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22-03-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项工作不能盲目的开展,在开展前必须要进行详细的准备,这就是方案存在的意义,那么要如何书写方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安质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安质处预拌混凝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2014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市安质处制定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对纳入管理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全部按要求安装防治扬尘设施,完善料仓的收尘措施,料场全封闭,厂区路面和料场硬化,车辆出入冲洗设施,安装使用砂石分离和浆水回收设备。

二、 工作任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尽快做出计划,在6月30号前全部安装使用。

三、 工作措施:由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安装使用。从6月30号开始,市安质处协同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在9月30号之前,还没有完全安装使用的企业,将不许生产销售混凝土。

第二篇: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简称《大气十条》和《实施细则》),指导能源行业承担源头治理和清洁能源保障供应的责任,特制定《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施策、限期完成”的原则,加快重点污染源治理,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着力保障清洁能源供应,推动转变能源发展方式,显著降低能源生产和使用对大气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能源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强保障。

(二)总体目标

近期目标: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1.4%,天 1

然气(不包含煤制气)消费比重达到7%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重点城市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中期目标: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天然气(不包含煤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9%以上,煤炭消费比重降至65%以下;全国范围内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逐步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和山东省接受外输电比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远期目标: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和总量控制取得明显成效,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转变不断深入,以较低的能源增速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形成清洁、高效、多元的能源供应体系,实现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治理重点污染源

(三)加大火电、石化和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力度 任务:采用先进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实施在役机组综合升级改造;提高石化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催化裂化装臵安装脱硫设施,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管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原油成品油码头进行油气回收治理,燃煤锅炉进行脱硫除尘改造,加强运行监管。

目标:确保按期达标排放,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火电、石化企业及燃煤锅炉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措施:继续完善“上大压小”措施。重点做好东北、华北地区小火电淘汰工作,争取2014年关停200万千瓦。

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所有燃煤电厂全部安装脱硫设施,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现有燃煤机组进行除尘升级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所有石化企业催化裂化装臵安装脱硫设施,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加强生产、储存和输送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燃煤锅炉现有除尘设施实施升级改造;火电、石化企业和燃煤锅炉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排放不达标的火电机组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电网企业不得调度其发电。

2014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完成石化行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现有炼化企业的燃煤设施,基本完成天然气替代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在气源有保障的条件下,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基本完成炼化企业燃煤设施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范围内,

除列入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的项目外,不再安排新的炼油项目。

(四)加强分散燃煤治理

任务:全面推进民用清洁燃煤供应和燃煤设施清洁改造,逐步减少京津冀地区民用散煤利用量。

目标: 2017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基本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清洁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措施:建设区域煤炭优质化配送中心。根据区域煤炭资源特点和煤炭用户对煤炭的质量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全密闭煤炭优质化加工和配送中心,通过选煤、配煤、型煤、低阶煤提质等先进的煤炭优质化加工技术,提高、优化煤炭质量,逐步形成分区域优质化清洁化供应煤炭产品的布局。

制定严格的民用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加快制定优质散煤、低排放型煤等民用煤炭产品质量的地方标准,对硫分、灰分、挥发分、排放指标等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不允许销售和使用。推行优质洁净、低排放煤炭产品的替代机制,全面取消劣质散煤的销售和使用。

强化煤炭产品质量监管。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标识,无标识的煤炭产品不能销售和使用。质量监督部门对煤炭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达不到相关标准的煤炭不允许销售和使用。煤炭生产、加工、经

营等企业必须生产和出售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

加强对煤炭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环保监督。各种煤堆、料堆实现全密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加快运煤列车及装卸设施的全封闭改造,减少运输过程中的原煤损耗和煤尘污染。在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严查劣质煤销售和使用,加强对煤炭加工、存储地环保设施的执法检查。建立煤炭管理信息系统,对煤炭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实现动态监管。

推广先进民用炉具。制定先进民用炉具标准,加大宣传力度,对先进炉具消费者实行补贴,调动购买和使用先进炉具的积极性,提高民用燃煤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三、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五)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任务:适应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能需求的前提下,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推行“一挂双控”(与经济增长挂钩,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双控制)措施。做好能源统计与预测预警,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引导全社会科学用能。

目标: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保障体系和社会氛围基本形成,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的比例大幅提高,能源资源开发、转化和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措施:按照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各地区分解目标的落实工作,有序推进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全国能源统计普查,加快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能源消费监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并及时调控各地区和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和用电量等指标。总结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经验,适时启动能源需求侧管理试点。

2015年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的10个地级市启动能源需求侧管理试点工作,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能源需求侧管理试点。

(六)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任务:结合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要求,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制定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压减无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分散或直接燃煤,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目标:到2017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净削减煤炭消费量分别为1300万吨、1000万吨、4000万吨和2000万吨。

措施:提高燃煤锅炉、窑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整治

无污染物治理设施和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窑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工程建设,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聚集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到2017年底,天津市燃煤机组装机容量控制在1400万千瓦以内,河北省全部淘汰10万千瓦以下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启动淘汰20万千瓦以下的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

四、保障清洁能源供应

(七)加大向重点区域送电规模

任务:在具备水资源、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的煤炭富集地区建设大型煤电基地,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加大向重点区域送电规模,缓解人口稠密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压力。

目标:到2015年底,向京津冀鲁地区新增送电规模200万千瓦。到2017年底,向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域新增送电规模6800万千瓦,其中京津冀鲁地区4100万千瓦,长三角地区2200万千瓦,珠三角地区500万千瓦。

措施:在新疆、内蒙古、山西、宁夏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按照最先进的节能环保标准,建设大型燃煤电站(群)。在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前提下,推进鄂尔多斯、锡盟、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准东等9个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千瓦级现代化大型煤电基地建设。

采用安全、高效、经济先进输电技术,推进鄂尔多斯盆地、山西、锡林郭勒盟能源基地向华北、华东地区以及西南能源基地向华东和广东省的输电通道建设,规划建设蒙西~天津南、锡盟~山东等12条电力外输通道,进一步扩大北电南送、西电东送规模。

华北电网部分,重点建设蒙西至天津南、内蒙古锡盟经北京、天津至山东、陕北榆横至山东、内蒙古上海庙至山东输电通道,加强华北地区500千伏电网网架,扩大山西、陕西送电京津唐能力,进行绥中电厂改接;华东电网部分,重

点建设安徽淮南经江苏至上海、宁夏宁东至浙江、内蒙古锡盟至江苏泰州和山西晋东至江苏输电通道;南方电网部分,重点建设滇西北至广东输电通道。

(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

任务:督促炼油企业升级改造,拓展煤制油、生物燃料等新的清洁油品来源,加快推进清洁油品供应,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目标: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措施:制定出台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国内已有炼厂升级改造,根据市场需求加快新项目建设,理顺成品油价格,确保按时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加强相关部门间的配合,对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进行全过程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拓展新的成品油来源,发挥煤制油和生物燃料超低硫的优势,推进陕西榆林、内蒙古鄂尔多斯、山西长治等煤炭液化项目以及浙江舟山、江苏镇江、广东湛江等生物燃料项目建设,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供优于国V标准的清洁油品。

2015年底前,燕山、天津、大港石化等炼厂完成升级改

造,华北石化完成改扩建,向京津冀地区供应国V标准汽柴油2300万吨以上;高桥、上海、大连、金陵石化完成升级改造,镇海、扬子等炼厂完成改扩建,向长三角地区供应国V标准汽柴油4100万吨以上;广州、惠州、茂名等炼厂完成升级改造,同时加快湛江、揭阳以及惠州二期等炼油项目建设,向珠三角地区供应国V标准汽柴油2200万吨以上。加快河北曹妃甸,洛阳石化、荆门石化以及克拉玛依石化改扩建等炼油项目建设,以满足清洁油品消费增长需要,2017年底,全国范围内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九)增加天然气供应

任务:增加常规天然气生产,加快开发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推进煤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加快主干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储气和城市调峰设施建设;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先保障民用气、供暖用气和民用、采暖的“煤改气”,有序推进替代工业、商业用途的燃煤锅炉、自备电站用煤。

目标:2015年,全国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2500亿立方米。2017年,全国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3300亿立方米。

措施:着力增强气源保障能力。提高塔里木、鄂尔多斯、四川盆地等主产区产量,加快开发海上天然气;突破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规模开采利用技术装备瓶颈,在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标准和水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推进煤制气示范

工程建设;加强国际能源合作,积极引进天然气资源。到2015年,国内常规气(含致密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和进口管道气供应能力分别达到1385亿、65亿、100亿、90亿和450亿立方米,长期LNG合同进口达到2500万吨;到2017年,国内常规气(含致密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和进口管道气供应能力分别达到1650亿、100亿、170亿、320亿和650亿立方米,长期LNG合同进口达到3400万吨。

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建设陕京四线、蒙西煤制气管道、永清-泰州联络线、青宁管道等干支线管网以及唐山、天津、青岛等3个LNG接收站。建成中亚C线、D线及西气东输

三、

四、五线等主干管道,将进口中亚天然气和新疆、青海等增产天然气输送至长三角和东南沿海地区;通过中缅天然气管道逐步扩大缅甸天然气进口,供应西南地区;建设新疆煤制气管道,将西部煤制气输往华中、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十二五”期间,全国新增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

完善京津冀鲁、东北等地区的现有储气库,新建适当规模的地下储气库。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建设以LNG储罐为主,地下储气库和中小储罐为辅的调峰系统。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和企业积极性,采用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储气能力建设。

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引导用户合理、高效用气。新

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用,有序推进“煤改气”项目建设,优先加快实施保民生、保重点的民用煤改气项目。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在气源落实的情况下,循序渐进替代分散燃煤。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加强燃气发电项目管理,在气源落实的前提下,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

(十)安全高效推进核电建设

任务:贯彻落实核电安全规划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高效推进核电建设。

目标:2015年运行核电装机达到4000万千瓦、在建1800万千瓦,年发电量超过2000亿千瓦时;力争2017年底运行核电装机达到5000万千瓦、在建3000万千瓦,年发电量超过2800亿千瓦时。

措施:加强核电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最高安全要求建设核电项目。加大在建核电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建设质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早建成红沿河2-4号、宁德2-4号、福清1-4号、阳江1-4号、方家山1-2号、三门1-2号、海阳1-2号、台山1-2号、昌江1-2号、防城港1-2号等项目。新建项目从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择优选取,近期重点安排在靠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电力负荷中心的区域。

(十一)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

任务: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臵的前提下,积极

开发水电,有序发展风电,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积极推进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开发利用;提高机组利用效率,优先调度新能源电力,减少弃电。

目标:2015年,全国水、风、光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9、1.0和0.35亿千瓦,生物质能利用规模5000万吨标煤;2017年,水、风、光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3.

3、1.5和0.7亿千瓦,生物质能利用规模7000万吨标煤。

措施:建设金沙江、澜沧江、雅砻江、大渡河和雅鲁藏布江中游等重点流域水电基地,西部地区水电装机达到2亿千瓦,对中东部地区水能资源实施扩机增容和升级改造,装机容量达到9000万千瓦。

有序推进甘肃、内蒙古、新疆、冀北、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等风电基地建设,同步推进配套电网建设,解决弃风限电问题,大力推动内陆分散式风电开发。促进内蒙古、山西、河北等地风电在京津唐电网的消纳,京津唐电网风电上网电量所占比重2015年提高到10%,2017年提高到15%。

积极扩大国内光伏发电应用,优先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电力需求大、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稳步推进青海、新疆、甘肃等太阳能资源丰富、荒漠化土地闲臵的西部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到2015年,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达到2000万千瓦,光伏电站装机达到1500万千瓦。

促进生物质发电调整转型,重点推动生物质热电联产、醇电联产综合利用,加快生物质能供热应用,继续推动非粮燃料乙醇试点、生物柴油和航空涡轮生物燃料产业化示范。2017年,实现生物质发电装机1100万千瓦;生物液体燃料产能达到500万吨;生物沼气利用量达到220亿立方米;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利用量超过1500万吨。

积极推广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重点在京津冀鲁等建筑利用条件优越、建筑用能需求旺盛的地区推广地温能供暖和制冷应用。鼓励开展中深层地热能的梯级利用,大力推广“政府主导、政企合作、技术进步、环境友好、造福百姓”的雄县模式,建立中深层地热能供暖与发电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模式。到2015年,全国地热供暖面积达到5亿平方米,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2000万吨标准煤。

督促电网企业加快电力输送通道建设,按照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的原则,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在更大范围内消化可再生能源。完善调峰调频备用补偿政策,推进大用户直供电,鼓励就地消纳清洁能源,缓解弃风、弃水突出矛盾,提高新能源利用效率。

五、转变能源发展方式

(十二)推动煤炭高效清洁转化

任务: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稳步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升级示范,加快先进发电技术装备攻关及产业化应用,促

进煤炭资源高效清洁转化。

目标: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煤制气产量达到320亿立方米、煤制油产量达到1000万吨,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综合能效达到50%左右。

措施:鼓励在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大中型煤矿配套建设选煤厂,提高煤炭洗选率。完善煤炭产品质量和利用技术装备标准,制定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和异地利用,禁止进口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提高炼焦精煤、高炉喷吹用煤产品质量和利用效率。

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高标准、高水平发展。坚持“示范先行”,进一步提升和完善自主技术,加强不同技术间的耦合集成,逐步实现“分质分级、能化结合、集成联产”的新型煤炭利用方式。坚持科学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鄂尔多斯盆地煤制清洁燃料基地、蒙东褐煤加工转化基地以及新疆煤制气基地,增强我国清洁燃料保障能力。

加快先进发电技术装备攻关及产业化应用,加强天津IGCC示范项目的运行管理,推进泰州百万千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高效燃煤发电示范项目建设,在试验示范基础上推广应用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技术,加快700度超超临界高效发电核心技术和关键材料的

研发,2018年前启动相关示范电站项目建设。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和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

(十三)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

任务:有序承接能源密集型、资源加工型产业转移,在条件适宜的地区推广可再生能源供暖,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

目标:形成较为完善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的政策体系。2017年底前,每年新增生物质能供热面积350万平方米,每年新增生物质能工业供热利用量150万吨标煤。

措施:结合资源特点和区域用能需求,大力推广与建筑结合的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利用,提高分散利用规模;加快在工业区和中小城镇推广应用生物质能供热,就近生产和消费,替代燃煤锅炉;探索风电就地消纳的新模式,提高风电设备利用效率,压减燃煤消耗总量。优先在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中推广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地热、太阳能热利用、热泵等新型供暖方式,建设200个新能源供热城镇。

在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实施差别化的能源、价格和产业政策,在能源资源地形成成本洼地,科学有序承接电解铝、多晶硅、钢铁、冶金、建筑陶瓷等能源密集型、资

源加工型产业转移,严格落实产能过剩行业宏观调控政策,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迁建,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并转化为经济优势。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选择部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城市生态环保要求高、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城市,采取统一规划、规范设计的方式,积极推动各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城市区域供电、供热、供气、交通和建筑中的应用,到2015年建成100个新能源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占城市能源消费比例达到6%。

(十四)推广分布式供能方式

任务:以城市、工业园区等能源消费中心为重点,加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开展新能源微电网示范,以自主运行为主的方式解决特定区域用电需求。

目标:2015年,力争建成1000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30个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2017年,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达到300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

措施:出台分布式发电及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并网指导意见,允许分布式能源企业作为独立电力(热力)供应商向区域内供电(热、冷),鼓励各类投资者建设分布式能源项目。2015年底前,重点在北京、天津、山东、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区安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2017年

底前,全国推广使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推进“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计划,在江苏、浙江、河北等地选择中小城镇开展以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试点。

按照“自发自用、多余上网、电网平衡”原则,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积极开拓接入低压配电网的就地利用的分散式风电,完善调峰、调频、备用等系统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补贴政策。

(十五)加快储能技术研发应用

任务:以车用动力为重点,加快智能电网及先进储能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的研究和系统集成,加速创新成果转化,改善风电、太阳能等间歇式能源出力特性。

目标:掌握大规模间歇式电源并网技术,突破10兆瓦级空气储能、兆瓦级超导储能等关键技术,2015年形成为50万辆电动汽车供电的配套充电设施,2017年为更大规模的电动汽车市场提供充电基础设施保障。

措施:研究制定储能技术和政策发展路线图,开展先进储能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及示范试点,明确技术实现路径和阶段目标,从宏观政策、电价机制、技术标准、应用支持等方面保障和促进储能技术发展。以智能电网为应用方向,开展先进储能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及示范试点。加快电动汽车供充电产业链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发布,加大充电设施等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六、健全协调管理机制

(十六)建立联防联控的长效机制

建立国家能源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有关地方政府及重点能源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十个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以及重点能源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相关领导同志担任负责人。

地方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建燃煤项目煤量替代、民用天然气供应安全、天然气城市调峰设施建设、天然气需求侧管理、“煤改气”、新能源供热、分布式能源发展、小火电淘汰以及本方案确定的其它任务,加强火电厂、石化企业、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及成品油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协助相关能源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重大能源保障项目的用地、用水等配套条件。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海油等企业负责落实油品质量升级、天然气保供增供、石化污染物治理等任务。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等企业负责落实小火电淘汰,火电污染物治理等任务,推进西部富煤地区外送电基地建设。中核、中广核、中电投等企业负责推进东部沿海地区核电项目建设。国网、南网等电网企业负责加快输电通道建设,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无歧视接入分布式能源,配合做好大用户直供、输配分开等改革试点工作。

(十七)制定分省区能源保障方案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大气十条》、《实施细则》以及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于2014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能源保障方案,与国家能源局衔接后,适时发布。

(十八)完善工作制度

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重点能源企业于每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末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重点能源企业每月至少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一次工作信息,及时反映最新进展、主要成果、重大问题、重要经验等内容。

国家能源局与相关能源企业就大气污染防治重大能源保障项目签订任务书,并实行目标管理。项目单位每季度至少向国家能源局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

(十九)加强考核监督

加强对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重点能源企业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公布。对于考核结果优良的地方和企业,在产业布局、资金支持、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考核中存在严重问题、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企业,将严格问责。

七、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二十)强化规划政策引导

结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统筹推进调整能源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等各项工作,加强宏观规划指导,加快煤炭深加工、炼油、电网建设、生物质能供热等相关规划和政策的出台,严格依法做好规划环评工作,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抓紧制定并发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考核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关于稳步推进煤制天然气产业化示范的指导意见》、《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加快电网建设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生物质能供热实施方案》等配套政策。

(二十一)加大能源科技投入

依托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先进发电、分布式能源、节能减排与污染控制等重点领域的创新投入,重点支持煤炭洗选加工、煤气化、合成燃料、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先进燃烧等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二十二)明确总量控制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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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消费总量工作的责任主体。将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各地区和高耗能行业监测预警体系。

(二十三)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以实施大用户直接购电和售电侧改革为突破口,稳步推进调度交易机制和电价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优先并网,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交易制度和新增水电跨省区交易机制。稳步推进天然气管网体制改革,促进管网公平接入和公平开放。明确政府与企业油气储备及应急义务和责任。完善煤炭与煤层气协调开发机制。推进页岩气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对页岩气勘探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

开展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管,加大火电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力度,促进燃煤机组烟气在线监测准确、真实。环保设施未按规定投运或排放不达标的,依法不予颁发或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节能发电调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监管力度,推进跨省区电能交易、发电权交易、大用户直供等灵活电能交易,减少弃风、弃水、弃光。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提高管网设施运营效率,促进油气市场有序发展。开展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监管。加强能源价格监管。加强能源监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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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能源监管统计、监测、预警及考核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案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五)完善能源价格机制

建立健全反映资源紧缺程度、市场供需形势以及生态环境等外部成本的能源价格体系,推进并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执行力度,逐步扩大以能耗为基础的阶梯电价制度实施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化价格机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阶梯气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

(二十六)研究财金支持政策

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和非常规能源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支持力度,研究落实先进生物燃料、清洁供暖设施等补贴政策与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能源科技自主创新等领域给予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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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为打赢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各企业要严格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加紧落实综合整治攻坚行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等方案,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完善环保档案,明确专人负责企业环保治理档案,做到材料齐全、信息完整、定期更新。

二、报送分管环保负责人、环保科长名单、联系方式。

三、报送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要明确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错峰生产方案(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加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重点行业错峰运输见附表)。

四、按照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要求编制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五、编制本企业重污染天气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及错峰生产方案,负责本企业内环境空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六、实行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值班制度。企业生产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到岗到位,指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线电话,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

XX办公室 X年X月X日

第四篇: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义联庄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乡环境空气质量,有效解决扬尘、燃煤、机动车排气、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污染等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强力推进”的原则以治理秸秆焚烧、煤烟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为重点,进一步严格执法巡查,对大气环境进行全方位综合治理,实现我乡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

二、重点工作

1、裸露物料场(堆):煤场、灰场、料场露天堆存和装卸扬尘。

2、物料和渣土运输、道路保洁扬尘污染。

3、工业企业大气污染。

4、餐饮炉灶和露天烧烤油烟污染。

5、秸秆、垃圾焚烧污染。

三、组织机构

组 长:史振永 政府乡长

副组长:刘 静 乡人大主席

马长江 副乡长

成 员:冯 健 乡国土所长

田德祥 乡安监所长 于福增 乡派出所长

崔继军 电管所负责人

各村包村干部、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安监所,主任由田德祥同志兼任,成员由王东辉、史宝杰同志组成。

四、相关职责

乡政府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对辖区内的道路保洁、物料和渣土运输扬尘污染、燃煤污染组织实施管理;对辖区内饮食油烟、流动餐点、露天烧烤油烟污染加强整治规范;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对辖区农作物秸秆焚烧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抓好因秸秆焚烧造成的空气污染,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

1、严厉整治矿山扬尘。由乡安委会牵头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非法选矿厂进行停产拆除,拆除后由安监所、国土所、派出所监督防止其复发。并从源头制止,加强矿山巡查管理,发现非法开采盗采(挖山皮土、挖矿石、打石板)要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

此项工作由乡安委会牵头,安监所、国土所、派出所、电管所配合。

2、污染小企业治理。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并加强巡查力度,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发现一例拆除一例,坚决不让其在我乡有生存的空间。 此项工作由安委会牵头,安监所、国土所、派出所及各村包村干部、支书、主任配合配合。

3、一般企业环境污染。指导辖区内的企业按照规范化要求整治厂容厂貌,加强对企业内部货场露天堆存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

此项工作由乡安监所负责。

4、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推广秸秆还田、青贮等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大力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狠抓秸秆清运,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实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的禁烧目标。

此项工作由乡政府牵头,各村包村干部、支书、主任配合。 各部门和单位要把控制大气污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分解细化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做到大气污染控制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营造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的控制大气污染的良好局面,确保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取得实效。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控制大气污染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未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或造成污染事故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义联庄乡政府 2013年10月15日

第五篇: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目录:

一、 扬尘防治管理措施

1、 明确扬尘防治责任。

2、建立扬尘防治制度。

3、扬尘防治宣传措施。

二、 扬尘防治临时设施 1, 围墙、围挡。

2、施工道路。

3、垃圾堆放及清运。

4、排水沟、沉淀池。

5、运输车辆冲洗。

6、封闭作业。

7、场地绿化、硬化。

三、市政工程施工

1、土方施工

2、路基施工

3、交通运输

4、其他。

四、综合治理措施

1、现场视频监控

2、施工机械设备

3、燃料使用

4、大风天作业

5、场外运输。

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一、 扬尘防治管理措施 1.明确扬尘防治责任 1.1 针对本工程特点及扬尘防污染要求,制定落实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在执行制度中,明确各级所承担的职责。1.2、建立扬尘防治三级管理网络,在项目部成立领导管理班组,落实责任人,不定期针对现场实际工作情况召开工作会议,严格控制扬尘。设立扬尘防治工作电话。1.

3、管理班子平时对本项目的扬尘情况建立工作作业台账,明确控制点、措施及整改情况。对各班组成员进行防尘治理卫生教育,做好防尘工作。

2、 建立扬尘防治制度 2.1、建立扬尘防治专项资金保障制度,为保障扬尘治理落到实处,应建立扬尘防治经费专用账户,建立使用台账,实行专款专用。2.

2、建立扬尘控制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三级教育”。2.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每月组织对各班组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制定奖惩办法。2.

4、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示举报电话,对举报的情况,项目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扬尘防治宣传措施 3.1在现场注意入口外侧悬挂防治责任牌,对扬尘防治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明确,并予以公示。制作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牌、扬尘防治公众监督栏。3.2、施工现场张贴扬尘防治宣传标语和宣传版画。美观、大方,与城市的整体色调保持一致。

二、 扬尘防治临时设施

1、 围墙、围挡 1.1围墙、围挡连续封闭设置,其形式、高度和基础、立柱的设置符合公司现场标准化围挡要求。1.2围挡外应美观洁净、安全牢固,围挡结构及外表如有缺失、破损、污染等,必须及时进行补充、更换、修补或清洗等维护工作。

2、 施工道路2.1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施工便道、行车道路、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放地应作硬化处理,硬化施工应编制专项方案,确保承载能力满足使用要求。2.2、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采取临时绿化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2.

3、项目办公区、生活区、要进行硬化处理,有条件的应进行绿化,不得有土地裸露情况。2.4、施工现场的路面等易产生扬尘的区域,要根据不同季节、气温、土壤湿度等因素,安排洒水抑尘。夏季炎热天气每天洒水应不少于5次,春、秋季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4次,冬季不少于3次(洒水应适量,防止结冰)。

3、 垃圾堆放及清运 3.1、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集中点,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集中清运,并及时洒水压尘等措施。3.

4、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一辆,或设置喷淋设施,喷淋管水量满足使用要求,喷淋软管应能覆盖工地现场。3.5、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取车辆清洁措施,工地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运输车辆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 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进行有组织排水;设置沉淀池,滤油池,经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市政管网。

5、 运输车辆冲洗

1、设置冲洗设施 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在工地出入口主便道上。采用高压水枪在洗车平台上对土方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2、污水沉淀循环利用

纬了保证洗车连续用水,在洗车平台一侧设置一蓄水池,蓄水池采用24墙砖砌结构,利用工地施工用水管道接入池内蓄水。同时,纬了合理利用洗车排放的用水,在蓄水池设置一台抽水泵,以便循环利用。

6、 封闭作业 6.1、机具封闭 对易产生扬尘、噪音的木工加工机具、钢筋加工机具都应进行封闭处理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6.

2、加工车间封闭 施工现场木工加工车间必须采用全封闭房屋结构,室内应有吸尘、降尘装置。6.3、材料仓库封闭 易燃易爆物品、水泥、油漆等材料必须设置封闭的材料仓库,并配备专用应急救援器材,由专人管理。

7、 场地绿化、硬化 7.1、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沥青或细石;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或细石;现场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7.

2、裸露土方绿化 在裸露的土方上建立蔬菜种植园,设置花坛及绿化带,提倡绿色环保。

三、 市政工程施工

1、土方施工1.1土方施工降尘 施工现场内的主要汽车道路全部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现场内未硬化的部位用密目网封闭或者种植绿色植物,并在主要路边及办公区域摆放盆栽绿色植物。施工现场、办公区域、职工住宅均派专人负责清洁卫生。清扫时必须洒水湿润,避免扬尘飞扬,随时保持整个施工现场内干净整洁。在工地出口的大门处设置专用防尘水源,并配备冲洗设备,土方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冲洗的污水必须经过沉淀池沉淀后,再排入市政管道。1.2、裸土覆盖 土方运势及进出口需用草垫铺路,以减少泥浆和泥土污染场地道路路面和街道路面,以免造成土渣灰尘飘散。同时设置专人配合清扫,保证市容及周围环境的干净。堆土要相对集中,裸土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并设专人负责。1.

3、在土石方运输过程中,要跨越地方沥青(混凝土)路面时的,对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车;对车辆碾压的污迹及由车上散落路面的土石,要派专人及时清除。

四、 综合治理措施

1、 施工机械设备 采用低能耗、低噪音的机械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做好日常保养、维护、维修。发现有噪声严重或油料泄漏应立即检修。

2、 燃料使用 采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使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大气污染,不得在施工现场焚烧沥青。

3、 场外运输 为工程运送沙石、各类粉状物、建筑垃圾及渣土的运输车辆应手续齐全、密目录闭加盖,不影响环境卫生,不损坏市政设施。

4、 施工单位要在工地门口建立重、中型车辆进出工地登记台账,台账应明确车辆进出时间、车牌号、荷载、实际载重、密闭情况、施工及监理单位审查人。并对进出工地的重、中型车辆牌照、建档,车辆牌照应从车辆正面、侧面、后面拍3张照片,车辆牌照清晰。本工程使用的运输车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兰州新区电缆入地工程(东南片区项目)电缆管线及电缆隧道建设工程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甘肃隆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项目部

第六篇: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我省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复合型污染呈加重趋势,灰霾天气发生频率居高不下。锅炉作为煤炭消费大户,是我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重要排放源之一。实施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是我省深入实施蓝天工程、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江苏省“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努力完成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促进我省空气质量根本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我省锅炉大气污染防治现状

(一)全省锅炉基本情况

目前,全省在用锅炉总计约2.57万台,呈现以中小型锅炉为主、布局分散的特点。其中大于65蒸吨/小时的锅炉占总数的1%,10-65(含)蒸吨/小时之间的锅炉占2%,4(含)-10(含)蒸吨/小时之间的锅炉占13%,1(含)-4蒸吨/小时之间的锅炉占32%,小于1蒸吨/小时的锅炉占52%;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总计占97%。苏南、苏中、苏北分别占锅炉总数52.6%、22.3%和25.1%。从燃料类型来看,燃煤锅炉约2万台,占在用锅炉总数78%,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占12%,以天然气、余热及电等作为能源的锅炉占10%。

2012年,全省用煤量约2.78亿吨(实物量),其中锅炉用煤量约2.31亿吨,占全省总用煤量的83%。锅炉用煤量中,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煤炭消费量约1.64亿吨,占全省总用煤量59%;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煤炭消费量约0.67亿吨,占全省总用煤量24%。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执行的排放标准。现有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发电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发电锅炉外),应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以下简称火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单台出力小于65蒸吨/小时的发电锅炉(除煤粉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火电厂锅炉外)及其他各类锅炉,目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以下简称锅炉排放标准)。

2、烟气治理设施现状。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90%以上为燃煤锅炉,据调查均已安装除尘设施(目前现有锅炉执行原火电厂排放标准(GB13223-2003)),基本采用静电、袋式除尘器,少数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器;均建有脱硫设施,以湿法脱硫为主,其次为循环流化床炉内加钙脱硫;截至2012年底,约20%的锅炉已建成脱硝设施。

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中,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上已安装除尘设施,大部分未安装脱硫设施;4-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约3/4未安装脱硫设施;4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未安装脱硫设施,多采用简易的湿法除尘、旋风除尘设施;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基本未安装脱硝设施。

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根据调研和监测,全省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均值为53mg/m3。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中,规模在10-65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均值为106mg/m3,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普遍较高。根据测算,2012年,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分别约48万吨、79万吨、7.5万吨;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分别约72.8万吨、40.8万吨、49.2万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燃煤锅炉总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锅炉燃烧是我省煤炭消费的主要途径,是煤烟型污染的主要来源;尤其是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强度大,排放量分别是执行火电排放标准锅炉的1.5倍、6.6倍。

二是布局分散,以中小型锅炉为主,治理和监管难度大。经多年整治,目前仍有约30%的燃煤锅炉处于集中供热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大部分燃煤锅炉特别是小锅炉分布在乡镇及村庄,治理设施差,监管难度大。

三是提标改造任务艰巨。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三次提标,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已达国际先进水平,特别是烟尘减排空间不大,经对除尘设施提标改造,约可减排烟尘4万吨左右。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总量大,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偏低,烟尘、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电力行业排放量,减排空间较大,但要实现大幅度提标改造,经济技术可行性差,是整治的难点。

二、锅炉大气污染整治目标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和“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的要求,我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的总体目标是:2017年底前,分阶段、分区域对各类锅炉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完成整治;对电厂燃煤锅炉,通过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烟气脱硝等技术全面实施提标改造;对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综合运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替代、提标改造等措施,实施整合、改造或淘汰;逐步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

(一)执行火电排放标准锅炉的整治目标。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推进现有火电行业燃煤机组高效除尘改造等。

(二)执行锅炉排放标准锅炉的整治目标。

1、第一阶段(2013-2014年)整治目标。

2014年底前,各地生态红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省级(含)以上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全省10蒸吨/小时以上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锅炉应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第二阶段(2015年)整治目标。

2015年底前,沿江8市建成区、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苏北5市建成区、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70%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3、第三阶段(2016-2017年)整治目标。 2016年底前,沿江8市全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苏北5市建成区和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2017年底前,苏北5市全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整治目标完成后,全省预计将分别削减二氧化硫55.7万吨、氮氧化物26万吨、烟尘40万吨,削减比例分别为77%、64%、81%。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使用

1、推进燃料结构清洁化。大力推行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努力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推广煤炭洗选加工、煤炭高效清洁燃烧、煤炭气化等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使用效率,禁止燃用高硫、高灰份煤炭。制订火电厂燃煤改燃气的鼓励政策,保障气源供应,提高电力行业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比重。

2、推进生物质能源使用。鼓励生物质收集、加工、使用,规范生物质能源贮运、生产制造、燃料使用等各环节。加强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发展生物质发电、气化和固体成型燃料。

3、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各省辖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特征、能源消费结构、大气污染现状等因素,研究制定和实施本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将总量分解至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实行新、扩、改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有效遏制煤炭消费量快速增长势头。建立煤炭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煤炭消费总量增长较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

(二)严格环保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1、严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建设。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烧高污染燃料项目,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用非清洁能源的供热锅炉。

2、新建锅炉应严格执行排放限值和排放减量控制要求。新建锅炉须符合本方案要求,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同步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设备等,且需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新建锅炉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三)合理规划布局,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关于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苏大气办〔2013〕5号)要求,全省市、县(市)于2013年底前完成一轮禁燃区划定工作;原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现状适时调整。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2、禁燃区内锅炉燃料使用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2014年12月31日前要予以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推进集中供热,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1、大力发展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各市、县(市)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热源点和供热管网,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积极推行工业园区(集中区)集中供热,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配备完善的供热系统,积极发展“热-电-冷”三联供。新建工业园区(集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或规划建设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工业园区(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园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尚不具备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锅炉应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并分步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到2015年,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其他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城市建成区应结合大型发电或热电企业,加大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集中供热。

2、实施热电综合整治。支持电力企业实施区域供热,鼓励大型发电企业对外供热,替代小供热机组和燃煤小锅炉,鼓励热电厂上大压小或采用天然气替代燃煤。控制燃煤热电厂数量,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现有燃煤热电企业10家以上的,至少整合淘汰1-2家。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现有燃煤热电企业10家以上的,燃煤机组压缩1/3以上。

3、实施高能耗和高污染燃料锅炉更新替代。实施集中供热、改燃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方式,取代分散、小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供热。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全部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关闭。供热管网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实施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2014年底前,全省10蒸吨/小时以上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锅炉应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到2017年底前,全省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或淘汰。

(五)全面开展锅炉烟气排放提标改造

1、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积极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对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将型煤、全封闭高效煤粉锅炉改造、高效脱硫剂等洁净燃煤技术的研制及产业化列为治理煤烟污染控制的关键技术。

2、加强锅炉脱硫、脱硝和除尘技术应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锅炉,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实施脱硫、脱硝和除尘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全省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目标任务,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证锅炉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应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科学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对锅炉大气防治工作的监管,建立省级锅炉大气污染监控物联网系统,对锅炉排污进行实时监控。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确保淘汰工程顺利推进、清洁能源有效使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各地应于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将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台帐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强化考核评估。由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制订蓝天工程考核评估办法,把锅炉整治工作作为实施蓝天工程和全省大气“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对未完成锅炉治理任务的,认定为未通过考评。考评结果通报各地,并向社会公布各地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情况。对锅炉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实施阶段性锅炉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加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应保障。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LNG基地和天然气主干管网、支线管网建设,保障工业园区(集中区)天然气供应,推动电、液化石油气及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燃料的生产和供应,推进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的有关标准,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制造企业准入和生产,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多元化保障。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设立锅炉更新替代、整治的专项补助资金,研究制定相关的补贴政策,在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搬迁淘汰和烟尘治理以及生物质收集、加工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及优惠。要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快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进程。

(六)强化科技支撑。在省、市等相关科技专项计划中,加大对锅炉燃烧设备升级改造、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多渠道对锅炉洁净煤燃烧技术、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研发与示范,开展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五、职责分工

省有关部门及各地要高度重视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完成国家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之一,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严格考核。

各市、县(市)政府作为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协调,组织实施辖区内锅炉淘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改造和治理等工作,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转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等。各级政府成立锅炉整治办公室,由政府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质监等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协同推进整治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制定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经济补贴政策,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锅炉大气污染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扩大管网覆盖范围,推进管网建设进度。

省农委负责完善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建设,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生产制造,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保障。

省质监局负责新建锅炉准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不得许可安装和验收。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用锅炉,不得通过年检。组织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等相关标准,规范生物质锅炉生产、使用和对燃料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及监管。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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