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法律援助论文

2022-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20世纪70年代苏格兰创立了儿童听证制度。该制度既充分考虑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成员的参与和选择权利,同时也将困境儿童问题的处理与儿童福利需求结合起来,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从而使得儿童权利得到了有力伸张。文章从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产生的背景出发,阐述了该制度的基本特征、运行程序以及践行儿童权利的具体做法,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简要的评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困境儿童法律援助论文 篇1: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内在机理与路径选择

[摘要]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是福利多元主义的重要内涵和基本主张。政府的儿童福利制度安排及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发展赋予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服务的制度合法性和理论合理性。社会组织自身独特的差异化满足、高效能治理和个性化联结等优势,充分契合了困境儿童的多元需求,成为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内生动力。为契合困境儿童需求并提高服务效能,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保护实践中逐渐发展出资源链接、服务供给、反馈调节等三种功能机制,以其独有的优势有效“补位”了政府和市场在困境儿童保护中的不足。但在实践中,社会组织在为困境儿童提供高质量服务过程中还存在着制度、能力及组织等多层面的结构性困境。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的发展框架,社会组织应在困境儿童保护的多元责任主体共生中找准自己的定位与发展路径,充分提高社会福利政策实施的效能。

[关键词] 社会组织 困境儿童 内在机理 路径选择

[文献标识码] A

困境儿童保护是一个关系到人民幸福感和社會稳定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现代国家文明发展程度的象征。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困境儿童的福利政策,大力倡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如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社会团体应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2013年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积极动员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提供捐助和社会保护服务”,2014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广泛动员专业化的社会服务组织参与,形成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的发展方向,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再次提出,要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等。由此,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成为我国儿童福利及困境儿童保护政策建构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对于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学理探讨,如价值层面的制度合法性和理论合理性、动力层面的参与优势、功能层面的机制定位,以及政策操作层面的结构性困境和路径选择等问题,学界却缺乏相应的深入探讨。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保护中的作用,本文聚焦这一议题,从价值、动力、功能机制、发展路径等多层面、多维度对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内在机理一探究竟。

一、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价值意蕴

社会组织主动参与困境儿童保护,其本身具有制度合法性和理论合理性。制度合法性源于国家对于儿童福利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制度安排,从我国近些年来儿童福利及困境儿童保护的系列政策中可看出,困境儿童保护工作越来越强调社会组织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参见表1),这为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服务提供了制度路径的合法性。

理论合理性则源于福利多元主义对包含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责任主体的强调。回顾我国儿童福利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发展,福利多元主义的福利理念较为明显。从全球社会福利的发展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应对经济危机给福利国家带来的困境,西方学者在深刻检视“福利国家”所代表的“国家福利模式”失效的基础上,开始关注非政府部门(家庭、市场、社会)在福利提供中的角色,提出了福利多元主义的思想,成为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社会政策研究的一个新范式。福利多元主义认为,福利是全社会的产物,主张社会福利来源的多元化。作为最早提出福利多元概念的学者,沃尔芬德在1978年的《沃尔芬德的志愿组织的未来报告》中主张把志愿者组织纳入社会福利提供者的行列。罗斯(Rose)在《相同的目标、不同的角色——国家对福利多元组合的贡献》一文中详细剖析了福利多元主义的概念,认为国家虽然在福利提供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绝不是垄断,他主张福利是全社会的产物,市场、国家和家庭都是重要的福利提供主体,三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罗斯的理论基础上,后来的不少学者使用福利多元主义提出了不同的分析框架,如三分法、四分法①、五边形②等,对国家、市场、社区、民间社会等主体在福利提供中的重要作用及相互关系进行了强调。哈奇(Hatch)等主张弱化政府的福利主导角色,认为应由政府部门、商业部门、志愿部门和非正式部门提供社会照顾与健康照顾。伊瓦斯(Evers)早期提出了福利三角的研究范式,强调国家、市场和家庭在福利供给中的重要作用,后来又采用四分法对福利三角范式进行了修正,提出社会福利的四大来源为国家、市场、社区和民间社会。约翰逊(Johnson)在伊瓦斯福利三角的基础上,将非营利组织纳入了福利多元主体体系,认为社会福利提供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商业部门、志愿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后来的学者将家庭也纳入福利主体之中,如德诺贝格提出福利五边形的观点,认为国家、市场、家庭、会员组织和社会网络是社会福利的主要来源。①

综合来看,在这些不同的分析框架中,虽然不同学者对福利供给的多元主体有不同的强调,但其共同点是认为福利的来源应该多元化,即福利责任不仅由国家或市场来承担,其他主体如个人、家庭和志愿组织、民间机构等都应是福利的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由于各国意识形态与价值倾向的差别,致使福利多元主义的构成及其功能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如在安德森福利三分法中,自由福利国家模式主张市场介入福利提供;保守主义福利国家模式强调传统家庭的价值;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模式则强调国家对福利的承诺和责任。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强调福利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则是各个流派在福利多元主义上达成的共识。

由此,福利多元主义为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服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在福利多元主义的分析框架下,社会组织作为福利提供的主体之一,应在福利提供中承担不可替代的责任。同样地,在作为社会福利体系有效构成部分的困境儿童福利制度中,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重要代表,是不可忽略的社会力量,应成为困境儿童保护的重要责任主体。

二、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多重优势

学界和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有多种称谓,如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组织等等。对于社会组织的概念外延和类别化分析也存在着不同的觀点,如最早期的美国萨拉蒙分类法将社会组织细致分为十二大类二十六个小类②,这一类别化分析为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提供了依据。国内有学者将社会组织划分为人民团体、转型中的事业单位、会员制互益型组织、公益型组织、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五大类。③后有学者根据法律体系框架将社会组织分成法定非政府组织、草根非政府组织、未定型非政府组织三种表现形式。④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界定也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逐渐明确的过程,将社会组织划分为三大类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公益性基金会。2018年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定义和类别,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从上述不同界定中发现,社会组织自始至终是社会的,其核心属性就在于它的非营利性、自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这些特性契合了福利多元主义对社会组织在福利供给中的优势预设:代表了一种“恢复社会美德”和“振兴社会的道德基础”的呼声,是伦理价值的源泉,它使健康向上的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社群和整个社会的巩固能够解决市场支配所带来的社会分裂问题,能够从根本上起到制约市场和政府权力的作用。没有社会的联系,市场经济和民主国家都不能有效地运转。①因此,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福利体系的构建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困境儿童保护工作本身来看,其属于儿童福利范畴,是专门针对遇到“困境”的儿童或“困境家庭”的儿童,帮助其生存、健康成长及获得全面发展的福利领域,这意味着“公益性”是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一个基本属性。在这一点上,社会组织本身的公益性特征与困境儿童保护工作不谋而合,两者具有内在的价值契合性,这使得社会组织必然且能够在困境儿童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自身独特的差异化满足、高效能治理和个性化联结等不可替代的优势,充分契合了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多元需求,成为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内生动力。

(一) 需求为本的服务优势

相对于其他福利主体而言,社会组织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服务”上,即它可以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满足困境儿童多元化、个别化的需求。对于困境儿童的需求分析,有学者认为困境儿童存在基本生活照顾、健康、受特殊保护、接受教育、文化娱乐的需求。②有学者注重身体层面的需求,将困境儿童需要总结为保育、接受教育、医务三个方面的需求。③有学者更加注重家庭层面的需求,认为困境儿童在监护、生活及照料、学习、社会交往、家庭教育上存在缺位。④综合这些研究,困境儿童的需求是多层次、多元化的,包括安全层面、健康层面、社交层面、发展层面等。而这些多元化、个体性的需求,仅靠政府的经济救助是无法满足的。这是由于政府制定政策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全方位覆盖整个群体,却无法兼顾群体内个性化的需求,因此政府主办的儿童福利机构不能完全满足困境儿童的需求。而市场主体本身的逐利性,使得它更不可能以满足作为弱势群体的困境儿童的需求为最终目标。在此情境下,作为对政府和市场有效“补位”的社会组织则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在公益性的基础上,提供满足困境儿童多元化、个体性需求的社会服务。

(二) 精准高效的行动优势

社会组织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具有灵活性、精准性、高效率的优势,对困境儿童的保护更有实效。困境儿童保护工作需要广泛动员基层社会力量参与,以更好地形成社会合力,回应困境儿童的需求,提高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精准性。社会组织以其基层性、自主性等特征,在困境儿童救助工作中更易于接近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精准掌握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需求,并瞄准这些需求,灵活、及时地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需求。在当前实践情境中,社会组织往往能够通过承接政府购买儿童服务、公益创投项目的方式,直接贴近困境儿童,回应困境儿童的需求,从而为其提供个性化的专业服务。

(三) 多元参与的组织优势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工作,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更好地发挥其“补位”功能。根据福利多元主义,政府和市场都有其先天的局限,“只要以上三者中有一者居于支配地位,社会秩序、民主和社会正义就不可能发展起来”①,结构多元主义才是最佳选择。在多元的责任主体中,社会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保护中的“补位”功能十分明显,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起政府的部分职能,将政府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一部分任务承担起来。如上所述,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更好地回应困境儿童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从而有效提高对困境儿童保护的能力。同时社会组织作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可以掌握最基本的信息,从而为政府制定、实施政策提供有效信息和真实民意,在两者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渠道。而且,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特点也可以吸引更多的市场资源,使其集中在困境儿童保护领域,从而在市场和困境儿童需求之间搭建“桥梁”,提高市场对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效率,更好地满足困境儿童的需求。

三、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功能机制

社会组织作为福利多元主义框架中重要的福利提供主体,在社会福利供给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和国家的“失灵”②。社会组织在保护困境儿童的行动中独具优势,基于其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价值意蕴与内生动因,社会组织在现实行动中逐渐发展出其功能性的机制定位,这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 资源链接机制

资源链接机制就是社会组织通过在不同渠道的社会资源提供方之间发挥中介或桥梁作用,对困境儿童所需要的社会资源进行更好的整合和协调的过程。社会组织通过发挥自身的优势,可以掌握获取困境儿童所需社会资源的渠道,并通过组织整合,把不同的资源集中起来,由无序状态变为有序状态,由分散的资源变为集中的资源,把有限的个体力量变为强大的集体合力。同时,在不同资源提供方之间进行协调,调节不同主体之间由于自身目标不同而可能产生的冲突,从而形成合力,集中资源用于困境儿童保护工作。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在政府资源、市场资源、社会资源与困境儿童之间发挥着桥梁的作用,即通过多种方式,把这些不同渠道的社会资源以服务的方式提供给困境儿童,从而在资源提供方和资源需求方之间起到中介或桥梁的作用,更好地发挥不同渠道社会资源的功能,更高效地满足了困境儿童的需求。

(二) 专业服务机制

在我国,社会组织一般是由具有专业资质或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中社会工作者是重要的专业人才队伍。从社会工作的专业本质来看,它就是以专业理念和价值观为基础,利用专业的方法為案主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为此,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是社会组织独有的优势,也是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并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机制。不同社会组织根据自身专业特质在所擅长的领域内开展个别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需求评估,社会捐助,资助就学,保护合法权益,提供安置服务、照料与康复、法律援助、困难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服务、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社会融入、违法犯罪预防等服务,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关系调适服务,等等。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儿童服务逐渐精细化和专业化,形成了一套完整有序的专业服务机制,通过制订服务计划,开展专业服务,使其专业性得以充分发挥。

(三) 反馈调节机制

在对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多元主体中,社会组织以其独特的功能,对政府在困境儿童救助过程中的职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补充。社会组织通过反馈服务对象的需求,弥补政府服务的缺位,为行政决策提供有益的补充。在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社会组织能够发现政府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难以覆盖到的部分困境儿童群体,并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来弥补这些缺失。在实践中,社会组织可以对政府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反映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产生的矛盾等。社会组织与政府共同承担困境儿童服务的生产和供应工作,能将“成本效益分析”带入政府服务功能中,提高困境儿童保护项目的效率和质量。从本质上看,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服务是一种“公民参与”,搭建起自下而上的政治路径,可以敦促各方自觉履行公共责任,减少“图谋私利”和“官商勾结”的可能。换句话说,社会组织在约束管理者公正、公平、正当使用公共权力方面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能够发挥监督困境儿童政策落实和促进管理公正的作用。

四、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结构性困境

在福利多元主义的分析框架下,分权和参与是其讨论的核心主题,这意味着福利不再是由政府一元提供,而是将福利提供的责任分散到包括市场与社会在内的多元主体中。为此,多元责任主体成为福利多元主义的重要主张。①但是,由于受到不同思想特别是后现代思潮的影响,福利多元主义范式在国家从一元向多元衍化的过程中,福利供给的责任边界不是趋于明确,而是渐趋模糊。这一逻辑导致了实践中各福利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甚至导致了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佳①,也导致了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福利提供中的角色混乱。在困境儿童保护工作中,政府、家庭与社会组织等各个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能关系上的不明确和模糊,导致了社会组织的自我认知偏差,进而严重影响了其自我定位及其发展,带来了制度、能力及组织等多层面的结构性困境,尤其表现为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保护中自主性不高,过多依赖政府,责任过重而能力不足以及专精型社会组织的缺失。

(一) 组织自主性程度不高

从制度维度来看,结构困境主要表现为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高,导致其“事事靠政府”,不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未能为困境儿童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和服务。我国社会组织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活动经费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依赖政府的现象,独立性和自主性较为缺失,自身造血能力不足。究其原因,从社会组织自身来看,为了获得合法身份和更多的政策支持,社会组织通常要挂靠在政府机构之下,与政府机构形成从属关系。从政府策略来看,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和安全,往往不敢对社会组织放松控制,而入驻社区的社会组织则面临更多来自社区的压力。由于社区管理人员缺乏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很难与社会组织合作,甚至会客观上妨碍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活动。为了生存发展,社会组织不得不依赖社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依赖关系也是政社双方所默认的。

实际上,从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轨迹来看,为了促进其快速发展,民政部门一直以来多措施并举,不断优化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组织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空间,同时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多种便利条件。如多地政府为了大力培育和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成立了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社会组织在注册成立阶段可以获得孵化中心在资金、空间、孵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在发展阶段,民政部门举办了针对社会组织从业者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社会工作专业能力培训等,并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空间托管及运营支持性服务。但是,社会组织在这些扶持政策下仍然举步维艰。在对天津市的实证调查中发现,在某区可以有效追踪到的168个社会组织中,半数以上的组织面临着生存困境,普遍希望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在实践中,社会组织负责人经常要与民政部门进行博弈以获取更多的资源,才能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 专业服务能力有限

从能力维度来看,行动的结构困境主要表现在社会组织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方面。由于社会组织制度管理不规范、内部法人治理体系不健全、专业人才队伍缺失、缺少支持性资源等原因,导致其不能提供高质量的、满足困境儿童需要的专业性服务。在对天津市的调查中发现,除少数“准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外,绝大多数社会组织规模不大,有的正式组织成员仅有几人,部分公益类社会组织要开展活动只能临时进行召集,致使其活动时间、范围以及可服务对象数量受到很大限制。同时,多数公益类社会组织的骨干成员多为退休或者兼职人员,非专业人员比例较高,相对固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加上组织可利用的资源较少,普遍难以持续和有效地开展服务活动,在筹集资金、项目策划、项目运作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参与困境儿童服务的能力不强。现实中,许多社会组织“尽力”所做的项目并未达到政府的期待和目标,政府人员认为社会组织提供的困境儿童服务并不专业且其服务的成效很难测量,而社会组织响应政策要求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也多是“矬子里头拔将军”,政府在考核环节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社区工作人员则认为,社会组织开展的儿童服务活动专业性不高、不可替代性不明显。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在接受一年的片段式服务之后,也未能从根本上受益或有所改善,甚至有的感觉受到了“二次伤害”。由此,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服务中未能充分表现出其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承担的公益创投服务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也会给政府留下“靠不住”的印象。

(三) 专精型社会组织的缺失

从组织维度来看,结构困境主要表现为当前我国专门为困境儿童提供保护服务的专业型社会组织的缺失。由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原因,社会组织的发展时间不长,致使专门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缺失,出现“术业无专攻”的现实困境。尤其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组织正式步入专业化发展轨道仅仅有几十年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几百年发展历程的社会组织相比还很不完善。从全国的情况来看,除了为儿童提供服务的传统群团组织——妇女联合会及其附属的组织外,普遍缺乏专门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专业型社会组织,即使是在社会组织发展较早、规模较大的几个城市,如广州、深圳、上海、北京等地,尚未在困境儿童服务领域形成成熟的、专业的品牌社会组织,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相对较晚的城市更遑论发展专业为困境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这反映出我国当前的社会组织还处于粗放型的发展阶段,表现为仍然单纯地依靠增加数量和扩大规模的手段来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而对服务领域和服务质量提升尚未进行精细化的划分和有序的规划。由此,我国现有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大多是在其综合的服务领域中,附带做一些为困境儿童服务的项目,如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家暴儿童等提供服务,并且这些服务项目经常是以公益创投的形式开展,即服务周期一般为1~2年,而服务结束后的可持续性服务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五、 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发展路径

伴随社会的发展,社会力量逐步成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重要补充性力量,为社会成员提供重要的福利支撑。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层面最活跃的代表之一,在困境儿童保护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积极推动者。因此,社会组织如何在困境儿童保护的多元责任主体共生中找准自己的定位与发展路径,发挥优势,充分提高社会福利政策实施的效能,对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强化制度规范建设

强化制度建设,规范主体权力话语是促进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规范化发展的重要路径。自2006年以来,随着我国一系列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不断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不断完善。但是在具体项目操作中,社会组织普遍面临操作上的难题。首先,服务的标准不明确,尤其是涉及为困境儿童提供的服务,由于其标准体系尚未构建完善,致使社会组织对服务的具体方向以及后期的评估体系并不明确。其次,监督制约机制也不够清晰,致使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界限不清,从而呈现出一系列问题。再次,经费的使用也缺乏明确的制度指导。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公益创投项目的过程中,虽然政府部门会做专门的财务培训,但仍然有部分项目支出无法报销,使得社会组织经常出现花了钱但报不了账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为困境儿童服務的积极性。对此,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制度和配套制度建设,形成更加完备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最后,还应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细则,构建专门针对困境儿童服务的法律政策体系,并建立合理有效的困境儿童服务成效评估机制,扩大社会组织的话语权,提高其参与服务的自主性。由于困境儿童的成长环境及面临的困境极其特殊和复杂,因此政府必须严格审查社会组织的专业资质以保证项目成效,避免对困境儿童造成二次伤害。同时,还应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重点向困境儿童人身安全、康复、心理服务、社会融入等基本需求满足方面的服务倾斜。从长远来看,政府有必要把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及完善购买服务的内容纳入绩效评估与监督问责机制中,从根本上保障儿童服务型社会组织发展的自主性和政府购买困境儿童保护服务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 提升专业能力建设

为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服务效能,应建立网络化关系融通,强化社会组织与其他主体间的互动逻辑,进一步提升其链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能力。对此,教育培训成为社会组织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工程。因此,需要完善为困境儿童服务的专门型社会组织在职人员的职业培训体系,提升社会组织人员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和链接社会资源的专业能力。制定社会组织的人才教育培训规划,使培训既能有效果,又可持续发展;设立专项培训基金,加大培训力度;充分结合当前网络通信等新技术,采取多种培训方式(自学、集中培训、远程教育等)相结合的形式,满足社会组织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多方面需求,以此推动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人才专业化发展,提升社会组织为困境儿童服务的能力。同时,需要完善社会组织人才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不断规范与明确社会组织人员岗位设置、健全社会组织职业制度、完善社会组织人才继续教育制度,使社会组织培训与职业资格体系相衔接。从组织建设角度来看,社会组织应强化内部治理、项目管理、资源配置能力,提升组织竞争力。另外,儿童服务有其特殊性,重复性服务会降低服务效能,必须提升社会组织自我学习、自我评估的能力,总结服务经验,创新服务形式。从可持续角度来看,还需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人才的能力,完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体系,为进入儿童服务型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提供一定政策优惠,吸纳更多高素质、热爱儿童服务事业的人才进入社会组织,以提升社会组织为困境儿童服务的整体水平。

(三) 培育专精型社会组织

为满足困境儿童的多样化需求,推动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全面、长期发展,须积极培育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具体地,可通过筹建社会组织培育中心(平台),对具有发展潜力、能够提供困境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专业化、多层次培育,促成其自发转化为专业性强、运作规范、专门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的专业型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精细化发展。以萌芽期和初创期的公益型儿童服务社会组织为培育重点,提供注册协助、组织规划、项目管理、教育培训、能力评估等一系列服务,帮助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内部治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建设。同时,财政部门可以在民政部门的服务目录指引下,每年拨出专款作为培育、发展儿童服务专门型社会组织的专项资金,为符合发展方向的儿童服务型社会组织提供启动资金、活动经费补助,重点扶持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儿童服务组织、慈善互助组织及社区服务组织;设立儿童服务型社会组织的专项奖励资金,对优秀的儿童服务社会组织给予奖励,使其做大做强;鼓励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成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开展社会募捐;多渠道落实国家对儿童服务型公益类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等。培育一批儿童服务型社会组织,在其辐射区域内,专门负责承接困境儿童服务项目,链接区域内其他社会组织,整合服务资源,共同开展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同时,鼓励有经验的儿童服务型社会组织,依托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建立行业标杆,开展服务技能培训,对有望转型的儿童服务社会组织结对帮扶、审核资格和绩效评估,加快培育专业的儿童服务型社会组织,使其“术业有专攻”,扩大专业化的内生优势,为困境儿童提供精细化专业服务。

(责任编辑:徐澍)

作者:徐丽敏 陶真

困境儿童法律援助论文 篇2:

倾听儿童的呼唤

摘 要 20世纪70年代苏格兰创立了儿童听证制度。该制度既充分考虑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成员的参与和选择权利,同时也将困境儿童问题的处理与儿童福利需求结合起来,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从而使得儿童权利得到了有力伸张。文章从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产生的背景出发,阐述了该制度的基本特征、运行程序以及践行儿童权利的具体做法,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简要的评价。

关键词 儿童权利,困境儿童,听证制度,苏格兰

关于儿童权利与地位的问题,人们倾向于这样的观点,即将儿童群体含糊地等同于成人,在法律上承认儿童是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他们与成年人一样,拥有同样的社会地位,享受同样的国家福利。但是长期以来,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儿童基本处于一种被动和接受控制的状态,他们不能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愿望,或儿童的观点和愿望不受重视,他们只能服从成年人的规范和权威。这就是说,作为一个群体,儿童只是一个法律意义上身份的确认,其作为国家公民的地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儿童权益得不到公正与合理的保护。直到20世纪70年代,苏格兰建立了儿童听证制度,从而实现了儿童权益和保护的重大突破,成为处理困境儿童(children in difficulty)①问题的典范。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旨在通过一个名叫儿童座谈委员会(the Children’s Panel)的仲裁议事庭,来裁夺困境儿童是否需要通过“强制性的”社会照顾来解决其所面临的问题,它给予儿童参与并表达自己愿望的权利,保障了弱势儿童的安全福祉与合法权益。那么,苏格兰为什么会建立这种与众不同的儿童听证制度?如何合理而有效地对儿童实施保护?它是否真正实现了保护儿童权益的预期目的?国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有40余年,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是国内的研究才刚刚起步,且侧重于司法和教育角度,缺少儿童福利和权利的相关研究。②文章从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产生的背景出发,阐述这一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度特征及其实施过程,并对其实施的效果进行简要的评价。

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的产生,与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社会问题息息相关。这些社会问题主要集中于儿童社会服务上,尤其是与之相关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据统计,20世纪50年代,苏格兰青少年犯罪率有所下降,但是好景不长,1957年,送达法院的儿童犯罪比率再次攀升。到1962年,青少年犯罪占犯罪儿童人口(指8~16岁的儿童,因为追究儿童刑事责任的年龄是从8岁开始,有些案例的实际年龄是18岁以下)的4.2%,1950年只占2.4%,10年间青少年犯罪率增长了近2倍。①通过研究发现,当时法院所接受的困境儿童是一个多元化的群体,包括犯罪的儿童、受到忽视和虐待的儿童以及问题家庭的儿童,如父母无法管教的儿童或逃学(persistent truants)儿童等,有些儿童所犯下的罪行是微不足道的(如做了无关紧要的事),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官和陪审团成员都认为不能做出“符合犯罪”的惩罚,因而不愿意定罪,结果不了了之。研究表明,这种将这类困境儿童交给法院的处理方式,不仅不能满足儿童的真正需求,相反却给那些还未真正走向犯罪的儿童贴上了耻辱的标签,这对儿童未来的成长和发展极为不利;此外,在20世纪60年代,人们开始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儿童或青少年犯罪问题,产生了新的儿童和青少年犯罪理论,该理论认为儿童或青少年犯罪是社会制度的失灵造成的,他们可能由于缺乏社会制度的关怀和照顾,以及缺少家庭和社区的看护和教育,或者在家庭中遭受了虐待和忽视,致使其走向歧路。因此,解决儿童和青少年犯罪問题,应把注意力集中在家庭及其预防性的工作之上,尤其不能将其扩大化,应该根据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需要,采取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的策略和措施。这样就需要一个专门处理儿童需求的机构或组织,来关心和维护弱势儿童的合法权益。②1961年,苏格兰成立了一个由杰出法官凯尔布兰迪(Kilbrandon)为首的特别委员会,并于1964年1月出台了《凯尔布兰迪报告》。根据该委员会的调查:在苏格兰,许多过失和困境儿童都有一种共同的特征,即缺乏正常成长的环境和经历,其社会的和心理方面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该委员会建议,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犯罪等问题,必须将儿童家庭教育与社会政策结合起来,把家庭的缺失作为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一部分,因而提出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服务的建议。它强调国家的教育和教化作用,弱化了法院处理儿童问题的程序,即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来处理儿童问题,主张不应在犯罪的儿童与需要照顾和保护的儿童之间进行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区分,而应该把所有困境儿童放在一个福利框架下进行统筹安排。为此,《凯尔布兰迪报告》建议专门成立一个中途处理机构,即儿童座谈委员会(Panel)来达成其目标。随后根据《1968年苏格兰社会工作法》[The Social Work (Scotland) Act 1968],苏格兰在1971年4月15日建立了儿童听证制度,并通过颁布《1995年苏格兰儿童法》[The Children(Scotland) Act 1995]和《2011年苏格兰儿童听证法》[The Children’s Hearings (Scotland) Act 2011],使这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由于这种制度安排,儿童的听证会接管了原来由法院办理的大部分儿童案件,将有过失的儿童从司法体系中转移出来,交由儿童座谈委员会裁决,儿童座谈委员会的成员则根据儿童或青少年的最佳利益,做出有利于他们发展与合理的解决办法,从而使之得到应有的照顾和保护。

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是一种非常实际且具有创新精神的制度设计。它既是苏格兰青少年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苏格兰儿童照顾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处理困境儿童问题上,具有突出的特色。其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发现“困境儿童”

当儿童处于困境时,如何发现之?早在20世纪60年代,苏格兰建立了儿童报告人制度。根据《1968年苏格兰社会工作法》第37节第1款的规定:“任何人,只要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该儿童有被强制照顾的需要,就可以向儿童报告人提交他所发现的关于该儿童的信息。”①这里的“任何人”,包括该儿童的父母、照顾者、家庭成员、邻里,或者一名可能会关心儿童或青年人的公众成员,都可以成为推荐人,甚至儿童自己也可以自我报告。也就是说,一旦发现儿童处于困境或出现过失行为,可被推荐(或称转介)给苏格兰儿童报告人(1996年之后,提交给新成立的“苏格兰儿童报告人管理局”)。而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被转介或推荐的儿童来自警察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和教育部门。据1992年统计显示,由警察推荐的儿童占所有被推荐儿童的73%(2013年这个比例为75%),社会工作部门占11%,教育部门占9%。②被推荐的儿童主要包括以下十种情况:(1)由于缺乏父母的照顾,在健康与发育方面可能遭受严重损害的儿童; (2)性犯罪的受害者或与之相关联的儿童;(3)可能受到虐待或伤害,或他们的健康、安全和发展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儿童;(4)或可能与实施家庭虐待的人有着密切关系的儿童;(5)需要特殊照顾的儿童;(6)犯罪的儿童;(7)滥用药物和酒精的儿童;(8)其行为方式,已经或可能对自己或他人的健康、安全或成长构成了不良影响的儿童;(9)不接受父母或监护人管控的儿童;(10)逃学的儿童等。③

据统计,在20世纪70年代儿童听证制度建立初期,提交听证会的過失犯罪儿童比例较高,约占75%以上。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起,提交听证会接受照顾和保护的儿童人数稳步上升。而在2013~2014年度,提交给听证会的儿童中,有大约92%的儿童属于非犯罪原因。④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最有效和最感人的工作是对儿童虐待和忽视问题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由于父母的生活方式导致对儿童照顾的影响,如父母吸毒或者酗酒、变更居住地点而不考虑儿童的情况;二是儿童居住条件的不良状况,使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处于严重的危险境地,如未加保护的火灾现场、污浊的环境、被尿液浸湿的床单、拥挤的家庭住房、无光照或取暖的设备等;三是父母晚上外出,将儿童单独留在家中,或者把儿童交给一个不会照顾儿童的人,或者将儿童遗弃而没有做其他照顾安排。⑤在苏格兰,各个地方政府均设有“儿童报告人管理局”,接受被推荐的儿童。“儿童报告人管理局”通过任命专职的报告人来处理各类儿童问题。

(二)儿童报告人及其职责

根据《1995年苏格兰儿童法》的规定,儿童听证制度的核心人物是儿童报告人,它被称为该制度的“守门人”。⑥不论被提交接受听证儿童(即推荐人)的本质如何,首先必须提交给报告人。儿童报告人要兼具律师、社会工作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具体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具备日常事务管理与决策的能力,他需要搜集可能会提交给儿童座谈委员会的案件的各种信息,并能够对儿童的重大问题做出恰如其分的决定,即确定该儿童或青少年是否需要进入儿童听证程序;(2)具备管理儿童座谈委员会事务的能力,包括发布座谈会会议通知给儿童和家庭、参与座谈会并做记录、提供会议最后裁判时需要的书面报告等;(3)具备与法律和社会工作人士进行沟通,以及做出符合法律和社会工作要求的能力。报告人最重要的职责是搜集各种证据,进而形成与该儿童背景相关的系列报告,以支撑该儿童作为推荐人接受听证的详细理由。与听证会相关的材料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来自学校,即儿童所在的学校应报告该儿童在学校的表现、日常行为和健康状况;第二,来自地方政府的社会服务部,由社会工作者进行周密的调查,进而形成关于该儿童社会行为的综合性信息;第三,儿童报告人自己所做的调查,他可能会找一名社会工作者谈话(如果该儿童有的话),或是他的老师、全科医生、警官或其他关注该儿童生活的人,也可直接与该儿童和家人进行交流。在这一过程中,他可以向地方当局的律师、地方检察官和社会工作者咨询相关事宜。

儿童报告人根据这些调查与研究,经过自由裁量可以做出两个方面的决定:⑦一是不需要对该儿童进行听证,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该儿童所涉及问题不太严重,就没有必要召开听证会。比如该儿童盗窃价值20便士的糖果,或者一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儿童已经接受了父母亲充分的养育,不必要通过官方介入来解决;或者,把该儿童或青少年交给地方当局,通常是交给一位社会工作者,为之提供一些咨询、指导和援助的信息。二是安排该儿童进行听证。儿童报告人认为,对于该儿童或青少年而言,有必要通过儿童座谈委员会,来颁布“强制性的监管令”来处理这一问题。那么,报告人应为儿童座谈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关的报告,根据这些报告和座谈委员会的讨论,来确定对该儿童的监管,因此报告人制度是儿童听证制度的基石。一旦做出这种决定,儿童报告人应写信给该儿童和他(她)的父母或其他相关人员,告诉他们这一决定。①

(三)儿童听证委员会及其职责

儿童听证会类似于一个裁决法庭,其重要组织是儿童座谈委员会,由三名从社区中选拔的、志愿的、非法庭系统成员组成。最初是由苏格兰座谈咨询委员会(CPAC)招募和选拔、由苏格兰国务大臣任命。2011年首次建立了“全国召集人”组织和“地方支持小组”,负责招募、培训和任命儿童座谈委员会的成员。该成员会提前收到所有与儿童背景相关的报告的副本(一般提前一周)。在听证会上,他们与儿童、儿童的父母、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任何可能与该儿童相关的人员,就儿童所面对的困境与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从而做出符合儿童成长和发展的决定,即确定是否对该儿童采取“强制性的照顾措施”(the compulsory measures of care),如果是的话,他们应该采取什么样措施。如果不是的话,或者解除该案例,或者交由治安法官或由家庭照看,由社会工作者实施监督和控制。虽然儿童座谈委员会是一种非正式形式召开的会议,但是其所做出的决定(实际上就是“监管令”),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并由地方政府社会服务部负责执行和监督。

儿童听证会上可以做出的决定包括:

(1)撤销对该儿童的听证,简言之即不采取任何行动。其中包含四个方面的安排:或者是由社会工作者为之提供日常的照顾;或者是对该儿童实施一定程度的监督与管理;或者是对儿童的父母进行必要的辅导;或者是给予该儿童所在的家庭提供资金方面的援助。

(2)做出“强制性照顾或监管”的决定。所谓“强制性照顾措施”,这个术语的意义是指对儿童的保护、控制、指导以及治疗,这是对儿童进行控制的手段,而非惩罚措施。②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将该儿童置于一个指定的机构之中长期居住,直到该儿童的需求发生改变为止。该儿童处于“公开监管”之下,最普遍使用的是居所照顾设置,如地方政府的“儿童之家”,或者是专门为那些有特殊困难和问题的儿童,如语言障碍、阅读障碍和身体残疾儿童设立的专门设施,包括进入一些特殊学校接受教育和劝导。第二,如果该儿童需要采取“心理健康法”所规定的措施,或者通过医院法令或者监护人法令,将之转给心理健康官员,这个官员将有责任把此案例交给地方的治安官来处理。第三,将该儿童置于地方当局的照顾之下,由一位社会工作者负责监管,该儿童则仍可留在家里,与父母亲居住在一起,并要“按着规定入学”。第四,将该儿童置于一种安全的机构之中接受照顾,让儿童免于受到虐待或者忽视,确保对该儿童的保护没有受到耽搁,还可安排寄宿家庭进行照顾。

不论是在社区中还是在政府建立的儿童机构中接受照顾,社会工作者都有权对已经做出的“监管”令进行复审,复审大多是因为儿童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希望通过复审改变或者更新监管的类型,如由居所监管转移到由社区監管,或者是相反。

根据法令,在对儿童实施监管期内,地方当局有责任提供资金、生活物品(包括衣物和鞋子等),或者提供与该儿童需求相适应的服务,或者根据总体评估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金。对于一个逃学的儿童,社会工作者不是简单地让这个孩子进入学校,更不可采取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逼迫该儿童入学。社会工作者必须找出该儿童拒绝或者不想去学校的原因,并与儿童的家长一起来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如通过进入“社区网络学校”学习来达成目标。

(四)其他机构及其职责

在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中,除了儿童报告人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职务,即苏格兰的地方检察官(the Procurator Fiscal)和郡治安法官(the Sheriff)与困境儿童问题直接相关。前者即地方检察官,通常负责处理年龄在8岁以上的、因犯有严重过失(如杀人)而被起诉(通常是与成人一起)的儿童,也包括一些违反道路交通法的儿童,一般对之进行支持或吊销其驾驶执照的处罚。郡治安法官隶属于高等法院,其负责处理所有严重的犯罪行为,包括谋杀、叛国罪和非常严重的经济犯罪,诸如抢劫银行和大型的诈骗案例等。此外,如果提交给听证会的儿童否认参与了犯罪,或者不赞成将自己推荐给听证会进行听证处理的话,那么该儿童应交由郡治安法官来处理并做出裁判。与儿童听证制度不同的是,交由治安法官处理的儿童或青少年,其犯罪行为会被记录在案。尽管治安法官对于某些儿童犯罪处以从轻发落或者免受处罚,但是并不能消除其犯罪的记录。①

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是一种天才的制度构想,有人将之比喻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措施”。它遵循的原则是“不为昨天而惩罚,却为了明天而救助”,②即针对儿童“需求”采取的福利安排,而非针对儿童不良“行为”进行的惩罚。该制度自1971年建立,历经40余年的社会变迁,仍然具有强盛的生命力,长时间保持稳定的发展。

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在儿童权利和利益上实现了两个重大突破:即给予儿童和青年人“参与和表述个人愿望与建议”的机会和“满足儿童基本需要”的福利原则。前者强调儿童参与决策过程、儿童表达自己意愿和在决定自身命运的问题上有选择(或放弃)权,同时考虑其年龄和成熟的情况,为之提供相关的法律指导和帮助;而后者,是指在决定儿童重大事务中,要将儿童的全部福利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为之提供最佳的照顾和服务,目的是使之健康地成长。这两个重大突破,将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表达了当今世界人们对待儿童的基本态度。正如《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③中规定的那样,儿童群体不仅需要一个法律的界定,更需要给予他们社会的认同和诉求的空间和机会。儿童作为特殊群体,“应独立于家庭,拥有独特个性和相应的人权”,“缔约国应该确保儿童在所有影响他们的问题上能够自由地表达他/她的观点,儿童观点的重要性要视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来判断”。④显然,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真正实现了《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出的基本原则,而且比《儿童权利公约》整整提早了20年之久,至今仍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和生命力。

在《1995年苏格兰儿童法》和《1996年苏格兰儿童听证法》中,既充分考虑了儿童及其家庭成员的参与和选择的权利,同时也将困境儿童问题的处理与儿童福利制度结合起来,做出了严肃的法律规定和合情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第一,在听证会的安排上,保证了儿童参与权的运用和有效性。即确保儿童及其家庭以下权利:(1)有权收到关于听证会的书面通知,且要求至少提前7天,即听证会召开之前7天告知;(2)有权了解将儿童提交给听证会的理由,并提供律师咨询服务。如果该儿童的家庭收入较低,或者该儿童的父母接受国家福利的话,可以享受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或者以较低价格获得某些法律咨询和援助;(3)有权参与听证会的全过程,并向听证会陈述个人情况,以及就相关报告的内容进行提问。还有权在不需要征得他人的赞同或支持的情况下,邀请一位朋友出席听证会(如家庭的朋友或老师);(4)对听证会上做出的决定(或称“判决”)和报告有知情权。如果认为听证会的“裁判”不合理,儿童及其父母均有权依据法律向郡治安法官提起上诉,任何上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郡法院的郡治安法官,且必须在“判决”后的21天内进行。郡治安法官将会倾听申诉人的陈述,也倾听儿童报告人的意见,以及有可能听取儿童和其他任何相关人员或守护人的意见,然后做出维持或更改原“判决”的决定;⑤(5)在听证会上,如果存在不同意见,或者需要更多信息,可以任命一位儿童守护人(safeguarder),帮助儿童座谈委员会成员,就儿童的利益做出正确的决定,以及帮助儿童对其未来做出合理的规划。

第二,听证会的安排充分考虑到儿童的年龄因素和该儿童对事物认知和个性成熟的情况。儿童听证会被设计成一种非正式性的和非法院性质的仲裁机构,它以儿童自主性和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愿望为原则,确保听证会是在有利于儿童利益的环境下进行的:(1)根据《1996年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的规定,儿童听证会的主席确保听证会出席人数为最低数额。听证会主要由儿童座谈委员会的三名成员、一名儿童报告人、一名社会工作部的代表、儿童及其父母亲和任何一个可以提供帮助的“朋友”组成,不允许公众参与听证会活动; (2)儿童听证制度,充分尊重儿童个人的意愿和选择。如果该儿童愿意的话,就给予他/她机会,如果不愿意,可由一名合适的代理人来代替他/她来行使权利;(3)儿童听证会开会的地点,是一个非常轻松的环境,通常是在一个极为普通的房间进行,没有任何法庭的装饰。所有与会者坐在一张圆桌面前,愉快地交谈。其目的是保持听证过程是在轻松和非正式的情况下进行,消除法院和法律专业人士在裁判过程中的影响。听证的过程,不是发布命令,而是通过协商、沟通,充分尊重儿童的意见,做出有利于儿童的“判决”;(4)儿童听证会中起重要作用的是儿童座谈委员会,其成员不是专业人员,而是儿童所在社区的志愿者,他们接受专业培训,不取任何报酬,一般要为儿童提供三年的服务。

第三,儿童听证会在处理困境儿童问题时,将儿童福利最大化作为重要原则,为之提供各种相应的保护和服务。根据《1968年苏格兰社会工作法》的规定,由苏格兰国务大臣负责对困境儿童問题保持有限的、间接的、最低程度的指导,鼓励各个地方当局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方式来改善儿童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①“每个地方政府的职责是通过可行的劝告、指导和帮助,来促进社会福利的开展。”②每个地方当局通过设立社会工作部进行统一管理,这样地方当局就将教育、法律、医疗和社会工作领域中已经建立起来的福利服务整合在一起,根据儿童的不同需求,对儿童进行合理的安置。如包括通过收养和机构安置对儿童实施有效的保护(由官方、志愿部门和私人组织提供,如各类“儿童之家”),通过定期的会见对留在家中的儿童实施监督,以及对于有心理问题或受虐待的儿童采取相应的处理与治疗办法。

综上所述,苏格兰是大不列颠岛第一个创立综合性儿童服务的地区。19世纪60年代,整个大不列颠岛都面临着共同的社会问题,而青少年犯罪问题首当其冲。借助这一契机,苏格兰政府从儿童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独特而又切实可行的儿童听证制度,把解决困境儿童的重点集中在家庭服务及预防性的社会工作之上,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设计,并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该制度整合了两类困境儿童,即将犯有过失的儿童,与逃学的儿童、受到虐待和忽视的儿童以及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儿童问题的处理放在一起,通过一个名叫“儿童座谈委员会”的中间机构来进行裁决和划分,最终为困境儿童找到了一条合理的救助方式。当然,任何制度设计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儿童听证制度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如在对待儿童犯罪问题的处理上,是否需要严格界定儿童违法和儿童保护问题,怎样合理地区分儿童严重违法和保护的分界,从而在它们之间划定清晰的界限,还存在较多的疑问;而在儿童听证过程中,儿童座谈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也有人提出当儿童没有自我陈述的能力时,儿童的代理人是否真正能够代表该儿童行使了权利,这里也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③

【作者简介】丰华琴,南京晓庄学院旅游与社会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儿童福利与社会史、欧洲经济与社会史。

【责任编辑:杨莲霞】

作者:丰华琴

困境儿童法律援助论文 篇3:

聚焦青少年成长 助推人民城市建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芜湖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民城市建设工作部署,切实关心和保护困境青少年儿童,团芜湖市委开展系列活动,聚焦青少年成长,助推人民城市建设。

聚焦困境儿童,打造学习空间

为认真做好困境青少年群體帮扶工作,不断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服务重点青少年面向全市群体的生动实践,团芜湖市委联合芜湖市民政局开展“助力乡村振兴·打造‘筑梦空间’”圆梦困境儿童专项行动,面向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农民工随迁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100名困难青少年,为他们量身打造学习空间,为每个孩子配备书柜、书桌、学习椅、护眼台灯,以及精心搭配的一套青少年党史学习教育系列丛书。

活动一经线上发布,就引起全市社会各界关注热议。捐款通道开启一周内,芜湖市各级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企业家、青联委员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纷纷行动、为爱接力,争当“圆梦人”,共募集资金17.08万元。

“活动前期,我们组织动员乡镇、村(社区)团组织书记,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困境儿童名单,挨家挨户,逐一上门走访,实地了解孩子们家庭情况和实际需求。”团芜湖市委权益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经过几轮摸排筛选,团芜湖市委最终确定了100名困境儿童名单。

“5月底,我们在繁昌平铺镇、荻港镇选择2户困境儿童进行‘筑梦空间’试点改造。根据试点情况,几经易稿,最终形成符合青少年特点、适合青少年学习的‘五个一’学习空间格局打造方案,为每个孩子配备一个书柜、一张书桌、一把学习椅、一盏护眼台灯,并精心搭配一套青少年党史学习教育系列丛书,在一个月内完成全市100户困境儿童‘筑梦空间’打造,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助力。”

“筑梦空间”圆梦专项行动作为“我为青年做件事”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着力点,通过改善困境儿童的学习环境,燃起孩子们学习的积极性,帮助他们树立起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让困境青少年群体真切感受到来自党和政府的关爱和社会的温暖。

接下来,团芜湖市委还将继续根据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相关要求,开发更多的“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汇聚社会爱心力量,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和动员优势,让更多的困境儿童享受到党的关怀、社会的关爱。

聚焦困难新生,爱心助学圆梦

让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所系。当接受资助的孩子们源源不断地通过自身努力改变了命运,进而反哺社会,用爱心传递希望之光,无疑是一幅令人倍感温暖的时代画卷。自2006年启动以来,团芜湖市委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助学行动已经持续了16年,累计筹集资金1500余万元,资助了5000余名优秀大学生,走出了一条充满光荣与梦想的道路。

2021年8月,团芜湖市委联合芜湖市文明办,启动希望工程2021“爱心圆梦大学”阳光助学行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本市困难家庭大学生,每名大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3000元。活动开展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市级收到92个爱心单位、企业、人士捐助近40万元。各县(市)区团委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广泛宣传发动,多渠道筹措资金60万元。市、县两级共筹措助学金100余万元,资助了300余名大学生。

聚焦重点青少年,护航平安成长

2020年10月,为整合芜湖市服务青少年的心理咨询师、普法志愿者、合适成年人等各类志愿者队伍资源,鼓励和引导青少年事务相关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搭建青少年权益工作的社会治理平台,促进青少年权益工作组织化、社会化、协同化、专业化发展,护航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平安芜湖建设,在芜湖市委平安办、市未保办、市委政法委领导下,团芜湖市委联合芜湖市民政局成立了芜湖市“鸠兹平安护航”青少年权益服务团。经过一年多的运作,搭建了由机构成员22家、个体成员7人组成的社会治理枢纽型平台。根据工作内容,下设心理健康、法治宣传与法律援助、平安建设与安全教育、未成年人观护与帮扶4个工作组。

依托芜湖市鸠兹平安护航团,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涉罪未成年人等不同类型的重点青少年群体,团芜湖市委创新打造“雏鸟驿站”关爱流动儿童、“斑马种子”护童计划、“青苗观护”问题青少年社区矫正、“童成课堂”儿童性教育启蒙、阳光课堂伴童成长、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帮教及危害度监测6个孵化项目。

“雏鸟驿站”关爱流动儿童项目。创新设立芜湖市首个“雏鸟驿站”关爱流动儿童工作站,通过家校社联动的方式,围绕流动儿童融入新群体、城市新认知、学业辅导、心理健康4个维度的需求设计活动内容,致力打造一个为流动儿童提供教育、娱乐、兴趣、人际交往、社会支持服务的新平台。

“斑马种子”护童计划。招募组建一支“护童妈妈团”志愿服务队伍,为辖区孩子及家庭提供“儿童独居安全”系列课程及主题活动,提升少年儿童独处时自我保护能力,打造一支社区内儿童服务、青少年权益保护的专业团队,探索建立多方协作联动的社区治理机制。

“青苗观护”问题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创新建立“青苗沐新”服务站,推动芜湖市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落实落地。首次将涉罪未成年人参加“青苗沐新”服务站纳入附条件不起诉内容,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嵌入未检工作的新机制,加快形成“检察机关、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体系。

“童成课堂”儿童性教育启蒙项目。针对拆迁安置社区12周岁以下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儿童性教育公益课程”“绘本阅读分享会”“情景剧模拟”“家长沙龙”等多样化的性别平等活动,普及儿童性教育知识、预防儿童性侵害,提高学校、家庭、社区的性别平等和保护儿童意识。

阳光课堂伴童成长项目。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周末阳光课堂,通过志愿服务方式,提供学业辅导、法治教育、心理健康、自护教育等服务,在寓教于乐中帮助留守儿童提高学习能力,增强法治意识,改善心理素质。

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帮教及危害度监测项目。对芜湖市监管中心中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帮教及社会危害度监测,建立动态心理健康数据库。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服务对象人数,逐一开展社会危害度评估,跟踪监测,进行观护。

下一步,团芜湖市委还将继续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搭建好鸠兹平安护航团平台,发挥青少年权益工作社会治理共同体和协同管理平台的优势,为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平安芜湖建设贡献青春力量。

作者:团芜湖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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