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信访受理范围

2023-06-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人大信访受理范围

人大信访受理范围

较长时间以来,许多人大代表乃至领导、人大工作者,往往对人大信访的概念模糊不清。有人不赞成明确人大信访的受理范围,认为人大就是老百姓诉求的天然场所。有人认为接访后转办是人大信访的重要工作,受理群众一切来信来访,不属于人大信访范围就帮“转”给相关部门办理,是理所当然的事。因此许多群众把希望寄托在人大信访上,似乎只要找人大信访就一劳永逸了。其实,人大并不是万能的,人民群众有很多事情人大是“帮”不了的。如果对人大信访的范围模棱两可,或者认为群众所有诉求就是人大的工作,那就真误导了群众对人大信访的理解。

笔者认为,人大信访受理范围还是明确的好。因为,人大信访是关于人大工作范围内的信访。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工作职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可见,人大信访区别于其他部门信访,有其特有的属性。人大信访的重点,是人民群众针对“一府两院”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等提出的信访。人大信访办理与党委和“一府两院”的信访办理不同。帮助、理顺和疏导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人大信访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如把大量精力花费在党委和政府及其他部门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理的信访事项中,反而削弱了人大信访的监督实质,倒不如与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又何必再有人大信访。

为此,人大信访要做到“字正腔圆”,就应按工作职权办事。不属于人大信访范围的,就应及时告诉并热情引导群众该往何处信访。只有人大信访范围的事,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应该受理、办理,直至转办、督办,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大信访工作。

第2篇: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教育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教育局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和教育局任命的其他人员不履行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信访人的权利

对党员、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信访人的义务

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及时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申诉控告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如有违反,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和国家机关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信访举报双向承诺

信访举报人承诺,依照党章、条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途径、方式依法信访,遵守信访工作秩序;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如实提供情况,递交证据,自受理之日起不在重复超级多头信访,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提出党章、法律、法规、政策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教育局承诺:认真接待,细心倾听举报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依法办理、近期办结、及时反馈;举报人对办理和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给予答复,必要时进行复查、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3篇: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的受理范围是:

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范围是:

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3、一些虽然并不直接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而是反映社会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或咨询,但只要是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问题,也属于应受理的范围。

如何写举报信

举报信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1)首部。应注明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还要注明写信的时间,检举人的单位、地址、邮编及电话,部门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名称,被检举问题的性质。

(2)正文。此部分内容是检举信的重点。要求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如检举的是经济问题,要尽可能详细注明违法违纪的金额、数额,涉及的账号和银行等。对所检举的问题要按问题的类型和性质逐条叙述。

(3)尾部。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提倡署名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签署真实姓名和通讯方式,以便受理部门联系。此外,还应注明同样问题是否向其他部门反映过及反映后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发检举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客观地检举问题,不准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材料,诬告他人,如有诬陷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要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服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的处理,不得提过高要求;举报信在文字表述上要做到文字通顺,详略适当,层次清楚,言之有物,切忌空扣帽子而无实际内容;书写时要用钢笔或毛笔(也可打印),字迹要清楚、整洁。

第4篇:涉法涉诉受理范围

涉法涉诉、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诉讼,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指自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部门对于该类信访事项应不予受理: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除前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的

1 苦命行政案件。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人做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具有专业、权威、保密、高效、经济等特点,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如发生以下几方面劳动争议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信访部门对于该类信访事项应不予受理: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注:信访人已经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的,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复议为终结程序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复议后还可以诉讼的,应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

《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信访部门对此类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

5、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6、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7、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信访事项范围:

1、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报案、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由人民 5 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三、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范围:

1、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检察院生效决定不服的申诉;

4、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5、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申诉;

6、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7、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8、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5篇:劳动仲裁北京受理范围

北京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下列争议:

1、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已依法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

3、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劳动仲裁申请时限的争议;

4、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处理,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不能举证证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争议;

5、退休人员被新单位聘用后与新单位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档案转移及对丢失或内容缺失的档案补办引起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引起的争议;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引起的争议;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股金分红引起的争议;

11、劳动者与己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除因确认劳动关系(含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外的争议;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争议。 北京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目前受理下列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手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决人员、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7、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北京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下列争议:

1、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已依法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

3、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劳动仲裁申请时限的争议;

4、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处理,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不能举证证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争议;

5、退休人员被新单位聘用后与新单位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档案转移及对丢失或内容缺失的档案补办引起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引起的争议;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引起的争议;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股金分红引起的争议;

11、劳动者与己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除因确认劳动关系(含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外的争议;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争议。 北京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目前受理下列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手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决人员、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7、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水果忍者:http://)

第6篇:法律援助受理范围(乡镇工作站)

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或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四、请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六、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七、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八、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十、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十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残疾人、妇女或老年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

十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法规、规章、政策和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范围,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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