因在校期间代替同学考试受到校纪处分,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两位没有拿到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不认可这个结论,认为自己虽然犯过错误,但之后认真学习并悔改,没有再犯同样的错误,并且通过以后的努力达到了学校专业培養方案的要求,拿到了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证明自己已经达到了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的学术标准,学校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授予其学士学位。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就高校普遍性而言,虽然到目前为止,因受处分拿不到学士学位而将学校告上法庭的学生占比较少,但每年因处分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及家长找学校理论的呈逐年上升趋势。多年来,各高校的学十学位授予一直与处分密切相关。每年毕业季,都有学生因为处分被学校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有些学生会不服。那么,处分该不该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如何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怎样公平合理地让学生心服口服地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是需要探讨与分析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结合国家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与多所高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对如何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关系进行探析。

一、解决高校自主制定学位授予细则产生的问题,使相关条款在使用时和谐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根据这一条款规定,学士学位授予是学术范畴的行为,与处分无关,这也是有些案例学生能够胜诉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学位工作细则。据调查发现,各高校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在本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中规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这条规定是有些案例法院判决高校胜诉的法律依据。本来并无矛盾的两条规定,在使用中由于高校自主制定的学位授予细则产生了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有待在以后的修订中考虑并解决允许高校自主制定学位授予细则而产生的问题,使相关条款在使用时和谐统一。

二、通过提高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给予学生改过自新机会。

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学生影响深远,甚至可能影响学生一生,其命运可能因此而改变。作为高校的管理者,在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制度时应该慎之又慎。诚然,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应该受到惩处,但以此作为不授予学生学士学位的依据未必能取得好的教育培养效果。学校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应该严于国家法律法规,处分不应该重于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应该将国家法律在操作程序上予以细化,避免在实体法定权利上进行创设。学校为严肃校纪,保证教育质量,可以规定因处分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但也应该给予学生悔改后能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机会。

首先,高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是一个学术水平标志,表明学生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违纪处分原因多种多样,并不一定是学术原因,比如在校园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园、课堂、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学、科研、校园日常事务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等等。以上行为按校纪校规均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这些处分均与学生学术水平无关。所以,既然学士学位是一个学术水平的象征,那么类似以上这种与学术水平无关的违纪处分是否有必要挂钩学士学位授予有必要探析。

其次,高校学士学位授予都有一个学术要求标准,学士学位授予首先要达到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且对于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平均分或平均学分绩点及外语水平也有要求,各高校普遍规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以上所述这些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是对于正常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要求。那么对于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诚信行为,而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在校学生,可以考虑适度提高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要求,比如,可以规定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诚信行为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在校本科生,从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至毕业时无再次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诚信行为,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或报考硕士研究生,达到全国硕士生统一录取标准,提供成绩单和录取通知书,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既通过校纪校规教育了学生,维护了高校的管理秩序,保证了教学质量,又给了学生一个通过努力学习而获得学士学位的机会。加深学生对学术诚信重要性的认识,以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促使学生学术水平获得提升。

三、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从源头上减少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学生违法违纪本质上是思想品德问题,因此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人才培养是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全方位培养教育中,“德”字排在第一位,“德”字是核心,“德”字是基础。作为人才培养前沿阵地的高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必须贯穿教育教学整个过程,在课程教育中进行。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十八大报告又指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思想品德教育应该贯穿教育的整体过程。在高校培养学生的过程中,课程教育是重中之重,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指出,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将立德树人要求落到实处。一是充分认识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准确把握全面深化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三是着力推进关键领域和主要环节改革;四是切实加强课程改革的组织保障。明确要求充分发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综合育人水平,更好地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立德树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核心所在,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本质要求。作为肩负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校,充分运用每一门课程,将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将品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及教育教学管理过程,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学生起到重要的教育与引领作用,减少乃至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避免学生因处分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四、重视并加强新生入学教育,防止将来因处分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从多年教学管理经验来看,很多学生对于处分会影响学士学位授予并不是很清楚,意识不到处分后果的严重性,因此加强新生的人学教育,使学生对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从人学开始就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与认识非常重要。各高校在新生人学时都会发给学生一本《学生手册》,手册里汇集了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等多项管理制度,但是很多学生并不会认真阅读学习,甚至有学生直到毕业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时才想起看规定。各高校在新生人学后都会对新生进行人学教育培训,组织新生座谈会,引导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但因培训时间的限制,往往侧重于课程学习方面的培训,比如,如何选课等。对于毕业时才会涉及的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往往要求学生自己阅读学习,学生会因为各种原因疏于对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习,导致毕业时才了解清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在新生人学教育时应增加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培训时长与内容,使学生充分知晓学士学位授予的标准要求,使学生从人学开始就充分知晓学士学位授予与处分之间的关系,防止因处分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加强学生申诉管理,规范听证制度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權益。

目前各高校都制定了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申诉办法,但在具体执行上应进一步加强与规范。首先,作为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主体,各高校在听证程序的具体执行上并未引起重视,听证会随意性比较强,没有制定统一的操作细则与流程,导致听证会流于形式的成分较大。因此进一步建立健全听证会制度的细则与操作流程,是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保证。其次,听证会一般规定有教务处、学生处、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招生就业处、学生所在系办公室、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参加,看似涉及面很广,但对听证人员的遴选标准并无要求,对听证会各类人员比例无规定.难以保证听证的公平、公正。确定听证人员遴选条件.遴选一定比例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又对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有一定经验的人员进行听证是高质量听证的保证。最后,重视听证结果,避免听证流于形式。目前,各高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之前,基本都能按申诉管理规定给予学生申诉听证的机会,只要学生要求听证,听证会就能按规定举行,但也存在听证与处理弱相关现象,听证结果难以对行政处理产生影响,导致听证流于形式。对听证结果进行认真的梳理与讨论,加强对听证结果的重视运用,才能让听证结果真正发挥作用,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保证处罚程度更加合理,在维护高校校纪校规管理的同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仙保.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法律问题探讨[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15-18.

[2]单林波.高校学生管理引入处分听证程序的法律思考[J].高教探索,2018(12):10-13.

[3]秦惠民.《学位条例》的“立”“释”“修”——略论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历史与发展[J].学位研究生教育,2019(8):1-7.

[4]曾审审.高校与学生纠纷解决的法律探析——学术道德是否应纳入学位的授予标准[J].学理论,2014(32):87-88.

[5]于志刚.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与品行标准——以因违纪处分剥夺学位资格的诉讼纷争为切入点[J].政法论坛,2016(5):83-96.

作者:高音

第2篇: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国家的一系列文件,在指导和规范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一直处于探索与完善之中,再加上我国高等教育形势的飞速发展,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关键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教育管理

一、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发展与现状

(一)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发展的回顾

自1977年恢复全国高考招生之后,1982年有了文革后的第一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同时开始了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1983年,根据教育部《关于授予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83]教成字014号)在部分高校开始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试点。

1988年11月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颁布《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工作方步人正轨。

1991年6月1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1]11号)中严肃指出了以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行整顿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并在此前的1991年4月,专门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座谈会”。

(二)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1.缺乏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正确认识。一方面,一些高校在成人本科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偏重于学历教育,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把本科学历教育与学士学位教育相混淆的现象,影响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同时也制约了它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实际教学中,一些高校受“非正规论”、“挤占论”、“创收论”等思想的影响而轻视成人教育,表现在教师教学模式单一、封闭,教学方法陈旧、落后,教学内容单调、枯燥。这些都是造成日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整体质量不高的原因。

2.普教化模式严重,标准不统一,缺乏灵活性。现在,高校成人本科学历教育结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课程补考及格的情况下可以换发毕业证书,但学士学位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免授后不再补授的现象。政策的执行僵化而死板,缺乏足够的灵活性。

3.社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重视不够。我国对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工资和待遇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却没有,只对本科学历获得者规定了工资标准。

二、学校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践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体系

长期以来,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非常重视,由校长兼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名副校长直接分管学位授予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沈阳农业大学建立了由主管校长统辖的校、院两级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体系,管理体制明确。从校级管理体系看,教务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全程监控及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组织;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本科教学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关键。管理干部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因此,高校应该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有责任感和事业心,且适应现代化教育的教学管理队伍。为做好此项工作,沈阳农业大学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了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始终坚持定期对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沈阳农业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等文件。

(三)狠抓四个关键环节,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1.坚持学位授予标准

沈阳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学位授予资格。具体标准:申请人能够通过辽宁省成人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纪,品行端正;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教学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规范学位授予程序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沈阳农业大学按以下程序进行:(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2)成人教育学院向教务处推荐申请者名单,教务处逐个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毕业证书复印件),并提出具体意见;(3)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4)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答辩通过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经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学校学位评委会授权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位办备案。

3.认真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是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环节。沈阳农业大学制定了《沈阳农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要求与格式规范》,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作用、选题要求、时间安排、答辩与成绩评定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且为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对评分标准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4.高度重视学位课程管理

第一,教学计划突出学位课程。沈阳农业大学在制定成人本科教学计划时,重点考虑各专业方向的主干课程,尤其是要保证学位考试课程的学时数。按照成人本科教学计划编制的原则规定,业余形式的课程面授学时数一般为全日制相应专业课程学时数的30%左右,主干课程应为40%左右。成人学位考试的3门课程分别为外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在进行面授学时数的分配时,将这3门课程的学时数提高到全日制相应专业的40%以上,以加强学生在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方面的训练。

第二,选聘有经验的教师授课。普通高校的成人教育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来办学的。教师是办学的主体条件之一,在整个教学活动的过程中,教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成人本科生的任课教师,尤其是学位考试课程任课教师的选聘就要有比较严格的上岗条件。承担教

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熟悉成人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且教学经验丰富。

第三,编制成人学位课考试大纲。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参加由辽宁省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命题和组织的外国语考试。

第四,制定成人学位课考试细则。按照《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一是政策性原则。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应政策,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随意性。二是人性化原则。坚持以考生为政策设计的主体,对违纪行为规劝在前,处理在后,明确区分违反考场纪律与考试作弊的界线。以及规定处理申诉期。三是交互性原则。建立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互相监督的考试机制,明确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以及考生实施监督的途径。四是严密性原则。对考试命题、制卷、传递、评阅以及成绩登统与管理各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将责任落实到考试实施的每个时段、每个相关人、每一项具体工作,环环相扣,一丝不苟。经过几年的试行,效果良好。

三、关于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思考

(一)完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制度,建立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 学位授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保证成人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针对目前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建议尽快出台新的实施管理办法,各学位授权单位也应制定相应的符合成人教育特点、反映新体制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参照全日制本科生质量监控体系,制定成人本科教育的质量保障系统,形成自上而下、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二)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课程、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内容与全日制本科教学并轨。

成人本科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它同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的级别是相同的,授予学位的标准应该一致。因而成人本科教育在制定教学计划、设置学士学位课程时,应与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等同;在安排课时、教材选用等方面趋同于普通本科专业;论文答辩、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与全日制本科生并轨,共同选题,共同答辩,标准一致。

(三)加大宣传,引起重视,提高成人学士学位的含金量。

在成人教育的各个环节中要广泛渗透学位教育,以获得学士学位来激励成人教育学生努力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与宣传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一样宣传成人学士学位,在社会用人体制中,引入激励机制,树立“有无学位不一样”的良好风气,以学位授予工作促进成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发展。

(责任编辑 张一宁)

作者:刘亚超 刘文奎 谭洪渡

第3篇: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是我国学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授予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成人教育普教化模式严重,标准不统一,缺乏灵活性,社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重视不够。提高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完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制度,建立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授予质量与管理保障体系。

关键词: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教育管理

一、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发展与现状

1.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发展的回顾

自1977年恢复全国高考招生之后,1982年有了文革后的第一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开始了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但是,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还没有列入议事日程。

1983年,根据教育部《关于授予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83]教成字014号)在部分高校开始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试点。

1988年l1月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颁布《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工作方步入正轨。并自此开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逐年下发了数个文件,主要有:1989年4月8日《〈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89]学位办字010号),就暂行规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即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及学位评定实施机构等予以明确。1989年4月13日([89]学位办字012号)函,对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进一步强调“必须达到普通高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各项要求,包括外国语亦应达到相应的要求。”1989年11月8日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89]学位办字023号),又进一步强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统一管理,并明确了其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1991年6月1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1]11号)中严肃指出了以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行整顿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并在此之前的1991年4月,专门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座谈会”。

2.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的一系列文件,为指导和规范我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一直处于探索与完善之中,再加上我国高等教育形势的快速发展,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缺乏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正确认识。一方面,一些高校在成人本科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偏重于学历教育,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把本科学历教育与学士学位教育相混淆的现象,影响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同时也制约了它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实际教学中,一些高校受“非正规论”、“挤占论”、“创收论”等思想的影响而轻视成人教育,表现在教师教学模式单一、封闭,教学方法陈旧、落后,教学内容单调、枯燥,这些都是造成日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整体质量不高的原因。另外,有些高校对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课程建设的投入不足及成人教育师资特别是熟谙成人教育特点和规律的师资严重匮乏,很难保证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课程的教学效果,同样对成人学士学位教育质量产生了影响。

二是普教化模式严重,标准不统一,缺乏灵活性。成人高等教育带有普通高等教育的色彩,这在一定范围内是正常的。但如果雷同于普通高等教育,就很难体现成人高等教育自身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会影响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各高校在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中都有规定。但是,在是否补授学士学位的问题上标准却不统一:有对这部分学生永久性免授学士学位的;也有规定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外语水平达标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仍可补授学士学位的。现在,高校成人本科学历教育结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课程补考及格的情况下可以换发毕业证书,但学士学位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免授后不再补授的现象。政策的执行僵化而死板,缺乏足够的灵活性。

三是社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重视不够。我国对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工资和待遇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却没有,只对本科学历获得者规定了工资标准。由于参加成人教育的教育对象大都是在职从业人员,所以,他们对是否被授予学士学位并不重视,认为只要拿到毕业证书就行,这种思想认识使他们一入学就只满足于课程考核是否及格,缺乏对学士学位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直接影响了学士学位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二、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践

1.建立科学合理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体系

长期以来,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非常重视,由校长兼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名副校长直接分管学位授予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由主管校长统辖的校、院两级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体系,管理体制明确。从校级管理体系看,教务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全程监控及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组织,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本科教学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工作。从院级管理体系看,二级学院是本科教学的实施者、组织者,具体负责成人高等教育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教学组织与教学实施。由于本科教育质量是学位授予质量的基础,而学位授予的质量又是本科教学质量的检验尺度,因此,校、院两大管理体系既各司其责,又相互促进;既有宏观控制,又有微观操作;既保证了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又促进了成人本科的教育质量。

2.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关键。管理干部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因此,高校应该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有责任感和事业心,且适应现代化教育的教学管理队伍。为做好此项工作,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了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始终坚持定期对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等文件。每年的培训工作都始终以上述文件为指导,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研讨,使管理人员充分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承担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学习,使大家树立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完善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手段,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学位授予程序和标准,从而提高学校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3.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为保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制定了《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为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学校具体规定,注重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坚持学位授予标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学位授予资格。具体标准:申请人能够通过省成人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纪,品行端正;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教学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者;违反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二是规范学位授予程序。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3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成人教育学院向教务处推荐申请者名单,教务处逐个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毕业证书复印件),并提出具体意见;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答辩通过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经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学校学位评委会授权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位办备案。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杜绝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是认真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是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环节。制定《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要求与格式规范》,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作用、选题要求、时间安排、答辩与成绩评定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且为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对评分标准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是高度重视学位课程管理。第一,教学计划突出学位课程。在制定成人本科教学计划时,重点考虑各专业方向的主干课程,尤其是要保证学位考试课程的学时数。按照成人本科教学计划编制的原则规定,业余形式的课程面授学时数一般为全日制相应专业课程学时数的30%左右,主干课程应为40%左右。成人学位考试的3门课程分别为外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在进行面授学时数的分配时,将这3门课程的学时数提高到全日制相应专业的40%以上,以加强学生在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方面的训练。第二,选聘有经验的教师授课。普通高校的成人教育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来办学的。教师是办学的主体条件之一,在整个教学活动的过程中,教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成人本科生的任课教师,尤其是学位考试课程任课教师的选聘就要有比较严格的上岗条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熟悉成人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且教学经验丰富。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已形成了一支以兼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有这样一支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有利于开展对于成人教育教学规律的研究,有利于编制诸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各门课程的自学辅导材料,也有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整个成人教育的教学进程,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把重基础、宽口径的办学理念融入到每一个教学环节中去。第三,编制成人学位课考试大纲。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参加由省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除此以外,还要参加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的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遵循学位课考教分离的原则,为了使成人教育学院在组织学生辅导和教务处在安排命题时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依据,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编写成人学位课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对学位考试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参考书目等都作比较详尽的描述,在学位课程考试的实际操作中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第四,制定成人学位课考试细则。按照《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学校负责组织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为了加强考试的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以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为政策依据,制定了《成人学位课考试细则》,对考试的目的与要求、考试的组织、考试的纪律、试卷安全与保密、评分与成绩管理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细则设计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政策性原则。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应政策,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随意性。二是人性化原则。坚持以考生为政策设计的主体,对违纪行为规劝在前,处理在后,明确区分违反考场纪律与考试作弊的界限,以及规定处理申诉期。三是交互性原则。建立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互相监督的考试机制,明确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以及考生实施监督的途径。四是严密性原则。对考试命题、制卷、传递、评阅以及成绩登记与管理各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将责任落实到考试实施的每个时段、每个相关人、每一项具体工作,环环相扣,一丝不苟。

三、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思考

1.完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制度,建立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

学位授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保证成人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针对目前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建议尽快出台新的实施管理办法,各学位授权单位也应制定相应的符合成人教育特点、反映新体制下的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参照全日制本科生质量监控体系,制定成人本科教育的质量保障系统,形成自上而下、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2.成人本科教育的学位课程、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内容与全日制本科教学并轨

成人本科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它同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的级别是相同的,授予学位的标准应该一致。因而成人本科教育在制定教学计划、设置学士学位课程时,应与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等同;在安排课时、教材选用等方面趋同于普通本科专业;论文答辩、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与全日制本科生并轨,共同选题,共同答辩,标准一致。

3.扩大成人学士学位的社会影响

在成人教育的各个环节中要广泛渗透学位教育,以获得学士学位来激励成人教育学生努力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与宣传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一样宣传成人学士学位,在社会用人体制中,引入激励机制,把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各类用人考试与全日制具有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等同相待,树立“有无学位不一样”的良好风气,以学位授予工作促进成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救文,李英.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工作的研究与实践[J].成人教育,2006,(2):59-60.

[2]黄健.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水平的思考[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42-44.

[3]方惠圻,金培如,王琳.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成人教育,2007,(8):23-24.

[4]曹云露,李江.提高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途径[J].煤炭高等教育,2003,(6):87-88.

[5]雷伟.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问题及思考[J].成人教育,2005,(5):28-29.

作者:丁 果 廖 耘

第4篇:学士学位授予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各高校成教学院、函授点、远程教育中心,各自学考试委考助学单位:为做好我区2010年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及考试科目

1、成人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和专业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根据《自治区学位办关于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学办字[2006]08号)规定,2004年(含2004年)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所学专业课程中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只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达标者,还需参加申请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3、学位英语参考教材为《新视野大学英语》(外研社出版),考试内容以第

二、三册为考核重点,其他语种另行通知。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考生可以免考。

4、专业课程考试为大综合,考试内容含授予学位专业的三门主干课程。

二、报名及考试

从2010年起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考试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3月15日至28日。逾期不予补报。3月31日前各报名点将报名信息及数据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

2、报名地点:

考生需持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张2寸彩色照片到各学位授予单位教务处报名;自学考试毕业生也可以到各专业委考助学单位进行统一报名。

3、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5月15日。上午9:00—11:00为学位外语考试,下午14:00—17:00为专业课考试。考试地点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

第5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术水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申请时间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一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脱产、业余、函授类

1、在学习期间,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2、在学习期间,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3、在学习期间,未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

4、未因学业原因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理;

5、在学期间未出现累计有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及格;

6、在学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7、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8、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9、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自学考试类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3、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4、高等教育师范类自学考试还须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同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英语合格证等相关档案材料。

(二)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交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三)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认定合格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经审批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者和推荐部门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 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成人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6篇:学士学位授予文件

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校发[2012]21号

宜 宾 学 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学员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另行规定。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下设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2—4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拟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审查各院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做出撤销误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各院分委员会职责:

1.接受本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审核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3.根据本细则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呈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4.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的有关建议。

6.接受本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申请。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按期获得毕业证。

3.学习期间平均成绩(不含考查科目)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且补考科目(不含考查科目)不超过5科次(含5科次)。

4.毕业论文(设计)经综合考核成绩达70分(含70分)以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达到中等(含中等)以上。

5.公共应用能力与专业应用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1)公共应用能力由公共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构成。 公共英语应用能力达标,以学校每年根据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成绩划线确定(艺体类学生以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划线确定)。

计算机应用能力达标,以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文科专业和艺体专业学生)和二级证书(理工科专业学生)为标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省统测证书都可作为认证。 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得省级奖的,其英语应用能力视为达到规定要求。

(2)专业应用能力的内容和达标标准由各院根据本院各专业特点确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6.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八级统测成绩达到学校每年划定的分数线。日语专业学生同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3.毕业论文(设计)做假者。 4.未达到“第七条”所规定条件者。

5.虽获准毕业,但修业期内专业核心课程累计2门及以上补考者(此条从2011级开始实施)。

6.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1.因第八条第

1、2款影响授位的,若在毕业前表现优秀,获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或受处分后在毕业前共获得3次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可由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不合格影响授位的,允许延长在校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不超过八周),经重新答辩,答辩合格者。

3.因公共应用能力和专业应用能力检测未达到当年规定标准的,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参加补测,测试合格者可补授学位证。

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应届本科学生毕业前4周(6月初)审查本专业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根据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校学位办汇总各院材料并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因特殊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的,由申请人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明确的决定后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做出决定,校学位办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通报各委员。其他时间不再单独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交院办公室。

第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或决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或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由院转交学生本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有意见分歧,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

六、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有打印错误,须经院办公室审查,院主管领导认定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换发,原证书返回校学位办封存。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无论何种原因遗失,一律不补发。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毕业典礼大会上宣布。

第十九条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宜学院发[2006]7号文件《宜宾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学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释和处理。

宜 宾 学 院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 细则 宜宾学院 2012年6月21日 网发

第7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内蒙古大学关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03-18文字: 摄影:

内蒙古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按学校规定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统计计算的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7。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修读学校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我校毕业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完成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在我校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其他高校毕业生,获得学生所在高校学士学位,完成我校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所规定学分,并达到第四条第三款成绩要求的。

第六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者。

(二)结业后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召开全体会议,对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或不授予进行评审。

第八条 对于因未达到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毕业当年规定的要求,可以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修读双学士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达到第五条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双学士学位。

第九条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及要求:

(一)教务处于每年5月1日前公布当年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要求。

(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本人于每年6月、12月第一周前填写《内蒙古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进行逐项审查,向教务处报送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四)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教务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放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准。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有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8篇: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2012年12月24日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关于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认真,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低于70分者;

(二)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

(三)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学生有前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但以后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再受过任何处分,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后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

(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三)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可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通过所在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由各学院根据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并由院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按学院汇编清册,连同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复核后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五)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通过授予学士学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成员半数时有效。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应届毕业本科生的学位评定一次,对于经审议未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一般不予补授。

第九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条被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二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01—2002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

第9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2007年7月修订)

浙大发继教(2007) 4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册的远程学历教育、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本科毕业。

(二)3门学位课程(1门基础课、2门专业课)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或所有课程门次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三)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5门次(含5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次(含3门次)。

(四)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第四条 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士学位前,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

(二)符合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条件并审核通过。

(三)全部课程门次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四)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五)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次(含3门次)。

第五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应通过相应的外语考试,达到以下要求:

(一)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前参加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

1六级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2005年6月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成绩为400分)。以上各类考试成绩有效期为:秋季入学的,自入学当年算起退至前三年的6月1日止;春季入学的,自入学当年算起退至前四年的12月1日止。同时,远程教育学生在入学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英语水平认定考试,成绩合格;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学生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入学考试,英语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

其他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后,须经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也可以经集体报名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当地考点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2005年6月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成绩为400分)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后,须经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本科学生入学后,也可以经集体报名,在本校参加由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成绩合格。

(三)入学后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其成绩要求在校期间通过。

(四)未经集体报名和未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的学位外语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六条结业学生在各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学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士学位的理由,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定。经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凡按规定不做毕业论文(设计)专业的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增加一次学位课程考试,以此替代关于毕业论文的相关要求。学位课程考试由专业教学委员会和相关学院组织命题。结合相关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位课程确定1门基础课、2门专业课的学位考试。学位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毕业当年的最后一个学期。学生在我校批准同意并认定的考点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单科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且符合授予学位其他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时间:

(一)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必须在入学后6年内(含6年,包括休学、转专业和学期不选课)的毕业当前学期有效,专科起点本科(含

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生必须在入学后4年内(含4年,包括休学、转专业和学期不选课)的毕业当前学期有效。超过学位授予的规定年限或学生毕业以后,均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的本科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定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最后一个学期末进行。

(三)学生如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参加学位外语考试,而成绩不能在当前学期知晓的,成绩合格者可凭成绩单在毕业后半年内申请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条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学习中心、函授站点及办学学院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审核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和外语等级证书原件,并提供经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2.审核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的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供经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3.按规定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课程名称(必须和教学计划一致)、成绩(含不合格、补考课程成绩)须全部填写完整并打印;

4.提供经签字盖章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册(一式四份)。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向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推荐学位申请人名单,提交申请人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等相关材料。

(三)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申请者经何种办学途径获得何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远程教育注明网络,成人教育注明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

第十二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经学校有关部门查实,提请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进行复议,按规定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回已发放的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级秋季入学本科学生开始施行,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

二00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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