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管理论文

2022-04-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在当前中国法治化进程明显加快的大背景下,纳税人的法律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受着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在实施税务管理、税款征收、行政处罚等税收执法过程中也面临着相应的执法风险。试图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用风险管理框架就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税务行政赔偿管理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税务行政赔偿管理论文 篇1:

税务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刍议

(一)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一是申请条件。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清求人有权申请赔偿。对下列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赔偿请求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申请资料。赔偿请求人应当向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书》,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书,也HJ口头申请。三是申请须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税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与其他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应共同履行赔偿义务;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税务征管权力时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税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一是申请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申请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三是申请须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请的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和时限: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不予审批减免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人民法院也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一是申请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应当听证的案件,除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外,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二是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公民(包括个人、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是申请程序。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发出告知书的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四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相关资料。

作者:彭志华

税务行政赔偿管理论文 篇2:

从风险管理视角探讨税收执法风险

摘要:在当前中国法治化进程明显加快的大背景下,纳税人的法律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受着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在实施税务管理、税款征收、行政处罚等税收执法过程中也面临着相应的执法风险。试图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用风险管理框架就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风险管理;防范对策

文献标识码:A

税收风险管理是最近各地都在研究的税收管理新理念,其目的是将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款流失并降低征税成本。作为税收风险的一部分,税收执法风险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潜在风险。通过实施积极主动管理,创造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才能有效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发生。

1 税收执法风险与风险管理简析

1.1 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法,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1.2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对税收执法风险进行识别、适应和处置,其目的是避免风险或使损失减至最小。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OECD中已有超过2/3的国家实行了税收风险管理,我国税务执法机构也应有针对性地引入世界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

2 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执法风险

2.1 实体不规范引发的征收管理风险

征收管理风险是指执法主体在执行或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为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的事物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主要表现为: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税务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到位,征管工作流程执行不严,税务登记内容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以及发票领用、审核程序不健全、不规范;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率执行错误,提前和延缓征收税款,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

2.2 程序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风险

行政诉讼风险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因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产生税务行政争议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销、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使税务执法主体处于不利地位,在诉讼中面临败诉等风险。主要表现为程序不合法或不规范、实体应用错误两个方面:

(1)不按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引发的风险。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务、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税务机关在执法中经常忽视了这一必要程序,为求方便而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不按程序作出限缴税款通知书引发的执法风险。当税务局对企业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而作出《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据证明两个事实:第一,税务机关在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对该企业是否进行整改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过验收;第二,税务机关经过验收之后,发现该公司整改结果不符合《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然后很多时候,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企业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之前存在问题,而无法证明在其作出之后的情况。所以由于事实认识不清,税务机关经常在复议中遭受撤销原决定的结果。

2.3 司法渎职风险

司法渎职风险是指税务执法行为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造成侵犯国家税款及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或后果,从而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甚至面临被检查机关以涉嫌职务犯罪提出指控。主要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情况、弄需作假,勾结唆使偷逃税行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的规定,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并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4 由于机构分设引发的风险

1994年税务组织机构分设为国税、地税,税务机关之间“三交叉”矛盾暴露,即管户交叉、征税交叉、检查交叉,进而导致两套机构不协调。当认定意见出现分歧时,更使纳税企业无所适从,大幅度提高了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成本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两套机关各自为政、缺乏信息沟通,执法效率和征管能力下降,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

3 从风险管理视角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3.1 进行风险识别与预警

3.1.1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在损失风险刚出现或出现之前,就予以识别,以准确把握各种风险信号及其产生原因。税务机关应正确、全面地认识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所有潜在风险,及时发现和预防,选择最佳处理方法。风险识别的具体方法主要有:

(1) 现场观察法。通过直接观察具体涉税业务活动,了解和掌握其在执法中面临的各种风险。

(2) 询问法。对执法人员或执法对象提出一系列风险咨询问题,以加强其对执法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的系统认识,促使其去收集和分析专门信息,并制定系统的风险管理对策和计划。

(3) 业务流程法。即以业务流程图的方式,将从税收政策解读、税款追缴、税款征收、到税款入库等过程划分为若干环节,每一环节再配以更为详尽的作业流程图。据此确定每一环节进行进行重点预防和处置。

(4) 内部交流法。即通过与各部门有关人员的广泛接触和信息交流,全面了解各部门的风险发生情况,以发现被遗漏或忽视的风险,提高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协同能力。

(5) 案例分析法。即在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的基础上,从过去的风险管理实践中寻找相似的案例和经验,吸取有关教训,并以此作为制定对策的主要依据。

3.1.2 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是指要在风险实际发生之前,捕捉和监视各种细微的迹象变动,以利预防或为采取适当对策争取时间。风险预警对于预防或识别重大风险事件显得尤为重要。建议税务机关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机制。该机制是一个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依托,能够对各种信息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和判断的完整体系,包括税收收入、税收执法、纳税人违法、系统外风险的预警指标,以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

3.2 制定预防体系和预防策略

3.2.1 预防体系

为避免造成财政收入的重大损失和对税务机关的不利影响,税务机构应花大力气进行风险预防,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进行全方位设防,因为这既不可能也不经济。所以,应选择那些发生概率大、后果严重的事件,进行重点预防。

构筑预防体系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选择重点预防对象;二是构筑完善的预防体系。一个完善的预防体系需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经济和技术措施。如监督、检查、立法、环境监视等。

(2)与外部保持良好的沟通。如建立早期预警体系,协调与纳税人的关系等。协调与纳税人的关系,首先是要保持与纳税人的良好沟通,以尽早获知纳税人的计划和动作;其次要在准确把握信息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开展游说和说服工作。协调与纳税人的关系应严格防止陷入行贿事件,否则,很可能给税务机构带来更大的风险。

(3)改进内部工作。如税收执法机构设置、岗责体系和业务流程设计中潜在的高风险区域,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设置和权力运行体系,避免税收执法权的过度集中以及监控盲点的出现。

(4)组织内部防范机制培育。如建立“学习型税务组织”,提升税务文化与税务管理水平。我国现行税务组织管理模式需要引入“学习型组织”思维和管理模式,并将其转变为与时俱进、不断学习的创新精神。这样,有利于激发税务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使现代税务组织的发展立志高远,瞄准21世纪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共需求,心中牢记国家赋予税务组织的使命和责任,提升税务组织文化。

3.2.2 预防策略

俗语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因此,税务部门应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制定一系列相应的处置程序和规范,并编制成小册子,以利在风险事件发生时争取时间,应对得当,弱化风险。

制定预防策略要求建立严密的税收法律体系和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与合作遵从理念:

(1)建立严密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执法操作,完善执法保障。一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形成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法律机制;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制约,保证在税收立法、执法等方面的公正、公开、规范和准确;三是提高税法层次,加强法规建设,完善执法保障;四是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规范税收文件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风险。

(2) 坚持依法治税,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与合作遵从理念。税务机关在尽力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要始终坚持基于国家权力而依法治税的精神,即依法治税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倡导服务税收与“合作遵从”。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指导思想,才能体现服务税收的基本要求。只有搞好纳税服务,才能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而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可以提升“纳税遵从”度。从“纳税遵从”再到“合作遵从”理念的转换,意味着遵从始终是这一理念的本质与核心,只是“合作遵从”在以“纳税遵从”为本的基础上,强调了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在征纳关系上的“合作”,“合作遵从”力争避免和减少税企、税民之间的对立,是“遵从”的最佳形式,也是“双赢”的形式,体现着以德治税与依法治税的统一。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是避免税收执法风险的基础。

3.3 构建风险管理组织

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中心机构,实行税收风险评估制,并通过实施金税工程、信息管税,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风险管理的核心就是要税务机关密切关注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找出降低风险的办法,是对执法机构和纳税人实行慎重、认真的评估以及对他们执法或履行法律义务的信誉、诚信的提升。风险管理组织要塑造“公正、进取、公开”的理念和管理模式,实现扁平化管理。将风险管理权力延展到各个管理层面,从旧时的控制管理转向以参与式管理为标志的新型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资源和信息现代化资源,让组织成员广泛地参与组织管理,增强组织成员使命感、责任感,让组织的内部效率正真地转化为外部效率,在风险管理中发挥应有的效率和作用,从而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参考文献

[1]赵迎春,王淑贞,罗秦.中国涉税风险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王利平.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段光林.风险管理理论对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启示[J].税务研究,2008,(5).

作者:张 佳

税务行政赔偿管理论文 篇3:

论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原则

【摘要】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反映了行政管理相对人更多地参与行政决策的客观要求,体现了现代行政法学关于合作行政理论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行政复议;调解;原则

调解作为化解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在我国的纠纷解决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它作为一种制度文化不仅深深地影响着我国民众的社会价值观,而且其作用范围日益扩大。“在信奉儒家学说的中国,人们特别倾向调解,而不是诉讼,而且这种偏爱调解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延续至今。其他东方国家,如日本,也都采用各种不同形式的调解程序。在当今西方世界的一些社会关系领域中,人们也可以发现这种倾向于调解的趋势。”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行政争议当事人的申请,或根据复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所进行的居中协调。对于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能否适用调解,学术界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基于行政权力是一种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和赋予的公权力,“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手中的权力,只能按照国家的意志依法行事”,故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复议法》取代《行政复议条例》虽然没有继续规定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但长期以来,在行政法学的主导面和权威机构的解释上均对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持肯定态度。而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以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却是屡见不鲜,且实际效果比正规的“复议决定”更受双方当事人欢迎,在有的地方,以调解方式结案甚至成为了行政复议工作中的一项特色制度。“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既然行政复议实践对调解有需要,法律就应当对这种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满足。因此,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都对调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的调解实践不同于一般的调解实践,赋予行政复议程序调解的一般可能性,并不意味着调解在所有方面都正当化了。正因为它是一种有限调解,所以其使用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调解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采取一种在任何案件中都不可能采取的合作态度为前提条件”,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复议机关的调解才能进行。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主动要求调解,复议机关也可依职权提出调解建议,但是调解不应当成为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复议机关也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因此,自愿原则实际包含了允许调解自愿和履行调解结果自愿两个方面的意思。之所以在行政复议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除了“这一原则能使受害方得到官方的救济,因而有助于解决争执。因此,它也有助于和平”这一理由外,更为根本的是因为与民事法律关系、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平等地位大不相同,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一般说来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依法拥有管理权、强制权、制裁权等权力,处于管理者地位,相对人一方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如果不强调行政复议调解自愿原则,被申请人一方就可能利用其管理者的强势地位,迫使申请人接受调解,进而对申请人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造成侵害。

二、合法原则

行政复议调解的合法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范围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只能对法律明确规定的案件才可予以调解,调解是有条件、有限度的;第二,程序合法。“法律程序有助于从心理层面上和从行动层面上解决争执”,所以调解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在此基础上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第三,结果合法。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只是改变了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复议审查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其目的仍旧在于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得起时间检验。

三、有限原则

并非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予以调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调解只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划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严格受到法律具体规定的约束,行政主体没有自己的选择余地,不能有任何变动,(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种、税率征税)也就不能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且复议机关在审理此类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只能要么维持,要么撤消(all or nothing),故不存在调解的余地。而对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只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由行政主体根据原则或者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作出。(如公安机关对公民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罚款,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自由选择具体数额)由于行政主体在作出此类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拥有一定的处分权,存在调解的基础,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则和行为幅度内与复议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赔偿纠纷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行政赔偿纠纷包括单独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和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中的行政赔偿纠纷仅指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行政补偿纠纷是指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而产生的纠纷。行政赔偿纠纷和行政补偿纠纷都可以适用调解,是因为行政赔偿纠纷和行政补偿纠纷的核心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是否受到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补偿以及应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予以赔偿和补偿的问题,权利具有自由处分的性质,当然也就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

四、中立原则

法理中“自然公正”原则要求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裁判人员对案件不得存有任何偏私,要始终保持其中立的“超然”地位。中立原则就是“自然公正”原则在行政复议调解程序中的反映。它要求行政复议人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不能心存偏私、偏袒及偏见,而要站在中立的位置公正调解。

五、快捷原则

在行政复议中引入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可以迅速解决纠纷,能最大可能地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对公平与效率的双重追求。通过重复博弈而出现的相互合作,在博弈理论中人所共知。一个博弈参与者很有可能通过背离初衷使博弈各方都获利的行为模式而获得短期收益,但如果其他参与者也采取背离行为,必将导致合作失败,使各方博弈的收益更差。如果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把调解的过程看作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博弈以求获得己方最大收益的过程,那么就有必要防止在此类重复博弈中因不断背离而导致的协调失败情形的发生,所以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的时限和方式的选择上要体现简洁高效的优势。除了调解期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外,所选择的调解方式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只要不违背中立原则,在召开面对面的调解会议之前,可单独与各方当事人会谈,弄清案情细节,掌握各方所求,迅速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胡丽珠.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J].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作者简介】邓冰(1980-),男,四川人,供职于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学硕士。

作者:邓 冰

上一篇:大学优秀干部事迹材料(精选2篇)下一篇:审计质量检验考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