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业务介绍

2022-11-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保理公司业务介绍

财务公司与保理业务探讨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经济结构的不断完善,我国逐渐走向经济新常态,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结构更加稳定,社会政策更加适用,各行各业都迸发出新的市场活力,市场竞争加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保理业务正在逐渐时兴,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由于经济新常态的出现,保理业务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下,首先阐述了保理业务的相关概念,对保理业务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其次,阐述财务公司保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阐述其发展制约,最后,阐述针对保理业务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措施,以求通过合理的建议对财务公司保理业务的发展提出借鉴参考,最终促进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财务公司;保理业务;问题;建议措施

一、保理业务的相关概念阐述

保理业务又称为保付代理,又可以成为托收保付,主要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者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者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轉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以及信用风险担保等一系列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或者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房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的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取的一种委托第三者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目前来讲,保理业务在我国实施的范围并不是很广,一般是由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进行操作保理业务可以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其中的国内保理是根据国际保理发展演变而来,国际保理又称为国家付款保理,主要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者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的区别在于,国内保理的保理商,保理申请人,商务合同买卖方都是国内机构进行操作的。在进行保理业务操作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保理系统进行操作的,首先加入FCI协会后需要使用的“EDI factoring.com”系统,主要是处理与合作保理商之间的信息呼唤的工具,其次是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业务处理系统,又称为风险控制系统,主要是在具体进行保理业务的操作过程中进行的风险控制与额度控制等,在进行保理业务的操作过程中,并非完全自动化,一般是通过半自动,半手动进行操作的。通过有效的风险监督管理,可以提高保理业务操作的安全性水平。

二、财务公司保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从中国银行开始操作保理业务开始,已经有较长的一段时间,但是,从整体来看,保理业务的发展还不够规范,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影响了保理业务的发展,主要是表现在员工资质,业务水平以及针对客户群体等问题上。

(一)客户针对群体较小,中小企业不能满足资金需求

从保理业务时兴开始,一般是由银行进行保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在进行保理业务的客户授权以及审批时,只是针对重点客户或者资质较高的客户授权为A级,然后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而那些中小企业就不能够通过保理业务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求,这也给保理业务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制约,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授权以及保理业务只是针对国内较有资质的大型客户,而大型客户对资金的需求的总量是固定的,因此,财务公司的发放贷款与保理业务对这些大客户而言就形成了一种替补的关系,不能够真正的增加效益,其次,针对急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而言,没有资质进行保理业务的操作,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不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最后,由于保理业务针对的只是资质较高的客户,针对的客户群体及其有限,也不利于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员工业务水平有待提升,缺乏相关的保理业务培训

在进行保理业务的操作过程中,员工的业务水平至关重要,但是由于我国发展保理业务较晚,并且在发展过程中员工一般是从其他金融部门或者商业银行跳槽进入保理行业,因此,保理行业缺乏专业的员工,对保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理行业的员工准入门槛较低,一般是从其他行业跳槽进来的,对于保理行业的发展模式和业务操作了解不是很多,缺乏专业系统的知识,其次,保理行业缺乏专业规范的培训,培训的主要作用就是对一些保理业务的实际操作进行系统的讲解,但是,由于员工缺乏相关的保理业务操作的培训,导致一些保理业务操作不熟练,业务知识了解程度不够,对财务公司的保理业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最后,财务公司内部缺乏完善的绩效考评系统,针对公司保理员工的业务工作进行相应的绩效考评,通过绩效指标来实施奖惩,但是,由于员工的保理工作不能被正确评估,员工工作较为懈怠,积极性不高,吃大锅饭现象严重,导致财务公司整体的保理水平较低,最终阻碍了公司的发展与进步。

三、针对保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措施

正如上文所说,保理业务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因此,在进行相应的业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以求通过这些建议措施对我国保理行业提供借鉴参考。

(一)提高员工准入门槛,加强相关培训考核

员工是一个行业发展的保障,保理行业想要得到长远的发展,必须提高员工的准入门槛,加强相关培训提升员工业务水平,并且通过制定相关的考核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具体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升员工的准入门槛,在财务公司进行保理行业的相关招聘时,应该严格把手质量关,招聘对保理知识有了解,业务水平较高的员工,提升公司的整体绩效,必要时可以采取第三方招聘的形式进行招聘工作,避免出现任人唯亲的情况,提高招聘工作的效率与透明度,其次,加强保理行业员工的业务水平,在进行具体的业务操作过程中,需要员工保理业务的操作进行定期的指导与培训,提升其员工业务处理水平,加强其思想意识,最后,应该在公司内对建立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通过细化相应的绩效考评指标对保理员工进行绩效考评,通过考评工作,可以真实有效的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并且实施奖惩,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学习的能力,最终有效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与进步。

(二)合理定义客户群体,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在进行保理业务的操作过程中,目前而言,只是针对较有资质的客户,而一般的中小企业的客户的资金需求却不能得到满足,对保理业务的发展与扩充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应该合理定义相关的客户群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成,首先,在对保理业务的认识上,要树立正确的认识观,保理业务与银贷款融资业务有明显的区别,虽然有一定的交叉但是互相区别,因此,保理业务需要专业的人员和专业的知识作为储备,其次,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保理业务需要不同的业务处理方案,针对那些较为大型的有资质的优质客户,可以评级为A,并且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去跟进服务,针对中小企业的客户,要合理评定其信用能力,并且根据客户的性质和资质制定多种资金风险应对方案,在尽可能的保证自身企业的经济利益基础上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最大程度发挥中小企业的优势,最终实现共同发展与进步。

(三)建立合理的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多种风险方案

在保理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要想实现稳定的发展与进步,要建立合理的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首先,要根据保理业务的性质制定多种风险预警方案,针对又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规避,其次,根据客户的资质和业务处理性质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在财务风险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应对,将损失降至最低,最后,针对风险应对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合理的评价,对方案进行相应的改良完善,通过风险预警—应对—评价优化来提高企业的保理业务风险处理水平,最终促进整体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陈甬.国际保理业务,“钱”景看好[J].开放潮,2001,(11).

[2]潘秀芹,魏健.浅议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对策[J].济南金融,2002,(11).

[3]曾鸣.入世后上海地区如何推广国际保理业务?[J].国际市场,2002,(10).

[4]张军.加快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策略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2,(02).

[5]祖素梅.试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及对策[J].北方经贸,2004,(01).

作者简介:

随志国,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随志国

第2篇:金融混业监管趋严背景下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的风险控制与合规发展

摘 要:保理通过信用转换,使得原本不能够通过抵质押从银行获得资金的主体包括(学校、医院)等,可以通过建立在相关信用主体上的债权或收益权的方式来进行转换,从而获得保理的融资,所以它填补了类金融里面盘活动产的类金融形态。保理业务本身是可持续的,商业保理公司建立起来的往复循环的信用管理使得保理业务具有持久性。

关键词:产融结合;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公司;债权人;卖方;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信用风险

当前,我国很多大型企业纷纷参股、控股持牌金融机构或自己申请金融牌照,纷纷成立金融服务集团,同时这些企业的金融业务与自身产业相互结合,实行产融结合的发展模式,从而进一步提升资金周转效率和竞争力,企业为增强产品与服务竞争力,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会提供较为灵活的结算方式。但赊销额太小,不利于扩大销路;赊销额过大,又容易造成企业应收账款余额持续上升,既占压企业流动資金,又容易出现呆坏账。而保理业务恰恰可以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增强销售能力、优化财务指标、化解财务风险。商业保理并不需要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批准,不属于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申请相对简单,可操作性较强,所以很多大企业都设有保理公司。

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企业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或其他相关服务。在第五次(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家把金融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根本性的的影响,中国金融未来中期发展的首要任务是:要用活金融,促使经济与金融双兴两旺;抓好金融风险的防控,保证金融经济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服务。保理公司基于其自身的业务属性很好的契合了当下金融发展的新趋势和管理层对监管的新要求

一、对商业保理的认识

商业保理业务是建立在实体基础上的,基于供应链条中某一个环节的信用融资,保理公司是站在企业可以持续发展的角度去发展业务的。保理业务高度依存于贸易金融的自偿性,每一笔贸易融资都有一笔对应交易下的现金流,这一可预期的现金流,可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清偿该笔交易项下的融资。

保理通过信用转换,使得原本不能够通过抵质押从银行获得资金的主体包括(学校、医院)等,可以通过建立在相关信用主体上的债权或收益权的方式来进行转换,从而获得保理的融资,所以它填补了类金融里面盘活动产的类金融形态。保理业务本身是可持续的,商业保理公司建立起来的往复循环的信用管理使得保理业务具有持久性。

商业保理本身就是一个信用管理的工具,现在对保理这个工具进行创新,无非就是两点,一点是对工具本身进行优化和升级,加强信用管理,借助一个系统化信息匹配给买卖双方,来呈现交易双方的信息透明化,也可以通过引入一个银行的方式来让贸易资金流透明化。也可以借助大数据加强对信用的评估能力。

还有一个是应用方法的升级,例如保理工具应用到医疗行业,匹配,升级医疗机构的付款方式,缩短医疗机构的付款周期,这些都是保理工具的应用,是对这些环节的升级;还有航空、学费、公共事业等,包括现在的退税环节的保理,都是对保理应用方向的创新和升级优化。这些环节全部可以构建出来,形成保理工具创新上的一些方向,在特定行业上把这些节点构建出来,就构成了保理在这些行业的商业布局。

所以可以把保理公司看做一个业务平台,也可以在传统业务平台里直接放保理思维进去,这样就可以突破很多框架。用保理的思想融入到贸易双方的过程中去,做行业的交易和改造,包括流程的改造,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商业保理公司是资金驱动型的企业,保理公司只有加杠杆才能去套利,在融资端拿到什么样规模和成本的钱对应的是保理公司有什么样的基础资产。其中的关键在于用什么样的方式拿到资金,这个模式如果清晰,资金问题就容易解决。一旦走通一条融资通路,保理公司的整个资金端就会豁然开朗,例如私募、基金、ABS,每一步尝试的都可以获得一个方式。有了畅通的资金来源,保理公司业务发展会非常迅速。现在保理行业,多渠道、多结构的复合形态已经形成,这种以基础资产做融资渠道的方法,目前也有很多。所以如何捕获一个优良资产,是保理公司依靠自身资源去获取的。如何去匹配一个资金的定位,是保理公司对自己资源的一次应用和尝试。从我们拥有的基础资产资源开始匹配,用保理的思维重新思考,用保理的工具来改造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商业保理的法律依据

保理业务主要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其核心实质是债权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以二者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保理中的债权转让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卖方在将应收账款转让之前,要通知债务人;第二,保理公司获得的关于应收账款的债权不能优于转让人即卖方,债务人依基础合同享有的对卖方的抗辩同样可以对抗保理公司;第三,代表应收账款债权的发票及其它装运单据不属于商法上的流通证券,不能凭背书和交付实现转让,而要由保理公司和卖方签署保理合同,依此完成应收账款转让。

三、保理业务的风险

保理的业务风险在于供应链当中的违约风险,主要指卖方供货不确定性和买方还款不确定的风险,其中包括政策、市场、社会信用机制缺失等风险要素。

(一)应收账款质量风险

由于贸易背景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或合同中被设定限制条件或存在争议,导致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有缺陷,影响保理公司到期回款。卖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合同、发票。因此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剔除不合格应收账款是规避保理业务风险尤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信用风险

买方信用风险: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是保理业务的常规担保措施,买方依据合同按期支付货款就不会产生信用风险。因此,买方信用风险是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尤其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方信用是最为关键的核心要素。

卖方信用风险:卖方通常作为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其信用状况,公司实力都会对保理业务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有追索权还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作为第二还款人,卖方的信用风险都不能忽视。

(三)法律风险

我国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转让登记行为仅具公示作用。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成立与生效的必备要件,恶意的转让人可能与其中一个受让人串通,通过倒签转让日期或者倒签收到通知日期,制造虚假证据,从而损害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这也就意味着应收账款受让权益的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从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来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卖方履约瑕疵的风险,买方抗辩权以及抵消权的风险;保理公司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隐蔽保理业务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等。

(四)操作风险

1.商票多次融资形成重复融资风险,卖方利用保理公司对人民银行应收账款公示查询系统漏查等查询漏洞以及登记漏洞,将同一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至不同保理公司,套取多家保理公司信用,进行过度融资,使保理公司陷于欺诈风险;

2.买方未付款至保理公司指定的保理收款专户。这是需要保理公司严格避免的;

3.保理业务材料违规操作导致与保理业务类型要求不匹配引起相应风险发生;

4.保理系统录入操作失误导或审查失误导致系统录入的数据出现错误,造成系统录入错误,如发票号码、保理类型、利率、期限等信息这些错误将会使保理业务数据失真,造成业务上的损失。

四、保理業务合规当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效力确定

在很多供应链环节中,卖方始终是固定的,而其在与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协议时,仅涉及本次买方及本次交易固定,对于以后形成的其他应收账款或与其他买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如果能够无需再次签订协议即可直接受让的话是非常有利于保理业务操作的。但我国目前保理业的相关立法并没有提及该问题。实践中,债权转让需要以现实存在的合同为基础,《合同法》也规定可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存在有效的债权,从《合同法》的现有规定看,未来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这对于一些创新型的保理业务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挑战。

解决方法是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保理公司可以与卖方在保理协议中约定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以必免发生此类风险时无法可依,更无可遵循的约定。

(二)基础合同中有禁止转让条款

《合同法》第 79 条规定了三种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一般会遇到“特别约定”的阻碍,即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应收账款不得转让。对于约定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会产生内外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对内的影响,即对债务人的效力;二是对外的影响,即对受让人的效力。我国承认约定的效力,即只要买卖双方约定不可转让,该转让行为即无效,对买方不产生约束力。卖方因擅自转让应收账款给保理公司带来的损失,保理公司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要求买方履行合同。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创新与发展的法律思考[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郭雳著, 2006.

[2]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杨勇著, 2004.

作者:常盛

第3篇: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介绍及业务流程

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保理商依据上述融资租赁关系中即将形成的租金为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在取得保理商融资后,租赁公司对供货方履行付款义务,促使上述合同生效,租赁公司由此获得租金收取权,并以其应收租金偿还保理商的融资本息。 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

1、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供货合同中约定付款后交货;

2、租赁公司向保理商申请保理业务;

3、保理商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4、保理商和租赁公司将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

5、保理商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6、租赁公司向供货方支付货款;

7、供货方发货给承租人;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保理商指定账户;

9、租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保理商支付保理融资利息及费用。

第4篇:天津渤海保理公司开业 探索金融创新业务

天津北方网讯:6月11日上午,落户于东疆保税港区的天津渤海保理公司在融洽会举行了开业仪式,该公司将结合滨海新区北方国际物流中心的战略定位大力发展物流保理业务。同时开业的还有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据悉,三家公司都属于本市20大金融创新项目。其中由海航集团下属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与本市合作设立的渤海保理公司是目前本市注册资本最大的独立保理商,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公司致力于为本市的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保理服务,将结合滨海新区北方国际物流中心的战略定位大力发展物流保理业务,利用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政策,在租赁资产交易等金融创新业务方面积极探索。

本市首家中资货币兑换公司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继北京、上海之后在津设立的首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经营机构。公司将借助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等国家优惠政策,发展旅行社、政府事业单位及外资企业的机构客户兑换服务,全力打造货币兑换业务的品牌化、国际化。目前,在滨海国际机场国际出发区的兑换店已正式运营,位于市中心南京路的旗舰店也正在紧张筹备中,预计7月份开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天津是口岸城市,尤其滨海新区的涉外经济发展迅速,人员往来频繁,享有诸多国家优惠政策,兑换需求较大,符合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试点的成立条件。

据了解,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类一般工商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试点地区提供面向境内外个人的外汇换人民币、人民币换外汇的双向兑换服务。我国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经营机构属于特许外币兑换商,类似于境外的找换店。

渤海融资担保由海航集团和市财政担保中心合资设立,是本市首家再担保公司,致力于创新业务模式,将在支持消费金融和科技金融等领域作出重要成果,成为市担保行业的旗舰,打造成中国担保公司的民族品牌。(记者赵磊王森赵贤钰实习生李享戴宜衡

第5篇:XX财务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财务有限公司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业务发展,规范公司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公司《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销售产生的账款,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账款,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账款。

第四条 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

1 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 保理业务的申请人、买方均应为集团及成员单位。

第六条 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 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人纳入公司统一授信管理,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给予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 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卖方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2

(二)公司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九条 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基于正常、真实、合法的交易产生,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已履行了对应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或服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发货单等相应证明材料;

(二)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卖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三)卖方与买方在交易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第十条 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

(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

(二)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三)卖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四)具有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

(五)双方存有经济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涉及第三方的应收账款;

(六)公司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十一条 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无须另行提供担保。但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3 第三章 融资金额、期限、利息

第十二条 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买卖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交易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单笔保理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十三条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保理融资到期后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五条 保理融资可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参照公司票据贴现,采取预扣利息的方式。

保理利息=保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天)×(融资利率/360)

实际放款金额=保理融资金额-保理利息

融资利率可参照公司贴现利率或者贷款利率执行。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公司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卖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公司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卖方。

4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受理国内保理业务;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向卖方移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资金计划部负责参照公司规定对国内保理业务测评合理的融资利率;

第十八条 结算部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款项收付;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审查和风险控制等。

第五章 保理业务申请

第二十条 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卖方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集团内成员单位;

2、在公司开立一般结算账户;

3、在公司信用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

4、在公司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买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恶意拖欠卖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人资格要求

经公司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可以接受为担保人:

1、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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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 公司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担保人: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

3、社会团体;

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四)抵、质押物要求:

抵(质)押物除必须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抵押物坚固耐用、不易毁损,价值可评估且稳定;

2、质押物通用性强,容易变现,价值易评估且稳定。 第二十一条 卖方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必须填写公司《信贷业务申请书》,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保理融资金额、期限、担保(或反担保)条件等内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业务受理。业务受理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信贷管理部对卖方授信额度情况进行初步核查;

2、信贷管理部接到卖方业务申请后,先对申请资料、

6 买卖双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卖方在公司的授信额度核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授信额度;

(二)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三)授信有效期情况;

(四)有无重大不利情况发生。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公司未有授信额度、或已有授信额度但可用额度不符、过期或已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卖方,必须按照公司《综合授信管理办法》对其进行授信。对于已有授信额度但授信条件未落实的,必须在授信条件落实后才能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信贷部应对照卖方综合授信额度,合理确定本次保理融资额度。

第二十五条 对卖方需在公司频繁办理保理业务的且双方存在长期稳定买卖关系,在卖方的综合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内,可为卖方核定保理循环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保理循环额度的核定按照保理融资额度的核定方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有效授信额度的卖方,必须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要求卖方提交齐全保理业务申请应备的资料,具体见《保理业务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一)。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加盖公章。加盖的公章必须清晰,且与营业执照、贷款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若不一

7 致,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公告”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是对买卖双资格、担保人资格以及抵质押物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并进行审查复核。重点调查分析以下内容:

(一)应收账款及买卖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买卖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是否良好稳定,买卖双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

(四)买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交易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买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五)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款项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

(六)对交易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

(七)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

8 登记等情形,判断卖方是否重复融资;

(八)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要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并要关注最终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

(九)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还应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第六章 保理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信贷管理部经办人员应填报《信贷业务审批表》,信贷管理部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送资金计划部和风险管理部分别会签。资金计划部就公司的资金调配情况进行审查,并对融资利率提出参考意见,由资金业务经办及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风险管理部就客户的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和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由风险审查员及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资金计划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审议决定有一

9 票否决权。

第七章 合同签署

第三十三条有权审批人批准同意放款后,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附件二),同时双方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附件三),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买方。

第三十四条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来源、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同时对保理业务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附件四)各项要素进行核对。

第三十五条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在保理业务合同上载明与公司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则依法办理登记以及公证手续。

第八章 款项发放

第三十六条

保理合同生效后,信贷管理部需落实相关放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反馈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附件五)。

第三十七条 卖方须在公司电子结算业务系统中申请

10 开立保理专户并履行授权公司扣款等相关手续,此专户用于保理融资发放、保理融资本息扣划、相关费用的收取。

第三十八条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须填写公司的保理借款凭证(附件

六、七),并加盖公司预留印鉴。信贷管理部根据保理合同检查借款凭证上的合同号、金额、期限、利率、借款人、印章、账户等要素是否填写准确。核对无误后,交结算管理部复核并按照公司电子结算业务相关操作流程办理放款手续。

第三十九条保理融资发放后,信贷管理部要对加盖卖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及时进行登记,一是要凭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及借款凭证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二是要凭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及借款凭证及时登记台账。

第四十条 保理融资发放后,按照公司《贷后管理办法》进行贷后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XX财务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1 修改时亦同。

12

第6篇: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嘉穗商业保理业务操作流程指引

一、 以下业务操作指引涉及到商业保理公司的市场部门、风控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各部门人员应恪守职责在保理业务的不同阶段相互配合完成保理业务的完整流程。

二、 保理业务一般操作流程

1、保理项目开发

本流程需项目经理通过与融资企业直接或间接联系并介绍我公司主要产品及一般操作方式,待融资企业确定认可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后可进行下一步资料收集工作。

2、企业资料收集整理

与企业初次沟通顺利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方可向企业财务收集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2.1融资企业五证一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2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3公司股东会同意办理本业务的决议(需盖公章); 2.4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5与主要买方近1年交易记录材料: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1份;

2.6与主要买方最近交易记录材料: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各1份;

2.715日内的个人及企业征信报告原件;

2.8最近6个月主要结算银行流水对账单和用于公司账务结算的个人账户结算单。 2.9拟融资应收账款明细;

2.10拟融资应收账款对应下游客户情况简介。 2.11应收账款资料: (1)相关交易合同;

(2)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

3、项目立项

项目经理在现有资料中综合企业当前征信情况、各项财务数据以及贸易背景及合同初步判定项目是否符合我司保理业务进件标准,同时可在百度或其他三方机构渠道查询企业是否有不良信息或民间借贷记录等。融资企业各项数据达标后由项目经理撰写项目立项报告。

4、风控初审

项目经理需把收集过来的企业完整资料及立项报告交于本项目对接的风控部门同事,并配合风控同事随时补充项目缺少的相关资料,有需要情况可由项目经理配合风控直接联系企业财务进行沟通。风控初步审核通过后将项目上报风评会。

5、风评会初步评估

由我司选定一个风评会负责人,根据项目进件情况每周不定期组织一至二次会议,风评会小组成员暂定为四人,负责人由资产运营部张纯青总经理担任。风评会由项目经理向各委员介绍项目概况,讨论后表决通过的项目由保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安排人员去企业实地尽职调察。

6、实地尽职调查

实地尽职调查需落实双人调查制度,包括项目经理及风险经理的调查工作,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和记录。

7、风评会上会

项目经理和风险经理对项目进行全方位阐述,风评会成员进行意见表决,得到最终结果由负责人宣布项目是否通过。

8、签订保理合同

融资企业法人以及保理公司负责人在约定时间地点正式签署商业保理业务合同。

9、应收账款转让操作

我司与融资企业共同前往买方企业,需在买方企业财务科办公室与买方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要求买方企业在我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本过程会由我司业务人员全程拍摄留作证据,为避免今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0、中登网登记

由风险经理在央行中登网上登记完整的保理业务买方卖方名称以及业务对应的相关发票等,避免业务二次质押引起纠纷。

11、业务放款

我司将在合作银行设立保理业务虚拟账户或者对卖方现有账户进行监管,同时放款至合同约定账户。

12、利息及 保理服务费收取 融资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应付利息和保理服务费用按月度或季度打款至保理公司账户。

13、在保理约定结束期限前一周提醒买方企业还款

可由项目经理通知买方企业或双方企业提前筹备资金并提醒最终还款期限。

14、买方按照合同金额足额回款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合同金额全款一次性打款至保理公司账户,结算剩余的资金由保理公司退回至融资企业账户。本次保理业务结束,开始着手操作下一步业务。

第7篇:国内保理业务

(一)什么是国内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商业银行能够接受的应收帐款为质押来办理短期授信融资的业务。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保付代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

2、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卖方与买方订立的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帐款催收、销售分户帐管理等服务。

(三)国内保理业务的签发对象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四)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应当具备在我行开立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大、供销关系稳定等基本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资产规模、销售收入规模较大。产品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

2、销售收入连续稳定。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销售收入归行率在50%以上。

3、依我行客户评级标准信用评级较高等。

(五)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时,除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1、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2、卖方已按合同交货,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4、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等。

(六)办理国内保理业务贷款申请人除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1、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辅助材料,如商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定金证明、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等。

2、应收方的基本情况说明等。

(七)国内保理业务额度、期限、费率

1、国内保理业务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已核准发票金额90%。

2、国内保理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依据客户资金周转实际情况,双方合理确定期限。

3、国内保理业务利率与一般贷款相同,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逐笔收取管理费。

(八)国内保理业务办理

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前要及时办妥有关手续。银企双方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并明确回款账号。对《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应收账款受让清单》、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中应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审核,复核无误后向申请人收取管理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并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指示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九)国内保理业务的还款

国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应收账款到期前,卖方保理商向买方提示付款,买方应该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中归还融资。

第8篇:保理业务的会计分录

一、保理业务概述

1.保理业务的界定。《国际保理公约》指出,保理是指销售商(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销售商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①贸易融资;②销售分账户管理;③应收账款催收;④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2.保理业务的分类。保理业务根据委托者权益转让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按是否公开保理银行的名称或保理关系来看,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根据销售商与购货商的分布情况,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3.国内保理的基本运作流程。目前,国内保理的运作可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①销售商寻找有合作前景的购货商,向保理商申请保理额度和核准信用额度;②保理商对购货商进行信用评估,如购货商信用良好,保理商将为其核准保理额度和信用额度;③如果购货商同意购买销售商的商品和服务,销售商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购货商;④销售商将发票副本交给保理商;⑤如销售商有融资需求,保理商按发票金额一定比例付给销售商融资款;⑥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购货商催款;⑦购货商于发票到期日前向保理商付款;⑧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费用,将余额付给销售商。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

1.经济实质。笔者认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债权转让,而保理业务实质上是销售商将基于其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销售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特定的至少两项综合金融服务。基于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对其按有无追索权进行分类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特殊之处。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及票据贴现业务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相比,坏账的风险并没有由销售商转移给银行,购货商到期无法偿还货款,银行仍有权向销售商索款,这种追索权是基于保理协议存在的。我国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一向以有追索权保理为主,主要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而不包括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服务。抛开其法律形式,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是销售商以质押应收账款的方式取得短期贷款,银行并不收取信用风险担保费用,而只收取贸易融资利息费用(实质上是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劳务服务费用,所以成本一般会比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低。

其次,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票据贴现业务也有相似之处。两种业务中银行都有追索权,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贴现是商业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票据持有人不一定是销售商。贴现所反映的实质上是一种票据关系,实现的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其实现方式是背书,贴现中银行的追索权也是票据权利的一种;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债权的转移,其实现方式通常是转移发票副本及销售合同副本等。所以从交易的经济实质看,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融资利息费用和信用风险担保费用不应当比照票据贴现业务进行会计确认和处理。

3.账务处理时应分项核算。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以贸易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业务,总体上可分为两种性质的金融服务产品,分别为:①保理商开展资信调查、额度审核、账户管理等劳务服务;销售商购买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管理劳务。②保理商通过受让应收账款债权提供融资服务(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还包括进行信用风险担保);销售商取得资金使用权,以支付融资利息为代价。

对于第一种服务,保理商收取的是手续费及佣金,销售商付出的是管理费用;对于第二种服务,保理商收取的是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利息收入,销售商付出的是融资利息费用。这种对服务性质的划分,深刻影响着销售商和保理商双方的科目设置及会计确认和核算。随着应收账款贸易融资业务的扩展,两种服务分别核算也愈加必要,分项核算可以使确认和计量更加客观、准确。双方在签订保理协议时列明的费用项目,是分别核算的依据。

三、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1.销售商科目设置。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短期借款”、“预计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将会冲减的应收账款金额;“短期借款”科目核算销售商的实际融资额,即保理商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预计负债”科目用于核算估计的购货商到期无法支付的货款,即销售商到期要追偿给保理商的款项;“管理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财务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融资利息费用(包括融资手续费)、信用风险担保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减少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营业外支出”科目与“预计负债”科

目相对应,核算预计无法收回的追偿款。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利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用于核算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将会冲减的应收账款金额;“应付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融资利息费用(包括融资手续费)以及信用风险担保费用,以后要按直线法在各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同上。 2.保理商科目设置。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贷款”、“其他应收款”、“贷款损失准备”、“吸收存款”、“应收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其中:“贷款”科目与“吸收存款”科目相对应,用于核算保理商实际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它已扣除了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以及融资利息费用等;“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融资利息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到期一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科目相对应;“利息收入”科目与“应收利息”科目相对应;“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相对应,核算保理商估计的即使向销售商追偿后仍会发生的坏账损失。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坏账准备”、“吸收存款”、“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科目核算扣除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金额后的应收账款余额;“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科目核算收取的贸易融资利息和信用风险担保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核算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利息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科目相对应;“坏账准备”科目核算预期无法从购货商处收回的款项,作为“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抵减项;“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坏账准备”科目相对应。

(二)账务处理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例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协议。2008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尚未收到,销售成本6 000元。甲丙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08年9月1日付款。甲公司于3月1日将发票副本交给乙银行,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丙公司的货款11 700元出售给乙银行,由乙银行保理,乙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500元,收取融资费(包括融资手续费)300元;在应收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乙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为234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销售成本120元。实际发生的货物退回由甲公司承担。银行3月1日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款项为10 666元(11 700-500-300-234)。 甲公司账务处理:

(1)3月1日,发生销售业务:借:应收账款11 7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6 000元;贷:库存商品6 000元。

(2)3月1日,出售债权,按以应收账款债权为质押取得短期借款处理,本金为乙银行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10 666元:借:银行存款10 666元;贷:短期借款10 666元。估计销售退回:借:其他应收款234元;贷:应收账款234元。支付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借:管理费用500元;贷:应收账款500元。

(3)按直线法摊销支付的融资费用,列支为财务费用,3~8月每月月末处理如下:借:财务费用50元;贷:应收账款50元。

(4)期间发生销售退回:借:主营业务收入2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贷:其他应收款234元。借:库存商品120元;贷:主营业务成本120元。 (5)9月1日,丙公司全额支付乙银行货款:借:短期借款10 666元;贷:应收账款10 666元。 乙银行账务处理:

(1)3月1日,受让甲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按质押贷款处理:借:贷款10 666元;贷:吸收存款或银行存款10 666元。

(2)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借:其他应收款500元;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00元。

(3)按直线法确认利息收入,即收取的融资费用,3~8月每月月末处理如下:借:应收利息50元;贷:利息收入50元。

(4)9月1日,到期全额收回货款:借:银行存款11 466元;贷:贷款10 666元,其他应——保理应收账款面值11 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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