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农民需求保险产品论文

2022-04-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阐释普惠金融减贫机理、测度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评估普惠金融减贫绩效对推进中部地区金融扶贫具有重要意义。普惠金融通过金融服务对象的拓展缓解农村地区信贷约束并增加贫困农民收入,保险产品的普遍应用提升“因病致穷”等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金融产品成本的削减增强农民使用金融产品的意愿和能力等途径减缓农村贫困。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开发农民需求保险产品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开发农民需求保险产品论文 篇1:

浅析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供需短缺问题及对策

摘要: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等问题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陷入经营和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分析了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陷入困境的“有效需求不足”和“供给短缺”等供需问题,并探讨了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和发展中面临的供需问题背后的根源,从而提出了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 有效需求不足 有效供给不足 对策

1 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供需短缺问题

1.1意愿需求和有效需求双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防范风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需求明显不足,主要以意愿需求不足和有效需求不足两方面表现。

1.1.1意愿需求不足。

当前,我国保险服务主要集中在县以上的大中城市,适合农民的保险产品很少,农村保险市场还处于“拓荒”阶段。而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侧重于对非农业保险的补贴,这是农民农业保险意愿需求不足的一个原因。在面对农业经营和生产中的各种风险农民可以选择各种风险管理办法,它们和农业保险之间具有很强的替代关系。而相对于其它风险管理手段,农民往往认为保险的成本更高,或心存侥幸心理,不愿意购买保险。稍微了解一些农业保险知识的农民又往往认为保险这一问题的突出表现就是索赔困难。如果出险,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不仅手续极其繁琐,而且在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赔,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已经构成—个比较严重的需求不足现象。

1.1.2有效需求不足。

第一,我国农民的低收入严重制约着广大农村地区投保能力,这是导致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费率通常要比普通商业保险的费率高。经验表明,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一般在2%—15%之间,比家财、企财的损失率(1%左右)高出很多,这就进一步限制了农民的投保能力。其次,可供农民选择的保险产品少是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另一个原因。目前农业保险市场上的产品都是城市低端产品的延伸,现有产品未充分考虑农业风险特征及农户收入低且不稳定等特点,从而降低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现实保险需求很难转化为实际购买力,即有效需求。第三购买渠道的单一和不便也是影响农民购买保险实现有效需求的重要原因。

1.2意愿供给和有效供给双不足

1.2.1意愿供给不足。

我国是农业自然灾害事故多发国,一旦出现灾害,保险公司往往需要高达几千万元的赔偿,甚至上亿元人民币,尤其是在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的地区。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还是相当谨慎,趋利避害是任何一家赢利性商业运行机构的天性。因此农业保险风险大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意愿供给不足的决定因素。另外农业保险的可保标的及可保风险的特殊性使农业保险的经营面临更多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许多农民买了保险后,高枕无忧,不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导致损失扩大,另外由于农业生产分散,保险公司监督力度不够,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活动,把保险当作“摇钱树”,农业保险的这种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使保险公司在管理上面临很大的不可控性,从而极大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供给意愿。

1.2.2有效供给不足。

第一,农业保险标准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可保性较差的特征,由于缺乏大量的数据,相关的精算、测量技术难以到位,因而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中面临风险不易确定及不易分散,农业保险的费率难以计算等问题,导致了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技术难度。我国农村目前仍缺乏电脑等技术手段,甚至连电话的普及率都非常低,而且很多农村的交通非常不方便,这使保险宣传、理赔等一系列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导致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

第二,农业保险产品开发不到位,险种单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保险产品的结构不合理,险种可选性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是供需矛盾突出的一个重要因素。产品缺乏创新,一方面产品雷同多,细分度不够,达不到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组合效应。另一方面产品开发能力弱,更新换代慢。

其次保险中介机构缺位是农业保险市场上供需不平衡的原因之一。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村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于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没有充分利用农村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这一中介形式。第三,农业保险发展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导致人才严重缺乏。数据表明,我国保险市场人才供需比例约为1:4,农业保险市场的这个比例将更大。人才的极度匮乏,特别是核保、核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的严重不足,使供需矛盾日渐严重,已成为制约农业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2 改善供需矛盾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分析

2.1积极优化发展农业保险的外,部环境

国际上,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在保险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国际平均水平重要,政府在推进这项事业的过程中承担着特别重要的任务,政府因该在农业发展政策,农业保险秩序,税收政策,保费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鼓励政策等方面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加以引导,积极优化农业保险的外部环境,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2.1.1明确农业保险的社会定位及法律定位

第一,明确农业保险的社会定位。

各级政府因配合保险公司应通过应用赔付案例等积极宣传农业保险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农业方面的重要意义以及在防范农业风险恢复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方面的重大作用,大力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增强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以提高农业保险的社会地位。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国家应通过各种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研究农业保险,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正确认同,使农业保险成为保险公司业务拓展的新的切入点。

第二,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由于国家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可在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农业保险创造所需的法律环境。在条件逐渐成熟时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

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中央政府应制定和出台《农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具体的目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实施方式、组织机构及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范,从法律体系上明确农业保险的政府职能作用、经营主体资格、保险人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财政补贴、税收等方面的内容,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奠定法律基础。使农业保险有法可依,保证农业保险机构相对独立性和保障农业保险业务规范运作。

2.1.2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一,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对农dk保险的补贴属于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许多发达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支持农业的政策工具。对农业保险都实行补贴制度,一般补贴率都在40%以上,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补贴高达70%以上。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我国目前除免征种养农业险营业税之外,对农业保险没有其他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特别是没有直接的保费补贴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价格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陷入两难境地。首先,政府应对农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是对受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的农险业务免征一切税收,并按照经营规模给予相应的管理费补贴;二是对投保农民给予保费补贴,解决农民保费支付能力低的问题,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扩大承保覆盖面。其次,农业保险在承保理赔时也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农险标的面广、分散,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熟悉农民情况,只有依靠县、乡、村政府的组织推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更好地为农民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第二,提供必要的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建议种、养两险以外的农业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税金部分全额计入保险公司大灾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反哺农业,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第三,提供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国家应建立巨灾准备金制度,以提高国家风险控制能力;农业保险公司起步晚、基础设施薄弱,国家和各省应给予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鉴于农业保险事关国计民生,国家和各省应给予信贷优惠,提供低息、无息、贴息贷款。国家应从粮食调入省份收缴一部分财政费用。作为农业保险基金,保证粮食主产区农业的稳步发展。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先起步、后完善”的循序渐进原则,在已确定的农业生产条件好、农畜产品商品率高的试点地区,加大扶持力度,认真总结经验,确认试点成功后再逐步推广。

2.2制定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战略

2.2.1改变管理理念——农业保险应走专业化道路

在美国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专业化程度很高,对农业保险都实行了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农村保险作为特殊意义上的保险,只能说其积聚资金的方法是借鉴了保险的原理,而其经营的目的却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去甚远。所谓专业化不是仅仅成立单独的农业保险公司或农业保险部门,更应该是走管理和技术专业化的道路。我国应把农村保险与商业保险分离开来,以便于制定和执行经营农村保险所必须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方法,规范从业人员资格和市场,通过大胆创新,运用多种服务模式不断拓展农业保险服务范围,使农村保险与国家发展农村经济的政策同步运行,同时农村保险必须与商业保险分别核算,单独建账,以便于税赋方面执行特殊政策,以保证农村保险基金的积累。另外农村保险在费率厘定、条款制定,展业理赔等诸方面都必须采取同商业保险不同的专业化经营管理内容和方式。

2.2.2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制度体系

农村保险的服务对象是目前我国经济力量最薄弱、最无力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袭击的广大农民和乡、镇、村办企业,而且作为保险标的又面广分散,这些特殊情况要求农业保险发展必须建立规范有效的专业化的管理制度体系。第一,收集大量业务数据建立代码,如各种农业风险代码,单独险种代码统计分析检索标准等。第二,围绕农业保险的经验环节,建立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如承保制度,核保制度,客户服务制度,产品开发与审批制度,效益考核与评估制度,电子化应用管理制度等。第三建立客户信息管理体系,如经营机构公共客户数据库,公共信息查询和利用中心等,建立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

2.2.3建立专业化服务管理理念

良好的专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保险应具备的经营管理理念。保险公司最基本的功能是理赔功能,而理赔信誉是保险公司很重要的一个品牌。以良好的专业化服务管理提升保险公司的理赔功能,进而把农业保险仅提供理赔管理转变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管理是我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要从承保、核损、理赔等多方面入手,加强业务调研,总结经验和不足,改进保险服务。开展为农民提供上门续收保费、代办理赔手续、小额赔付送款到户等一系列“便农”服务,延伸客户服务功能,利用农业保险网络帮助农民收集农产品购销信息与劳务供求信息。另外要加强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加快对农业保险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培养,特别要加强对乡镇、村居农业保险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培训,要吸收懂保险、懂农业、懂气象、懂动植物病虫害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逐步提升农业保险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专业化水平。

2.2.4建立农业保险产品开发体系

设计农业保险产品时,要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保险条款要通俗易懂、投保手续要简单可行,要根据农业风险和灾害损失的地域性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实行差异化的保险费率;要运用风险修正系数,充分调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和加强对保险标的管理。保障要适度、保费要低廉,以减轻农民负担;险种要丰富,服务高效农业,逐步使保险产品覆盖到主要的种植业农作物和养殖业品种,满足多层次农业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因地制宜色新农业保险产品,除主要粮食作物保险外,还应开展林木、油菜、香蕉、烟叶等特色作物保险,及农产品价格、农产品质量和天气气象指数保险等,涉及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园艺、生猪、家禽、水产养殖等多个领域,建立我国保险产品开发体系,提高农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确保农民遇灾不返贫。

2.3制定我国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战略

2.3.1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制度。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频繁,为了保证承保公司有效赔付能力,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完善的再保险支持制度。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在农业保险方面的先进经验,必须推行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农、林、牧、渔

等产品的生产,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国内具有再保险经验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进行分保,进一步分散农业保险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以更好体现保险的大数法则原理。

2.3.2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体系。农业灾害风险多发,且经常呈现集中性、巨灾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一旦巨灾损失发生,单纯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地方财政就很难独立承担与消化,不仅会造成偿付能力危机,更有可能影响到政府的信誉。这要求各级政府和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巨灾风险的防范与化解,通过创新农业保险机制,增强农业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正常年景农业保险的盈余以及企业资助等多途径筹措巨灾风险基金,增强各级政府农业巨灾风险的统筹能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要建立长效机制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尽量减少临时动议和随意调整,保证政策实施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此基础上必须建立重大灾害的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应急预案,确立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建立组织指挥系统,并建立预警和预防机制、制定应急响应的具体方法和步骤,落实应急处理的保障措施,注重灾害数据的整理、分析和运用。

2.3.3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领域和重点,初期应坚持少品种、广覆盖、大保面。先把涉及国计民生的主要种植业和养殖业产品作为重点,各地也可根据资源优势,自主确立几个本地主要产品,以减轻财政负担。

2.3.4建立多层次风险防范机制。农业保险不能简单地采取与其他保险一样的方式,必须考虑到整个行业的特点和农业特性建立多层次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农户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组建专门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尽可能分散农业风险,让农民得到有效的保障补偿,同时也尽量减少保险公司的损失。

2.3.5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其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比一般商业保险更为严重而且难以防范。首先实行共保,提供低保障,广覆盖的风险保障服务并可以使用不同地区和个人的收成记录、相关气候状况以区分不同的风险类型,向不同风险水平的农民收取不同的保费,从而减少逆向选择的影响。第二对待道德风险可提供无赔款优待,对于没有获得赔付的农户次年投保时适当降低保费交纳数额,对信用好的农户购买保险时,给予保费折扣。利用农村基层农技人员通过他们展业和防损、理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水平、改进保险条款设计如规定免赔额等防范道德风险。

作者:秀 英

开发农民需求保险产品论文 篇2:

普惠金融减缓农村贫困的机理分析与实证检验

摘要:阐释普惠金融减贫机理、测度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评估普惠金融减贫绩效对推进中部地区金融扶贫具有重要意义。普惠金融通过金融服务对象的拓展缓解农村地区信贷约束并增加贫困农民收入,保险产品的普遍应用提升“因病致穷”等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金融产品成本的削减增强农民使用金融产品的意愿和能力等途径减缓农村贫困。2005年以来中部地区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其综合指数、广度指数和深度指数的均值分别由2005年的0.349、0.284和0.510提升到2014年的0.850、0.898和0.727。在1%置信水平上,普惠金融综合指数和广度指数每提升1个百分点,农村贫困率分别下降0.151和0.122個百分点,普惠金融深度指数的回归系数为负但并不显著。可通过加快发展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和农村保险等措施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

关键词:普惠金融;金融扶贫;减贫绩效

引言

金融扶贫是重要的扶贫攻坚政策措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指出“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十三五规划提出“发挥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作用,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让农民、小微企业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电视电话会议”指出“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聚集”。

金融扶贫的工作重点是大力发展普惠金融[1]。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亦称金融包容(financial inclusion),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自2005年被联合国提出以来,普惠金融一直被视为可以解决贫困问题、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包容性社会的一种重要机制[2]。中部地区贫困人口数量多,扶贫开发任务十分艰巨:在2014年全国7 017万农村贫困人口中,河南和湖南的贫困人口数量均超过500万(全国超过500万贫困人口的省份仅有6个);在2012年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中部地区占据了151个,占比达到25.5%。因此,厘清普惠金融减贫机理,科学认识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并评估其减贫绩效,对推动中部地区金融扶贫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HJ68x〗

理论界对普惠金融是否具有减贫效应尚有争议。权利贫困理论认为金融服务等基本权利的缺失是贫困的重要原因[3],提出将信贷干预作为反贫困的重要措施[4],并将穷人的信贷权提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5]。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认为贫困地区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金融机构都会设置很高的信贷门槛,未享受金融服务的贫困家庭容易陷入“贫困陷阱”[6],而基于信贷约束理论的研究认为普惠金融通过信贷为贫困地区农民带来财富增长从而达到脱贫[7]。Burgess 和Pande以印度农村地区为研究样本的研究发现当地农村地区开户量每增加1%可以减少农村贫困率0.34%[8];Beck等采用跨国数据的对比研究发现,具有较发达金融系统的经济体能够更快地消除收入不平等现象,降低贫困水平[9];Manji研究发现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使用频率与贫困率负相关[10]。崔艳娟和孙刚分别以存贷款余额与GDP之比、国内债券余额、股票市值和保费收入三者之和与GDP之比这两个指标来度量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实证研究了1978-2007年我国贫困发生率与金融包容之间的关系,发现金融包容能够显著降低贫困水平[11]。但Navajas [12],Mallick[13],Brau [14],Roodman[15]等对小额信贷的减贫效应提出了质疑,认为小额信贷等普惠金融服务只限于在穷人中进行宣传而没有能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不能显著降低贫困率,贫困村互助资金并没有瞄准贫困农户[16],有劳动能力但处于最低收入水平的贫困农户仍难以有效利用互助资金的贷款服务[17]。

国内外研究丰富发展了普惠金融减贫理论,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指导,但也存在着以下不足:(1)主要从信贷约束的视角阐述银行信贷的减贫效应,鲜有系统分析普惠金融减贫机理的文献;(2)实证分析普惠金融减贫绩效的国内文献较少,仅有的个别研究中,测度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的指标较为单一;(3)对普惠金融是否具有减贫效应尚有观点上的分歧,因而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实证检验。本文创新点是从金融功能的视角较系统阐释了普惠金融减缓农村贫困的内在机理;并从普惠金融广度(即普)和普惠金融深度(即惠)两个维度构建了由每万人拥有的银行网点数等14个指标组成的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实证测度了中部地区2005年以来各年度、各省域的普惠金融综合指数和维度指数;采用面板回归模型实证检验了中部地区普惠金融综合指数和维度指数与农村贫困率之间的关系。

一、普惠金融减缓农村贫困的机理分析

金融功能理论认为金融体系具有集聚和分配资源、管理和分散风险、便利清算和支付、提供信息等经济功能,这些金融功能的发挥对推动贫困农民发展生产、抵御风险冲击、增加收入和提升内生发展动力等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受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过程中基层分支机构大规模撤并等因素影响,广大农村地区面临着突出的金融供给不足、金融成本高企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民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普惠金融通过提升农村地区、贫困农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金融可获得性和降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成本,促进金融在缓解信贷约束、增加农民收入、防范风险冲击中功能与作用的发挥等途径减缓农村贫困。

(一)通过金融服务对象的拓展缓解农村地区信贷约束并增加贫困农民收入

1.缓解农村信贷约束。普惠金融通过将传统金融未能有效服务到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农民纳入到有效服务对象中来,缓解信贷约束。(1)拓宽金融服务的空间范围。通过加强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物理网点、ATM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建设,填补金融服务空白,降低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提升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可获得性。(2)拓宽金融服务的人员范围。首先,通过放松抵押担保要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如小额信贷等微型金融产品提供的信用贷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等,满足了那些不符合传统金融抵押担保要求的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的金融需求,提升了其金融可获得性[18]。其次,通过开发适合贫困农民、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特点的金融产品,破除了其难以从传统金融获取金融服务的障碍。

2.增加贫困农民收入。正规信贷的可获得性是影响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农民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关键要素之一 。(1)普惠金融通过向贫困农民提供资金、信息、智力等支持来促进其增产创收的能力。通过缓解贫困农民的信贷约束,以及在此过程中为贫困农民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信息,增强贫困农民增产创收的内生动力。(2)普惠金融在支持农村小微企业、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产业发展过程中,为贫困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从而有利于其收入增加。

(二)通过保险产品的普遍应用提升“因病致穷”等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

1.提升“因病致贫”的健康风险冲击抵御能力。通过医疗保险有效抵御疾病等健康风险导致的“因病致穷、因病返贫”。据国务院扶贫办统计,截至2016年初,全国现有的7 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返贫的比例高达42%[19]。通过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等保险产品,有效抵御疾病等健康风险对农民生活的冲击。

2.提高“因灾致贫”的自然风险冲击抵御能力。通过财产保险、农业保险抵御自然灾害冲击。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大灾容易导致农户致贫返贫。以2015年为例,经民政部等部门核定,我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全国18 620.3万人次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达21 769.8千公顷,绝收面积达到2 232.7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 704.1亿元[20],给受灾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冲击,部分农民因此陷入贫困境地。

3.增强“谷贱伤农”的市场风险冲击抵御能力。通过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期货等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抵御价格波动给农民收入带来的冲击。由于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农民收入受农产品价格波动影响较大,以2015年为例,小麦、玉米和水稻三大主粮收购价格全线下跌,其中玉米价格平均下跌20%以上,专家估算这将给农民带来近千亿元的经济损失[21]。

(三)通过金融使用成本的削减增强农民广泛使用金融产品的意愿和能力

金融抑制论表明,发展中国家对通过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价格的不合理控制,抑制了金融需求和金融体系的发展,造成了农村地区信贷约束的普遍存在性,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有效的金融服务,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生产生活所需资金,而民间借贷的成本较高,一方面严重制约了对金融产品的需求,阻碍了金融功能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使得资金借入者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

普惠金融通过金融市场成本的削减增强农民广泛使用金融产品的意愿和能力。(1)通过利率市场化、对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减免税费、再贷款等定向调控政策措施,促使金融机构有能力有动力降低贷款利率等金融产品使用成本。(2)随着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加,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将促使其通过开发新产品、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率等方式降低金融产品价格,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又使金融机构进行节省成本的无物理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成为可能。(3)ATM机、网上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开发与建设大幅降低了农民使用金融产品的时间成本、交通成本和价格成本。

二、中部地区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测度

测度普惠金融发展水平,首先需要构建合理的普惠金融评价指标体系,选择科学的普惠金融发展指数。本文从普惠金融的综合指数、单维的广度指数和深度指数来实证分析中部地区2005-2014年期间的普惠金融发展水平。

(一)指标体系构建

最早提出普惠金融測度指标的是Beck[22],此后Sarma[23]从地理渗透性、产品可接触性、使用效用性等3个维度,王修华和关键[24]从渗透性、使用效用性、可负担性等3个维度,焦瑾璞等[25]从可获得性、使用情况和服务质量等3个维度分别构建了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测度指标体系。在借鉴上述研究成果基础上,按照目标导向性、层次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则,从普惠金融广度(即普)和普惠金融深度(即惠)2个一级指标、金融服务渗透性等4个二级指标、每万人拥有的银行网点数等14个三级指标构建了普惠金融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二)普惠金融指数选择

Chakravarty 和 Pal[26]基于公理化方法构建的普惠金融指数(简称CP指数)具有标准化、单调性、齐次性、可分解性等优点,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编制的人类发展指数(HDI)的拓展,本文选择该指数来测度中部地区普惠金融发展水平。

计算公式为:

其中k为测度指标的个数,xi 、mi 和Mi 分别为第i个指标的实际值、最小值和最大值, 0

(三)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05-2014)和中部六省的统计年鉴(2006-2015),由于数据可获得性,样本选择期间为2005-2014年。

(四)结果分析

根据公式(2)和(3),借鉴Chakravarty 和 Pal、陈三毛和钱晓萍[27]对r的取值办法,测度了r取0.5时中部六省2005-2014年期间的普惠金融综合指数、广度指数和深度指数(见表2)。表2显示,2005年以来,中部地区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其综合指数、广度指数和深度指数的均值分别从2005年的0.349、0.284和0.510提升到2014年的0.850、0.898和0.727。

三、中部地区普惠金融减缓农村贫困的实证检验

(一)模型构建

贫困减缓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考察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对贫困减缓的影响,引入经济增长、教育水平、财政支农等非金融因素,构建如下面板模型。

其中因变量农村贫困率(RPOV)以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表示,核心自变量FII为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控制变量中,经济增长(RGDP)对促进农民就业和提升政府三农支出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是反贫困的必要条件,为避免与FII的共线性,以可比价格GDP的增长率来表示;教育水平(EDU)能提升贫困农民的人力资本水平和增加其收入能力,是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以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来衡量;政府财政支农(GOV)对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作用,以财政预算支出中农林水事务支出所占比重表示。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样本研究期间为2005-2014年,数据来源于各省统计年鉴(2006-201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5-2014),普惠金融指数来源于实证测算。表3给出了各变量的统计描述。

(三)数据平稳性检验

为避免伪回归,确保估计结果的有效性,采用相同根单位根检验LLC(LevinLinChu)检验法和不同根单位根检验FisherADF检验法对面板序列数据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如果在两种检验中均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则表明此序列是平稳的,反之则不平稳。表4检验结果表明,各变量的面板序列数据平稳。

(四)结果分析

首先,采用Eviews9.0对模型进行冗余固定效应检验,似然比统计值显示,在1%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固定效应是冗余的原假设,表明存在显著的个体效应。豪斯曼检验结果拒绝了个体效应与解释变量不相关的原假设,因此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

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模型拟合系数R2达到0.703以上,F值达到13.155以上并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模型拟合效果较好。普惠金融综合指数和广度指数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151、-0.122并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中部地区普惠金融的发展整体和发展广度具有显著的减贫效应。

普惠金融深度指数的回归系数为负但并不显著,可能原因:一是金融服务的成本相对于贫困人口而言依然较高,从而制约了其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这可以从各省市贷款中基准利率未上浮所占比重过低得到说明;二是由于受收入水平等方面的限制,贫困人口在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的使用效用性较低。

控制变量中,经济发展(RGDP)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其反贫困效果显著。教育水平(EDU)的回归系数为负但并不显著,可能原因是贫困人口因受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制约,其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同时由于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的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提出了更好要求,从而阻碍了贫困人口的就业进而影响其收入。财政支农(GOV)在普惠金融深度指数的回归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在普惠金融综合指数和广度指数上的回归系数不显著,可能解释:一是财政支农的水平依然较低,这可从财政支农支出所占比重较低得到印证;二是财政支农的结构不够合理,贫困人口从财政支农中获得资助的比例和力度相对较小。

(五)稳健性检验

为考察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分别测度了r取0.25和0.75时中部地区2005-2014年各省各年度的普惠金融综合指数、广度指数和深度指数,其面板回归结果的方向与显著性水平与上述分析一致,表明分析结果具有稳健性。

四、結论与建议

依据金融功能理论,在分析普惠金融减贫机理的基础上,根据普惠金融的内涵,从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构建了由每万人拥有的银行网点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基准利率未上浮的贷款比重等14个指标组成的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测度指标体系,采用CP普惠金融指数法,测度了中部地区在2005-2014年间各省域、各年度的普惠金融综合指数、广度指数和深度指数,结果表明中部地区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在此基础上,构建面板回归模型实证检验普惠金融的减贫效应,结果显示,在5%显著性水平下,普惠金融的综合指数和广度指数每提升1个百分点,贫困率就分别下降0.151和0.122个百分点,普惠金融深度指数的回归系数为负但不显著,从而表明中部地区普惠金融发展减缓了农村贫困发生率。该结论的政策含义是,以发展普惠金融为核心推进金融扶贫具有重要意义,在发展普惠金融的过程中,要以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为重点。

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普惠金融减贫效应,提出如下政策建议:(1)加快发展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促进金融机构在县、乡、村设立分支机构;(2)加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28];(3)进一步发展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农业保险、自然灾害保险,提高保险的密度和深度;(4)加大金融机构服务农村地区和贫困农民的工作力度,积极开发适合贫困人口、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特点的金融产品;(5)借助互联网金融,加快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建设ATM机、电话银行的进度,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度;(6)广泛开展“金融扫盲”等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妇女、老年人等群体的金融知识专题教育活动,推升其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意愿和使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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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学松孔荣

开发农民需求保险产品论文 篇3:

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农村小额保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由于其保险金额较小,保费较低、保险期限较短、手续简便等特点,农村小额保险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扶贫与农村金融发展手段。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已试点两年多。调研发现,农村小额保险在推广中存在农民保险认识不足、已有保险产品种类较少、保险服务网络不完善、缺乏相关政策与法律支持等问题。对此,本文提出了促进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保险;保险费率:保险公司

农村小额保险是一种依据保险经营管理为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保障的机制,其保险金额较小,保费较低,保险期限较短,产品形态一般是风险保障型,投保和理赔手段都比较简单。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对辅助农民脱贫致富、支持农民创业就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义重大。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和金融发展手段,农村小额保险在世界上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所重视。但农村小额保险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存在一定风险,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必须准确理解农村小额保险风险的成因及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找出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对策。

一、我国农村小额保险试点的发展现状

2008年8月,我国正式启动了面向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工作,在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九省(区)率先开始探索,以中国人寿、太平洋、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四家保险公司作为首批试点公司。此后,平安养老险、中邮人寿和人保寿险也相继获批试点。2009年4月,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在首批试点的9个省区内,保监局可根据情况增加试点乡镇。同时,增加河北、内蒙古、安徽、山东、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10个试点省、自治区作为试点区域。至此,试点区域扩大至19个省(区)。目前,已经开发的主要保险产品有:互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农产品种植保险(果树、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甘蔗等作物的干旱、洪水、台风、冰雹、火灾和病虫等危害)、养殖保险(家禽、生猪、奶牛、水产品养殖和母猪繁育等的灾病危害)和农机类、蔬菜大棚和房屋保险等。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不超过65%,实现了保本微利;试点地区续保率超过70%,农民续保意愿较好。表1和表2是第一批试点省区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河南省2009年小额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承保率及赔款支付情况。

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保险有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全村统保模式。即在条件成熟的农村,借助基层政府组织及其成员(村干部),以广泛宣传为基础,以产品说明会为核心,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将符合投保条件的村民全部纳入小额保险范畴。按照筹资方式的不同,在具体实施中有四种情况:一是由村民承担全部保费。二是由村委会通过村办企业、村企业家或村级集体经济,为村民支付保费。三是多方按比例分担保费。如,在山西晋中,在20元保费中,政府出20%,保险公司让利20%,农民负担60%。山西省是全国农村小额保险第一单和农村小额保险团体保险第一单的产生地,也是全村统保模式的发源地。试点之初,提出每个市分公司统保一个县,每个县支公司统保两个乡,每个乡镇网点统保两个村的推广策略,并采取以农村墙体广告、海报标语、广播、黑板报为主的宣传活动,使农民对小额保险有了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该模式是相对比较成功的,但其最大问题在于农民承担的保费比例过高,因为对于一般的农作物或家畜保险,农民只负担20%的保费,其余80%由国家和各级政府负担。因此,这种模式对收入偏低的地区来讲不一定适用。

第二,联合互动模式。联合互动模式是与政府惠农政策相衔接,以减少销售和服务费用,并最终实现双赢的保险模式。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迅速,保险公司利用“新农合”的服务网络收费和提供相关服务,可减少建立额外销售和服务渠道的费用。这种模式是利用“新农合”网络平台,采用联动合作模式推广农村小额保险,特别是主要借助基层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基于“新农合”现有的服务网络,将小额保险作为“新农合”有效的配套产品推出。如,中国人寿湖北当阳支公司运用“新农合”平台,将小额保险产品作为“新农合”的有益补充,运用“新农合”收费渠道快速扩大覆盖面。在2009年的试点中,保险公司已通过“新农合”代办承保19.8万人,覆盖面达到当阳市农村人口的56%;而2010年续保情况良好,目前已承保近13万人,全市续保率已达60%以上。这种模式关键在于如何理清“新农合”与保险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信贷保险1+1模式。即保险公司与小额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农信社等)合作,销售小额贷款借款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保险等。在这种模式中,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目前仅限于销售某些与特定贷款相配套的保险产品,但如何在更深层面进行合作是这种模式将来发展的方向。

二、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环境

(一)国家对“三农”工作的重视为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统筹发展城乡商业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标志着低收入农民缺乏基本风险保障的现实问题,将从商业保险层面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2009年4月,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2010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国家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试点工作的逐步展开为进一步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积累了经验

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到2009年底,全国农村小额保险累计承保超过1110万人次,承保收入超过2.7亿元,提供保障金额近1700亿元。其中,2009年新增承保人数超过871万人次,新增保费收入超过2.3亿元,提供保障金额新增近1400亿元。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刚刚起步,保险公司的试点工作为今后我国更广泛地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农村支付结算的“快通工程”为农村小额保险提供了便利的支付环境

从资金支付的方便程度看,我国农村的支付环境正在发生明显改观,这得益于央行推动兴建

的农村支付结算系统“快通工程”。在“快通工程”中,目前城市中已广泛普及的ATM、自助银亭等自助服务设备在各级乡镇的覆盖率不断提高,而在一线城市中广泛应用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等电子支付服务功能,也在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对参与农村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而言,农村支付结算的“快通工程”客观上为开展农村小额保险提供了便利的支付环境。

三、农村小额保险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小额保险近几年在我国发展很快,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农民缺乏保险意识,对农村小额保险认识不足

许多农民对小额保险的方法、作用等了解不多,保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保险救助灾害、扶贫济危的本质含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低收入人群具有了一定的小额保险购买力,但一些人对保险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对保险持有偏见,对收益不能立竿见影或可能不发生赔付的农村小额保险,抱有怀疑的态度,认为保险不可靠。因此,很多农户对农村小额保险的购买积极性不高。

(二)农村小额保险产品种类少,农户可选择的余地小

目前,我国农村的小额保险的范围比较小,险种比较少。主要包括小额寿险、小额意外和小额健康险、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及小额信贷保险。此外,保险中介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一些适合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小额保险产品,如“果树保险”、“奶牛保险”、“小麦火灾保险”、“蔬菜大棚保险”等等。这些产品大多数是从普通险种中变换出来的,有的仅仅是减少了保险责任,随之降低了保险费用,有的是减少了保险期限而变成了小额保险。总之,目前的这些险种差别不大,农民可选择的余地比较小。有的险种缴费期限过长,对收入不是很稳定的农民来说不太合适,而农民急需的如意外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仍处于空白状态。另外,一些对农业生产至关重要的险种没有推出。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农业大国,自然灾害每年平均使我国6亿亩作物和2亿人口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60亿元左右。特别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一家一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弱。然而,相关的农业险种一直没有推出。如,在调查中发现,对小麦危害比较大的小麦旱灾保险,很多公司没有设置,如果遇到大旱天气,农民就会面临较大损失。原因主要是因为如果遇到大旱年份,会导致小麦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对保险公司而言损失会非常大,负担不起。

(三)农村小额保险销售渠道单一,服务网络不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销售主要依靠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个人营销。虽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但在没有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妇联、村委会、合作社、计划生育协会等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不能从事商业活动,所以保险公司无法依靠他们发展小额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销售仍是小额保险的主渠道。

(四)缺乏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政策和法律的支持是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我国目前对经营农业小额保险的机构除免征营业税外,并未给予其他优惠待遇,这与农业保险风险高、收益低的状况极不相称,未能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原则和调节功能。另外,对农业保险立法是当今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而我国至今没有对农业保险单独立法。

四、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保险宣传,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

农民保险意识直接决定着农村小额保险的需求,是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基础。农村小额保险是一项新的事业,许多农民对其了解不多,甚至认为参加农业保险是白交钱,看不到可能的风险,侥幸心理严重。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农民是主体。因此,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如海报、讲座、电视、广播等。在宣传中要让农民对农业风险危害性、投保的利弊等有清楚的认识,同时把农业保险与乱摊派区别开来。

(二)加大支持力度

可在税收上实行优惠政策,如,对办理农村小额保险的保险机构,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从而提高保险公司介入农村小额保险市场的积极性。适当的优惠政策和广阔的农村市场能吸引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投身到小额保险之中。国家还可对农民进行一定的保费补贴。这样,不但能缓解农民因收入原因而无法购买小额保险的情况,而且有助于扩大小额保险的覆盖面,推动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合理布局农村服务网点,以村为最小单位,以村委会、村卫生所等村级单位为依托,通过建立小额保险专员和临时理赔点来构建基层服务体系。在县级保险公司设立小额保险管理机构,设专人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如参保人数、地区等)设立保险专员,由县一级的保险公司进行管理。一个保险专员负责几个行政村或一个乡。针对农村小额保险可能存在集中理赔的问题,可以建立临时理赔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的保险公司派人进行理赔,平时则由保险专员负责理赔。

(四)完善农村小额保险的相关法律

由于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具有分散性等特点,对其管理必须将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综合运用。应加强农村小额保险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农民、保险经营者等行为主体在农村小额保险发展中的作用。明确农村小额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管理原则、经营组织、农民参与形式等重要问题。同时,针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制定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农村小额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农村小额保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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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佳睿)

作者:张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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