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诚信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保险诚信论文(精选5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农民农业生产面临着各种经营风险,尤其是频发的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我国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农业风险管理措施,可有效分散农业风险,补偿灾害损失。我国农业保险基础薄弱,农村保险市场需要着力培育,搞好农村保险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决定其发展的生命力。

第一篇:保险诚信论文

保险个人代理诚信问题

本文从监管单位、企业和产品三个方面对保险个人代理诚信缺失问题的根源进行了探索研究,基于数据与根源的分析结果表明,我省应该从政府单位、公司企业及代理人本身三个方面进行管理提升,保证保险代理人诚信建设得以完善。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2015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取消了保险个人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后,代理人队伍不断壮大,使得一系列违规操作也随之而来,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名誉,造成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也同时削弱了保险的社会功能,使得群众对于保险越来越持怀疑态度,提高保险个人代理的诚信度成了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保险个人代理诚信缺失的根源分析

(一)从监管单位的角度分析

改革开放以后,保险监管机构也由严格的监管模式向自由式的监管模式转变,这种开放式的监管模式虽然增加了保险个人代理人的创造力和活力,但是也为保险代理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提供了温床,因利益驱使,有些代理人违反保监会的费率要求,降低保费额度或返还手续费佣金等来吸引顾客,造成保费市场乱象丛生。

(二)从企业的角度分析

保险个人代理人在行业内经常称为客户经理,面对经理头衔,应聘者趋之若鹜,但当福利与待遇跟不上,工作过程中的辛苦程度超出預期,则会出现短期代理行为。除此之外,实行的非现场管理,团队长一味增员,准入门槛低,却没有做好代理人的培训及育成工作,使得代理人专业知识与职业素养没有质的提升,对诚信问题没有及时认识并制止。保监会行政处罚案件量逐年上升,对企业惩罚力度加大,保险公司则更加注重经营绩效的提升来应对罚款,如此恶性循环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利。

(三)从产品的角度分析

保险产品是一种具有非常强信息不对称的产品,一方面保险产品保障内容与投保要求不确定,另一方面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确定。业务本身信息的的真实性更加依赖于代理人的职业操守和诚信度。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质使得在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难在成交时被察觉,问题的潜伏期可能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这就导致保险个人代理人容易产生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规操作。

二、保险个人代理诚信问题治理对策

(一)提高准入门槛,加强系统培训

现已取消保险从业资格证的考试,则应建立保险个人代理档案管理,要求必须具备保险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对需要审核的资料从严进行处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素质,除了要按资格条件把住入口,还要加强系统培训。不仅要搞好岗前培训,还要强化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代理人进行不定期的理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敬业精神。

(二)提高归属感,避免代理行为短期化

建议保险公司与保险人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使保险代理人真正成为公司的一员,增强归属感和幸福感。改革佣金制度,在佣金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减少首期佣金比例,适度增加后期佣金比例,能避免保险代理人只注重短期利益,重头不重尾,不顾服务质量和业务声誉。

(三)实施行业禁入政策,加大诚信违规成本

基于保险代理人职业的特殊性,在保险代理人的职业档案上,必须将诚信度放在首位,引起代理人对诚信缺失引起的违规操作的严重后果的重视。建议企业为代理人简历诚信档案,完整记录代理销售情况和客户投诉情况,当发生欺诈行为时进行扣分,当信用评分低于最低标准时,予以开除,并记录在案,实行全网公开,不再允许进入保险销售行列。

(四)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分级管理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的中心,保险行业相当发达,多层次多种类的保险代理人为其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建议政府应引导有关机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进行合作,完善保险资格认证体系,将保险代理人由低至高分为5个等级,每个等级需考得相应的证书,真正实现保险教育培训的专业化,职业教育的终身化。

(五)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存,规范代理人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为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还应制定具体的规则和实施细节,根据保险产品的不同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按照不同的教育内容和资历进行资格认证。行业自律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保险个人代理的行业自律组织可由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实施,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使保险代理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结语

我们必须正视和重视保险代理人诚信问题,采取合理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准入门槛,完善企业培训体系,实行信用评分制度与黑名单制度,对保险个人代理进行分级管理,从根本提升保险代理人的自律性,才能使保险营销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作者单位为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

作者:黄海兰

第二篇:农业保险诚信问题研究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诚信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法对此进行分析,其中制度变迁危机正是诚信失真的重要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诚信体系时,积极探索诚信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农业保险制度的有效结合,从而取得理想的制度变迁效果。

一、农业保险诚信失真现象及原因剖析

当前,农业保险诚信问题已成为制约其自身发展的瓶颈,诚信始终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这种不诚信现象既有被保险人造成的,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也有由于保险人自身造成的,如理赔不及时、不规范、低费率;财务失真等;上述诚信危机给农业保险增加了交易成本,使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难以正常沟通和交往,阻止了农业保险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作用的发挥。

农业保险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地归结于道德范畴,比如市场主体不成熟,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法制不健全等,但制度变迁危机让农业保险的诚信失真尤为严重。诚信作为一种社会资本,能够促进博弈中合作和解的出现,节约交易成本,克服信息不对称而给交易带来的不利,是一种交易的润滑剂。从经济学角度看,随着商品交换范围的逐步扩大和交换关系的日益复杂,诚信逐渐从无形的教条演化为有形的交易制度与规则,表现为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两种形式。前者主要指以法律约束为中心的各种交易规则,是外在的、公开的、有规定可依的;后者包括各种非正式的规则、隐性的制度、习俗、交易习惯、意识价值等,是长期演化形成的,是内在、隐性的但又靠人们自觉遵守的。从制度变迁的角度上看,正式制度可以在短期内发生变化,如照搬照抄他国的保险制度、发展模式等;而非正式制度改变却是长期的过程,它受当地文化底蕴、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的影响。中国几千年传统的经济政策是重农轻商,长期以来用传统道德代替法律,使得社会各种经济因素进行交换时缺乏意识形态的支持和法律保障。原有的封建儒家的“诚信”伦理思想主要表现出宗族伦理色彩,即以家庭和个人为中心,强调血缘共同体,强调由这种血缘关系组成的一种亲疏远近的人际关系秩序。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只对自己的亲朋好友讲诚信,而对所谓“外人”则可以不讲诚信。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种稀缺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完成,诚信只是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手段。而市场经济发生有效作用的前提是每个经济行为主体建立在平等意识、自由人格、虔敬态度和责任能力基础上的诚信要求。在目前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强制制度变迁过程中,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受到严重冲击,而社会需要的合作精神、诚实信用等价值观念又尚未建立,这种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不相容,即为制度变迁危机。虽借鉴了发达国家完善的保险制度为已所用,但是社会的诚信氛围以及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比较缓慢,无法立即适应“拿来”的、好的正式制度,没有形成以诚信为主体的保险文化,制度也不健全,缺乏创新意识,仍沿用过去的粗放式经营模式。

二、农业保险诚信失真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诚信失真的根本原因在于:在现实条件下,农业保险交易主体从失信行为中得到的收益要远远高于他们为此所付出的成本,即成本收益失衡。因此,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根据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失信往往成为理性的“经济人”的选择。按照此逻辑,农业保险交易主体总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其行为的逻辑出发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这也是下文进行问题分析的前提。

如果用B来表示农业保险交易中正常的收益,用C表示由于欺诈而获得的收益,保险交易主体在选择失信时的经济收益为B+C。当然,保险失信行为都是有成本的,其之所以能够发生,就是因为当事人心存可以逃避惩罚(或代价)的投机心理。如果估计到这种惩罚(成本)大于他从这一行为中的收益时,他自然会信守承诺了。这样,我们就会得出农业保险失信与保险诚信的条件:

(一)假设农业保险交易主体的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为P(0

(1-P)(B+C)≥B (1)

反过来,农业保险诚信的条件就是:

B>(1-P)(B+C) (2)

(二)如果农业保险失信者从心理上变得麻木,适应或者是默认了失信行为,不把其视为一种耻辱;或者是保险失信者认为由于信息传递的不畅,其他人并不能及时了解其失信行为的道义瑕疵;甚至出现保险公司谋划来隐瞒真实信息以坑害保险消费者的局面,则(2)中的保险诚信条件就需要修正,因为保险失信的收益还应包括失信行为遭受惩罚后,失信者还能够从事的正常保险交易活动所带来的收益。若用B0表示诚信时所能获得的收益,用B1表示失信行为受到惩罚以后所能获得的正常收益,则保险诚信的条件就变为:

B0>(1-P)(BO+C)+B1P (3)

(三)为了加大农业保险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如果在惩罚其失信行为以后,司法部门、监管部门等对失信者采取更为严厉的手段,比如在法律上加大其惩罚力度,从道义上使其遭受严厉的谴责;或让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使之公之于众,使其声名狼藉、信誉扫地,让失信者在以后的保险交易及其他经济生活中难以为继,这样才能保证他们选择诚信而不是失信。

假设这种包括信誉损失在内的其他失信成本为M,则以上保险诚信条件进一步修正为:

B0>(1-P)(Bo+C)+B1P-MP (4)

(4)式又可以整理为:

(B0-B1)+M>C(1/P-1) (5)

在这里我们把不等式右边看作是农业保险失信的诱因,它是按照一定概率计算出来的失信的私人收益;把不等式左边可以看成是失信的私人成本,它是由农业保险失信而遭受的损失B0-B1和包括信誉损失在内的其他成本M一起构成。

由上述模型可以看出:一方面,农业保险失信的诱因与发现其失信行为的概率P成反比关系,即概率P越低,失信的诱因越高,从而保险交易主体选择失信的动力就越大。影响P值大小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信息传递机制的效率,信息传递越失灵,信息越不充分,则保险失信行为受到惩罚的概率就越低;另一方面,概率P为一定的情况下,保险失信诱因的大小与由于欺诈而获得的收益C成正比。农业保险失信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保险交易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博弈的状况。显然,在投保人面对众多专业化的、有雄厚财力的保险公司的时候,博弈的结果一般来说会向保险公司有利的方向倾斜。因此,在我们制定惩罚保险失信者的方案的时候,必须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在保险失信诱因既定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失信的私人成本为B0-B1+M,它包括保险失信行为遭受惩罚的经济损失,以及包括保险失信者所面临的信誉损失在内的其他成本。在B0既定时,保险失信行为受到惩罚后所能获得的正常收益N1与保险失信成本成反向变化。如果一个人因为一次的保险失信行为而导致其身败名裂,走投无路,即保险失信后的收益B1≤0,那么B0便全部成为保险失信的代价。因此,有两种途径可以增加保险失信的私人成本,一是减少其失信惩罚后的经济收益B1,二是加大失信者的其他成本M。具体途径包括完善法律机制、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档案机制、建立完善的保险信息传输机制等等。

综上所述,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农业保险交易主体是否有失信行为,主要决定于对自己成本、收益的理性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保交易主体的失信成本、减少其失信行为的收益,必将有助于减少保险诚信失真的发生。良好的诚信制度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保险交易主体通过重复多次博弈后得出的普遍共识。诚信与否不只是简单的道德问题,其核心是一种利益激励机制。因此,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必须,建立健全诚信秩序规则,增加保险交易双方主体的不诚信行为的成本,使得无论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都会选择诚信。

三、化解农业保险诚信危机,构建农业保险诚信体系的途径

首先,要大力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塑造道德理念。在保险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保险文化转型的任务,扩大保险思想文化意识的教育与影响,切实推进保险文化基础的建立,加强相关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宣传,努力营造一种自由、自主、竞争、效率、契约的保险文化,不断探索和积累反映保险运行规律的各种经验和知识,以支持能保证农业保险长期、稳定发展并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降低其运行成本,从根本上促进非正式保险制度的变迁。诚信就是现代农业保险中共同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功能是克服机会主义行为,提高遵守合同的自觉性。作为农业保险主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具有系统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参与者诚信或失信的识别机制,形成俱乐部规范,诚信或失信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这需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治本主要是制度建设,特别是信用制度建设。

其次,加快立法进度和,通过制度硬约束提高失信成本,保证守信的收益。农业保险立法工作滞后于市场经济的改革步伐,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法规也是一片空白,更谈不上农业保险诚信方面的立法,保险业仅有一部权威性较高的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只提到了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对失信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对失信者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惩戒,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许多失信者还相当自由地活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继续从事不诚信的保险交易。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法》时单列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信原则的地位。对失信行为做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对失信行为分门别类给予处罚意见。当然,仅有法律是不够的,还要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惩罚失信者的违规行为,这样才能确保农业保险诚信体系的顺利构建和运作。

最后,构建科学畅通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诚信信息的完整性决定其有效性。农业保险诚信体系及其法律保障体系若没有网络架构,整个体系就成为没有支撑的软体,不能真正建立起来有了信息网络平台,辅之以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有效地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诚信失真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行业、各部门的信息独享制约了诚信体系的建立,因此,政府必须疏通有关信息渠道,建立公共的基础数据库供农业保险公司及其他行业共同使用。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尽快使建成后的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平台能够达到在全国任何一家农业保险机构都能查询到相关的保险信用记录,也有利于加大打击诚信失真现象的力度。

作者:姚旭文 姚旭辉

第三篇:我国农业保险诚信问题研究

摘要:农民农业生产面临着各种经营风险,尤其是频发的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我国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农业风险管理措施,可有效分散农业风险,补偿灾害损失。我国农业保险基础薄弱,农村保险市场需要着力培育,搞好农村保险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决定其发展的生命力。

关键词:农业 保险 诚信

农业保险是一种综合利用集合分散风险机制、从整体上控制农业风险的一种有效管理工具。它既克服了单一管理的不足,对农业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又不会扭曲市场价格,相对于灾害救济措施,也减少了政府财政支出负担。如今,农业保险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农业风险控制方式。国际上农业风险管理措施一般有三种[1]:一是对农业自然风险采用保险方式转移,一般由政府给予财政和法律支持,由政策性或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或采用农村互助合作社形式;二是灾害救济,事后由国家财政无偿救助受灾农户,减缓农民个人损失;三是对于市场风险采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农产品收购存储制度,政府根据农产品供求状况进行价格补贴或收购,稳定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从而稳定农民收入。

一、我国农业保险最新统计数据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整体呈现良好发展势头。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9年上半年,我国农业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70.03亿元,同比增长59.81%,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67.14 亿元,占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的95.87%;参保农户6152万户,同比增加49.2%;提供风险保障1437亿元,同比增加89.9%。种植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3.49亿亩,参保农户5221.36万户次,原保险保费收入54.59亿元,同比增长70.62%。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农作物险种分别为水稻、棉花、玉米、小麥、大豆。养殖业保险承保大小牲畜2736.55万头(只),家禽3.35亿只,参保农户659.57万户次,保费收入15.44亿元,同比增长30.59%。

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农业保险功能作用逐步发挥。目前,全国开展的农村保险险种达160多个,覆盖了“三农”的各个方面。以深入开展大宗粮油作物保险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花生、油菜等重点农作物保险。以地方经济特色经济发展为重点,发展烟叶、橡胶、瓜果、林木、蔬菜等农村特色作物类保险。保险理赔支付力度加大:2009年上半年,农业保险向501.72万农户支付赔款34.07亿元,同比增长63.09%,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因灾返贫”的状况,保障了受灾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正常开展。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13.88亿元,同比增长23.51%;养殖业保险赔款20.19亿元,同比增长109.23亿元。为提升农业防灾抗灾能力,保险公司投入资金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与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开展数据共享、防疫共建等合作,提高了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切实为农民带来了实惠。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的诚信危机

当前,尽管我国农业保险获得了一定程度发展,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诚信始终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不诚信现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不诚信,如虚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骗取保险金、夸大农业风险损失程度等;二是保险人造成的不诚信,例如理赔不及时、不规范、低费率;财务失真等。诚信危机增加了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使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难以正常沟通和交往,阻止了农业保险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作用的发挥。综合来看,农业保险中出现诚信危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关键因素。[2]就投保方而言,由于农业保险的产品种类具有特殊性,保险服务参差不齐,农民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加上农业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诸如洪涝灾害、旱灾等一旦发生,可能会迅速波及多个县、省区乃至全国。这种高损失率带来了高赔付额度,使得保险公司利润大大减少,加大保险公司经营的难度。所以在具体保险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往往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删减本应赔付给投保人的条款或赔款,严重打击了投保人或相关的参与人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形成农业保险投保少,经营难,理赔低的恶性循环。

就保险公司方而言,在整个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转嫁的是保险标的未来面临的特定风险,而非保险标的本身。无论是承保前还是承保后,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状况最为了解,虽然保险人在承保时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审核,但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限制,其对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状况的判断主要依靠投保人的陈述。所以,在开展一系列的承保、理赔业务过程中,投保人存在虚报标的风险状况、夸大风险损失程度等损害保险人利益行为的可能。加之农民收入本来就低,如付出高额的保险费用之后却不能给他们带来灾后充裕的弥补,他们还可能寻找政府作为他们更强大的政治资源给保险公司施压。

其次,保险中介机构在利益驱使下的不规范经营,是造成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实行的是保险区域代理人制度,保险代理人主要靠不断地招揽保险业务,提高业务成交量才能拿到更高的收益。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人有可能在利益驱使下,采用不规范的经营手段欺骗保险人与投保人,促成合同当事人业务成交。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选择高费率险种,促其投保;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阻碍或诱导投保人隐瞒、漏报或误告部分与投保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达到弱化投保标的风险因素与风险程度的目的,使保险人在审核了这些虚假错误信息后,将不可保标的误当作可保标的而同意承保。

最后,我国农业保险领域缺乏专业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或条款也是农业保险出现诚信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至今我国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尽管保监会于2009年3月下发了《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从市场准入、核保核赔、风险控制以及再保险安排方面,对农业保险做出了近一步规范性要求,但对于农业保险失信成本的惩罚力度仍然不够大,对相关责任人仍起不到警告、威慑作用。

三、解决我国农业保险诚信危机的措施

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农业保险交易主体是否有失信行为,主要决定于对自己成本、收益的理性判断[3]。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保交易主体的失信成本、减少其失信行为的收益,必将有助于减少保险诚信失真的发生。良好的诚信制度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保险交易主体通过重复多次博弈后得出的普遍共识。诚信与否不只是简单的道德问题,其核心是一种利益激励机制。因此,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必须,建立健全诚信秩序规则,增加保险交易双方主体的不诚信行为的成本,使得无论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都会选择诚信。

1、要大力培育农业保险诚信文化,塑造道德理念。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农业保险市场的黄金守则。针对农业保险投保主体特点,加强并扩大对农民及其他农业经营者的保险思想及文化意识的教育影响,切实推进农业保险文化基础的建立,加强相关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宣传,努力营造一种自由、自主、竞争、效率、契约的农业保险文化。作为农业保险主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具有系统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参与者诚信或失信的识别机制,形成俱乐部规范,诚信或失信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这需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即制度建设,特别是信用制度建设。

2、降低农民参与农业保險的保费,建立多层次、有弹性的农业保险补贴体系,减轻农民负担。事实上,实行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手段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各项支持。既补贴投保农户,又补贴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保险费补贴、经营管理费补贴、税收优惠加再保险支持的多样化农业保险补贴体系,全方位支持农业保险。而补贴资金也可以借鉴国家现在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与农户一起来承担,至于承担比例可以在调研试点后把握。

3、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建设,加大农业保险监管工作力度。应当积极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长效机制。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完善相关制度,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大打击诚信事件的处罚力度。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明确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管理责任以及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责任和范围;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条款的核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方式等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4、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增加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保险合同条款尽量做到通俗易懂;保险公司及时公开各项统计数据,加大农业保险相关信息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加大保险人才的培训,他们既能如实地为农民朋友带来灾后的补偿,也能指导他们平时的农产品种植种类的选择、市场的销售情况、防灾、减灾等技能。

参考文献:

[1]吴祥佑.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特殊性及对策[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5(l).

[2]范乔希.关于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成因分析[J].经济与管理, 2006 (4).

[3]姚旭文,姚旭辉.农业保险诚信问题研究[J]金融与投资,2009(1).

本文系湖南省科技计划立项项目“非正式制度与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项目编号:2009ZK3099)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作者:姚旭辉

第四篇:保险企业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培养体系研究

我国保险行业具有极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越来越好,大量的保险从业人员分布在全国各地为中国的保险事業奋斗着。但保险从业人员一些不诚信行为导致一系列的客户投诉问题,损害行业整体形象。如何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意识的培养是整个行业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通过问题-政策建议的方式建立分析框架,针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问题,提出具有行业约束性的建议。

作者:季冬云

第五篇:建立诚信保险营销机制

一、我国保险营销现状

传统上我国保险市场采取直接展业方式,即依靠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去争取业务,这种方式需要配备大量的业务人员,展业成本高。1992年美國友邦保险公司把营销机制带到中国,由于营销人员展业的成本较低,并且营销人员与保险客户进行较深入的交流能够更有效地宣传保险知识、挖掘保险市场潜力,因而营销机制深受欢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个人营销已经成为我国人身保险的销售主流,近年在财产保险中也逐渐尝试引入营销制度。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已发展到148万人,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虽然营销制度给我国保险展业方式注入新生力量、促进保险事业的大力发展,但随着营销队伍的迅速扩张,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出现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保险产品功能,蓄意隐瞒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解释、误导或诱导客户投保,截留、挪用保险费等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诚信缺失成为保险营销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保险营销中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会产生强烈的动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就,专业性极强,受到知识背景的限制,投保人很难理解保险条款的确切含义。由于保险营销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保单销售,因此为了达到签单目的,营销员往往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夸大性宣传,或故意隐瞒保险免责条款,诱使投保人多投保、多交费,从而达到追求自身利益的目的。

2.保险监管力度不够、失信行为成本低。我国《保险法》虽然突出了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地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也对营销员的展业行为作了规范,但是总体上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不明确,没有带给失信者足够的法律威慑力。保监会在实施保险监管中主要侧重于针对保险公司,对包括营销员在内的中介人员的监管力度不够,一些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较低的保险营销员的欺诈行为并未受到应有的惩处,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3.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粗放型经营管理模式,虽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已实行股份制改革,但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转变在业务上“重数量指标、轻服务质量”的经营理念。为了追求业务扩张,许多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营销员的录用门槛,管理上以保险费收入的数量为首要考核指标,不注重其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在佣金支付中寿险业务的首年佣金比例高,后续各年锐减,财险业务一般一次性支付,无形中又助长了营销员追求短期利益的失信行为。

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较完善,征信机构向社会公布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成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决策依据,信用等级低往往意味着客户群体的减少,企业及个人的信用状况置于社会的高度监督之下,从而激励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诚信相待。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刚刚起步,个人信用制度几乎空白,保险营销员即使有失信记录也没有给其未来的经济活动带来负面影响,以致失信行为屡屡发生。

三、建立诚信保险营销机制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增加保险营销人员的失信成本。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构建诚信保险营销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我国应当在《保险法》基础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对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法律制度的硬约束下,通过惩罚失信者,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使诚信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收益,才能从根本上激励保险营销员诚实守信、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保险市场中诚信处事。

2.加强保险监管、提高保险信息透明度。保监会应当对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作出具体的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向社会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使客户能够及时了解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及其营销队伍的相关资料,并作为投保时的参考依据。同时应当健全保险营销员制度,严禁保险公司录用未取得展业资格证书的营销人员,并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约束保险营销员的行为。保险营销员不仅要具备基本的展业资格证书,还应当在上岗前进行业务能力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诚信理念。保监会还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及时采取措施惩罚保险营销员的违规行为,以正行业风气。

3.保险公司转变经营理念,加强营销队伍管理。诚信是保险企业的生存之本,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营销员的不诚信行为不仅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还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市场形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搞好营销队伍的建设,在经营中注重业务质量和保险服务,对营销员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诚信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诚信素质;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把诚信纳入考核范围,使营销员明确失信行为的内容及惩罚措施,从管理制度上对营销员作出行为约束,真正做到对客户履行“重合同、守信用”的承诺,使诚信成为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成为企业的核心凝聚力。

4.建立保险营销员信用制度。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能够使人们在市场中依据既有信息作出行为选择,降低交易成本。我国应当逐步建立保险营销员信用制度,通过收集保险营销员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加工整理,建立保险营销员信息数据库并对社会公开,使投保人能够依据保险营销员的信用作出选择。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营销员将承担失信行为的后果,在竞争的市场不断失去客户,因此信用制度能够激励保险营销员自觉维护诚信原则。

5.培育诚信理念,形成自律机制。传统上我国的信用机制主要依靠道德和社会舆论的约束,经济转轨时期出现的一些新生事物滋长了诚信缺失的空间,因此构建诚信保险营销机制还应当从道德伦理角度进行教育和宣传,通过大众传媒宣传诚信的价值以及失信法律后果,从思想意识上强化人们的法律法规和诚信道德观念,使人们在保险行为中自觉运用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作者:郑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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