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法律思考论文提纲

2022-11-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论文题目: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2005年以来至今,因频频在环境、食品、卫生等领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例如,水污染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天津8.12塘沽爆炸事故等一系列行政监管责任问题,引发了我们对行政机关职责监管方面的思考,虽然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并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然而行政机关对履行自己的法定职权持消极态度,那么就不能排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基本属性归纳,可以将对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却怠于履行归纳进来。应该看到,近年来因行政机关不作为从而损害私权利主体利益提起的诉讼案件有增长的趋势,与之相应,因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也在增多,国家赔偿诉讼制度的完善也显得尤为重要,救济是权利得以保障的最后屏障。行政相对人若是想要保障自身被行政机关损害的权益时,应主动提起诉讼救济,保障其权益的实现是中国法治社会发展的核心。然则,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制度在我国目前处于起步阶段,这无形中使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这不仅不符合我国行政法制度的设立目的,也极大地影响了人民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的信心。为此,很多学者纷纷建议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制度。纵观国内外,比如日本和美国,对于行政不作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态度,并且建立了适合本国体制的理论系统及制度。分析研究我国的这些具体理论体系时,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笔者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分析,其中对行政不作为的多种学说进行了归纳总结,在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制度中辨析其构成要件,制度设立背后的原因。试图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建构相对健全的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制度体系。以行政不作为基本概念及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展开论证,通过总结分析2010年至2017年全国范围内典型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案件,找出其潜在的制度缺陷,分析我国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阐明了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诉讼制度完善之必要性,最后,探析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决对策。笔者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对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拓宽,在立法上明确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并将其纳入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的范围,简化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的程序,删除诉前前置程序,以及对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的特殊性作出梳理,供理论和实际部门完善这一制度时参考。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诉讼;制度完善路径

学科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 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辨析

(二) 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2. 行为要件

3. 损害事实要件

4. 因果关系要件

二、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

(一) 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的必要性

1.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全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 有利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督促公权力主体积极作为

3. 适应了“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趋势

(二) 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的立法状况

(三) 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实务状况

三、完善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制度的探讨

(一) 明确行政不作为概念,将其纳入国家赔偿责任范围

(二) 拓宽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原告的资格范围

(三) 简化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的程序

1. 对现有国家赔偿制度中前置性处理程序评价

2. 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程序的建议

(四) 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1. 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2. 对于行政不作为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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