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员就业工作方案

2023-07-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份优秀的方案要对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安排,包括实施细节、步骤等,也许你已经写过不少方案,但你真的懂得方案撰写的精髓吗?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戒毒人员就业工作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戒毒人员就业工作方案

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控工作,提升工作水平,经镇禁毒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

1、确保管控率。2021年各村(社区)要确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控率保持在99%以上。

2、确保真实性。实施“管控攻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真管控。

3、确保规范建档。按照《XX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要求,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档案。

4、确保在册吸毒人员信息准、情况明、地址详、控管实,认真搞好帮教帮扶,减少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的风险。

二、工作措施

1、制作动态管理表。各村(社区)禁毒专干要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制作尿检动态管理表,标明每个对象的尿检时间,确保及时出具尿检通知告知对象,督促其到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进行尿检。

2、实行定期尿检。各村(社区)禁毒专干要对本辖区社戒社康对象在例行尿检前出具尿检通知,通知经本人或监护人签收后纳入档案。

3、开展谈心谈话。对在外地的对象可采用微信、电话等形式进行谈心谈话、保留必要的信息后纳入文字记录。对在本地的对象要进行禁毒宣传和谈心谈话,谈话记录经被谈话人签名并按手印后留档备查。

4、提交督促报告记录和合影。本地范围内尿检的对象要求有本人和民警或禁毒专干的合影照片,并要出示尿检报告单;异地尿检对象要求寄回尿检报告单和合影照片。各村(社区)禁毒专干要将合影照片和尿检报告单归档。

5、维护网络化信息。各村(社区)禁毒专干要在网格化管理系统中维护所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信息。上传照片、尿检时间、尿检报告和谈心谈话记录等资料。

6、各村(社区)要对本辖区的毒情了如指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更要找到本辖区责令社戒(社康)对象,及时督促其报到进行尿检。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控是村(社区)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能职责,经常调度社戒(社康)人员的日常管控工作。

2、社区戒毒对象的尿检周期从报到之月后算起,第一年是每一个月一次尿检;第二年是每2个月一次尿检;第三年是每三个月一次尿检。社区康复对象的尿检周期从报到之月后算起,第一年是每二个月一次尿检;第二年是每三个月一次尿检;第三年是每半年一次尿检。突击检查不得少于3次。

3、强化保障。各村(社区)要按照县禁毒委、镇禁毒办的禁毒文件要求,配齐专干力量要将禁毒工作经费纳入支出预算计划中。

4、督查考核。2021年起镇禁毒办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日常管控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采取与对象通话、核对信息资料的方式检查管控情况,实行每一季度一排名,将计分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5、严厉打击。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对象,各村(社区)要安排派出所民警对对象进行警示提醒。对尿检缺失三次以上的对象坚决执行强制戒毒。

第2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四章 通信、通话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实施检查时,应当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所在大(中)队批准,可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电话与配偶、亲属电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国外、境外配偶、亲属通话,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五章 探访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 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二条 探访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当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当有工作人员在场。

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探访人员关系的证件。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对没有证件或与证件不符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四条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第六章 探视

第二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以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配偶、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单位、就读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应当说明探视者与被探视者的关系和探视理由;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病危通知书或者公安机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探视:

(一)处于急性脱毒期的;

(二)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三)其他不宜办理探视的。

第二十九条 探视由大(中)队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审批表》,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强制隔离戒毒抽批准。一次探视时间不得超过5日(不含路途)。逾期不归,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告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探视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接送。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探视费用自理。

第九章 所外就医 第四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具备治疗条件,地方县级医院无法治愈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的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在大(中)队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部门、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所外就医意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审核,报其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 所外就医批准后,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填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证明》,通知担保人将所外就医人员接回,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一次所外就医时间为1至3个月,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了解所外就医人员疾病治疗情况,对已经痊愈的及时收回所内执行剩余期限;未痊愈的可以续办所外就医手续。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到期的所外就医人员回所进行诊断评估。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的费用自理。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五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所内表现进行奖惩。

第五十七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奖励种类为表扬、嘉奖、记功三种,惩罚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 第五十八条 奖惩由大(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审批表》,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五十九条 奖惩决定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宣布,须本人签名确认后存入档案。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条 奖惩结果应当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第十三章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诊断评估准予提前解除或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提前或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规定之日起计算;

(二)延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与原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合并执行;

(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含路途)、所外就医的时间,计算为已经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

(四)强制隔离人员擅自离所或探视期限不归的时间,不计算为已经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

第六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填发《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由大(中)队宣布并发给本人。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提前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亲属及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六十七条 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接到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或受委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后,应当及时向本人宣布。 第六十八条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毒所应当及时发还代管财物,结清账目,办理出所手续。

第3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工作实施细则

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教育矫治工作实施细则

(草稿)

第一章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育矫治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提高法律道德意识,改变不良心理,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第三条对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的教育矫治采用课堂化、个案化及社会帮教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对拘役犯、缠访闹访及酒驾类人员采取长短期分别适用矫治的原则,即六个月以上包括六个月适用长期教育矫治,接受全程教育矫治内容,六个月以下适用短期教育矫治,接受教育矫治内容以针对性矫治所属分类教育为主,如酒驾类人员主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关于酒驾人员的新规定。

第五条入所期教育矫治是指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入所后的第一个月。主要教学内容为:所规纪律、权利义务、法制教育、心理健康、行为规范训练及对适用短期教育矫治分类教育等。 第六条入所期教育矫治目标在于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增强身份意识、做到知错认错、熟悉所规纪律。此阶段课堂化教育不得少于25课时。其中,入所教育10课时、法制教育5课时心理健康5课时、行为训练5课时。

第七条所规纪律课程内容包括:省局下发管理要求及所制订实施的相关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法制教育课程内容为相关刑法内容。

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目标在于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了解 心理咨询、掌握一定的心理调适方法。

第十条行为规范训练主要是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日常行为规范训练、队列训练、文明礼貌训练和内务训练。制定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行为训练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入所期教育矫治结束后,应对接受教育矫 治的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进行考核,教育矫治考核内容应包括:掌握基本知识的书面测试;应知应会的现场测试:是否知错认错的书面认识评定等内容。

第十二条入所期教育结束后至出所前一个月为全面矫治期,此阶段主要教学内容为: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矫治、行为矫治和文化补习等。

第十三条全面矫治期教育矫治目标在于帮助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树立法制观念、掌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促进心理健康、提高文化素质。此阶段课堂教育不得少于100课时。其中,法制教育20课时;公民道德建设20课时;文化教育20课时;行为训练20课时;心理健康教育20课时。

第十四条法制教育目标在于普及法律常识,培养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的知法守法观念,其内容应包括:刑法、《上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和有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第十五条公民道德教育,目的在于培养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增强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家庭责任感,培养正确的是非善恶和荣辱观,提高道德素质和文明素质,改变道德水准低下的状况。

第十六条对于文盲和文化水平较低,年龄在四十周岁 以下的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应开展文化补习,通过文化教育促进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认知能力的提高。

第十七条在全面矫治期应大力开展心理矫治,目的: 改善不良心态,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方法。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掌握心理健康知识。按要求努力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矫治活动,帮助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改善心理状态。

第十八条在全面矫治期应积极开展行为矫治,目的在 于改变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不良的行为习惯,养成文明、健康的行为习惯。

第十九条在全面矫治期应大力开展社会帮教、创建浓 厚的所区文化、开展经常性的文娱体育活动等矫治方式开展 教育。

第二十条全面矫治期教育矫治按四个月为一个教学周期。

第二十一条各科教学任务完成后应组织考试或考核,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完成全面矫治期教育矫治内容并离出所时间一个月为出所期教育矫治。此阶段主要教学内容为:就业指导训练、社会适应训练、回归社会心理训练、形势政策教育。

第二十三条此阶段矫治目标在于帮助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

第二十四条就业指导训练主要内容是择业观教育、就业形势、就业需求、应聘技巧、就业推荐、自我创业等。目的是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树立正确择业观,了解就业形势、掌握应聘技巧,提高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率,树立生活信心,开始新的生活。

第二十五条社会适应训练的主要内容是帮助即将出所的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预测生活环境、社会变化所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在做好回归思想准备的同时,学会应对各种困难和问题的技巧和一定生活技能。目的是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正确认识自己、他人、环境、家庭和社会,确保回归社会后能够采取恰当的行为,有效应对和处理回归后生活中的各种需要和挑战。

第二十六条形势政策教育主要内容是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及基本政策。目的是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了解并能用正确的观点观察、分析和认识国际国内形势,掌握国家低保、医疗、就业等政策及救济渠道,认识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打消顾虑,树立生活信心。

第二十七条回归社会心理训练重点是回归前心理调查、 团体心理活动、回归心理指导等。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健康心 理的形成,增强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回归前的心理准备,以积极的心态投入社会。

第二十八条各项训练或教育内容完成后均应组织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考核或考试,考核或考试结果应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积极主动向社会有关部门提供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在所情况、提出接茬帮教建议、定期开展跟踪调查、协助地方对重点人员开展帮扶工作,以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率。

第三十条本细则为教育矫治纲则草稿,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第4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月湖街2011年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下简称《禁毒法》),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大力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吸毒人员的性质、吸毒成瘾行为的特征和戒毒治疗科学规律,树立科学戒毒的理念,充分发挥新的戒毒工作体制和继往开来接茬帮教的经验优势,以固定居所社区为基础,以单位和家庭为依托,建立集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于一体、具有月湖特色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二、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由街办事处主任谢春芬为组长;街办事处副主任田野、赵湘汉、成艳、派出所所长李宏为副组长;街综治办、城管科、社会事务科、财政所、司法所、派出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派出所办公,由刘斌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三、职责分工

街综治办: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指导协调,掌握工作进度,全面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社会事务科: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考核,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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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所:负责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对实现就业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保障。

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司法援助;配合派出所开展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

派出所: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检测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财政所:将社区戒毒(康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工青妇组织:负责进度宣传预防,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落实工作力量 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在街道办事处挂牌。负责督促社区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定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里咨询矫正、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就学或就业援助、定期告诫和定期戒毒效果评估、医疗服务等,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指导和服务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开展吸毒人员见面排查,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 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吸毒人员见面排查,摸清吸毒人员现实状况、分布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吸毒人员现状,对仍在吸食毒品且成瘾严重的,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一批;对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登记掌握一批;对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建库登记一批;对人户分离、下落不明吸毒人员发现转递一批。在此基础上,对符合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 ─2─

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康复)。

(三)加强吸毒人员日常管理,落实工作措施

要正确把握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的双重性质,针对每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实际情况,强化日常管理和帮教。工作中,要借鉴开展接茬帮教的经验,依靠“多位一体”的帮教小组,促进吸毒人员的转化,发展具有月湖特色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要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建档,详细记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体情况、戒毒(康复)情况、评估情况、解难救助情况等。要严格落实“五个一”的帮教措施。每周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见一次面”;每半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做“一次尿检”;每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心里咨询”;每半年开展“一次评估”。要依法查处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吸毒人员,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依法送强制隔离戒毒。要结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加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及时将社区戒毒(康复)情况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随时更新、维护,充分利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的各种信息,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服务。

(四)开展禁毒宣传“进社区”活动,提高全民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识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毒法》的主要内容,宣传毒品的基本知识及其危害,特别是新型毒品的知识及危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毒、防毒和拒毒的能力。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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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禁毒法》,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禁毒委有关通知精神及《南宁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成立**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禁毒委主任

副组长:。。副县长、县禁毒委副主任

。。县公安局局长、县禁毒委副主任

成员由县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药监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以及各乡镇、华侨管理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禁毒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副局长陆超担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蒙启才、教导员韦建家担任。各乡镇也相应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负责本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实施。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通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初步建立阶段(200*年2月中旬)。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方案,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对现有吸毒人员进行排查梳理,制定并采取针对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完成专职人员工作配备、戒毒专业服务组织成立、禁毒志愿者招募等工作;建立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阶段(200*年2月20日至3月31日)。要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增添措施,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探索出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三)总结经验、全面实施阶段(200*年4月开始)。要认真总结经验,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具体任务

(一)明确和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组织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同时协调公安、司法、卫生医疗、民政、人事劳动等部门认真履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并明确领导及部门职责;要按照《戒毒条例》要求的人数,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不得少于1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社区要围绕每名社区戒毒对象(社区康复人员)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帮扶人员,落实帮扶措施,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戒毒专业服务组织,引导戒毒社会工作者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探索设立禁毒志愿者组织,招募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三)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戒毒工作措施。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要在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下,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的培训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责任制(建案立卡、定期见面、谈话等内容)和责任追究制;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制度;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执行地点变更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四)解决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等机制。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要根据本地吸毒人员状况、戒毒工作所需人员经费情况认真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建立戒毒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工作职责

要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力度。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职,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要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公安部门: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二)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司法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

(三)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

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检测工作;为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和心理干预辅导并建立康复档案。

(四)民政部门: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五)发改部门:会同公安、司法等部门规划建设戒毒医

疗机构。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

(七)人事劳动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八)教育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九)工会、共青团、妇联部门: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十)各乡镇、华侨管理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1、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戒毒(康复)方案;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并督促其履行协议。

2、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修复家庭关系,解决其实际困难。

3、按规定上门家访,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谈心,了解其思想、戒毒(康复)生活、交友等情况,掌握其行踪,并制作谈话笔录或工作记录。

4、定期或不定期通知戒毒(康复)人员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尿检。

5、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法制教育,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除对毒品心理依赖,提高其识毒、拒毒、抗毒能力。

6、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

7、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8、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时,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发出告诫书;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9、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满三年,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已经戒除毒瘾的,应当报请原社区戒毒(康复)决定机关批准解除其社区戒毒(康复)。

10、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外出前的禁毒教育工作,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排查摸底,及时掌握外出务工人员情况,通过其家属劝告其在外务工要遵纪守法,不要参与吸毒贩毒等帮教工作。

六、实行禁毒工作联系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禁毒法》,推动我县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县禁毒委各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分片包干,帮扶乡镇(管理区)禁毒工作制度,具体内容:

(一)检查督促乡镇(管理区)全面落实《禁毒责任状》各项内容,帮助指导乡镇(管理区)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成员单位定点帮助乡镇(管理区)在明确单位一把手为主要帮建责任人的基层上,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派出人员到定点乡镇(管理区)指导,毒情严重的地方要挂牌整治,依靠基层组织,发动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加大打击、收戒力度,遏制吸毒、贩毒蔓延,毒情严重从根本得到好转。动员家属管好吸毒人员,使吸毒人员走向新生,确保定点村(社区)无失控吸毒人员。

(三)组织人员到定点乡镇(管理区)指导帮扶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6.26”禁毒日或其他时间,派出人员到挂点单位指导督促开展禁毒宣传。

(四)禁毒委成员单位有责任帮助所挂钩的乡镇(管理区)落实其与县政府签订的禁毒责任状,凡乡镇(管理区)禁毒工作考评不达标的,负责联系该乡镇(管理区)的县禁毒委成员单位的禁毒考核也定为不达标,实行一票否决。

各成员单位联系挂钩点:

1、县规划建设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城厢镇;

2、县检察院、县教育局联系南圩镇;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联系雁江镇;

4、县法院、县财政局联系那桐镇;

5、县工商局、县文体局联系丁当镇;

6、县司法局、县林业局联系乔建镇;

7、团县委、县公安局联系古潭乡;

8、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局联系都结乡;

9、县卫生局、县妇联联系布泉乡;

10、县总工会、农业局联系屏山乡;

11、县法制办联系**华侨管理区。

七、对象范围

(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16周岁的;

(四)70周岁以上的;

(五)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社区戒毒(康复)是贯彻《禁毒法》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序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积极探索。要围绕明确和落实主管部门及具体职责、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解决人员和经费保障制度等四个重点,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服务,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三)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要围绕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水平;要抓好典型,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强化督导,畅通信息。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主题词:公安禁毒方案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第6篇:戒毒康复人员收治与管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4/8/27 16:08:03 | 来源:广西戒毒管理局网 | 作者:覃永康 王英 |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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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戒毒康复管理工作是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戒毒康复场所收治的三种类型人员进行了分析,就戒毒康复场所收治中存在的体检、审查、安检等问题,管理中存在的留居时间、非正常离开、偶吸复吸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报告了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工作遇到的难点、问题及原因所在。就破解以上难点问题提出了设立戒毒医院,与公安机关共建信息网络,实行“三段式”管理,模拟社区管理,设立操守奖励、“体验区”、“家庭管理区”,鼓励所外就业试工等解决收治管理工作问题的措施及工作思路。

【关键词】戒毒康复收治管理

戒毒康复工作是一种全新的戒毒工作模式,从2006年司法部提出依托戒毒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至今已历经7年的探索,戒毒康复场所在帮助戒毒康复人员保持操守,过渡性安置,回归社会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戒毒工作的难点诸多,加之戒毒康复工作起步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也不少。笔者以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为例,就收治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应对措施,谈一孔之见。

一、 戒毒康复场所收治对象及特点

根据上级有关戒毒康复管理工作的规定,戒毒康复场所收治的人员一是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二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在实践工作中,我们为了便于区分和管理,把收治对象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以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以下均同)为例,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5%;第二类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50%;第三类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被责令社区康复,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45%。

这三种类型都为戒毒人员,具有相同的特点:都具有戒毒人员的普遍心理和行为特征;都是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戒毒康复协议;都有戒毒操守的意愿;大部分家庭困难,家徒四壁,个人无容身之所。不同点在于:三类人员虽然都是自愿接受戒毒康复,但第一类人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目的较为复杂,有个人或家庭原因,也有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究,把康复场所当做“临时避难所”或“避风港”等实现其个人的某种目的。这类人绝大部分留居时间不长。第二类人是属于完全自由人,真心留居戒毒康复场所,大都基于个人或家人的意愿,完全自愿,留居戒毒康复场所时间较长。第三类人是被责令社区康复的,接受戒毒康复虽然也是自愿,但其接受戒毒康复的目的不一样,有的迫于政府、公安机关及家庭的压力而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并非真心实意。有的留居康复场所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一纸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康复期满立刻走人,回归社会后不受约束,相对自由些。

二、戒毒康复场所在收治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健康检查流于形式。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的康复中心及独立的戒毒康复所对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由于有健康档案备案,只要交接清楚,可以不用再进行体检。但从社会上来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戒毒康复场所因受安全防范(防毒流入)工作因素及戒毒康复所的医疗条件的限制,大都只进行一般性的检查,无法进行血液抽取开展血常规及HIV初筛等检查,存在有收治肝炎、HIV携带者这类人员的风险;其次是检查费的问题,由于每人开展健康检查都需要一定的经费,戒毒康复人员由于家庭困难,有的根本不能支付这些费用,而靠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康复所去负担,显然力不从心,按目前国家在投入戒毒医疗这一块经费看,杯水车薪。

(二)收治审查工作难度较大。主要是从社会上来自愿接受戒毒康复人员的审查工作难度大,收治这类人我们只能靠其身份证及填写收治登记表来确定。其个人基本情况、吸毒史、戒毒史、是否存在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等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其他从强制隔离戒毒所期满后直接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其基本情况容易审查。但回归社会一段时间后再进入康复场所的,其在社会上的这段时间存在空档,特别是否有犯罪行为不得而知。如果戒毒康复场所要对每一名自愿戒毒人员进行社会调查,则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加上目前戒毒康复所与公安机关对于吸毒人员的管控网络没有并网,联动机制没有建立,不能形成信息共享,对接收、审查吸毒、戒毒人员工作不能做到无缝对接,因此,很多做法是先收治下来,今后如发现有问题再劝其离开。

(三)安检易于粗放。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学员入中心安全检查,包括尿检、物检、身体检查。尿检存在问题一是只用吗啡检测板,无法检测学员是否使用冰毒、K粉等违禁药品。二是存在有检测时学员在尿液做假,想蒙骗过关的现象。具体实践中,我们遇到有男学员将眼药水小瓶藏在手心伺机做假,还有女学员将眼药水小瓶藏在长袖袖口伺机做假。另外,由于戒毒康复场所和社区管理相似,来去自由,环境宽松,流动性较大。危及场所安全的违禁品容易流入场所,给防毒和防违法犯罪行为带来较大的难度。

(四)档案管理有待规范。戒毒康复人员档案主要包括戒毒康复协议、戒毒康复人员管理资料、戒毒康复人员身体健康资料、戒毒康复人员康复治疗记录等等。对于戒毒康复协议,由于部局没有规定统一的样本,基本上各戒毒康复场所各自为政,各有各的版本。如何在协议上更好地规避风险,如戒毒康复人员协议期间的非正常伤亡风险、重大生产事故风险等,需要我们在协议上做得更加完善。一些戒毒康复场所限于条件,未能建立康复人员的身体健康档案和心理健康档案,没有统一的软件来规范戒毒康复人员的档案管理。

三、戒毒康复场所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留居时间短。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自2007年4月成立至2013年4月止,6年来,累计收治2104人,其中留居时间2年以上17人,1至2年25人,6个月至1年46人,3个月至6个月440人,3个月以下1576人。约75%的学员在中心留居时间不足3个月。留居时间短,特别是从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及被责令社区康复来康复场所的这两类人,大部分都是不愿过苦行僧式的生活或者过不了操守关。他们容易受到情绪上的影响,过喜过悲都会让其做出让人难以理解的行为,从而导致康复人员留居时间短,场所流动人数多的现象。

(二)非正常离开多。正常离开即学员主动申请经中心批准后离开,包括申请所外就业、到期解除责令、申请回家等情形。非正常离开,包括学员擅自离开和请假不归两种情况。擅离的情况一般有请假不批准、休息日请假外出偷吸后尿检不合格怕逃避追责等两种情形。另外,责令社区康复人员大都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直接从强戒所转入戒毒康复场所的,这些人强制隔离戒毒了一年多,渴望自由,进入戒毒康复场所是无奈之举,走一步算一步的心态重,基本不安心。二是康复场所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措施,仅靠思想谈话教育留不住人。此外,请假不归的现象很普遍。究其原因有以下四种:一是请假回家后,偶吸毒品,想回来却无法通过尿检;二是请假回家后,复吸毒品,不愿意再回来;三是请假回家后,留恋外面自由的生活,不愿意再回来受约束;四是请假回家后,在外面找到了工作,认为不回来也无所谓。

(三)防偶吸、复吸难。戒毒人员心瘾难戒,“一朝吸毒,终生想毒”的紧箍咒依然为“无解咒”。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康复人员都会有对毒品的渴求,能否坚持,主要取决于其自我控制能力、个人信念以及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能力、教育成效和来自社会、家庭的力量。由于康复人员在行为上自由,他们不能完全跟以前的毒友进行决裂,没有完全切断购买毒品的途径,“给自己留一条后路,一旦有了渴求或进入复吸高危状况,便又找来毒品使用”这个心态较为普遍。自控能力差的学员发生偶吸、复吸的概率非常高。再加上吸毒人员的群体性心态,只要有一个人有毒品的渴求,发生偶吸,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就会对其他自控能力差的学员造成影响,动摇了操守信念,跟着吸。这种现象尤如传染病一样,一传十,十传百......发生偶吸后,大多数学员很难刹住车,复吸在所难免。在处理复吸行为上,最为严厉的打击手段是通过尿检,将结果呈阳性的学员送公安机关处理。因复吸离开或请假后偶吸无法再回到戒毒康复场所的人数占离开人员总数的11%。

(四)生理阶段性需求超乎寻常。长期吸毒的人,大都是男盗女娼。随意的性行为,是司空见惯的事,对于他们来言,排第一位是毒品,第二位则是生理需求。但是他们对生理需求的渴望又是阶段性的,尤其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直接转入戒毒康复场所的康复人员,在前一段时期内较为强烈。由于吸毒带来的身体的过度透支,他们在这方面的需求呈直线下降趋势。而一旦使用毒品后,他们对生理的需求变为无关紧要了,又回到围绕以毒品为中心的生活环境中。因此,此类人进入康复场所的前期,思想极不稳定,一旦身上有钱,便擅离戒毒康复场所去寻找性行为,行为冲动,冒险性强。冲动轻率的高危性行为,也使他们成为易感性病、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存在通过性行为感染性病、艾滋病的隐患,以致我们防不胜防。

(五)劳动积极不高,收入低。康复人员在康复场所主要依托劳教所或强制隔离戒毒所从事来料加工生产。一般是采取计件报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由于学员流动性很大,临时性思想严重,加上他们恶习难改,好逸恶劳,拈轻怕重,游手好闲。好做项目的就多做点,不好做的就不做。工价高的多做一点,工价低的干脆不做。加上康复人员人数少,人员流动性大,生产项目不成规模,劳动者的生产熟练程度又低,从而导致了强戒人员、社会上的工人与康复人员大家同做一个项目,但收入却不一样,康复人员收入低得多。劳动收入低,学员无心劳动,老板不赚钱,撤项目走人。劳动生产存在的问题制约着戒毒康复场所的安置工作。

四、收治管理工作问题的应对措施及工作思路

(一)在收治工作方面

1.在戒毒康复场所设立专门的戒毒医院,有专职的医务人员和完善的医疗设备设施,符合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条件,能独立开展体格检查、生理脱毒治疗工作及开展戒毒科学研究。实行戒毒门诊制度,收治学员时即时开展体格检查,建立戒毒治疗及健康档案,对于不符合收治条件的人员,不予收治。开展生理脱毒治疗,收治自愿戒毒人员,有效扩大收治规模,并鼓励自愿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期满后留在场所继续戒毒康复。对于偶吸、复吸的康复人员给予机会,鼓励其进入生理脱毒区进行脱毒治疗或隔离观察管理。使收治戒毒人员更符合戒毒工作规律。引入药物学、传统医学、现代医学、心理学及传统中医学、传统训练学、现代训练学以及生命科学等理论开展科学研究,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实践和临床应用,提高戒毒生理、心理治疗效果及防复吸效果。

2.与强制戒毒隔离所、公安禁毒单位保持联系,共建戒吸人员档案信息网络,取得一手资料及时掌握吸毒人员的管控情况,及时掌握吸毒人员在社会的动态,实现信息共享,共筑“防、戒、禁”工作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再复吸学员名单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加大对复吸人员的打击力度以及提高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的防控能力。

3.加强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在防毒流入上下功夫,对新收治人员进行吗啡、冰毒、K粉三合一检测,并在收治一个月内进行复查、抽查。实行“三必检”:外出者必检、重点人员每周必检、所有康复人员每月必检。另外加强对新收治人员,特别是生理脱毒区转入康复期的人员的管控措施,对其实行严格约束管理。

4.开展收治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吸毒人员档案、戒毒康复诊治方案。为了有效规避职业风险,戒毒康复场所要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事务联系,聘请法律顾问(义务),请其对《自愿戒毒康复协议》等制度进行梳理,检查各项执法活动是否符合规定、合法,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5.创新收治工作理念,紧紧把握“回归社会过渡性安置”戒毒康复工作方针。要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更多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进行过渡性安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把即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经诊断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强戒人员送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康复体验,引导其留所康复,提高体验人员留所率,因此应该设立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满前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体验区”,给他们树立戒毒康复信心,消除后顾之忧。广东省三水戒毒康复所在这方面工作做了多年的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在管理工作方面

1.实行“三段式”管理:第一阶段:收治第一个月。此阶段为学习适应期,以学习场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戒毒专题教育为主,辅以老学员现身说法、晨会等教育活动,帮助学员适应康复中心环境和生活要求,此外,开展择业前的岗前教育培训工作,为下一步谋业和就业打基础。辅以丰富多彩的工余文化安排,如室外的拓展活动、文娱体育竞赛等,增强戒毒康复场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吸引学员安心戒毒康复。对这阶段实行严格约束管理,期间不能请假外出,学习、生活、生产均以小组方式进行,按校园式模式进行管理。第二阶段:收治第

二、第三个月。此阶段为康复巩固期。主要任务是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生产劳动和所外就业试工,实现提高心理适应能力和自食其力。这一阶段进行相对宽松的管理,可以请假外出,在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外出过夜。管理上按企业式和校园式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第三阶段:三个月以后。实施回归社会的实践活动。主要任务是通过强化拒毒意识,劳动生产,增强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培养自食其力、团体互助意识,引导其利用自己的劳动所得回馈亲人及社会。此阶段按社区式进行管理。

2.模拟社区管理,成立“社管会”,实行民警指导下的自我管理。根据《戒毒条例》第四十二规定:“……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因此,我们应当遵循自愿与适当引导相结合、自我管理与适当指导相结合、自食其力与适当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民警指导下的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的方法。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于2011年成立完全由康复人员组成的“社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社管会”)共有成员名,几年来,社管会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一是弥补了管理人员的不足;二是有效的开展了工作,基本实现了自我管理,如在处理日常的矛盾纠纷、戒毒操守相互监督,帮助学员改善家庭关系,组织阶段性小结、晨会(碰撞会)及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上发挥很大的作用;三是社管会的成员自身戒毒操守得到巩固。成员中,戒毒操守6年的1人,5年的1人,4年的1人,2年的1人。成为戒毒操守者的榜样。

3.建立场所的科学安全防范体系。戒毒康复场所毕竟是一个监管场所,收治的人员复杂,安全稳定工作依然是场所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因此,要做到:内紧外松,加强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完善各种安全防范工作机制。一是加强硬件措施。通过建立通透式围墙、重点部位安装监控等有效掌握学员日常活动,掌握动态,做到及时防备,防患于未然。二是加强软件管理。通过加强学员思想研判分析、建立耳目、开展心理干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尿检制度,重点开展进攻性防范工作,掌握防范工作的主动权。

4.鼓励戒毒康复人员戒毒操守,争取资金,设立操守奖励制度,激励戒毒人员戒毒操守。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从2011年1月开始,实行了《“康复之星”分级管理办法》,依据学员在中心保持操守时间的长短和操守情况,共分五级,从一级到五级,每月均有操守递增奖励。鼓励他们增强戒毒康复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努力延续自己的操守时间。截止2013年4月,已有3名康复人员在戒毒场所操守时间超过4年,最长的已操守6年,操守奖励达590元/月(相当于每月的固定生活补贴)。

5.创新管理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管理和服务理念。对于新入所的戒毒康复人员特别是直接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入康复场所的责令人员,要加强引导,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交友观、恋爱观、家庭观;加强性行为的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减少社会危害。允许戒毒康复人员自由恋爱、成家立业。准许并鼓励康复人员家属来所留居帮教。在就业和服务方面优先照顾康复家庭成员。设立“单身公寓”“家庭公寓”,设立戒毒康复人员“家庭式戒毒康复管理区”,对戒毒康复人员实行分区管理。至今为止北海戒毒康复中心已累计收治康复家庭39户,其中有10对夫妻是在康复中心认识、结婚的。39户家庭中,也有妻子陪丈夫、丈夫陪妻子,父母陪子女、子女陪父母等形式组成的家庭户。康复夫妻李怡辉、秦桑夫妇于2010年在康复中心结婚,2012年11月生下全国康复场所第一例康复新生儿。实践证明,康复家庭在戒毒康复中心能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他们的操守时间要比单身康复人员要长三倍。

6.加大安置工作力度,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外出就业,增加收入和尽早融入社会。在戒毒康复场所就业、戒毒,是过渡性,他们毕竟要走向社会、融入社会。让他们早日实现这个能力是我们开办康复场所的最终目标。戒毒者不可能永远的安置在场所。好比大棚里树苗,如果不移出来种植就永远成不了参天大树。开展所外就业试工是让戒毒康复人员尽早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一项工作方法。所外试工实质上是变更了工作环境,让其进入社会的一个“体验区”。其做法是由戒毒康复场所设置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联系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掌握劳务市场动态,为戒毒康复人员联系就业提供信息和工作岗位。外出就业试工学员须与康复中心签订戒毒康复协议和外出务工协议,试工年限期为一年,如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长期合同,操守满三年的,由戒毒康复场所为其出具尿检证明,由其向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动态管控。所外试工的康复人员必须接受戒毒康复场所的定期和不定期尿检管理,可在工作单位居住,亦可在戒毒康复场所居住。如需要在戒毒康复场所居住的,每月可获得一定的伙食补助;在外居住的学员,如能保持操守,可给予操守奖励,并根据操守情况每月递增。2013年3月,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试行推荐了11名学员到北海工业园、码头等进行保安、操作工、杂工等工种进行所外就业试工,学员月收入最高达3000元/月,目前这些人员工作积极,尿检过关。康复中心正稳步地推进所外就业试工工作。

7.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人、财、物方面有更多的投入,扩大影响及增加戒毒效益。要与“公安、卫生、社保、民政”等部门协作配合,切实解决戒毒康复人员的现实困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安置政策,鼓励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并获得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要帮助康复人员设法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企业用工要办理“三金一险”,让康复人员无后顾之忧,增加其对戒毒的信心,让对党和政府怀有感激之情,感恩之心,从而形成新的戒毒驱动力,实现更长、更永久的操守期。戒毒康复工作是《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明确规定的一种戒毒措施,是一项全新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总之,随着戒毒康复工作的不断探索实践,戒毒康复人员收治管理工作也将不断健全完善,并更好地服务于戒毒康复工作全局,进一步推动戒毒康复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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