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论文

2022-04-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以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为标志,农村基层民主质量将大大提升。“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等,一并列入农村六大制度建设,是对十七大关于基层民主建设新要求的贯彻,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在农村的具体化。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论文 篇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层实践探析

[摘要]基层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起到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提高基层民众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度及实现基层民主自治的作用。然而,在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中,却仍然存在着协商走过场、群众盲目性参与及协商制度不够规范、协商结果落实不到位等现象。因此,提高基层干部的协商意识,促进基层协商民主有序开展,创新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以制度机制保障民主协商结果进入基层决策,这对于完善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探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层协商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收稿日期]2015-03-31

[作者简介]陈国富(1971—),男,河南商水人,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蕴涵及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蕴涵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意指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决策者通过协商形成决策并推动决策执行的政治活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目的是让不同群体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系统的反映,通过协商和妥协达成共识,借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政治协商。它既蕴涵着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亦即党际协商,也包括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亦即人民政协协商。其二是社会协商。社会协商主要有三个层面:即基层群众自治过程中社会组织间的协商、企事业单位及职工代表大会上的协商和虚拟空间中网民之间的协商。我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价值理念以及“贵和尚中”、“和而不同”的传统文化理念,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文化基础和丰富的精神资源,从而也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注入恒久的生机与活力。当然,以承认社会文化多元异质、利益格局复杂多样为前提的西方协商民主也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新型民主的实现形式。在理论上,系统地阐述了中国为什么要协商、协商什么、怎么协商等重大问题;在实践中,构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个协商民主的运作平台,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制度保障。毛泽东还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党的十二大把它拓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改革开放之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四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写入党章,并强调建立社会协商制度的任务是“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了长足的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协商决策机制建设,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2005年党中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更加明确地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归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并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既是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结果。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基层实践探索意义重大

首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提高基层决策的合法性。基层公共决策只有在获得广大决策对象的认同和支持,即获得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实施。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民众在政治上的平等参与而完成的。特别是对推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农村基层来说,协商民主决策的合法性是其能够获得最大多数民众支持的关键。其次,协商民主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觉悟和政治参与度。公民较高的政治觉悟来源于其政治参与度的提高,而基层协商民主正是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度的重要途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协商民主为公民参与基层政治生活提供了平台,并能够促进基层民众的相互理解与尊重;二是基层协商民主有利于包容差异。参與民众由于所站角度不同其认识当然也就不同,正确对待这种差异正是民主协商的目的。再次,基层协商民主有利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基层协商民主的宗旨就是通过公众参与来达到公共事务的解决,为公众提供表达意见的平台,最大限度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来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化解基层社会可能存在的社会矛盾的目的。

二、基层协商民主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

(一)基层协商民主的推进存在走过场现象

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存在着“走形式”这种现象。我们在重庆市所辖区县的某个街镇基层的调研中发现,在有关民政救济资金49次公开评议中,参与投票的虽说是从各个村设立的听证库人员中随机抽取的,但49次评议的参与旁听的人员总数不到500人(听证人员及评议对象除外);甚至还存在着部分民主评议只是象征性地评议,采取的仍然是村支两委讨论的小范围民主决策形式。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部分基层民众认为生计问题大于民主,再加上农村基层大部分中青年长期在外打工,留守人员多以老幼病残为主,不方便也不愿前往参与听证;二是部分村组对于民主听证评议认识不到位、宣传不够、知晓率不高;三是部分村民对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不够,认为只是搞形式、走过场,不愿前往。

(二)基层协商群众参与盲目性较大

我们在调查统计中了解到,对于参与的协商事宜,特别是涉及资金的协商,村民更加关注的是资金的最终归属,而对于具体的申请、享受条件则不是很关注。以临时救助为例,根据该区民政部门相关的文件规定,是针对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征地农转非困难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进行的救助,但部分村民信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信条,以各种理由采取“哭闹加上吊”等方式进行胁迫申请,并要求获得救济,严重违背了救助原则。这表明基层民众对于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取舍存在一定的思想不纯、觉悟不高的现象。这一方面说明基层在宣传过程中可能存在疏漏,未能让民众吃透政策,导致民众局限于只关注自身利益诉求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存在群众只关注能够争取的利益,而对于公众和集体利益的考虑则不够重视。

(三)基层协商民主尚需规范合理

重庆市某区基层的全部49次公开民主评议中,对申请救助的3785人次中的3520人次实行了临时救助,获得救助的申请占比达到93%。这只能说明,这些基层民主协商事务的高通过率,虽然与前期的基础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也说明在参与协商的人员中,有的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参与协商过程。虽然是作为平等的主体进行协商评议,但能积极发言的很少,没有很好地履行协商主体的职责,严格地对参与协商事务进行民主评议,表达自身的意见。同时,在基层协商过程中,特别是村级听证过程中也存在着该回避而未采取回避措施的情况,由于同居住在一个村甚至一个组,必然存在着区域观念、裙带关系或者矛盾纠纷,部分利益相关者或矛盾对立方不仅不回避,甚至优先进行诱导,这些都造成对部分听证对象不能理性地质询及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也干扰了听证评议的结果。

(四)基层民主协商结果落实不到位

由于现有决策构架中,民主协商所提供的各项建议、措施一般只是作为决策参考,而决策权仍掌握在具体负责的少数人手里,从而使民主协商的结果难以在决策中得以体现。诸如在价格听证中,纵有众多反对意见但仍旧实施。另外,听证结果公示缓慢也颇受质疑。依据相关救助文件规定,对民主评议产生的结果都严格要求进行公示。但在该区基层的49次民主评议产生的结果中,当天进行公示的有10次,次日进行公示的有32次,两天以后进行公示的有17次,甚至有部分公示是在该区镇政府的督促下才进行。同时,在49次协商评议结果中,有5次的结果在初步公示中未能完全公示,经发现指出后才予以全部公示,8次结果在公示过程中受到人为破坏。这些在公示过程中存在的公示不及时、公示不完整、公示不连续等现象,一方面可能存在着结果与民主协商的背离,另一方面也说明基层干部在处理公共事务中应有的公开透明缺失,这些都造成群众对公共事务讨论结果的质疑。

三、加快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对策举措

(一)提高基层干部协商意识,创新基层协商民主制度

一是提高基层干部的协商意识。基层干部应当主动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提高民主协商的自觉性,让大家畅所欲言,真正做到协商是民主的协商。二是加强基层干部与群众的交流。在干部与群众之间形成良好的协商合作关系,把协商真正纳入基层决策的程序轨道。基层决策中凡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时,都要让各方的利益主体参与讨论,通过不同意见的协商与对话达成妥协和共识,借以强化基层决策的民意支持率。基层干部还要敢于把事务拿到协商的平台进行讨论,切实做好协调工作,使大家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公共讨论。三是要加强制度创新,积极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创新要以保障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使群众平等、自由、充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为出发点和目标,坚决避免因为个人原因而篡改制度。四是加强监管促落实。任何政策、制度的效果都是落到实处方能显现其具体作用。对于在基层实施的各项协商民主实践以及各项政策措施,都应该加强对其实施过程中的全方位监管,发挥公众、媒体的监督作用,利用新媒体技术,制定科学、可行的监管制度,纠偏矫正,杜绝弄虚作假,促使协商民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前行。

(二)加强村民协商意识建设,促进协商民主有序开展

一是要加强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公示栏、黑板报等多种传播载体,对协商民主事务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宣传中既要讲清楚事务的目的,也要宣传事务的流程、原则及事务协商解决的方式方法,使协商的事务在协商之前就能够整体、全面地深入公众的心里。二是坚持原则注重公平。一要坚持法律原则,协商事务要符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有明文规定的,一定要在法律法规的范畴内进行协商处理。二要坚持平等原则,协商的主体之间都是平等的机构或个人,都有充分表达的权利与自由,以平等的心态进行协商有利于达成共识。三要坚持公平原则,协商主体无论是双方还是多方,都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不以个人的好恶、个人的利益来权衡,才能保证事务的解决,达到公平性。四要坚持公正原则,协商事务是公开透明的,公众对于共识的达成与解决只有在客观公正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认同,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发动民众积极参与,促进公众协商意识的提高。村(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是我国基层群众组织的制度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只有构建良性的参与机制,才能发挥广大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首先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扩大基层民主的政治主张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逐步培养和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其次要在实践中增加他们参与决策的机会。把那些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与村民直接相关的公共事务交给村民自己决定,最后形成認可和尊重自我管理的习惯和制度,从而正确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客观公正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民主协商。

(三)加强协商主体全程参与,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共事务,公民有最基本的知情权、参与权与决策权。在公共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前期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多以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听取公众的诉求表达;中期对初步形成的方案再次征询公众意见与建议,进行进一步地修改与完善;后期在充分尊重公众意见,调整完善处理结果,使公众全过程参与公共事务的处理,一方面体现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另一方面也确保公共事务处理的合理合法。

(四)以制度保障协商结果入决策,确保公众诉求得以实现

一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保障民主协商结果的落实。建立协商结果进入基层决策的机制,对于协商过程中产生的并获得公众广泛认可的结果,应当纳入基层的决策;而对于在票决制民主中获得多数赞成票的结果,应当场进行公示,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等使协商民主成为摆设的现象,确保协商结果得到落实。二是强化协商结果公示制度,保障公众的民主监督。协商结果公示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给予基层民众最基本的知情权,而基层协商民主也只有开诚布公,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因此,基层的民主协商要强化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范围及时效,采取张贴、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公共事务讨论的结果及时全面地进行公示,让民众清楚明白公共讨论的结果。同时,基层干部也要虚心接受村民对此结果所进行的有效监督,从而保证协商结果的公开性。三是完善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民众协商的实效。加快对协商监督与反馈机制的建设,构建一个有协商、有反馈、有监督、有实效的协商民主机制。一要完善监督平台。在加大公示力度的同时,由有威望、有责任心的群众成立监督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等,广泛收集群众对公共事务协商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二要落实反馈机制。对群众举报的情况,要及时地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应程度地答复,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复。

总之,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内在要求。因此,积极探索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对于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及确保基层社会稳定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贺俊春

作者:陈国富

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论文 篇2:

农村民主制度升级 村民自治更开放

以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为标志,农村基层民主质量将大大提升。

“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等,一并列入农村六大制度建设,是对十七大关于基层民主建设新要求的贯彻,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在农村的具体化。”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詹成付近日兴奋地说,此时,他手里拿着新华社10月19日受权发布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并将基层民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并列在一起,使之成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方面,还在新修正的党章中增写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内容。均是希望通过发展基层民主,依法保障和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我国基层民主制度中涉及人口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了更加系统、全面的阐述。这表明在改革开放30年制度探索和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将更加重视民主质量的提升。

制度设计全面升级

决定在总结30年来推进基层民主的经验后,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了更加完整、系统、全面的设计和阐述。一个指向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呈现在人们面前。

其中,“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被明确列为当前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重点。

“抓住了这四句话,就基本上把握住了农村基层民主的方向和重点,也回应了各界对改革方向的某些猜测”,长期研究、从事基层民主工作的詹成付如此说。

比如“扩大有序参与”,涉及到“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农民在县乡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农民的联系”、“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等内容。

“推进信息公开”涉及村一级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等内容,也体现了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对接。

“健全议事协商”涉及“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等关键性改革内容,有望将农民的民主协商层面提至乡镇一级,依法保障农民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强化权力监督”涉及深入开展“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等内容。

除此以外,决定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阐述,还包含着一些保障制度健康发展的制度设计。

像“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2012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意在形成乡村两级民主互动的崭新局面。

又如“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侧重于应对新形势下农村建设的新问题,也是扩大村民自治范围的重要内容。

为确保基层民主在规范的轨道中发展,决定特别提到了“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涉农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实现民主与法制的配合与呼应。

为保证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拥有良好的物质保障,决定还指出了“采取多种措施增强基层财力,逐步解决一些行政村运转困难问题,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等内容,减小农村民主管理在现实中的运行阻力。

“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如此全面、系统地阐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健全方向,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詹成付解读道。

突出“在实践中解决问题”

2007年11月,在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东傅宅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民杨祥云和黄兴荣分别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和委员。

然而在此之前,经村民举报、公安部门取证查实,二人为竞选村委会主任,从5月份开始,以几千到数万元不等的价格向选民拉票,共花费9万余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稠城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当即宣布二人当选无效,组织另行选举。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给予二人9天和6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在决策层看来,基层民主还大有完善的余地。诸如此类的贿选等现象,仅仅是农村民主选举中的一个比较“扎眼”的问题。除此之外,村民民主决策程序不规范,民主管理形式化,民主监督不到位,也是困扰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难点。詹成付司长概述了目前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其一,在民主选举中的违法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候选人不是由村民依法推选和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乡镇政府、党委或村党组织指定;有的农村不按法定程序进行选举,不公开计票,不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有的村到届不按时改选,原班子不选举就连任;有的村换届选举后,老班子不交工作、不交账,新班子履行不了职责。还有的地方以“停职”、“诫勉”、“离岗教育”等名目,变相用行政手段撤换村委会干部。这些做法都程度不同地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其二,在民主决策中存在着用间接民主代替直接民主的倾向。比如,有的农村地区以村民会议召开难为由,长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法律规定须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授权就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决定。有些村民代表开会前没有同村民沟通,会上发表的只是个人意见。有的农村村民代表会议不但行使村务的代议权和决策权,而且还行使人事罢免权,违背了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还有些村庄在决策重大村务时,既不召开村民会议,也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而是由党组织或村委会,甚至党组织领导人个人说了算,把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干部自治,村民群众很有意见。

其三,在民主管理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比如,有的农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是由干部群众一起讨论制定,而是由少数村干部制定,约束村民的多,而约束村干部的少。有的村村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的形式随意性很大,流于形式。有些农村村务管理混乱,财务既不让村民参与管理,也不向村民公布情况。这些做法使村民对村干部失去了信任,也直接影响了村务管理的民主化程度。

其四,在民主监督中存在薄弱环

节。比如,有的农村村委会只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但不组织或不许对村委会成员进行评议。有的村委会既不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也不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评议,使得村委会得不到有效监督。有的农村实行村财乡(镇)管,使村民失去了管理和监督村财的权利。有的地方把村委会成员享受误工补贴标准的决定权,集中到乡镇党委、政府,削弱了村级民主监督的权利。

詹成付说,虽然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已经走过了30年的制度探索和经验积累过程,但是民主的实践仍然不足,这是以上这些问题的主要成因。

民主的氛围、习惯和能力不是一天养成的。作为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基层民主可谓培育人民民主能力的大学校。从1998年至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仅仅10年时间,村委会换届选举也只进行了3届,农民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的养成,基层干部的民主素质和对基层民主的认识,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练和成长。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面对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如何保障农民在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民主权利;面对乡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增多,如何改进农村民主管理方式,合理提高老人和妇女在村民代表会议中的比例,进而增强基层民主参与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随着农村社会利益和阶层分化,如何使行业协会、产业协会等新兴的社会组织有效参与村内事务的协商、决策和管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也有待于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只能回到实践中加以解决。那些认为基层民主问题太多,主张放弃民主的激进观点,以及对现实问题采取放任、回避态度的‘懒汉做法’,都是不负责任和不可取的”,詹成付说,“这就是为什么决定不惜‘文字成本’,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词后面全部加上‘实践’二字的原因。其目的就是在于强调实践,强调‘在实践中解决问题’。”

事实上,各地的基层民主实践也正在不断推进。比如今年,山西省纪委、组织部、公安厅和民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严肃选举纪律、保障村委会换届选举秩序,对农村党员干部群众提出了“六个做到、六个不准”的要求,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贿选等行为“有报必查”、“露头就打”。此前,浙江省也曾发出过类似的红头文件,并严肃查处了多起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以警后人。

村民自治更加开放

决定关于“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内容,对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政策的指向十分明确,希望以此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比如“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这一方面指明了农村的基层民主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对一些地方存在的乡镇政府、党委或村党组织指定村委会主任的做法作出了正面规制。另一方面,也对民主选举作出了“公正”和“有序”的基本要求。

“村委会选举是中国唯一采取以‘一人一票’方式进行提名、选举和罢免的直接选举,因此绝不能是无序的。‘有序’有两方面含义,一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选举程序;二是要符合社会秩序。那些在选举前滥发小广告、抹黑竞争对手、殴伤其他候选人等方式,就不符合‘社会秩序’”,詹成付表示。

在民主决策实践方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民主决策的传统形式,但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民主决策形式不断涌现。比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将村民“民主恳谈”作为村级民主决策的前置程序,通过村民的平等对话、研究讨论、民主协商,广泛汲取村民意见建议,由此实现村民对村内重要事务决策的广泛参与。

“‘村民议事’是一个新的概念。这表明了高层对农民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等临时性的、较为松散的民主决策形式的尊重和认可,将这些形式吸纳入制度范围,其核心目的在于更好地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决策的执行力”,詹成付说。

从“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的要求看,与政府管理相区别,农村基层的民主管理以自我管理为特点。在传统意义上,村民的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制定村规民约方面。但是,随着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诸如“蔬菜协会”、“手工艺协会”、“旅游协会”、“老年协会”、“禁赌协会”等新的社会组织逐渐增多,对村民各方面行为产生了规范和约束作用,实际上已经成为民主管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则点出了村民民主监督的重点和难点。

2008年,我国仅中央支农资金就超过了5000亿元,随着公共财政阳光普照农村力度的不断增强,农村基层财务监督的重要性较之以往进一步提升。以新农合、大病救助、义务教育、救灾、低保、各类农业补贴为代表的各类转移支付项目的“进村入户”,小水电、沼气改造等清洁能源建设的账目,部分地方集体经济的经营状况等,都呼唤着“财务监督”力度的加强。

“这对于搞好干群关系、提高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效,都具有很强的现实作用”,詹成付指出,“将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列为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在现实中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协商民主扩展至乡镇一级事务参与

“健全议事协商”是决定关于农村协商民主的一个新的提法,其中包含着广阔的制度空间。权威人士认为,通过“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民在基层民主中的政治参与程度将进一步增加,农民的民主协商层级有望提升至乡镇一级,这将大大提高农村议事协商的含金量。

根据此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农民对乡镇一级事务的协商、参与范围将被大大扩展。

“比如乡镇政府的办公会议、乡镇人大会议让普通农民旁听、评论;乡镇的预算对农民公开、听取农民意见;农民评议乡镇公务员的政绩;甚至原来由乡镇政府就能拍板的某些政策,也要在全乡范围内征求意见,这些形式都可以探索”,詹成付说,“这就在乡镇人大制度之外,又开辟出一条基层农民的诉求表达渠道”。

可以想象,如果这一制度精神在现实中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将使农村基层的民主管理产生两大变化。

一是,乡镇政府将感受到前所未有的来自基层的“协商压力”和“监督压力”,促动乡镇政府加快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是,农民的政治参与需求将得到更大程度上的满足,各方利益诉求得到更好的表达、各方利益更加均衡地体现在政府决策之中,使更多矛盾化解在基层,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农村的议事协商,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不乏思考和争论。但是这一提法正式写入党的文献,这还是第一次,体现了扩大协商民主、落实农民民主权利的改革方向”,詹成付说,“当然,这一新机制的内涵、外延,以及实现形式,仍然要靠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作者:杨 琳

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论文 篇3:

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要循序渐进地推进基层民主并且加强新农村基层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新农村 民主 法制

我国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灿烂远景所作的描绘。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在政治建设方面,主要是在加强农民民主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和农村法制建设,引导农民依法实行自己的民主权利。因此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保障,没有完善的民主法制建设,农村社会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稳定与和谐,更谈不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民主法制建设是关键,而民主法制建设的最主要内容,就是要切实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程,同时,通过“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合法维权”的手段,通过法治手段来实现对新农村的治理。所以,加强新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保证。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搞得好不好,关系到中央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程度,只有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依法真正落实农民群众参与村级重大事务管理的各项权利,才能真正把党和政府关于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及措施落到实处。

我国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新农村民主建设方面。首先,民主选举流于形式。选民对如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正确的认识,还没有意识到手中一票的神圣,以至于让别人“代勾候选人”的情况屡见不鲜。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所以对村里选举漠不关心。同时,现行法律在有关选举和罢免的程序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还存在不少漏洞。因此,村民直选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需要在组织操作规程上加以完善。

其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长期被忽略。真正实现民主决策的情形较少。现实中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多数村仍实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并没有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在民主管理方面,村务公开内容单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忌讳颇深,不予公开。个别村财务管理混乱,政务财务不公开,土地承包不民主,宅基地划分不合理,导致上访事件不断出现;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形同虚设,部分村的村务公开栏和财务公开栏流于形式。

此外,村民自治积极性不高。在一些地方农村的政治民主成为一种附属式的民主,依附于乡镇政府、党组织,成为了一种形式上民主。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没有理顺,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协调,有的村党组织包办一切,不注意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事。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各自为政,相互之间不配合,造成村里的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使村民自治的发展严重受阻。

新农村法制建设方面。第一,農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较低。大多数农民对法不感兴趣,认为没有必要去学法,更谈不上用法,殊不知法律已经渗透到生产、生活及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法律的传统心理、知识、观念、思想并没发生根本性改变,依然崇拜权力,屈从于权威,置法律于不顾非法行事。因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

第二,新农村建设在法律制度上还不完善。应该看到当前立法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不少的农村、农业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如农民权利缺乏保护、法律难以得到普遍认同、法律法规呈现明显漏洞等,造成了法律进入农村的困难。农村已有法律规范需要加强,比如和农民的民主权利联系密切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不够完善,规范化不到位,以至于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完善我国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建议

循序渐进地推进基层民主。首先要加强农村民主选举。农村民主选举指的是村民委员会选举,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农村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直选来体现自己的民主权利,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好途径。加强农村民主选举,首先从心理上使村民重视自己选举权的行使,然后在实践时使选举权变得贴近生活的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具有可操作性。最后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完善。

其次要重视并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既重视村民自治制度中民主选举,又重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建设,努力改变四个民主不平衡发展的状态,这应该成为未来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重中之重。要实现村民自治制度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进一步发展,必须从制度建设上下手。建立健全有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使村民的民主权利真正落实到实处。

再次要提高村民自治的积极性。通过各种方法减少阻碍村民自治的不利因素,提高村民自治的积极性。民主视角下的农村村民自治问题,应以民主的方法解决民主问题,民主实质上也是一种程序,需要靠制度来保障。民主必须与制度同步推进,才能实现有序的民主。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镇政府通过培训、宣传、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帮助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区分政务与村务。基层党组织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对村级事务的干预应当以政务为限,即由政府决定下达并必须执行的任务。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主要负责处理村务,即涉及到村级共同体内与村民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实现合作治理,针对宗族势力干扰村民自治,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政府必要的引导,实现村民自治。

加强新农村基层的法制建设。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为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狠抓农村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培育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积极引导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的广泛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农村报刊、标语、横幅、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使广大农民基本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办事和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其次要健全新农村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农村立法工作。农村法律建设必须赋予农民同等的权利,必须尊重传统文化,得到农民内心的认可。同时关注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法条。针对农村现阶段民主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改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让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在民主选举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赋予了村民罢免村官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所以建议降低罢免门槛,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程序。关于贿选,各地普遍反映认定难、调查取证难,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比较多。所以可以从选举程序上把关,可以建立选举的全过程公开制度、秘密投票制度、委托投票的严格限制制度等等。

在民主决策方面,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增加村民小组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充实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在民主管理方面,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评议的内容。河南省邓州市推行的“四加二”工作法让村民在农村建设中说了算,在实践中获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这一工作法,让农民群众自己定事、自己决策,解决了农村许多难事,办了群众多年想办而没能办成的许多实事,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所以,搭建合适的平台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实现民主管理。

在民主监督方面,增加村务监督机构和村务档案制度,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并明确任期和离任审计包括的事项。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有效遏制村官腐败现象,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总之,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必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健全的基础上进行。没有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制建设作保障,就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在我国,只有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才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才能有利于繁荣富裕、民主法制、文明和谐的新农村的建设。(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

作者: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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