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保障机制论文

2022-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法律援助是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依法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宪政民主、人权充分、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今年是《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法律援助保障机制论文 (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法律援助保障机制论文 篇1:

如何提高我国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摘要:1996年我国首次在立法中提到了"法律援助"的概念,到2003年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然而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还是有不少缺陷,没有很好的起到了维护司法公正的效果,尤其是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不高,造成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不信任。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制度、经费、人才这3个方面,在改进的时候,也应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关键词:法律援助 制度 律师

法律援助的产生,是现代文明的又一大进步,这项制度使得更多的人,主要包括一些弱势群体,可以享受到法律所带来的利益,让法律不会沦为有钱人的工具,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平。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公平和正义则是我们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律作为维护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构建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则成了法治建设道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目前,

一、法律援助及其在中国的现状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和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古代罗马,不过那时的概念和现在不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出现在1920年代的德国,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是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志。

(一)法律援助提供的基本模式

一是司法保障模式,也称“私人律师模式”,一般由法律援助计划管理部门(委员会、中心或基金会等)按法律规定的费率向私人开业的律师按小时或阶段或案件数支付费用,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该模式强调当事人的选择权、自治权。二是专职律师模式,即由法律援助计划管理部门通过合同雇佣支领工资的专职律师来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采用这种模式的地方,一般由独立的法律援助委员会管理法律援助。一般情况,受援助人不能选择律师。三是混合模式,即司法保障与专职律师等多种模式并存,分别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这是目前各国法律援助实践中比较普遍采用的模式。四是合同制或承包制模式。即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私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订立合同,或采用招标方式将某类案件或一批案件承包出去,为中标者根据约定的条款支付报酬,由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1]273

目前,中国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专职律师模式,或称公职律师模式,即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中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律师来进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是承担法律援助法定义务的律师,不得拒绝合格当事人的法律援助要求,而当事人原则上也没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即由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为主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采用这一模式的有河南省、吉林省、安徽省、重庆市,这些地方一般可供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社会律师数量较少。二是社会律师模式:即以社会执业律师为主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采用这一模式的有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这些地方一般可供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社会律师数量比较多。三是混合模式:即由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同时,也指派社会执业律师办理。除前述几个省市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采取此种模式。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

在立法上,1996年3月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了“法律援助”的概念,并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在1996年5月通过的《律师法》和1996年8月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分别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老年人法律援助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03年7月16日,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援助政府规章《法律援助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7月21日以国务院令第385号正式签发公布,于9月1日正式施行。

在实施过程中,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存在着适用面过窄、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数量过少、援助机构职能不清、援助积极性和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则主要分析法律援助质量的问题。目前,各地法律援助都存在着法律援助的质量明显不如有偿的法律服务的质量,许多社会律师做法律援助的时候往往走过场,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被援助人的利益。

二、我国法律援助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实践中,影响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类:制度、经费、人才、监督机制。

(一)制度的缺陷

首先就是制度的问题,省级、地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既要行使管理职能,又要行使具体办案职责,管理与操作职能集于一身,容易造成职能不清,不利于工作的开展;法律援助法律关系是贯穿于法律援助全过程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它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之间、法律援助机构与承办律师之间、承办律师与受援人之间、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之间、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活动之间等的法律关系。各个法律援助参与主体之间的复杂权利义务关系和不履行这些权利义务应当受到的处罚,本该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这些法律关系在《法律援助条例》中虽然有所涉及,但由于过于隐晦和简略,导致实践中有关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规定却无法认定或者无法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3]76这些制度上的缺陷,使得法律援助质量的底线都不能保障,对于消极的法律援助、不负责任的援助都没有一种惩罚制度。

(二)经费的不足

不可否认,经费不足是造成目前法律援助诸多问题的罪魁祸首,例如法律援助适用面窄、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同时也当然地造成了法律援助质量低下。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拨款总量较少,2006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3.7亿元,其中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3.3亿元,而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南非,总人口只有约4000万,但2000年中央财政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就达3.2亿南特(相当于同等数量的人民币)。[4]347我国提供诉讼法律援助服务的主导力量是律师,而且有些法律援助机构本身不设专职律师,法律援助的实施完全依靠社会律师,律师是市场主体,法律援助并非其本职工作。有些地方规定每个律师每年要办理义务援助案件1到2件,在办理这个件案件时,律师没有任何报酬,是无偿的;如果律师的援助案件超过2件,才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但这种补贴标准也比较低。有些地方虽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一定的经费,但这些经费也仅仅可以勉强支付最基本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由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缺乏合理的报酬,案件的办理靠的是律师的同情心和奉献精神。而律师是市场个体而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是政府行为的主体,他们没有履行政府职责的义务。因此要求律师无偿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难免在办理具体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出现敷衍了事的情形,缺乏物质支持的业务工作容易流于形式,案件的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5]74

(三)高素质法律援助人才的短缺

法律援助人才的缺乏并不是一个绝对的现象,在某些律师资源丰富的地方有非常充足的法律援助人才,而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法律援助人才则显得非常匮乏。对于有限的法律援助人才,目前我国也仍未能形成合理的选拔机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未能解决法律援助人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即使在律师资源充足的地方,也存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缺乏责任心的现象,例如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在2006年的质量调研过程中发现,有的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敷衍办案,违规省略必要的办案程序,对案情的研究也不够深入,从而使得法律援助办案质量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途径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法律援助质量低下的基本原因。因此,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改进,将有效起到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作用。

(一)完善法律援助的制度体系,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里不是缺少立法,而是缺少高位阶、统一的法律援助立法。从保障法律援助质量的角度来看,我国有必要完善法律援助的法律体系:首先,要对现有的零散的法律规范进行整理汇编,研究各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修改或删除相互冲突的条款;其次,提升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加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在新的立法中,必须明确法律援助各方的关系,以及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权。

此外,还必须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监督,杜绝敷衍办案的情况发生。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进行监督,首先要建立一套作为监督依据的质量评价标准。而且,评价权应该主要在受援助人的手中,因为法律援助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受援助人的利益。在构建监督机制的时候,理想的作法是设立一个不受法律援助中心控制的第三方机构。

此外,势必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强制指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方式。改由愿意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自行去法律援助机构登记。通过各种加强律师自愿援助的积极性的手段,如果是自愿进行法律援助的,主观能动性更强,更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

(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有三种来源:一是政府拨款,二是行业奉献,三是社会捐助。要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必须建立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关于如何计算最低经费标准,有学者提出了几种方案:一是除了保证法律援助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外,还要保证办案活动所需的基本成本费,包括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等;二是业务经费中的办案费按当地人口平均额计算,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三是以当地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和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公民人数,按每人每年需要最低的法律援助费用计算。笔者认为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目前可以采取几种方案并存的方式,由各地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选择适用。

第二,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可以用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律师一般为高收入群体,一个地区的律师群体应该可以缴纳一定数量的所得税。而利用律师的个税用之于法律援助,也算比较合理的,律师自愿、较好的完成法律援助工作,就相当于能得到退税政策的优惠。此外,法律援助基金也可来源于社会捐助。

(三)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整体素质,吸引优秀律师加入法律援助的队伍

也完成此项目标,加强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则是前提。要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就必须有相应的物质诱惑。

对于愿意长期服务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也可以使其拥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务员编制,提供稳定的收入,健全的福利。这样,这部分长期致力于法律援助的律师的服务质量也会有很大程度的提高。

另外律师对于自己的声望也是比较重视的。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在目前法律援助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要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法律援助队伍,更应该注重给予法律援助人才精神上的激励。对社会律师来说,如果从事法律援助事业可以为其带来社会声誉,增加知名度,就等于为自己增加一笔无形的财富,吸引更多的客户上门,他们也会更加乐意从事法律援助服务,并且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1]宫晓冰.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魏耀国、孙颖.试述服务性理念视野下法律援助制度之本土化研究[J].中国司法:2005(5)

[3]贾午光、郑自文.关于法律援助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6(5)

[4]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5]王琼.法律援助的政策规范与运作制度研究[J].中国司法:2005(1)

作者:鲍运捷

法律援助保障机制论文 篇2:

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努力开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新局面

法律援助是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依法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宪政民主、人权充分、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今年是《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2001年,我省在全国较早颁布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并于2005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修订,为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10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坚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列为社会救助体系重点工作扎实推进,作为民生实事工程认真实施,各项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稳步增长。法律援助办案总量连续多年保持全国第一,其中2010年办案近7万件,是2001年的7.4倍,平均年增长24.9%。10年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咨询近240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万余件,惠及24万多名困难群众。办理案件范围涉及农民工讨薪、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赡养纠纷等多种类型,其中有不少案件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百优”案例,办案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受援人满意度在99%以上。

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切实加强。全省共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120家,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了法律援助视觉识别标志,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接待功能区域,设立了专门的等候区、咨询区、案件受理区、12348服务平台等。各地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残、老等群团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263个,形成了法律援助农村一小时、城市半小时服务圈。

管理与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各地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新的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努力使管理与服务实现新突破,多项工作全国首创。~是创新服务模式。坚持从实际出发,优化法律援助资金、法律服务人员等资源配置,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办案、指派社会执业律师办案和两者结合的三种服务模式。二是创新管理手段。将信息化作为法律援助工作创新的抓手,建成了全省联网运行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了网上服务、数据收集、质量监管、业绩考核一体化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全省建立了法律援助受援人满意度服务评价制度,制发了统一的服务质量测评表,让受援人对来访接待、受理审查、案件办理等环节进行评价。

经费保障体系逐步建立。我省建立了以同级财政拨款为主、省财政专项支持为辅、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有力地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7年,省财政建立了法律援助转移支付制度,每年拨出500万元补助经济困难地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2009年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到每年1000万元,获得补助的县(市、区)也由43个增加到61个。10年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法律援助资金2.6亿元。全省先后建立了省、苏州、南通、南京四个法律援助基金会,是全国建立基金会最多的省份。省法律援助基金会2007年成立后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密切配合,实施了法律援助宣传、重大案件办理、工作站服务等一大批法援活动和资助项目,直接资助办理案件就达53l件,资助金额超过400万元,惠及受援群众16500多人,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10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坚持做到三个“导”:一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为主导;二是倡导现代公益理念和大爱精神;三是引导全社会共同关爱弱势群体、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当前,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我们既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社会矛盾多发频发,法律援助作为化解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承担的任务更为繁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充满了新的期待,法律援助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积极创新思路方法,扎实有效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新局面。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应援当援、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应援共援。

应援当援,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免费法律服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的应尽责任。应援当援的“当”,是当然的“当”,是担当的“当”。要切实担当这份责任,关键在于深化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对于温暖和凝聚民心、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二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法律援助通过依法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帮助困难群众平等参加诉讼活动,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法治理念。三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法律援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实施法律援助,既可以切实解决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因素,又可以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加和谐因素。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主动作为,充分作为,努力保障每位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帮助。

应援尽援,就是要進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应困难群众的现实需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援助。一是进一步扩大援助对象。将法律援助的对象从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等重点人群,逐步拓展到老、弱、病、残、幼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对象的覆盖面。二是进一步拓展援助事项。在落实条例规定的9类事项、省委省政府扩大的6类事项的基础上,将涉及民生、困难群众迫切需要帮助的其他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的保

障范围。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符合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法律援助。三是进一步放宽援助条件。鼓励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综合考虑公民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服务市场价格、法律援助资源状况等因素,适度放宽适用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使遭遇侵权的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

应援优援,就是要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的质效。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法律援助服务群众的效果。要以受援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优质高效的工作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认真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研究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措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正在接受住院治疗的病人等特殊对象,开辟绿色通道,采取电话、网络、邮寄、上门服务等方式,方便他们及时申援、尽早受援。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法律援助办案规程、服务标准,严格依法依章受理、审查、决定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完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检查公布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公信力;建立法律援助与其他执法调处手段相衔接的机制,形成多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努力实现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进~步畅通申请渠道,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建立法律援助应急机制,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快的速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将案件从咨询受理到结案归档信息全部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法律援助信息化水平。

应援共援,就是要进一步形成法律援助的合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既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发动力度,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大法援格同,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组织保障、队伍保障和资金保障水平。第一,加大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力度。围绕“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目标,不断改善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场所条件,提高法律援助机构接待能力,配置相应设施,使用统一标识,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将服务窗口延伸到村(社区)和基层单位。推进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壮大志愿者队伍,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学习培训,努力提升法律援助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第二,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所需要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增长逐步提高预算比例。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化法律援助资金筹措机制,增强筹资能力,扩大可用资金规模。合理确定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贴标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三,加大社会动员力度。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等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动员社会力量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激励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壮大法律援助力量,共同把这项利民惠民的好事办好。

作者:李小敏

法律援助保障机制论文 篇3:

法律援助百姓家

法律援助,让一个个苦涩的故事变得轻松且温暖;

法律援助,让人们感受到了中原大地上荡漾着的明媚阳光;

伸出我们的双手,献出我们的爱心,让我们的关爱给百姓带来温馨和从容。

“白沟条例”折射的意义

时光回溯到2002年春节过后,河南省许昌籍17名在河北省白沟镇打工的男女青年出现了中毒症状,患上了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其中多人已经死亡。

有关媒体暗访白沟,得知病因源自制作皮包的胶水中含有毒物质苯,并且该现象在白沟镇许多私人皮包加工作坊里普遍存在,这些皮包加工作坊成了杀人不见血的“毒气房”。诸多媒体得到消息后,相继进行了大量报道。当年3月2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该事件也进行了报道。3月2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鎔基同志对该事件做了批示。当天,国务院召集国家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8部委组成工作组,赴白沟调查、处理打工者苯中毒事件。河南省许昌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司法局牵头的法律援助小组,全力援助在白沟打工中毒的许昌籍农民工,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汇报到国家工作组。

通过法律援助,2002年6月,苯中毒农民工家属领取共计136万元的抚恤补偿金。另外,白沟镇涉案的8名业主被判刑。2002年五一节前夕,国务院以“国发[2002]9号文件”的形式,就白沟苯中毒事件向全国进行了通报。5月19日,国务院以第352号国务院令的法律形式,公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劳动者除了《职业病防治法》外,又多了一层法律保护网。

依据一个事件,出台一个条例,这在我国还不多见,所以有人把该《条例》称为“白沟条例”。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随着改革与发展的深入进行,当前也是社会问题急剧增多的敏感时期。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援助制度,以政府出资的方式,帮助社会困难群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缓解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正是党委政府关注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诉息讼,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三农问题解决和农村发展,营造和谐农村的最好体现。

法律援助的河南视角

豫南商城县,地处大别山区。

观庙乡赵湾村村民老戚乐呵呵地对记者说:县司法局“小手拉大手、学法同步走”的普法模式还真中,怎么说自己也得给小孩儿做个榜样呀!

商城县开展的“小手拉大手、学法同步走”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是针对农村在校中小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发放法律知识读本、试卷,让家长答题, 带动家长学法、用法、护法、守法。老戚就是该活动的受益者。他为了农闲时开拖拉机跑运输方便,就把从他家到乡村公路间原有的一条坑坑洼洼的土路修好了,此后,老戚以路是自己修的为由,不允许其他车辆通行,垄断了本村的运输行业。村委会及乡派出所多方劝说,但老戚还是我行我素。县司法局普法办得知这一情况后,专门让其上小学的女儿把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法律知识读本带回家,让女儿督促他学习。老戚在女儿的帮助下,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纠正了自己的错误。

商城县司法局“小手拉大手、学法同步走”活动的开展,践行了河南省司法厅积极探索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新思路。

近年来,河南省司法厅积极探索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新思路、新做法,利用法制宣传教育的优势和便利特点,把法律援助宣传与法制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增强法律援助的宣传效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深入农村,通过送法下乡、举办法律咨询、文艺演出活动、在集市车站发放宣传资料、出动流动宣传车等方式,向广大农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民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充分利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员贴近农村的优势,将宣传工作延伸至农村,扩大宣传覆盖面。

触角向基层延伸

在推动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同时,河南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的工作模式,以求适应河南省农村人口多、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的实际,让农村贫困群众能够获得便捷的法律援助。

目前,河南省已建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近2300个,覆盖了99%的乡镇社区,5000多个村设有法律援助联络员,在河南省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法律援助网络,使法律援助职能延伸到了基层农村,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内容包括:开展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仲裁及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包括对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进行初审、调查取证等;加强与本辖区各行政村法律援助联络员的联系,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对本辖区法律援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工作等。

在实际操作中,河南省注重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将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列入法律援助范围。焦作等地还将烈士家属维权事项列入援助范围。同时,河南省还明确了几种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的情形,方便特定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如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农村居民。河南省司法厅要求各地经济困难标准应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

多年过去了,实践证明,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农村延伸的重要载体和法律援助网络的组成部分,是法律援助工作服务于基层农村居民的窗口,更是法律援助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平台。

法律援助质量的保障

一定数量的律师及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是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

河南省相当部分县域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律师资源严重匮乏,制约了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为此,河南省积极探索解决律师资源分布不均衡问题,保证律师资源不足地方有一定数量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如开封、鹤壁、商丘等地将律师资源丰富的市或市辖区的律师资源调配支持县区,安排资源丰富地区部分律师接受县域指派办理贫困地区法律援助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律师资源匮乏的县(市、区)的法律援助需求,为农村居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同时,河南省充分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集中在农村的优势,引导其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农村居民提供法律帮助。在提高和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方面,河南省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建立包括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定期回访受援人、旁听庭审情况、投诉处理、案件卷宗审查等制度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过程的监督力度,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机制,加大对社会律师的指派力度,提高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

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是以政府财力为支撑的。

截至2007年年底,河南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河南省充分利用政策,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援助募捐活动,并抓住中央财政拨付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有利时机,每年争取办案专款400余万元,全部拨付县域尤其是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2008年,河南省财政也设立了扶持贫困地区法律援助资金200万元。这些经费的落实,在巩固和加强河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农民权益维护提供了可靠保障。

“金手杖”效应

农民工是近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重点。

河南省司法厅自2004年以来连续四年将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列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据悉,2004年以来,河南省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8822件,追回拖欠工资和人身损害赔偿金5593.2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6.4万人。接待农民工咨询14.8万人次,办理省际协作案件273件。

被中宣部评为“优秀畅销书”的《农民进城务工法律知识问答》连续两年编印22万册,无偿发放至河南省各行政村,这是河南省司法厅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力度的积极实践。

河南省是农民工输出大省,在省外务工农民超过1000万人,是一个数量相当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且分散在不同的省份。做好这些在省外务工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对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2006年年初,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在河南省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随后与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处(中心)签订《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备忘录》,内容涉及法律援助申请的移送,代为调取、审查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代为调查取证,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双方参与,信息交流等。

2007年4月,河南省司法厅邀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厅(局)在郑州召开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座谈会,并形成《七省(市)司法厅(局)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座谈会纪要》,实现了省际协作可在不同级别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直接进行、农民工因人身损害赔偿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延长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期限等三个方面的突破,为农民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提供了便利条件。河南省建立省际协作机制的做法受到媒体关注,《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法制日报》及多家省级媒体予以报道。

2005年,豫南边陲信阳市委、市政府实施了以法律援助为核心内容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金手杖”工程,通过“出门前抓法律培训,出门时送法律指南,务工中抓法律服务,回乡后抓法律咨询”等措施,在农民工当中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为农民工提供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金手杖”工程在农民工及当地产生了广泛影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

“瓶颈”之下,困难重重

河南省是农业人口大省,有6600余万农村居民,法律援助潜在受援对象基数大,加之各地农业经济发展不平衡,河南省尚有3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开展,覆盖面不断扩大,农村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渐渐凸现。

目前,河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仅为人均0.1元,远低于全国人均0.25元的水平。经费不足仍然是阻碍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直接导致相当数量的案件无法发放补贴或不能足额发放补贴,影响社会律师办案的积极性,进而使办案能力受到限制,办案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外,河南省尚未设立农村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直接面向农村居民服务的前沿,因绝大部分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专项业务经费,不能放手开展业务。因此,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成为制约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不足是另一大隐忧。河南省各县平均人口为61.8万,低保对象2.1万人。而河南省现有6000余注册律师,70%以上的律师集中在大中城市,县域律师不足30%,很多县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或不足10名律师,边远地区的律师就更少了。县域有限的律师资源在维持当地律师业务开展方面已相当吃力,让其义务承办大量法律援助案件是不现实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有限,平均在3人左右。司法所(含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人员平均在3人以下,而河南省人口密集,乡镇平均人口为3.5万人,1名法律服务人员要为1万余名农民提供服务,数量相差悬殊。

同时,受经济条件影响,相当数量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办公条件差,办公场所面积小、位置偏,如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只有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把椅子,缺乏必要的办公设备,如电脑、传真机、照相机、法律法规书籍、数据库等,没有独立的接待室。同时人员偏少,有的机构仅有1-2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由司法所人员兼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充分发挥。

目前,工作中还存在农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其经济困难状况难以认定等问题。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除几种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的情形外,其他事项的经济困难标准由各省辖市自行制定。由于对农村居民无法审查其实际经济收入状况,没有合理科学的参照物,因此在界定其经济困难方面比较模糊,不好区分,也为农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带来了不便。

这些,无疑都制约了河南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作者:刘 林 鲁智玲

上一篇:广告活动策划书下一篇:银行业务电子银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