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法规

2023-01-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法规

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演变

摘要:依据我国职业教育的历史发展脉络,分四个阶段(职业教育萌芽阶段、兴起阶段、探索发展阶段、调整完善阶段)梳理了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演变过程,分析了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在每个阶段制定的背景和发展情况,并探讨了政策法规对职业教育发展所产生的作用。

关键词:职业教育;政策法规;演变

教育政策是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教育部门制定有效的职业教育政策和法规,既可促进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步伐,也有利于加强治理我国的现代教育体系。我国的职业教育政策是依据国情,结合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状况,为实现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促进政治变革和经济建设而提出的教育发展方向和原则。研究我国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和掌握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律和方向,制定更加合理的方针政策。笔者拟以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与轨迹作为研究纬度,将其分为四个阶段:职业教育萌芽阶段、兴起阶段、探索发展阶段和调整完善阶段,对不同时期职教政策的演变规律进行分析对比,旨在了解每条职教政策制定的背景及其产生的作用,以期为我国今后职教事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职业教育萌芽阶段(1862—1912年)

(一)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背景

在古代,职业教育并没有明确的存在形式,它是以学徒这种普遍而特殊的教育形式将技术技艺传承下来的。在封建社会末期,西方列强发动两次鸦片侵略战争,对我国各个方面均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刺激了我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

洋务运动在教育方面采取的各项举措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的诞生,推动了新式学校的发展,为新式学校注入了大量西方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教育内容。洋务派大力兴办各种学校,培养各类人才,在农业、语言、机械、采矿与军事等方面相继建立各类学堂,这些学堂为我国近代化事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急需人才。1862年,京师同文馆的建立是我国职业教育萌芽的标志,这所外语学堂培养了大批外语翻译人才和洋务人才。

(二)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发展状况

清政府在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是我国历史上首个在教育法令下于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学制,建立了职业教育实施体制的雏形。这部法规性文件把实业教育作为新学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此外,当时的国民教育还包括实业教育、普通教育及师范教育,在学校教育、课程设置、教育行政及学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并详细规定了各级各类实业学堂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科类课程与教员任用资格、行政管理等内容,对实业教育的管理规定是相对完善的。

(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

《癸卯学制》的颁布是我国现代教育政策开始实行的标志,是我国的实业教育与日本教育经验相结合的产物,为我国实业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中体西用”思想的指导下,通过改革课程设置和教育内容,促进了西方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政治思想在中国的广泛传播。《癸卯学制》重视实业教育与师范教育发展并重,并且注重提高国民素质,符合当时的社会发展需求,为近代中国培养了一大批急需的新型人才。但是该学制也存在着不足,由于政策制定者对我国当时的国情考察不足,学制中关于实业学堂的规定,基本仿照日本学制而忽略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目标的规定和对所需人才的素质要求,而且该学制没有赋予女子学习文化知识的权利和机会,大大制约了女子文化程度的提升。从当时的情况可以看出,发展职业教育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在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灵活地制定教育政策,以促进职业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职业教育兴起阶段(1913—1949年)

(一)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我国近代工业经历了一个长足发展的“黄金时代”,民族资本在政治经济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因而急需培养出各类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职业教育在这一时期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1917年,中华职业教育社的成立开启了我国近20年影响深远的职业教育运动的序幕。中华职业教育社在吸收借鉴国外各种先进教育思想的基础上,在教育经费投入方面下了大力气,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到职业教育当中,扩大了各种组织的参与度,实业教育改革初见成效。

(二)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发展情况

1913年颁布的《实业学校规程》《实业学校令》与《壬子学制》通称为《壬子癸丑学制》。该学制对实业学校进行了分类,缩短了修业年限;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学生毕业不再以升学为目的而是毕业之后即可就业。

1922年,《壬戌学制》的颁布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在内容上充分显示出职业教育的精神实质,并正式取代了实业教育。该学制旨在培养农业、工业、商业等方面的技术管理人才,加快了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壬子癸丑学制》和《癸卯学制》将实业教育作为一个独立的教育系统,而《壬戌学制》将职业教育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独设置,另一种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体现出学制的综合性和多样性。1932年,《职业学校规程》和《职业学校令》的颁布从法律上保证了职业教育在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

(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意义

从我国的近代史看职业教育,学制的发展必须与教育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在内容上不断改进和调整。学制的变革过程使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不断变化,同时也使人们对职业教育有了更深的认识。职业教育的这种快速发展,进一步促使学制在内容上变得更加充实完善,在结构上更加合理有效。但是,由于人们长期受“学而优则仕”思想的影响,社会上仍认为职业教育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学习选择,职业教育的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再加上职业教育政策法规过于强调职业教育的正规化和标准化,导致办学方针偏离了当时教育的实际发展状况。职业教育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修订修业年限、教学时间、课程标准和提升理论水平上,忽视了职业教育与实业界发展需求的匹配以及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可见,教育政策法规应该积极引导职业教育为地方需求服务,注重教育部门与相关产业部门的协调沟通。在招生制度、资金投入上要采取积极的政策,优先发展职业教育,吸引社会各界参与职业教育,引导人们职业教育观念的转变,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

三、职业教育探索发展阶段(1949—1958年)

(一)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背景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国家以当时的国情为现实依据,引进前苏联的办学模式,同时也根据我国教育的复杂情况,制定了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并对职业教育制度进行了根本性变革。1949—1957年,我国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这一时期职业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职业教育结构较为合理,呈现出技工学校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建立了上千所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培养了一大批各类技术人才,初步满足了各个产业部门的发展需要,为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在1966—1976年“文革”期间,职业教育没有取得显著的发展。

(二)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发展情况

1949年,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提出,要重视整顿和发展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创办了许多技术培训班,使高小、初中毕业生除了升入一般初中、高中和直接就业以外,还可以进入各类技术学校和培训班接受教育,各地掀起了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班的热潮。

随着1951年《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颁布,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诞生了,另外,职业学校也被改为中等专业学校,制定了普通中、小学学制,规定了培养职业技术人才的学校类型有大学、专门学院、专科学校和中等专科学校,并要求各高等学校附设专修科。1952年3月,政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确定这一时期的职业教育发展思路主要模仿苏联模式,要求各级各类中等技术学校实行专业化与单一化,其他各种形式的技术学校或培训班适当配合发展。1953年,政务院提出了中等职业学校的指导方针为“整顿巩固、重点发展、提高质量、稳步发展”。在这一方针指导下,职业教育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改革举措,比如,中央各工业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等方面进行了改革。1954年9月,政务院发出的《关于改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决定》和同年11月颁布的《中等专业学校章程》,将工作重点转向建立中等专业教育制度,并对中等专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一阶段,职业教育的规模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是中等专业学校与普通学校在数量上仍然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与此同时,高等职业教育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初步满足了经济发展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1953年,国家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院系调整,将专科学校扩展为专门学院,工程专科学校的数量大为减少,在中等专科学校中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此期间,高等职业教育基本上照搬专科教育的教学内容。

(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迅速发展壮大,为国家建立门类齐全、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推动我国由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变提供了重要支持。当时的教育政策法规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主要集中于改革初、中等职业教育模式和调整办学结构,不仅指明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而且明确了具体的行动策略、措施、方法和途径。但是,在此期间,我国的社会、经济、教育发展均相对落后,大多数职业学校的规模较小,条件较差,师资薄弱,导致各种各类技术技能型人才紧缺。

四、职业教育调整完善阶段(1978年至今)

(一)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转折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职业教育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在这一时期,职业教育的发展速度突飞猛进,真正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和加速推进我国现代教育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对职业教育逐渐产生了全新的认识,开始转变对职业教育的看法。近年来,“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带一路”等重大国家战略对职业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提出了新要求,在将我国从制造业大国转变为制造业强国、全面推进实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方面,对国家教育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发展情况

1.调整教育结构,建立职业教育体系

1985年5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该决定提出了发展职业教育的详细要求,要求“使青少年在中学阶段分流;初、高中毕业生一部分要升入普通高中和普通大学,另一部分接受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或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将一批普通高中改为职业高中”,“要想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重点要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另外必须发挥好中等专业学校的骨干作用,同时对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发展也刻不容缓”。这些政策都是在结构上对职业教育进行的调整,促使我国的职业教育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新时期。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职业教育有了稳步发展,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初具规模。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又一次指明了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各级政府不仅要调动全社会各界力量,而且还要统筹规划,以发展职业教育,社会上下要形成“全社会兴办多形式、多层次职业技术教育”的局面。1999年提出了“三改一补”政策,将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大学和成人高校三种类型的学校改制为高等职业院校,同时在重点中等专科学校兴办职业教育。这一政策的施行促使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多渠道发展的状态,在较短时期内在发展规模上对高等职业院校起到了极大的扩充作用。

2.为职业教育提供法律保障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职业教育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职业教育法》的颁布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旨在依靠更多的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强调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劳动力队伍的整体素质,依靠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3.政策法规不断调整完善

(1)深化改革。教育部在2000年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优化专业设置,加强专业建设;增加对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的经费投入”。2001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这些政策都旨在大力发展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贯穿初等到高等的,多层次、多渠道、多种类的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三个“转变”:从有计划的培养人才转变为市场驱动;由政府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引导;从以往的升学导向转变为就业导向。通过这三个“转变”,完成了职业教育体制在改革历程中的战略转型,同时也遵循了职业教育发展本质的内在规律。

(2)调整招生政策。1999—2004年,高等教育扩招政策促使普通高中教育失衡,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又很缓慢,因此,国家在2002年、2004年和2005年召开了3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不仅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加大了力度,而且为了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国家为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努力使中职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在2003—2012连续10年间,教育部针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每年颁布《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充分凸显了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在此期间,在教育部招生政策规划下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经历了“逐步恢复阶段”、“急剧增长阶段”和“稳定阶段”三个发展阶段。从取得的效果来看,以政府为主导出台的招生政策促进了区域和城乡之间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3)改革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行动指南,在多方面提出了职业教育的改革举措和发展重点:“将职业教育作为我国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的重要部分,其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要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要坚持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举;在经费管理方面,政府要加大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投入机制;加大教师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加快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统筹安排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推动农科教三结合,实现教育公平;扩大职业教育的覆盖面,在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实行免费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改革招生和教学模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培养出同时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的学生。”

(4)创新发展。教育部印发《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的通知,将创新作为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主题,旨在增强高等职业教育整体实力,提升专业人才的专业素质。这一时期的主要发展目标::一是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二是完善职业教育体系。通过“骨干专业建设”、建设一批“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深化校企合作等重要举措,推动高等职业教育的创新发展。

(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

职业教育政策法规使职业教育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水平显著提高,职业教育的地位和社会认可度逐渐提升,职业教育的结构日益优化,人才培养层次和规模与社会需求匹配度逐步提高,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日臻完善。但是,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中仍然处于弱势,国家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强,国家颁布的具体的职业教育政策对行业、企业尚缺乏吸引力和可操作性,从而导致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动力不足,社会对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仍不够充分,职业院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仍有待提升。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建立一个更加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尤其要尽快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吸引力。

我国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调整、逐步完善的演变过程,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保障。通过研究分析这些政策法规,回顾过去取得的成绩,有助于促进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职业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我国培养出更多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劳动者。

在新常态下,政策法规在实施的具体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职业院校只关注政策给学校发展带来的有利面,而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其二,职业教育的治理缺乏独立性,职业院校仅仅依靠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难以取得更大的发展,应该注重自身内涵的提升和建设;其三,对政策法规实际执行情况的考察、反馈不及时,导致政策法规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只能通过改革创新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杨润勇.热点教育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1.

[2]孙绵涛.教育政策论[M].上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42-146.

[3]孙翠香,张学芹.中职学校招生政策分析[J].职教论坛,2013(10):63-66.

(责任编辑:王恒)

作者:史光姗

第2篇: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规与政策探析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职法规政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大力发展高职的决策与某些现行政策之间仍然存在着矛盾。本文在分析高等职业教育法规与政策建设成绩与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当前高等职业教育法规与政策面临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法规;政策;本科

20世纪80年代之初,由于高等职业教育还处在初创时期,法规建设尚处子空自,政策建设也比较薄弱。尽管?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決定? 等文件提出要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但这些政策主要局限于宏观层面上,至于高职究竟是什么、怎样发展等具体问题则较少涉及。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現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对各类技术应用性人才的需要大大增加,高职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与此相适应,一些高职法规、政策也陆续出台。

一、近10年我国高职法规、政策建设的主要成绩

(一)提出了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多种途径

利用少数具备条件的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改制或举办高职班等方式作为补充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方针。这就是著名的“三改一补''发展高职的方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则在重申原来的“三改一补”发展方针之外,还提出 “部分本科院校设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1999年1月,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更明确提出高等职业教育由以下机构承担:短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内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二级学院)、经教育部批准的极少数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成人高校等。这样就形成“六车道" 一起办高职的繁荣局面。

(二)制定了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

2000年3月,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这个文件对高职学校校系两级领导的配各、专兼职教师队伍、土地和校舍面积、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课程与专业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等条件作了规定。文件还提出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四年内在规模、师资、图书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推动了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建设

l995年,原国家教委对于学校规模硬件方面的要求是:“在校生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占地面积250亩以上;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图书总数25万册以上,实验实习设备总值l200万以上。”1999 年的?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进一步提出:“挑选30所现有学校建设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

(四)总结了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特征

2000年1月?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归纳了高职高专教育人;一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一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双师型" 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者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高职高专不同类型院校都要按照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共同宗旨和上述特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协作攻关,各创特色。

(五)探索了高职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

?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提出:“设立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基金,实施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 50个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也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 2000年1月,?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全面提出了改革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的若干具体措施。内容涉及教育思想观念转变,专业设置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与生产、科技工作以及社会实践相结合,教学管理等多个方面,并决定组织实施 ?21 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

二、近年来高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职发展的主渠道不明

通过“三改一补”发展高职的政策,总体思路是可取的,但仔细分析会发现,“三改”的三类学校在中国高教系统中一直属于较为薄弱的环节,而且近 20年规模高速扩展过程中有多年形成的许多老问题,如科类结构不合理、高职特色和专科特色不突出、办学条件差等问题仍然投有得到很好解决。把这三类学校作为发展高职的主渠道似乎勉为其难。同时,很多专科学校对高职也投有太多热情,即使为了扩大生源而办高职,大多与职业教育的观念、培养日标、教学模式、实践条件等有较大差别。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重点中专长期搞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实践基地多,比多数“三改”学校更适合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所以,重点中专仅仅作为“补充"似乎投有发挥它的应有作用。

(二)“新模式新机制"政策存在失误

新高职”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对高职毕业生不包分配,不发教育部印制的毕业证内芯,不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省级财政补贴为主(实质就是按教育成本的高收费),此即''三不一高"。从高等教育改革目标来看,''三不一高”政策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高等学校改革的方向,而刚刚出土需要扶植的高职,却要首先単独承担冲破中国干百年来传统习惯势力的重任,有失公允。仅以高收费而言,专科生、本科生每年收学费3000元至4000元左右,高职生每年竞要收比这高1.5到2倍以上的学费,投入与回报又难以成比例,谁又甘愿背此重负?显然,这一政策对高职的发展会产生相当消极的影响。

(三)“本科院校办新高职”的政策值得商権

根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全国已有100多所本科大学创办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技术学院,其中包括一些重点大学。由于新高职是专科层次,所以绝大多数的大学高职院办的都是专科层次的高职。笔者认为,在日前我国已经有“三改一补"和民办学校发展专科高职的情况下,本科大学再来办高职专科,重复其他高职模式的培养路子,不仅难以发挥大学的独特优势,而且也会对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造成不良的冲击。

(四)适度发展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

虽然本科高職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但可以预见,以后几年将有一 个较快的发展。一方面因为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大量的高层次技术应用性人才,另一方面,广大受教育者也有接受本科层次高职教育的需要。同时,由于近年来专科高职出现招生难、就业难等问题,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高职教育的正常发展。所以,应注重适度发展本科高职。笔者认为,发展本科高职首先要转变观念。在专科高职招生就业都相当困难的形势下,我们不能死抱着''现阶段就是要以发展专科层次高职为主” 的教条不放,这样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人才和资源根费。因此,本科高职要适度发展,并最终在我国建立从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完整的高职教育体系。

参考文献:

[l]高等教育制度创新模式一美国的案例分析高等教育研究,2oo9,(12)

[2]许庆豫高等教育制度研究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o4:27

[3]徐力,徐辉高等教育大众化与制度创新高等教育研究,2o01,(o4)

作者:孙兆勇

第3篇:德国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法规建设的创新举措

摘要:德国之所以成为世界经济强国,这与其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健康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本文针对德国重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双轨制的法规建设,全面系统地的阐述了德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新法案,并从六个方面对修改后新法案的创新之举做了重点论述,从而阐明这些创新举措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关键词:德国;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法案;创新举措

20世纪以来,德国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早已闻名于世,并成为许多国家争相效仿的典范。进入新世纪,为进一步保持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领先地位,德国一直很关注来自世界各国的挑战,也非常重视其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更新。2005年1月,德国众议院在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法案的基础上,重新审议通过了修改后新的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改革法案(以下简称为法案),并于同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正式颁布与实施。该法案中所阐述的改革目标是进一步巩固和增加培训机构,并面向德国所有年轻人(不分地区及其社会背景)的高质量职业培训,并注重培训效果。这项法案的颁布与实施,为德国的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德国所有年轻人平等、公平地接受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了新的途径。

德国职业教育与

职业培训法规建设的理念创新

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一向被世界公认为职业教育的成功模式。近几年来,德国大力提倡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双轨制,并坚持以为年轻人提供进入技术领域的能力和机会作为根本出发点,使其能够担当起生活所赋予的重任。同时,该体制也在保证未来德国工业拥有具有较高技术能力的劳动力,为德国工业在世界上的竞争力,以及国家经济发展和日趋走向繁荣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确保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德国已经意识到其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必须迎接新的挑战。只有通过有针对性地改革和创新,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体制才能从容应对未来社会和世界一体化中出现的各种变化。

新法案的颁布,为德国年轻人参与职业培训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该法案的目标旨在为所有不同地区及其社会背景的年轻人提供和增加接受高质量职业培训的机会。德国联邦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这一目标,通过对年轻劳动力开展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增强其工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

这项新法案的颁布与实施,为德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决策者提供了更大空间去努力实现上述目标,从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年轻劳动力的技术竞争,使他们自身走向成功之路变得更加快捷。

以年轻人受益为本的职业培训创新

在德国,人们已经意识到让所有年轻人接受良好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非常重要的。学习和掌握一种职业技能有若干途径,过去人们尝试了很多不同方法。直到最后,实践证明,职业培训才是一种通向成功的捷径。这项新法案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也进一步加速了年轻人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进程。

在德国,一些年轻人离开学校后,参加了由联邦就业局举办的普通或高等的职业培训项目。在那里,他们获得了最初的职业资格,这些都有利于他们今后的职业生涯。而新法案的颁布与实施,对更多年轻人通过职业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认证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目前,德国有19多万青少年接受全日制学校教育。过去,在劳动力市场中,人们只认可“双轨制”职业培训,不太认可学校职业培训。因此,约有40%的年轻人,通过参与其他双轨制职业培训,来提高对学校职业培训的可信度,这不但浪费了年轻人的很多时间,而且也浪费了一些技术和资源。因此,新法案的颁布为更多年轻人接受学校职业培训提供了新的途径。

除此之外,新法案还为学生通过学校职业培训考试提供了捷径,这种职业培训考试由德国议会授权地方政府执行,离校生也能参加由议会统一组织实施的考试。与此同时,新法案中还把新兴产业和新职业所涉及的一些职业培训的理论知识,培训的比例做了相应调整,并且规定职业培训资格证书能与中等学校资格证书或高等学校资格证书结合。这些措施,都对学生更好地获得资格证书以及接受更有效的职业培训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帮助。

区域合作模式

共同发展的模式创新

21世纪初期,为了更好地提高培训质量和适应未来行业的结构性变化,许多内容、形式新颖、时间和模式不同的职业培训,都通过职业培训学校和企业培训的合作来实现。伴随着职业培训学校之间成为合作伙伴,职业培训学校与企业间也将成为新的合作伙伴。

这种企业和职业培训学校间的新型合作关系,能够更好地平衡区域企业内财政赤字,并为那些尚未开展职业培训的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培训条件,从而进一步满足新职业资格认证的需要,随着新法案的颁布与实施,这种情况逐渐成为现实。伴随着这种新型合作关系的建立,人们将清楚地认识到学校职业培训和企业培训同样是培训行业,学校职业培训与企业培训享有同样信誉。

基于高速职业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创新

高速现代化职业培训体制是德国联邦政府职业培训政策的核心内容。21世纪初,德国大约有76种职业已经实现了现代化。近几年,已有30多种新职业的现代化被推广实行,这是自1969年职业培训法案实施以来,推行的最大范围的职业现代化。

职业现代化进程已刻不容缓。随着职业现代化进程的逐渐加快,针对为新职业现代化以及职业技术人才提供更多培训机会和良好就业前景的问题,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了许多良好建议。如针对不同职业和培训周期,年轻人能以需求为导向自主选择职业培训;在完成两年最初培训后没有机会继续接受培训的人,都可以在失业两年半后参加热门职业的考试。与此同时,一些为现代化职业服务的新培训合同签订率也远远超过了50%。

新法案中规定,将通过缩减法定咨询机构数量来加快职业现代化进程。德蓝德(the L?覿nder)联邦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委员会将被取消,由德国工业协会,贸易同盟等代表所组成的联邦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委员会将依据法律实行规范管理。

由于新法案逐级修改了培训条例,明确了所认可的相关职业培训资格,这就为那些需要持续两年的职业培训带来了便利。

依靠现代网络技术的职业资格创新

修改后的新法案首次制定了德国以外其他国家所认可的共同部分的“双轨制”职业培训体系。同时,德国还在欧洲范围内积极参与促使职业资格在欧盟内达成共识的各项活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德国还开发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职业资格制度信誉体系。

此外,新法案还致力于消除不同地区间职业教育领域中的僵化界限,并为职业学校的学生参与和接受双重职业培训提供有利机会,这样就大大提高了职业培训与高级资格证书相结合、达到高等教育所认可的证书水平的能力。

新法案还增加了更多的职业资格,这些职业资格都超出了以往培训章程所规定的范围。这些职业资格都以单独考核和独立证书为特点,在培训初期起到了提升培训层次的作用。

无论是国家培训和国际培训,普通培训与职业培训,还是初期培训与继续培训,这些都为初级技能者提供了明确的职业生涯发展道路。为了适应世界一体化发展的需求,这些相互联系的培训,尤其为那些高技能者增添了双重培训的吸引力。

职业培训考试新模式的管理创新

德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法案自1969年开始实施以来,已成为职业培训,继续培训及职后培训的坚实基础,这项改革法案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此外,这项法案融合了30多年德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研究成果,使培训规章制度更加适应现代职业培训技术发展的需要。目前,已有许多单独和特殊的规定,在独立和透明的体制制约下,将那些尤其涉及指导者资格以及竞争者能力的问题融为一体。现在,职业培训考试新模式将最后举行的考试分为两部分,职业学校的考试成绩将作为最终的考试结果。职业培训考试新模式的推行,为考试委员会成员单独指导举行的考试提供了可能性。这项新开发的考试检验规则,为适应目前无法预测的职业培训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机会。

目前,素质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仍是德国联邦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年轻人和企业都非常期待他们的努力结果,能够体现在确保准入、质量、能动性和创新能力的培训体制中。因此,德国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改革法案的合法结构及其培训规则,必不可少地促进了这一愿望的实现。

新机遇、新挑战需要新方法和新途径。德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改革法案的实施,给德国职业培训的灵活性和竞争力带来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孙晓莹.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启示[J].教学研究.2006,(9).

作者简介:

王爱武(1964—),女,天津市人,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研究与管理。

(本文责任编辑:尚传梅)

作者:王爱武

第4篇: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主持人:

参加人:

时间:

1 北京都市盛通智能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评价结论:通过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评价,我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未遵守相关法规按要求的情况发生。

第5篇:职业健康法律法规2014

类别

编号

法律法规及要求名称

公布时间

施行时间

颁布单位

主要涉及条款

备注

1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9.20

1954.9.20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章

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7.5

1995.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6.29

2002.1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所有

2002版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8

2014.12.1

全国人大常委会

所有

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1.2.25

2011.5.1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相关条款

2011修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

2005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12.28

2013.7.1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第二章

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

1992年4月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

2001修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7.11.9

2008.1.1

安监总局

所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12.22

2008.2.1

安监总局

所有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2014.4.14

省安委办

第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2014.11.26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新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2014.12.10

2014.12.1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0号令

"

2015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5.1.2

2015.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新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4.6.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所有

2015收集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

2014.12.23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所有

2015新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2015.2.28

2015.2.2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4号令

"

2015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

2015.4.2

2015.4.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7号令 "

2015新

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2011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

2消防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2009.5.1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

三、四章

河北省消防条例

2010.05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所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11.14

2002.5.1

公安部

所有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3.22

1990.4.10

公安部令第6号

所有

火灾分类GB/T4968-2008

2008.11.4

2009.4.1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所有

只需了解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1992

1992

国家标准

所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

2006

GB

所有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2.7.6

2012.11.1

公安部令第106号

所有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12.7.17

2012.11.1

公安部令第107号

所有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9

2009

公安部令第108号

所有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2007

2007

GA95-2007

所有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1995

1995

GB15630-1995

所有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11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3号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9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8号

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2014.12.19

2015.1.1

政府令[2014]10号

2015新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2005

2005

GA587-2005

所有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设部GB 50140-2005

3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1.24

2009.5.1

国务院

第一、

三、

四、六章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1.4.9

2001.4.9

质监局

所有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

质量技术监督令第1号

GBT 5972-2009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2009

2009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all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2010

2010

国质检特〔2010〕22 号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2008

2008

国家标准

所有

2008版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4.23

1996.7.1

劳动部

第二章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8

2008

TSG R0004-2008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2009

2009

TSGQ5001-2009

起重吊钩 术语

2005

2005

GBT 4307-2005

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1986

国家标准局GB 6720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1994

国家技术监督局GB 1505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国家标准局GB 6067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

劳部发(1995)161号

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2008

1986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2012.12.28

2013.2.1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3搜集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4.3

2003.6.1

国家质监总局46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6.29

2014.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特殊作业及人员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6.30

2011.7.1

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1985.8.16

1985.8.16

国家标准

所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5.24

2010.7.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所有

20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11.5.3

2011.7.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2013.7.1

安监督总局令第59号

高处作业分级

2008

2008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高温作业分级

2008

国标

补 "5职业健康

三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12.31

2011.12.31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

三、四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12.4.27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所有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08.12.5

2009.2.1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4.27

2012.6.1

安监督总局令第48号

2012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9.3.23

2009.6.1

卫生部

修订第四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2010.1.22

201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1-2007

2007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所有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1997

劳动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

国务院393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0.11.3

2011.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2003

2003.9.30

发改委/安监局

所有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2011

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2008.12.15

2009.1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4.27

2012.6.1

安监局令49号

2012新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2007.3.16

2007.10.1

GBZ188-2007

女职工保护规定

1988

国务院

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作业分级

1986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1997

卫生部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8

卫生部(87)卫防字第60号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2009.12

2010.2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002

卫生部

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

"

2013.3.27

安监总安健〔2013〕38号

2013

22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2012.6.29

2012.6.29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所有

2012新;

23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13.12.23

卫生计生委;安监总局

参考

2013新

2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

2014.11.13

2015新

2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

2014.11.18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

2015新

26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2015.2.28

2015新

27

2015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

2015.3.18

2015新

28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2015.3.24

2015新

29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2013.12.3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文

6危化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3.2

2011.12.1

国务院

所有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4.30

2002.5.12

国务院

所有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8.17

2005.11.1

国务院

所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9.2

2006.1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

七、九条

2014新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6.12.20

1997.1.1

劳动/化工部

第三、五章

2011修正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2.11.21

2002.11.21

经贸委

所有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

2005

2005

全国危险化学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参考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94.10.27

1994.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参考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

2002

2002

参考

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2

200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参考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000

国家技术监督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1995

GB 15603

危险化学品目录

200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2004.4.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4.1.25

1994.5.1

国家公安部

第二、三章

7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10.28

2004.5.1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

三、

四、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5.1

2004.5.1

公安部

所有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004

国家标准局GB 7258

8电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12.28

1996.4.1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四章

2013搜入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996.4.17

1996.9.1

国务院

所有

2011.4.22修正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986.10.7

1987.1.1

机械工业部

所有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2008

2008

技监局

所有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2006

2006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T3787

all

临电规范

2005

2005

JGJ46-2005建设部

漏电保护器安装与运行

1992

国家技术监督局GB 1395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991

能源部DL408-91

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1992

2011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1983

国家标准局GB 4064

9事故、应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8.30

2007.1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2,56,57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4.9

2007.6.1

国务院

第一、

二、四章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3.5.30

2013.7.1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

安监总局17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

安监总局21号令

工伤保险条例

2010.12.8

2011.1.1

国务院

全文

201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1986.5.31

1987.2.1

GB 6441-86国家标准局

参考

工伤认定办法

2010.12.31

201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1.12.31

2012.3.1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3.10.25

2013.10.25

国务院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2012.12.28

2013.2.1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5号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2013.11.4

2013.11.4

安监总局办公厅

附件一上报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2013.11.15

2013.11.15

国务院安委会

二、三

10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2.28

2009.6.1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七章

2013搜入

11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11.19

2011.3.1

国务院

第四、

五、六章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004.11.4

2005.3.1

建设部

2013新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2012.10.31

2012.12.1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六章

2013新

12PPE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7.20

2005.9.1

安监局

第三章

2011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996

劳部发[1996]138号

参照设计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1989

1989

GB 11651-89

参照设计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2008

2008

GB-T11651-2008

13防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3.5.31

2013.6.1

中国气象局24号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05

气象局令第11号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8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4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04.12.28

2005.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照选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2006.1.17

2006.3.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的通知

2014.4.22

2014.4.22

安监总厅应急〔2014〕46号

第二条

15涂装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2003.3.13

2003.10.1

GB 7691- 2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_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2006.1.23

2006/9/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12942-2006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2006

20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14444-2006

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_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2008.12.11

2009.1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_6514-2008

2014新

5

涂装作业危害因素分类

2011.7.12

2011.1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AQ/T 5209—2011

安全标识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

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6篇: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n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而且为制定单项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该法共13章107条,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第3 条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修改为四十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劳动法》第6章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第52条至第5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可视为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危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共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规定”主要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要求“企业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它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本条第二款被称为“三同时”,即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范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保障以外,还应该做到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即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方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3)关于特种作业上岗要求的规定

《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因此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二类: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和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作业。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f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4)关于劳动者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权,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女职工依法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义务;负有及时报告劳动过程中险情的义务;负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的义务。 (5)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和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一项劳动保护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统计,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和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职业性危害,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主要指:《矿山安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处理方法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 3.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第七章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它共分8章50条,分别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共分6章54条,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妊做出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国务院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1.火灾预防方面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定下列消防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在消防组织方面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1)(2)(3)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共分12章53条,分别对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及设施上的人员要求、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共7章79条。由于产生职业危害的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较广,职业病的类别较多,不同类别的职业病对劳动者产生的危害差异较大,对各类职业病的防治也不同,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的防治都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最大的几类职业病的发生。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限定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同时,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一旦发生,很难治愈,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从致病源头抓起,采取前期预防,同时,在劳动过程中需要加强防护与管理、产生职业病后需要及时治疗,并对职业病病人给予相应的保障,做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由于造成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多种,其造成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也不相同,其管理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职业病的管理除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之外,还需要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都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需要各方面的人员和单位认真重视,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立法目的。 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该法在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规定了预评价制度: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以上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 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该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为此,该法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应当配宣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2)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该法规定:(a)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b)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c)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s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没有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该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誓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该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做了限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危害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该法规定:(a)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b)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劳动者因调换岗位或者工作内容改变而从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危险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危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6)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病人,通过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该法规定:(a)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b)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此外,该法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做了相应的规定。 4.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

关于职业病诊断管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1)考虑到职业病诊断属于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有特殊要求。据此,该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2)考虑到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对劳动者赋予职业病诊断选择权。据此,该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考虑到职业病诊断比较复杂,其结果往往关系到劳动者享受的待遇,需要严格规范管理。据此,该法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5.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有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据此,该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

(1)关于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关于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b)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3)关于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该法规定:(a)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c)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此外,本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径。

六、《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该规定共24条,主要适应于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中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该规定也明确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直接追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如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第344号令,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对中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规定了国家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保部门、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职责。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法律责任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的安全监察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另外,该规定还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了规定。如: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等。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该标准对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如何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3.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按国家标准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明确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4.标准规定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5.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6.标准规定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用相应的滤毒罐(盒),且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7.标准规定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8.标准规定对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9.标准规定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企业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标准中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并说明此项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技规及其他要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关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此外,体系的认证除符合审核规范外,也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因此,了解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行为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开展体系认证工作的必要知识。

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强调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此概念被全面地贯彻于整个体系中,使国家的管理意识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联系起来;以达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成为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17个要素中,直接涉及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要求的要素共有5个,分别是:

4.2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体现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宗旨和用人单位的行动纲领。

4.3.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充分掌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4.3.3目标: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目标过程中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将法律、法规中的要求作为用人单位的目标,通过各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确保其实现。

4.4.5文件和资料控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4.5.1绩效测量和监测:要求监测评价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此外,审核规范中的其他要求要素,均包含着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联系。如:4.3.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要求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4.1机构与职责的确定,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4.2培训、意识和能力,在制订培训计划、内容时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4.3协商与交流,包含着将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信息传达给员工、相关方等;4.4.6运行控制中运行标准的确定;4.4.7应急预案与响应中计划的制订;4.5.2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订;4.6管理评审等要素在实施过程中均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可以说,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始终贯穿于整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之中。

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一、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作用 概括地讲,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业安全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已成为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以国家标准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标准作为提高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技术文件,已渗入到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从事故预防、控制、监测,直至职业病诊断、统计,都需要相关的标准加以指导,标准已经成为安全领域中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对减少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发展生产将发挥出更加有效的作用。系统安全性指标的目标值是事故评价定量化的标准。如果没有评价系统危险性的标准,定量化评价也就失去意义,这将使评价者无法判定系统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改善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系统物的损失和人的伤亡为最小。因此,一些国家都制定实现的目标值。我国针对生产过程中设备、装置的设计、安装、改造等制定颁布一系列国家法规和安全卫生标准。根据这些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评价,确认系统安全性。

经量化后的危险是否达到安全程度,‘这就需要有一个界限和标准进行比较,该标准称为安全指标(或安全标准)。所谓安全指标,就是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危险度。它可以是一个风险率、指数或等级,而不是以事故为零作为安全指标。为什么不以事故为零作为安全指标呢?因为事故的规律和本质表明,事故不可能为零。这是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往往不能完全识别危险性。即使认识了现有的危险,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能源的出现,又会产生新的危险。对已认识到的危险,由于技术、资金等因素的制约,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或控制。人们只能使危险尽可能减少,以至逐渐接近于零。当危险降到一定程度,人们就认为是安全的了。霍巴特大学的罗林教授曾给安全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安全指判明的危险性不超过允许限度。这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安全。安全就是一种可以允许的危险。确定安全指标,实际上就是确定危险度或风险率,这个危险度或风险率必须是社会公众允许的、可以接受的。 我国《劳动法》第5条规定国家要“制定劳动标准”,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法》第2条规定,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工业产品的品种、质量或者安全、卫生要求。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运输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因此,国家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工作秩序的顺利进行。

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

所谓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就是根据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特点和要求,按着它们的性质功能、内在联系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体系内的各种标准互想联系,相互依存,互相补充,具有很好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与一定时期的技术经济水平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相适应,因此,它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提高而不断变化。我国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如图3—l所示,主要由三级构成,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目录、清单请见附录。 1.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健康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中的主体。主要由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归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2.行业标准 职业安全健康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的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由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各行业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职业安全健康行业标准管理范围主要有:

(1)职业安全及职业健康工程技术标准;

(2)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技术标准; (3)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的安全技术标准,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技术标准; (4)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 (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工人技能考核标准; (6)气瓶产品标准。 3.地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废止。地方职业安全健康标准是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同时也为将来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对于特殊情况而我国又暂无相对应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时,可采用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时,必须与我国标准体系进行对比分析或验证,应不低于我国相关标准或暂行规定的要求,并经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按标准对象特性分类,主要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卫生标准等。 1.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如职业安全健康)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被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安全标志》、《安全色》、《职业安全卫生术语》、《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 2.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主要性能参数、质量指标、使用维护的要求等所制定的标准,如《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安全防护屏》、(固定式防护栏杆》、《电梯技术条件》、《过滤式防毒面具》等。 3.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是指以设计、实验、统计、计算、操作等各种方法为对象的标准。其中内容是以设计、制造、施工、检验等技术事项做出统一规定的标准,一般称作“规范”,如《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等;内容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做出统一规定的标准,一般称作“规程”,如《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 4.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中规定了工作场所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等。

职业安全标准按法律效力分类,一般可分为如下两类:

(1)强制性标准:为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建立统一协调、功能齐全、衔接配套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强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必须强制执行。在国际上,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和劳动安全卫生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国有关方面的重视,制定了大量的安全卫生标准。在这些标准中,经济上的考虑往往是第二位的,即安全第一,经济第二。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标准属强制性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2)推荐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以外,或是根据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考虑,在全国、’、全行业强制性统一,执行有困难时,此类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执行。《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规定“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三、职业安全健康国家标准颁布状况

我国的职业安全技术标准化工作,是在20世纪改革开放的80年代初期起步的,到2001年国家标准局已公布了400余个标准。按应用范围和性质的不同,这些标准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设计、管理类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是指一些为提高安全生产设计、监察或综合管理需要制定的标准。经常使用比较重要的有如下标准。

(1)作业环境危害方面:(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规定了111种毒物和9种粉尘的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车间的设计提供了重要的劳动卫生学依据。本标准对工业企业在厂址选择、厂区内布置、车间卫生、防暑、防寒、防湿、通风、采光照明等方面的安全卫生要求,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如:标准规定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标准规定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坡向排水系统。产生汞、砷等剧烈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标准还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有毒害物质的浓度。 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冷水作业分级》、《低温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级》、《有毒作业分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等。另外,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或毒物含量方面的数十种标准。

(2)事故管理方面:为便于事故的管理和统计分析,在总结我国自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先进标准,制定了我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火灾事故分类》、《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致残鉴定》、《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等。

(3)安全教育方面: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公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国家标准、《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复审的时问一般每两年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2.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生产设备、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大致可分为如下三方面:

(1)安全生产设备、工具设计原则及安全卫生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设备设计中有关安全卫生的基本设计原则、一般要求、常见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护要求等三方面。生产设备安全卫生的基本设计原则是:

1)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在制造、安装、运输、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2)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徘放超过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

3)设计必须履行人机工程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操作者的体力和脑力消耗及精神紧张状况。 4)生产设备安全主要是通过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合理地采用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有效的防护措施及各种技术文件中明确的安全要求来实现。

5)设备的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当安全技术措施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则宜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应当首先选用直接安全技术,使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会出现任何危险。其次,选用间接安全技术,只有在直接安全技术不能实现时,才选用间接安全技术,即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时,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除直接安全技术措施和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在设备上适当采用各种信号、标志等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6)生产设备在整个使用期限内,都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

对生产设备上的一些通用安全防护装置也制定了一些国家标准,如《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固定式钢平台》等。 (2)易发生事故的机械类安全卫生标准:对一些容易发生事故的机器设备,还制定了专业的安全卫生标准。在机器设备中,死亡事故最多的是起重机械,如《超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标准等,加强了超重吊运作业的安全科学管理。 (3)压力机械类安全卫生标准:压力机械是发生重伤事故最多的一种机械,工人在操作时经常发生手指压伤或冲断事故,这种机械使用面也比较广。为了减少这类事故,连续发布了《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压力机械安全装置技术要求》、《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压力机用光线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压力机用手持电磁吸盘技术条件》、《磨削机械安全规程》、《冷冲压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 3.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是对一些经常发生工伤事故和容易产生职业病的生产工艺,规定了最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 (1)预防工伤事故的生产工艺安全标准:在由于工艺缺陷而造成的工伤事故中,以厂内运输事故最多,1984年国家发布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该规程对厂内的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装卸作业等方面的安全要求,都做了具体规定。该规程还对厂内运输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为了预防爆炸、火灾事故、还发布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拆除爆破安全规程》、《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氯气安全规程》、《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

(2)预防职业病的生产工艺劳动卫生工程标准:这类标准有《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玻璃生产配件防尘技术规程》、《立窑水泥尘规程》、《橡胶生产配炼车间防尘规程》,主要是对生产中各种危害严重的工艺,从厂房布局、工艺设备、通风净化、组织管理等方面提出了防尘和防毒要求。为了预防有机溶剂的危害,还发布了5项涂装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规程对涂料的选用、涂装工艺、涂装设备、通风净化以及安全管理等提出要求。 4.防护用品类标准

这类标准是为了控制防护用品质量,使其达到劳动安全卫生要求。防护用品标准可分为通用标准、门类标准、产品标准。通用标准主要包括名词术语、通用测试方法以及产品包装标志、验收、检验规则等。门类标准是指防护用品的通用技术要求。防护用品分为7个门类: ①安全帽门类;

②防尘防毒呼吸器官护具门类; ③眼面护具门类; ④听力护具门类; ⑤防护鞋门类, ⑥防护服门类; ⑦其他护具门类。 目前发布的防护用品标准,安全帽门类有《安全帽一般技术条件》及冲击吸收性能、耐穿透性能、耐燃烧性能、例面刚性、耐水性能、防寒耐压性能等试验方法标准。

防尘防毒呼吸器官护具门类,有《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标准、《过滤式防毒面具》标准,还有过滤式防毒面具的六种试验方法标准及12种滤毒罐的检验标准。

眼面防具门类,有《焊接防目镜和面罩》、《炉窑护镜和面罩》及一些试验方法标准。 听力护具f1类,有《防噪声耳塞》、《防噪声耳罩》标准。 防护鞋门类有《皮安全鞋》、《防静电鞋》等。 防护服门类有《浮体救生衣》等。 其他护具门类有安全册、安全网等标准。

此外,为执行《矿山安全条例》,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矿山安全健康标准;为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标准。

各产业系统还制定了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如建筑行业、石油工业、电力行业等。 目前,我国的安全技术标准还在完善之中。

编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1. 文件编号和标题

程序文件应统一编号,以便于识别。标题应明确说明开展的活动及其特点。

(1)目的和适用范围:一般简单说明开展这项活动的目的和所涉及的范围。推荐使用如下引导语: 为了……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 本程序适用于……

(2)术语:指本程序中涉及到的并需说明的术语和名词。

(3)职责:指明实施程序文件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接口及相互关系。

(4)程序内容:列出开展此项活动的步骤,保持合理的编写顺序,明确各项活动的接口关系、职责、协调措施;明确每个过程中各项因素由谁干,什么时间干,什么场合(地点)干、干什么、怎么干、如何控制,及所要达到的要求,需形成记录和报告的内容;出现例外情况的处理处理措施等,必要时辅以流程图。

(5)相关程序、文件和记录:指需引用的或与本程序相关的程序、文件和记录。 2. 报告和记录格式

确定使用该程序时所产生的记录和报告的格式,记录的保存部门和期限,写明记录的编号和名称。

程序文件应得到本活动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和接受,以及相关方对接口关系的认可,经过审批后实施。

危险源辨识方法

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很多,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目的性和应用的范围。下面介绍几种可用于建立体系的危险源辨识方法:

——询问、交谈 对于组织的某项工作具有经验的人,往往能指出其工作中的危害。从指出的危害中,可初步分析出工作所存在

一、二类危险源。

——现场观察 通过对工作环境的现场观察,可发现存在的危险源。从事现场观察的人员,要求具有安全技术知识和掌握了完善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标准。

——查阅有关记录 查阅组织的事故、职业病的记录,可从中发现存在的危险源。

——获取外部信息 从有关类似组织、文献资料、专家咨询等方面获取有关危险源信息,加以分析研究,可辨识出组织存在的危险源。

——工作任务分析 通过分析组织成员工作任务中所涉及的危害,可识别出有关的危险源。

——安全检查表(safety check list,缩写为SCL)运用已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对组织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可辨识出存在的危险源。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y,缩写为HAZOP)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是一种对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源实行严格审查和控制的技术。它通过指导语句和标准格式寻找工艺偏差,以辨识系统存在的危险源,并确定控制危险源风险的对策。

——事件树分析(event tree analysis,缩写为ETA) 事件树分析是一种从初始原因事件起,分析各环节事件“成功(正常)”或“失败(失效)”的发展变化过程,并预测各种可能结果的方法,即时序逻辑分析判断方法。应用这种方法,通过对系统各环节事件的分析,可辨识出系统的危险源。

——故障树分析(FTA) 故障树分析是一种根据系统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事故结果,去寻找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原因、条件和规律。通过这样一个过程分析,可辨识出系统中导致事故的有关危险源。 上述几种危险源辨识方法从着入点和分析过程上,都有各自特点,也有各自的适用范围或局限性。所以,组织在辨识危险源的过程中,往往使用一种方法,还不足以全面地识别其所存在的危险源,必须综合地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

作业环境布置设计 作业场所布置设计包括生产区的布置设计、车间的布置设计和作业布置空间(或作业岗位)的设计。各部分设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遵循上述布1

厂址布设要考虑环保和安全方面的要求,应综合考虑生产、污染特点及区域的水文地质、气象和当地布局情况。厂区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有严重污染和危害的厂区应远离城区内和居民区,三废排放要符合要求、不危害周围。

除了要考虑本厂区不对周围产生污染和危害以外,同时,还应考虑周围是否存在威胁本厂区的不安全因素。在实际安全管理中,应注意周围不安全因素对本厂区的威胁,对周围存在可能威胁到本单位安全的施工单位、存在火灾、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单位2

生产区的布置首先应从整个生产的工艺流程来考虑,布置必须适宜生产程序和物料流程,应做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转运路线短、运输安全。其次,应考虑安全与卫生的要求,做到全面规划、布局合理。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蒸气、烟、雾、粉尘、臭气、噪音、震动、超声波和无线电磁波、静电及电离辐射的车间,应避免对其他车间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仓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防火、防爆等保障安全的措施。可燃材料和有毒材料应采取防护墙或防火墙,隔间存放。通往仓库的交通路线必须畅通和良好,以便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需要。管线敷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以及防火、防爆要求,应尽量采取直线少弯,平行道路中心线和建筑物走向,专用线路应沿管网较稀地带布置或有专用管道通行

3.车间布置设计

车间布置首先应根据生产流程特点与要求,将整个车间进行功能分区。考虑控制装置的合理布局,将使用频率高的控制装置布置在最适于作业的区域,并按操作的先后顺序,把它们相互之间尽量安排得近一些,形成一个流畅的作业线路。根据设备本身的特点(功能、形状、色彩、数量和使用情况等),尽量把功能相同和相互联系的设备组合在一起,做到机器设备布局合理,以利于操作、监视和管理。

功能分区后,应进行作业空间定位。根据作业特点不同,一个车间可能有多个作业空间,每一个作业空间

(

1在作业空间中,作业者的各种动作是为了实现作业目的或作业者自身活动的目的。从观察实际的作业情况可知,在实现作业目的的动作中,往往要加进一些作业者自主目的的行动,如离开工作位置及移动等。因

(

2实际作业中,常常不是一个人单独作业,而是由多人组成的集体作业。他们在按照自身的任务独自进行作业的同时,还彼此交流信息,相互协作。这种集体作业的空间,并非单个人和物形成空间的简单迭加,必

(3

生产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预留空间范围在生产中也是动态的。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堆放空间,车间内运输设备的移动空间等。因此,布置设计时就应充分考虑。

(1(2(3(

4所述车间布置设计涉及因素较多,要统一考虑,全面权衡。因此,设计时很难一步到位,经常需要进行反作业空间设计的主要内容是:作业空间布置和工作台、桌及座椅的设计。要设计出合理的作业空间,就应按照人的操作要求,对机器、设备、工具合理地进行空间布置,并合理地安排机器、设备上的控制器、显

(1

作业岗位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操作者的操作效率和舒适程度。在进行总体布置时,可按以下原则来布置。

①把使用频率高和最重要的设备、操纵控制器及显示装置布置在最佳作业范围内(最显眼和最易触及的地方),以便于操作者观察和操作

②依据操作的顺序进行布置,保证整个作业不空运,不倒流,有条不紊地进行;

③符合人的生理和运动特性,做到人的手臂或脚活动的路线最短,最舒适,并能准确地进行操作,使人工

(

2作业岗位很少只有单个仪表或单个操纵控制器,而是由一定数量的仪表和操纵控制器组成控制显示装置。

②操纵控制器布置的位置除应遵守时间顺序,功能顺序,使用频率、重要性及运动方向原则之外,还应考虑各种控制器本身操作特点,将其布置在该种控制的最佳操作区域之内。如颜色编码控制器应布置在最佳视觉域之内。此外,联系较多的控制器应尽量互相靠近,排列和位置应符合其操作程序和逻辑关系。控制

③显示器与操纵控制器的布置应符合相容性。大多数人对于刺激与反应的性质和相互关系都有某种期待和观念,因此,应使显示器与操纵控制器布置与人的这种特性相容性。包括:

概念相容:人们把绿色(如交通路灯)与安全、无危险相联系。在显示器与控制器安置时应注意概念相容

运动相容:人们惯于用顺时针转动来开启电气设备,使它增加能量、响度等;人们惯于用反时针转动使水龙头的水流出,也惯于用顺时针方向转动方向盘使车向右拐。在显示器与控制器安置时应注意与人们运动习惯相容。空间或位置相容:如果把控制器与显示器按具有同样相关位置的元件归并在一起分组安置,则

④避免操作对显示的干扰。这种干扰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在操纵控制器时肢体遮挡了某些显示器,特别是有些控制器使用频率较高,或一次使用时间较长时,用肢体遮挡了操纵员自己的视线,会漏掉某些信息而造成事故。第二,显示器受控制器的照明灯光干扰,特别是操纵过程中,手臂灯影的不断变化影响显示效果。克服的方法:一方面是要很好安排较柔和的照明,以减少灯影;另一方面要处理好灯光照明的角

(3

即使控制器的间隔和位置都布置得合适,也还有发生误操作的可能。因此,对于重要的操纵控制器为避免

①将按钮或旋钮设置在凹入的底座之中,或加装栏杆等。

②使操作手在越过此控制器时,手的运动方向与该控制器的运动方向不一致,例如,如果操作时手是以铅直方向越过某杠杆,这时可以将此杠杆的动作方向设计成水平的,即使无意中被经过的手碰到也不会产生

③在控制器上加盖或加锁。

⑤增加操作阻力,使较小外力不起作用。

(4

①材料、工具、操作台等设置部位便于拿放和操作; ②设计制作合适的工具或固定器具代替手工操作;

④坐椅设计要合理,高矮、宽窄及靠背角度应考虑人体工程;

⑥说明标签的字体应易读,位置应准确;

⑦按坐、坐—⑧保证适当的机器间距和足够宽度的作业通道。

仓库的安全管理

大规模的仓库,要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这对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库房要分类,库房内的物品贮存要分类、分堆,堆与堆之间要留有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m。另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库房内一般不安装采暖设备,如若采暖,则要用暖气采暖。散热器与物品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物品温度不升高为准)。自燃品、易燃品、剧毒品等库房,不准采暖。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并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品,要定期测温、化验。在防火通道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

2.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3.库房内应设置电话。

4.库区与库房内要保持清洁。

5.库房内除照明设备外,一般不安装电气设备。

6.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安装防爆、隔离或密闭式的电气照明设备。

7.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等,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准用60w以上灯泡,灯头与物品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8.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的电源线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具有防雨、防潮保护设施的开关箱。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线不准超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9.库房、露天库应按设计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并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消防器材、设施要专人保管,保持完整好用。

安全生产的行政性法规

1.行政法规的主要构成 包括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规章。

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等。 规章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卫生规范性文件,如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企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等。 2.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

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在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要的影响。三大规程是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是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发的,国家计委、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重申要切实贯彻执行这三大规程。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共有11章89条,分为总则、厂院、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和气瓶、气体、粉尘和危险品、供水、生产辅助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附则。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该规程适用于各类企业,它对企业的安全、卫生设施和管理方面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提出了要求和作出了规定。它是企业加强安全卫生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制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细则的基本依据。该规程自发布以来,对保护企业员工的安全健康起了很大的作用。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共有9章112条,分为总则、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拆除工程、防护用品、附则。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国家基本建设的需要,保护建筑安装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它适用于除矿井建设以外的工业建设和民用建设的施工单位。规程的第二章至第七章,对建筑安装工程从设计、施工到拆除工程的整个过程的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第八章就建筑安装工程各个工种不同劳动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供给问题作了规定。

1956年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已被国务院于1991年3月1日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规定》所取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共有五章26条,分为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附则。为进一步解释,贯彻和监督检查这一规定,原国家劳动部先后印发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以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对于特别重大的事故处理,应执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于196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简称“五项规定”),对企业生产中的安全工作作出了五个方面的重要规定,这五项规定的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的规定、安全生产定期检查的规定、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规定。五项规定与三大规程一样是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法规依据。国务院在发布该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开展正常生产活动所必须,而且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教育全体职工从思想上重视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自觉地执行安全措施,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建立健全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为此,各部门、各地区和各企业应当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整顿企业、建立正常生产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要求企业单位,真正做到安全工作有制度、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从专业干部到工人群众,各有职守,责任明确;加强思想教育,及时地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并努力消灭重大人身事故。

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 矿山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卫生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采取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 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有关的劳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六条 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培训以及工伤赔偿、治疗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或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鼓励劳动安全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高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水平。 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未有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存在严重危险、危害因素的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四)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卫生、公安消防、工会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投产和使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场所及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劳动场所有职业危害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级和治理,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条 从事研制、试验、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引进国外特种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一条 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使用单位要建立使用、检修、保养、报废制度,不得违章运行,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设有防护装置;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又未改造的设备,必须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定期进行安全检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未经检验 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或安装使用。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起重运输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对其制造、安装、维修、使用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

一、二款规定的特种设备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及人员负责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本省的有关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定期审验。

第十六条 对用人单位厂长(经理)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厂长(经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重大问题,应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 作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内容。

劳动合同不得规定对劳动者不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内容,禁止签订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者自行负责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特点设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支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应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安排一定比例。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转、及时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并对粉尘、毒物、高温、噪声、体力劳动强度等进行检测分级,对事故隐患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必须限期进行治理。 生产、经营、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有应急救护方案,备有防护用具或设立救护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对新进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对调换工种、离岗一百八十日以上复工、改用新操作方法和设备的人员应重新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和从事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实统计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使劳动者掌握使用方法,并按规定佩戴。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按照《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休息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配合伤亡事故的抢救、调查工作,执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纠正。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明确领导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列入国民经济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专人负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安排、使用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开展劳动条件分级、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情况;

(三)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对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培训和教育;按国家、省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

(五)对国家有特殊安全卫生规定的生产设备、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装置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登记、颁发上岗证书;

(七)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申请进行审批;

(八)组织、参与、监督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批复事故结案;

(九)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十)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活动,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证进入用人单位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反映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发现紧急险情,有权责令改正或停止作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建设项目劳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者预防医学性卫生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实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审定技术改造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

(三)参与工程建设、劳动安全卫生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对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七)组织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参与用人单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对存在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纠正,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解决职业危害,参加伤亡事故调查;

(三)参加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有权提出意见;

(四)对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向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工建议,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建议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停止劳动者作业,撤离危险现场。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谎报。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组织调查,报主管部门备案,由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

(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级以下的所属用人单位的,由县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发生在市(地)以上所属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地)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

(三)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

(四)特大死亡事故,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

(五)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前款

(二)、

(三)、

(四)项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主管部门担任。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设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有关的劳动行政部门担任。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 ,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应由下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组长所在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做出事故处理报告。

第四十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调查组提出报告及处理意见;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人的处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下级批复结案的事故进行复查。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中伤亡的劳动者,必须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或有关单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赡养抚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抚恤、补偿或赔偿费。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本部门管理的系统或本行政区域内多次发生责任性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严重,弄虚作假,隐瞒伤亡事故或不按规定期限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应当追究部门或地方负责人责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吊销劳动安全证件,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建设项目未执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三)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

(四)发生责任性重伤、急性中毒、死亡事故或隐瞒不报、谎报事故以及故意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吊销劳动安全证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分配上岗作业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前款第

(二)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国家和本省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罚款的;

(四)泄漏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六十八条的决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二条的决定》 同时废止。

SA8000:2001标准

SA8000:2001标准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社會責任 8000

I. 目的与範圍

本標準規定公司應該遵守的社會責任,以幫助公司: a) 發展、維持和加強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製或影響的範圍內,管理有關社會責任的議題; b) 向利益團体証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之規定具有普遍適用性,不受地域、產業類別和公司規模的限製。

II. 規范網要与詮釋

公司應該遵守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其他規章和本標准。當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規章和本標准所規范的議題相同時,應該采用其中最嚴格的條款。

公司也應該尊重下列國際協議的原則: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9和105條(強迫性和奴役性勞動)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條(組織工會的自由)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98條規(集体談判的權利)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00和111條規(男女同工同酬;歧視)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5條規(工人代表公約)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和建議款第146條規(最低年齡和建議)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5條和建議條款第164條(職業安全和健康)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9條(職業訓練与雇用/傷殘人士)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77條(家庭工作)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82條(最恶劣儿童) ☆ 世界人權宣言 ☆ 聯合國儿童權利公約

☆ 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

III. 定義 1. 公司的定義:

任何負責實施本標准中各項規定組織或企業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的員工(即董事、決策階層、經理、監督和非管理人員,不論是直接雇用、合約性質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2. 供應商/分包商的定義:

提供貨物或服務給公司的實体,它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構成公司生產的貨物或服務的一部分,或被利用來生產公司的貨物或服務。

3. 下级供應商的定義:

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間接向供應商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實体,它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構成供應商或公司生產的貨物或服務的一部分,或被利用生產釆生產供應商或公司的貨物或服務.

4. 補救行動的定義:

给SA8000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员的補救行動。

5. 糾正行動的定義:

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措施。

6. 利益團体的定義:

關心公司的社會表現或受到公司社會表現所影響的個人或團体。

7. 儿童的定義:

任何十五歲以下的人.若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或义务教育年齡高于十五歲,則以較高年齡为准.若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是十四歲,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有關發展中國家的例外規定,則以較低年齡为准。

8. 青少年工人的定義:

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儿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9. 童工的定義:

任何屬於上述定義的儿童年齡的人所從事的勞動,除非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

10. 強迫性勞動的定義:

任何人在任何受懲罰威脅下被榨取的非志願性工作或服務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務。

11. 拯救儿童的定義:

為了保障曾經擔任童工並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發展,而採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動。

12. 居家工人的定義:

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场地内为公司做工的人。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料或其它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

IV. 社會責任之規定

1. 童工

1.1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為。 1.2 若发现有童工,公司應該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傳達這些政策和程序給員工和其他利益團体,并且應該提供足夠的支援來促使童工接受學校教育,直到他們超過儿童年齡為止。

1.3 公司應該建立、紀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所涉及的旨在推廣儿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将其向员工及利益团体有效传达.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措施來保証在上課時間內不雇用童工或青少年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來回工作地點和學校)、上學和工作時間加起來不得超過十小時。

1.4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可置儿童或青少年工人於危險、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环境中。

2. 強迫性勞動

2.1 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強制性勞工的行為,也不可要求員工在受雇之時交纳(押金)或存放身分証於公司。

3. 健康与安全

3.1 公司應該考慮到產業中普遍認知的危險和任何特定的危險,而提供一個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環境,並应采取適當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

3.2 公司應該指定一個高級管理代表,來負責所有員工的健康與安全,並且負責實施本標準中有關健康与安全的規定。

3.3 公司應該保証所有的員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紀錄的健康与安全訓練,並為新進的和調職的員工重新进行培训。

3.4 公司應該建立系統來偵查、防范或反應可能危害員工健康与安全的潛在威脅。

3.5 公司應該提供所有員工干淨的廁所、可飲用的水,在適當的情形下,並提供員工儲藏食物的衛生設備。

3.6 如果公司提供員工宿舍的話,應該保證宿舍設備乾淨、安全,並能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

4. 組織工會的自由与集體談判的權利

4.1 公司應該尊重所有員工自由成立和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

4.2 當自由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時候,公司應該協助員工采用類似的方法來達到獨立和自由结社和談判的权利。

4.3 公司應該保證工會代表不受歧視,並且在工作環境中能夠接觸工會的會員。

5. 歧視

5.1公司在雇用、 薪酬、 訓練机會、 升迁、 解雇或退休等事務上,不可從事或支持任何基於種族、社會階級、 國籍、 宗教、 残疾、 性別、 性別取向、工會會員資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視行為。

5.2公司不可干涉員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種族、 社會階級、 國籍、宗教、残疾、性別、性別取向和工會的信條、政治需要的權利。 5.3 公司不可允許帶有強迫性、 威脅性、 凌辱性或剝削性的性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体的接觸。

6. 懲戒性措施

6.1 公司不可從事或支持肉體上的懲罰、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語凌辱。

7. 工作時間

7.1公司應該遵守適用法律及行业標準有关工作時間的规定;在任何情況下,不可經常要求員工一個星期的工作時間超過48小時,並且員工在每个七天之內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時間。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在任何情況下每個員工每周加班不得超過12個小時。

7.2 除非符合7.3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

7.3若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國際勞工組織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7.1条有关规定(见上面规定)。

8. 薪酬

8.1 公司應該保證它所給付的標準工作周的工資至少能夠達到法律或行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8.2公司應該保證不會為了懲戒的目的而扣減工資,並且保證定期向员工清楚的列明工資、福利的構成;公司还應該保證工資、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適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給付的形式,無論是現金或支票,都必須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則。

8.3 公司不可采用純劳务性質的合約安排或虛假的見習期(学徒工制度)辦法,來逃避勞动法和社會安全法規中明定的公司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9. 管理系統(略)

第7篇:电大2013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法规模拟试卷答案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模拟试题

1. C 2. B 3. C 4. A 5. C 6. C 7. A 8. A 9. D 10. C 11. B 12. A 13. C 14. C15. C

1. 企业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所体现的是会计信息质量的() 。

A.客观性要求B.一致性要求

C.谨慎性要求D.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2.我国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的范畴。

A.准入管理B.运行管理

C.退出管理D.会计培训管理

3.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

A. 专业技术资务B.高级会计师

C. 行政领导D.会计机构负责人

4. 下列关于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票据和结算凭证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果使用繁体字,银行不予受理

B.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C.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D.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5. 下列关于汇票的承兑,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承兑的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和承兑成立

B.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C. 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3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D. 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6.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是支票的出票人的()。

A. 电话号码B 身份证

C. 预留印签D. 银行账号

7.托收承付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天。()

A.3B.

5C.10D.30

8. 下列不属于变更税务登记事项的是()。

A. 纳税人因经营地的迁移而需要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

B. 改变法定代表人C. 增减注册资金D. 增加银行账号

9. 下列行为不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A.未按规定缴销发票B.损毁发票

C.丢失发票登记簿D.隐瞒真实情况

10.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镇B.市

C.县D.省

1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 、滞纳金,处以偷税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50%以上1倍以下B. 50%以上5倍以下

C. 50%以上2倍以下D. 50%以上3倍以下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不包括()

A.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

B.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C.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D.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13. 下列关于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表术不当的是 ()。

A.公开的内容B.公开的标准

C.公开的项目D.公开的途径

14.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

A. 工资支出B. 工程采购支出

C. 零星支出D.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

15. “坚持好制度胜于做好事,制度大于天,人情薄如烟”,这句话体现的会计职业道德内容要求是()

A. 参与管理B. 提高技能

C. 坚持准则D. 强化服务

1. BD2. AB 3. ABC 4. AC 5. ACD 6. ABC 7. ACD 8. ABD 9. AC 10. ABD

1. 变更会计政策的条件是()。

A.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满足单位管理的需要

B.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C.会计政策变更能够适应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

D.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为的是()。

A.因贪污、挪用公款,构成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B.因参与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C.持证人用假学历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D.因持证人违法违纪特别严重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票据的特征为()。

A.完全有价证券B.要式证券

C.返还证券D.债务证券

4.托收承付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

A.商品交易的款项

B.代销的款项

C.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D.赊销商品的款项

5.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是()。

A.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B.单位发给的补贴、津贴

C.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D.保险赔款

6.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限为()。

A.采用预收货款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

B.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C.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D.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

7.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是()

A.依法可以不设置会计帐簿

B.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C.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D.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8. 国家预算的级次结构的根据是()。

A. 国家政权结构B. 行政区域划分

C. 地区发展需求D. 财政管理体制要求

9. 一般采购机构的资格由()认定,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

A. 国务院

B. 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C.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D.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10.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的业务是()。

A. 转账结算

B. 提取现金

C. 向本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款项

D.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1.×2.× 3.× 4.× 5. / 6.× 7. / 8. / 9. / 10.× 11.× 12.× 13.× 14.× 15.×

1. 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工作的一种内部工作制度,因此应当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

2. 各单位制订的内部会计制度,也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由其进行监督检查。()

4.《会计法》中所称的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

5. 单位、个人和银行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形式要件的格式要求。( )

6.《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将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7. 商业汇票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伪造签章),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8.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9.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的税率增加11%和6%两种。()

10.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1.一般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2. 我国的预算收入包括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13. 政府采购的主体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4. 财政部门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15.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但是承担着不同的职责。()

四、简答题(共20分)1.简述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就可以办理付款业务的情况。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

(2)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3)同一银行撤消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 简述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 简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的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综合题(共30分

1.某小店按月缴纳营业税,其所在地税务局规定的起征点为5000元,适用的税率为3%。本月实际发生营业额为6000元,则本月应交纳的营业税是多少?

答:按照起征点的规定,某小店应交营业税的税额是6000元*3%=180元。

2.

(一)甲企业2004年10月5日,购买乙企业原材料,尚欠货款40万元未归还。2005年1月,将一幢办公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50万元,到期未归还。2005年7月至12月又欠缴税款30万元。如果2006年1月,该企业仅有的这幢办公楼被变卖得款100万元,按税款优先原则,应( C )。

A.先支付税额30万元,再归还乙企业货款40万元,剩余的3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

B.先支付乙企业40万元,再归还银行贷款50万元,剩余10万元支付欠缴税额。

C.先支付银行贷款50万元,再支付欠缴税额30万元,剩余20万元归还乙企业货款。

D.先支付税额30万元,再归还银行贷款50万元,剩余20万元归还乙企业货款。

(二)如果甲企业破产,需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20万元,那么还款的顺序应是( B)。

A. 先支付银行贷款50万元,再支付欠缴税额30万元,剩余2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

B. 先支付银行贷款50万元,再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20万元,剩余30万元支付欠缴税额。。

3. 甲公司2006年3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3月5日,财务部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丙,该支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采购员刘某持该支票向A商场购买办公用品,刘某在转账支票上补记了收款人为A商场、金额为4800元,并将转账支票交给A商场。A商场于3月18日持该支票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

(2) 3月20日,该公司向B厂购买一批原材料,财务部向丙银行提出申请并由丙银行为其签发一张价值30万元、收款人为B厂的银行汇票。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该批原材料实际结算金额为35万元,B厂按实填写了结算金额并在银行汇票上签章。B厂在3月24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

(3) 3月25日,该公司获准从建行乙支行取得贷款50万元,财务部在建行乙支行开设了一般存款账户。3月26日财务部开出转账支票从该账户支付3万元给C公司,用于归还C公司货款,当天,会计人员持票向建行乙支行办理转账手续时被退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财务部签发的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的转账支票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 丙银行拒绝A商场的付款请求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 丙银行拒绝受理B厂的提示付款请求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4) 建行乙支行对甲公司3月26日开出的转账支票退票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注意:分析只要主要意思对即可

(1) 该转账支票有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充记载。

(2)符合规定。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该案例中A商场于3月18日提示付款超过了法律规定期限,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3)符合规定。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该案例中,B厂在银行汇票上填写的实际结算金额为35万元,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可以不予受理。

(4)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该账户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甲公司开立借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开立后立即可以使用,符合账户管理要求,所以建行乙支行退票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第8篇:高等教育职业道德法规

贵州省2012年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黔南班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考

所在单位 姓名 序号 得分

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作为以教育法为基础法规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作为一名高教者,应该严于律己,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

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应该要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一个透明清晰的认识,只有这样,作为教师的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培养人才。教师也要具备可树性,知识的更新,也要求我们教师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文化素养以及品德行为素养。同时还要兼备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法律意识,在传道解惑的同时,严格规范自己,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下面就《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谈谈我自人的心得体会。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探讨了教育法学的原理、高等学校法律的重要性、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权利义务、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

一、教育法学是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之间横向联系而形成的学科。它以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基本问题、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制、对国外教育法的研究为内容,通过社会调查法、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个案研究法进行研究,揭示了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国家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制提供理论依据;并通过研究教育法律规范在执行和监督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为教育执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通过对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制和教育法实施体制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教育立法和依法治教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案和经验。

此外,高等教育工作通过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内容实质,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不断增长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依法治教的自觉性。

二、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地,“法是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与一般法律相比较,具有形式松散性,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既可能是教育行政问题,也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问题;教育对象、教育法调整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的广泛性;法律法规的复杂性;法律纠纷解决手段的特殊性。

我们在遵循教育法的同时,一定要坚持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平等,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以及过程上的平等。(3)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教育必须为国家和人民负责;坚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时候也享受一定的权利。(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每一位公民获得教育的机会。

三、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社会责任能力。主要体现在:(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四、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定身份,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确定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学生的法律地位。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个群体。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学生就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校教育的学生。高等学校的学生也有参加教育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强和参加学生团体团等。同时,高校学生基本都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寻衅滋事,严重破学校教育秩序,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高等学校也实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奖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努力为提前学生素质服务。

六、学业证书制和学位制度。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出台的前些年,教育领域曾出现乱办学、滥发学业证书的混乱现象,一些单位乃至个人不经批准随意开办教育机构,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对不符合招生标准、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生,也发给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有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发放超其层次、规格或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这些做法破坏了国家教育标准的完整统一,危害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七、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多年的实践表明,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教育督导机构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依法治教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具体体现在:(1)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2)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3)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此外,为了高校的发展,还要建立高校教育评估机构,对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实行长效的评估机制,稳抓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

八、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制度,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器,也是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和调整教育结构的要求。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按成人教育活动的目的、方针、法律性规范及组织等运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同等重要。通过培训,提前了工作人员以及未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

九、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教育纠纷是一种新的法律纠纷类型。过去,我们一直把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看待,其纠纷也比照行政纠纷处理,因此,一般利用内部调解等手段解决。主要解决的是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学校要探索构建新的多元化的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协调、申诉、行政复议等途径的作用,又要积极创新,创建新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另者通过学习我知道了教师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每一个学生都很特殊,每一个都有自己独到的一面。因此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去关爱、呵护。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

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并预防大学生犯罪。这样才可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我们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总之,实践是检验真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高校教师的我们,一定要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同时,担负起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历史重任,全身心投入到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约束能力,用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树立法制观念、拓展法律知识、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加强自我修养,努力磨炼自己,只有更好的学法,懂法,普法,时刻将自己的心和学生的心联系在一起,依法执教,依情依理,才能更好的教育学生,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从而为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和实施工作尽一点自己的微薄之力。

第9篇:新闻职业道德与法规作业

早立《新闻法》,利于监督准贪官

央视《焦点访谈》为何监督减少,归根到底是中国没有《新闻法》。还是吁请尽快制定《新闻法》,用国法指定媒体职责范围,哪些东西可报,哪些不能报,哪些应该用舆论监督,这样才能使许多方面的东西不会等到既成事实了,给国家、给人民,特别是给我们共产党声誉员带来巨大损失,等到犯案人被法院定案判刑了,方可见诸报端,实际上这是现在中国最最可悲的一面。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各级宣传部是老大(确实是老大),往往一个地方发生什么问题,有正义感的记者、媒体要介入,而哪些地方的宣传部门就出来干涉,而且往往是冠冕堂皇说不能影响当地投资环境,或所谓如若报道必然给当地带来不稳定因素等等。现在许多事情,实质上应是宜疏不宜堵,而许多问题若早发现且媒介早介入,对国对民对其当事人都有益,我们可以看到近一些年被抓的贪官污吏,哪个不是前几年就被群众举报,但往往若干年或是十多年后,此人太腐败得不象话了,才被逮出来法办了吗?还是尽早制定《新闻法》好,作为新闻人可依法参与舆论监督,当然对无中生有或恶意中伤者也可有节制,违法必依法论处。这何乐而不呢?????!!!!!

本人真弄不懂,是不是有人所说的制定《新闻法》,就意味着宣传部要下岗?就我们在所极力倡导建立法制国家,制定《新闻法》乃是正是时候!附一文摘:中国推进政治体制上的“行政改革”有专家测算,中国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由于官员腐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在9875亿~12570亿之间,大体相当于GDP的13.2~16.8%之间。而1999年全年挽救回来的经济损失只有15亿元,这还不包括在查处案件中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花消,其监督成本之高,是非常惊人的。国家经济损失的天文数字与反腐成本的居高不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这就是要把有效的监督制度的确立,包括对省委书记这样高官监督制度的设计,作为政治体制上端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这大概是我们未来的事业能否兴旺发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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