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转业鉴定

2022-05-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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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军队干部转业鉴定

军队转业干部分阶段培训问题研究

[摘要] 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文梳理分析当前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特点和不足,提出区分三个阶段开展军转干部培训的设想。

[关键词] 军队转业干部 分阶段培训 设想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形象说明了军人这支队伍的高流动性。而对于军官队伍来说,因为部队使命任务的调整和“金字塔”式的干部职务结构,决定了大多数现役军官都要通过转业方式离开军营步入社会。但是由于军官长期工作在军队这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子系统中,固有思想观念和能力素质与社会的认同和需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影响着转业干部的安置就业,这就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①培训工作,开发好转业干部这个重要的人才资源,帮助转业干部提高能力素质,增强核心竞争力,迅速融入社会。

1 当前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特点和问题分析

1.1 主要特点

1.1.1 培训对象复杂。近年来,我国每年从军队转业的干部都有5万人之多,这些转业干部的学历各不相同,在军队中从事的工作和担任过的职位也各不相同。

1.1.2 培训需求多样。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下发,国家实行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转业干部择业路子更广,有些选择政府部门,有些是事业单位,有些选择企业或自主择业;原有的专业背景较为分散,转业后从事的职业差异性也较大。这些都导致转业干部对培训的多样性需求。比如,青海省军转办在2011年对参加培训的89名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做过一次调查,在培训的基础课程中希望参加实用公文写作培训的占95%,希望参加依法行政、公共管理、电子政务等课程的占85%,希望了解中国国情概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管理心理学方面知识的占70%。

1.1.3 培训管理分散。鉴于培训对象复杂和内容多样,以及全国各省市地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导致全国转业干部培训难以进行统一规划,实行统一标准。我国在1985年,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形势要求,在全国各省市相继成立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后,形成了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相对集中管理,但是在具体组织实施上还是比较分散。

1.2 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加大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力度,取得显著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

1.2.1 培训组织功能薄弱。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但是从全国角度分析,没有建立完善的培训组织体系,各省市各自为阵,虽然这促进了各地培训组织管理、方式方法推陈出新,但整体效能无法发挥, 培训质量效果参差不齐,发展后劲明显不足。

1.2.2 培训需求分析、评估不到位。有些省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根据以往的经验,存在不论学历不论行业特点不管分配去向的“一锅煮”问题,缺乏对培训需求的科学分析,缺乏对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的科学论证,缺乏对新形势下培训新情况新特点的研究,缺乏对培训进行全程、有效的跟踪和评估。

1.2.3 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有效性。培训的教材比较陈旧,针对性、有效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更多注重理论上灌输,缺乏实践性指导;二是对于大众化的东西介绍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内容介绍少;三是教材内容更新慢,对一些前沿性的、转业干部比较关注的内容介绍较少;四是培训注重一般性内容介绍,没有很好地兼顾到个性化要求。

1.2.4 培训保障比较薄弱。在法律层面,主要以文件、暂行办法、意见为主,缺乏法律细则,无法满足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发展需求。各地组织的培训以应急性培训为主,时间较短,效果不明显。2008年底,国家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后,培训经费保障标准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培训实际需求还是存在较大差距。

2 军队转业干部分阶段培训设计构想

针对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特点和不足,应该加强对培训的整体规划,分层次、分类别、分阶段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培训的整体效能。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

2.1 第一阶段:军队干部在职培训

这个阶段安排在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前1~2年。需要把握解决好四个关键环节:

2.1.1 牢固确立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指导思想

早在1977年底,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思想,指出要把军队办成一个大学校,使干部既学到现代战争知识,又学到现代科学知识和生产知识,还要学会做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成为军队和地方都适用的干部。1983年6月,邓小平又提出:“大力培养既能打仗又能搞社会主义建设的军地两用人才。”。虽然“两用人才”的培养一直是我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方针,但在实践中对于提高军队干部军民通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没有形成规范化、系统化的制度,质量效果也无法适应地方需求。转业是大多数军队干部的必经之路,军队干部职业技能培养要未雨绸缪,阵线要前移,在服役期间就应有计划、有目的、分阶段地培训,使大多数干部能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军地通用专业知识,成为军地通用的复合型人才。

2.1.2 强化培训组织管理

军人在职阶段培训由军队各级干部部门主导,也可考虑成立专门培训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三项职能:一是培训需求分析。每年定期调查所属单位拟转业干部培训基本情况,研究分析培训需求。二是制订培训计划。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参与培训人员、培训内容、方式和方法,以及经费预算等。三是培训组织管理。跟踪了解培训人员情况,建立培训档案,评估培训效果,核发培训经费等。

2.1.3 完善培训形式和内容

军队干部在职培训以学历教育、一般能力和实用专业培训为核心,兼顾军地通用知识的教育。培训形式上可以考虑三种:一是军内依托内部资源办班培训,比如,车辆驾驶、通信、医务等专业培训吸纳在职干部参与。近年来,组织在职干部参加军队院校自学考试对提高军官队伍整体文化素质的作用明显。二是充分发挥地方培训机构力量。通过合作办班、现地实习等形式开展培训,帮助在职军队干部取得职业资格。比如,近年来军队每年组织部分干部参加地方心理咨询课程学习,鼓励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做法值得推广。三是鼓励干部自主参加地方大学或专业技术学校课程学习。军队干部可以根据自身喜好选择学校和课程,经军队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参加,培训费用由军队按标准给予支付。

2.1.4 做好培训保障工作

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将军队在职干部培训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障参加培训权利。研究制定一系列措施办法,推进在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经费层面上,军官服役期间的培训经费列入军费预算,可以采取建立培训基金,或是按军龄直接发放培训补助等形式提供经费保障。为军队干部提供培训时间保障,在军队战备训练工作允许的前提下,鼓励离职参加培训。

2.2 第二阶段:转业培训

这一阶段的时间跨度为从军队干部确定转业至其确定新任职岗位,一般为1年。在军队在职培训的基础上,这个阶段突出适应性培训,兼顾到部分专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实施。需要把好四个关键环节:

2.2.1 明确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职能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作用发挥有大有小,需要对其职能进行重要梳理定位。重点需要明确四项职能:一是指导就业,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军队转业干部科学择业;二是组织适应性培训,帮助转业干部完成军地身份的转换;三是专业培训支持,统筹好社会培训资源,与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四是培训管理,建立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档案,或培训数据库,掌握每名转业干部的培训情况,组织考试考核,开展培训效果评估,核发培训经费等。

2.2.2 科学设置培训方式和内容

在科学分析转业干部培训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培训内容,突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地方建设情况介绍,帮助转业干部了解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及改革等方面的情况;二是就业指导,帮助转业干部正确看待个人愿望与安置现实矛盾,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科学规划职业生涯;二是心理调适,帮助转业干部克服职业和身份转换过程中的各种心理问题;三是安置政策,帮助转业干部熟悉安置政策和安置形式;四是应试培训,就如何应对择业过程中的各种笔试、面试等进行专业指导;五是组织参观或实习,协调和联系地方培训基地或企事业,安排转业干部实地参观或短时间的岗位实践;六是专业培训,在开展部分专业培训基础上,遵循按需培训、个性化培训原则,根据转业干部个人申请,安排其参加地方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培训。上述内容均适用于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并且,要丰富培训的形式方法,做到集中授课与互动交流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地参观、见习相结合,现地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

2.2.3 创设培训条件

通过法律方式明确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职能。适应性培训时间由各地按实际情况安排,但不能少于5天,教材除了国家大纲规定外,其余由各地军转干部培训中心根据地方特色组织人员编写更新。教员队伍由军转干部培训中心所属教员和邀请地方高校或培训机构专业教员组成。个性化专业培训重点针对自主择业人员,主要依托地方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经费由国家按标准统一拨款和地方政府部门依据政策支持。

2.2.4 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建设

在硬件上,加强基础性建设投入,完善学习生活基础设施,保证军转干部在集中培训期间吃得顺心,住得舒心,学得开心。在软件上,定期组织培训中心人员培训,提升整体教学和管理能力;制订政策措施,引进和吸纳知识面宽、授课水平高、各方面素质好的人才到培训中心工作;可为培训中心设置一定数量的研究员、讲师等高级职称岗位,让人才留得住、干得好、有发展。

2.3 第三阶段:岗前培训

时间跨度为从确定新任职岗位到正式上岗。主要是针对行业系统工作特色开展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与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帮助军转干部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快实现角色转变,融入新岗位。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注重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分系统集中组织。由军转干部所任职的行业系统集中组织,比如,转业到公安系统的军转干部集中培训,由省公安厅指定培训单位负责具体组织。二是突出本系统专业培训。结合系统工作特点,重点突出行业系统基本情况介绍、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讲授、特殊技能培训、岗位实习等,培养提高转业干部履行职责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三是培训时间至少安排3个月。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由所任职单位按各自特点组织。

注释:

① 本文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文职军营和文职干部。

参考文献:

[1] 李燕. 尊重需求 科学培训.[J].转业军官,2011(1):39-41.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转业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军转安置工作实用手册[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

[3] 孙泽厚,罗帆.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4] 周文,谈毅,方浩帆.培训管理体系的建立[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

[5] 宋林飞.转业干部走出军营的困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作者:陈尘

第2篇:在全国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揭牌仪式暨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开学典礼上的致辞

同志们:

全国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揭牌仪式暨第二期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开学典礼,今天在清华大学隆重举行。我受总政干部部朱福熙部长委托,对培训基地揭牌和培训班开训表示热烈祝贺!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军队建设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管理企业单位,表示崇高敬意;向即将从“战场”走进“市场”参加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的战友们,表示诚挚问候!

军转培训工作是军转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发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来,为建立具有鲜明特点的军转培训制度和体系,推进军转培训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国务院军转办做了大量工作。在清华大学建立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开办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是探索依托知名院校资源培训军队转业干部的有益尝试。今天国家人事部何宪副部长、清华大学汪劲松副校长亲自到会讲话,中央组织部、国家财政部有关领导出席揭牌仪式和开学典礼,充分体现了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参训人员是一个巨大鼓舞。

刚刚胜利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了全面部署,为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知识更新很快。要适应新的形势新的发展,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做到学习、学习、再学习。在这里,我想与参训战友们讲三句话:

第一,要倍加珍惜机会。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工作,特别是到企业单位工作,首先面对的挑战是从一个熟悉的领域到一个陌生的领域、从一个习惯的环境到一个生疏的环境。为帮助大家尽快适应新环境新岗位要求,顺利实现由军队干部到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转变,国务院军转办筹办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由世界知名学府清华大学承训,中央管理企业单位给予大力支持。这是一次十分难得的学习机会,希望大家珍惜这一美好时光。

第二,要更加努力学习。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时间不长,为使有限时间发挥最大效益,短时间内塑造大家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清华大学精心设计教学内容,集聚强大师资力量,动用先进教学方法手段,千方百计提供教学保障。具有送学任务的中央管理企业,克服了年终工作任务繁忙等许多困难,积极为本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参训创造条件。希望大家把组织的关心转化为勤奋学习的动力,全身心地投入到这期培训当中。

第三,使命所系,也是特有优势。需要强调的是,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教学地点设在世界知名学府清华大学,培训对象是分配到中央管理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办公室,所以极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希望大家培训期间注意从政治上思考问题,注重自身言行,遵守培训规定,争做学习和纪律模范,为部队和送学单位争光。

办好这一期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军队驻京大单位特别是北京卫戍区,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地方做好工作,为圆满完成培训任务作出应有贡献!

最后,预祝第二期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圆满成功!祝战友们学有所获,学有所成,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新的贡献、创造新的业绩!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李 震

作者:张超金

第3篇: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之我见

【摘要】现如今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备受人们重视,军队本身对于军人就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相关军队转业干部都需要学习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观摩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在听取相关优秀军转干部介绍之后,才能够更好地胜任该项任务。本文将会针对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等内容展开具体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军队 转业干部 岗前培训 管理要求

引言

开展军队干部岗前培训主要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帮助军转干部熟悉新环境、新任务、以最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相关领导干部在组织岗前培训的时候一定要注重继承和发扬不对的优良传统,让队员们在岗位上更好地发挥出自身的价值和作用。将“工匠精神”落实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出军队干部的作用和优势。

1.设置课程要有针对性

相关领导干部在设置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培训对象的个人素质和特点来进行设置,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军队转业干部与普通老百姓相比要具有更高的素质和纪律性,因为在军队的时候每天都要经受大量的训练,还需要上很多思想政治教育课,所以军转干部的综合素质都比较高。具有效数据研究结果显示,我国近些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学历水平与同期相比有所提升,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70%,中专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30%,这些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地方之后,主要就是缺乏新工作岗位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这时候应该安排专业的人士为其进行课程设置,在军队岗前培训的时候,一定要针对其最薄弱的部分进行培训,多讲解一些基础知识,因为这些基础知识在日后的工作岗位中都能够用得到,对于日后的工作有一定的帮助作用[1]。

2.教学形式要有多样性

所谓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实际上就是属于一种成人短期培训,该种培训无论是时间还是内容上都有严格要求。成年人学习的主管能动性较强,在学习知识的时候,切记不要照本宣科,一定要懂得灵活变通,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学习知识,提升工作效率。多样化的教学形式能够更好的满足现代化的工作需求,因为军队转业干部大多来自于不同的队伍中,对于事物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存在一定差异性,为了能够更好地提升其对于未来工作的适应性,有必要对其采取针对性的培训形式,这样能够更好地发挥出军队岗前培训的价值。

3.培训时机要有选择性

军队干部一旦转业到地方,其无论是工作性质还是工作环境都会发生很大变化,这对于他们来说难免会不适应,这就需要军队转业干部在思想上要有一个新的认识,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妥善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在培训军队转业干部的时候一定要有选择性的进行培训,只有针对性的培训才能够更好地提升培训效果。军队转业干部经历转业后相当于经历一个特殊的转折过程,这一过程与普通的工作调度不同,不仅如此,与新招干部岗前培训的特点也有很大区别。完善的培训机制能够更好地提升其工作积极性,让转业干部更好地投入到新工作中,对于工作环境、工作性质尽快适应[2]。

4.組织管理要有能动性

通常情况下军队转业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这些转业干部领导在对思想工作的时候也有一定的特长,相关培训工作人员可以针对这部分转业人员的特长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在组织上,可以采取以市为单位编班组的形式,对其明确分工,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岗前培训的时候,一定要注重组织纪律的严明性。能够内部消化解决的问题就内部消化解决,只有严格按照组织纪律开展工作,才能够更好地提升工作效率。军队转业干部在思想素质上和身体素质上都比较好,也比较容易管理,所以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在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的时候也应当讲清楚培训条件和工作性质[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论述了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等内容,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现代化的社会发展中,军队干部岗前培训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无论是综合素质还是管理能力都非常强。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将自己在部队长期养成的铁一般纪律带到工作中来,其过硬的思想和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更好地提升自身的工作积极性,在日后的工作中,军队转业干部应当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精神,虽然培训时间一般较短,但是在培训中所学习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掌握新岗位的必要技能也是为日后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玮伽.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制度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6(09):109-123.

[2]邹美银.军队转业干部分阶段培训问题研究[J].管理观察,2016(08):123-128.

[3]陈晨.军队转业干部分阶段培训问题研究[J].海峡科学,2016(08):121-128.

作者:贾小玲

第4篇:军队转业干部鉴定

军队转业干部鉴定(1)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年终进行决算,军队转业干部鉴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中发

第5篇:军队转业干部

绵阳市 军队转业干部 安 置 工 作

领导小组文件

绵转发„2010‟56号

关于开展绵阳片区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

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绵有关单位,绵阳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根据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做好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川转办„2010‟18号)要求,现将绵阳片区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需要一个全新的适应过程,培训就是有效途径之一。通过培训,可以提高转业干部素质,开发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使其尽快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新岗位工作需要。

二、培训原则及组织形式

- 12参训组织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广元市的参训学员请广元市军转办组织。

(四)凡列入绵阳片区培训范围的转业干部,都必须参加培训。除个别特殊情况经市军转办批准的外,该训而未训者,将受到通报批评。转业干部在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及培训鉴定材料,将装入转业干部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考察使用的依据。

(五)绵阳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制定教学计划,聘请理论水平高、教学艺术好、教学效果佳的专家、教授授课。同时,培训中心要指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做好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学员参训结束后培训中心要在全省统一颁发的《四川省军转干部培训证书》上签章。

附:2010年绵阳片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业干部 培训 通知

报送:省军转办。

抄送:广元市军转办。

绵阳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1月26日印发 2010年度绵阳片区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培训名单

绵阳市直单位: 市人大:谭文夫 市政协:陈 凯 市委政法委:陈 全 市直机关工委:柳 东 市委统战部:罗佰万 市文明办:涂德斌 市总工会:吴 祥 市发改委:彭胜玉 市财政局:王发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寇小清 市社保中心:张拥军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张天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戈晨 市房管局:袁海舰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冯源乘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敬 志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周俊宇、胡

斌- 5

涛 市药监局:何章德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刘 伟 市人防办:李仁坤 市委党校:涂海霞 市残联:熊玉杰

县市区:

涪城区:王小丰、魏永泉、冷朝兵、蒋春容、吕宜建、杨周洪军、何柏伟

游仙区:何 洲、张顺泽、赵明江 江油市:禹 劲、龙发友 三台县:刘林金

安 县:赵昌万、温进忠 北川县:龙云矫

高新区:陈利诗、刘春雷 经开区:张 军

广元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7人

龙、

- 7 -

第6篇: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

安置对象:计划安置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指令性安置到地方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安置计划:全国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转办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一般在每年的

2、3月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一级军转办会同军区军转办下达,一般在每年的

4、5月份;地州、市每年

5、6月份接收安置任务,7-8月确定安置方案,9-10月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按照程序到地方报到。

安置地点:⑴原籍或者入伍地;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⑶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⑷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⑸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功臣模范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可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⑻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单位的可安置在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分配与就业:①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可安排相应领导职务,也可安排非领导职务;②营级职务的一般安置相应非领导职务;③连、排级转业干部相应安排在科员或办事员职位上;④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提职安排;⑤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三年的适应期。

各项待遇:①工资待遇。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工资福利科下一课时讲解;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

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④政治待遇。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⑤荣誉待遇。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经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配偶安置:①安置地点。军转干部选择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配偶可随调安置。②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③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④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事业单位的配偶,应当给予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②2004-2006年三年载军期间,营职军龄满18年就可选择自主择业;

③2007年以后,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职军转干部,本人自愿,可选择自主择业;

安置地点。①原籍或者入伍地;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③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④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⑤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安置,该地区为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县(市)的,其上述亲属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⑦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

单位的可在州直安置。

各项待遇:①退役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的调整情况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较发达地区,退役金低于当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退休金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并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执行;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户口迁入自治区境外的,按实际情况减发或停发退役金。

②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管理服务:

报到程序。原所在部队—州军转办—市军转办——市人武部—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

党员教育管理。未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日常党员教育管理由所在社区党组织负责。已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以《联系手册》为纽带,加强军转干部与社区党组织的联系,每年年初或新一批自主择业军志干部

报到时将《联系手册》发给本人,每年底发放取暖费和独生子女费时,要求军转干部带《联系手册》前来领取;异地就业和居住的重点要求。

党费收缴。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之和的实发比例为党费的收缴基数。

就业培训。积极与劳动部门协调联系,通过再就业培训,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参加人才交流会,或向有关企业推荐等方式,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早实现就业。

三、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如何规定的?

根据人发[2003]82号、中办发[2003]29号、新党发[2004]6号、昌州军转发

[2004]1号文件规定,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是:

解困对象:①自建国以来至2000年12月31日前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且目前在企业工作、退休、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副排以上),辞职人员不在解困范围;②1969-1975年复员的军队干部,按照中发[1980]3号文件改转业的,且目前在企业工作、退休或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③复员干部、退伍战士、转业士官都不属企业军转干部范围。

解困措施:

①退休人员(包括内部退养)。以昌吉州上平均养老金为标准,对达不到这一水平的补助到这一水平;

②在职人员。以昌吉州上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达不到这一水平的补助到这一水平;

③下岗失业人员:以昌吉州上社平工资为标准,为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补助40%的养老保险;从今年起以上昌吉州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为下岗失业人员补助生活费;④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昌吉州上社平工资为标准,为参加医保人员每年补助社平工资6.5%的医疗保险和36元的大病保险;⑤发放医疗补助。分年龄段为每名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补助400-1000元的医疗补助,直接打入个人医疗帐户;⑥发放取暖费。对没有取暖费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昌吉州平均水平给予补助;⑦个案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或子女就学困难或身患重大疾病的给予个案救助。⑧重点补助人员。对师、团职干部、功臣模范、参加过核实验、1954年11月入伍并参战的企业军转干部给予特殊照顾。

第7篇: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

称: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

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01-22-2001-000067 主题分类:人事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03-01

主 题 词:人事 军事 转业 住房保文

号:粤府办〔2001〕11号

障△ 通知

粤府办〔2001〕11号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

高炮师,省武警总队: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

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住房货币分配的

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

[1998]82号)精神,全省各地经批准出台了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军队转

业干部也要按照安置所在地出台实施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执行。转业干部的住房

来源主要是政府和部队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微利房)。购房资金

主要是转业干部夫妇双方所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要根据

当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既要设法满足和解决好转

业干部的合理住房需求,也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地要扎扎实实做好军队转业

干部住房档案的交接和住房补贴发放的衔接工作。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

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规定执行。转业干部的军龄应计为所在

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后勤部

二○○一年三月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

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总部: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

发〔1998〕23号) 和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

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

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

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

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

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

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

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

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

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

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

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

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

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

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

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

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

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

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

还军产住房。

三、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

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

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

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

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

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

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

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

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

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

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

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

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十五)住房补贴发放。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 由军队团

(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

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十六)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

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

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

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

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部门和军队干部、

财务、营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保

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十九)严肃纪律。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

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

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其他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

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

人员购买、租注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

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

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8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

2001年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子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l%。

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四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杜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性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生、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9篇:军队转业干部聚会主持词

文章标题:军队转业干部聚会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战友:

今天,我们大家在这里隆重集会,举行05军转干部第一次聚会。

首先,让我们以诚挚的掌声对这次聚会的顺利组织与开展表示热烈的祝贺!在具体的筹备工作当中,原空一师副政委、现民政局副局长**老大哥和原在军转办工作、现为人事局办公室副主任的**同志给予了

必要的指导,原................等同志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此次聚会还得到了本酒店经理王姐的大力支持,在此,也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以上同志的辛勤工作和大力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

此次聚会,主要有一个主题、两个目的和三项议程:

主题就是8个字,即:常来常往,相互捧场。

目的有两个:一是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二是开怀畅饮、共庆“八一”。

议程有三项:一是与会人员进行自我介绍(主要讲一讲姓名、原单位、现具体工作单位等等);二是由原空一师副政委、现民政局副局长宫毅涛老大哥致祝酒词;三是组织聚餐,共叙友情(豪饮期间,也迫切希望想唱、能唱、敢唱的同志勇跃登场,一展歌喉,为我们的聚会祝一祝兴!)

在此,还有四点说明:

1、关于有人提议成立协会的事……

2、关于会费的事………

3、关于通信录的事……

4、关于就餐秩序的问题……..

下面,我们就进行第一项议程,请与会的同志一一做自我介绍……..

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宫毅涛老大哥致祝酒词…..

最后,预祝我们这次聚会取得圆满成功,预祝我们的感情像尘封的老酒,每一次开启,都会回味无穷!

下面,请大家开怀畅饮、不醉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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