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论文

2022-04-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2006年,是中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交相辉映的一年,是中国法治进程稳步推进和稳健发展的一年,也是法治亮点频频闪现的一年。2006年的立法景观依然多姿多彩,亮点频现。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论文 篇1:

向弱势群体伸出援手暖民心

【摘要】我国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致使弱势群体的保护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针对此现象,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性的法律制度,从而改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

【关键词】弱势群体 法律援助 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弱势群体援助之间的关系

要想有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充分重视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保证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以及利益,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基础。由于财富以及权力具有不平等性,只有充分保障每一个人的利益,才能够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原则。我国弱势群体主要是收入低、处境困难的社会群体。以贫困性群体和生理疾病困扰的低收入群体为典型。相对来说,弱势群体在社会活动中所占地位较低,没有相应的话语权,长期以来对弱势群体的援助难有实质性的效果,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理念不相符。加之当下机构对弱势群体的援助不够到位,导致社会贫富差距逐渐增大。因此,必须转变这种状况,提升社会成员的正义感。坚持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从而来保障利益长远实现,促进社会的稳定运行。

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有生活弱势群体、就业弱势群体、生理弱势群体以及年龄弱势群体等。如果弱势群体无法得到社会的保障,并且会受到社会的歧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相悖离。在社会发展中,弱势群体属于薄弱的一环。在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过程中,其经济压力逐渐提升,并且心理负担加重,最终会直接影响弱势群体的生存,社会风险也会在这一层面爆发,从而演化成较为严重的社会矛盾。实施社会援助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弱势群体的社会痛苦以及个人痛苦,促进其走出困境,取得更长远的发展进步。以此来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必须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有效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工作,充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长期的贫困环境中生存,导致弱势群体仅仅感受到了社会的不公平性,这样会让其感到自身的利益与社会发展不相符。贫富差距逐渐增大,很容易造成社会矛盾逐渐加剧。对弱势群体进行全面有效的援助,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缓和当前我国社会各个群体和阶层之间的矛盾,并且将弱势群体融入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以此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弱势群体社会援助发展中的问题

社会援助法律法规相对缺失。目前我国虽然具有针对性的社会援助立法,但是很多都是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相关行政文件形式出现,这样导致立法层次仅仅是停留在法规、条例以及办法层面。缺乏一个完善以及统一社会援助法,并且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单项立法也较为缺乏。在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社会援助的过程中,没有进行规范化的处理,援助的内容不够完善,缺乏科学的体系,同时社会援助的对象也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当下,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测定贫困的评价指标以及评定方式。政府对弱势群体经济状况的调查也不够完善,导致社会援助形式存在较大的困难。对社会援助实施的影响因素也比较多,无法保证其有效实施。

社会援助城乡差异较大。当下城乡经济结构以“二元制”结构为主导,该结构方式直接导致城市中的市民将会比农民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并且在遇到困难时城市居民也会比农民得到更多的社会援助。我国农民在生产、生活以及住房教育等几方面都是依靠自身来解决,虽然现今农村已经建立了社会援助制度,但是,却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并且农业的收益比较低,导致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差距逐渐增大。相关政府对农民利益的充分保障不到位,这样将会导致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断增大,直接对农民的根本利益造成影响。

社会援助管理监督体制不流畅。我国缺乏统一完善的社会援助管理部门、缺乏完善的社会援助管理方式,并且一些基本的援助仅仅归民政部门管理。然而在民政部门的内部也分为多个管理部门,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也比较少,无法有效协调统一,各属不同的部门管理。这导致相关的专项援助制度归于不同系统的部门进行管理。由于各个部门的职能不同,导致其看待问题的角度也不相同。在实际的工作中,因利益原因经常会在管理中发生一些矛盾,造成社会援助工作无法有效的开展。同时,在管理中缺乏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部门,导致对社会援助的监督不够到位,很多按时发放的援助资金无法及时落实,甚至是出现挪用资金等腐败现象。

和谐社会下的弱势群体社会援助策略

建立新型的社会援助体系。和谐社会视角下,要想有效加强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援助,必须要建立一个新型的社会援助体系,以此来不断对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进行全面改善,尽可能的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与建设。新型社会援助体系的建设,应充分坚持社会主义公平以及公正的原则,对传统的工作模式進行合理化的改变。结合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状况进行援助机制的创新,从而对援助资源进行科学的配置及整合。另外,必须要完善相关的援助政策,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需求,能够构建出社会援助服务网络以及社会援助制度等。政府必须要落实自身的责任,能够分工明确,不断提升援助的水平以及效率。在完善相关的社会援助制度之后,社会弱势群体将会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完善社会援助立法工作。完善的法律是保证社会援助工作开展的基础所在。只有对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才能有效促进社会公平以及公正,同时,这也是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主要途径。我国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法、社会救济法以及社会福利法等。要结合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生活状况以及实际需求,对援助形式进行有效的分析,从而逐渐形成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完善援助模式,提升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力度。对于政府,必须要大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其中,要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从而运用司法机制来促使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构建出社会正义的防线,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整合社会援助管理部门。要充分坚持政府为主导,联合各个部门,带动社会公众参与,建立健全社会援助管理,能够对各项社会制度进行统一的管理以及规划处理,有效克服管理分散的相关问题,实现高效的管理。另外,要充分借鉴国外的一些优秀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状况,不断完善社会援助体系。社会援助管理以及一些社会保障事务主要是由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并且政府要联合社区等机构,充分提升社会援助工作的效率,以此来完善社会援助工作。要开展有效的教育培训活动,充分培养出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提升社会援助工作的质量。

发展社会互助。提升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援助效率以及援助质量,要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以政府为主导,联合社会机构,鼓励公正参与,坚持互助发展,以此不断提升社会救济力度,合理提升社会的福利水平。同时,也要完善构建社会公众参与的平台,吸纳一些社会资金进行有效的援助,完善社会援助体系,不断开展公众的慈善教育工作,举办一些慈善的筹资活动等。不断拓展筹资渠道,从而结合弱势群体的需求建立相关的民间组织,达到有效提升社会援助的效率以及质量的最终目的。

要想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那么必须要完善社会援助制度,能够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援助,从而来避免激发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要完善相关的援助制度,并且以政府为主导,不断联合社会各个部门,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弱势群体的救赎工作,避免社会冲突发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

【参考文献】

①陈秀峰、叶贵仁:《 公平、权利与发展:论中国弱势群体的社会援助》,《社会保障研究》, 2009年第5期。

责编/高骊 肖晗题

作者:李雪菁

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论文 篇2:

点击2006年我国立法工作

2006年,是中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交相辉映的一年,是中国法治进程稳步推进和稳健发展的一年,也是法治亮点频频闪现的一年。2006年的立法景观依然多姿多彩,亮点频现。

亮点之一:物权法立法继续有序推进

2006年是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的第四年,也是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五年立法规划,为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而积极开拓的关键一年。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共25件。

综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的立法工作,笔者认为,充分体现了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思路,就是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努力实现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目标,即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安排审议的25件立法项目,大部分都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立法是2006年最受关注的立法。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6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是于2002年12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审的。对一部法律草案进行六次审议,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如果说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公布并征求意见是2005年的重大立法新闻,那么立法被搁置的传闻和北大某教授反对物权法的风波,无疑是2006年物权法立法的新热点。事实证明,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物权法立法进程依然明朗,所谓物权法立法被搁置的传言也不攻自破。“公共利益”界定如何走出困境成为新的关注焦点。另外,私房70年后是否有必要收费也成为物权法立法的焦点,毕竟有恒产者才有恒心。六审时,草案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在续期是否要缴费上留下“活口”。

2006年中国立法尤其是地方立法有不少创新之举,地方性的立法改革比较活跃,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继续推进,地方立法的立法创新亮点频现,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进一步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进一步高涨。

2006年广州出台了全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规章——《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该办法规定,凡是广州市规章的制定工作,不管是否与公众利益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公众都有权参与及提出意见。该办法开创的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州模式值得大力推广。此举对于依法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实现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化、常规化和程序化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促进地方立法模式由官僚型向回应型的转轨,立法理念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变迁,具有制度创新意义。

2006年7月,云南省9名提交立法建议的公民受到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奖励。这些获奖的立法建议系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中评选出来的。立法建议的内容多涉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如教育收费管理、世界遗产保护、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失地农民保护等,建议人则来自社会各界。依我之见,云南的立法建议奖励模式体现了对公民立法热情的褒奖和激励,值得大力推广。

此外,“利益扩张”导致的立法腐败问题开始引起关注。参加2006年“两会”的代表、委员呼吁警惕部门立法背后的“利益扩张”现象。“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类现象不能再重演了。”陈勋儒委员等人直言部门立法背后的“利益扩张”现象。吉林大学教授王维忠代表认为,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是一个必须高度警惕的问题。

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现象意味着立法民主性的缺席,更是对立法合法性和正义性的亵渎。倘若说司法腐败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流,那么立法不公则是败坏了法治的水源。为了维护立法的公平和正义,必须坚决对利益扩张型立法说“不”。

亮点之二:区域性立法协作

区域性立法协作是2006年中国立法景观中的一大亮点。2006年7月,我国首个区域性立法协作框架建立。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日前签署,一个体现地域特色,旨在实现政府法制资源共享的省际立法协作机制正式运行,开创了全国省际立法合作先河。三省的立法协作是以立法项目为载体的一种工作上的协作,不涉及立法权限问题,不会影响国家立法体制的统一。

在区域性经济、社会合作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区域性的立法合作势在必行。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的建立,最突出的现实意义在于实现区域性立法资源的共享,实现立法上的优势互补,进而达到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消除区域内各地间地方性规章中抵触或冲突的现象,维护地方立法体系的和谐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这一区域性立法协作模式是由政府法制部门首创的,其创新意义具有一定的普适性。笔者认为,区域性立法协作模式不必局限于政府法制工作,完全可以推广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领域。当然,在加强区域性立法协作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区域性立法协作中潜在的区域性利益保护主义倾向,还要强调要与上位法一致。

亮点之三: 地方信访制度法制建设更趋活跃

信访是社会和谐的矫正性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信访制度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2006年,地方信访制度的法制建设更加活跃。

2006年,江苏和北京等省市修订旧的信访条例,从地方立法上进一步彰显了信访的价值和力量, 其中不少亮点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高票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 体现出浓厚的以人为本的色彩,草案中许多有伤信访人感情的文字都被删去,有关越级上访的规定更是为媒体关注。2006年9月通过的《北京市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今后国家机关信访机构对于信访人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否则就依法追究责任。媒体对不得冷落信访人的提法叫好。尽管信访工作并不是一个笑脸、一句问候、一杯热水就能解决问题的,但对待上访群众态度的冷与热,的确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民众对信访制度的信任度。

据报道,重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已经整整一周年。一年前,重庆律师轮流走进全市各级信访办,义务参与涉法信访接待,一年来有1000 余人次律师参与,接待近万人次信访,10%信访息诉, 20% 引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满意,信访人满意。重庆的经验表明,通过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为涉法信访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也可以成为社会的和谐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律师义务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重庆经验,各地可以广泛推广。

信访制度的出路在于制度创新,在于立法创新和司法创新。信访制度的改革不宜缓行,让信访与问责亲密接触,让信访与回避亲密接触,让律师与信访亲密接触,让法官与信访亲密接触,让传统的信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这应当是信访改革的大势所趋和必由之路。

建议推行“信访代理人”制度,将“信访代理人”的范围扩展到律师、法律援助组织和志愿者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具有丰富法律经验的律师是信访代理人最合适的人选之一,具有丰富基层法律工作经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也是信访代理人的理想人选。

实践表明,律师参与信访可以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上访者提供法律服务,提供知识和道义上的支持,可以有效提升公民信访的质量,增强信访的法理含量。

信访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信访制度关乎社会的和谐,关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立法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重视地方性信访条例的修订工作,从观念上消除对信访制度的“傲慢与偏见”,从地方立法上进一步彰显信访的力量,让信访真正成为社会和谐的矫正力量。

亮点之四: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规定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这意味着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将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23年来中国对死刑所做的一次最重大的改革,同时也实现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相关规定的一致。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制度。1983年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将第十三条“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一修改显然是出于当时“严打”的需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7日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这样就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死刑复核权上的冲突。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沿袭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 所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制度,但显然没有解决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制度冲突。司法实践中,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既负责死刑案件的二审,又负责死刑案件的核准。核准权与审判权完全集中在高级人民法院,从而使这类案件的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从立法理论上讲,下放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仅是国家的一般法律,它无权推翻或违背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的明确规定,因此,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改革现行不合理的死刑复核制度,是践行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具体体现。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宪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个公民都是受到平等呵护的孩子。纵然是身陷囹圄的罪犯,也拥有受到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的尊严和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潜台词是指容易对公民权益构成侵犯的公共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力均不得例外。

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和全面回收将彰显刑事司法尊重和善待死刑罪犯人权的理念。死刑无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从这个意义上讲,死刑复核乃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或许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行使有可能提高司法成本,但这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付出的代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和收回死刑核准权,将有利于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从严把好死刑关口,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面,防止滥用死刑和错杀无辜的现象。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作者:刘武俊

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论文 篇3:

推行“四位一体”社区治理模式建设和谐文明新社区

摘要:推进城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和谐文明的社区作保障。文章在调研基础上分析了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位一体”的社区治理模式和推行“四位一体”社区治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四位一体”;社区治理;和谐文明

推进城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和谐文明的社区作保障,社区管理是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的基础。镇溪街道地处吉首市区中心位置,区域总面积23.73平方公里,下设雅溪、科技园、沙子坳、胡麻井、马坡岭、商业城、石家冲、吉新、荣昌坪共9个社区和坪山坡、寨垄2个行政村。辖区总人口14.12万,2012年全年实现生产总值261140万元。辖区内驻有州委、州政府、州人大、州政协、吉首军分区等省、州、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201个,是吉首市人口最多,经济最繁荣的街道,也是吉首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一、当前社区社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社会管理主体单一

目前,社区社会管理的主体局限于街道党委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和组织缺失。如商业城社区地处市中心,辖区内商铺林立,娱乐场所众多,流动人口庞大,还有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40多家,暂住人口6000多人,社区管理难度非常大。而社区内协助管理的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没有,社区大大小小繁杂的事务基本上由社区居委会包揽,只有在遇到居委会解决不了的问题或需要上一级部门出面决定的事务才直接向街道政府汇报,居委会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工作任务繁重,心力交瘁。

(二)社区社会管理内容不健全

在社区管理中,对于社区的维稳工作十分重视,但是对协调社区关系、规范社区行为、激发社区活力的重视程度与老百姓的期望还存在差距。笔者通过对石家冲社区部分居民的走访发现,不同年龄层次、不同行业的民众对社区服务有着不同的需求,一些小孩家长希望居住的社区能为孩子提供包括体育锻炼、教育学习、幼儿托管等方面的服务;老年人则希望能够在需要各类帮助的时候能够得到方便及时的帮助等。民众普遍反映社区物业管理的境况与他们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

(三)社区社会管理职责不清

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是一个“群众自治组织”,却承担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的管理职责,执行着街道办事处传达的各项任务,同时接受考核。这种定位偏差使居委会工作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此外,吉首市推行管理重心下移的行政改革,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却没有贯彻“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使社区管理承担的任务过重而工作经费相当紧张。

(四)社区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社区建设的法规或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立法远远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导致社区建设“无法可依”。一些新兴的社区组织,由于缺少法律上的规范支持,在实际工作中又没有理顺关系,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矛盾纠纷时有发生,给社区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二、社区社会管理的创新模式——“四位一体”

(一)“四位一体”社区治理模式的含义

“四位一体”即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的新型合作建设关系。“四位一体”管理模式中,社区党委牵头抓总,负责组织、调度、监督,同时负责管理好社区党员,发挥好党员作用;社区居委会负责建立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服务网络,宣传发动群众,协调业主和物业关系,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组织社区文化娱乐活动;业主委员会主要是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教育和督促业主遵守管理规约,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缴纳服务费等。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管理社区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管理,统一管理社区停车场及车辆,管理社区清洁卫生和绿化,维护公共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等。

“四位一体”社区管理模式的运作方式是建立社区党委、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四方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对事关社区的重大问题四方共同研究,重要工作四方共同行动,工作互相通气,互相补充,互相支持。“四位一体”社区治理模式是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社区管理服务方式,符合十八大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总要求。

(二)理顺四方关系,规范“四位一体”运行方式

一是要理顺社区党委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社区党委是社区建设的领导核心,团结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社区建设的各项任务。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协调好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内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领导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社区群众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推进社区居民自治。

二是要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服务性企业,其主要工作是全面负责房屋维修、卫生、绿化、小区治安等服务性工作,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监督。社区居委会主要是配合相关部门搞好社区内业主户籍管理、宣传教育、民事纠纷调解、计划生育、民政、文化等工作,它代表居民对物业公司的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

三是要理顺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非行政性机关,这是二者相同的地方。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宣传法律、法规,处理公共事物、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因此,二者的性质显然不同。

四是要理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有了业主委员会,可以使业主有组织的参与管理和表达对物业管理的看法,理顺委托管理与受托管理的责、权、利关系,双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使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更趋明确,以推动和实现社区管理的规范化。

五是要理顺“四位一体”相统一的关系。社区党支部是社区“四位一体”管理的领导核心,在管理运作中起牵头、协调和监督作用。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选举,由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但必须从社区业主的党员、居民中民主选举产生,不由政府机关委派。通过社区党支部把四者联结成目标一致、各司其责、互为一体,共同管理和服务好社区。

三、以“四位一体”模式建设文明和谐

社区的对策建议

(一)以发展增进和谐文明,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社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立足于“四位一体”治理模式,落实“组织覆盖、工作覆盖、制度覆盖”三覆盖,为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在组织覆盖方面,推行社区建总支、楼院建支部、单元建党小组“三建式”组织体系。在工作覆盖方面,以党员联户和干部责任区为主要形式,建立党员与困难居民结对帮扶,街道联系社区帮扶的工作机制,形成纵横覆盖的社区工作网络。在制度覆盖方面,规范社区“党务公开制度”,开展“党员责任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活动,增强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是畅通社区利益表达渠道,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重点抓好以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物业管委会、业主委员会“四位一体”为基础构建的“社区议事会”这种自治组织,通过举办决策听证会、民主恳谈会,利用社区宣传栏、热线求助电话等新的利益表达方式,拓宽社区利益表达渠道,形成制度化的民意监测和信息反馈系统,使决策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群众的利益需求。

(二)以改革促进和谐文明,建立规范的自治体系

一是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提倡社区党组织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兼任社区居委会主任,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保障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完善居民会议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

二是培育发展社区中介组织,形成社区自治合力。按照“政府引导、民间主办、分类管理、规范运行”的方式,发展各类社区中介组织,鼓励发展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团体,推动政府行政职能的社会化。重点培育好慈善公益、社区服务、文体活动类社区中介组织,积极引导其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参与社区各项建设,形成社区自治的合力。

(三)以服务铸就和谐文明,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

一是建立社区信息平台,提高社区服务质量。比如,建设服务大厅、服务中心、服务网点等社区服务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托老托幼、低保就业、餐饮娱乐、文化休闲等各类需求服务;逐步建立起面向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服务,面向孤、寡、老、残等特殊人群的社会福利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服务等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体系。

二是突出对贫困群体的救助服务,建立新型社区救助服务体系。比如,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和工作平台,采取特困救助、临时救助、专项救助相结合的方式,使救助网络覆盖每个社区。

(四)以稳定保障和谐文明,建设舒适的人居环境

一是维护社区稳定,建设平安社区。如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做到“一区一警”,健全和完善以派出所为主体、社区治安巡逻队为骨干、驻区单位积极参与相结合的群防群治安全防控体系。加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把社区建设成平安社区。

二是打造绿色环境,建设生态社区。按照优化人居环境、便于物业管理、利于安全保卫的要求,实现社区绿化、亮化、美化。统一规范街、巷门牌号码,为便民、利民、促进社区规范管理服务。整治社区环境,达到社区道路整洁,无坑洼、无污水横流;公共场所管理井然有序,无乱停车、乱搭建、乱张贴、乱设摊现象;绿化布局合理,各种花草树木养护良好,建设生态和谐文明社区。

参考文献:

[1]张成林.城市管理——社区途径与模式构建[J].改革研究2011(03).

[2]魏娜.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发展演变与制度创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01).

[3]李娴娟.基于治理理论的城市社区管理主体研究[J].南方论刊,2009(08).

[4]刘新.城市社区治理困境与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21).

(作者单位:中共吉首市委党校)

作者:夏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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