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2022-08-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分阶段培训问题研究

[摘要] 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文梳理分析当前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特点和不足,提出区分三个阶段开展军转干部培训的设想。

[关键词] 军队转业干部 分阶段培训 设想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形象说明了军人这支队伍的高流动性。而对于军官队伍来说,因为部队使命任务的调整和“金字塔”式的干部职务结构,决定了大多数现役军官都要通过转业方式离开军营步入社会。但是由于军官长期工作在军队这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子系统中,固有思想观念和能力素质与社会的认同和需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影响着转业干部的安置就业,这就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①培训工作,开发好转业干部这个重要的人才资源,帮助转业干部提高能力素质,增强核心竞争力,迅速融入社会。

1 当前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特点和问题分析

1.1 主要特点

1.1.1 培训对象复杂。近年来,我国每年从军队转业的干部都有5万人之多,这些转业干部的学历各不相同,在军队中从事的工作和担任过的职位也各不相同。

1.1.2 培训需求多样。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下发,国家实行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转业干部择业路子更广,有些选择政府部门,有些是事业单位,有些选择企业或自主择业;原有的专业背景较为分散,转业后从事的职业差异性也较大。这些都导致转业干部对培训的多样性需求。比如,青海省军转办在2011年对参加培训的89名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做过一次调查,在培训的基础课程中希望参加实用公文写作培训的占95%,希望参加依法行政、公共管理、电子政务等课程的占85%,希望了解中国国情概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管理心理学方面知识的占70%。

1.1.3 培训管理分散。鉴于培训对象复杂和内容多样,以及全国各省市地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导致全国转业干部培训难以进行统一规划,实行统一标准。我国在1985年,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形势要求,在全国各省市相继成立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后,形成了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相对集中管理,但是在具体组织实施上还是比较分散。

1.2 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加大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力度,取得显著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

1.2.1 培训组织功能薄弱。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但是从全国角度分析,没有建立完善的培训组织体系,各省市各自为阵,虽然这促进了各地培训组织管理、方式方法推陈出新,但整体效能无法发挥, 培训质量效果参差不齐,发展后劲明显不足。

1.2.2 培训需求分析、评估不到位。有些省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根据以往的经验,存在不论学历不论行业特点不管分配去向的“一锅煮”问题,缺乏对培训需求的科学分析,缺乏对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的科学论证,缺乏对新形势下培训新情况新特点的研究,缺乏对培训进行全程、有效的跟踪和评估。

1.2.3 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有效性。培训的教材比较陈旧,针对性、有效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更多注重理论上灌输,缺乏实践性指导;二是对于大众化的东西介绍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内容介绍少;三是教材内容更新慢,对一些前沿性的、转业干部比较关注的内容介绍较少;四是培训注重一般性内容介绍,没有很好地兼顾到个性化要求。

1.2.4 培训保障比较薄弱。在法律层面,主要以文件、暂行办法、意见为主,缺乏法律细则,无法满足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发展需求。各地组织的培训以应急性培训为主,时间较短,效果不明显。2008年底,国家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后,培训经费保障标准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培训实际需求还是存在较大差距。

2 军队转业干部分阶段培训设计构想

针对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特点和不足,应该加强对培训的整体规划,分层次、分类别、分阶段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培训的整体效能。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

2.1 第一阶段:军队干部在职培训

这个阶段安排在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前1~2年。需要把握解决好四个关键环节:

2.1.1 牢固确立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指导思想

早在1977年底,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思想,指出要把军队办成一个大学校,使干部既学到现代战争知识,又学到现代科学知识和生产知识,还要学会做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成为军队和地方都适用的干部。1983年6月,邓小平又提出:“大力培养既能打仗又能搞社会主义建设的军地两用人才。”。虽然“两用人才”的培养一直是我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方针,但在实践中对于提高军队干部军民通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没有形成规范化、系统化的制度,质量效果也无法适应地方需求。转业是大多数军队干部的必经之路,军队干部职业技能培养要未雨绸缪,阵线要前移,在服役期间就应有计划、有目的、分阶段地培训,使大多数干部能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军地通用专业知识,成为军地通用的复合型人才。

2.1.2 强化培训组织管理

军人在职阶段培训由军队各级干部部门主导,也可考虑成立专门培训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三项职能:一是培训需求分析。每年定期调查所属单位拟转业干部培训基本情况,研究分析培训需求。二是制订培训计划。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参与培训人员、培训内容、方式和方法,以及经费预算等。三是培训组织管理。跟踪了解培训人员情况,建立培训档案,评估培训效果,核发培训经费等。

2.1.3 完善培训形式和内容

军队干部在职培训以学历教育、一般能力和实用专业培训为核心,兼顾军地通用知识的教育。培训形式上可以考虑三种:一是军内依托内部资源办班培训,比如,车辆驾驶、通信、医务等专业培训吸纳在职干部参与。近年来,组织在职干部参加军队院校自学考试对提高军官队伍整体文化素质的作用明显。二是充分发挥地方培训机构力量。通过合作办班、现地实习等形式开展培训,帮助在职军队干部取得职业资格。比如,近年来军队每年组织部分干部参加地方心理咨询课程学习,鼓励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做法值得推广。三是鼓励干部自主参加地方大学或专业技术学校课程学习。军队干部可以根据自身喜好选择学校和课程,经军队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参加,培训费用由军队按标准给予支付。

2.1.4 做好培训保障工作

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将军队在职干部培训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障参加培训权利。研究制定一系列措施办法,推进在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经费层面上,军官服役期间的培训经费列入军费预算,可以采取建立培训基金,或是按军龄直接发放培训补助等形式提供经费保障。为军队干部提供培训时间保障,在军队战备训练工作允许的前提下,鼓励离职参加培训。

2.2 第二阶段:转业培训

这一阶段的时间跨度为从军队干部确定转业至其确定新任职岗位,一般为1年。在军队在职培训的基础上,这个阶段突出适应性培训,兼顾到部分专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实施。需要把好四个关键环节:

2.2.1 明确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职能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作用发挥有大有小,需要对其职能进行重要梳理定位。重点需要明确四项职能:一是指导就业,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军队转业干部科学择业;二是组织适应性培训,帮助转业干部完成军地身份的转换;三是专业培训支持,统筹好社会培训资源,与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四是培训管理,建立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档案,或培训数据库,掌握每名转业干部的培训情况,组织考试考核,开展培训效果评估,核发培训经费等。

2.2.2 科学设置培训方式和内容

在科学分析转业干部培训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培训内容,突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地方建设情况介绍,帮助转业干部了解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及改革等方面的情况;二是就业指导,帮助转业干部正确看待个人愿望与安置现实矛盾,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科学规划职业生涯;二是心理调适,帮助转业干部克服职业和身份转换过程中的各种心理问题;三是安置政策,帮助转业干部熟悉安置政策和安置形式;四是应试培训,就如何应对择业过程中的各种笔试、面试等进行专业指导;五是组织参观或实习,协调和联系地方培训基地或企事业,安排转业干部实地参观或短时间的岗位实践;六是专业培训,在开展部分专业培训基础上,遵循按需培训、个性化培训原则,根据转业干部个人申请,安排其参加地方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培训。上述内容均适用于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并且,要丰富培训的形式方法,做到集中授课与互动交流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地参观、见习相结合,现地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

2.2.3 创设培训条件

通过法律方式明确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职能。适应性培训时间由各地按实际情况安排,但不能少于5天,教材除了国家大纲规定外,其余由各地军转干部培训中心根据地方特色组织人员编写更新。教员队伍由军转干部培训中心所属教员和邀请地方高校或培训机构专业教员组成。个性化专业培训重点针对自主择业人员,主要依托地方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经费由国家按标准统一拨款和地方政府部门依据政策支持。

2.2.4 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建设

在硬件上,加强基础性建设投入,完善学习生活基础设施,保证军转干部在集中培训期间吃得顺心,住得舒心,学得开心。在软件上,定期组织培训中心人员培训,提升整体教学和管理能力;制订政策措施,引进和吸纳知识面宽、授课水平高、各方面素质好的人才到培训中心工作;可为培训中心设置一定数量的研究员、讲师等高级职称岗位,让人才留得住、干得好、有发展。

2.3 第三阶段:岗前培训

时间跨度为从确定新任职岗位到正式上岗。主要是针对行业系统工作特色开展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与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帮助军转干部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快实现角色转变,融入新岗位。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注重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分系统集中组织。由军转干部所任职的行业系统集中组织,比如,转业到公安系统的军转干部集中培训,由省公安厅指定培训单位负责具体组织。二是突出本系统专业培训。结合系统工作特点,重点突出行业系统基本情况介绍、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讲授、特殊技能培训、岗位实习等,培养提高转业干部履行职责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三是培训时间至少安排3个月。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由所任职单位按各自特点组织。

注释:

① 本文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文职军营和文职干部。

参考文献:

[1] 李燕. 尊重需求 科学培训.[J].转业军官,2011(1):39-41.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转业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军转安置工作实用手册[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

[3] 孙泽厚,罗帆.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4] 周文,谈毅,方浩帆.培训管理体系的建立[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

[5] 宋林飞.转业干部走出军营的困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作者:陈尘

第2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1、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

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⑵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⑶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⑷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⑸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3、《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在工作分配上,规定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⑴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⑵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⑶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⑷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转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⑸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4、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和9级、8级专业技术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11级、10级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5、中发[2004]7号文件在政策上作了哪些放宽?

为确保中央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中发[2004]7号文件在继续贯彻2001年3号文件和有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对某些具体政策进行了适当的放宽,主要有: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提高了10%;师级职务(包括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在52周岁以下、本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转业,年龄放宽了2岁;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转业干部军龄满18年,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龄放宽了2年,但军龄每少1年,月退役金计发基数在满20年按80%计发的基础上相应核减1%;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就地安置;夫妇同为军人,双方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的,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取消了随军条件的限制。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是如何计发的?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具体计算方法为: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7、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有哪些?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贴、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的依据是什么?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两个文件中所确定的范围。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1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14、如何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⑵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1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到地方报到后,未就业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较多、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在街道(社区)、乡镇建立临时党支部。⑵对已就业的党员,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党组织;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也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

系,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及外出活动情况。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出国出境的,其党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16、街道(社区)、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⑴对在辖区内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督促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把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组织他们开展组织活动;⑵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⑶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时掌握其工作动态、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定期向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告;⑷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等手续;⑸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以上各项规定所及人员,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

第3篇:谁能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本人于1997年按照党和中央军委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从驻香港部队航空团转业的团职干部,由广州市政府安置到企业近十四年来,安置地政府和接收单位至今未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未解决本人安置住房。本人转业属于全迁户,在部队从事飞行事业,住房问题无人解决。在建设幸福社会、幸福广东、幸福广州的今天,令人很难想向:党和中央军委指令性军队转业安置政策都无法落实,谁还敢为国家效力。

试问:谁能设身处地,尽心尽力地为转业十几年未落实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着想,真心为军队转业干部落实政策,解决问题,谁还整天想着上访。

军转干部:刘勇

2011.8.1

第4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量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

户口对军转干部转业的影响和对策: 1,本人户口

a,参军当战士,再考军校。

以你第一次参军时的本人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复员后通过高考进入军校的,以你复员后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第一次参军时,为工厂工人,特殊入伍的,国家照顾对象的,户口以你参军时出具入伍证书的当地武装部为安置地。

b,通过高考,考入军校的。

一般都是以你高考报名“前”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高考报名后的户口所在地与军校入伍通知书所写户口不一的,以接收你的入伍证明材料的当地武装部为你户口安置所在地。凡是考取军校但是没有注销户口的,入校入伍后户口落在其他地区的,一律以高考报名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天津地区如果为蓝印户口的,落户不满4年的,或者不满最低2年的,或者没有结婚在天津没有生活基础的,以你蓝印户口迁入前的户口为安置地。

深圳地区,如果高考时户口为97版的,落户必须满4年,否则以迁入前户口为安置地。 西安地区,成都地区,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一律按照挡案上所填写的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c,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战士或士官,后在部队考军校成为干部的。 如果军转干部转业时,没有在达到当地要求的服役年限,一般是以高考报名时“家庭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本人户口和家庭户口不一致的,以本人户口为安置地。如果服役达到一定年限,需要以本人户口为参照时,采用当干部时部队所在地为安置地,直辖市,省会,特区不受此限,以当地当年的政策为准。

d,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战士或士官,复员后再通过研究生考试成为干部的。 以你复员后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e,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干部的。

以参加高考报名“前”的本人户口或家庭户口为安置地。但是现在个别地区,以你成为干部“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但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年限。

2,父母户口。

a,父母离婚的,以抚养(或监护)一方的户口为安置地,必须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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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父母户口分开的,按照落户时间确定,以最早形成的户口为安置地(部分地区有专门的规定)。

c,父母一方户口因死亡或失踪而注销的,以另一方为安置地。

d,父母一方的户口为单位集体户口的,一般由军转办根据情况确定。个别地区以形成时间的早晚确定安置地,个别地区以父亲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很多地区由干部本人选择。

e,干部入伍后,父母户口变迁的。迁入不满4年的,以迁入前为安置地(这一点,各个地区掌握的尺度不一样,有的地区要求是4年,有的要求5年,有的要求2年)父母一方迁入的,以迁入前的为安置地(有些地区对此点的要求不一样,04年成都地区不承认父母一方迁入的户口的,北京地区00-03年也是不承认)。如果迁入前父母户口分离的,迁入后父母户口合一的,以迁入后父母户口为安置地。

d,国家政策迁移的。父母户口由于国家政策迁移的,比如:三硖移民,3线工厂迁移内地,军工厂迁移,支边回乡迁移的,都按照国家优惠政策对待,一般都不会对此有更多的要求,一般是迁到哪里,就以哪里为安置地。

3,配偶户口,关键就是结婚“前”的“前”。

a,结婚登记时,配偶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安置时如果需要以配偶户口为参照,则以配偶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大多数指高考报名前户口),目前部分地区大都不承认学生集体户口。如果结婚后,配偶户口成为当地常住户口的,则结婚必须满规定的年限(2年)或者落户满2年(成都地区,重庆地区,西安地区都有此土政策)。

b,结婚后,配偶户口变迁的。以变迁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如果迁入落户满2年或4年的,以变迁后的为准。(要看当地的政策) c,结婚又离婚的。看结婚的年限。北京地区由于很多老转钻漏洞,所以现在对这个现象卡的很严。北京等大城市,都要求结婚满5年后离婚的可以落北京,而且规定,离婚不满2年军转干部转业安置的,不能进北京(土政策)。由于这个漏洞用的人很多,所以现在各个地方都在卡,新政策很多,还是以当地当年的政策为准。

4,集体户口

总的原则:学生集体户口不承认,人才市场集体户口不承认,随军集体户口有条件承认。

大家要明白的是:集体户口分好多种。目前各个地方承认的有:

学校老师职工的集体户口,单位企业的集体户口,人事局为解决一些私营企业没有集体户口而设立的集体户口,劳教人员的集体户口,移民而设立的集体户口,拆迁而设立的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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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有集体户口而没有“以此集体户口”办理身份证的,有些地方不承认。 随军集体户口的,根据规定,符合政策的承认,不符合的不承认。由于部队造假,改档案的情况太多,目前很多地方的都是要求地方的公安来协查,不承认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

1,购房入户。大部分地区不承认这个购房入户的,需老转自己想办法。但是可以负责任的说:05年成都地区,04年北京地区,04-06年的内蒙古地区,有购房入户的老转成功了。我在工作中也发现,一般如果部队或者组织出面来协调,购房入户也是可以成功的。

2,内蒙古,天津,深圳,珠海„„部分地区的所谓的“蓝印”户口。需要老转们认真对待,05年以前,南方地区一般对此户口,全部认为是临时户口,很多都不承认,特别是部分地区的蓝印户口。所以对这个问题,如果有此户口的老转,必须和当地的军转部门密切联系,询问相关政策。这个问题相当尖锐,05年军转干部转业的老转就有此问题出现过,已经引起了军地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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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军转论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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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论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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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⑵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⑶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⑷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⑸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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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3、《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在工作分配上,规定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⑴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⑵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⑶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⑷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转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⑸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4、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和9级、8级专业技术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11级、10级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5、中发[2004]7号文件在政策上作了哪些放宽?

为确保中央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中发[2004]7号文件在继续贯彻2001年3号文件和有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对某些具体政策进行了适当的放宽,主要有: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提高了10%;师级职务(包括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在52周岁以下、本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转业,年龄放宽了2岁;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转业干部军龄满18年,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龄放宽了2年,但军龄每少1年,月退役金计发基数在满20年按80%计发的基础上相应核减1%;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就地安置;夫妇同为军人,双方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的,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取消了随军条件的限制。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是如何计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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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具体计算方法为: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7、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有哪些?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贴、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的依据是什么?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两个文件中所确定的范围。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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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1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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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何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⑵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1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到地方报到后,未就业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较多、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在街道(社区)、乡镇建立临时党支部。⑵对已就业的党员,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党组织;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也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及外出活动情况。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出国出境的,其党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16、街道(社区)、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⑴对在辖区内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督促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把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组织他们开展组织活动;⑵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⑶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时掌握其工作动态、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定期向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告;⑷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等手续;⑸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以上各项规定所及人员,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

第6篇:2013军转:军转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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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军转:军转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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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⑵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⑶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⑷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⑸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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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3、《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在工作分配上,规定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⑴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⑵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⑶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⑷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转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⑸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4、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和9级、8级专业技术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11级、10级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5、中发[2004]7号文件在政策上作了哪些放宽?

为确保中央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中发[2004]7号文件在继续贯彻2001年3号文件和有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对某些具体政策进行了适当的放宽,主要有: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提高了10%;师级职务(包括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在52周岁以下、本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转业,年龄放宽了2岁;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转业干部军龄满18年,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龄放宽了2年,但军龄每少1年,月退役金计发基数在满20年按80%计发的基础上相应核减1%;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就地安置;夫妇同为军人,双方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的,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取消了随军条件的限制。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是如何计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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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具体计算方法为: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7、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有哪些?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贴、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的依据是什么?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两个文件中所确定的范围。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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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1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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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何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⑵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1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到地方报到后,未就业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较多、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在街道(社区)、乡镇建立临时党支部。⑵对已就业的党员,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党组织;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也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及外出活动情况。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出国出境的,其党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16、街道(社区)、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⑴对在辖区内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督促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把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组织他们开展组织活动;⑵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⑶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时掌握其工作动态、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定期向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告;⑷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等手续;⑸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以上各项规定所及人员,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 2013年北京军转干考试辅导优惠组合班 2013年北京军转干考试高级VIP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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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在我们刚刚进入新世纪的时候,在党中央和江主席的亲切关怀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颁发实施了。这是我国军队和国防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在职特别是面临退役的军队干部的一件喜事。

切合国情作出的重大改革

走改革之路,是《暂行办法》的重要特点。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改革了沿袭几十年的军转安置模式,提出了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对自主择业的则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暂行办法》第四章具体规定,师职和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的方式安置。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

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军情出发、又借鉴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通行做法作出的决策。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拓宽了安置渠道,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发展方向。

师职干部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转业的人数很少;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以下干部,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有一定优势,转业地方后,安排起来难度相对较小。对这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按现行政策和办法安排是可行的。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干部,服役时间比较长,对部队建设的贡献比较大,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允许他们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安置方式,符合大多数军队干部的愿望,有利于鼓励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缓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矛盾,提高安置质量。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规定,由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职务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对荣立三等功以上者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一定比例的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这样,有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即使一时找不到合适工作,退役金也能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役时间和贡献,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增发一定比例退役金,体现了转业安置与干部在部队的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原则,有利于鼓励军队干部献身国防事业。

《暂行办法》第四章具体规定,师职和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的方式安置。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

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军情出发、又借鉴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通行做法作出的决策。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拓宽了安置渠道,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发展方向。

师职干部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转业的人数很少;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以下干部,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有一定优势,转业地方后,安排起来难度相对较小。对这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按现行政策和办法安排是可行的。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干部,服役时间比较长,对部队建设的贡献比较大,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允许他们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安置方式,符合大多数军队干部的愿望,有利于鼓励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缓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矛盾,提高安置质量。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规定,由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职务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对荣立三等功以上者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一定比例的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这样,有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即使一时找不到合适工作,退役金也能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役时间和贡献,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增发一定比例退役金,体现了转业安置与干部在部队的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原则,有利于鼓励军队干部献身国防事业。

切实理顺社会保障关系

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关系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质量。《暂行办法》第七章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地方单位工作后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就业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党和国家机关与其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较好地解除转业干部的后顾之忧,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走自主择业的路子。

借鉴中外经验达成的共识

近年来,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为制定《暂行办法》在国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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