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反腐制度

2022-06-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反映和把握规律的重要形式,制度是机制的外在形式,机制是制度的核心内涵。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中国古代反腐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1篇:中国古代反腐制度

中国古代帝王反腐奇招

隋文帝:“钓鱼执法”抓贪官

隋文帝在位期间,曾命令人悄悄把金银财宝送给一些大臣和官员,以此来考查他们是不是有贪贿行为。假若某个大臣接受了钱物,不但以贪贿罪处理,还面临在朝堂之上当着其他大臣的面被砍下头颅的风险。隋文帝用这种“钓鱼执法”的反腐高招,搞得满朝文武胆战心惊,如履薄冰。

公元593年,隋文帝曾暗中派人向一些他认为可能有贪腐行为的官员行贿,晋州刺史、南阳郡公贾悉达,显州总管、抚宁郡公韩延等官员都中了隋文帝的计而被砍头。

这种“钓鱼执法”的手段简单而直接,却成绩赫然。受贿官员面对的风险如此之高,铤而走险者自然望而却步。

明太祖:重典反腐“杀人如麻”

朱元璋出身布衣,可谓白手起家,于是“杀人”成为这位平民皇帝的最大反腐手段。

朱元璋時代,贪污杀头的起刑点是60两白银,如果按照当时的购买力折算的话,相当于如今1200元人民币。这样的重典治腐可谓中国历史上登峰造极的一景。

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总结”他多年的反腐经验和成果,编撰了整肃贪污的纲领——《大诰》,这部刑典堪称中国有史以来最严格的治腐法典。朱元璋甚至下令,国内必须每户有一本《大诰》,如果没有,将治欺君之罪。

同时,朱元璋下令在地方官府的广场边设立一座土地庙,将对腐败官员剥皮的刑具放在那里,民间因此称其为“皮场庙”。贪腐官员被处死,皮剥下来后,用草填充,制成“贪官标本”并悬挂起来,以此警示官员要廉洁自律。

雍正:抄家最多的皇帝

雍正接手大清帝国之时,吏治腐败,税收短缺,国库储银仅八百万两,亏空的数字大得惊人

雍正处理腐败分子的手段也算是独辟蹊径,他不像以往的皇帝抓到贪官就入狱或杀头,而是先抄家,要钱。官员造成的亏空一经查出,一方面严搜衙署;另一方面要行文官员原籍,将其家产查封,家人监控,追索已变卖的财物,杜绝其转移藏匿赃银的可能。仅雍正元年,被革职抄家的各级官吏就达数十人,其中有很多是三品以上大员。

雍正连自己的家人也不放过。雍正的十二弟允祹被查处后,还不起钱,只好将家中器物当街变卖。

后人曾有“雍正一朝无官不清”的说法,也是对雍正治国反腐的历史评价。

(摘自《读天下》)

作者:黄敏

第2篇:从中国古代治吏看当今反腐

[摘 要]当今腐败犯罪不断滋生和蔓延,“反腐”在我国任重道远。其实在我国古代,吏治为历来统治者所重视,封建法律关于治吏的规定,在承前启后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虽然其在惩治腐败方面只是一时之效,但是历史地分析和评价封建各王朝的治吏作用,从正反两方面吸取经验,对我国当前的反腐倡康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治吏;重典;反腐

在中国历史上,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安邦定国,实现长治久安,都较为重视以法治吏,惩治腐败。虽然在立法建制上颇有建树,但仍未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滋生。直至今日,贪污腐败这一社会问题仍然困扰着我们。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党所处的执政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反腐败工作的机制、体制与新形势新任务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面临着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我们在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同时,也可以借鉴中国古代丰富的反腐法律史料,正所谓“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关于治吏的规定,在承前启后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并在当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在奉行法家重刑主义的秦朝律典中,不仅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要求(即“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而且为了防止任官中的营私舞弊行为,还规定了“保任连坐”制度,即任用官吏必须有现任官吏荐举,保荐人对被保荐人的不胜任和犯罪要负一定的责任。不仅如此,秦律对贪赃之吏一律严惩不赦不宥。如《云梦秦简》中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 汉代法律在进一步完善职官管理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官吏渎职犯罪的一系列罪名。如职官对于国家财产管理不当,使之受损或者挪用官物可能构成“坐赃罪”;官吏受人财物而为之曲法断案的行为构成“受赃枉法罪”。

唐律则在继承隋朝等前代立法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使治吏的规定更趋于完备。在《永徽律》第十一卷职制中,有十七条规定。其中详细列举了官吏贪赃枉法的几种形式: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等等。唐律对于官吏贪赃枉法的犯罪,实行的是“以赃定罪”的原则。《永徽律》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监临主司或监临主守之类握有实权的官吏,其下属和亲属不得经商,否则追究官吏的刑事责任。对于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礼物、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官吏,以坐赃论处。对于监守自盗的官吏,比一般盗窃罪加二等,赃满三十匹者绞。可见,唐代的职制律对于官吏贪赃枉法的规定严谨而具操作性,并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区别处刑。

在明朝,布衣出身的朱元璋深谙贪污腐败是激起民怨的重要原因,“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因而十分重视吏治,将重典治吏作为其刑法的主要内容,严惩贪墨之吏。和《唐律》不专设官吏犯赃篇目不同的是,《大明律》将官吏犯赃罪设有专章进行处罚。在《大明律·刑律》中专设《受赃》一门,其中包括“官员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员听许财务”、“有事以财请求”、“在京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擅科敛”、“私受此公侯财物”、“克留盗赃”等11条。而且明朝对于贪墨之吏的处罚也远远重于前代。如对于受财枉法,明律规定赃值80贯绞,而唐律则规定赃值15贯绞。对于贪墨之吏,明朝除了刑事处罚以外,还规定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而唐朝对犯赃的官员要宽容许多,犯赃官员经过一定的期限,还可以降级使用。此外,朱元璋还主持编制了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明大诰》四编。《明大诰》的突出特点就是重典治吏,在其236条中治吏内容占80%以上,还特别规定了惩治贪官污吏的刑罚,其中有刖足、枭首、凌迟等肉刑。如果官吏赃满60两,就处以剥皮实草的处罚。在明朝实行的诸多措施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利用民众的力量来监督官吏,这在各代封建王朝是独一无二的。朱元璋规定各地民众有权捉拿官吏进京查办,也可以越级诉讼,直接赴京告状。为使这一措施得以实施,他还规定,沿途各级官府及关卡对上述民众如“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清朝为强化君主集权,以严刑峻法来约束官吏。《大清律例》严禁内外官交结,明令宦官不得干政。并废止八议条款的效力。

纵观封建各朝代的治吏举措,虽然其所处的时代、环境各不相同,但是各朝的统治者都能够结合实际,突出从严治吏的重点,也有一定的积极效果。如明初重典惩贪的措施,不仅澄清了吏治,使官吏“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而且对社会经济的恢复也起到了促进作用。为什么会收到这样的效果?因为每个人在做出选择时,都会权衡利弊,都有自身评价利弊的标准。如果说弊大于利,自然就会放弃。而官吏在贪与不贪之间,也会思量贪墨可能得到的利益与可能付出的代价,两者孰轻孰重?所以重典惩贪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为什么历代封建王朝的治吏举措只能收一时之效,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贪污腐败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封建君主治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人类法的发展历史,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发展轨迹,就是从古代法治到现代法治的变迁,或者是从“人治”走向“法治”。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儒家的治国主张,还是法家的治国之道,都是典型的“人治主义”。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法家的一些代表人物也认为,“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这些治国主张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无论封建君主采取何种措施,甚至于严刑惩贪,也无法从根本上根除贪污腐化的痼疾,也不可能保证其统治地位永世不变。历史前进的方向不可能因为他们的一些治吏举措而改变,封建王朝的灭亡是必然的,这是由其根本性质所决定的。

第二是在以确保“君权至上”的专制主义前提下,无论哪一个封建朝代,即使有着完备的廉政法制、系统的监察制度,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的现象。正如朱元璋所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因为君主完全不受制约,掌握着生杀大权,官员的贫贱富贵完全由君主决定。在君主即是法律的国家。没有真正的民主,也不可能实现民主的监督。因为皇权社会是权力主导性社会秩序,重大事情由皇帝及中央政府决策,施政方式主要靠圣旨、钦差、法规等形式去落实,在公共信息传媒落后、人们文化素养低下的条件下,百姓知情参与、发挥作用的程度很低。即使能调动民众一时的监督热情,也不能使贪污腐败丧失其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第三是封建君主治吏之法并非“良法”。封建律法一般都是在君主的主持下制订的,都是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地位,自然也得不到民众的普遍遵从。而且重典惩贪违背了现代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无论犯罪情节轻重及危害大小都一律施以重刑。特别是在明朝,朱元璋特别编制《明大诰》,严惩贪官污

吏,其效力甚至高于律法。其“以诰破律”,法外用刑等举措破坏了律法的严肃性,甚至有可能使一些初犯者没有机会改过,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特别是其重用死刑、恢复肉刑、推行诛连等做法更是违背了社会前进的方向,从法律进步的角度而言,是刑罚适用上的倒退。

第四是封建官吏的自身理念决定了重典惩贪的作用是短暂的。在中国古代,一般把封建官吏称为“父母官”。所谓“父母官”,依据儒家所提倡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指导思想,那就是把官吏置之于百姓之上,百姓对官吏而言,只需要绝对的服从。即使官吏犯事,较之百姓,也有一些制度对其减轻惩罚力度。如唐律规定,贵族官僚按其品级地位可分别享受“八议”、“上请”、“例减”、“收赎”、“官当”特权。而且官吏所服务的对象仅仅是高高在上的封建君主,他们作为王朝政权的一员,对民族、政权的认同感模糊,乃至缺失,特别是在其目睹了封建君主的奢侈生活之后,必然会产生不平衡的心理,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之下。就可能会走向贪污腐败。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注定了封建王朝无法摆脱失败的命运,也无法提出根治贪污腐败的济世良方。但是,历史地分析和评价封建王朝的治吏作用,从正反两方面吸取经验,对我国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中,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他的意志就代表法律,服从皇帝就是顺应“天意”,官吏的清廉是为了更好地巩固皇权,其人生观、价值观无法超越其所处的朝代,在其心中缺乏一道牢固的拒腐防线。而在当今的反腐倡廉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到诸多落马的贪官大多将自己的腐败原因归结为放松了政治学习和人生观的改造,失去了拒腐防变的免疫力,被金钱和糖衣炮弹所击败。如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在其忏悔书中提到,“由于自己长期不认真学习,不认真改造世界观,淡忘了党组织,淡忘了人民,也忘记了自己是个党员领导干部。因此自己思想上逐渐发生变化。从工作上的懒惰,生活上贪图享受到极端自私的个人主义。从开始自己占便宜,逐渐演变收受巨额贿赂和非法所得,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公职人员一旦在主观上丧失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道德的堤坝一旦溃决,就会无可挽救地滑向犯罪的深渊。所以反腐的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抵制歪风邪气,真正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

在封建专制时期,“重典治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今,世界各国政府为有效遏制腐败,普遍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如新加坡法律对官员以权谋私给予严厉制裁,一个罪犯所受的惩罚,在经济上付出的代价和刑事上受到的处罚,往往相当于十倍于一次犯罪所得。犯罪成本很高,使罪犯得不偿失。正是由于长期坚持依法治贪,把建立健全防止官员贪污的法律制度作为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新加坡已成为举世公认的成功地将腐败抑制在最低限度的国家之一。而近年来,我们党和政府针对反腐采取了很多措施,但腐败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处罚偏轻。缺乏威慑力。为有效地防止、遏制腐败犯罪,必须在以坚持“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惩罚力度,重点打击经济犯罪,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键康发展。

中国封建各朝代治吏举措的最大局限性在于君权没有受到约束和监督,没有民主和法治,因而使得腐败有了滋生的土壤。而近年来,诸多落马的高官在忏悔时,都提到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力是自己挣来的”、“权力是自己的”等错误权力观念无疑成为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助推器。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四川省南充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李斌被就提到,随着自己地位的不断上升,自律意识逐渐淡薄,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看成是自己的既得利益,为了谋取私利,置党纪国法而不顾,终于成为金钱的俘虏。所以在当今的反腐倡廉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制度、法律制度,要拓宽监督渠道,使权力的执行受到广泛有效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腐败问题有了一个清醒的认识:贪污腐败不仅危害国家政府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也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我们要在借鉴中国古代治吏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确保干部队伍“流水不腐,户枢不蠢”,从而促进廉政建设,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白 杨

第3篇: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

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国征战,人口成为最重要的资源。赋税、夫役、兵丁,皆出于人口。秦国在商鞅的主持下,率先建立了严密的户口登记制度,“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并禁止民众自由迁徙,“废逆旅”、“使民无得擅徙”,居民不得已外出住店,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介绍信,否则客人与店家一块治罪。通过建立严格的户籍制度,秦国获得了强大的财税汲取能力与全民动员能力,在争霸战中胜出。户籍制度有两个最重要的功能:一是保障征税征役,二是实现社会控制。历代王朝建立政权之后,首先必做的事情之一便是统计、登记全国人口。

汉代:从私民到公民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将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部编入国家的户籍,这叫做“编户齐民”。国家要求各县在每年的仲秋,组织居民到县衙登记户口,并接受官府的验查,这个过程叫做“案比”。户籍登记的信息包括:户主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籍贯、家庭成员的数量与性别及其与户主的关系、财产(包括奴婢数目)等。然后,县衙将各户的户籍造册上报郡国,郡国汇总后再上报朝廷,朝廷则设立“计相”与“户曹”,管辖全国户籍。

从法律意义上说,所谓“编户齐民”,是指所有编入户籍的大汉居民,不论东西南北,不分男女老幼,都是国家的公民(“公民”一词,早在先秦时已经出现了,意为“国家的人”,与隶属于贵族的“私民”相对),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义务是向国家提供赋税与徭役。

2000年后,在中国西北居延等地出土了一批汉简,其中有徐宗的户籍档案。“徐宗,年五十;妻一人;子男(户主儿子)一人;男同产(户主兄弟)二人;女同产(户主姐妹)二人。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

唐代:良民与贱民并立

在唐朝申报户籍信息的时候,还必须接受一道叫做“团貌”的程序。“团貌”,继承自隋朝的“貌阅”制度。意思是说,县衙门在居民登记户籍时,要验查户籍上所有人的年龄和体貌,以防止有人虚报年龄或假冒残疾来逃避赋役。验查无误之后,便根据年龄大小在户籍档案上注明“黄小中丁老”。按唐朝的法律,男女3岁以下为“黄”,15岁以下为“小”,20岁以下为“中”,男性居民21岁以上为“丁”,60岁为“老”。成丁即意味着要承担赋役。

包括“团貌”在内的户籍登记,每3年举行一次。因为有了“团貌”的程序,唐代的户籍档案通常还记录有人户的体貌特征,如肤色﹑身高﹑面部有何特点。在敦煌出土的唐代籍账残卷中,就发现不少户籍资料都注明了诸如“右足跛,耳下小瘤,面有黑子”之类的文字。

唐代户籍制度跟秦汉时期的最大差异,并不是增加了“团貌”的程序,而是形成了“编户”与“非编户”两个不平等的阶级。编户为良民(自由民),非编户为贱民(非自由民)。换言之,国家的编户齐民只覆盖一部分人——良民,另一部分人则属于贱民,没有资格编户,只能附籍于主人家。唐代的贱民主要包括给官府服役的官贱民,如工户、乐户、杂户;以及依附于门阀世族的私贱民,即部曲、奴婢,他们是属于私人的财产,可以像货物、畜产一样交易。

宋代:按家庭财产多寡划分为不同户等

宋朝的户籍制度,不再将国民区分为“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分为“坊郭户”或“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户口,意味着城市人口的扩张,市民阶层已然形成。又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再以家庭财产多寡,将主户划分为不同户等。

按财产多寡划分户等,是出于征税、征役之需。宋朝的税制,完成了从以征人头税为主到以征财产税为主的转变,实行“以贫富为差”的“两税法”。上等户纳税多,下等户纳税少;客户由于没有田产,则不用缴税。因宋朝实行募兵制(雇佣兵),国民也不再需要服兵役,只剩下差役。从前的徭役是按人头摊派的,宋朝则出现了以钱代役的趋势,并且跟户等挂钩。从征人头税到征财产税,正是社会从中古进入近世的特征。

宋朝户籍,对于老百姓的人身束縛在减弱。因为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宁静而安定的小农社会秩序已被打破,农民弃耕从商的事很常见。如南宋初,岳州农民“自来兼作商旅,大半在外”。宋朝的户籍管理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一个人移居到一个新地方生活1年以上,便可获得当地户口。

明代:职业户制度的建立与瓦解

宋朝时,农民抛弃田产外出经商,地方政府提出将这些田产收回,而受到户部的批评和拒绝。也就是说,农民的产权与经商权利,得到朝廷的承认。到了明朝初期,农民就没有这种择业的自由了,朱元璋严禁农人弃耕从商,令民专守田业,“市村绝不许有逸夫”,否则,“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

开创明王朝的朱元璋,重建了一个以小农为本的宁静秩序。体现在户籍制度上,明政府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户籍。

民户务农,并向国家交纳农业税、服徭役;军户的义务是服兵役;匠户则必须为宫廷、官府及官营手工业服劳役。各类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农民的子弟世代务农,军户的子孙世代从军,工匠的子孙世代做工。职业一经划定,代代相承,不得随意变动。

明初的户籍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淳朴、安静、井然的社会秩序,但居民的人身被紧紧束缚在户籍上,不得自由流动,社会的活力也因此丧失殆尽。直到明代中后期,随着职业户制度的松懈,商品经济的兴起,“一条鞭法”的推行,明朝社会才恢复了两宋时代的开放性、流动性及近代化色彩。

清代时,朝廷宣布“摊丁入亩”,户口不再作为征税的依据。但户籍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还是一直保留着。

作者:吴钩

第4篇:中国古代宦官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里皇宫中专用宦官侍奉皇帝及其家族的制度。它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特有产物。历史上多次发生宦官专权、干预朝政,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有重要影响。

沿革 宦官指经过阉割,失去正常性能力后进入皇宫侍奉皇帝及其家族的男性官员,此后亦用以泛指宦者。宦官来源不一,有自宫,因罪被宫,进贡,拐卖、挑选后被强行阉割而成等。史书上对宦官称谓很多,如以曾经阉割称为阉宦、刑臣,以任职宫中称为内侍、中官,以官职称为军容、太监,以服饰称为貂,尊之为公公,贬之为宦孽等。

宦官制度始于周代,《周礼》中对带有各种职衔的宦官的人数、职掌已有明确记载。这时宦官人数不多,是家臣的一部分,主要担负看守宫门、传达命令、侍奉起居等杂役,地位低贱。但由于宦官侍君侧,容易得到君王的宠信,能对君王施加某些影响,甚至参与政治。春秋战国时,齐竖刁、宋伊戾等个别宦官开始挤入统治者的行列,参与政治活动。秦汉时,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宦官制度也在强化,对宦官的任使已越出宫内范围,正式进入政治领域。秦朝宦官赵高任中丞相,势力足以总揽朝政,策动废立。汉朝宦官担任的中书谒者令、中常侍均拥有丞相之实权。但从制度上来说,宦官仍属少府,要受到大臣的监督。东汉以后,内官职属全部由宦官担任,宦官可以和廷臣同样享有俸禄、食邑、食租。从此宦官正式有了自己的权力体系,成为一种特殊的、干预国家政治的势力。“宦官”一词亦正式见于《后汉书》。和帝以后,幼帝频更,母后临朝,导致外戚、宦官轮流执政。在权力斗争中,宦官集团得胜,出现五人同日封侯,十常侍势力遍于各州郡,禁军亦为其把持的局面。

魏晋以后,接受前代的教训,历代对宦官干政均有严格限制,但都由于没有触动宦官制度而终成空文。唐朝自玄宗以后,宦官可裁决一般政事,监军、统兵出征。安史之乱后,宦官担任的枢密使可代替皇帝裁决政务,宦官还出任兵部尚书、观军容使,统领神策军,充当节度使等,宦官典军成为定制。其势力的强大,以致唐朝后期从肃宗到昭宗十三帝,无一不是宦官所立。真所谓“万机之与夺任情,九重之废立由己”。皇帝与官僚联合反宦官的斗争,“二王八司马事件”、“甘露之变”均以朝官惨败而告终。宋朝童贯掌兵权20年,有“媪相”之称。元朝的侍卫制度虽不利于宦官窃权,但仍有宦官插手废立。

明朝皇权空前膨胀,宦官制度发展到顶点,其机构的庞杂,人员的冗滥,为史上仅见。司礼监掌印太监“权如元辅”;秉笔太监可代皇帝批,实权凌驾于内阁首辅之上。明朝后期,阁臣被任命后要先去拜见司礼大。掌管东厂的司礼监太监“权如总宪”,东厂作为“朝廷心腹”,可以侦察王府以下臣民。明朝灭亡前夕,城防大权全部由宦官掌握,终至开门迎降。但是,明代宦官未构成对皇权的威胁,显赫的宦官如“立皇帝”刘瑾、“九千岁”魏忠贤,其命运仍操纵在皇帝手里。

清代宦官制度比较严格,规定不准领军,奏事一律改姓王等,使宦官不能形成自

己的权力系统。宦官干政的程度已远逊于前朝。

历代宦官机构设置 宦官员额在各朝均无严格的限制,其统属、机构设置、职掌,历代繁简不一。早在西周就有宦官,时称巷伯、司宫、寺人等。战国赵有宦者令,秦有监。秦汉时有宦者令,属少府。东汉以后,由宦官担任的职务有:中常侍、小黄门、黄门令、黄门、画室、玉堂、丙等署长、中黄门冗从仆射,中黄门及掖庭、永巷、御府、祠祀、钩盾等令。皇后官属大长秋以下,太后官属长信、长乐少府,全部用宦官,属少府。南朝梁宦官属大长秋。北齐有长秋寺掌诸宫阁;又有中侍中省,置中侍中、中常侍。隋、唐、宋朝均有内侍省。隋朝内侍省设内侍、内常侍等,领内尚食、掖庭、宫闱、奚官、内仆、内府等局。大业三年 (607),改内侍省为长秋监,参用士人。唐朝内侍省又称内侍监、司宫台、北司,全部用宦者,设监、少监、内侍等,下属掖庭、宫闱、奚官、内仆、内府等局。宋朝于内侍省外增置更为亲近的人入内内侍省,称前后省。南宋时合并为入内内侍省,职名有都都知、都知等。官称有内客省、延福宫等使。元丰改制改为通侍、正侍等大夫。辽内省有内省使、副使等。内侍省有黄门令、内谒者等。金朝内侍省隶属宣徽院,有中常侍等。元朝宦官掌于侍正府,有侍正、同知等。明朝宦官总数最多时达到10万,宦官机构有二十四衙门,即司礼等十二监,惜薪等四司,兵仗等八局;另有内府供用诸库,甲字等十库,御酒、御药等房,盔甲、安民等厂,提督东、西厂,京营。二十四衙门的太监还常被派充任外地守备、织造、镇守、市舶、监督仓场、诸陵神宫监,以及监军、采办、粮税、矿税、关隘等使。清朝初年曾沿用明制,省并为十三衙门,后裁撤,以敬事房(又称宫殿监办事处)办理宫内一切事务,隶属内务府。宦官以总管太监、首领太监为首。

产生的原因和特点 中国封建君主集权制的产生以及封建专制主义的长期延续,是宦官制度得以在中国封建社会充分发展的根本原因。主要特点是:

① 宦官制度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必然产物。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皇位实行宗法世袭制。帝王设立宦官的主要和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既有人侍奉自己和众多的后妃等皇室成员,又要确保自己家天下血统的纯洁性。皇帝时刻防范臣下不忠,担心皇位被篡,深居宫禁,成为孤家寡人,而宦官近侍皇帝左右,直接听命于他。他们没有社会地位,没有后代,必然紧紧依附于皇权,不会成为皇权的威胁。故宦官在历史上的乱政虽曾引起不少君臣警惕,但宦官制度却与封建王朝相始终。

② 宦官专权是皇权的异化,皇权的旁落。皇帝独揽大权,如随侍君侧的宦官操纵皇帝,便控制了国家的政柄。历史上,宦官专权往往出现于皇帝昏庸、幼主临朝、母后主政之时。随着封建专制主义走向顶峰,宦官专政的程度和危害也越来越加深。秦汉时宦官主要是掌握政权,唐朝以后进一步控制军权,明朝则从中央到地方、军政刑财狱无所不包。宦官专权与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激化密切相关。它往往促使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更加尖锐剧烈,导致或加速农民起义的爆发,使旧王朝更快覆亡。

③ 宦官专政是中国封建社会最黑暗的政治之一。宦官生理畸形,总要最大限度地攫取权力和财富,以取得心理平衡;宦官社会地位低下,宦官制度等级森严,在充满利害倾轧的环境中,宦官要卑屈以固宠,一旦得势,则以残害臣民作为补偿;宦官缺乏儒学的熏陶,只知仗势求个人眼前之利,不顾国家长治久安;他们是皇帝的奴才,

不受监察,他们擅权往往比官僚擅权为祸更烈。

④ 宦官制度比其他政治制度有更大的弹性,宦官职务的考核、升降、俸禄待遇、职掌虽有一般规定,实际上并未严格遵行。宦官虽然有官品,实际上只是大大小小的家奴,除极少数宫外有第宅,年老被恩准退休外,大多数均衣食于内庭,终身供职。生杀予夺一任君主的喜怒,往往成为宫廷派系斗争的牺牲品。

第5篇:中国古代制度史范文

一、中国古代皇帝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特征

1、中国古代皇帝制度的发展历程

皇帝制度自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开始创立,经过历代王朝的不断发展、强化,直至1911年清宣统皇帝逊位才被彻底废除,前后历时2131年。它经历了由初创、初步完善、完善成熟、进一步发展、强化、消亡这一演变规律。在皇帝制度演变的各个时期,其特点也是各自不同的。

1)创立和初步完善

秦汉魏晋南北朝是皇帝制度从初创到初步完善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皇帝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神权被皇权进一步利用。秦统一六国,始皇自称“赖宗庙之灵”,汉武帝时,董仲舒发展了儒家的君权神授说,给君权披上了一层神圣而又神秘的外衣。君权与神权的结合,加强了君权不可侵犯的原则。

第二,为维护皇帝的尊严,礼乐制度被进一步强化利用。统治者大力加强礼的建设,使礼成为维持社会和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及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确立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尊卑上下等级关系,使之成为指导立法、司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第三,皇权是在排除来自各方面的侵扰之后得以巩固的,它经历了与各方面政治势力的较量和斗争。

2)完善成熟

隋唐时期是皇帝制度的完善并成熟时期。其中隋开创重新统一的局面,皇帝制度在新的形势下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展:

第一,隋以前的尊号只有“皇帝”二字,到唐高宗李治时,群臣给他上号为“天皇”。是为上尊号之始。自此以后,逐渐确立了在皇帝生前即上尊号的制度。

第二,在庙号和陵寝方面,从唐代开始,确立了开国之主称“祖”,以后所有君主一律称“宗”的庙号制度。

第三,在符玺和诏敕方面,隋以后确立皇帝八玺制度。八玺名称不同,用处也不同。

第四,在皇位继承方面,隋唐制定了隆重的册立太子的礼仪,设置了规模庞大的东宫官署机构。

第五,后宫制度和外戚政治方面,隋唐时期的后宫嫡庶等级制度更加严格,后宫制度也臻于完备,尤其是皇后的地位在前代的基础上有进一步提高。

3)进一步发展

宋元是皇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时期:

第一,宋代更加严格用玺制度,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内外相互牵制,防止其中生有弊端。 第二,在宋代皇后地位更加突出,这实际上也是皇权提高的折射。

第三,在宗室制度方面,宋代对于宗室给以很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就是不给权力,几世以后宗室便与士庶之家基本相同了。这就从某些方面减轻了皇权受到地方宗室力量威胁的可能。

4) 加强与巩固后的成熟

明清将皇帝制度强化到了颠峰。而这一时期也是皇帝制度的消亡时期。明清两个封建王朝都极力进一步提高君主大权,从制度上保证全国统治权力高度集中。明王朝在这方面远远超过以前的各个王朝,清王朝又在明王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然而同时,封建社会和地主阶级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也愈益尖锐。

在皇位继承方面,皇族争夺帝位的斗争非常剧烈。在雍正帝时期,从根本上决定废除了以嫡长制为前提预立皇太子的办法,改行密建皇储的制度。

2、主要特征

1)政治结构上的平衡性(权力之间不同形式的制约) 2)传承方式上的世袭性:子孙相继

3)皇帝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绝对的权力,皇帝是国家的代表和象征。一切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切内政外交以及和战等大政均由皇帝裁定。

4)君权神授、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是以皇帝制度为中心的等级制度、宗法制度、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5)全体官僚都是皇帝的臣仆,庞大的国家机构都是君主的办事机构。 6)全国的人口、资源都是皇帝拥有的财富,可以全权支配。

二、中国古代相权的发展与演变情况

综观历史,可以把相权的发展概括为:秦朝为建立时期,西汉为鼎盛时期,西汉到明朝之前为调整时期,明清为衰落期。

秦朝: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确立宰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使之成为正式官制。秦朝开始实行一相制,也曾置左右丞相。

西汉:西汉初期,宰相的权力迅速膨胀,并很快达到鼎盛时期。丞相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无所不管,与当时的皇权基本上处于平等状态。但相权和皇权之间的矛盾也开始暴露出来。相权的膨胀使皇权受到威胁,便开始受到制约。在汉武帝之时,设立“中朝”,形成“中外朝”。西汉末年,改宰相为大司徒,与大司马、大司空一起为三公,亦称三司。

东汉:东汉大体沿袭西汉之制,三公改为司徒、 司空、太尉,为共同负责军政的最高长官。尚书台出现,中朝发展为一个正式的机构,导致“三公虽设,事归台阁”局面形成

隋唐:确立三省制度,中书、门下、尚书三省的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就是宰相。尚书省是中央执行政务的总机构,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书省是秉承皇帝意旨掌管国家机要大事、发布政令的机构,其长官称中书令。门下省与中书省同掌机要,并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其长官称侍中。凡朝廷有军国大事,则中书出令(决策),门下封驳(审议),尚书受而行之(执行)。所以人们也简称尚书省是执行机构,中书省是决策机构,门下省是审议机构。又因尚书省下设有六部,故习称“三省六部制”。唐中叶以后,皇帝另选重臣数人,授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职衔,意即与中书、门下长官商量处理国务之官,是事实上的宰相。

宋朝:设立二府三司。二府即政事堂和枢密院,执掌文武,同为宰相之任。中书门下的长官为正宰相,亦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宰相称“参知政事”。后来参知政事与正宰相基本无差别,使正宰相事权更为分散。枢密院为国家最高军政机关。三省六部依然存在但实际上是闲职,三省长官时常不设。三司为最高财政机关。二府三司将政权军权财政分离,互相制衡,弱化相权,强化了皇权。

元代:废三省制,实行一省六部制,即废除门下省和尚书省,以中书省为政务中枢,其中设左右丞相、平章、参政等,行宰相职权。集权统治高度强化。

明朝:明初沿袭元制,设中书省左右丞相。朱元璋废丞相,使六部直隶于皇帝。明成祖时,在设立殿阁的基础上正式设立内阁。阁臣权力虽比宰相权力小得多,但人们还是习惯把阁臣看成宰相。

清朝:清代沿明制设立内阁,大学士即为宰相。雍正皇帝时,为防止内阁泄漏机密,在内廷设军机处,称为军机大臣,处决要务。至此,皇权发展到了顶峰。

三、中国古代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变化情况 夏、商、周: 世卿世禄制

以血缘、婚姻为基础,从天子到诸侯国君,再到各国的卿大夫或士,分割了国家的所有权力。父死子承,代代相传;由于各级官员均以“食邑”为俸禄,所以世袭制度又称“世卿世禄制”。

战国、秦:军功、俸禄制

人们通过建立军功获取权位,对功臣的赏赐,以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俸禄,以官位的高低,定俸禄的多少。军功俸禄制建立后,出现了文武分职的专职官吏。

两汉:察举制,征辟制

“察举”,又称“举荐”, 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由地方长官在自己管辖区內考察选拔人才,按照一定的科目和标准,向中央政府推荐(举),朝廷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立各种科目,指定有关的官员担任举主(相当于主考官),经过适当的考核(举),授予相应的官职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

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九品”指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等九级来区分人物高下。“中正”是专职品评人物的中央官员;“品”即“品状”在此制下,所有未出仕或现任官吏,都由中央评定品级,作为任用及升迁标准。

隋唐至明清:科举制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实行的重要选官制度,科举的意思是分科举人,有很多科,但特别正要的是选拔官吏的进士科。它的主要依据是学习和应试成绩,其与以往选官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普通读书人均有通过科举考试而被选拔作官的机会,扩大了皇帝选拔官员的范围,同时也使选拔标准相对公平和客观。这在当时来说,是一种较为先进和公正的选官制度。

科举制的发展演变过程如下:

1、隋朝——科举制度的创立

隋炀帝“置明经、进士二科”,以“试策”取士,在中国的选举任官史上打开了新的一页,科举制度从此开创。

2、唐朝——科举制度的完善

唐代实行科举取士。唐代的科考,分为常科和制科。每年按例举行的分科考称为常科,而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则称制科。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是生徒,二为乡贡。我国最早的殿试始于唐武则天。

3、宋朝——科举制度的发展

宋朝科举考试的科目很多,宋初的科考分两级,一级为各州举行的取解考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将进士分为五等,

一、二等称及第,三等称出身,

四、五等称同出身。

4、元朝——科举制度的中落

元代的科举分为乡试、会试、御试三级,每三年一次。汉族儒生想通过科举进入仕途非常困难。使得广大知识分子前途渺茫,被迫放弃学业,以至一时“天下习儒者少”。

5、明朝——科举制度的鼎盛

明代的科举,分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进行。乡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又称乡闱。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国家一级考试,又称礼闱,在乡试的第二年,于京城举行。参加会试者必须为乡试中式的举人。殿试,是明代科举的最高一级考试,因考场设在皇宫内的奉天殿或文华殿,所以称为“殿试”。殿试又称廷试由皇帝亲自主持。

6、清朝——科举制度的衰落

称清代为科举制的衰弱期是很不确切的,所谓衰弱是指晚清“废科举、兴学校”时的情况。

四、近代知识分子关于晚清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张及作用评价

从鸦片战争后至19世纪末中国近代思想向西方学习发展的渐进过程:开眼看世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维新变法思想。这些思想从学造器物、仿行制度,先学习西方实用科技后学习社会政治学说,探求强国之路。 一)、“开眼看世界” :倡导者——林则徐、魏源 (1) 林则徐,编译出《四洲志》《各国律例》等资料。《四洲志》介绍世界三十余国的地理、历史和政情,林则徐成为近代中国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

(2)魏源在《四洲志》基础上,编撰出《海国图志》,阐述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明确了向西方学习的具体内容、方法和目的。

作用评价:这促使人们开阔眼界,引导人们注意世界形势,了解世界,对当时的思想解放有重要启迪作用,对近代维新变法思想有一定的影响。 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1、代表人物: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等人。

2、主张:洋务派认为“中国文武制度,事事远出西人之上,独火器乃不能及”。于是,他们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师夷长技以自强”的思想,来改变现状。中学指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的纲常名教;西学指西方文化,主要指近代科学技术。“中学为体” , 是以中国的纲常名教作为决定国家命运的根本;“西学为用” 是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近代科技,仿效西方国家在教育、赋税、武备等方面的一些具体措施,举办洋务新政,来挽救江河日下的清王朝。

3、实践:掀起一场洋务运动 时间:19世纪60~90年代 口号:“师夷长技以自强”

内容:(前期)以“自强”为旗号,创办军事工业。(后期)以“求富”为旗号,兴办民用工业。(70年代中期开始)筹划海防,建立近代海军。 开设了一批新式学堂,派遣留学生出国。

4、作用评价:洋务运动中开设了一批近代新式学堂,培养了一批近代科技、翻译、军事人才,派遣留学生出国,使西方先进知识传播到中国,为西学在中国更广泛的传播奠定了基础,对中国教育制度的改革起促进作用,迈出了近代化的第一步。洋务派和顽固派的论争,动摇了恪守祖训的传统及纲常名教的绝对权威地位。介绍西方社会科技知识,对于促进民主思想的传播,起到了开一代风气的拓荒作用。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是地主阶级进行道路选择的前提,也就是说他们总想把西方先进的军事、经济技术来嫁接到落后的社会制度上来,这种努力是注定会失败的。 三)、早期维新思想

1、时间:产生于19世纪60年代以后,

2、代表人物有王韬、郑观应等。

3、思想主张:

a 经济上主张发展民族工商业,与外国进行商战; b 文化上主张兴办学校,学习西方自然科学知识; c 政治上主张革新,实行君主立宪制度。

4、作用评价:认识到如果向西方学习仅仅局限于“器物层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涉及经济流通领域、文化思想领域和政治制度领域。这是代表着一种舆论和思潮的萌发,为维新变法思想做了思想理论上的准备。局限性:一是没有完整的理论;二是没有付诸行动。 四)、维新变法思想

1、时间:19世纪90年代初。

2、主要代表人物: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

3、主张:以康有为、梁启超、严复为首的维新派开始用西方政治制度和思想来评判中国,提出了系统的理论和明确的施政纲领,要求实行君主立宪,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和文化。维新,是指提倡新事物,反对旧事物,特指政治上的改革运动。维新变法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反对旧事物,实行新法。维新思想传播的方式——开办学堂、著书立说。

康有为主张:实行君主立宪,代表作:《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

《新学伪经考》将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的古文经典斥为伪书。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统治者恪守祖训、反对变法的理论基础。《孔子改制考》中,宣称孔子是托古改制、主张变革的先师,说孔子假托古圣先王尧、舜、禹的言论来宣传自己的政治观点。

康有为借助经学的外衣,否定君主专制统治,宣传维新变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康有为的观点有力的抨击了坚持“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封建顽固势力,在社会上引起极大轰动,被称为"思想界之大飓风"、"火山大喷火"。

梁启超主张:只有变法才能图存,代表作:《变法通议》抨击封建专制制度的危害,宣传伸民权、设议院、变法图存的思想。

严复主张:用民权否定君权。 指出封建君主皆为“大盗窃国”,主张国家属于人民,王侯将相是人民的公仆。他用近代民主思想阐明民主君仆、主权在民的道理,用民权否定君权,直接动摇了君权论的基础。

4、维新思想的实践:戊戌变法(高潮)(1898年6月11日—9月21日) 维新变法思想在近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5、作用评价:

(1)激发人民的爱国思想和民族精神,起到思想启蒙作用,促进人民的觉醒。是一次思想解放潮流。

(2)大大激发了人民的爱国思想和民族精神。在帝国主义侵略日益加剧,瓜分大祸迫在眉睫的紧要关头。资产阶级维新派挽救民族危机,发展资本主义而奔走呼号,并指出变法的首要目的是救亡图存。这对于激发人民的爱国思想和民族意识,起了重要作用。

(3)思想启蒙作用,促进了人民的觉醒。维新派提倡西学,兴民权,对封建专制制度和传统观念进行了冲击,促进了中国人民的觉醒,为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传播奠定了基础,具有思想解放的启蒙作用。

(4)是中国近代一次思想解放潮流。

五、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的总体看法

政治制度史就是政治制度变迁的过程与运行的内在理路。它与政治史有关,但属于政治变迁中最为内在的痕迹。制度史不是史料的简单罗列,也不是官制变化的单线条描述,它是对于过去制度变迁的一种新的诠释,呈现出历史的内在逻辑和合理性。

制度史的研究对象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类:政治组织的框架、政治文化的变迁;政治运作规则和机制的变化理路;社会权力结构的变迁。

《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本书论述了中国从前封建时代直至晚清的政治制度史。作者运用制度主义、历史主义的方法研究了这一历史时空的政治组织的构架、政治文化的变迁、政治运作的规则和机制的变化以及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理路。既勾勒了中国政治制度史的概观,又彰显了中国政治制度的特色和核心问题。 本书对先秦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政治制度发生、发展、变化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内容包括中国国家产生的途径、特征及其对后代的影响;国家元首制度的发展轨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转变的历史类型和各自特点及其转换的历史原因;政府监察制度的发生、发展及其历史沿革;历史上国家官吏管理机制,即选官制、官编制、考课制、致仕制等制度;历史上有作为的管理者的治国方法等。与其他的同类教材比较,本书更注意从政治学和历史学理论相结合角度出发,侧重在史料分析的基础上,对历史上的政治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并给予规律性的认识,在基础理论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见解。

全书共分九章:第一章为“前封建时代和封建时代”,介绍了夏、商、西周封建制度的发展和更久远时代的政治制度状况;第二章为“‘官僚’帝国的时代——从春秋战国到秦汉”,介绍了春秋时期封建制度向官僚帝国时代的过渡、秦朝的法家帝国及两汉的王霸之道;第三章,贵族与皇权——三国、魏晋南北朝,介绍了这一时期的贵族政治、门阀政治、九品中正制、地方政治与行政区划的演变、军队私人化等;第四章,考试帝国——隋唐,主要介绍了隋唐的制度变迁问题,详细的阐述了三省六部制、科举制、集体宰相体制,隋唐的官僚考核制度、监察制度、兵制、地方政府体制、司法制度等内容;第五章,军阀政体——五代十国,介绍了这一时期的武化结构与缺失了文治精神的文官体系;第六章,“精致繁复的网状王国”介绍了两宋的中央行政机构、地方官制、学校制度、人事制度、兵制等;第七章,“草原帝国”向读者展示了金、元两个草原王朝的独特政治体制;第八章,绝对王权——明、清(1860年之前),介绍了中国王权高度集中时代的政治制度;第九章介绍了晚清时期中国政治制度“转型的阵痛”。

与以往有关中国政治制度史的著作和教材写作手法不同,本书以时间脉络为顺序重新梳理了中国政治制度史,对每一朝代的制度特点进行了新的解释和总结,正如作者自己所说:“制度史不是史料的简单罗列,也不是官制变化的单线条描述,它是我们对于过去制度变迁的一种新的诠释,呈现出历史的内在逻辑和合理性”。

第6篇: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

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

为官总是要讲究政绩。考核在中国古代也称为考绩、考课、考校或考功,其含义就是国家依照所颁布的法令和行政计划,在一定的年限内,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并依其不同表现,区别不同等级,予以升降赏罚。因此考课不仅是国家对官吏实施奖惩、升降、俸禄的主要依据,也是激励官吏奋发向上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效率的杠杆,是我国古代整顿、改善吏治,惩恶扬善的一项重要措施,与各朝政治以致盛衰兴亡都有着直接关系。

据史籍记载,在中国古代原始社会,黄帝时设置了百官,尧、舜时就有了考课制度。据《尚书·舜典》记载,舜提出了“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的考核制度。

商代中期就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官制。商朝的职官就任以后,就要进行考绩,一般三年实行一次,主要从政务、管理、法纪三个方面着手,对在任职官的从政能力、行政水平进行鉴定,并在考绩的过程中发现人才,破格录用。对在任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商朝设立了刑狱官,制定官刑给予惩戒。

进入西周以后,在官吏考核方面实行天子巡狩、诸侯述职和大比三项制度。西周的考核主要是以“八法治官府”、“六计课群吏”。《周礼》中明确记载了西周考核和检查各级机构和部门的措施:八法是对组织机构的考核,六计是对政府官员的考察。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官吏考核制度也不断完善,强调以实际政绩对官吏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赏惩的依据。春秋时期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大致可分为年终“会政致事”和“三年大比”两种。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战国时期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已较为完整,以便提高行政效率和作为官吏升迁的依据。

到了战国后期,以秦为代表的考课制度开始出现,主要有“上计制度”,“法官法吏制度”和《为吏之道》。“上计制度”是国家通过预、决算的方式来考核地方官吏,以此控制地方行政。“法官治吏制度”目的旨在使“吏不敢非法遇民”、使“民不敢犯法”。上述规定,反映了秦对官吏考核制度是相当完备的,通过考核,加强了不同职务的官吏岗位责任制,检验了官吏的工作能力,对不称职的庸官能够及时淘汰,从而保证了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

汉承秦制,秦之后的西汉和东汉王朝,不仅继承了秦王朝初创的考核制度,而且根据这一制度在许多方面加以改革、完善,使之发展并逐渐趋于定型。西汉时期对官吏的考课,主要有“上计制度”、“监察制度”和“选举考课合二而一”的“仕进制度”。三者相结合为一个整体,维系着当时的官僚体系。而且还有比较固定的程序规则和机构。

魏晋时期由于战乱频繁,正常的考课无法进行,于是改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考课百司。东晋南北朝,考课与任期相结合,以三年为小满,六年为秩满。其中考核卓有成效的要数北魏。北魏孝文帝改革后,整顿吏治是一项重要内容。北周则以“清身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民、恤狱讼、均赋役”六条为考核内容。可见,这一时期已开始对官吏进行多角度的考核。

到了唐代,政治制度较前朝日臻完善。伴随着科举制的形成,官吏的考核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日趋成型,各项程序和技术指标更加严密和健全完备。其标志和内容主要体现在考核机构的确立、考核标准相对精确化、考核方式的程序化及统治集团对考核黜陟的自如运用和灵活掌握。唐朝官吏系统考评体制的完善性,为古代中国之首。

宋代很重视考核官吏,考核标准基本上沿用唐的“四善”和“二十七最”,但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上都有所变化。较能体现宋朝官吏考课制度特点的,一为考课法,二为磨勘法。由于宋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基本上论资排辈晋升,导致官员大多因循守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满足于到期升迁。这是造成宋代“冗官”的原因之一。

在元代,所有政府官吏的考满时限和升迁出职路线等管理,都由中央政府作出统一规定,这在中国古代政治史上尚属首次,表明中国官吏考核制度又向前推进一步。

明洪武年间,制定了百官考核之法,共分为考满与考察两种,二者相辅相成,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亦以八法衡量。处罚分为致仕、降调、闲住、为民四等。明初,考课制度得以较认真严格地进行。但明中叶以后,考课制度逐渐流于形式,百弊丛生。

清朝基本上沿袭明朝考核制度,进一步简化为京察、大计两项。考核内容标准为“四格”、“八法”。所谓“四格”,即守、政、才、年。所谓“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者,与明制同。但官场上的腐败形势逐渐积重难返,纵使考核制度如何完善严密也不能挽救清王朝走向衰败。

中国古代统治者对考课内容的确定十分重视,在整个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史上,历代王朝都十分注重将德与绩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考核。考核内容既注意全面性,又突出重点;既考察显性的经济和社会指标,也注重对官吏道德才能的评判。古代的考核实践始终建立在德绩结合的功绩制基础上,自宋以后将资历考核补充进来,最终形成了以德绩为主,年资补充的考核特点。借古鉴今,我们在改革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时,应改变过去过分强调GDP的做法,不仅要看经济指标,更要看社会效益指标,注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素质和潜力的考核。

古代的考课机关又称考功院或考课院。它起于西周,至唐逐渐建立专司机构,并实行责守责任制,至明清,考课的机构及职责已经基本实现法律化,是有效进行官吏考核工作的组织保证。当前我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也必须设置专门权威的考核机构,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制度建设,否则,考核会流于形式,劳而无功。

我国古代考核官吏的标准和内容还有一个显著特点是根据官吏不同的职务和不同的职事采用不同的考核体系,这体现了分类管理的思想。除按职务分工外,对所有的官吏还有统一的标准,就是所谓清正、治行、勤谨、廉能等对官吏的基本要求。而我国现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内容、个人能力等的差异,没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不同职务和工作性质进行科学的分析,没有制定出明确的职位说明书,评价缺乏层次性,考核内容未分类别。

同时,古代官吏考核实践中所暴露出的缺陷也值得我们警醒。例如,只唯上、不唯实,导致官僚作风;考核指标虽然全面但所占比重不合理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止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继续发展的桎梏。但是,大凡对官吏的考核,无论其效果如何,目的都大同小异,必然是管理队伍的优化、廉政、高效,即便是这些制度、方法的消极因素也可以作为反面教训引起我们对历史的反思,吸取教训,为我们今天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

第7篇:论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指朝廷允许普通人士和官员自愿向官府报名,然后经过分科考试,依照成绩从中选取人才和授给官职的一种制度。

科举制度是唐朝开始正式实行的,经历了一千三百多年,一直紧紧伴随着中华文明史,结束于清朝光绪二十七年最后一科进士考试。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经历着几个时期:

隋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起源。

隋朝统一全国之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就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用科举制度代替以前的九品中正制。隋炀帝大业三年开设进士科,用考试办法来选取进士。

唐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完备时期。

在唐代,考试的科目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常科的主要科目有明经、进士。

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大体有两种:

一种是朝廷所设国子监、弘文馆、崇文馆以及各地的州、县学馆的学生,当时称为生徒。他们在学校内考试合格之后便可以参加朝廷于尚书省举行的科举考试,也称为省试。

二是不在学馆的普通读书人,可以向所在的州、县官府报考。地方州、县逐级对他们进行考试,合格的人被送到京城长安参加尚书省的省试。这样的人叫做乡贡。凡是被举送参加省试的考生,可称举人。省试被录取称及第。第一名称状元或状头。

科举考试及第者只是取得做官的资格,尚不能直接得到官职,还须经过吏部的考试,才能被授予官职。

吏部的考试是在每年十月以后,次年的夏天来临之前,吏部便要按照“三注三唱”的程序公布考试人员所得到的官职,并经尚书、门下两省和皇帝批准之后,以皇帝的名义发给委任文书“告身”【古代授官的文凭】。

宋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改革时期。

宋朝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中小地主阶层逐渐扩大,想任职官吏的人在经济实力日益雄厚的同时,迫切地要求通过科举走上政治舞台。因此宋朝的科举制度与唐朝相比,有着显著的发展:

第一, 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和任用的范围。唐代录取进士及第每次不过

二、三十人,少

则几人、十几人。宋朝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及第,二等称赐进士出身,三等称同进士出身,宋代每次录取多达

二、三百人,甚至

五、六百人。唐代录取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实际授予官职还须通过吏部考试一关。而宋朝一经录用便可任官,排名在前的即可得到高官。宋朝还不限制应试者的出身,甚至僧道之人也可以参加科举。

第二,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由皇帝亲自殿试考选,考生一律成为天子的

门生,避免考生与主考官之间以师生为名结成同党。

第三, 从宋代开始,科举正式开始实行糊名和誊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糊名就是

把考生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封密起来,誊录就是将考生的考卷另行抄一遍。这样

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不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都无从辨认,做到绝对的公平竞争。这些方法都被后来明清所继承。

第四, 在考试的内容上,改变了唐代只考诗赋的做法,进士科增加了经义等内容,还设有“明

法”科,“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考中者任司法官员。

明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

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超过了以往历代。明代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到了明代,进学校却成为了科举的必由之路。

明代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监生大体有四类:生员入监读书的称贡监,官僚子弟入监的称荫监,举人入监的称举监,捐资入监的称例监。

明代的科举制度在程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中乡试者为举人,第一名称解元【解元(jiè-) : 唐宋科举时乡试(州府举行的考试)的第一名。宋元以后用作对读书人的尊称,如明代唐伯虎,人称唐解元。】。中会试者参加由皇帝主持的殿试。殿试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通过逐级考试,统治者可以从中挑选最有用的人才。

明代科举考试内容的重要变化即八股取士制度的确立。明太祖朱元璋采取刘基【刘基(1311-1375) : 明初大臣。字伯温,浙江青田人。元末进士。曾任元朝官吏,后弃官隐居,著《郁离子》,揭露元末暴政。元末农民大起义爆发后,至应天(今江苏南京)劝朱元璋脱离韩林儿独树一帜,并参预机要,筹划用兵。明初任御史中丞兼太史令,封诚意伯。1371年被胡惟庸诬陷而遭免职,忧愤而死。善文章,与宋濂齐名,有《诚意伯文集》。】的意见,规定各级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作者只能按照宋代程、朱等几家的经义解释来回答,绝不允许抒发自己的见解。明宪宗时,更创立了“八股”的格式,要求文章在形式上逐段对偶。堆砌雕琢,完全脱离社会现实。所以比唐宋诗文取士,更禁锢人们的思想,使科举制度完全服务于皇帝专制的需要,同时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

清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灭亡时期。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科举只是为汉官铺设的一条参加政权的阶梯。科举考试的内容,仍然采取明时的八股文,用以禁锢士大夫的思想。之后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

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严厉,但由于科举制度本身的弊端,舞弊越演越烈,成为历史进步的障碍,所以最终只有走上被消灭这条道路。

总体来说,科举制度的实行在古代是积极多于消极的。

从个人角度来说:

它的积极性体现,一个出生普通家庭的人想要进入朝廷,高榜题名,然后升官晋爵,光宗耀祖,飞黄腾达,全家富贵,一切的一切,都是依靠科举考试。

它的消极性体现,假使一个普通人士极度看重他的名望或是某些其他原因一心要成为官吏,便投住一生的心血埋头苦读,本可以开始其他路途发展的机会,但全都不去考虑,有些人还是到死的那天都不能高中,不能够成全他毕生的愿望,含恨而终。所以有的时候也不能一味地将科举视为殊死搏斗的政治战场,白白虚度大好光阴,渐渐加速社会的腐败。 从社会角度来说:

它的积极性体现,开放考试,吸收了不少寒士进入政权,让他们明白考科举可以是一条很好的出路。有益于扩大和巩固封建统治的政治基础,提高社会的行政效率。改变了封建社会前

期豪门士族把持朝政的局面,广大庶族地主通过科举入仕做官,给封建政权注入了生机与活力,科举制度成为了选拔官吏唯一公正的客观依据,有利于形成高素质的文官队伍,读书,考试和做官三者联系,把权、位和学识结合起来,营造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和刻苦勤奋读书的氛围,更加促进了文学的繁荣昌盛。

它的消极性体现,作为一项文官选拔制度,科举的直接结果是选拔了十万名以上的进士,及近百万名以上的举人。这庞大的群落,当然也会滋养不少贪官污吏或卑鄙的害群之马,做官位却不做其事,皇帝赋予父母官的政策等得不到实施。明清实行八股取士,从内容到形式严重束缚应考者,使得许多知识分子不讲求实际学问,束缚了他们原本活跃的思想,对学术文化的发展没有推动作用,反而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直至最终清末科举制度严重阻碍了科学文化的发展,是导致近代中国自然科学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古代的科举制度这样一路走来,经历了不断的改革,不断的进步,至此古代的科举考试演变成现在的高考。其实现在的高考也有一些当时的科举制度历史存在,两者有着相似性,像当时采用糊名的方法来批阅试卷,现在的高考制度也是需要糊名的,这样可以杜绝徇私舞弊现象。像科举考试是选拔全国各地最好的人士,高考也是全国性的,这样有利于更多的精英荟萃,一山还有一山高的汇总。像当时都是选举考试第一名的,任职的官位就越高。现在的高考也是选取分数最高的就读最好的大学,以分数高低决定前途。其次现在的高考制度比古代的科举制度具有先进性,古代的科举制度要在学堂住上三天三夜,直到考试圆满结束。而现在的高考不必这样,只是需要两天时间分科考完四门课程。古代的科举制度只允许男子考,做官的更是堂堂男子汉,而现在的高考男女皆可考,废除了性别歧视制度。古代的科举制度是为封建社会不同等级成员间的相互转变创造了条件,通过考试决定做官的机会,高中之后唯一的出路就是做官。而现在的高考是通过考试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感兴趣的专业就读,将来朝着自己的理想发展和最终获得求职的机会。古代的科举得了第一名之后就是状元,没有再高的学位,而现在的高考制度之后就是本科生,甚至继续考研究生,博士,博士后,步步高升。古代的科举制度在满清曾经出现舞弊案兴大狱,江南科场狱等混乱局面,手段阴险毒辣,令社会人士都人心惶惶。而现在的高考中也存在舞弊事件,但随着科技手段的运用以及惩罚手段的严厉性,所以概论已少之又少。

因此,科举制度与现在的高考有其关联对应性,国家正在一步步完善各项不足,一项制度的实行必定有利有弊,怎样做到尽善尽美正是中国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为国家输送和培养各行各业的人才还是付诸于现在高考的制度,必须做到公平原则,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国民综合素质,这是振兴中国的必然之道。

第8篇: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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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过关检测

(一)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一、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48分) 1.杨宁一曾说:“总体看来,周天子虽表面上为天下共主,但实际上控制力有限,各诸侯国实际上都是有很大独立性的政治实体。”这表明西周作为一代王朝的最本质特征是(

) A.统一性与集权性

C.统一性与制衡性

B.分散性与松散性 D.独立性与落后性

解析:选B 题干中“周天子虽表面上为天下共主,但实际上控制力有限,各诸侯国实际上都是有很大独立性的政治实体”说明其具有分散和松散的特性,故B项正确。

2.(2017·潍坊模拟)礼是指较固定的行为准则,敬鬼神节仪式成为原初的礼的核心部分;但春秋时,礼经人为理性化而被灌入政治人文主义内容。这一变化主要体现了(

) A.人的自觉意识觉醒

C.礼制社会功能加强

B.社会等级秩序的恢复 D.孔子地位的社会认可

解析:选C 春秋时,理性化的礼被灌入政治人文主义内容,表明礼为社会政治服务,故C项正确。

3.周武王在《牧誓》中把商纣王不任用同宗长辈和兄弟作为三大罪行之一;墨子提出“尚贤者,政之本也”,这种思想被此后历代统治者所推崇。据此可知(

) A.商代比周代更注重任人唯贤 B.儒家伦理观念逐渐强化 C.周代分封制只注重任人唯亲 D.宗法血缘政治日趋淡化

解析:选D 商代比周代更注重任人唯贤材料缺乏论据,故A项错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逐渐发展,此时尚未被统治者采纳,故B项错误;材料“周武王在《牧誓》中把商纣王不任用同宗长辈和兄弟作为三大罪行之一”不等于周代分封制只注重任人唯亲,故C项错误;“墨子提出‘尚贤者,政之本也’,这种思想被此后历代统治者所推崇”可知血缘关系在政治上的地位日趋弱化,故D项正确。

4.(2016·绵阳高三考试)秦公一号大墓是迄今为止中国发掘的最大古墓,墓主是春秋时期的秦景公。墓内发现了186具人殉,另有3 000多件珍贵文物,但铁器只有很简陋的几件。这反映了(

) A.秦国经济较其他诸侯落后 B.秦国政权的集权趋势加强 C.秦国盛行残酷的人殉制度 D.秦国政权重视农业的发展

解析:选B 题干中“另有3000多件珍贵文物”说明当时的秦国国君能够将国家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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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集于一身,体现出了集权的趋势,故B项正确。

5.(2017·湖北百所重点中学联考)《汉书》中记载:“吏坐赃者皆不得为吏”,“弟犯法不得宿卫”,因罪去官者及其亲属子弟在选官上都受到一定的限制。这说明(

) A.察举制有较大弊端

B.汉代对官吏行为进行立法约束 C.汉书记载有失公正

D.秦朝的连坐法在汉代得以延续

解析:选B 材料中“‘吏坐赃者皆不得为吏’,‘弟犯法不得宿卫’,因罪去官者及其亲属子弟在选官上都受到一定的限制”都是在讲对官吏行为的一种约束,故B项正确。

6.(2017·九江统考)西汉武帝元丰五年(公元前106年)下诏分天下郡县为13州,每州置刺史1人,刺史每年巡查其辖下郡县,奉“六条问事”。“六条问事”中有四条是针对“二千石”的郡守、国(地方王国)相。这说明刺史制度重在(

) A.完善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B.解决诸侯王国问题

C.消除了世家大族垄断察举选才之弊端 D.加强对地方的治理

解析:选D 西汉时的州刺史不是一个地方官职,故A项错误;刺史巡查的对象既有郡,也有王国,不仅只为解决诸侯国问题,故B项错误;革除世族垄断人才的根本制度是科举制,故C项错误;通过刺史对地方官监察,从而达到促进他们对地方的治理,故D项正确。

7.(2016·宁德质检)687年,有人告发宰相刘祎之受贿,武则天(690~705年在位)特令肃州刺史王本立审查此事。“本立宣敕(皇帝的诏令)示祎之”,祎之辩驳道:“不经凤阁(中书省)鸾台(门下省),何名为敕?”王本立回报武则天,刘祎之即被赐死于家。据此推断(

) A.古代负责监察的官员位高权重 B.敕书出台有悖于规制

C.唐代建立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 D.女皇武则天独断专行

解析:选B 根据材料及所学知识,唐朝时期敕书的出台应该是中书省决策到门下省审议再到执行机构的尚书省,而材料中显然敕书没有经过中书省和门下省,所以其出台悖于规制,故B项正确。

8.(2017·中原名校联考)《唐律疏议·职制律》中规定:若官吏延缓诏令文书颁发者,每延缓“一日笞五十,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官文书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这些规定(

) A.旨在防止皇帝诏令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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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利于政府行政决策的正确 C.有利于提高部门行政效率 D.说明唐代的法律非常严酷

解析:选C 材料反映出唐朝对延缓诏令文书颁发者及处理官文书延误者的处罚规定,说明唐朝重视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故C项正确。

9.美国学者G.罗兹曼认为:“科举曾充当过传统中国的社会和政治动力的枢纽。这种考试是为维持儒家的国家正统的运作需要而设计的,是授予特权和打通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手段,构成了社会理想的中国模式。”这是因为科举制的实施(

) A.提升了政府官员的文化素质 B.体现了公正唯贤的选才标准 C.有利于强化专制和集权政治 D.促进了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

解析:选B 因为科举制是古代中国的选官制度,它依据考试成绩作为选拔官员的依据,社会各个阶层是否能成为政府的官员,关键在于其学识,体现了公正唯贤的选才标准,故B项正确。

10.(2017·山西名校高三联考)宋太祖敕令子孙不得诛杀文人,他的助手赵普更有“半部论语治天下”的美谈,“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口号也是宋代提出来的。这反映出宋代统治者(

) A.强化对民间思想的控制 B.更加青睐主张改革的官员 C.重视对百姓信仰的管理 D.倡导重文轻武的治国理念

解析:选D 从材料“不得诛杀文人”“半部论语治天下”“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可以反映出宋代统治者倡导重文轻武的治国理念,故D项正确。

11.历史学家钱穆先生指出:“倘使我们说,中国传统政治是专制的,政府由一个皇帝来独裁,这一说法,用来讲明清两代是可以的。若论汉、唐、宋诸代,中央政府的组织,皇权相权是划分的,其间比重纵有不同,但总不能说一切由皇帝专制。”其意在说明(

) A.中国古代并非是政治专制、由皇帝一人独裁 B.“中国传统政治一贯专制”的说法是片面的 C.明、清两个朝代都是一切由皇帝专制、独裁 D.汉唐宋皇权与相权是划分的,并非皇帝专制

解析:选B 根据题意,“中国传统政治一贯专制”在明清时代是可以的,但在汉、唐、宋时代却是不严谨的,故“中国传统政治一贯专制”这句话是片面的,故B项正确。

12.中国古代高层行政区经历了秦汉的郡、魏晋南北朝的州、唐朝的道、宋朝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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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行省、明朝的布政使司和清朝的省的变迁,极不稳定,变化较大。这反映出(

) A.中央与地方的矛盾长期存在 B.高层行政区的数量不断增多 C.地方行政区的权利不断扩大 D.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日趋合理

解析:选A 根据材料可知从秦汉到明清地方的行政机构变化较大,极不稳定,说明中央与地方的矛盾长期存在,为维护统治,不断对地方机构进行调整,故A项正确;材料主要体现了地方高层行政区的变化,没有体现出数量的增多,故B项错误;材料主要体现的中央对地方管理,没有体现出地方权力的不断扩大,故C项错误;材料反映的趋势是中央对地方的不断加强,不是中央与地方分权趋向合理化,故D项错误。

二、非选择题(第13题25分,第14题12分,共37分) 13.阅读下列有关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相关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封建诸侯,各君其国,卿大夫亦世其官……其后积弊日甚,其势不得不变。……秦皇尽灭六国以开一统之局……下虽无世禄之臣,而上犹是继体之主(最高统治者仍由王族世袭)也。

——赵翼《廿二史札记》

材料二 图

1、图2分别是秦朝的三公制和唐朝的三省六部制。

材料三 政治制度是现实的,每一制度,必须针对现实,时时刻刻求其能变动适应。任何制度,断无二三十年而不变的,更无二三百年而不变的。但无论如何变,一项制度背后的本原精神所在,即此制度之用意的主要处则仍可不变,于是每一项制度,便可循其正常轨道而发展,此即是此一项制度之自然生长。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1)据材料一指出秦朝与前朝相比政治制度方面的“变”与“不变”,并分析“变”与“不变”的成因。(9分) (2)根据材料二及所学知识指出相比秦朝的三公制,唐代三省制在制度方面有何创新?请从权力的运作角度对这一创新加以评价。(6分) (3)依据材料三概括其观点,并结合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创立与发展的基本史实论证这一观点。(10分) 解析:第(1)问,由材料一“封建诸侯,君其国,卿大夫亦世其官”“下虽无世禄之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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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变”,从政治、经济、文化上分析原因。由材料一“而上犹是继体之主(最高统治者仍由王族世袭)也”归纳“不变”,结合所学分析原因。第(2)问,可以从唐代三省六部制的特点归纳;结合课本知识进行归纳评价。第(3)问,依据材料三可以归纳出观点,即政治制度的本原精神不变,但不同时期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创新。史实可以用从秦到明清政治制度的演变中归纳。

答案:(1)不变:最高统治者仍世袭;

变:郡县制代替分封制,中央集权制度逐步确立。 “不变”成因:宗法血缘关系的影响;

“变”的成因:政治形势由分裂到统一;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法家思想地位的上升;分封制的弊端。(答出任意两点即可) (2)创新:三省长官共为宰相,形成宰相集体;互为补充、相互牵制。

评价:通过分权,有利于防止大臣专权以加强君权;有利于完善管理体制,减少了君主决策失误,提高了办事效率。

(3)观点:政治制度的本原精神不变,但不同时期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创新。

论证: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创立以来其本原精神不变,即加强中央集权,抑制地方权力;加强皇权,抑制相权;在不同朝代有不同的制度,如秦朝实行三公九卿制和郡县制;汉朝内外朝制度;唐朝三省六部制和道、州、县制;宋朝的二府三司制和路、州、县制,并实行重文轻武等制度;元朝的行省制;明朝的废丞相设内阁;清朝设军机处等。(其他言之有理也可得分) 1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观点 有学者提出,君主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说,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起,两千多年全都一样,并无变化。

史料一 “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史料二 汉武帝时杜周为廷尉,“善候司。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有人责怪他“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据《汉书》卷六十《杜周传》

史料三 唐太宗对宰相房玄龄等说:“自古帝王多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朕今夙夜未尝不以此为心,恒欲公等尽情极谏„„ ”

——据《贞观政要》卷二

从三则史料中选取两则可以论证题中观点的史料,并通过对史料的解读论证题中观点。(12分) 解析:题干中的观点即“皇权独尊”。史料一中“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倚办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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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史料二中“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说明君主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大于法治。史料三反映了唐太宗要求大臣积极进谏,以此约束个人的独断行为。做答时应先选取史料再进行论断。

答案:史料:史料

一、史料二。

论证:史料一表明国家的一切事务都由皇帝作出决定,大臣只能根据皇帝的旨意具体执行。可见,自秦朝建立封建君主专制时起,君主的权力就是至高无上的。

史料二充分反映了一个根本事实,“人主意指”是凌驾一切之上的,君主爱怎么办就得怎么办,过去一切制度、律令,都必须依据在位君主承认与否,而决定是否继续生效。

第9篇: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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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投献等强制手段夺取土地还相当严重,但随着官田制度的衰落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通过买卖日益成为取得土地的主要途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带来的变化是土地所有者由有身份性的官僚贵族地主扩大到非身份性的庶民地主。庶民地主的出现和发展是地主制经济充分发展的标志。在土地的经营方式上官私庄田契约租佃关系日益普遭,随着土地私有权的日益深化,佃户手中的使用权亦在向长期化方式发展,形成了永佃权,以及土地关系中资本主义萌芽新因素的渗入,劳动者与土地结合由超经济强制发展为经济强制。这些都是不同子前期、中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出现的新特点。也是土地私有制成熟的主要标志。

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奴隶社会

土地公有制为原始社会,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井田制背景:人们为了争夺肥美的土地和水源,厮杀拼打,乱的不可收拾。此时,大禹已经建立起第一个国家“夏”。大禹是开邦君主,面对混乱,他发明了一种耕作方式:井田制。

井田制具体实施:在广袤平坦的肥沃平原上,将土地划分成无数个“井”字形的大方块,每八家一“井”,中间一块是公田,由八家合力耕种,收获物上缴国家。八家唯一的水井,在公田中央位置。人们每天清晨前来打水,顺便就在井边交换剩余的物品。八家田地(一井)的周围,是灌溉的水渠和道路。十井一里,十里一社,人们在平展展的田野里组成了互不侵犯的相望里社。那时人口不多,大大小小的冲积平原划出的方方正正的井田,足够当时的人口居住耕耘了。

封建社会

战国

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变法。新的国家赋税制度和法律条文,促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如春秋时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cui)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属于这一情况。

秦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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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北宋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中囯各時朞土地制度

1、 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1)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2)表现:① “公田”:贵族占有; ②“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 用权,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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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3)瓦解:齐·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秦·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3、封建社会(战国—1840)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国有——“官田(公田)”

私有——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②君主土地私有制;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来源: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

租佃关系:战国产生,汉代普遍;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明清时期,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态: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

人身依附关系: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4、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5、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6、十年対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7、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 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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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8、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9、建国后(1949至今)

(1)1950土改。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①目的:新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 ②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③特点: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④影响: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广大农民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1958后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①方针和原则:积极发展稳步前进、自愿互利。 ②方法: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③过程:互助组(社萌芽:土地私有、共同劳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3)1978 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①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

②方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 ③性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④实质: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村获得生产和分配自主权。

⑤意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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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改革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它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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