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2022-03-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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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2009年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7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x政发[2009]65号)、《xx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

方案》及全省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xx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xx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9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9。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xx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重点污染源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明水城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xx市污水处理厂、xx市垃圾处理厂。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

第二篇: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x]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37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x政发[x]65号)、《xx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全省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xx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xx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xx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xx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xx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重点污染源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明水城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xx市污水处理厂、xx市垃圾处理厂。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11.9—2011.12):成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组织污染源监测,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抽调普查指导员和聘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原则上从现从事环保、统计、农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抽调,普查员原则上从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干部、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或临时从社会上招聘。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11.1—2011.4):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排污单位填报普查表,2011年4月底前,完成审核、汇总、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3、总结阶段(2011.5—2011.12):建立xx市污染源动态数据库,核实修订污染源普查数据。

4、数据发布阶段(2011.1—2011.7):发布普查数据,总结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统计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xx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xx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经贸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财办、市畜牧局各抽调1名中层领导干部成立xx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单位承担工作脱钩,实行单独考勤、考核,全面负责普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工作落实,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xx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xx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广泛动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4、完成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并按时向济南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报告;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xx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1、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工业源普查工作。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录入、分析、汇总、上报和结果发布。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组织普查工作验收。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广播电视局、市新闻中心进行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3、市发改委和市经贸局协调企业做好工业源的普查配合工作;

4、市公安局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6、市建管局、市公用事业局和市环卫局协助环保部门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7、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农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污染源的普查,组织制定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等,组织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测算,组织实施农业源普查并对相关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核等;

8、市畜牧局具体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源普查;

9、市水务局具体负责渔业污染源的普查;

10、市财办负责生活污染源的普查;

11、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12、市统计局配合环保局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工作;

13、市卫生局负责提供医疗单位名单,并配合做好医疗单位的普查和数据审核工作。

(四)培训

市环保局负责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安排,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织参加济南市举办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根据济南市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六)宣传动员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省及济南市政府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xx市人民政府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污染源的数据采集、分析测试和质量控制工作,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第三篇: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通知,3.16

富政办通„2011‟18号

通知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民县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富民县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县环保局联系,联系电话:8810843。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1— 富民县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1‟23号)要求,以建设新昆明北部辅城富民新区为目标,按照铁腕治污、不转移污染,提高门槛、就地淘汰的要求,迅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拉网式普查及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污染源的拉网式彻查及整治,全面掌握全县工业、农业、生活等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建立全县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治理和管理奠定基础;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对证照不全的坚决取缔,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全面推进 “四创两争”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富民县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灿辉(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汪小龙(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彭学云(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2— 杨洪波(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目督办主任) 幸定强(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毕云强(县科工局局长) 杨少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卢玉鹅(县住建局局长) 杜敏银(县农业局局长) 陈国钟(县水务局局长) 李加屏(县卫生局局长) 杨洪波(县安监局局长) 张德华 (县工商局局长) 李元标(县新闻中心主任)

李艳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显奎(县质监局局长) 唐洪发(永定街道办事处主任) 石 固(罗免镇代镇长) 李雪松(赤就镇镇长) 张 勇(款庄镇镇长) 段家为(东村镇镇长) 张晓芳(散旦镇镇长) 王丽蓉(县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由幸定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丽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3—

三、职责分工

(一)工业源组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配合部门:县科工局、县安监局、县工业园区、县工商局、县质监局、永定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县科工局负责对辖区企业落后产能进行排查,根据清查结果,对无证无照的“七小”企业(包括小冶炼、小电镀、小电路板、小皮革、小玻璃、小造纸及小再生塑料),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淘汰;组织实施节能降耗、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的工业污染源拉网式全面普查,建立污染源档案,重点检查化工、电镀等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应急预案及措施落实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

县水务局负责参与集中式水源地工业企业整治工作,同时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做好水源地的截污整治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县环保局对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普查整治。

县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4— 为。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参与工业源普查及整治工作。

(二)农业源组 牵头部门:县农业局

配合部门:永定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县农业局负责对全县农业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种植业主要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为调查内容,对施用肥料、农药和农膜等污染展开调查。畜牧业污染源普查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内容,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并按照“禁养”、“六清六建”工作要求进行全面整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与农业源普查及整治工作。

(三)生活源整治小组 牵头单位:县工商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局、县药监局、永定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联合各相关部门对小餐馆、小浴室、小作坊、小旅馆、小熟食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歌厅、小洗车场、汽车修理厂和其它服务行业进行普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的整治处理。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已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5— 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不得予以通过年检;

县卫生局负责对医院进行全面普查,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加强对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管理,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普查整治工作。

县食药品监督局负责服务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依法查处服务业的违法行为。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普查整治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参与生活源普查及整治工作。

(四)集中式污染设施、建筑施工普查组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永定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县住建局开展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普查;负责县城区污水全面截污工作;牵头对各镇(街道)生活垃圾排放情况进行调查;严格依法对在建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配合住建局对辖区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并开展整治工作。

(五)矿山整治组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6— 配合单位:永定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县国土局负责对非法侵占和使用土地建盖厂房等情况的全面调查和整治;对全县矿山开采企业实施普查,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县政府组织关闭。

(六)监督组 牵头单位:县监察局 配合单位:县政府目督办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污染源拉网式彻底普查及整治工作;加强对整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普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推进不力,不按时完成整治工作的单位进行督办和问责。

县政府目督办负责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七)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新闻中心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我县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进展及整治情况进行宣传和报道,营造良好的普查整治氛围。

四、完成时限

此次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普查阶段

2011年4月10日前完成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各类污染源的拉网式彻底普查工作,上报工作结果。

(二)整治阶段

—7— 调查结束以后,各职能部门要对此次污染源拉网式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监管、强化执法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二)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加强社会监督,拓宽舆论监督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69”环境投诉热线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对于企业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整治工作中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拒不整改的污染源进行曝光,跟踪报道,督促整改,确保普查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按时完成、上报信息

各成员单位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强势推进,做好普查整治工作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对阶段性工作动态信息,实行—8— 周报,请各成员单位于每周五上午12:00以前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将本周工作开展情况报县污染源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富民县环境保护局),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县委、县政府。

请各成员单位分别于4月10日前上报普查工作总结、6月25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及相关档案复印件。

—9—

主题词:环保 污染 普查△ 整治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1日印发

(共印35份)

—10—

第四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方案》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以下是《方案》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

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

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省份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确定。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普查试点:开展普查试点,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

4.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5.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试点,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予以补助。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篇:河南省2010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12.25)

2010河南省污染源普查动态

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0我省污染源普查更新调查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确保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及各项环保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更新调查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为基本原则,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充分借鉴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成果,调查统计2010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更新调查,为构建“十二五”环境统计改革平台奠定基础,为核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提供基础数据。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范围

工业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 1

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二)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其中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指标;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指标;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指标。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环保部2008年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3、调查方法

工业源采取重点企业发表调查与非重点企业按比例估算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城镇生活源采取以省辖市为基本调查单位,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区域排放量的调查方法;农业源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逐个发表调查,其余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排污强度核算排放量的调查方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取逐个发表调查的方法。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成立更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落实技术支持机构,充实更新调查工作和技术支持单位,保持人员稳定。建立健全督办、协调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

案,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经费保障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向各级政府汇报,协调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落实工作专项经费,从根本上解决更新调查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保障更新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三)技术培训

在环保部组织开展对省、地市级更新调查工作人员技术培训的基础上,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都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技术培训,确保全省更新调查工作人员和重点污染源有关人员全部接受业务培训,将技术重点和难点讲解到位,保证培训质量。

(四)现场核查

加强数据现场核查工作,重点加强对工业源和有代表性的农业源的核查工作,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上级环保部门要将现场核查的比例作为考核下级环保部门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省辖市环保局对县(市、区)上报调查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列出问题清单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调查对象的30%。省环保厅对上报数据要进行宏观把握审核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调查对象的3%,对各省辖市上报中有问题的单位要100%进行现场核查。

(五)数据审核

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要求,采取以县(市、区)为基础、省辖市把关、省级核定的方式进行,进一步

建立健全逐级负责的数据分级汇审制度。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调查表发放、入户调查和数据录入等基础工作,并对辖区数据进行初步审核;省辖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确定、非重点调查工业源测算、生活源数据填报、对区县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全市数据汇总审核等工作,并对本市数据质量负责;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更新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全省数据汇总审核工作,并对全省数据质量负总责。

各级环保部门内部要建立更新调查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分工负责的数据联合汇审制度。更新调查部门牵头负责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环境影响评价部门负责对新建企业(项目)数据的审核工作;污染防治部门根据企业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等情况对现有企业数据进行审核;监测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填报有关监督性监测数据;环境监察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和企业排污申报情况对数据进行审核;自动监控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填报有关自动监控数据。

在环保部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环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数据审核;同时根据有关经济发展数据,进行宏观数据审核。

(六)部门协调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主动与统计、公安、交通、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沟通,借鉴总量减排工作经验,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理顺数据获取渠道,为建立“十二五”环境统计部门联动机制打好基础。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筹备阶段(2010年12月3日-2011年1月10日) 按照更新调查工作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召开更新调查工作会议以及组织业务培训等;根据环保部筛选的重点调查工业源初步名单和调整原则,调整确定全省重点调查工业源名单和非重点估算比例;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摸底清查,确定发表调查范围。

(二)调查核查阶段(2011年1月11日-2011年3月30日) 2011年 2月底前,区县级环保部门完成入户调查及数据采集录入工作;2011年 3月20日前,省辖市级环保部门要在完成现场核查及数据汇总、审核工作;2011年3月底前,省环保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2011年3月20日-3月底,省环保厅召开全省更新调查数据汇审会;2011年4月1日-4月10日,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进行数据审核、厅内部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审核;2011年4月15日前,省环保厅完成全省数据汇总、审核工作。

(三)汇总上报阶段

2011年3月20日前,各省辖市环保局将本市更新调查电子数据库报送省环保厅,4月15前,各省辖市环保局将更新调查数据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省环保厅。

2011年4月15日之前,省环保厅将我省更新调查电子数据库报送环保部,4月30前将全新更新调查数据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

报送环保部。

第六篇:关于2010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方案的说明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发[2009]162号文精神,2011年继续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调查统计2010污染源数据。在上年更新调查工作基础上,对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的技术路线进行了修正,对部分报表和指标进行了适当简化,对部分指标的内涵进行了修订。

现对2010更新调查需要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调查范围、对象和调查方式

(一)工业源

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企业发表调查、非重点企业按比例估算相结合的方式调查。

1、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筛选原则的调整为:

(1)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以地(市)为筛选基本单元。

(2)筛选指标及限值条件有调整:

增加了主要污染物产生量筛选条件,即“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

固体废物筛选指标调整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00吨及以上,危险废物产生量50吨及以上。

(3)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4610)、水力发电(4412)、土砂石开采业(1011~1019)不纳入动态更新的重点调查企业范围。

2、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重点调查工业源初步名单,核算本地市非重点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比例;

各地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下发的初步名单,按照《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 1 技术规定》的调整原则补充新增企业、删除关闭企业,形成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最终名录库。

根据2010年更新调查重点调查工业源排放量及非重点工业排放量比例,估算本地市工业源非重点调查企业的排放量,并将非重点估算量分解到所辖各县区。

(二)生活源

1、生活污染排放情况调查采取整体估算的方式进行,不再对服务业生活污染源逐户发表调查。生活源基本调查单位由县区级调整为以地(市、州、盟)为基本调查单位,其中所属的区、县城以及镇区数据包含在所在地市(市、州、盟)数据中。

直辖市、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辖区生活源有关基本参数,汇总本辖区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核算辖区内各区县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填报地市及所辖县(区)生活数据平衡表上报。

2、机动车废气污染排放情况调查采取地市级整体估算的方式进行。以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基本单位填报机动车保有量,以及其中分车型、分燃料、分注册登记车辆数,并采用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取逐个发表、全面调查的方式,对2010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逐个发表调查。

(四)农业源

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不再对规模化水产养殖场逐户发表调查。

畜禽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统计达到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上的区域养殖量;同时,养殖规模符合《农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须全部纳入重点调查范围,逐个发表调查。

2 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200头(出栏)、500羽≤蛋鸡<20000羽(存栏)、2000羽≤肉鸡<50000羽(出栏)。

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养殖规模为: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二、调查内容

调查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排放情况;集中污水处理厂调查核算废水污染物的去除量。

以“十二五”规划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今后一段时期内解决环境保护的重点、热点问题的需要为重点,结合即将施行的“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类别。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以县(区)为基本调查单位的农业污染源情况调查表中,关于畜禽养殖量要求填报调查区域内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等3类养殖单元的养殖总量。

水产养殖业增加了网箱养殖量及网箱养殖面积统计指标。

三、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一)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1、关于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界定

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

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市污水处理厂)、H(进入其他单位)和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其他单位)

3 削减后的排放量。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其他单位)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方法计算得出。

(二)调整工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方法的使用原则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适用原则进行了调整,三种核算方法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核算时各有适用性。

(1)、火电企业和工业锅炉的二氧化硫产生量必须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排放量按照产生量和综合脱硫效率核算,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投运率须按照环保部门核查认定结果。

(2)、国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经过地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的验收,且通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规定的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省控、市控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认定要求参考上文执行。使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应保留2010年全年监测数据备查。不能提供全年自动监测数据的,其核算的排放数据不予认可。

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认定原则有所调整;对废水、废气流量数据提出了明确要求。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同一企业不同污染物产排量的核算可根据核算方法的适用性和资料的可获得性,选择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并用其他的方法进行校核,并以核算结果较大的最终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对产排污系数的使用规定了更为灵活的原则,原则上统一采用重新印刷出版的《产排污系数手册》。

企业生产工艺、规模、产品或原料、污染治理工艺等确实与系数手册所列不能吻合的,或系数手册中没有覆盖的行业且又无法类比的,各地可根据当地企业已有监测数据或其它可靠资料、数据,核算出相应的系数,将系数及核算方法报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备案后,使用该系数及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

(三)非重点工业源排放量的估算方法

4 非重点工业源估算方法进行了调整,由2009年的省级估算向下分解调整为2010年的地市级估算,向区县分解。

1、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基础,根据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方法筛选出地市级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名单;汇总普查2007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测算出各地市2007年重点调查单位污染排放量比例,在此基础上得到非重点工业源排放量比例(100%-重点调查排放量比例)。

2、地市级环保部门根据企业新增和关闭情况,以2007年非重点比例为基础,等比例或稍作调整确定2010年各地市非重点测算比例。

3、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汇总2010年各地市更新调查中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各地市2010年非重点测算比例核算2010年各地市非重点排放量,并将地市工业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分解至各辖区县,各辖区县环保部门据此填报非重点估算表。

4、省级环保部门根据2008-2010年各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产业结构重大调整等情况审核把关,汇总后上报国家。

(四)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1、由2009年的以区县为基本调查单位填报,变为以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填报;同时根据规定方法,地市级环保部门不仅填报地市级基础参数和数据,还要将地市级生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辖区县、并填报;生活源增加了一张由地市填报的各辖区县数据分配平衡表。

2、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界定有变化。2009普查更新中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未经过污水处理厂削减的量,即污染物产生量;2010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为经过污水处理厂削减后、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

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扣减经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污水污染物量。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总去除量扣减污水处理厂去除的工业废水污染物量。

污水处理厂去除的工业废水污染物量不再按照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中工业废水量的比例折算,而是根据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浓度与 5 接纳其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出口浓度差及排入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核算。核算方法详见《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对部分生活污水污染物的平均排放强度异常值进行了校核。

3、2010年生活能源中煤炭、天然气、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的消费量,不再统计燃料油消费(主要为机动车消费);生活能源消费量数据来源于各地市统计部门的能源平衡表。

生活煤炭二氧化硫排放量由原有的平均排放强度核算调整为按物料衡算法核算。生活氮氧化物排放系数由2009的分地区排放系数调整为全国统一的排放系数。

(五)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核算方法

1、对污染源普查使用的畜禽养殖产排污系数分析、并经过实地调研,整合为全国统一的畜禽养殖产污系数。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产污量、以及清粪方式、粪便处理方式和尿液/污水处理方式对污染物的去除率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分省给出清粪方式、粪便处理方式和尿液/污水处理方式对污染物的去除率。

3、畜禽养殖专业户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养殖专业户的养殖量(出栏/存栏量)和平均排污强度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养殖专业户的排污强度根据产污系数和不同清粪方式的比例来核算并作适当调整。

(六)关于区域排放总量核算方法的说明

按照调整后的工业源、生活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界定,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含机动车)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排放之和。

1、区域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源排放量+农业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污水处理厂除外)+城镇生活源排放量

2、区域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城镇生活源排放量+机动车排放量(仅限NOx指标)

四、有关标准和代码的说明

(一)调查时点

本次更新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0。

(二)关于行政区划代码

为使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更加规范,2010动态更新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最新颁布的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不再沿用普查中的12位行政区代码。

2010动态更新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总局作为单独的地区统一汇总上报,按照一定的原则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编制6位行政区划代码。

经过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区等,在调查之前由各地上报名单及编码建议,环保部审查通过后统一编入制度下发。

五、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建立健全逐级负责的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省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动态更新数据进行整体把关,并对数据质量负总责;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开展各类联合汇审和现场核查,切实做好对区县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区县级环保部门要重点保证调查范围的完整性,并指导调查对象的数据填报和自审。

严格核查,强化落实数据核查制度。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大力加强数据现场核查,上级环保部门要将现场核查的比例作为考核下级环保部门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各级总量部门负责组织数据联合汇审,并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的统计资料进行整体把关;各大区督查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各省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现场核查、抽查和数据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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