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复员

2023-02-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军队干部复员

军队转业干部分阶段培训问题研究

[摘要] 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文梳理分析当前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特点和不足,提出区分三个阶段开展军转干部培训的设想。

[关键词] 军队转业干部 分阶段培训 设想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形象说明了军人这支队伍的高流动性。而对于军官队伍来说,因为部队使命任务的调整和“金字塔”式的干部职务结构,决定了大多数现役军官都要通过转业方式离开军营步入社会。但是由于军官长期工作在军队这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子系统中,固有思想观念和能力素质与社会的认同和需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影响着转业干部的安置就业,这就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①培训工作,开发好转业干部这个重要的人才资源,帮助转业干部提高能力素质,增强核心竞争力,迅速融入社会。

1 当前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特点和问题分析

1.1 主要特点

1.1.1 培训对象复杂。近年来,我国每年从军队转业的干部都有5万人之多,这些转业干部的学历各不相同,在军队中从事的工作和担任过的职位也各不相同。

1.1.2 培训需求多样。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下发,国家实行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转业干部择业路子更广,有些选择政府部门,有些是事业单位,有些选择企业或自主择业;原有的专业背景较为分散,转业后从事的职业差异性也较大。这些都导致转业干部对培训的多样性需求。比如,青海省军转办在2011年对参加培训的89名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做过一次调查,在培训的基础课程中希望参加实用公文写作培训的占95%,希望参加依法行政、公共管理、电子政务等课程的占85%,希望了解中国国情概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管理心理学方面知识的占70%。

1.1.3 培训管理分散。鉴于培训对象复杂和内容多样,以及全国各省市地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导致全国转业干部培训难以进行统一规划,实行统一标准。我国在1985年,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形势要求,在全国各省市相继成立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后,形成了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相对集中管理,但是在具体组织实施上还是比较分散。

1.2 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加大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力度,取得显著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

1.2.1 培训组织功能薄弱。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但是从全国角度分析,没有建立完善的培训组织体系,各省市各自为阵,虽然这促进了各地培训组织管理、方式方法推陈出新,但整体效能无法发挥, 培训质量效果参差不齐,发展后劲明显不足。

1.2.2 培训需求分析、评估不到位。有些省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根据以往的经验,存在不论学历不论行业特点不管分配去向的“一锅煮”问题,缺乏对培训需求的科学分析,缺乏对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的科学论证,缺乏对新形势下培训新情况新特点的研究,缺乏对培训进行全程、有效的跟踪和评估。

1.2.3 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有效性。培训的教材比较陈旧,针对性、有效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更多注重理论上灌输,缺乏实践性指导;二是对于大众化的东西介绍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内容介绍少;三是教材内容更新慢,对一些前沿性的、转业干部比较关注的内容介绍较少;四是培训注重一般性内容介绍,没有很好地兼顾到个性化要求。

1.2.4 培训保障比较薄弱。在法律层面,主要以文件、暂行办法、意见为主,缺乏法律细则,无法满足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发展需求。各地组织的培训以应急性培训为主,时间较短,效果不明显。2008年底,国家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后,培训经费保障标准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培训实际需求还是存在较大差距。

2 军队转业干部分阶段培训设计构想

针对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特点和不足,应该加强对培训的整体规划,分层次、分类别、分阶段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培训的整体效能。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

2.1 第一阶段:军队干部在职培训

这个阶段安排在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前1~2年。需要把握解决好四个关键环节:

2.1.1 牢固确立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指导思想

早在1977年底,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思想,指出要把军队办成一个大学校,使干部既学到现代战争知识,又学到现代科学知识和生产知识,还要学会做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成为军队和地方都适用的干部。1983年6月,邓小平又提出:“大力培养既能打仗又能搞社会主义建设的军地两用人才。”。虽然“两用人才”的培养一直是我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方针,但在实践中对于提高军队干部军民通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没有形成规范化、系统化的制度,质量效果也无法适应地方需求。转业是大多数军队干部的必经之路,军队干部职业技能培养要未雨绸缪,阵线要前移,在服役期间就应有计划、有目的、分阶段地培训,使大多数干部能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军地通用专业知识,成为军地通用的复合型人才。

2.1.2 强化培训组织管理

军人在职阶段培训由军队各级干部部门主导,也可考虑成立专门培训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三项职能:一是培训需求分析。每年定期调查所属单位拟转业干部培训基本情况,研究分析培训需求。二是制订培训计划。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参与培训人员、培训内容、方式和方法,以及经费预算等。三是培训组织管理。跟踪了解培训人员情况,建立培训档案,评估培训效果,核发培训经费等。

2.1.3 完善培训形式和内容

军队干部在职培训以学历教育、一般能力和实用专业培训为核心,兼顾军地通用知识的教育。培训形式上可以考虑三种:一是军内依托内部资源办班培训,比如,车辆驾驶、通信、医务等专业培训吸纳在职干部参与。近年来,组织在职干部参加军队院校自学考试对提高军官队伍整体文化素质的作用明显。二是充分发挥地方培训机构力量。通过合作办班、现地实习等形式开展培训,帮助在职军队干部取得职业资格。比如,近年来军队每年组织部分干部参加地方心理咨询课程学习,鼓励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做法值得推广。三是鼓励干部自主参加地方大学或专业技术学校课程学习。军队干部可以根据自身喜好选择学校和课程,经军队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参加,培训费用由军队按标准给予支付。

2.1.4 做好培训保障工作

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将军队在职干部培训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障参加培训权利。研究制定一系列措施办法,推进在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经费层面上,军官服役期间的培训经费列入军费预算,可以采取建立培训基金,或是按军龄直接发放培训补助等形式提供经费保障。为军队干部提供培训时间保障,在军队战备训练工作允许的前提下,鼓励离职参加培训。

2.2 第二阶段:转业培训

这一阶段的时间跨度为从军队干部确定转业至其确定新任职岗位,一般为1年。在军队在职培训的基础上,这个阶段突出适应性培训,兼顾到部分专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实施。需要把好四个关键环节:

2.2.1 明确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职能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作用发挥有大有小,需要对其职能进行重要梳理定位。重点需要明确四项职能:一是指导就业,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军队转业干部科学择业;二是组织适应性培训,帮助转业干部完成军地身份的转换;三是专业培训支持,统筹好社会培训资源,与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四是培训管理,建立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档案,或培训数据库,掌握每名转业干部的培训情况,组织考试考核,开展培训效果评估,核发培训经费等。

2.2.2 科学设置培训方式和内容

在科学分析转业干部培训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培训内容,突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地方建设情况介绍,帮助转业干部了解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及改革等方面的情况;二是就业指导,帮助转业干部正确看待个人愿望与安置现实矛盾,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科学规划职业生涯;二是心理调适,帮助转业干部克服职业和身份转换过程中的各种心理问题;三是安置政策,帮助转业干部熟悉安置政策和安置形式;四是应试培训,就如何应对择业过程中的各种笔试、面试等进行专业指导;五是组织参观或实习,协调和联系地方培训基地或企事业,安排转业干部实地参观或短时间的岗位实践;六是专业培训,在开展部分专业培训基础上,遵循按需培训、个性化培训原则,根据转业干部个人申请,安排其参加地方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培训。上述内容均适用于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并且,要丰富培训的形式方法,做到集中授课与互动交流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地参观、见习相结合,现地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

2.2.3 创设培训条件

通过法律方式明确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职能。适应性培训时间由各地按实际情况安排,但不能少于5天,教材除了国家大纲规定外,其余由各地军转干部培训中心根据地方特色组织人员编写更新。教员队伍由军转干部培训中心所属教员和邀请地方高校或培训机构专业教员组成。个性化专业培训重点针对自主择业人员,主要依托地方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经费由国家按标准统一拨款和地方政府部门依据政策支持。

2.2.4 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建设

在硬件上,加强基础性建设投入,完善学习生活基础设施,保证军转干部在集中培训期间吃得顺心,住得舒心,学得开心。在软件上,定期组织培训中心人员培训,提升整体教学和管理能力;制订政策措施,引进和吸纳知识面宽、授课水平高、各方面素质好的人才到培训中心工作;可为培训中心设置一定数量的研究员、讲师等高级职称岗位,让人才留得住、干得好、有发展。

2.3 第三阶段:岗前培训

时间跨度为从确定新任职岗位到正式上岗。主要是针对行业系统工作特色开展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与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帮助军转干部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快实现角色转变,融入新岗位。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注重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分系统集中组织。由军转干部所任职的行业系统集中组织,比如,转业到公安系统的军转干部集中培训,由省公安厅指定培训单位负责具体组织。二是突出本系统专业培训。结合系统工作特点,重点突出行业系统基本情况介绍、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讲授、特殊技能培训、岗位实习等,培养提高转业干部履行职责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三是培训时间至少安排3个月。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由所任职单位按各自特点组织。

注释:

① 本文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文职军营和文职干部。

参考文献:

[1] 李燕. 尊重需求 科学培训.[J].转业军官,2011(1):39-41.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转业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军转安置工作实用手册[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

[3] 孙泽厚,罗帆.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4] 周文,谈毅,方浩帆.培训管理体系的建立[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

[5] 宋林飞.转业干部走出军营的困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作者:陈尘

第2篇:在全国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揭牌仪式暨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开学典礼上的致辞

同志们:

全国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揭牌仪式暨第二期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开学典礼,今天在清华大学隆重举行。我受总政干部部朱福熙部长委托,对培训基地揭牌和培训班开训表示热烈祝贺!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军队建设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管理企业单位,表示崇高敬意;向即将从“战场”走进“市场”参加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的战友们,表示诚挚问候!

军转培训工作是军转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发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来,为建立具有鲜明特点的军转培训制度和体系,推进军转培训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国务院军转办做了大量工作。在清华大学建立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开办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是探索依托知名院校资源培训军队转业干部的有益尝试。今天国家人事部何宪副部长、清华大学汪劲松副校长亲自到会讲话,中央组织部、国家财政部有关领导出席揭牌仪式和开学典礼,充分体现了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参训人员是一个巨大鼓舞。

刚刚胜利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了全面部署,为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知识更新很快。要适应新的形势新的发展,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做到学习、学习、再学习。在这里,我想与参训战友们讲三句话:

第一,要倍加珍惜机会。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工作,特别是到企业单位工作,首先面对的挑战是从一个熟悉的领域到一个陌生的领域、从一个习惯的环境到一个生疏的环境。为帮助大家尽快适应新环境新岗位要求,顺利实现由军队干部到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转变,国务院军转办筹办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由世界知名学府清华大学承训,中央管理企业单位给予大力支持。这是一次十分难得的学习机会,希望大家珍惜这一美好时光。

第二,要更加努力学习。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时间不长,为使有限时间发挥最大效益,短时间内塑造大家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清华大学精心设计教学内容,集聚强大师资力量,动用先进教学方法手段,千方百计提供教学保障。具有送学任务的中央管理企业,克服了年终工作任务繁忙等许多困难,积极为本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参训创造条件。希望大家把组织的关心转化为勤奋学习的动力,全身心地投入到这期培训当中。

第三,使命所系,也是特有优势。需要强调的是,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教学地点设在世界知名学府清华大学,培训对象是分配到中央管理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办公室,所以极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希望大家培训期间注意从政治上思考问题,注重自身言行,遵守培训规定,争做学习和纪律模范,为部队和送学单位争光。

办好这一期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军队驻京大单位特别是北京卫戍区,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地方做好工作,为圆满完成培训任务作出应有贡献!

最后,预祝第二期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管理培训班圆满成功!祝战友们学有所获,学有所成,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新的贡献、创造新的业绩!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李 震

作者:张超金

第3篇: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之我见

【摘要】现如今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备受人们重视,军队本身对于军人就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相关军队转业干部都需要学习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观摩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在听取相关优秀军转干部介绍之后,才能够更好地胜任该项任务。本文将会针对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等内容展开具体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军队 转业干部 岗前培训 管理要求

引言

开展军队干部岗前培训主要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帮助军转干部熟悉新环境、新任务、以最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相关领导干部在组织岗前培训的时候一定要注重继承和发扬不对的优良传统,让队员们在岗位上更好地发挥出自身的价值和作用。将“工匠精神”落实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出军队干部的作用和优势。

1.设置课程要有针对性

相关领导干部在设置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培训对象的个人素质和特点来进行设置,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军队转业干部与普通老百姓相比要具有更高的素质和纪律性,因为在军队的时候每天都要经受大量的训练,还需要上很多思想政治教育课,所以军转干部的综合素质都比较高。具有效数据研究结果显示,我国近些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学历水平与同期相比有所提升,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70%,中专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30%,这些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地方之后,主要就是缺乏新工作岗位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这时候应该安排专业的人士为其进行课程设置,在军队岗前培训的时候,一定要针对其最薄弱的部分进行培训,多讲解一些基础知识,因为这些基础知识在日后的工作岗位中都能够用得到,对于日后的工作有一定的帮助作用[1]。

2.教学形式要有多样性

所谓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实际上就是属于一种成人短期培训,该种培训无论是时间还是内容上都有严格要求。成年人学习的主管能动性较强,在学习知识的时候,切记不要照本宣科,一定要懂得灵活变通,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学习知识,提升工作效率。多样化的教学形式能够更好的满足现代化的工作需求,因为军队转业干部大多来自于不同的队伍中,对于事物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存在一定差异性,为了能够更好地提升其对于未来工作的适应性,有必要对其采取针对性的培训形式,这样能够更好地发挥出军队岗前培训的价值。

3.培训时机要有选择性

军队干部一旦转业到地方,其无论是工作性质还是工作环境都会发生很大变化,这对于他们来说难免会不适应,这就需要军队转业干部在思想上要有一个新的认识,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妥善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在培训军队转业干部的时候一定要有选择性的进行培训,只有针对性的培训才能够更好地提升培训效果。军队转业干部经历转业后相当于经历一个特殊的转折过程,这一过程与普通的工作调度不同,不仅如此,与新招干部岗前培训的特点也有很大区别。完善的培训机制能够更好地提升其工作积极性,让转业干部更好地投入到新工作中,对于工作环境、工作性质尽快适应[2]。

4.組织管理要有能动性

通常情况下军队转业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这些转业干部领导在对思想工作的时候也有一定的特长,相关培训工作人员可以针对这部分转业人员的特长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在组织上,可以采取以市为单位编班组的形式,对其明确分工,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岗前培训的时候,一定要注重组织纪律的严明性。能够内部消化解决的问题就内部消化解决,只有严格按照组织纪律开展工作,才能够更好地提升工作效率。军队转业干部在思想素质上和身体素质上都比较好,也比较容易管理,所以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在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的时候也应当讲清楚培训条件和工作性质[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论述了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等内容,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现代化的社会发展中,军队干部岗前培训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无论是综合素质还是管理能力都非常强。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将自己在部队长期养成的铁一般纪律带到工作中来,其过硬的思想和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更好地提升自身的工作积极性,在日后的工作中,军队转业干部应当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精神,虽然培训时间一般较短,但是在培训中所学习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掌握新岗位的必要技能也是为日后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玮伽.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制度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6(09):109-123.

[2]邹美银.军队转业干部分阶段培训问题研究[J].管理观察,2016(08):123-128.

[3]陈晨.军队转业干部分阶段培训问题研究[J].海峡科学,2016(08):121-128.

作者:贾小玲

第4篇:[军转知识]军队干部转业与复员的区别

关键词:军队干部转业 张为臻 军转干部 军队干部复员 转业干部

军队干部复员,是军队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回原籍或参军时所在地重新就业,称为复员。军队干部复员是安置退出现役干部的一种辅助途径。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干部转业与复员是不同的,复员是返乡参加工农业生产或重新安排工作,转业属于工作调动。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军队干部到地方后是否由政府负责分配工作,继续享受干部待遇。由政府分配工作,并继续享受干部待遇的为转业,否则为复员。

至于干部复员到地方后,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干部,那是另一回事。有的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不担任干部职务,但仍保留干部待遇,应视为转业。

第5篇:军队干部复员、转业的政策性说明

一、干部复员

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回原籍或参军时所在地重新就业,称为复员。干部复员是安置退出现役干部的一种辅助途径。干部复员与转业是不同的,前者是返乡参加工农业生产或重新安排工作,后者属于工作调动。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干部到地方后是否由政府负责分配工作,继续享受干部待遇。由政府分配工作,并继续享受干部待遇的为转业,否则为复员。至于干部复员到地方后,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干部,那是另一回事。有的干部转业到地方不担任干部职务,但仍保留干部待遇,应视为转业。

干部复员的条件和去向是:对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还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作转业且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可作复员安排。对自愿复员的干部,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复员可回原籍或入伍地,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原籍无直系亲居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所在地。除本人自愿回农村外,均落非农业户口,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干部复员由各地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立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政治部规定,从城镇人伍的干部复员,原则上由政府分配适当工作。分配工作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由本人自谋职业,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发给执照。从农村入伍的,当地有条件的,可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没有条件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让其承包其它经营项目。复员干部具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到这些单位工作。复员干部参加工作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相同待遇,其军龄可连续计算工龄。工资待遇一般按照他们现任职务的德才条件,适当参考其革命资历,重新予以评定。

干部复员离队时,发给复员费、安家费和医疗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复员干部的家属安排,与转业干部家属安排的办法相同。

二、干部转业

部队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在部队所任职务分配适当工作,称为转业。干部转业是部队干部退出现役后的主要安置渠道。

1.干部转业的对象和条件。《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转业安置;担任师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官作转业安置,必须符合和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治历史清楚。具备干部条件。具体讲应把握以下几点:(1)从年龄上讲,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个别干部超过50周岁的,如地方同意接收也可安排转业;(2)从身体状况看,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患有严重疾病、负伤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有较严重的慢性病和已批准离休、退休的干部,不能安排转业;

(3)从政治条件看,必须是政治历史清楚,具备干部条件。刑满释放人员(轻微过失犯罪的除外),不能安排转业;有严重错误未查清作出结论的。以及受留党察看处分,向地方移交前不能恢复组织生活的,暂不能安排转业。

2.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根据中央军委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

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对少数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跨地区安置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对受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安置上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志愿转业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在精神和物质上要给予鼓励和支持。转业干部工作安置,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其在部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工作。要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使转业干部分配合理,使用得当。 3.转业干部的家属安排。转业干部的配偶有正式工作的,原则上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配偶是干部的,由人事部门安置,是工人的由劳动部门安置。随军无正式工作的转业干部配偶,可以同转业干部一同前往,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帮助其自谋职业,转业干部已就业的子女,原则上不能随调。如系独生于女或转业到新的地区后身边无子女的,经与接收单位协商,有的也可随调。子女为大专院校、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一般不能转学;中、小学在校学生可以办理转学,由接收地区教育部门安排人学。无正式工作的子女,可以防转业干部一同前往。

4.干部转业工作的程序

(1)制定干部转业计划。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依据干部队伍数质量情况,本着提高干部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科学地确定转业数量,合理地确定转业对象,准确地确定转业去向。认真做好干部转业计划的摸底工作,是做好干部转业工作的重要环节。

(2)向地方移交。移交是妥善安置的前提,它在整个干部转业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移交的主要内容有转业千部及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介绍转业干部的基本情况;反映部队组织和干部本人对工作分配的意见和理由;对地方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并协商调整。

(3)组织离队报到。组织离队报到是干部转业工作的关键性阶段,是对各环节工作的检验。转业千部离队报到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军转办签发的转业干部分配通知书。离队报到前需办理的手续有:行政介绍信、党团关系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退役军人粮食关系介绍信、转业证明书、随军家属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户口转移、粮食供给关系、随调子女转学介绍信等。机关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特别是干部部门工作要细,考虑问题要周到,使转业干部能顺利离队报到。

(4)总结工作,处理善后事宜。每年度干部转业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做好干部转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各种原因未能离队报到的转业干部。党委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有任免权的机关批准后实施。对于干部转业工作的有关资料,要认真整理成册。

5.干部转业工作中应把握的主要环节

(1)确定转业对象要准。在这一环节工作中必须做到“四清一严”。一是对干部队伍底数要清。干部队伍底数大致包括干部编制数、现有数、超缺编数、当年毕业学员补入数、干部达到服现役年龄数、干部任职满最低年限数,另外还要掌握各级领导班子拟调整以及于部队伍中的特殊情况等。掌握这些底数,就为拟定每年干部转业计划提供了依据,从而确定合理的转业数量。二是对政策规定理解要清。正确理解上级有关干部转业政策和地方政府接收安置的各项政策,就可以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三是对摸底排队情况要清。通常做法是:首先召开所属单位业务部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预分指标。其次是下部队与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同志一起摸底,听取各级党委和基层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与各单位领导共同协商,将摸底情况进行排队。最后加以综合,为上级党委研究提供依据。四是对转业对象的去向要清.特别是对夫妻属于双军人同时转业;原籍或入伍地不是一地的;干部不在原籍和入伍地找配偶的;本人入伍后,父母因迁移,本人转业要求到父母工作或生活地安

置的转业对象的去向更要摸清。对以上三种情况的干部,必须与本人见面谈话,征求本人对安置去向的意见,要根据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和转业干部的条件认真衡量;要同干部和其爱人共同研究定准去向;对特殊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防止弄虚作假。五是逐级审查,把关要严。在逐级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做到:突出重点,控制难点,卡死疑点。重点就是指上级文件中明确的重点;难点是指本人要求转业,而转业后造成缺编,一时难以补充的干部;疑点是指去向不准,本人不太想走或犹豫不决,一旦正式确定后,离队报到把握性不大的干部。 (2)移交工作要细。一是及早入手,认真准备。转业对象的确定,就是移交准备工作的开始。此时,要向所属单位下发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要认真整理转业干部档案;其次要认真填写各种表格,包括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一式三份)、转业干部推荐表(一式二份)、转业干部花名册(一式二份)、特殊情况登记表和跨区安置表等;再次要整理好随迁家属档案材料。二是从严核对,不漏小节。移交中要搞好“三个核对”:即核对移交数与计划数是否一致。核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核对档案材料和各种表格中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通过核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向地方军转部门移交之前。三是从实介绍,高度负责。档案材料只能反映干部的基本情况,还不能反映干部的全面情况。因此,在移交过程中,对那些表现突出,有特长,有实际困难的干部,负责移交的同志要向有关部门交待清楚,以示对转业干部的高度负责。

(3)离队报到工作要周密。转业干部离队报到率,是检验整个干部转业工作好坏的关键。因此,必须在这个环节上狠下功夫。党委要重视,领导要亲自做工作,干部部门要注意为转业干部顺利离队创造条件。积极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前作好用车计划,为他们托运家具、行李提供方便,主动将各种手续办好送上门。

计发干部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

计发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是:军官、文职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及地区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地区补助)之和。

军队干部转业,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师职(含技术6级和正局级)以下干部转业,军龄在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本人月工资;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军队干部转业费发放具体规定是:

(1)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本月按周年标准发给;

(2)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曰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

(3)转业证件所需照片费自理;

(4)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

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到三类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区划分,按照劳动人事部[1993]第064号《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执行。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发放干部复员费的条件和标准是:

(1)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自愿复员的干部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干部发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

(2)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的自愿复员的发2.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

(3)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自愿复员干部3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2.5个月本人月工资;

(4)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的自愿复员的发4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3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安家补助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1)军龄10周年以内的干部,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发给0.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1个月本人月工资;

(2)军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复员到大中城市的每年发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1年标准计发。

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

(1)一等医药补助费3500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

(2)二等医药补助费2800元,生活补助费1250元。

(3)三等医药补助费21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

(4)四等医药补助费1400元,生活补助费750元。

(5)五等医药补助费700元,生活补助费500元。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具体规定

(1)军队干部原为在职职工,参军前未办过退职手续的干部复员(无正式工作者)规定为:参军前工龄与军龄合并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

(2)军队干部曾复员、退伍、退职过,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过去领过复员生产资助金、退职补助费、退伍优待金的一段时间,不再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但过去领过上述费用的时间和现在的军龄累计超过10周年的,其超过10周年以上的时间,每满1年按照10周年以上的标准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

(3)军队干部曾转业又参军,现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照发,但原发的转业费应全部扣回;

(4)军队干部安排到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单位工作的复员干部,不发给医药补助费,而生活补助费照发;

(5)复员证件所需照片的照相费,单位按实报销。

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其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

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军龄为l-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干部退休费基数工资项目构成

(1)军官、文职干部由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工资构成;

(2)编外平部由编外时的工资、编外后增加的工资、军龄工资构成。

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退休生活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1)因年老退休的干部,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正资的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的1%;

(2)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患

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发给;

(3)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提高5%;

(4)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5)在高原缺氧、特别艰好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

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和标准是:

(1)回农村安置的,发放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1985年6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

(2)回城镇安置的,发6个月本人月工资,1985年6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

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的标准是:

(1)军职的,家具费标准1200元;

(2)师职的,家具费标准800元;

(3)团职的,家具费标准500元;

(4)营职以下的,家具费标准400元。

军队干部退体,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l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是:

(1)参加过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1985年6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发放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差旅费有关文件和标准规定执行。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工资的确定

(1)军队平部转业分配到政府机关的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相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基础、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

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工资档次。

津贴部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军队专业干部分配到企业单位的。

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适用于l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

第6篇: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

来源: 荆州市民政局

退伍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使之 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优抚保障制度。

一、服务对象

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

二、服务内容

1、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2、转业的士官接收安置。

3、复员干部的接收。

4、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

三、办事程序

1、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程序:

(1)退伍义务兵在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户口报入处户口簿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县民政局退伍安置科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2) 对本县在职入伍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全义务兵,由县安置部门开具安置行政介绍信和落户介绍信;

(3)对农村入伍的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规定,开具落户介绍信。

2、转业士官安置程序:

(1)转业士官持省安置办公室科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携带转业证和其他有关材料30天内到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2)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由县安置部门开具安置行政介绍信和落户介绍信;

3、复员干部接收程序:

(1)复员干部持省退伍安置办公室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户口报入处户口簿及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在30天内到县民政局退伍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2)对符合条件的,一般当日即开具落户介绍信;

4、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程序:

军队离退休干部持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签发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通知书》和部队出具的粮食关系介绍信及其他材料到县民政局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四、办理依据

(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2)山东 省实施《退伍军人安置例》细则;

(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99]27号)。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投诉监督

申请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民政局投诉、举报

第7篇:2015军转政策: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中公军转网发布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相关问题处理的深度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秩序,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特制定《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适用人群

已批准转业或者复员,未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安置或者离队报到干部相关问题的处理。第

二、滞留人员处理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区别对待、教惩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属无正当理由滞留的情况

1.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2.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3.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4.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5.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四、对无正当理由滞留情况的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2.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 135022645

五、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

1.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2.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应费用;

3.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六、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可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情形及处理

1.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就干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2.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

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提醒,转业已进入新的阶段,2015转业干部应积极应对军转考试,全面做好备考工作,为顺利转业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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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庆八一军转干部复员军人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在八一建军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在这里欢聚一堂,回顾军人生涯和从警生活,唱响军歌嘹亮壮警威这曲我们心中的优美赞歌,用实际行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xx周年。刚才,姜守德等5名同志的发言振奋人心,鼓舞士气,使我深受启发。大家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立新功,保持了作为军人应有的作风和忘我的精神境界。借此机会,请允许我代表支队党委及支队482名交巡民警向各位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由衷的敬意!并向受到通报表彰的20名优秀军转干部、优秀复员军人表示最热烈的祝贺!下面,我想结合支队实际,就进一步发挥军转干部、复员军人在警营中的作用、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讲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立足本职,不辱使命,以一流的业绩筑起了交巡警又一道钢铁长城

支队现有交巡民警482名, 241人曾经在部队服役,占支队民警总人数的50%,其中支队领导7人中有4名,占班子成员总人数的57 1%;中层干部30名,占中层干部总人数的46 8%。从上述数字我们不难看出,支队军转干、复员军人是我们这支队伍的重要力量,是交巡警系统重要的人才资源,是你们使我们这支队伍更加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第9篇:军队干部退休

军队干部退休、离休的条件

2007-06-26 21:02:46|分类:|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专题】征兵入伍·绿色军营

军队干部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军队干部在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①担任师级以上职务,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军龄(含参加地方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或者年满

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②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③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④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⑤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级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役或在部队服役,且不宜

转业地方工作的。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1993]政联字第6号)

军队干部离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军队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离休:

①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师职以下年满55周岁的干部;

②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军职年满60周岁的干部;

③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年满65周岁的干部;

④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且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⑤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⑥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⑦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军官,可以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迟离休。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国发[1984]130号)

军队士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军队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①年满55岁的;

②服现役满30年的;

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④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定的。

(文件依据:国发[199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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