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受理工作计划

2022-03-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时光荏苒,一项工作总是在不知不觉间结束,我们又迎来新的任务与挑战,在开始新的任务前,我们要学会撰写计划,那么该如何拟定计划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前台受理工作计划》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前台受理工作计划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

为规范消防受理窗口工作,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具有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职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置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下简称“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窗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理窗口应当有明显标识,合理配置互联网和公安网办公设备,设置警务公开、服务评价平台,群众办事接待场所;

(二)受理窗口应当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二条 受理窗口应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廉政纪律规定;

(二)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情况、审批及抽查结果、办结时间以及消防法律文书,并提供电子或纸质查阅平台;

(三)监督举报、业务咨询电话;

(四)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 第三条 受理窗口工作职责: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登记、形式审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法不予受理;

(三)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

(四)对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仍未有审批结果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

(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消防法律文书;

(六)负责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业务的咨询答疑;

(七)建立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受理工作台账。 第四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一)具有消防岗位资格的消防机构人员(指消防现役干部或公安编制消防民警),一般不少于2人;

(二)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的规定、流程和要求;

配备2名消防机构人员确有困难的,消防支队可配备1名消防机构人员、1名消防文员;消防大队可明确1名消防机构人员负责,配备1名消防文员。消防文员应当经过当地消防总队或者支队培训合格,协助开展信息录入、登记、查询、统计和计算机

2 操作等辅助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后的处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备案凭证;

(二)消防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要求进行抽查,并将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公告;

(四)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确定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上传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六条 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要求: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消防备案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后,应当通过互联网

3 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作风严谨、纪律严明;

(二)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时限受理办事申请、公告审批及办理结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每日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交班时做好交接;

(四)接待群众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不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五)严格遵守廉政勤政纪律,不得接受服务对象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

(六)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保持受理窗口环境卫生整洁,各类物品放置有序。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追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予以受理的;

(三)对依法不予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或申请材料不齐、

4 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照法定期限、法定程序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六)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的;

(七)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八)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或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九)语言或者行为不当影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形象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追责:

(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设计或竣工图纸、相关证明文件,造成违规受理的;

(三)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已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按告知内容补正,再次申请不能受理的。

第十条 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办理其他消防行政审批、复核、复验等事项,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篇: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受理窗口工作,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职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下简称“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当地政府未设行政服务中心或者本单位有条件的,应当在本单位首层设置消防受理窗口。消防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条 消防受理窗口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受理窗口应当有明显标识,设置在本单位的,应当标示为“办事接待大厅”;

(二)合理配置互联网和公安网办公设备,设置供办事群众查询的互联网电脑;

(三)设置警务公开、服务评价平台,群众办事接待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终端、电子显示屏;

(四)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摄录、全程监控,监控录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五)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

(六)设置“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消防审批不收费”和治理中介代办举报电话的公告牌(栏)。

第四条 消防受理窗口应当公开以下事项,并提供电子或者纸质查阅平台:

(一)主动公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法规范性文件;

(二)主动公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三)主动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处罚(强制)种类、办案程序、裁量标准和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主动公开本窗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

(五)主动公开监督举报、业务咨询电话和廉政纪律规定;

(六)主动公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以及违法代办消防中介。

依法公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行政处罚、解除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的进度和结果。

第五条 消防受理窗口应当摆放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以及申报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摆放上级机构纪委联系卡和《执法回访反馈表》;在醒目位置公告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申报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触摸屏终端、电子显示屏或者支队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执法信息。

第六条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职责: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登记、形式审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法不予受理;对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手续的,不予受理;

(三)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者第二个工作日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

(四)对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仍未有审批结果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

(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消防法律文书;

(六)负责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业务的咨询答疑;

(七)建立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受理工作台账和申请人、联系人信息登记平台,对所有申报项目的申报时间、审查意见、受理结果等内容逐次进行登记,由受理人、审查人和申报人签名,并比对和查验申请人、联系人身份信息;

(八)向办事群众发放纪委联系卡和《执法回访反馈表》;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消防受理窗口可以受理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

第七条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一)具有消防岗位资格的消防机构人员(指消防现役干部或者公安编制消防民警),不少于2人;

(二)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的规定、流程和要求,其中1人必须具有2年以上窗口工作经验。

配备2名以上的消防机构人员确有困难的,支队消防受理窗口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消防机构人员和1名消防文员;大队消防受理窗口不少于1名消防机构人员和1名消防文员,或者不少于2名消防文员。从事受理工作的消防文员应当具有协助执法证,支队、大队应当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后的处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备案凭证;

(二)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不予受理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双人审查、双人签名,并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对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注明核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告知退回原因;

(四)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要求进行抽查,并将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公告;

(五)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确定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后,应当按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上传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九条 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要求: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消防备案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后,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着装、佩戴姓名牌,警容严整、作风严谨、纪律严明;

(二)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时限受理办事申请、公告审批及办理结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严格执行网上执法有关规定,每日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交班时做好交接;

(四)掌握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五)接待群众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不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六)从上岗到离岗的全过程必须连续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停止或者间断;

(七)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八)保持窗口环境卫生整洁,各类物品放置有序。 第十一条 严禁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

(一)超过法定期限办理;有承诺期限的,严禁超过承诺期限办理;

(二)违法增设前置条件;

(三)以征订报刊、发展消防协会会员、消防培训等名义,搭车收费或者乱收费、乱摊派;

(四)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或者贵重物品,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六)接受办事群众提供的娱乐、健身、食宿、旅游等活动安排。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予以追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中介代办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予以受理的;

(三)对依法不予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或者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受理和录入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存在“体外循环”的;

(五)未依照法定期限、法定程序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

(六)未全程连续使用执法记录仪的;

(七)迟到、早退或者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八)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或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九)语言或者行为不当严重损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形象的;

(十)存在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予追责: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设计或者竣工图纸、相关证明文件,造成违规受理或者受理中介代办项目的;

(三)已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按告知内容补正,再次申请不能受理的。

第十四条 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办理其他消防行政审批、复核、复验等事项,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篇:供电维护受理班上半年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维护受理班全体同志,在东区设备维护中心领导下,按照公司及网络部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公司组织架构的调整和维护岗位各专业人员融合,特别是第一季度公司发展及业务收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加剧,根据以上现实情况,班组全体同志认为,作为一名公司后台维护员工,要努力为公司的各项发展多出力,班组全体同志按照维护规程及障碍受理流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认真制定XX年班组区域内设备维护计划,根据区域内设备情况及障碍受理要求XX年上半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班组按照公司网络部及中心,班组维护工作计划及四防要求,结合班组区域内设备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班组每月工作计划,每月至少进行四次以上用户空气开关,电缆母线温度测试,对重要设备1#、6#、7#柜刀闸每天进行四次以上巡测并记录。对区域内变压器

为了落实XX年安全用电,保证中央两会及上海峰会,公司网络部下发“关于加强电源防掉电通知”,行政班配合各机房维护人员对自己所包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特别对重要机房设备刀闸及重要用户空气开关进行不定期巡查,对主控低压室793#屏输入、输出电缆进行测试复查,对各条电缆电流、温度检查均正常。班组组织全班人员对维护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对维护操作方面不正确的地方进行了指出,并希望各维护人员在维护操作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防止人为操作差错,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并加强值班责任心,全心全意做好后台支撑工作。

XX年上半年为了各项工作全面展开,班组行政班人员配合各施工人员对旧三楼UpS电池进行更新,更换完毕后对新电池进行全测。配合爱默生工程人员对就三楼直流屏交流控制板进行更换,更换后该设备运行正常。为迎接省公司机房整治及安全检查,全班人员对油机房地沟多年堆积的杂物、垃圾及电缆进行清理清洁,对高压室地沟内杂物及鼠洞进行清理及封堵,对地沟内进行全面清洁。配合爱科赛施工人员进行班组区域内门禁施工安装工作,按照中心领导安排给10000号、号码百事通多次加电等工作,配合施工人员给营业厅库房内配电箱进行更换。行政班人员与供电部门联系,完成了大沙坪点高压设备及变压器故障的排查工作。配合施工单位完成了对印刷厂新受理厅动力、空调、照明布放电缆及加电工作。

在设备预检预修中,行政班带动全班人员经常在维护中进行设备预检预修,对发现的故障隐患及时处理,在对油机启动电池检查测试时,发现984KW机组启动电池比重过低,电压有所下降,经查看资料该电池已使用5年,购置新电池及时更新,保证了后备电源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枢纽楼低压非动力二系统电容补偿柜损坏电容进行更换,为了使高压设备运行正常,班组全体人员在供电部门对高压设备春检前,对一枢纽高压设备主、备用系统及武都路高压设备主、备用系统和全部变压器进行安全检查及全面清洁,保证了供电部门春检顺利进行。重点对高压设备主、备用两路进线保护及变压器和备用柱上真空开关进行保护测试均正常。按照省公司机房标准化要求,6月份班组积极落实对班组值班室墙面各种旧的规章制度进行拆除,对原有旧的消防控制信号进行拆除,清理了三号变压器室和变压器室空房,对值班室及机房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理。

班组全体同志在设备维护及障碍受理中,加强工作责任心从思想上认识到后台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中努力提高个人自身维护素质,对区域内各种设备的操作熟练牢记,对不清楚的环节不盲目操作,平时做好操作用具及检修用具的防护绝缘,避免人为操作故障发生。班组全体同志积极参加公司、工会组织的各项营销活动,通过参加各项活动全班同志的集体凝聚力有了很大改变。

以上是班组上半年工作小结,我们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维护工作,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我们要在下半年扬长避短更加努力搞好维护受理工作。

按照省公司机房标准化的通知及网络部要求,努力做好班组机房标准化建设迎接省公司验收达标,并按照公司关于开展创建型班组(团队),多做知识型员工活动的通知,带领班组全体人员努力提高班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班组人员的文化技术水平,积极响应公司关于开展电脑保姆业务营销等一切活动。

第四篇:法律援助受理范围(乡镇工作站)

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或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四、请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六、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七、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八、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十、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十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残疾人、妇女或老年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

十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法规、规章、政策和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范围,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五篇:纪检监察信访受理工作程序

信访受理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以下简称“信访”)处理工作,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信访举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结合南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接待制度。

1、来电。接电话人必须做好记录,若非信访专职人接电的,接电人应当及时将接电及处理情况交由信访专职人员。

2、来信。信函必须交由信访专职人员拆启。

3、来访。接待信访人必须二人以上,做好笔记。

4、网上举报。由专职人员管理,电脑和书面二套存档。

第三条 信访疏理制度。对属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予以受理。区纪委监察局成立信访处理小组(领导小组),按程序进行处理,组长由分管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常委担任,成员包括信访专职人员。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作如下处理。

1、凡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访或电话举报,接访人要当即书面或电话告知信访人,要求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信访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

2、凡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经分管常委审核后,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自收信之日起15天内书面告知来信人。如遇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分管副书记。

第四条 信访阅批制度。区纪委监察局实行四级阅批制度。第一级:信访专职人员填写《信访处理单》,应当指出初步处理意见,交由分管常委阅批。第二级:分管常委阅后,应当作如下处理:凡涉及镇(开发区)或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信访,批示后交由信访专职人员处理;凡涉及区管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分管副书记阅批。第三级:分管副书记阅后,应当作如下处理:凡涉及副科级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批示后交由信访专职人员处理;凡涉及正科级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提出处理意见,交由纪委书记阅批。第四级:纪委书记阅后,对涉及正科级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或其它重要信访作出批示,交由信访专职人员处理。

信访专职人员根据领导的批示,作如下处理:

1、归属。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凡属于镇(开发区)或部门办理的信访,制作《转办单》,及时转办,如领导批示要查结回复的,应注明二个月内回复区纪委监察局;凡属于区纪委监察局自办信访,制作交办单有关人员办理。

2、告知。凡区纪委监察局受理或自办的实名信访,制作《告知书》,并在接到信访15日内将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信访人。

3、复核。每月25日前,分管常委会同信访专职人员对信访受理和办理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后由信访专职人员制作月报表上报。每季末,信访处理小组对一季的信访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后形成信访分析材料报纪委书记。

第五条 信访自办制度。一般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天内办理完毕。

1、应当优先办理的信访:(1)区委、区府、区人大、区政协领导批示的报结信访及上级领导批示的报结信访;(2)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批转的报结信访;(3)有关影响招商引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信访;(4)署实名举报的信访。(5)网上举报。

2、信访调查。信访调查应当组成信访调查组,调查由二人组成,根据领导批示的要求进行调查,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汇报。经过信访初核,如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程序批准转为立案调查。

第六条 信访监督制度。信访监督主要采取三种形式。

1、信访谈话。信访问题涉及区管党员干部个人行为,经查后未构成违纪处分的,一般应进行信访谈话。正科级党员干部由纪委书记进行信访谈话,副科级党员干部由分管纪委副书记进行信访谈话,谈话应有谈话记录。

2、发信访通知书或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信访问题涉及单位领导集体行为,经查后未构成违纪处分的,一般应发信访通知书或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信访通知书需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后实施,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需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3、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等。信访问题涉及单位领导集体或个人行为,经查后未构成违纪处分,但有关领导不再适应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提出组织处理等意见。提出组织处理等意见需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信访答复、回复制度。信访答复函和回复材料按第四条的审批权限,需经领导审核批准。

1、答复信访人。凡属于实名信访或网上举报,信访调查结束后,由信访专职人员制作答复材料,并在接信日60天之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如需延长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最多再延长30天。

2、回复上级领导。凡上级或领导批阅要求回复的信访,由信访调查人起草汇报材料,经分管副书记阅批,加盖单位公章,信访专职人员按要求日期予以回复。如不能如期回复,信访专职人员要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信访归档制度。信访办理过程中,信访原件由信访专职人员保管,信访资料由调查人负责。办理结束后全部由信访专职人员保管,年终由信访专职人员立卷,移交由档案室归档。

第六篇:镇“12345”县长热线电话受理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12345”县长热线电话受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密切联系群众、准确传递信息、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有效促进机关作风转变、不断改进政府工作的作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

1、对政府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2、对我镇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治安、城镇建设、环保卫生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及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5、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要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工作原则

(一)服务第一的原则。县长热线工作事关党委、政府的形象,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在第一位。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满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坚持把为民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肃认真,客观公正,讲求实效。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对县长热线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凡属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上交矛盾,必须认真抓好落实。对超越本单位权限或无法直接单独办理的,要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及时呈报上级或转交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对群众反映的紧急重大问题,要在采取处理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高效快捷的原则。对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力求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作出处理,以最佳的结果答复群众。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尽力办的要求,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五)依据政策处理的原则。对群众来电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尽快解决;对条件暂不具备,一时解决有困难的,应向群众讲明情况,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超出政策规定或过高要求的,要做解释疏导工作,讲明原因,以求得群众的理解。

(六)保守秘密的原则。在答复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过程中,要做到不泄密;来电人不愿公开单位和姓名的,要尊重来电人的意愿,特别是对揭发、控告电话,要为反映人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

三、基本工作程序

(一)日常时间工作程序

1、受理

(1)建立24小时快速响应处理机制。镇热线办建立热线值班制度,采取固定电话(8310008)与移动电话(15073958056)、网络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全年每天2 4小时与县长热线保持通讯畅通、快速响应、及时处置。

(2)及时准确接好县长热线。镇热线办要准确记录县长热线交办事件的来电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并进行分类处理。

2、时限

(1)镇热线办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县热线办交办的事项作出交办,对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作出明确答复。

(2)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结的,各承办单位应向县热线办提出申请,说明延时理由、办理措施及完成时限等。经县热线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3)对“县长热线呈报件”涉及的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结的,各承办单位应向县热线办提出申请,说明延时理由、办理措施及完成时限等。经县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属于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理期限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3、反馈

(1)对县热线办交办的事项,各承办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交由镇热线办汇总后并向来电人反馈。

(2)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交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县热线办,由县热线办按程序重新交办。

4、督办。镇热线办负责督查具体交办事项,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沟通,随时掌握办理情况。对超出办理时限的,及时催办;经催办两次以上仍不答复反馈的,呈报主要领导予以批评;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或较长时间未妥善解决的难点问题,镇热线办要重点督办,采取上门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加强协调,督促落实。

5、综合分析。镇热线办定期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将带有倾向性的重要社情民意或具有普遍性、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整理,形成专题报告,向县长热线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6、立卷归档。镇热线办要及时做好受理事项办理情况的整理及归档工作,将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进行存档。

(二)节假日和夜间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工作程序。镇热线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节假日、特别防护期和夜间的来电,均由热线办负责做好记录和处理。

四、奖惩举措

(一)奖励办法:将县长热线工作纳入镇绩效文明考核范畴,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将给予嘉奖;

(二)责任追究:对“12345”县长热线工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县相关规定实行问责: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办结或未按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

2、同一交办事项因办理不力被连续两次退回重办或造成三次以上重复投诉的;

3、突发应急事件办理不力和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情况的;

4、工作渠道不畅通,镇热线电话无人接听,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敷衍、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6、已经通过热线办协调处理,形成了统一意见,应办未办的;

7、违反保密纪律、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及相关情况的;

8、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9、利用职权“索、拿、卡、要”的;

10、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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