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报告

2022-04-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告具有汇报性、陈述性的特点,只有按照报告的格式,正确编写报告,报告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那么在写报告的时候,应该如何写才能突出的重要性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报告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报告1

2013年我局认真按照年初与县政府签订的《2013年县政府工作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强化工作人员的生态环保意识,正确处理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健全农业生产开发与综合治理环境污染机制,切实减轻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基本完成了年度责任书签订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深入宣传,增强农业的环保意识

年初,我局利用春训会的时间,对全局系统工作人员进行了“农业生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局属各单位农业生产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借“万名干部送科技下乡”活动之机,利用展板、图片、节能产品展示,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宣传,深入养殖、加工等重点企业检查环保措施的落实,提高了从事农业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思想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制定环保工作计划,将生态环境保护列入我局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一)按照县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依照责任书的要求,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凡申报的农业生产开发项目,要求认真做好“环评”工作,建立环保机制,落实好环保措施,使我县农业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

(二)经核查统计报表,2012年末,我县耕地保有量266.9727平方公里,其中水田面积4.146平方公里;旱地262.8267平方公里;坡度大于25度耕地166.2307平方公里;农业畜牧草地总面积4.7684平方公里(草地覆盖率0.1689%)。

三、配合县环保局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参与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和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我局从农业环保重点业务工作出发,积极配合环保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一是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农业生产环节,积极开展绿色循环农业经济模式示范。全县未设立“高毒”农药经销点,杜绝了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生产环节;二是提倡使用粘虫板、灭虫灯、辣椒大蒜等物理、生物方法灭虫杀菌,采用蜜蜂传花授粉,提高环保质量;三是畜禽养殖场提倡“锯末发酵床”和强化沼气池处理粪便,确保环境达标无污染。四是推行农作物秸秆还田技术措施,培肥地力,减少农民焚烧农作物秸秆带来的大气污染;五是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指导农民利用青贮和微储技术,带动养殖业的发展,拓展“猪、沼、粮”“猪、沼、菜”等生态农业示范创建模式。

四、完成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全县累计建成户用沼气池6140口,“改厨、改厕、改圈”5300多户。其中:2012年建成沼气池8m31200口,中型沼气池50m36口,大型沼气池600m31口。推广太阳灶、节柴灶、太阳能热水器等生态节能产品7800个,有效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居住条件,巩固了退耕还林成果,减少了农户生产生活对环境和大气的污染。二是督促指导全县15家规模化养殖企业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县农业局积极支持龙佳、西广、喜农、荣源、瑞新等养殖企业积极申报大型沼气工程,解决畜禽粪便的污染,其中喜农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建成600m立方米大型沼气工程一处,西广、龙佳公司大型沼气工程正在抓紧建设之中,荣源、瑞新公司已经做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前,我们组织大中型养殖户和沼气技工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通过以上重点工作,促进了我县农业生产低碳排放以及年度COD,氨氮减排任务的完成。

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职责推动环保工作

县农业局严格执行农产品、畜产品质量检疫检测执法工作,按法律法规从源头抓起,积极开展种子、肉类、食品的检疫、检测,杜绝假冒伪劣种子危害农民利益,杜绝危险病虫害传播,杜绝对人体有害农产品及肉食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一经发现就地销毁深埋处理,确保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及食品安全。

2013年,我局在农业生产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今后的任务还很艰巨,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全民的环保意识,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促进农业环保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实现农业经济和环境保护持续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报告2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后,于5月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此前,我们就森林消防管理问题,由常委会领导带队赴吉林、辽宁、江西、福建进行学习考察,4月中旬组织力量赴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衢州、丽水七市及部分县(区、市)征求意见,4月下旬又在杭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调研情况和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力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是目前世界上破坏森林资源安全、威胁人类生存环境最为严重的灾害之一。近年来,我省森林火灾居高不下,呈上升趋势,给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1989年10月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虽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有的条款已不相适应。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加有效地防控森林火灾,制定《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很有必要。

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总结了近年来我省森林消防工作一些好的做法,借鉴了外省森林消防立法一些成功经验,内容基本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森林消防责任问题

认真落实森林消防责任是搞好森林消防工作的关键。调研中,各地反映,森林消防工作属于抢险救灾性质,直接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项涉及面广但又很重要的社会性工作。条例草案中对森林消防责任虽已作了规定,但在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森林消防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者所承担的职能和职责上,还存在着职能重叠、交叉、责任主体不清等问题。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理顺以上四者关系,明确其职能和职责,以确保森林消防责任落实到位。

二、关于野外用火管理问题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是森林消防工作的重点,也是个难点。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野外用火事关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方面,随着林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林业种植结构调整和林农耕作习惯的改变,生产性用火已由原来的集中用火转向分散用火,季节性用火转为常年性用火,堆烧用火转为随意点火;另一方面,春节、清明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燃放鞭炮、祭祀活动、野炊烧烤等非生产性用火增多,给森林防火带来困难。条例草案中只对森林防火期及防火期内生产性用火作了规定,对防火期外及非生产性用火却没作具体规定。为了更好地分类施治,科学管理,建议条例草案在正确处理好全年森林防火和森林防火期关系的同时,对传统、零散、随意的非生产性用火也作相应明确的规定,以便规范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关于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问题

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是搞好森林防火的组织保障。近年来,发生在我省重点部位、扑救比较困难、燃烧时间较长、过火面积较大的森林火灾,90%以上是由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灭的。但由于目前我省农村专业扑火力量不足,加上缺少必要的培训和演练,难以应对突发的森林火灾。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专业扑救显得格外重要。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已对森林消防队的建立作了规定。为确保这支队伍建设落到实处,建议条例草案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四、关于首席消防员制度问题

建立首席消防员制度是减少火灾损失和防止人员伤亡的重要举措。调研中,不少地方提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时效性和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稍有不慎,将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首席消防员一般熟悉本地区森林植被、地形地貌,精通森林防火业务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指挥扑救火灾能力。尤其在各级党政领导负有主要责任而又不熟悉森林消防工作的情况下,当林区初现火情时,就如何加强扑救森林火灾的科学指导,听取首席消防员的意见,提高指挥的科学性,即快速出动、高效扑救、安全撤退,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就显得十分重要。为确保这项制度在我省有效实施,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重点林区建立首席消防员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森林消防设施建设问题

加强森林消防设施建设是搞好森林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调研中,不少地方提出,森林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各级政府投入和支持。而我省重点林区又都地处欠发达地区,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森林消防设施相对比较薄弱,无法满足当地森林消防的需要。条例草案中对此虽已作了规定,但对欠发达地区来说仍然比较困难。为确保欠发达地区森林消防设施建设到位,建议条例草案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森林消防救助办法,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欠发达地区森林消防的实际需要。

此外,调研中,有的地方还提出,条例草案应坚持以人为本,增加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森林消防公益宣传、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消防标准化建设、事故责任分级认定等条款;法律责任还有待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有些条款很难操作或还需进一步调整和归并;有些表述不确切或与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有矛盾;一些名词如林地、林区、有林的、森林内部、森林边缘、重要地区、特别重要地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 地区涵义还需明确界定等意见,也建议一并作研究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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