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工作人员守则

2022-09-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受理工作人员守则

工程教育认证申请受理工作认识与思考

摘要:工程教育认证正式开始前的申请受理工作是工程教育认证全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正确遴选出符合条件的拟受理专业,对下一步认证工作的开展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和效果。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必须遵循三个基本理念:成果导向、以学生为中心、持续改进。本文就作者多次参与的工程教育认证会议,总结整个工程教育认证申请受理的相关细节和问题,并提出一些见解和意见。

关键词:工程教育认证;审核程序;申请程序

工程教育认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工程教育质量保证制度,也是实现工程教育国际互认和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的重要基础。我国的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开始于2006年,是我国工程师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开展工程教育认证的目标是:构建中国工程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推进中国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建立与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促进工程教育与企业界的联系,增强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中国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提升国际竞争力。

工程教育认证正式开始前的申请受理工作是工程教育认证全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正确遴选出符合条件的拟受理专业,对下一步认证工作的开展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和效果。下面就矿业类认证分委会对本领域2016年提出认证申请专业的拟受理审核情况,谈谈对工程教育认证申请受理工作认识与思考。

一、确定审核申请的形式、参加人员及审核的程序

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工作计划,工程教育认证协会通常于每年8月份启动对下一年工程教育认证申请工作,并于九月末或十月初完成申请受理工作,之后,认证协会秘书处对接收学校及申请专业数进行最后统计,并按照《工程教育认证办法》,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学校按申请专业将申请材料分送各专业认证分委会,进行下一程序的审核受理工作。各分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认证协会的相关材料后,根据具体的申报专业、申报数量等情况,确定本领域的审核形式、各专业专家数量及专家组成。以矿业类认证分委会对本领域2016年提出认证申请专业的拟受理审核申请的形式、参加人员及审核的程序为例,进行说明。对于2016年本领域提出认证申请专业,本认证分委会确定的审核申请的形式分为网上审核和会上审核两种形式。分委会在接到认证协会秘书处的申请材料后,即组织各专业骨干专家首先进行网上材料评审、排序,要求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存在问题清晰标示,完整说明,并将最终评审意见及结果在规定时间返回分委会;分委会在接到每位网评专家的网上评审结果后,第一时间汇总评审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然后组织各评审专家会上集中讨论,确定最终受理结果。

二、了解本领域申请专业总体情况

要想对提出认证申请的专业给出恰当、正确、合理的受理意见及结论,首先各评审专家必须了解本领域申请专业的总体情况。这个总体情况的了解不仅包括申请数量、专业分布等,还要重点了解申请书撰写的总体情况。由于新版《工程教育认证申请书》强化了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相关内容,因此,审核中,将重点放在对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相关内容的审核上。通过对申请书撰写内容总体情况的审核和了解后,对每个申请专业的基本情况,申请书内容是否缺项,申请书中关于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等相关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并带着问题进入下一程序的审核。而在对包括申请数量、专业分布进行了解、审核的同时,要将所有申请专业相关认证情况逐一统计清楚,标明哪些申请认证专业为初次认证,哪些认证专业为再次申请认证,再次申请认证专业中哪些属于二次认证,哪些属于三次认证等,并将所有专业按初次申请和再次认证进行排队,为下一步认证审核工作打好基础。

三、审核受理依据

1.上面已经提到,新版《工程教育认证申请书》强化了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相关内容,为申请审核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各分委会在重点审核相关内容后,把专业是否具有一定的OBE工作基础作为受理认证的主要依据,对于各专业要以以下要求进行重点评价和审核。

(1)培养目标是否能够反映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预期能够取得的成就?

(2)毕业要求的内容是否能够覆盖认证标准的要求?

(3)毕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的矩阵关系是否明确合理?

(4)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的矩阵关系是否明确合理?

(5)是否建立了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机制,评价案例能否反映评价机制有效运行?

2.在对以上主要项等进行审核并符合评价要求后,同等情况下,优先受理再次认证的专业和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

四、结论

在以上几项审核程序结束后,分委会要对拟受理专业和未受理专业进行汇总,填写专业类认证申请审核意见表,并给出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对于拟受理专业要说明符合申请书要求的相关情况,拟受理专业数量,专业领域分布,再次认证和卓越计划专业等;对于未受理专业也要给出未受理的有理、有据的确切原因,说明不符合申请书要求的相关情况,未受理专业数量,专业领域分布等。下面以矿业类认证分委会对本领域2016年未受理专业相关情况说明为例,使大家更清晰了解建议不受理专业点未受理原因,当然,各领域及专业不受理的原因并不局限于以下所列原因,以下原因仅为本领域本年度未受理专业存在的问题。

本领域2016年度提出认证申请专业12个,采矿工程专业与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各6个;12个申请专业中,再次认证专业3个,其余9个均为首次申请认证专业,经专家网评及会评后,按照审核受理依据,未通过审核专业3个,这3个未通过专业中,其中2个是同一所高校申报的2个专业,它们相比本次申请认证的其他专业,在学科和专业发展上均不占优势,2个专业申请材料中均在专业补充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其中,采矿工程专业:2015采矿工程专业认证补充标准中明确要求煤炭类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应该包括边坡稳定。但是,该专业申请书培养方案中未开设该门课程,因此,还需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而矿物加工工程专业:2015矿物加工工程专业补充标准中明确要求专业基础类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涵盖岩石矿物学基础等课程,实践环节课程设计包括选矿厂设计课程设计,该专业提交的申请书培养方案中未开设上述2门课程,也需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另外,该专业教师数量偏紧,未见有企业或行业专家作为兼职教师。鉴于以上缺陷,经专家审核投票,作为本年不受理专业。而第3个未受理专业,通过与拟受理专业相比,其在学科和专业发展上也不占优势,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培养方案为2009版采矿工程专业培养方案,按认证标准要求,专业并未定期修订其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的矩阵关系不明确;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机制不完善。经专家审核投票,也作为不受理专业。

五、结语

我国加入《华盛顿协议》,成为该协议签约成员,这标志着具有国际实质等效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帷幕在我国已经拉开。工程教育专业认证遵循三个基本理念:成果导向、以学生为中心、持续改进。这些理念对引导和促进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保障和提高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至关重要。成果导向教育已成为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教育改革的主流理念,被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完全采纳。用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引导我国工程教育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首次申请专业认证和再次认证的各高校相关专业,应遵循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三个基本理念,促进和完善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使我们的专业建设真正符合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为社会和工程领域培养出真正适合时代要求,适应社会需要,基础扎实、能力强和综合素质高的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林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质量要求与工程教育认证[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3,(6):49-61.

[2]林健.工程教育认证与工程教育改革和发展[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5,(2):10-19

[3]方峥.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国际化之路——成为《华盛顿协议》预备成员之后[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3,(6):72-76

[4]王孙禺,赵自强,雷环.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国际实质等效的认证制度建设十年回望[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5):23-34

[5]袁本涛,郑娟.博洛尼亚进程后欧洲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发展研究——以欧洲工程教育认证网络为例[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5,(1):28-33.

[6]张学洪,张军,曾鸿鹄.工程教育认证制度背景下的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教学改革启示[J].中国大学教学,2011,(6):37-39.

[7]邵辉,葛秀坤,毕海普,等.工程教育认证在专业建设中的引领与改革思考[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1):104-107.

[8]王贵成,蔡锦超,夏玉颜.我国高等工程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国际高等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视角[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23(3):4-7.

[9]倪凯,金尚忠,孙彩霞,等.发达国家高等工程教育认证体系及其启示[J].高等理科教育,2011,(5):51-55.

作者:顾晓薇 陶明炬 魏德洲 余斌

第2篇: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受理窗口工作,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职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下简称“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当地政府未设行政服务中心或者本单位有条件的,应当在本单位首层设置消防受理窗口。消防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条 消防受理窗口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受理窗口应当有明显标识,设置在本单位的,应当标示为“办事接待大厅”;

(二)合理配置互联网和公安网办公设备,设置供办事群众查询的互联网电脑;

(三)设置警务公开、服务评价平台,群众办事接待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终端、电子显示屏;

(四)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摄录、全程监控,监控录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五)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

(六)设置“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消防审批不收费”和治理中介代办举报电话的公告牌(栏)。

第四条 消防受理窗口应当公开以下事项,并提供电子或者纸质查阅平台:

(一)主动公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法规范性文件;

(二)主动公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三)主动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处罚(强制)种类、办案程序、裁量标准和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主动公开本窗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

(五)主动公开监督举报、业务咨询电话和廉政纪律规定;

(六)主动公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以及违法代办消防中介。

依法公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行政处罚、解除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的进度和结果。

第五条 消防受理窗口应当摆放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以及申报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摆放上级机构纪委联系卡和《执法回访反馈表》;在醒目位置公告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申报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触摸屏终端、电子显示屏或者支队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执法信息。

第六条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职责: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登记、形式审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法不予受理;对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手续的,不予受理;

(三)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者第二个工作日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

(四)对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仍未有审批结果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

(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消防法律文书;

(六)负责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业务的咨询答疑;

(七)建立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受理工作台账和申请人、联系人信息登记平台,对所有申报项目的申报时间、审查意见、受理结果等内容逐次进行登记,由受理人、审查人和申报人签名,并比对和查验申请人、联系人身份信息;

(八)向办事群众发放纪委联系卡和《执法回访反馈表》;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消防受理窗口可以受理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

第七条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一)具有消防岗位资格的消防机构人员(指消防现役干部或者公安编制消防民警),不少于2人;

(二)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的规定、流程和要求,其中1人必须具有2年以上窗口工作经验。

配备2名以上的消防机构人员确有困难的,支队消防受理窗口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消防机构人员和1名消防文员;大队消防受理窗口不少于1名消防机构人员和1名消防文员,或者不少于2名消防文员。从事受理工作的消防文员应当具有协助执法证,支队、大队应当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后的处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备案凭证;

(二)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不予受理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双人审查、双人签名,并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对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注明核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告知退回原因;

(四)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要求进行抽查,并将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公告;

(五)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确定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后,应当按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上传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九条 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要求: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消防备案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后,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着装、佩戴姓名牌,警容严整、作风严谨、纪律严明;

(二)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时限受理办事申请、公告审批及办理结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严格执行网上执法有关规定,每日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交班时做好交接;

(四)掌握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五)接待群众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不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六)从上岗到离岗的全过程必须连续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停止或者间断;

(七)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八)保持窗口环境卫生整洁,各类物品放置有序。 第十一条 严禁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

(一)超过法定期限办理;有承诺期限的,严禁超过承诺期限办理;

(二)违法增设前置条件;

(三)以征订报刊、发展消防协会会员、消防培训等名义,搭车收费或者乱收费、乱摊派;

(四)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或者贵重物品,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六)接受办事群众提供的娱乐、健身、食宿、旅游等活动安排。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予以追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中介代办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予以受理的;

(三)对依法不予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或者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受理和录入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存在“体外循环”的;

(五)未依照法定期限、法定程序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

(六)未全程连续使用执法记录仪的;

(七)迟到、早退或者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八)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或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九)语言或者行为不当严重损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形象的;

(十)存在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予追责: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设计或者竣工图纸、相关证明文件,造成违规受理或者受理中介代办项目的;

(三)已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按告知内容补正,再次申请不能受理的。

第十四条 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办理其他消防行政审批、复核、复验等事项,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3篇: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

为规范消防受理窗口工作,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具有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职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置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下简称“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窗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理窗口应当有明显标识,合理配置互联网和公安网办公设备,设置警务公开、服务评价平台,群众办事接待场所;

(二)受理窗口应当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二条 受理窗口应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廉政纪律规定;

(二)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情况、审批及抽查结果、办结时间以及消防法律文书,并提供电子或纸质查阅平台;

(三)监督举报、业务咨询电话;

(四)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 第三条 受理窗口工作职责: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登记、形式审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法不予受理;

(三)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

(四)对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仍未有审批结果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

(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消防法律文书;

(六)负责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业务的咨询答疑;

(七)建立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受理工作台账。 第四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一)具有消防岗位资格的消防机构人员(指消防现役干部或公安编制消防民警),一般不少于2人;

(二)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的规定、流程和要求;

配备2名消防机构人员确有困难的,消防支队可配备1名消防机构人员、1名消防文员;消防大队可明确1名消防机构人员负责,配备1名消防文员。消防文员应当经过当地消防总队或者支队培训合格,协助开展信息录入、登记、查询、统计和计算机

2 操作等辅助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后的处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备案凭证;

(二)消防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要求进行抽查,并将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公告;

(四)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确定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上传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六条 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要求: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消防备案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后,应当通过互联网

3 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作风严谨、纪律严明;

(二)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时限受理办事申请、公告审批及办理结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每日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交班时做好交接;

(四)接待群众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不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五)严格遵守廉政勤政纪律,不得接受服务对象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

(六)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保持受理窗口环境卫生整洁,各类物品放置有序。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追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予以受理的;

(三)对依法不予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或申请材料不齐、

4 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照法定期限、法定程序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六)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的;

(七)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八)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或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九)语言或者行为不当影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形象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追责:

(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设计或竣工图纸、相关证明文件,造成违规受理的;

(三)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已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按告知内容补正,再次申请不能受理的。

第十条 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办理其他消防行政审批、复核、复验等事项,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4篇:供电维护受理班上半年工作总结

半年工作总结查阅次数:50次发布人:范文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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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xx年安全用电,保证中央两会及上海峰会,公司网络部下发“关于加强电源防掉电通知”,行政班配合各机房维护人员对自己所包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特别对重要机房设备刀闸及重要用户空气开关进行不定期巡查,对主控低压室793#屏输入、输出电缆进行测试复查,对各条电缆电流、温度检查均正常。班组组织全班人员对维护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对维护操作方面不正确的地方进行了指出,并希望各维护人员在维护操作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防止人为操作差错,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并加强值班责任心,全心全意做好后台支撑工作。

xx年上半年为了各项工作全面展开,班组行政班人员配合各施工人员对旧三楼ups电池进行更新,更换完毕后对新电池进行全测。配合爱默生工程人员对就三楼直流屏交流控制板进行更换,更换后该设备运行正常。为迎接省公司机房整治及安全检查,全班人员对油机房地沟多年堆积的杂物、垃圾及电缆进行清理清洁,对高压室地沟内杂物及鼠洞进行清理及

封堵,对地沟内进行全面清洁。配合爱科赛施工人员进行班组区域内门禁施工安装工作,按照中心领导安排给10000号、号码百事通多次加电等工作,配合施工人员给营业厅库房内配电箱进行更换。行政班人员与供电部门联系,完成了大沙坪点高压设备及变压器故障的排查工作。配合施工单位完成了对印刷厂新受理厅动力、空调、照明布放电缆及加电工作。

在设备预检预修中,行政班带动全班人员经常在维护中进行设备预检预修,对发现的故障隐患及时处理,在对油机启动电池检查测试时,发现984kw机组启动电池比重过低,电压有所下降,经查看资料该电池已使用5年,购置新电池及时更新,保证了后备电源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枢纽楼低压非动力二系统电容补偿柜损坏电容进行更换,为了使高压设备运行正常,班组全体人员在供电部门对高压设备春检前,对一枢纽高压设备主、备用系统及武都路高压设备主、备用系统和全部变压器进行安全检查及全面清洁,保证了供电部门春检顺利进行。重点对高压设备主、备用两路进线保护及变压器和备用柱上真空开关进行保护测试均正常。按照省公司机房标准化要求,6月份班组积极落实对班组值班室墙面各种旧的规章制度进行拆除,对原有旧的消防控制信号进行拆除,清理了三号变压器室和变压器室空房,对值班室及机房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理。

班组全体同志在设备维护及障碍受理中,加强工作责任心从思想上认识到后台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中努力提高个人自身维护素质,对区域内各种设备的操作熟练牢记,对不清楚的环节不盲目操作,平时做好操作用具及检修用具的防护绝缘,避免人为操作故障发生。班组全体同志积极参加公司、工会组织的各项营销活动,通过参加各项活动全班同志的集体凝聚力有了很大改变。

以上是班组上半年工作小结,我们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维护工作,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我们要在下半年扬长避短更加努力搞好维护受理工作。

按照省公司机房标准化的通知及网络部要求,努力做好班组机房标准化建设迎接省公司验收达标,并按照公司关于开展创建型班组(团队),多做知识型员工活动的通知,带领班组全体人员努力提高班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班组人员的文化技术水平,积极响应公司关于开展电脑保姆业务营销等一切活动。

第5篇:法律援助受理范围(乡镇工作站)

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或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四、请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六、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七、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八、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十、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十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残疾人、妇女或老年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

十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法规、规章、政策和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范围,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6篇:浙江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强化办理机关责任,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等有关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信访、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理机关是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

第四条

浙江省网上信访平台(以下简称信访平台)是各级党政机关受理、办理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网络平台。

第五条 各级办理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以方便信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办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录入到信访平台。登记时应当规范、完整地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当场答复的信访事项,可在信访平台作简单登记或接谈处理。

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予登记,另行处理。

第八条

来访接待人员接待来访时应当配戴上岗证,亮明身份,并做到认真、细致、热情、文明。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登记的信访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省级、市级、县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时间分别为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4个工作日。

(一)原则上平级转送。转送乡镇(街道)的,应当由转送、交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并说明转送理由。

(二)实行分事项转送。积极引导信访人一事一信(访),对同一信访件涉及多个信访事项的,按信访事项内容和职责分别予以转送。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转送、交办机关,不得转送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退回件经转送机关确认后重新予以转送或交办。

第十条

信访事项的告知分为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不再受理告知、延期告知、越级访告知和转送告知。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一般由在信访平台最先登记的机关出具。 办理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权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在15日内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在信访平台二次以上登记的相同信访事项视为重复信访。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复信访,应当予以转送、交办或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处理(答复)意见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处理意见未告知信访人权利等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

(四)处理(答复)意见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五)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检举揭发类信访事项,由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同级纪委,并向信访人出具转送告知书。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二)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规定办理(包括处理、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信访事项;

(四)本机关收到的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五)越级初访。

对前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信访人按照何种程序和途径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前款第

(四)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在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的同时,要指明受理机关;对前款第

(五)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越级初访,出具越级访告知书,同时应当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

(一)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或听证终结决定,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

(二)信访人自收到处理(含复查)意见书之日起,未在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

(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按当时政策已处理到位,信访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认真阅看信访人信函(邮件)、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了解信访人主要诉求。办理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原则上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等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 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别作出予以支持、解释和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理意见书应当明确告知信访人复查复核等权利,由办理机关负责人审签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办理机关应当及时落实。

第十七条

咨询类、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并视情将采纳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必要时可以进一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建议,或者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理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情况复杂包括核查取证较为困难、争议较大、事实难以认定及其他属于复杂情形的事项。

延长办理期限的手续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延长手续应当同时报交办机关。

第十九条 事发地、居住地、户籍地不一致的信访事项,一般转送事发地处理;上级机关转送或交办信访事项属于“事发外地、人事分离”的,信访人居住地应当积极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工作,主动了解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及时提请转送或交办机关转送和协调有权处理的地区或单位处理。

第四章

送达与反馈

第二十条 办理机关应当在处理意见作出后15日内,送达信访人盖有本机关公章(或信访专用章)的书面处理(答复)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网络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四种。

(一)书面处理(答复)意见书原则上直接送达信访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和教育引导工作。

(二)网上信访事项的处理(答复)意见书可通过网络送达。

(三)信访人不在辖区范围内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交由国家邮政机构通过挂号邮寄的送达方式,并内附送达凭证。

(四)本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凭证上记明未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书面答复意见留在信访人的住所。住所不清的,可以留置在当地基层组织或单位。

(五)信访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告知书和查询码可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一)群众来访事项,当场打印,交信访人当面签字确认;信访人拒签的,说明理由后,扫描输入信访平台。

(二)网上投诉件或留手机号码的,可通过手机和网络送达。

(三)其他未留手机号码或无法通过网络送达的,按规定打印后,应当通过挂号邮寄的形式送达信访人,送达凭证扫描输入信访平台。

(四)延期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信访人,并履行签收手续。

对通过前两种方式送达的,不再邮寄送达。通过集体走访反映的信访事项,查询码打印后分别送达信访代表(代表不超过5人)。

第五章

查询与归档

第二十三条

办理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按要求输入和发布在信访平台。办结后,及时将文书和证据材料整理归档,以方便查询。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通过邮寄形式送达的查询码,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打印;行政机关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由该行政机关负责打印;行政机关登记后转送下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承办机关负责打印。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可凭查询码通过信访平台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并对处理(答复)意见进行满意度评价;分事项转送的,信访人可根据书面答复逐一评价。

信访人要求现场查询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党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并采用合适形式予以反馈。

集体或涉及群体利益的信访,可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反馈处理意见,或以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信访代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组织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来访人明确要求保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对应当登记未登记、应当受理不受理、应当送达未送达或作虚假评价,以及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复核等权利的机关、单位或个人,经查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热线电话、领导信箱的受理、办理由各地各机关按照此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

第7篇:信贷业务报批材料受理审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报批材料受理审查工作操作流程,统一报批材料审查标准,确保报批材料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为审批决策提供支持,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将报批项目分为新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变更贷款条件项目。

新项目是指未曾经过公司贷款审批会议审议的项目;或超过公司贷款审批会议审批同意的期限,需重新申请审批的项目;或在公司贷款审批会议结论下发三个月内未申请复议的项目。

续议项目是指上报行在解决了公司贷款审批会议提出的续议问题后,再次提出上会审批的项目。

复议项目是指已被公司贷款审批会议否决但符合《XXX公司贷款审批会议规程》有关规定的情况,在三个月内重新申请审批的项目。

变更贷款条件项目是指上报行落实公司贷款审批会议决定的附加条件有困难,申请修改或放弃某些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 报批材料

第三条 信贷业务报批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报批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逐项填列、分析,对于不能提供的信息应说明原因。

第四条 新项目报批材料组成如下:(各类报批材料清单见附件1)。

(一)公司申报材料

1、单一客户

(1)上报行贷款申请专用文件:上报行以“XXX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贷款专用文件”上报,文号为“南川聚源××公司贷„××年份‟×号,标题格式为“关于××(借款人)××(金额)××(信贷业务)的请示”(下同)。内容主要为项目名称、报批信贷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上报行意见,经营主责任人的职务和姓名,上报行联系人电话。上报行应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同时上报。

(2)授信申请报告内容。

(3)客户信用等级审批批文。

(4)客户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集团客户

(1)上报行贷款申请专用文件。 (2)授信申请报告内容。

(3)集团整体的客户信用评级审批批文。

(4)集团客户最近三年集团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 期合并报表及集团母公司本部财务会计报告

(5)如需对集团内的成员企业提供授信,还需提供拟授 信成员企业信用评级审批批文、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二)客户授信所需的基本资料

(三)公司审批材料

第五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新项目报批材料可适当简化,报批材料主要为上报行贷款申请专用文件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 续议项目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七条 复议项目报批材料要求

上报行贷款申请专用文件:标题格式为“关于对××(借款人)××(金额)××(信贷业务)复议的请示”。主要内容为贷款审批会议提出的不同意原因、本次申请复议的理由、经营主责任人的职务和姓名、上报行联系人电话。

第八条 变更贷款条件项目报批材料要求

(一)上报行贷款申请专用文件:标题格式为“关于申请变更××(借款人)××(金额)××(信贷业务)贷款条件的请示”。主要内容为贷款审批会议提出的所有贷款条件、目前已经落实的贷款条件、申请变更的贷款条件及其变更的理由,经营主责任人的职务和姓名,上报行联系人电话。

(二)附件主要是与变更条件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属于变更担保条件,则须提供新的担保物价值认定书及相关担保材料。

第九条 信贷业务报批材料应装订成册(A4幅面、左面装订),报批材料封面和目录按附件

2、附件3形式,授信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统一使用A4纸、三号仿宋_GB2312字、行距27磅,上、下、左、右边距2.6、2.

6、2.9、2.7。

第三章 受理流程及时限

第十条 授信审批部在收到所有报批材料后,应当天予以登记,并安排人员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一条 原则上,续议项目和复议项目应安排给原审查人员。 第十二条 合规性审查人员收到信贷业务报批材料并进行审查后,如果需要上报行补充材料,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填写《补充报批信贷业务材料通知》(附件4),并通知上报行;审查人员收到上报行反馈的补充材料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认真填写《信贷业务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意见单》(附件5),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如果不需要上报行补充材料,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认真填写《信贷业务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意见单》(附件5),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三条 报批材料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由审查人员提出建议,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写《信贷业务申报不予受理通知》(附件6),并通知上报行。

(一)上报行主动要求撤回;

(二)不符合有关报批程序的;

(三)原则上,报批材料中介绍的主要情况、数据是上报日前一年的;

(四)无特殊情况,上报行在收到《补充报批信贷业务材料通知》(附件4)15日内没有反馈补充材料,或经三次补充材料仍然达不到审查要求的;

(五)已放弃续议、复议权力,作为新项目重新申报,但内容与原申报情况没有实质变化的;

(六)客户被列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和公司黑名单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

第十四条 授信审批部负责人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对审查人员提交的《信贷业务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意见单》(附件5)进行审核,审核签字后提交贷款审批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授信审批部在收到贷款牵头审批人书面审批结论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下发正式审批文件。所有审批文件以“XXX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专用文件”下达,文号为“南川聚源贷审„××年份‟×号,标题格式为“关于××(借款人)××(金额)××(信贷业务)的批复”(下同)。

第四章 新项目合规性审查

第十六条 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是审查人员通过认真阅读报批材料,按照要求逐一核查、分析,督促上报行报全或补全报批材料,对报批材料规范程度进行评价、说明,简要提示审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简明提供相关决策支持信息的过程。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意见通过《信贷业务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意见单》(附件5)反映。

第十七条 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包括报批材料齐全性审查、信息充分性审查、内容一致性审查和格式规范性审查。

(一)报批材料齐全性审查。信贷业务报批材料按达到《各类信贷业务报批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的程度分为:报批材料齐全、报批材料基本齐全和报批材料不齐全。

1.报批材料齐全:能完全按《各类信贷业务报批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上报各项材料;

2.报批材料基本齐全:除上报行贷款申请专用文件及授信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如需)和财务报告外,缺少尚不影响对该项业务审批的个别材料;

3.报批材料不齐全:缺少上报行贷款申请专用文件及授信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如需)和财务报告中一项或多项,低风险信贷业务报批材料缺少上报行贷款申请专用文件。

(二)信息充分性审查:

1.上报行贷款申请专用文件:是否按本规程第四条要求上报,是否一事一报;

2.授信申请报告:授信申请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直接调查人、审查人和经营主责任人意见是否填列,是否按调查、审查内容要求逐项填列、分析,对于不能提供的信息是否说明原因,客户信用等级认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3.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项目评估办法规定内容和方法进行评价;

4.其它报批材料:是否符合相关信贷政策规定。

(三)内容一致性审查。上报行贷款申请专用文件、授信申请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的相关文字叙述和数据是否一致,相关数据或指标是否满足钩稽关系。

(四)格式规范性审查。是否按规定的纸张大小和字体排版,盖章、手签名、各种表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结果分为:

(一)批报材料合规性审查合格:报批材料齐全,信息披露充分,授信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分析填报事项严格达到相关文件要求,各材料的内容及数据一致,格式符合规范性要求。

(二)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基本合格:报批材料基本齐全、信息披露不很充分,授信申请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有一项或多项没有完全达到相关文件要求,各材料的内容及数据存在微小不一致,格式符合规范性要求。

(三)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不合格:报批材料不齐全,或授信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或内容严重缺省、或各材料内容及数据混乱、或报批材料格式严重不符合规范性要求。

第十八条 经过对新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如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由审查人员提出建议,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写《信贷业务申报不予受理通知》(附件6),通知上报行。

第十九条 经公司或公司前台部门调查,不同意发放的贷款项目,公司授信部不予受理。

第五章 复议项目、变更贷款条件项目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条 复议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内容为复议项目报批材料是否具备上报行贷款申请专用文件及相关附件(如需),是否按贷款审批会议提出的不同意理由逐一分析说明,正文与附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第二十一条 变更贷款条件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内容为变更贷款条件项目报批材料是否具备上报行贷款申请专用文件 及相关附件(如需),是否列出贷款审批会议提出的所有贷款条件,目前已经落实的贷款条件,申请变更的贷款条件及变更的理由,正文与附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变更贷款条件项目报批材料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由审查人员提出建议,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写《信贷业务申报不予受理通知》(附件6),并通知上报行。

(一)经补充,对贷款审批会议提出的续议理由没有逐一分析说明的;

(二)经补充,基本没有落实、解决贷款审批会议提出的问题,审批牵头人不同意再次安排上会的复议项目;

(三)超过贷款审批会议结论下发三个月申请复议的项目。

第六章 合规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新项目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意见的填写要求:

(一)时间进度说明:按时间顺序说明补全报批材料前申报信贷业务的全过程,主要是客户申请信贷业务日期、授信申请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完成日期、报批材料上报日期、公司收到报批材料日期、《补充报批信贷业务材料通知》(附件4)下发日期、上报行补充材料反馈日期等;

(二)合规性审查评价和说明:审查人员在对报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分析后,填写合规性审查结果,按本操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对评价原因逐项说明。

(三)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审查人员在认真阅读报批材料的基础上,对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简明列示。

(四)决策支持信息:审查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简要为审批人提供如下方面决策支持信息:

1.宏观信息。包括国内外公司业发展趋势,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和使用技术的变化状况等。

2.行业信贷信息。包括公司和(或)上报行最新的行业贷款余额、不良率、五级分类结果,与公司平均水平比较情况等。

3.借款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情况、提供担保情况、贷款分类情况、信用等级评定及认定、开户情况、在公司结算、存款情况等。

4.其它信息。如经办行是否已经对项目发放贷款,经办行是否有违规或越权行为等。

第二十四条 对复议项目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意见的填写要求:

(一)原审批情况:说明原一次或多次贷款审批会议时间、会议次数、审批牵头人和会议结论。

(二)本次申报情况:说明是否上报应有的附件;是否提供了借款人最新一期财务报告;是否按贷款审批会议复议理由逐一分析、说明。

(三)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审查人员在认真阅读报批材料的基础上,对复议申请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简明列示。

(四)决策支持信息:审查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简要为审批人提供对审批决策有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变更贷款条件项目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意见的填写要求:

(一)原审批情况:说明原贷款审批会议时间、会议次数、审批牵头人和会议结论。

(二)本次申报情况:说明是否上报应有的附件;是否列出贷款审批会议提出的所有贷款条件、目前已经落实的贷款条件、本次申请修改或放弃的贷款条件、变更贷款条件的理由。

(三)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审查人员在认真阅读报批材料的基础上,对变更贷款条件申请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简明列示。

(四)决策支持信息:审查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简要为审批人提供对审批决策有影响的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主要适用于上报公司审批的各类贷款授信业务,按权限须先报公司前台经营部门调查的,由前台经营部门出具调查意见后移交授信审批部进行合规性审查,授信审批部设受理审查岗。公司权限内的各类信贷业务,报批材料的受理审查由公司后台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内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信贷业务完成后,所有信贷档案按户立卷按年移交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操作规程由公司授信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各类信贷业务报批材料清单

一、公司申报材料 1上报行贷款申请专用格式材料 2 授信申请报告 3 客户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 客户信用等级审批批文

二、基本资料 5 借款人书面申请书6 申请人法人执照及年检证明复件7 申请人机构代码证及年检证明复件8 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 9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信息(如个人履历);10

申请人注册验资报告复件11 申请人公司章程复印件12 申请人贷款卡复件、密码及征信查询资料13 企业简介14 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15 申请人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资质证16企业法人提供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事业法人提供财务收支预算;17 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成员产生或委派文件18 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19 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授信决议20 购销合同、荣誉证书等其它资料(如有)

抵押人基本资料 21 抵押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件22 抵押人机构代码证复件23抵押人税务登记证24 抵押人贷款卡复件、密码及征信查询资料25 抵押人公司章程复件26 抵押权证及评估报告27 抵押人股东会(董事会)成员产生或委派文件28 抵押人股东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29 抵押人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抵押决议30抵押人近三个年度及前一期财务报表

出质人基本资料 31 出质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件32 出质人机构代码证复件33出质人税务登记证复件34 出质人贷款卡复件、密码及征信查询资料 35 质物权证及相关资料36 出质人公司章程复件 37 质押人股东会(董事会)成员产生或委派文件38 质押人股东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39 出质人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质押决议40 质押人近三个年度及前一期财务报表 保证人基本资料 41 保证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件42 保证人机构代码证复件43保证人税务登记证复件44 保证人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资质证45 保证人资信证明及对外担保情46 保证人注册验资报告 47 保证人公司章程复件48 保证人贷款卡复件、密码及征信查询资料49 保证人股东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50 保证人股东会(董事会)成员产生或委派文件51 保证人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保证决议52 保证人近三个年度及前一期财务报表53 立项批文项目基本资料

房地产项目需提供:54

项目自有资金到位及资金落实有关证明材料55 项目实施方案56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资料57 项目技术资料58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业项目评估报告) 59 立项批文60 项目自有资金到位及资金落实有关证明材料61土地使用证6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4 施工许可证65资质证书66 监理证 67 水、电、气及环保、消防资料 68 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公司审批材料

附件2:报批材料封面样式××××项目(略) 附件3:报批材料目录

一、公司申报材料(按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罗列明细)

1、上报行贷款申请专用格式材料

2、授信申请报告

3、……

二、信贷业务所需的基本资料(按实际上报资料罗列)

1、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件

2、申请人机构代码证复件

3、……

三、公司审批材料(罗列明细)

附件4:补充报批信贷业务材料通知(略) 附件5:信贷业务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意见单(略) 附件6:信贷业务申报不予受理通知(略)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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