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最新范本

2023-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法律意见书最新范本

法律意见书范本

致张某先生:

太原市祝融万全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您的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您与太原江阳化工厂有关股东权利与股东利益的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股东权利证明书》;

2、《太原江阳化工厂2年的财务报表》;

3、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4条;

2、《公司法》第53条;

3、《公司法》第98条;

4、《公司法》第119条第1款;

5、《公司法》第153条;

6、《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法律意见书第一条、第二条所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您所在的太原江阳化工厂于2002年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即每名在职职工以工龄换置约4万元左右的原始股份,自2000年以来,公司年报显示连年盈利,却未向职工分红,管理层口头承诺将来公司上市之后全部兑现分红,但据知情人了解,公司盈利有虚报嫌疑,实际情况是公司经营不善,资产缩水严重,濒临破产境地。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

第一,自从2002年公司改制以后您以工龄换置了公司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及《公司法》157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法律文书 )因此,自2002年以来在公司年报显示连年盈利的情况下,您有权获得分红。但公司却从未向您分红,这侵犯了你的获得分红的权利。

第二,根据《公司法》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疑。”首先,你可以查看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利益分配的规定。其次,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近两年来的《公司财务报表》来确定公司目前的盈利是否有虚报嫌疑以及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是否真的是公司经营不善,资产缩水严重,濒临破产境地。

第三、《公司法》119条第1款规定:“本法五十

四、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54条:监事会具有下列职权⑴检查公司财务;⑵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⑶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因此,你可以向监事会提建议,要求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提出有关股东分红的议案。

第四、《公司法》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你可以先通过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提出议案,由股东对公司分红的议案进行表决,议案不通过的,您可以走诉讼程序,对太原江阳化工厂提起诉讼。

五、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内容的者实行、准确性、合法性做出判断或保证。

2、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对此,特提示您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4、本文件仅应您要求,供您参考,切勿外传。

致礼!

太原祝融万全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2012年12月26日

第2篇:借款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某某公司:

贵公司来函咨询,贵公司拟从社会渠道特定个人手中筹措500万元,初步接洽年息为7%,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8.6%一事,我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复如下:

一、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贵公司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贵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与特定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二、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年息为7%,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不属于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此外,为方便实践,《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且针对特定对象借款,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况,不属于非法集资。

依据贵公司反映材料分析,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不属于非法集资。

某某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3篇: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范本

某省某集团公司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

致:某省某集团公司

某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应某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某省某集团")聘请,担任贵公司资产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就贵公司与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省某集团")拟进行的资产(包括权益性资产)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资产评估、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对公司和拟收购的资产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调查,认真审核了公司及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的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有关事项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证明,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对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保证。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各种信息作出的如下保证:

1.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的;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3.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是真实的;

4.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所发表的。

2.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董事会承诺是真实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资产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书作为本次资产收购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公司在刊发的公告中,可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在引用时,不得产生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在刊发公告之前,取得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收购的整体方案

1.1

某省某集团拟定了《某省某集团公司重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组实施方案》"),某省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就该《重组实施方案》出具了确认函,兰州市人民政府亦就该《重组实施方案》出具了公函予以认可。本次资产收购(以资抵债)整体方案是《重组实施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对债务和解、国有股权收购等作出了安排。其目的是通过对某省某集团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注入优质资产提高盈利能力,使某省某集团的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性的改善,从而摆脱困境,获得重新发展的条件和机会。

1.2

根据该《重组实施方案》,A集团作为重组方拟将其持有的价值约人民币163,000万元的某省某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城建")90.20%的股权转让给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市国资局再将所受让的该股权划拨给某省某集团。

1.3

截至2003年6月30日,根据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某省某集团欠公司人民币203,879.567326万元,某省某集团目前尚无现金偿还该欠款。

1.4

某省某集团拟[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将从市国资局划拨取得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出售给公司,将股权出让应得的款项偿还对公司等值的欠款。

1.5

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3年8月26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11158号)显示,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8,531.780569万元,母公司为人民币76,806.338362万元。本次收购的资产总额约人民币163,000万元,达到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37.52%。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资产收购整体方案是为了解决实际控制人某省某集团的巨额关联欠款,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注入房地产资产,优化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方案而言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二.本次资产收购的主体资格

2.1本次资产收购的交易主体

2.1.1出售方: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国有独资;

住所:某省省兰州市某某路34号;

经营范围:农业种植开发;批发、零售:百货,五金、交电,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普通机械,塑料制品;机械、电子工业技术咨询、转让及交流;经兰信息咨询服务;加工:压铸件及机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1997年10月8日,前身为某省某集团总公司。

2003年3月17日通过2002年度工商年检,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1.2收购方:某省某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注册资本:97,181.7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某省省兰州市某某路34号;

经营范围:农用车及零配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农用车技术咨询、服务、引进、转让;许可范围内的自营进出口业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已通过工商2002年度检验。

经兰州市某[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包装厂申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2003年9月23日受理公司破产还债案,目前正处于债权登记阶段。

2.2本次资产收购的相关主体

2.2.1某省A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某某北路12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经营);家用电器销售,普通货运;许可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对下属企业进行管理;旅游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2.2.2某省省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负责人:徐某职务;局长

办公地址:兰州市某某路169号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售方某省某集团系依《公司法》设立、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次资产收购之出让方的主体资格。某省某集团系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目前尚处于破产程序,其存续存在着重大的法律风险,某省某集团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本次资产收购是为了追偿公司债务人某省某集团的欠款,其实质是债权人追偿债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经破产企业监管组同意是允许的。A集团系依《公司法》设立、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依法出售所持有的某城建股权的主体资格。市国资局为兰州市人民政府下属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部门,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机关法人,具有行使行政职权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受让某城建股权和将其划拨给某省某集团的主体资格。

三.资产收购的标的

根据《资产收购协议》,本次资产收购的标的为某城建90.20%的股权。

3.1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

3.1.1某城建基本情况

某城建注册于某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人民币18亿元,A集团出资人民币16.4亿元,占注册资本的91.11%;某省某商社出资人民币1.6亿元,占注册资本的8.89%,法定代表人:于其华,注册地址:某省省兰州市城关区某城中十一区1-1号楼,经营范围:许可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装饰装修(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房屋租赁、柜台设施出租。

3.1.2某城建的设立与存续

1994年3月16日,经某省省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某省某电子集团公司(A集团前身,以下称"A集团")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某省A集团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76万元。1998年6月22日,某省A集团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更名为A集团城建开发总公司。1999年3月9

日,A集团城建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为33106万元。2003年10月31日,A集团城建开发总公司改制、更名为某省某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某城建依法成立,未发现根据法律、法规和某城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1.3某城建主要资产

根据《评估报告》,某城建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某城建相关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及某城建承诺,上述表3.1.3中序号1-17所载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1-16所载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质押、抵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序号17所载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民生银行;序号18-23所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为A集团,尚未过户至某城建名下,且已设定抵押;序号24的载的土地正在办理征地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3.1.3中序号;序号18-24所载的土地使用权因正在办理征地及使用权出让手续或在A集团名下且已设置他项权利,目前存在法律瑕疵,但前述问题如能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之前解决,则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法律障碍。

3.1.4某城建重要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审查了某城建提供的以下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其经营活动和资产、负债产生显著影响的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2年8月2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家园(5组团)A区建设工程1-16轴;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50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除电梯设备及其安装、煤气管线及其安装、智能化系统、10KV高压变配电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432天;合同价款:70,392,818.68元。由于种种原因,该工程未按时完工。承包方于2003年11月6日向某城建作出保证:保证2004年4月30日前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

2002年8月2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家园(5组团)A区建设工程16-29轴;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除电梯设备及其安装、煤气管线及其安装、智能化系统、10KV高压变配电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442天;合同价款:63,837,090.97元。由于种种原因,该工程未按时完工。承包方于2003年11月6日向某城建做出保证:保证2004年4月25日前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

2003年2月26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风居(18组团)

4、5#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87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除煤气管线及其安装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40天;合同价款:14,167,963.04元。

2003年2月26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风居(18组团)

6、

7、13#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55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除煤气管线及其安装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40天;合同价款:14,674,405.48元。

2003年7月18日,某城[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B建安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城

9、10组团

1、

2、

7、8号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4426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81天;合同价款:11,746,900元。

2003年7月18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城

9、10组团3-5号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0247.53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97天;合同价款:15,959,043.95元。

2003年7月15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C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阳光某城

9、10组团14-16#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2725.08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306天;合同价款:8,883,855.97元。

2003年7月18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阳光某城

9、10组团21-23#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6688.07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96天;合同价款:11,605,400元。

2003年10月10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市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阳光某城三区一组团1-

2、11-13#住宅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13741.95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190天;合同价款:11,383,350.08元。

2003年10月10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市外E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阳光某城三区一组团3-

5、14-15#住宅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12627.78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11天;合同价款:10,993,058.36元。

2003年10月10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阳光某城三区一组团6-10#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1078.43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01天;合同价款:9,479,416.68元。

(2)大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联合建房协议

2002年12月31日,某城建与某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工商局")签订《阳光某城某苑二期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省工商局以收购某城建阳光某城某苑二期商品房的方式与某城建合作建造职工住宅楼,省工商局分三期向某城建支付总价款540万元。

2002年12月31日,某城建与省工商局签订《阳光某城某苑地下停车场买卖协议书》,省工商局收购某城建2号和1号地下停车场车位共70个,总价款490万元,车位交付时间为:2号停车场车位须于2003年1月31日前交付;1号停车场车位须于2003年12月31日前交付。某城建已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省工商局交付2号地下停车场车位。

2002年11月,某城建与某省某大学医院(以下称"大学医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学医院收购某城建阳光某城欣欣家园第

7、

10、

11、

12、15号楼商品房共计242户,总价款11772万元,商品房交付时间为:

7、

10、

11、12号楼商品房应在2003年8月31日前,15号楼商品房应在2003年10月31日前。某城建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大学医院交付了上述

7、

10、

11、12号楼商品房。

2003年2月27日,某城建与大学医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学医院收购某城建阳光某城一组团商品房共计176户,总价款7540万元,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04年5月31日前。

2002年,某城建与某省某大学经贸(以下称"大学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学经贸收购某城建阳光某城18号楼

2、3单元6层以上(除2单元60

2、702)共计22套,总价款11,895,457元,商品房交付时间:2003年2月28日前。根据双方于2003年签署的《补充协议》,上述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已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

2003年7月16日,某城建与[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某省省人事厅就阳光某城1组团4号、8号住宅楼的项目合作签订《协议书》,某城建提供住宅楼楼座及相关许可许可证和房屋大产证的手续办理,某省省人事厅负责楼座有关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某省省人事厅向某城建支付合同总价款1435.2万元。

2003年3月31日,某城建与某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就阳光某城

1、2组团的合作开发事宜签订《协议书》,某城建负责土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等相关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及分户手续的办理及配套合作范围以外配套设施建设,某公司负责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及工程质量等,某公司向某城建支付总价款7535.2元。

(3)借款合同

2001年6月29日、2002年4月25日、2003年3月28日,某城建同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某支行分别签订编号为开字工行某支行2001年001号、开字工行某支行2002年0001号、开字工行某支行2003年0001号《房地产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8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36个月、24个月、36个月。为保证前述开字工行某支行2001年001号借款合同、开字工行某支行2002年0001号借款合同的履行,2001年6月29日、2002年4月25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编号分别为2001开发抵字第001号、2002年某开字第0001号,抵押物:市中国用(1999)字第0200106号面积分别为140亩、35238.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2年10月31日,某城建同中国银行兰州分行签订编号为2002年贷字0000202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4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用途:某苑项目扫尾工程建设。同日,为保证前述借款合同的履行,双方签订编号为2002年抵字16010001号《抵押合同》,抵押物:某城建位于市城关区某村以南土屋村内面积为37493.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3年6月30日某城建同中国银行某省省分行签订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字5025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及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外字026号《外币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700万元、美元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为保证前述借款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中国银行某省省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保字5024号的《保证合同》及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外保字026号的《保证合同》。

2003年3月20日、10月24日,某城建同中国银行兰州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03年BOCJNGSB字20030066号《人民币借款合同(中/长期)》、2003年BOCJNGSB字20030302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借款本金分别为7000万元、1,8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4个月、12个月。为保证前述2003年BOCJNGSB字20030066号借款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中国银行兰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BOCJNGSBD字20030066号《抵押合同》,抵押物:A集团阳光某城面积为6481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3年3月28日,某城建同兰州市商业银行签订编号为03-013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200万元,还款期限:2003年10月24日。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兰州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某城建2003年11月11日出具的《说明》,某城建正同借款银行办理前述借款的展期手续。

2003年9月30日,某城建同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某区支行、某省A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重组2003-01号《借款债务转移协议书》,某城建承接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经七路支行99

13、99

49、9927(展)、2002-1234-00

6、2002-1234-000

5、2002-1234-016,2002-1234-015号借款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市中区支行2000-96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共计3亿元及其相关利息的还款义务。

还款期限及数额为:2004年8月7日归还2000万;2004年8月31日归还3000万;2004年9月30日归还1亿元;2006年9月28日归还1.5亿元。

2002年12月23日、2003年1月14日、2003年8月20日,某城建同兰州市商业银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02年兰商银借字第0040号《借款合同》、2003兰商银借字第0001号《银行借款合同》、2003年兰商银借展字第0002号《借款展期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3000万元、650万元、5000万元,借款(展期)期限均为1年。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A集团、某商社、A集团分别同兰州市商业银行签订编号为2002年兰商银借抵字第040号《抵押合同》、2003年兰[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商银借保字第0001号《保证合同》、2003年兰商银借抵字第0002号《抵押合同》,抵押物分别为:市中国用(1999)字第0200107号面积为37101.2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市中国有(1999)字第00002号面积为562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3年8月28日,某城建同兰州市商业银行市中支行签订编号为2003年商行承兑第0001号的《最高额借款(承兑)协议》,兰州市商业银行市中支行向某城建提供为期2年、债权最高额不超过4200万元的借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兰州市商业银行市中支行签订编号为2003年商行市中支行借抵字第00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市中国用(1999)字第00003号面积为39892.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4)保证合同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联合建房协议》、《借款合同》的主体、内容及形式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合法有效。上述《保证合同》中,某城建因为某城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保证合同》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因A集团拟收购国股权而将成为某省某集团控股股东,某城建将成为某省某集团控股子公司,故某城建为A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某家电配送中心提供的担保,这种状态如持续到A集团收购国股权完成,成为某省某集团控股股东后,则将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根据A集团承诺,前述某城建为A集团及某家电配送中心提供的担保将于2003年11月30日前解决。

3.1.5某城建承诺不存在、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亦未发现某城建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标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

3.1.6根据某城建承诺及相关政府执法部门的书面证明,某城建近年来依法纳税,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园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受到前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A集团对所持有的某城建91.11%的股权拥有合法所有权和处置权。本次资产收购的标的某城建的股权所涉及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存在着法律瑕疵,A集团应根据承诺完成对其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如能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前完成该等手续和办理完毕部分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则对本次资产收购不构成实质障碍。

3.2拟收购资产的价格确定

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21800号)

显示,某城建截至2003年10月31日的资产总计:人民币337,600.49万元;负债合计:人民币157,

600.4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80,000万元。

某省B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甘正信评报字〔2003〕第200053号)显示,某城建2003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180,672.40万元,拟收购的某城建90.2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63,000万元。

公司和某省某集团及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当事人依据股权的评估价值确定本次收购的资产价格为人民币163,000万元。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审计及评估机构均具有相关从业资格,本次资产收购的股权价格均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上述认购资产的作价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四.资产收购的相关协议

4.1

公司和某省某集团及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当事人将共同签订《资产收购协议书》,资产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已对《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达成了一致意见。

4.2《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

4.2.1各方当事人:

(a)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

(b)某省某集团公司

(c)某省A集团有限公司

(d)某省省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4.2.2主要条款

(a)某城建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00万元、股东及持股比例:丙方出资人民币164,000万元,占91.11%;某省某商社出资人民币16,000万元,占8.89%。根据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某省B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出具的基准日为2003年10月31日的《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某城建的资产总计:人民币337,600.49万元;负债合计:人民币157,

600.4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80,000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80,672.40万元。

(b)资产收购的标的及价格:收购标的为现由A集团持有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根据《评估报告》,各方确认,该收购标的价格为人民币163,000万元。

(c)资产收购的方式:

1.A集团按所确定的价格向市国资局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

2.市国资局将上述受让之某城建90.20%的股权划拨给某省某集团;

3.

某省某集团所确定的价格[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将受划拨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转让给某省某集团,用以抵偿所欠某省某集团之欠款;

4.某省某集团受让某城建90.20%的股权,同时以转让价格人民币163,000万元冲减其对某省某集团的债权。

(d)股权交割:协议书生效后,收购标的股权交割应于2003年底前完成,即在2003年12月31日前,某城建90.20

%的股权应变更至某省某集团名下,某省某集团应实际持有某城建90.20%的股权。

(e)生效条件:

1.协议书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某省省国资委对本次资产收购审核批准;

3.某省某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4.某省某集团股东大会做出同意本次资产收购的决议;

5.企业监管组同意本次资产收购。

(f)《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除了上述条款外还约定了定义、税费、信息披露、保证和承诺、保密条款、不可抗力、协议的解除、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4.3

经兰州市某包装厂申请,兰州中院于2003年9月23日受理公司破产还债案。兰州中院于2003年9月23日发出《关于成立监管组的通知》(〔2003〕兰民破字第1号),该通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成立企业监管组。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所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条款的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

破产企业一旦依法成立企业监管组,其原管理组织即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的生效条件中设定企业监管组同意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的。

五.本次资产收购的授权和批准

5.1本次资产收购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5.1.1

某省某集团董事会于2003年11月16日作出同意将拟划拨取得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转让给某省某集团,用以抵偿所欠某省某集团之欠款的决议;

5.1.2A集团股东会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同意将持有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转让给市国资局的决议。

5.2本次资产收购尚需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5.2.1某省某集团董事会作出本次资产收购的决议;

5.2.2某省省国资委对本次资产收购审核批准;

5.2.3某省某集团股东大会作出同意本次资产收购的决议;

5.2.4企业监管组同意本次资产收购。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所需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相关当事人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授权。

六.本次资产收购的实施

6.1根据《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第5.3条规定:"乙方(某省某集团)受让某城建90.20

%的股权,同时以转让价格人民币163,000万元冲减其对甲方(某省某集团)的债权。"第6.1条规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上述某城建90.20

%的股权应变更至乙方(某省某集团)名下,乙方应实际持有某城建90.20%的股权。……"

6.2《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第十五条将第三款:"乙方(某省某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规定为《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的条件之一。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的实施并不存在资金的往来,主要是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后,本次资产收购的实施本身并无法律障碍。但是,《资产收购协议书》的生效存在着法律风险,如果某省某集团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则《资产收购协议书》不能生效,本次资产收购自然也不能实施。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7.1关联交易

7.1.1

本次资产收购的交易对方为某省某集团。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公司国家股397,488,000股,占总股本的40.90%,为公司的大股东。1995年9月22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某省某集团公司国家股由兰州某农用车集团总公司代国家管理的批复》(兰政办字〖1995〗101号),同意将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公司国家股暂委托中国某农用车集团总公司(后更名为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代管。某省某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控股股东的义务。某省某集团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7.1.2本次资产收购交易价格的确定

(一)本次资产收购的价格确定原则是:由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某城建股权进行评估,经评估的资产价值为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在此基础上经协商,在合理的范围内确定资产转让的价格。

(二)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21800号)显示,某城建的资产总计:人民币337,600.49万元;负债合计:人民币157,600.4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80,000万元。某省B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甘正信评报字〖2003〗第200053号)显示,某城建的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0,672.40万元,某城建90.2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63,000万元。本次资产收购标的某城建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63,000万元。

7.1.3

本次资产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控制人某省某集团的巨额关联欠款,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注入房地产资产,优化公司的主营业务。

7.2同业竞争

7.2.1根据《资产重组实施方案》,A集团拟收购市国资局持有的某省某集团40.90%股权,A集团是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7.2.2

A集团持有99.6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某省某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城")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装饰装修,建筑工程设计(以上凭资质证经营);建筑及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某城目前拥有大量的房地产资产。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的交易价格确定原则符合市场公允则,交易资产的价值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资产转让及价格确定的规定。本次资产收购实施后,将能够解决巨额关联欠款,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优化公司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是有利的。本次资产收购实施后,公司持有90.20%股权的某城建的经营范围与A集团子公司某城的经营范围大部分重叠,公司与A集团及其子公司某城将会形成严重的同业竞争。

八.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8.1

本次资产收购购入的是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实施完成后某省某集团成为某城建的控股公司,将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业。根据《重组实施方案》某省某集团仍保留农用车生产经营的主业,形成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农用车生产经营两大主业。2003年1-6月,某省某集团农用车业务收入46,836万元,主营业务利润4,290万元。根据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21801号)某城建主营业务收入2003年1-10月42,744万元,11-12月27,253万元,2003年69,996万元,2004年60,412万元;主营业务利润2003年1-10月3,528万元,

11-12月-351万元,2003年预计3,177万元,2004年预计4,480万元。

8.2

本次资产收购实质[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是以资抵债,以帐面上已经计提坏帐准备的对某省某集团的债权置换发展势头良好的某城建的股权,净资产增加163,000万元。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实施本次资产收购后,某省某集团拓展了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业务,使某省某集团增加了可持续经营新的支撑点,财务状况将得到很大的改善,增强了可持续经营能力。

九.本次资产收购涉及的资产权属

9.1

根据A集团承诺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A集团所持某城建91.11%的股权未设定质押、抵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9.2

根据A集团承诺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法律意见书中表.3.1.3序号1-16所载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质押、抵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9.3

根据A集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法律意见书中表.3.1.3序号17所载的城关区某滩

一、

二、三村1,626.476亩土地情况如下:

9.3.1

1992年11月24日某省电子集团公司(现已更名为某省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与兰州市城关区某滩乡人民政府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某乡以其位于兰王公路至虎山南坡的土地约2500亩,折价作为股份加入A集团。……",第二条约定:"乙方(即某乡)入股土地由甲方(即A集团)全权支配、使用,并按甲方整体规划进行开发。"上述土地的所有人兰州市城关区某滩乡西某一村民委员会、西某二村民委员会、西某三村民委员会于1993年2月15日分别与A集团签订了《认定书》,同意并承认A集团与某乡人民政府所签署的协议。

9.3.2

1995年4月28日某省省计划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甘计基字〔1995〕271号)将拟在上述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国际会议中心等项目列为一九九五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

9.3.3

1998年9月8日某省省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某省省分行联合发出的《关于下达兰州8城市第二批国家安居工程建行承贷项目1998年投资计划的通知》(甘计投资字〔1998〕910号)将上述土地上的某小区项目列为1998年国家安居(经兰适用住房)工程,将工程投资计划(包括建行贷款金额和市地自筹金额)和当年施工面积分解下达给有关市地计委、人行、建行某省省分行。

9.3.4

2000年某省省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下达2000年第一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甘计投资字〔2000〕96号)将在上述土地上的某开发区中的A集团公司兰州某总厂厂区迁建、住宅区二期工程等项目列为2000年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9.3.5

2003年10月30日某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某省A集团虎山建设项目正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证明》,证明上述土地征地手续正在办理中。

9.3.62003年10月30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证明上述土地有关使用权出让手续正在办理中。

9.3.7

2003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土地自纠意见》")中规定:"在截止日期(2002年7月1日)前,市、县政府已经进行了前置审批,或者市、县政府与开发商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的经营性用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某城建的股权和表3.1.3中的序号1-16所载的土地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上述表3.1.3中序号17所载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表3.1.3中的序号24所载的1,626.476亩土地因无《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权属目前是存在着法律瑕疵的。A集团从1992年即占有、使用并开发该土地,在该土地上进行的开发项目历年得到某省省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根据《土地自纠意见》规定,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根据某省省国土资源厅和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A集团占有、使用该土地的事实,省、市两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均予以认可,并正在办理相关的征地、土地使用权[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出让手续。办理完毕相关的征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A集团该土地权属将无法律瑕疵。上述表3.1.3中序号18-23所载土地使用权人为A集团,且已设定抵押,权利转移受到限制。在该等抵押解除或转移前,某城建无法合法取得该等土地之使用权。因此,该等土地权属目前存在法律瑕疵。A集团承诺,其将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前解决前述土地的抵押问题。本所律师认为,如A集团能够按照承诺的时间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之前解决该等土地的抵押并及时将土地使用权证办至某城建名下,则上述瑕疵不会构成对本次资产收购的重大法律障碍。

十.本次资产收购对股东的影响

10.1本次资产收购实施完成后,可收回某省某集团人民币163,000万元的关联欠款。

10.2由于2002年对某省某集团的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收回该笔欠款可增加净资产人民币163,000万元。

10.3

本次资产收购是某省某集团重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重组实施方案》,除了通过本次资产收购收回人民币163,000万元关联欠款外,还将通过债务和解,以某省某集团对某省某集团的部分债权(其他应收款)抵偿对债权人的部分债务,既减少了负债同时收回部分关联欠款。这样,某省某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将达到一元以上。

10.4

本次资产收购实施后,某省某集团成为某城建的控股公司,将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业,形成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农用车生产经营两大主业,增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

经对上述事项的分析,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将改善某省某集团的财务状况,增强盈利能力,对某省某集团会产生正面的影响,是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

十一.本次资产收购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资产收购涉及的是股权的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十二.其他可能对本次资产收购构成影响的问题

12.1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2003年9月23日受理某省某集团破产还债案,目前正处于债权登记阶段。发行人已于2003年9月27

日向兰州中院提出和解申请,根据兰州中院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03年12月29日召开。某省某集团在兰州市人民政府的支持及重组方的帮助下,力争在债权人会议上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

12.2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省某集团破产还债案过程中,根据《破产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的规定,于2003年10月8日发出《关于成立监管组的通知》(〖2003〗兰民破字第1号)成立企业监管组。该第十八条还规定:"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2)核查企业债权;(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破产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作出的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协议草案通过后,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或和解协议草案通过但债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将宣告债务人破产。

12.4

某省某集团目前正处于破产程序的债权登记阶段。随着破产程序的进展,将进入和解、履行和解协议等阶段,某省某集团将面临两种情况:1.债权人在2003年12月2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并且经兰州中院裁定认可,兰州中院将依法裁定中止破产程序;如某省某集团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兰州中院将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如上述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或虽然和解协议草案通过但某省某集团未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和解协议,某省某集团将被兰州中院依法宣告破产。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于某省某集团已成立企业监管组,根据《破产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其原管理组织,包括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属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应由企业监管组取代其管理职能,企业监管组可以负责处理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等事务。这里所说的"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应包括为企业利益追偿债务,本次资产收购实际上是以资抵债,是为了追偿某省某集团的债务人某省某集团的欠款,属于企业监管组的职权范围内,企业监管组有权依法作出决定并予以实施。追偿债务可以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公司和债权人都是有利的。由于某省某集团是上市公司,在征得企业监管组同意后,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并无不妥,作出决议后经企业监管组同意即为企业监管组的决定。本次资产收购在决策程序上增加了企业监管组同意的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在公司内部企业监管组有最终决定权,使本次资产收购存在企业监管组不同意而《资产收购协议书》则不能生效,资产收购无法实施的法律风险。其次如上述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资产收购协议书》则不能生效,本次资产收购也无法进行。如果和解协议草案通过但某省某集团未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某省某集团将被兰州中院依法宣告破产则也无法进行本次资产收购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主体资格符合,交易标的所涉及的部分资产存在着法律上的瑕疵,交易实施存在着法律上的风险。如果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之前,交易标的所涉及的部分资产的权属已经清晰,某省某集团的债权人会议已通过和解协议,企业监管组同意等生效条件均成就,法律风险则将显著降低,如果某省某集团能全面履行和解协议,法律风险则被消除,本次资产收购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某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第4篇:法律意见书

致:B事业单位: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受贵单位之委托,就贵单位“是否应当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怎样行使股东权利”之事宜(以下简称本案)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本律师意见书。 出具本律师意见书的贺旭飞律师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有资格以执业律师的身份,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各份文件的复印件,依据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出具本律师意见书。 本律师意见书以本意见书出具当日有效的我国法律为限,但不排除与本法律意见书阐述的内容存在有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定有尚未查询到的可能,假设这些尚未查询到的相关司法解释或行政规定对本意见书内表达的意见一概没有影响。

我们在审阅上文所述各份文件资料时,均是基于以下假设:

1.所有文件资料的署名、印鉴和图章都是真实的,提交我所的所有文件复印件与原件都是一致的;

2.所有文件资料所陈述的所有事实都是确实存在的;

3.所有文件的各方的签字缔约人,均是有权或者获得合法授权而签署的。

一、为出具本律师意见书,我们审阅了贵公司提供给我们的以下列出的各份文件的复印件

„„

二、本案涉及的当事人

1.湖北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 2.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3.B事业单位

4.C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5.D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

6.E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

三、商贸公司的基本背景资料

1.湖北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9730万元,目前每年参加工商年检。

2.湖北某商贸股份公司属于发起设立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了公司的9730万全部股份。

3.湖北某商贸股份公司有5个股东:A公司、B事业单位、C 公司 、D公司、E公司。

4.湖北某商贸股份公司尚有部分优良资产,土地和投资股权,但同时也负债,尚未出现资不抵债。

5.B事业单位从未参加过该股份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也从未获得公司分红。

四、本案中商贸公司的股权结构状况

1. A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4300万元,占股44%,虽然有验资出资到位报告,但在工商部门查不到实物出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

2. B事业单位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占股30%,有验资出资到位的报告,也在工商部门查到有实物出资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

3. C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400万元,占股4%,此股权属受让获得,原始出资人虽然有验资出资到位报告,但在工商部门查不到实物出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原始出资人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 D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400万元,占股4%,此股权属受让获得,原始出资人虽然有验资出资到位报告,但在工商部门查不到实物出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原始出资人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 E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人民币1630万元,占股17%。该公司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虽然有验资出资全部到位报告,可能有部分货币未实际出资。

五、贵单位实质进入(维持、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的利弊分析

1、贵单位实质进入湖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首先有利于控制实际有效运营,实现股权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经营恰当,管理有效,实现商贸公司盈利,还可以取得股东红利,为自己赢得一定的额外投资收益;其次如果进入公司后,公司日渐渐衰退,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资不抵债,作为控股股东,也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现有资产,保持公司资产不当流失,即使将来公司解散,在公司有财产可分的情况下,也可以保证作为控股股东的一方分得应该所分的财产,将自己的利益掌握在自己手中。但不利之处在于,由于委托方现占公司股份只有30%,没有绝对控股权,其对公司的控制力是有限的,容易被其他大股东边缘化,因此实质进入到实质控制需要有一定的时间,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即使取得实际控制权以后,由于公司现处于亏损状态,要想使公司扭亏为盈需要有做大量的工作,需要有一个懂得经营管理的人才,而这一点委托方是否有这样的人选,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2、贵单位维持湖北商贸公司的现状有利于保持持股股东的地位,拥有公司高层领导的推选权,而且对公司经营不需要作出更多人力资本投入,而且由于贵单位的出资已经到位,也不需要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因此,即使公司面临破产,公司也没有必要承担因出资不实而带来的继续补足出资的责任风险。但是,维持现状的不利之处在于,虽然贵单位拥有一定的股份,但一直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不甚了解,一旦出现公司解散的情况,容易造成对自我利益的损失,不利于保护单位资产;其次,由于单位长时间为未参与管理,如果公司出现资产转移的情形,单位也无从知晓,因此维持现状的不利就在于无法保护公司现有资产。

3、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公司将会直接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其有利之处在于完全脱离与商贸公司的关系,清理贵单位的不良资产,其股份转让所得仍可为贵单位获得一笔收益;不利之处在于如果现在将股份转让出去可能无法达到贵单位出资时候的数额,而且与出资时候的数额相比相距甚远,更有甚者由于找不到合适的买者,造成股份难以出售。

六、贵单位实质进入(维持、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难与解决的办法

1. 贵单位实质进入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难与解决的办法

首先,派人进入公司管理层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按照现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有股东大会选出,因此要想在公司管理层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在股东大会中获得足够的选举权,而贵单位只占公司股份的30%,难以形成多数表决;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二:一是联络其他股东,以期获得其支持和帮助,在股东会中形成多数表决权;二是通过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扩充自己的股份,使自己拥有足够的多数表决权,然后再以绝对表决权进入公司管理层。其次,派人进入公司之后维持公司的稳定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由于贵单位长期不参加公司管理经营,对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不甚了解,要想进入公司后顺利的掌控公司显得十分困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是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现拉拢公司现有主要管理人员,以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并逐步更换公司部分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然后再采取股东会议的形式,更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2. 贵单位维持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现状实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难与解决的办法

贵单位如果维持公司现状,最大的困难在于无法保持公司资产的稳定和不被挪用,由于贵单位长期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实际管理中也没有一席之地,因此无法保证其它股东不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作为公司的股东,贵单位无法对公司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管,以保护自身利益。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派人进驻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或者联合其它中小股东选举新的董事长,或者待发现公司不当处理公司资产,侵犯自身利益之后,采取股东代表诉讼的方法撤销公司所做的行为,以维护自身利益。

3. 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难与解决的办法

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的困难在于转让股份的困难,由于公司经营不散,公司日渐衰落,因此难以在市场上找到愿意购买公司股份的出资者,即使找到可能与刚开始贵单位的出资额相距甚远,造成贵单位的资产损失。解决办法就在于先暗中调查有哪些股东打算获取公司的控股权,然后通过其它人传出贵单位想出卖公司股份的消息,最后与该股东谈判,讨价还价,以恰当的价格转让贵单位手中的股份。

七、贵单位实质进入(维持、退出)实施本方案的注意事项

1. 贵单位实质进入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的注意事项

贵单位实质进入公司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现实资产,以及充分获取公司的财务资料,以全面掌握公司的状况,贵单位的实质进入做好铺垫;二是要充分了解现在公司股权分布状况,到工商局查看公司股权的备案以及部分股东破产后的股权被分到谁手中,有没有出现股权分割的情况,总之,要找到公司股权的实际拥有人;三是要做好与其他股份持有人进行长期的谈判准备,建议同时与多位股东谈判,把重点放在最想转让公司股份的股东上。

2. 贵单位维持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现状实施的注意事项

贵单位维持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现状应注意一下几点:一是要充分关注公司动态,尤其关注公司资产流转状况,对有公司暗中转让公司资产的情形要格外警惕;二是要尽可能参与公司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或在公司中留有比较信任的员工,以期掌握公司最新动态;三是要保持与其它股东的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当遇到有侵害自身利益的情形,可以联系其它中小股东共同维护自身利益。

3. 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的注意事项

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找到恰当的合作伙伴,尤其是对公司的资产有投资需求的投资者,并与之进行关于股权转让的谈判;二是保证现有股份的完整性,保存好重要的股权凭证、验资报告以及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实物出资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

本律师意见书仅供贵公司参考,其律师建议并不一定完全正确,难免有一些尚未考虑周全之处,故仅供贵公司领导决策之参考。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号:A20094201060691)

执业律师 (执业证

第5篇:法律意见书

新疆恒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258号宝享商务港所有权转移一事依据现行法律、政策进行了专项论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

一、新疆宝亨商务港地理位臵概述

新疆宝亨商务港位于乌鲁木齐全市人口集中的一个行政区也是乌鲁木齐的政治、经济、商贸、文化、科技、教育、金融中心的天山区。其天山区得天独厚的地理位臵,东临建中路,西临解放路,南临宝享大厦,北临乌鲁木齐市中医院,位于南门商圈。周边有金融一条街、二道桥商圈,商业规模和繁华程度较高,地理位臵优越。距火车南站3.5公里,距乌鲁木齐国际机场20公里,区域内有1路、101路、60路、104路、17路等几十条公交线路交通十分便利。周边医院、学校、购物场所等配套基础设施完备,居住环境良好。

二、宝亨商务港建筑本体现状概要

宝亨商务港开发商为原兵团农行下属的新疆金穗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穗房产”),原名“金穗综合楼”于2001年11月竣工。该项目为高层商住楼,框架剪力墙结构,总层数为三十四层,其中地下二层,地上三十二层,总建筑面积36721.51平方米。宝亨商务港为高层商业综合楼。商业用房为地下二层,地上一至六层;设备层为第七层;住宅为八至三十层,住宅电梯间为三十一;水箱间为三十二层。

宝亨商务港占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原开发商新疆金穗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 。

三、宝亨商务港所有权变动

2001年11月工程竣工后,由于新疆金穗房地产开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乌市中院于2003年对该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新疆民街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民街”)于2003年8月8日以6500万元竞买成交。

由于该工程本体用于对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到期贷款的清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作出裁定,并于2004年11月19日向金穗房产、新疆民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金穗房产、新疆民街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金穗房产、新疆民街未能按期履行,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查封的位于乌鲁木齐天山区解放南路258号的宝亨商务港,依法进行委托评估,评估价为9052.87万元。经征求债权人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的同意以物抵债,确定以物抵债财产价值为6215.9312万元。

2006年12月12日、26日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为申请执行人,金穗房产、新疆民街为被执行人。该房地产的地下一层、二层的一半,地上三层、六层、八层、14层、20层、24层,价值为23944533元的财产,由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所有[(2004)吐中执字第132-150号];其余价值38214779元的财产,由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所有[(2004)吐中执字第131-150号]。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所有的宝亨港财产部分,目前由广州银辉资产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处臵。

该房产土地使用证由金穗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并办理完毕,该房地产近年来未按法律程序多次变更产权所有人,现土地使用权证仍在金穗房产名下。

四、宝亨商务港建设审批事项

该房产工程本体施工完毕,经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五方验证,但因超规划施工至今未能实施整体竣工验收,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规划部门对规划评审后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物本体为框剪结构、三十层、建筑面积28900平方米。现本体施工完毕后竣工验收报告为框剪结构、三十四层、建筑面积37349平方米。

该建筑物建设、施工按原规划取得乌建施许字[1996]第740号施工许可证,该建筑存在超规划建设,超建约8000平方米,此超建部分向原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五、宝亨商务港现有商业价值及升值前景

2005年3月10日新疆精宏房地产估价所对该房地产估价为9052.87万元。此估价范围包括地下一层、二层车库及库房建筑面积3469.63平方米,地上三层至六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139.12平方米和地上八层至三十层住宅楼建筑面积17185.33平方米(19340.39平方米扣除第三人所有16套住宅面2155.06平方米)及附属物。

目前解放南路街道,该地址属于1级地,宝亨商务港所处地段同一土地级别,建筑类型为高层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交易价格,均价为6750元/平米。

乌鲁木齐的房价依然有可上升的空间,目前的房价在全国来说,仍然比较低,只是涨幅将有所放缓。

六、现有法律风险

1、出让主体有待明确

建筑物本体经过拍卖、司法执行程序,所有权人的明确直接关系转让能否成立,否则,将导致受让人的巨大经济损失。

现有资料表明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作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取得所有权。故该房产的所有权转让应对上述所有权人予以确认并取得其是否同意转让的书面确认函。

2、超规划建设的风险

超规划建设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产权证书。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67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法律意见

1、从司法机关取得建筑物现所有权人的确认文件;

2、取得建筑物现所有权人的同意转让确认文件;

3、从规划部门明确对超建部分的审批程序、处罚。 鉴于上述分析,该建筑物原有报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超建部分二次报建,通过规划部门同意,接受处罚,建设报批手续合法,报建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罚款该房地产转让在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双方可签订转让合同。

新疆恒达律师事务所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注: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见下页)

1、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2、建筑物价值依据:新疆精宏房地产估价所(有限责任公司)新精宏估字(2004)第0191号(由委托人提供)。

3、现有建筑物审批文件依据:乌建施许字[1996]第740号。

第6篇:法律意见书

律所简介

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由成立于八十年代的国办律师事务所改制而来。二十多个春秋以来,我们坚持以“务精、业广、人立、名信”为宗旨,以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为目标,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广东地区大规模、具专业性强的综合律师事务所。

我们拥有执业律师超过25人。我们的律师均毕业于著名大学的法律本科,取得法学学位。其中多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1人出国留学取得英国法学硕士学位,能直接使用英语进行法律服务,2人取得大学法学副教授或高级律师职称。我们的律师团队由法律基础扎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高素质、高学历的专业人才组成。我们的工作资历、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都深得客户嘉许。

我们拥有众多专业、务实、经验丰富的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他们的努力工作使本所的法律服务更有效率。

本所在顶级写字楼-佛山金融广场7层自置全层近千平方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和场地先进、现代、舒适。办公程序从立案、审批、服务跟踪、质量控制到法律文档打印和结案归档实现全信息化、实时化、流程化。本所的行政事务、企业形象、客户关系等按照四十八项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管理。

我们实现专业分工、团队合作的服务模式,成立了企业事务部、刑事部、民事部、房地产部、海事海商部、涉外法律部、知识产权部、劳动事务部等几个主要业务部门。

本所律师的业务辐射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巴基斯坦、西班牙。我们有能力承办金融、国际贸易、房地产、公司法、海事海商、保险、普通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诉讼、仲裁案件;参与、策划政府部门的职能规划和管理、进行企业管理咨询“诊断”、公司成立、转制、合并与兼并、项目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完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担任法律顾问、法律知识培训等非诉讼事务。多年来我们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专业水平在服务对象中享有极高的美誉度。

我们积极参与社会公众和行业管理事务。本所主任关仕平律师先后被公选荣膺佛山律师协会第五届会长,第六届理事会理事;6位律师入选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委员会工作机构,13名律师担任佛山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职务,多名律师分别获聘禅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禅城区人大法律咨询组成员,佛山市首批法律援助专家顾问组成员和佛山市、禅城区普法讲师团成员。

作为实力强大的综合法律机构,我们历年得到各级主管机构或专业机构颁发的荣誉奖项,包括获得“全省教育整顿先进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先进党组织”、“佛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佛山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禅城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禅城区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多项荣誉称号。

本所的优势在于专业、高效、团队运作。我们竭诚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法律解决方案。

XXX:

广立信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就你与 XXX等人因宅基地引起伤人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XX村民小组情况说明书。

2、XX老人代表证明书。

3、XX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书。

4、原告身份证。

5、医院病历、出入院记录;

6、身份户口证明材料;

二、 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事由

原被告宅基地纠纷,被告打伤原告。

四、法律及个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被告打伤原告,被告应依法承担: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关于二处祖屋产权纠纷问题,本人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遇到的往往不全是法律问题,家族成员因宅基地之间的纠纷,通常会出现下列情况:如果通过诉讼,法院法官对类似纠纷认知各不相同,会存在适用法律及自主裁量权问题,不管是那种判决,那只是治标,都会加深原被告之间的积怨,违背和谐社会之根本。执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争议没得到有效解决。现阶段势力较强一方会在争议的宅基地中的一处强行基建,但另一处依惯例会搁置争议,也就是暂时闲置,双方的积怨会同样加深。待双方经济、人口结构等所谓势力对等时,将来一天引爆会产生不可遇测之后患。唯有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这是现阶段比较好的处理方式。由于双方积怨多年,单凭让双方自行协商可能性不大,建议请求政府组织乡村组三级派人参与,另需一名有威望长者(非常关键)主持公正、公平、依法且尊重乡风民俗。促使双方适当让步冰释前嫌。把矛盾解决,同时把将来的不可遇见的危险消化。从根本是解决问题,这就是治本。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给下一代有智慧的思想的人去解决。

五、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您的陈述和您提交的相关材料。你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您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李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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