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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3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发〔20**〕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切实搞好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全区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
(二)普查内容:1.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运行情况等;2.农业污染源(主要指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3.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指生活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年12月31日。我区普查工作分为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20**年第四季度至20**年底,为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前期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按照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普查实施细则,开展污染源普查试点以及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二时段:2008年1—12月,为全区污染源普查阶段。主要任务是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核实有关数据,建设数据库,完成污染源普查数据调查登记工作。
第三时段:2009年,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定汇总并形成报告,迎接市上对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涪陵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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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区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副局长廖华昌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涉及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
四、职责分工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依据市上制定的污染源普查技术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工业污染源、医疗废物普查。
区农业局牵头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普查。
区畜牧局牵头负责规模化养殖污染普查。
区市政局牵头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普查。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
区工商分局负责企事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提供等事项。
区统计局协助区环保局组织审核污染源普查数据、建立数据库及完成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等工作。
区榨菜办牵头负责榨菜行业污染普查。
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协调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经费保障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发〔20**〕53号)要求,本次污染源普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按时拨付。
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和《河北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各地在污染源普查各阶段的日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质量第一、务实创新的原则,全面验收各县区普查工作质量,为做好迎接国家、省、市普查办的验收和取得优异成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规范的验收核查,进一步规范各地普查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圆满通过国家、省、市普查办组织的验收,确定国家、省、市普查先进集体。
三、验收内容
依据国家、省普查办下发的验收通知要求,此次验收重点是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组织准备及宣传、经费落实、普查监测、普查员选聘及培训、入户清查和调查、普查表填报和录入上报、数据审核及分析上报、档案管理、成果开发等方面的工作进行验收。重点有以下内容:
1、普查机构的建立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情况;
2、宣传工作的力度、特点及宣传效果;
3、普查经费落实情况、保障程度及使用情况;
4、普查监测的企业数量、项目、频次及结果使用情况;
5、清查质量核查、单位增补及《普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上报情况;
6、普查表填报的质量控制工作,即五级审核、其他方式审核和抽核查及整改情况;
7、数据录入质量及核查结果;
8、数据一、二次上报时间,可疑数据的查找、整改及汇总数据比对分析情况;
9、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完成情况;
10、所有文件、资料分类收集、立卷归档及档案资料库建立的情况;
11、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普查公报、专题报告等普查数据开发利用及情况。
12、除以上重点验收内容外,也将对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编写大纲》,及《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中的有关内容进行验收核查(详见《*市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表》)。
四、验收评分
此次验收评分,分成基础分和附加分,总分140分。基础分是完成普查工作各阶段任务的基本要求,满分100分,加分是综合考虑完成各项工作的实用性、前瞻性和创造性,加分合计40分。各项基础分值及附加分内容详见验收表。
五、验收方法及步骤
1、实地听取各普查机构工作汇报,了解总体情况。
2、严格查阅档案材料和有关资料,并做好详细记录,填写《*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表》。并依据填写的验收表,对各地进行综合评分。
3、选取2个县区普查机构作为全省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根据验收考核内容,实地对其进行调查。
六、验收的时间安排
1、*市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验收工作(5月12日至5月14日)。按照全市验收实施方案的要求,填写验收表,确定验收名次,并以市普查办名义上报省普查办。对各县区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迎接省普查办的验收。(5月15日至5月25日)。完善各项普查验收材料,迎接省普查办验收,省普查办将同时对重点县区进行抽查。
3、迎接国家普查办的验收。(5月28日至6月30日)。完善各项验收核查材料,准备国家普查办的验收。
七、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迎查的准备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验收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集中人员、集中精力,确实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完善及整理工作,确保验收工作收到实效。
2、各项档案资料要求内容详实、分类规范、装订整齐。评分表中的各项内容需有详实的资料作为佐证,对于在验收过程中未核查到的材料和验收完成后补充的材料均不计分。
3、对验收组没能通过验收的内容,市普查办将进行通报。同时,各县区普查机构要及时组织整改,直至通过再次验收为止,但是不再重新计分。
4、验收要坚持实事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做到不疏不漏,不讲情面,不留死角,对于发现问题的各县(市、区)立即整改,保证普查工作高质量完成。验收组人员必须严格党纪国法,不准收受礼品,不得泄露核查情况和各县(市、区)的普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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