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保理业务请示

2022-11-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子公司保理业务请示

财务公司与保理业务探讨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经济结构的不断完善,我国逐渐走向经济新常态,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结构更加稳定,社会政策更加适用,各行各业都迸发出新的市场活力,市场竞争加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保理业务正在逐渐时兴,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由于经济新常态的出现,保理业务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下,首先阐述了保理业务的相关概念,对保理业务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其次,阐述财务公司保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阐述其发展制约,最后,阐述针对保理业务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措施,以求通过合理的建议对财务公司保理业务的发展提出借鉴参考,最终促进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财务公司;保理业务;问题;建议措施

一、保理业务的相关概念阐述

保理业务又称为保付代理,又可以成为托收保付,主要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者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者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轉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以及信用风险担保等一系列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或者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房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的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取的一种委托第三者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目前来讲,保理业务在我国实施的范围并不是很广,一般是由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进行操作保理业务可以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其中的国内保理是根据国际保理发展演变而来,国际保理又称为国家付款保理,主要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者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的区别在于,国内保理的保理商,保理申请人,商务合同买卖方都是国内机构进行操作的。在进行保理业务操作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保理系统进行操作的,首先加入FCI协会后需要使用的“EDI factoring.com”系统,主要是处理与合作保理商之间的信息呼唤的工具,其次是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业务处理系统,又称为风险控制系统,主要是在具体进行保理业务的操作过程中进行的风险控制与额度控制等,在进行保理业务的操作过程中,并非完全自动化,一般是通过半自动,半手动进行操作的。通过有效的风险监督管理,可以提高保理业务操作的安全性水平。

二、财务公司保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从中国银行开始操作保理业务开始,已经有较长的一段时间,但是,从整体来看,保理业务的发展还不够规范,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影响了保理业务的发展,主要是表现在员工资质,业务水平以及针对客户群体等问题上。

(一)客户针对群体较小,中小企业不能满足资金需求

从保理业务时兴开始,一般是由银行进行保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在进行保理业务的客户授权以及审批时,只是针对重点客户或者资质较高的客户授权为A级,然后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而那些中小企业就不能够通过保理业务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求,这也给保理业务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制约,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授权以及保理业务只是针对国内较有资质的大型客户,而大型客户对资金的需求的总量是固定的,因此,财务公司的发放贷款与保理业务对这些大客户而言就形成了一种替补的关系,不能够真正的增加效益,其次,针对急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而言,没有资质进行保理业务的操作,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不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最后,由于保理业务针对的只是资质较高的客户,针对的客户群体及其有限,也不利于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员工业务水平有待提升,缺乏相关的保理业务培训

在进行保理业务的操作过程中,员工的业务水平至关重要,但是由于我国发展保理业务较晚,并且在发展过程中员工一般是从其他金融部门或者商业银行跳槽进入保理行业,因此,保理行业缺乏专业的员工,对保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理行业的员工准入门槛较低,一般是从其他行业跳槽进来的,对于保理行业的发展模式和业务操作了解不是很多,缺乏专业系统的知识,其次,保理行业缺乏专业规范的培训,培训的主要作用就是对一些保理业务的实际操作进行系统的讲解,但是,由于员工缺乏相关的保理业务操作的培训,导致一些保理业务操作不熟练,业务知识了解程度不够,对财务公司的保理业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最后,财务公司内部缺乏完善的绩效考评系统,针对公司保理员工的业务工作进行相应的绩效考评,通过绩效指标来实施奖惩,但是,由于员工的保理工作不能被正确评估,员工工作较为懈怠,积极性不高,吃大锅饭现象严重,导致财务公司整体的保理水平较低,最终阻碍了公司的发展与进步。

三、针对保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措施

正如上文所说,保理业务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因此,在进行相应的业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以求通过这些建议措施对我国保理行业提供借鉴参考。

(一)提高员工准入门槛,加强相关培训考核

员工是一个行业发展的保障,保理行业想要得到长远的发展,必须提高员工的准入门槛,加强相关培训提升员工业务水平,并且通过制定相关的考核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具体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升员工的准入门槛,在财务公司进行保理行业的相关招聘时,应该严格把手质量关,招聘对保理知识有了解,业务水平较高的员工,提升公司的整体绩效,必要时可以采取第三方招聘的形式进行招聘工作,避免出现任人唯亲的情况,提高招聘工作的效率与透明度,其次,加强保理行业员工的业务水平,在进行具体的业务操作过程中,需要员工保理业务的操作进行定期的指导与培训,提升其员工业务处理水平,加强其思想意识,最后,应该在公司内对建立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通过细化相应的绩效考评指标对保理员工进行绩效考评,通过考评工作,可以真实有效的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并且实施奖惩,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学习的能力,最终有效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与进步。

(二)合理定义客户群体,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在进行保理业务的操作过程中,目前而言,只是针对较有资质的客户,而一般的中小企业的客户的资金需求却不能得到满足,对保理业务的发展与扩充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应该合理定义相关的客户群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成,首先,在对保理业务的认识上,要树立正确的认识观,保理业务与银贷款融资业务有明显的区别,虽然有一定的交叉但是互相区别,因此,保理业务需要专业的人员和专业的知识作为储备,其次,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保理业务需要不同的业务处理方案,针对那些较为大型的有资质的优质客户,可以评级为A,并且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去跟进服务,针对中小企业的客户,要合理评定其信用能力,并且根据客户的性质和资质制定多种资金风险应对方案,在尽可能的保证自身企业的经济利益基础上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最大程度发挥中小企业的优势,最终实现共同发展与进步。

(三)建立合理的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多种风险方案

在保理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要想实现稳定的发展与进步,要建立合理的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首先,要根据保理业务的性质制定多种风险预警方案,针对又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规避,其次,根据客户的资质和业务处理性质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在财务风险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应对,将损失降至最低,最后,针对风险应对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合理的评价,对方案进行相应的改良完善,通过风险预警—应对—评价优化来提高企业的保理业务风险处理水平,最终促进整体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陈甬.国际保理业务,“钱”景看好[J].开放潮,2001,(11).

[2]潘秀芹,魏健.浅议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对策[J].济南金融,2002,(11).

[3]曾鸣.入世后上海地区如何推广国际保理业务?[J].国际市场,2002,(10).

[4]张军.加快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策略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2,(02).

[5]祖素梅.试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及对策[J].北方经贸,2004,(01).

作者简介:

随志国,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随志国

第2篇:金融混业监管趋严背景下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的风险控制与合规发展

摘 要:保理通过信用转换,使得原本不能够通过抵质押从银行获得资金的主体包括(学校、医院)等,可以通过建立在相关信用主体上的债权或收益权的方式来进行转换,从而获得保理的融资,所以它填补了类金融里面盘活动产的类金融形态。保理业务本身是可持续的,商业保理公司建立起来的往复循环的信用管理使得保理业务具有持久性。

关键词:产融结合;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公司;债权人;卖方;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信用风险

当前,我国很多大型企业纷纷参股、控股持牌金融机构或自己申请金融牌照,纷纷成立金融服务集团,同时这些企业的金融业务与自身产业相互结合,实行产融结合的发展模式,从而进一步提升资金周转效率和竞争力,企业为增强产品与服务竞争力,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会提供较为灵活的结算方式。但赊销额太小,不利于扩大销路;赊销额过大,又容易造成企业应收账款余额持续上升,既占压企业流动資金,又容易出现呆坏账。而保理业务恰恰可以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增强销售能力、优化财务指标、化解财务风险。商业保理并不需要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批准,不属于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申请相对简单,可操作性较强,所以很多大企业都设有保理公司。

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企业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或其他相关服务。在第五次(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家把金融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根本性的的影响,中国金融未来中期发展的首要任务是:要用活金融,促使经济与金融双兴两旺;抓好金融风险的防控,保证金融经济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服务。保理公司基于其自身的业务属性很好的契合了当下金融发展的新趋势和管理层对监管的新要求

一、对商业保理的认识

商业保理业务是建立在实体基础上的,基于供应链条中某一个环节的信用融资,保理公司是站在企业可以持续发展的角度去发展业务的。保理业务高度依存于贸易金融的自偿性,每一笔贸易融资都有一笔对应交易下的现金流,这一可预期的现金流,可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清偿该笔交易项下的融资。

保理通过信用转换,使得原本不能够通过抵质押从银行获得资金的主体包括(学校、医院)等,可以通过建立在相关信用主体上的债权或收益权的方式来进行转换,从而获得保理的融资,所以它填补了类金融里面盘活动产的类金融形态。保理业务本身是可持续的,商业保理公司建立起来的往复循环的信用管理使得保理业务具有持久性。

商业保理本身就是一个信用管理的工具,现在对保理这个工具进行创新,无非就是两点,一点是对工具本身进行优化和升级,加强信用管理,借助一个系统化信息匹配给买卖双方,来呈现交易双方的信息透明化,也可以通过引入一个银行的方式来让贸易资金流透明化。也可以借助大数据加强对信用的评估能力。

还有一个是应用方法的升级,例如保理工具应用到医疗行业,匹配,升级医疗机构的付款方式,缩短医疗机构的付款周期,这些都是保理工具的应用,是对这些环节的升级;还有航空、学费、公共事业等,包括现在的退税环节的保理,都是对保理应用方向的创新和升级优化。这些环节全部可以构建出来,形成保理工具创新上的一些方向,在特定行业上把这些节点构建出来,就构成了保理在这些行业的商业布局。

所以可以把保理公司看做一个业务平台,也可以在传统业务平台里直接放保理思维进去,这样就可以突破很多框架。用保理的思想融入到贸易双方的过程中去,做行业的交易和改造,包括流程的改造,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商业保理公司是资金驱动型的企业,保理公司只有加杠杆才能去套利,在融资端拿到什么样规模和成本的钱对应的是保理公司有什么样的基础资产。其中的关键在于用什么样的方式拿到资金,这个模式如果清晰,资金问题就容易解决。一旦走通一条融资通路,保理公司的整个资金端就会豁然开朗,例如私募、基金、ABS,每一步尝试的都可以获得一个方式。有了畅通的资金来源,保理公司业务发展会非常迅速。现在保理行业,多渠道、多结构的复合形态已经形成,这种以基础资产做融资渠道的方法,目前也有很多。所以如何捕获一个优良资产,是保理公司依靠自身资源去获取的。如何去匹配一个资金的定位,是保理公司对自己资源的一次应用和尝试。从我们拥有的基础资产资源开始匹配,用保理的思维重新思考,用保理的工具来改造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商业保理的法律依据

保理业务主要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其核心实质是债权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以二者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保理中的债权转让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卖方在将应收账款转让之前,要通知债务人;第二,保理公司获得的关于应收账款的债权不能优于转让人即卖方,债务人依基础合同享有的对卖方的抗辩同样可以对抗保理公司;第三,代表应收账款债权的发票及其它装运单据不属于商法上的流通证券,不能凭背书和交付实现转让,而要由保理公司和卖方签署保理合同,依此完成应收账款转让。

三、保理业务的风险

保理的业务风险在于供应链当中的违约风险,主要指卖方供货不确定性和买方还款不确定的风险,其中包括政策、市场、社会信用机制缺失等风险要素。

(一)应收账款质量风险

由于贸易背景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或合同中被设定限制条件或存在争议,导致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有缺陷,影响保理公司到期回款。卖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合同、发票。因此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剔除不合格应收账款是规避保理业务风险尤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信用风险

买方信用风险: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是保理业务的常规担保措施,买方依据合同按期支付货款就不会产生信用风险。因此,买方信用风险是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尤其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方信用是最为关键的核心要素。

卖方信用风险:卖方通常作为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其信用状况,公司实力都会对保理业务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有追索权还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作为第二还款人,卖方的信用风险都不能忽视。

(三)法律风险

我国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转让登记行为仅具公示作用。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成立与生效的必备要件,恶意的转让人可能与其中一个受让人串通,通过倒签转让日期或者倒签收到通知日期,制造虚假证据,从而损害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这也就意味着应收账款受让权益的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从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来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卖方履约瑕疵的风险,买方抗辩权以及抵消权的风险;保理公司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隐蔽保理业务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等。

(四)操作风险

1.商票多次融资形成重复融资风险,卖方利用保理公司对人民银行应收账款公示查询系统漏查等查询漏洞以及登记漏洞,将同一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至不同保理公司,套取多家保理公司信用,进行过度融资,使保理公司陷于欺诈风险;

2.买方未付款至保理公司指定的保理收款专户。这是需要保理公司严格避免的;

3.保理业务材料违规操作导致与保理业务类型要求不匹配引起相应风险发生;

4.保理系统录入操作失误导或审查失误导致系统录入的数据出现错误,造成系统录入错误,如发票号码、保理类型、利率、期限等信息这些错误将会使保理业务数据失真,造成业务上的损失。

四、保理業务合规当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效力确定

在很多供应链环节中,卖方始终是固定的,而其在与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协议时,仅涉及本次买方及本次交易固定,对于以后形成的其他应收账款或与其他买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如果能够无需再次签订协议即可直接受让的话是非常有利于保理业务操作的。但我国目前保理业的相关立法并没有提及该问题。实践中,债权转让需要以现实存在的合同为基础,《合同法》也规定可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存在有效的债权,从《合同法》的现有规定看,未来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这对于一些创新型的保理业务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挑战。

解决方法是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保理公司可以与卖方在保理协议中约定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以必免发生此类风险时无法可依,更无可遵循的约定。

(二)基础合同中有禁止转让条款

《合同法》第 79 条规定了三种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一般会遇到“特别约定”的阻碍,即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应收账款不得转让。对于约定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会产生内外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对内的影响,即对债务人的效力;二是对外的影响,即对受让人的效力。我国承认约定的效力,即只要买卖双方约定不可转让,该转让行为即无效,对买方不产生约束力。卖方因擅自转让应收账款给保理公司带来的损失,保理公司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要求买方履行合同。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创新与发展的法律思考[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郭雳著, 2006.

[2]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杨勇著, 2004.

作者:常盛

第3篇:天津渤海保理公司开业 探索金融创新业务

天津北方网讯:6月11日上午,落户于东疆保税港区的天津渤海保理公司在融洽会举行了开业仪式,该公司将结合滨海新区北方国际物流中心的战略定位大力发展物流保理业务。同时开业的还有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据悉,三家公司都属于本市20大金融创新项目。其中由海航集团下属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与本市合作设立的渤海保理公司是目前本市注册资本最大的独立保理商,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公司致力于为本市的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保理服务,将结合滨海新区北方国际物流中心的战略定位大力发展物流保理业务,利用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政策,在租赁资产交易等金融创新业务方面积极探索。

本市首家中资货币兑换公司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继北京、上海之后在津设立的首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经营机构。公司将借助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等国家优惠政策,发展旅行社、政府事业单位及外资企业的机构客户兑换服务,全力打造货币兑换业务的品牌化、国际化。目前,在滨海国际机场国际出发区的兑换店已正式运营,位于市中心南京路的旗舰店也正在紧张筹备中,预计7月份开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天津是口岸城市,尤其滨海新区的涉外经济发展迅速,人员往来频繁,享有诸多国家优惠政策,兑换需求较大,符合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试点的成立条件。

据了解,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类一般工商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试点地区提供面向境内外个人的外汇换人民币、人民币换外汇的双向兑换服务。我国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经营机构属于特许外币兑换商,类似于境外的找换店。

渤海融资担保由海航集团和市财政担保中心合资设立,是本市首家再担保公司,致力于创新业务模式,将在支持消费金融和科技金融等领域作出重要成果,成为市担保行业的旗舰,打造成中国担保公司的民族品牌。(记者赵磊王森赵贤钰实习生李享戴宜衡

第4篇:XX财务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财务有限公司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业务发展,规范公司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公司《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销售产生的账款,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账款,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账款。

第四条 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

1 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 保理业务的申请人、买方均应为集团及成员单位。

第六条 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 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人纳入公司统一授信管理,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给予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 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卖方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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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九条 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基于正常、真实、合法的交易产生,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已履行了对应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或服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发货单等相应证明材料;

(二)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卖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三)卖方与买方在交易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第十条 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

(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

(二)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三)卖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四)具有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

(五)双方存有经济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涉及第三方的应收账款;

(六)公司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十一条 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无须另行提供担保。但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3 第三章 融资金额、期限、利息

第十二条 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买卖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交易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单笔保理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十三条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保理融资到期后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五条 保理融资可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参照公司票据贴现,采取预扣利息的方式。

保理利息=保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天)×(融资利率/360)

实际放款金额=保理融资金额-保理利息

融资利率可参照公司贴现利率或者贷款利率执行。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公司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卖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公司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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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受理国内保理业务;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向卖方移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资金计划部负责参照公司规定对国内保理业务测评合理的融资利率;

第十八条 结算部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款项收付;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审查和风险控制等。

第五章 保理业务申请

第二十条 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卖方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集团内成员单位;

2、在公司开立一般结算账户;

3、在公司信用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

4、在公司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买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恶意拖欠卖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人资格要求

经公司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可以接受为担保人:

1、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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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 公司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担保人: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

3、社会团体;

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四)抵、质押物要求:

抵(质)押物除必须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抵押物坚固耐用、不易毁损,价值可评估且稳定;

2、质押物通用性强,容易变现,价值易评估且稳定。 第二十一条 卖方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必须填写公司《信贷业务申请书》,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保理融资金额、期限、担保(或反担保)条件等内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业务受理。业务受理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信贷管理部对卖方授信额度情况进行初步核查;

2、信贷管理部接到卖方业务申请后,先对申请资料、

6 买卖双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卖方在公司的授信额度核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授信额度;

(二)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三)授信有效期情况;

(四)有无重大不利情况发生。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公司未有授信额度、或已有授信额度但可用额度不符、过期或已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卖方,必须按照公司《综合授信管理办法》对其进行授信。对于已有授信额度但授信条件未落实的,必须在授信条件落实后才能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信贷部应对照卖方综合授信额度,合理确定本次保理融资额度。

第二十五条 对卖方需在公司频繁办理保理业务的且双方存在长期稳定买卖关系,在卖方的综合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内,可为卖方核定保理循环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保理循环额度的核定按照保理融资额度的核定方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有效授信额度的卖方,必须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要求卖方提交齐全保理业务申请应备的资料,具体见《保理业务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一)。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加盖公章。加盖的公章必须清晰,且与营业执照、贷款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若不一

7 致,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公告”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是对买卖双资格、担保人资格以及抵质押物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并进行审查复核。重点调查分析以下内容:

(一)应收账款及买卖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买卖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是否良好稳定,买卖双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

(四)买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交易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买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五)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款项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

(六)对交易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

(七)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

8 登记等情形,判断卖方是否重复融资;

(八)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要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并要关注最终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

(九)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还应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第六章 保理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信贷管理部经办人员应填报《信贷业务审批表》,信贷管理部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送资金计划部和风险管理部分别会签。资金计划部就公司的资金调配情况进行审查,并对融资利率提出参考意见,由资金业务经办及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风险管理部就客户的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和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由风险审查员及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资金计划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审议决定有一

9 票否决权。

第七章 合同签署

第三十三条有权审批人批准同意放款后,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附件二),同时双方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附件三),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买方。

第三十四条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来源、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同时对保理业务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附件四)各项要素进行核对。

第三十五条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在保理业务合同上载明与公司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则依法办理登记以及公证手续。

第八章 款项发放

第三十六条

保理合同生效后,信贷管理部需落实相关放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反馈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附件五)。

第三十七条 卖方须在公司电子结算业务系统中申请

10 开立保理专户并履行授权公司扣款等相关手续,此专户用于保理融资发放、保理融资本息扣划、相关费用的收取。

第三十八条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须填写公司的保理借款凭证(附件

六、七),并加盖公司预留印鉴。信贷管理部根据保理合同检查借款凭证上的合同号、金额、期限、利率、借款人、印章、账户等要素是否填写准确。核对无误后,交结算管理部复核并按照公司电子结算业务相关操作流程办理放款手续。

第三十九条保理融资发放后,信贷管理部要对加盖卖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及时进行登记,一是要凭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及借款凭证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二是要凭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及借款凭证及时登记台账。

第四十条 保理融资发放后,按照公司《贷后管理办法》进行贷后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XX财务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1 修改时亦同。

12

第5篇:保理业务流程

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产品。正确全面系统的认识和把握保理业务的技术要点,是维护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本文拟以综合保理为例,揭示保理业务的技术要点及业务的过程管理模式。

无追索权保理,是保理业务中最完整的一种保理形态,包含全部四项基本保理业务服务功能,即资金融通、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催收和坏帐担保等。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对保理业务基本原理和技术要领的理解,也是我们掌握其它形态保理品种的一条捷径。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技术操作要点与原理

保理业务的准备与开始——卖方客户考察

保理业务一般是以卖方为核心服务对象的业务,因此,选择适合保理业务的卖方是至关重要的。对卖方的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企业本身入手进行考察,包括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考察分析;对企业销售分户帐的分析;与企业管理层的面谈等。

(二)是从企业外部进行考察,包括从卖方主要往来银行获得相关信息及其对卖方的评价;从专业机构了解卖方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对卖方客户(买方)的考察印证买卖双方所建立的业务关系等。

对卖方考察的目的是要对卖方是否适合保理业务做出结论,同时,也要对卖方在未来的保理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评价。

针对卖方的风险评价体系:

一、应收账款是否适用于保理

· 可转让性:应收账款在债权上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比如贸易合同规定禁止转让,代理销售,已将资产抵押给银行或第三方都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不完整。

· 可收回性:保理商给予卖方融资,一旦卖方出现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是否能够根据应收账款收回融资?这依赖于:

(1)权利的完整性:最适合保理的是那些简单的,没有特定附加条件的产品,也就是说只要产品为所订购的品种,数量正确,质量合规,按时装运,正确出票,则买方就必须付款,在合同中不存在寄售、安装证明、分期付款、权利保留等条件。

(2)买方的分散程度:权利的完整并不意味着保理商可以收回款项,最可能的原因就是出现坏账和争议。为了降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要寻求那些客户群体分布较分散的卖方。

(3)买方的资信:如果买方资信较差的话,会给保理商收款带来严重的问题,实际上买方资质低也是卖方资质差的一种表现。我们可以对应收账款进行帐龄和坏账的分析,从而揭示买方的总体质量。

(4)债权稀释:指所有买方可以合理的从付款中扣除的部分,包括:贷项清单、提前付款折扣、总体折扣(买方年购买量达到某一数字后获得的折扣)、双向贸易等。此外,争议也可能导致债权稀释。债权稀释的影响是减少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削弱了保理商的安全性。我们必须能够将所有的扣除项目量化,并据此计算融资比例。

1.1 卖方未来的生存能力

·对卖方的整体情况进行考察,包括组织结构、资本构成、发展历史及行业前景等;

·对卖方的管理层及其管理能力进行评价等;

·对卖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包括流动性、盈利能力等; ·对卖方所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了解;

·对卖方的客户情况,即买方的分散程度、买卖双方的业务关系及合作历史进行证实,并对业务关系进行评价;

·对卖方的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融资目的,筹资途径和筹资能力进行判断; ·对卖方未来的发展前景做出总体评价。

1.2 卖方的业务量

保理商根据业务量判断是否有盈利的可能,也是确定手续费率和融资利率的依据;

根据买方和发票的数量确定保理商的工作量。

对卖方的考察一般是由客户经理负责完成的,通过考察撰写《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以基本确定卖方是否适合使用保理业务。在客户经理确定了保理业务的适应性后,就可以进入需求分析和选择保理业务品种的阶段了。

1.3 需求分析与保理品种选择

在对卖方基本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客户经理要协助卖方整理出确切的业务需求,可以通过对以下问题的分析做出结论:

·是否需要更多的现金来支撑业务的继续扩张; ·是否需要增强现金流;

·是否需要提高规划现金流的能力;

·是否需要开辟新的市场(含国内、国外); ·是否需要借助保理商的专业能力来改善企业的管理和优化人员的使用; ·是否需要增进与客户(买方)的供应关系; ·是否存在别的筹资渠道以满足自身的需要; ·是否需要保理商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服务; ·是否需要信用控制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客户经理通过考察撰写《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保理产品经理审核,以确定客户经理做出的结论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特别针对复杂的贸易背景,标准产品难以应对的时候,产品经理可以协助进行业务方案的设计。

准确的需求分析构成选择恰当保理业务品种的根本依据。有些客户可能并未意识到自己的业务需求,也有一些客户则是根本不了解保理所能够带来的业务功效。这种需求分析的过程往往能够实现双方有价值的沟通,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认识保理商的服务价值,从而借助保理商的服务获得最佳的服务效果。

需求分析除了可以作为选择保理品种的依据外,还是确定企业融资需求量、信用担保额度和保理商确定收费的依据。

在产品经理审核通过业务方案后,客户经理需提交以下几种材料给审批部门进行决策。

·《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 ·《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 ·《企业应收帐款报告》; ·《企业买方付款记录》; · 有代表性的《贸易合同》;

· 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审批部门将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与卖方进行保理业务合作的最终决定。

1.4 业务谈判与保理合同

当审批部门决定与卖方合作,保理商应向卖方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一式两份),载明如下内容:

业务品种及其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 保理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具体的费率;

保理商要求卖方在签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辅助担保措施等。

所谓辅助担保措施主要是指确保保理商能够获得完整的应收帐款债权方面的保障措施。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要防止保理商所取得应收帐款债权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权利冲突。例如,如果卖方已将应收帐款质押给了第三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限制了保理商行使其所取得的有关应收帐款方面的权利,卖方都必须保证排除这些权利上的限制或障碍。通常情况下,卖方会向保理商出具一份担保函,以保证保理商能完整地够取得有关应收帐款债权方面的一切权利。

如果涉及应收账款的权利已被质押给了第三方,比如质押给另一家银行,则需要该银行出具一分表示质押权已被解除的证明,即所谓的弃权书。

卖方在收到《保理业务要约函》后,一方面会就有关保理业务安排的一些商业条件与保理商进行谈判,另一方面,也会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有关辅助担保方面的措施。

此外,双方也会同时开始进行保理协议的起草与签署工作。

1.5 保理商建立销售分户账

一旦双方签署了保理协议,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保理商要为卖方客户建立销售分户账。建账工作通常是以卖方客户将其现有的应收帐款并帐后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来完成的,这是未来保理商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的基本依据。保理协议一般都会对账户转移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账户转移的具体日期、账户转移的方式以及账户转移过程中双方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等。账户转移的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卖方客户需要将其现有的所有应收帐款进行并帐,根据不同的买方填制《未结发票清单》,提供会计帐务及原始凭证,并将经过并账处理后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的单据处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发票,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全面准确的反映卖方现实的业务情况。

然后,保理商根据审核后的应收账款在保理系统中为卖方建立相应的销售分户账和融资帐户,处理日常的保理业务并进行帐务处理。

在有些情况下,卖方的并帐工作会被省略。保理商不对卖方建帐以前的业务负责,只管理建帐后的业务。换句话说,卖方不把以往发生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而是将新发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

并帐和建立销售分户帐的工作,是在账户经理的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的。帐户经理还要负责日常记账和维护工作,管理应收账款,记录保理商、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表。同时客户经理应为每一个卖方开立一个保理专户或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用于买方付款。

1.6 导入通知与应收帐款报告

在完成了建帐和风险评价后,卖方应以自己公司的函头纸,根据保理商固定的格式,制作《保理业务导入函》,发给每一个现有的买方客户及未来的新增客户,通知他们在应收帐款的债权方面保理商与卖方有了一项新的业务安排,这种安排会给买卖双方的贸易带来好处。其作用是在保理业务开始前告知各个债务人,为下一步的应收帐款的转让和债务人付款奠定基础。

如果卖方将销售分户帐中现有的应收帐款全部转让给了保理商,并已完成了账户转移工作,保理商有时会直接向每一位买方寄送一份《有关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目的主要在于:一是告知买方报告中所列出的应收帐款已经转让给了保理商,今后,涉及这些应收帐款的付款应当直接付给保理商;二是验证买卖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记录是否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便于及时被发现。(除非客户特别要求,我行暂时不鼓励这种做法。)

二、发票处理

2.1 发票转让与转让通知

卖方履行贸易合同,发货并出具发票,代表应收账款成立。根据保理协议的安排,卖方应将发票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出票的同时,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表明该笔应收帐款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够解除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在保理业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保理商的债权人地位,以及保理商相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此外,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由卖方(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债权的受让人对债务人所进行的通知往往不具备上述法律效力。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都是以卖方的名义进行的。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通常不以独立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一般会在发票上加注债权转让通知文句,保理商事先制作好印有转让通知文句的不干胶贴,当卖方出具发票时,将胶条粘贴在发票上。

卖方要向保理商提供内容完全相同的发票或发票副本,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完成应收帐款向保理商的转移和作为保理商记账的依据。

2.2 发票列表

卖方提交发票的同时应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内含发票列表,列明所提交发票的细节,包括买方名称、发票号、金额、赊销期限、价格条款及合计金额,格式一般由保理商预先提供。

发票列表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减少卖方错开发票的可能,另一方面卖方必须非常注意买方各项联络地址的准确性,包括注册地址、通讯地址等。特别是买方客户的联络地址或寄送账单的地址与通常的营业地址不同的时候更是如此,这对于保理商能够日后顺利地承担起应收帐款管理、收帐和催收工作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及发票列表后应认真的进行核对,降低卖方出错的几率。保理商将每周应向卖方提供《发票及贷项清单报告》。

2.3 贷项清单 / 更换发票

贷项清单是卖方用于减少发票金额的重要工具。在许多情况下,卖方需要减少发票金额。例如,开错发票金额或是买卖双方协商降价等。在日常业务中可能会出现多种可能,需要冲减发票金额的情况在所难免。贷项清单是卖方冲减发票金额的主要工具。当保理商收到卖方提交的贷项清单后,会在卖方的账户中做出与接收发票相反的记账从而冲减发票金额。

在中国,由于没有使用贷项清单的商业传统。当发生发票减额时,通常会采用退换发票的方式来处理。因此,在中国的保理业务中不会出现贷项清单的业务处理。但是,更换发票的情况会经常发生。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当更换发票的现象频繁发生时,会导致债权稀释,从而影响到保理商的融资安全。

2.4 接受转让或拒绝

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发票列表后,会对发票列表以及所附的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的要点主要有:发票列表与所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发票列表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发票是否过期;发票的金额、币别记载是否正确,货品、付款条件是否与卖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复开票或虚开发票的可能;是否进行了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通知。

保理商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会确认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债权,接受卖方的转让并将发票逐笔记入各个买方的账户中。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保理商接收发票与接受转让是不同的两个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只有保理商接受了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应收帐款的债权才实现转让,接受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的标准通常是以保理商将该笔债权记入卖方的账户中为准。

保理商在接收发票后也可能会做出拒绝接受的反应。一般而言,保理商拒绝接受发票的原因是有限的。这些原因包括:发票记录不够清楚;发票中出现计算错误,发票逾期或重复出票等。被拒绝接受的发票金额不会被记入卖方的账户中。

顺便一提的是,贷项清单的操作采用相同的方法。

2.5 保理商收款

帐户经理在月末会向每个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它能够起到对帐作用并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

客户经理根据《应收账款月报》,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一周内提示买方付款,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应尽早与买方沟通,作出还款的时间安排。监督买方将款项付至保理专户或监管账户,避免出现间接付款造成卖方挪用资金。

收款的记账工作一般是通过保理系统来完成的。当收到买方的付款时,帐户经理会将买卖双方的编号以及收款金额输入,保理系统便会自动识别卖方与买方的账户并做出相应的入帐处理。通常情况下,应按照发票核销,如买方未提供发票编号,应首先冲销敞口期限最长的发票。保理商应每周向卖方提供《买方付款情况报表》,记录买方的付款情况,供保理商与卖方之间对帐使用。

如果买方没有将款项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是付给了卖方。这种现象被称为间接付款。例如,买方以签发支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卖方支付款项,或者买方直接将货款汇入卖方的银行账户等。发生这种情况,保理商会要求卖方将收到的款项立即支付给保理商,如果是票据形式的收款,卖方应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保理商。一般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由于买方的疏忽会发生,此时应提示买方注意保理业务的安排,避免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如果叙做业务的过程中买方突然没有遵循要求或者频繁发生间接付款现象,保理商应注意防范卖方潜在的风险。

对间接付款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1. 预先采取措施尽可能的防范和避免发生间接付款。

(1)保证买方充分已知保理业务的安排:卖方签发《保理业务导入函》,提示买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支付给保理商方能解除债务上的法律责任。

(2)履行有效的转让通知:在每一次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的时候,都应确保卖方要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确买方采用有效的付款方式,并指明保理商的收款账号。

(3)客户经理随时与卖方保持联系,特别是在应收账款临近到期前及与客户合作初期,以便尽早得知任何不利的付款信息。

(4)客户经理应根据《应收账款月报》随时对帐,及时发现间接付款,针对大额发票和集中到期发票,必要时应提前一周提示买方事先做出资金安排。 (5)帐户经理应逐笔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确保买方直接付款,及时发现间接付款。帐户经理应保管付款的原始凭证副本。

2. 已发生间接付款后的管理。

(1)帐户经理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及入账凭证,发现间接付款后,应考虑正常的清算时间,考察付款时间与入账时间是否吻合,及时发现卖方在收到货款后是否存在违反《保理业务协议》中关于发生间接付款时卖方应立刻将款项归还我行的规定。

(2)一旦发现间接付款现象,账户经理在保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并通知客户经理。

(3)客户经理应督促企业将款项付至保理商的帐户内,并要求企业与买方进行协调,保证今后应遵循保理商的要求支付,不出现类似的现象。同时,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确定发生间接付款的原因,填写《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提交给帐户经理备查。

(4)在发票到期时发生的间接付款,客户经理有能力立即发现,并应督促卖方将间接付款所涉及的款项支付我行。如果买方在发票到期日前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卖方,这种间接付款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客户经理应保持必要的警惕,尽早发现并尽力避免这种情况。

2.6 应收帐款的催收

催收是从发票到期开始的。催收方式以及催款周期往往要考虑卖方的需要,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与交易关系,当地的交易习惯与行业习惯、事态的发展状况与严重程度等多种因素对不同的买方采取不同的催款周期。此外,对买方所采用的催收态度也要充分考虑卖方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需要。即使是对于那些非常顽固的买方,究竟应当是温和的或强硬催收态度也必须顾及卖方的需求。

保理商会以事先与卖方商定的方式向买方进行催收。一般的流程是,发票到期而买方仍未付款时,保理商会向买方发出一份《逾期发票付款催收函》,列明已到期的发票内容,并适用恰当的文字表达提示买方应当及时付款。第一份催收函发出后,如果买方仍未付款,保理商会在一定的时间后(比如 10 天)发出第二份催收函。第二份催收函所使用的文字表述会较以前有所加重,以进一步催促买方付款。除了进行书面催收以外,保理商还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电话催收或必要的走访。

如果连续发出三份催收函买方仍未付款的话,保理商会考虑借助法律手段进行收款,这是最后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起草一封最后的催收函,通常在指示律师采取行动之前发出。在发出之前,保理商会事先将其副本发给卖方。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绝大多数保理商会立即撤销对该应收帐款已做出的核准并将该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真正的合法债权人不是卖方。当事态发展到需要采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收款的时候,买卖双方的客户关系已经不再重要。保理商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才是当务之急。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卖方就应当赎回已转让的应收帐款并赋予保理商保证融资安全的权利。这种权利会在保理协议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发生间接付款或买方迟付的情况时,通常是由客户经理来出面处理的。客户经理要对日常买卖双方的付款情况进行监控,尽早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使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在实际业务中,客户经理应及时与买卖双方沟通,分析迟付的原因,既要保障自身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也要恰当把握催收的方式,处理好保理商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并能够使买卖双方之间所建立起来的正常的供应关系得到有效的维系,甚至是加强。

向买方催收并收款是保理业务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服务,这不仅仅是债权清算的问题,还涉及对买方的信用管理,卖方的客户关系管理等,构成企业赊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理商必须能够对应收帐款债权进行清晰的管理,具备良好的通讯条件和训练有素的职员,此外,还要求掌握充分而准确的信息,同时,取得卖方的配合,提供相关的重要信息。

2.7 对卖方的融资

卖方开始向保理商转让应收帐款后,卖方可以要求从其在保理商的账户中支出一定的款项,这种款项可以是保理商已收到的买方的付款,也可以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预付款,即所谓的贸易融资。

保理商为卖方资金使用账户(FIU,FundInUse),记录对卖方的预付款和付款。

在卖方与保理商签署的保理协议中,一般会规定一定的融资比例。帐户经理控制融资额度,并在可融资余额(合格的发票 X 融资比例-已融资余额)的范围内为卖方提供资金融通。当保理商收到买方的付款后,保理商会首先将收到的款项去充抵卖方的融资以及融资所产生的利息,剩余的部分在扣除手续费后再划入到卖方的指定账户中。

为了便于卖方了解资金使用情况,保理商会定期向卖方提供《卖方客户对帐单》,显示卖方还能够从保理商那里提取多少款项,卖方也可以通过电话随时向保理商查询账户余额情况。

三、销售分户账的日常运转及风险控制

3.1 销售分户帐的管理

在保理业务中,销售分户帐的记账与管理是整个保理业务的核心。帐户经理承担销售分户账的日常记账与维护工作。这种记账维护工作包括:

围绕着应收帐款的转让,记录卖方与保理商之间以及保理商与买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管理应收帐款债权,到期向买方收款和催收;负责向卖方付款和提供贸易融资;

定期或不定期向卖方提交未结清应收帐款报告以及其它有关应收帐款债权分析、融资情况以及争议情况等多种分析报告。

需要指出的是,保理业务的管理功能能否得以有效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账户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否准确和全面,卖方在赊销管理过程中的主要工作都要以销售分户帐管理为基础。此外,销售分户帐管理也会与赊销风险管理有着密切的关联。帐户经理需要具备全面的监控销售分户帐的管理能力,不仅要及时将有关销售分户帐的信息提供给卖方,还应该将分析后的管理信息提供给企业。我行的保理系统每月会对各个卖方提供《销售分析报告》及《买方收款分析报告》。

保理业务的这种管理功能是企业赊销管理外包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保理业务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贸易融资业务的一个最为重要方面。保理商应当正确地去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保理商的这一专业性服务,从而充分发挥保理业务在改善企业赊销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3.2 日常的风险控制

为防范客户潜在的经营风险,客户经理应尽到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能,按月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检查工作,关注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判断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价。

检查工作包括四个部分:

(一)发票稽核:

国际部将按月出具《卖方客户对帐单》,列明应收账款的总额及未结清发票的明细情况,包括金额、发票日、到期日、买方等,交企业进行对帐,检查双方对应收账款的记载是否一致。当出现大额发票、集中到期发票,或对发票的真实性存在质疑的时候,可由稽核人员对企业进行发票的稽核,检查会计帐务中是否记载了此笔发票以及企业的原始凭证以核实其真伪,避免企业的欺诈行为。

(二)对应收账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包括应收账款的总量、出单次数以及发票的平均金额,特别要注意一些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卖方更换发票和争议现象(说明卖方没有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买方以此为借口拖延付款)。当发票到期时,买方采用何种付款方式,是电汇还是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后者结算的时候,应注明收款人为我行的保理专户,杜绝卖方挪用资金的可能;是否存在间接付款,检查入帐凭证,判断买方是不是按照保理协议规定将款项付至我行的保理专户或者监管账户;催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障碍,买方是不是能够配合,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是否能够按时付款,有无逾期,是否拖延付款的时间越来越长。

(三)根据企业每月的财务报表,采集相关的财务信息,判断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

考察的指标包括:

1. 销售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

2. 资产营运状况分析:

(1)考察企业资产的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 总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 / 平均资产总额

平均资产总额 =(月初资产总额 + 月末资产总额)/2 (2)考察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其赊销政策是否合理 应收账款周转率 = 销售收入 / 平均应收账款

平均应收账款 =(月初应收账款 + 月末应收账款)/2

3. 偿债能力分析:

(1)考察企业负债偿还能力和经营风险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 / 资产总额)×100% (2)考察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和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 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 / 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 = 流动资产-存货

4. 发展能力分析: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预测其业务拓展的趋势。 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额 / 上月销售收入)×100%

(四)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发现客户在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变化,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出判断。

包括销售方式有无变化;企业的管理层有无变化,相关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者采购人员的变动都有可能影响应收账款的清偿;企业近期有无集中到期的债务,比如税款、贷款、应付账款等,债权人的压力是不是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其他值得关注的现象。同时在接触中,了解客户对我行提供的服务是否满意以及客户进一步的需求。

对客户的整体业务风险状况做出评价,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措施降低风险,保障银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客户经理将获得的信息整理归纳,填制《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反馈给信用控制人员,信用控制人员对《反馈表》进行分析,对比历史记录,发现所发生的变化,并签署意见。

通过上述措施,如发现企业存在挪用间接付款、蓄意提前出票或签发空头发票、债权严重稀释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的等实质性风险时,客户经理、帐户经理及信用控制人员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建议,根据风险程度采取提高融资比例、缩减融资额度、暂停融资,甚至是终止保理业务协议等措施。

四、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保

一般情况下,保理商在为卖方建立销售分户帐时,卖方一次性转让的应收帐款称为初次转让,由卖方自身承担信用风险。保理商通常会在完成了初次转让后开始着手对卖方的业务及客户进行信用评价。

4.1 坏帐担保额度

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业务情况为卖方核定坏帐担保额度。如果买方发生信用风险而丧失支付能力,保理商将会承担付款责任。保理商会对买方逐个进行信用评价,以确定保理商能够承担的坏帐风险的大小。对经常性的基础交易,保理商通常会授予可循环使用的坏帐担保额度(linecover)。如果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不经常性的特殊交易,例如特别大的订单或季节性的销售,保理商也会为卖方核定一次性使用的坏帐担保额度(ordercover)。

当保理商对卖方的主要客户进行了信用评价后,如果保理商所能够授予的坏帐担保额度不能够涵盖卖方的大部分业务,则表明,这种情况不适应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商会与卖方调整合作方式,而改用其它形式的业务。

保理商核准的坏帐担保额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保理商会根据买方的变化调整进行调整,并将额度信息及时传递给卖方。卖方可以及时掌握额度情况,并可以参照额度情况来安排装运发货。

此外,保理商也有可能随时减少,甚至取消已经生效的坏帐担保额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理商所授予的坏帐担保额度是可以撤销的。卖方只要在保理商减少或撤销之前向买方发货,保理商仍然会按照减少或撤销前的额度来承担坏帐担保责任。保理商能够单方面减少或取消坏帐担保额度的权利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这一权利都会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4.2 债权的核准

保理商并不是对所有已接受的应收帐款承担信用风险担保的责任。根据坏账担保将应收账款分为受核准和不受核准两部分,保理商只对受核准的应收帐款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

保理商对发票是否核准取决于已接受的应收帐款是否能够占用坏帐担保额度。已经接受转让的应收帐款占用额度的过程一般是自动完成的,只要坏帐担保额度有足够的余额且应收帐款仍未到期,那么不受核准的应收帐款便会自动占用空出的额度,成为受核准的应收账款。

但在实际业务处理中,除了是否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外,保理商对为核准的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保理商会同样负责这些债权的收帐工作,甚至如果卖方同意,保理商会以自己的名义来就这些债权进行诉讼,但是,有关费用需要由卖方承担。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债权与未核准的债权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通常多数保理商不对未核准的债权进行融资。有的保理商尽管也会对未核准的应收帐款进行融资,但是在融资比例上会远远小于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债权。

必须注意的是,保理商接受应收帐款转让的行为与保理商核准应收帐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接受转让对应于应收帐款的债权人的转移,而核准应收帐款则意味着保理商将会承担该应收帐款的担保付款责任,是风险的转移。

4.3 买方的风险控制

对买方风险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客户经理通过监控买方的付款规律,及时发现付款过程中的问题和预警信号,分析判断买方迟付或不付款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二)必要的发货跟踪: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客户经理应跟踪卖方的发货,充分了解基础交易的过程以及买卖双方的合作情况,包括发货数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承运人、到货日期等,并填写《跟踪发货情况调查表》。此后,客户经理应根据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这种方法,以掌握基础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应收账款月报》与催收策略建立并保持与买方必要的沟通。

(四)根据买方直接提供的财务信息、付款记录、卖方反馈的双方贸易情况以及从企业外部获得的信息,定期对买方的经营状况做出评价。

当发现以下情况时,客户经理、账户经理与产品经理均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暂停融资、削减甚至撤销担保额度的要求:

(1)买方不正常的迟付; (2)不正常的争议;

(3)买方存在财务危机的可能; (4)买卖双方存在串通欺诈的嫌疑; (5)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争议的处理

在现实贸易中,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发生争议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在保理业务中,如果发生争议,将会影响应收帐款的价值,也动摇了保理商融资的基础。因此,恰当地处理争议成为保理商信用控制和有效收款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5.1 争议的原因

发生争议的原因包括:

·卖方没有履行基础贸易合同的要求。比如没有按期发货;货物品质存在缺陷;货物品种或数量与合同不符等;

·卖方的管理不当造成发票的错误,比如金额、卖方名称地址、付款期限错误等; ·有的商品自身的特性容易使买卖双方出现争议,比如易变质商品、服装等时尚消费品、季节性商品及带有质量担保条款的商品等; ·虚假争议,即买方提出争议作为拖延付款的借口。

但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仅限于卖方在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方面出现的问题才构成有效争议。从更深的层面上讲,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的争议并不是指的是一般意义上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而是对保理商所买入的应收帐款是否有效成立的争议。应收帐款是否能够合法有效成立的关键是卖方是否有效地履行的基础合同义务,如果卖方有效地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应收帐款就能够合法成立;反之,则可能直接涉及应收帐款是否能够足额成立的问题。因此,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事由根本就不涉及应收帐款成立的基础,则往往基于这种事由所产生的纠纷不能构成有效的争议。

5.2 争议所产生的影响

发生争议会对保理业务的融资及保理商的坏帐担保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按照商业惯例,发生争议会对正常的保理业务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或效果:

5.2.1 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会由合格的应收帐款变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

保理商对卖方进行融资的基础是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的合格的应收帐款的整体余额。如果某一笔发票发生了争议,就使融资的基础受到了动摇,从而影响到保理商的资金安全。因此,当发生争议时,保理商会收回相应的融资,即所谓的融资赎回(chargeback)。

在实际业务中,融资赎回并不意味着保理商要从卖方那里直接收回融资款。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采用停止向卖方继续融资或付款的方式来赎回融资。即当发生争议后,应收帐款中适合于融资的合格应收帐款会因争议而变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这就会使得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被减少,如果融资款项所占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的比例仍在约定的融资比例的限额之内,通常保理商不会采取任何行动来赎回融资。但是如果发生争议导致融资比例超出了约定的融资比例,保理商会要采用一定的方法来维护正常的融资比例,以保证融资的安全。

这种方法有:

一 是从买方收到的款项不再向卖方付款而直接归还融资款,这样就能够降低融资比例,直到到达正常的融资比例范围之内;

二 是停止继续向卖方进行融资,由于融资比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已经没有理由继续向卖方进行融资;三是接受卖方转让新的发票,以补充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从而达到降低融资比例的效果;四是要求卖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归还一定的融资款。我们可以看出赎回融资实质上是保证融资比例的一种手段。换句话说,是维护留置金(retention)的手段。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保理商对融资安全的保障措施本质上是建立在保留足够的留置金基础上。

5.2.2 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会由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变未核准的应收帐款。

如果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属于未经核准的部分,显然,保理商不会就该应收帐款承担坏帐担保责任,发生争议时,保理商直接将该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即可。但如果应收帐款已经被核准,发生争议后,这种已经核准的应收帐款会变为未被核准的应收帐款,以等待争议的解决,有些保理合同中甚至会明确规定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将被视为从未核准过。在解决争议的期间内,保理商暂时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但是,如果争议解决后,卖方的权益得到了认可,保理商有义务重新核准该应收帐款并恢复对应收帐款的担保付款责任。

5.2.3 卖方在发生争议期间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和向保理商的告知义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卖方都应当积极努力地去解决争议并及时向保理商通报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通常,卖方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将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以证明卖方勤勉努力地作为以积极地寻求争议的解决。如果卖方没有履行这种积极作为的义务或没有及时履行通报进展的告知义务,保理商将会彻底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发生争议之所以会使卖方产生上述义务,主要是为了促使争议能够及时地获得解决,防止卖方出现懈怠,从而加重保理商的风险。

5.2.4 如果从管理的角度来看,争议意味着更多的东西。

在现实业务中,出现争议几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正常的现象。但是,发生争议有时也可能预示卖方或买方的经营活动出现了某种危机。例如:卖方的产品是否不再适销对路;买方是否出现了严重的是资金短缺等等。因此,保理商就必须对争议的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通常情况下,保理商对争议的管理是由客户经理来负责处理的。客户经理一方面要深入地了解争议的细节,确定判断争议的性质,并跟踪争议的处理过程;另一方面还要对争议的发生频率进行监控,便于及时发现潜在的业务风险,这对于保理商维护正常、安全的保理业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5.3 争议的解决

保理商通常会发出《保理争议通知单》,将争议的细节告知卖方,并允许卖方在一定的期限来解决争议。解决的方式有两种,协商解决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4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的期限一般是 90 天(目前 GRIF 的规定为 180 天)。在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这个期限一般不会约定的过长,这主要是为了敦促卖方积极努力地尽快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能够解决争议,也没有开始采用司法解决争议方式的行动。保理商会将有关争议的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由卖方自己直接向买方收款,保理商也不再对该笔应收帐款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如果卖方明确表示争议已经解决或是争议根本就不存在,保理商将会继续努力向买方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一般需要向保理商提供有关争议性质的相关细节。

5.5 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买卖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都被视为法律手段。采用法律方式解决的期限通常为一年半,这主要取决于司法程序过程和效率,目前 GRIF 规定为三年。多数的保理商会进一步区分仲裁和诉讼的争议处理期限。一般而言,采用仲裁的方式效率要高得多。

约定法律手段解决的期限,目的是为了敦促买卖双方尽快地解决纠纷。只要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了争议解决的结果,保理商会按照仲裁或判决结果就已确认部分承担相应的坏账担保责任,将未被确认的部分反转让给卖方。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双方没有完成仲裁或诉讼,则保理商对这笔交易不再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并不排斥司法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买卖双方首先采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但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买卖双方可以改用司法手段来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的行动应当在协商解决争议的有效期间内开始,并需通知保理商。

以上内容简要的介绍了综合保理业务的操作要点和基本原理,其它类型和保理业务可参考综合保理业务中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处理。

一、保理业务的人员分工与职责

客户经理的职责:

1. 负责拓展业务,考察潜在客户的整体情况,出具《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选择适用于保理业务的客户。

2. 协助客户整理出确切的业务需求并选择适合的保理业务品种,出具《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产品经理审核。

3. 在产品经理审批操作方案后,客户经理提交以下材料给信审机构审批:《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卖方客户清单》、《买方付款记录》和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 协助账户经理完成销售分户帐的建立工作。

5. 负责考察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必要时跟踪发货。

6. 行使对卖方的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与企业进行对帐,并进行拜访,关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对整体风险情况做出评价,按月上报《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及时发现并处理间接付款及其他非正常现象,上报《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

7. 监控买方的付款情况。向买方提供的《应收帐款报告》,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在到期前一周内,提示买方付款,并监督买方直接将款项付至保理专户;负责催收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收集相关的内部及外部信息,判断买方整体风险情况,出具《买方客户调查报告》。

8. 处理争议,填写《争议情况调查表》。

产品经理的职责:

1. 协助客户经理拓展保理业务,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协助进行产品设计,确定产品操作方案,保障保理产品的正确使用。

2. 指导并协助客户经理进行保理业务协议的谈判,落实《保理业务要约函》的内容和相关的辅助担保措施,确保保理业务协议的正确签署。

3. 协助账户经理、客户经理进行销售分户帐的建立工作。

4. 指导并落实《保理业务导入函》的制作和签发,使每一个买方客户了解保理业务的安排,确保保理业务的正常开展。(如果卖方将现有的应收账款同时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寄送《保理业务导入函》的同时,发出《关于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使买方明确应收账款的转让并确认记载的准确性。)

5. 审查并监督客户经理在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对买卖双方的管理工作,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对异常业务情况的处理方式。

6. 保存全面完整的业务档案。

帐户经理的职责:

1. 负责并帐工作,确定帐户转移的时间、方法,以及双方具体的工作安排。

2. 建立销售分户帐和资金帐户。

3. 审核卖方提交的发票及发票清单,保证客户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有效的转让通知。

4. 根据发票 / 贷项清单记录销售分户帐的变动情况,接受应收账款的转让。

5. 控制融资额度的使用,为客户提供预付款和付款。

6. 处理买方的付款。

7. 管理应收账款的债权,在每月月末出具《应收账款报告》,使买方明确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同时提示客户经理进行必要的催收。

8. 发生买方迟付的时候,向买方发出《催收函》。

9. 定期向卖方提交未结清应收帐款报告、债权分析、融资情况以及争议情况等多种报告,协助企业管理应收账款。

稽核人员的职责。根据保理业务开展的情况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对客户进行必要的现场稽核。

信用控制人员的职责:

1. 监督检查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的风险控制工作。

2. 审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 分析客户经理提交的《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甄别其中的风险点。

4. 对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和账户经理所发现的异常业务情况做出判断,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主要业务环节的管理

(1)卖方考察阶段:客户经理出具《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

(2)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阶段:

客户经理出具《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产品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

(3)审批阶段:

客户经理将《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卖方客户清单》、《买方付款记录》和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提交信审机构审批,上述材料由产品经理留存,负责保管。

(4)合同谈判与缔约阶段:

产品经理协助客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给客户,并签署保理业务协议。《保理业务要约函》与协议由产品经理留存,同时副本交账户经理作为业务档案保管。

(5)建立销售分户帐阶段:

在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的协助下,账户经理完成建立销售分户帐工作。业务档案由账户经理负责保管。(如果客户将现有的应收账款同时转让,则要求客户填写《未结发票清单》,连同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给稽核人员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账户经理。)

(6)如果客户无法使用我行的保理专户用于买方付款,则需要客户经理为其建立监管账户,并和客户签署《监管账户协议》。

(7)导入保理业务阶段:

客户经理监督卖方签发《导入函》给买方。(如果卖方将现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要求卖方同时发出《关于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

(7)发票转让阶段:

客户提供《保理业务申请书》,列明发票清单,连同发票、运输凭证、合同及转让通知给账户经理,账户经理审核无误后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上述材料由账户经理作为业务档案留存。《保理业务申请书》须核符签发人印鉴。

(8)保理商收款阶段:

账户经理向买方及客户经理提供《应收账款月报》(买方),客户经理在到期前提示买方,并监督买方付款。账户经理根据入帐凭证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

(9)催收阶段:

账户经理发出《催收函》,由客户经理负责催收工作。

(10)保理融资:

账户经理控制额度的使用,在可融资余额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

(11)卖方的日常风险控制:

账户经理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出具各种分析报告。客户经理对卖方按月进行检查,填写《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给信用控制人员和产品经理,并由后者签署管理意见。《反馈表》由产品经理留存,并将相关信息告知账户经理。

(12)买方的日常风险控制:

客户经理定期对卖方进行调查,出具《买方客户调查报告》给信用控制人员和产品经理,并由后者签署管理意见。《报告》由信控人员留存,产品经理保存副本。

(13)必要的跟踪发货: 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必要时客户经理应跟踪发货过程,以充分了解基础交易情况。跟踪发货后,客户经理应填写《跟踪发货情况调查表》,交产品经理签署意见后存档。建议在保理业务初期应对主要基础交易跟踪发货。

(14)争议的处理:

账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争议通知单》给卖方。客户经理跟踪并负责争议的解决过程,并填写《争议情况调查表》给产品经理,产品经理签署意见,并保存该表。

(15)异常业务的处理:

账户经理或客户经理发现异常业务情况,应填写《异常业务情况通知书》告知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形式监管职能,督促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并出具《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给产品经理,产品经理签署意见,提交信控人员处理。

(16)保理业务的终止:

账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终止通知书》给客户。

三、保理业务卖方分析

任何组织只要提供商品或服务,就要销售,难免要赊销。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 年 12 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 69874 亿元,同比增长 19.6%。2012 年 12 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 82190 亿元,同比增长 16.9%。

那么,卖方就面临两个问题:

一 是应收账款风险问题,什么时候能收回,收回多少,是否会出现坏账; 二 是现金流问题,应收账款占压了资金,如何盘活这部分占压的资金。

最近无锡尚德经营困难,频临破产,无锡尚德的供货商的坏账风险凸显。根据已公布 2012 年年报披露,向无锡尚德的几家上市公司受到重大影响。中环股份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布公告提示,对无锡尚德、洛阳尚德及上海尚德共有 1.76 亿元的应收账款未收回。对此中环股份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追加计提坏账准备 1.29 亿元。受此影响,中环股份在 2012 年的净利润从 624.62 万元大幅下滑至 - 9038 万元,同比下降近 150%。隆基股份对无锡尚德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约 1.2 亿元,隆基股份对此款项追加计提坏账准备 9077 万元,从而导致了净利润为亏损。无锡尚德对亚玛顿的欠款共计 5924 万元。亚玛顿对无锡尚德诉论的欠款按 50% 计提特别坏账 2850 万元。航天机电对无锡尚德也有 3919.23 万元的应收款项。京运通控股子公司无锡荣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对无锡尚德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3088.36 万。

无锡尚德破产,对其供应商造成巨大影响,可以说是灭顶之灾,甚至引发多米诺效应,一连串企业倒下去。

即使没有出现坏账,应收账款也会压得企业喘不过气,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一方面融资难,另一方面却不得不借款给客户(赊销)。大量的应收账款占压资金,企业的经营发展受到严重影响。1991 年,“三角债” 问题十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以至于政府把清欠三角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时任副总理的朱镕基亲自主抓三角债清欠工作。政府投入 555 亿元清欠资金才清理了 2190 亿元欠款,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针对应收账款问题,卖方就有两个需求:

一 是控制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信用风险, 二 是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是一种债权投资,只有付款人偿还债务,投资人才敢投资。即使开始融资成功,如果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也不能持续融资。因此,卖方要基于应收账款融资,首先要控制付款人的信用风险。也就是说控制付款人的信用风险是应收账款融资的前提条件。

付款人信用风险控制可以在合同签署前进行事前控制也可以在事后控制。事前即通过筛选机制选择信用等级高、违约概率低的付款人进行赊销,并确定赊销的额度、期限、价格折扣等赊销政策,控制付款人信用风险。事后控制就是对已发生的应收账款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了解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适时调整赊销政策,对于拖欠应收账款的付款人进行催收,必要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款项,降低坏账损失。

除了自身控制外,还可以利用第三方为付款人提供坏账保证来缓释坏账风险,如信用保险、到期保理,就像银行除了贷前调查、评审审批和贷后管理外,还通过担保来缓释信用风险。

应收账款风险得到控制,卖方当有资金需求时,就可以基于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卖方在应收账款融资时,通常会考虑融资成本和收益。如果融资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卖方就会融资。否则,卖方不会赔本赚吆喝,与其融资还不如等应收账款回款。

总体来说,卖方需要坏账风险控制和应收账款融资。但是,由于卖方所处行业、销售商品、销售客户、贸易地位、经营状况不同,采取不同销售策略,需求也不尽相同。

从产业划分,卖方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 年我国第一产业生产总值仅占 GDP 的 10%,并且主要以家庭单位为经营,产品以赊销形式销售的少。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企业销售可以直接向用户销售或通过商业公司销售,由于国内多数行业都是买方市场,赊销很普遍。建筑企业通常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项,因为工程分阶段验收,即使发包方及时支付,从施工到收到工程款也会有一段时间。况且发包方资金也较紧张,常常要求施工企业垫付一部分资金,地方政府采取 BT(building—transfer,建设—转让) 模式来进行基础建设。BT 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项目工程由投资人负责进行融资,具体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建成后,经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交付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向投资人分期支付资金。因此,建筑企业通常有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

第三产业包括除第一和第二产业外的其他各行业。其中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行业多以现金结算,应收账款不多。第三产业中应收账款较大的企业是批发商贸企业。通常批发企业对于应收账款风险控制比较重视,慎重选择赊销客户。批发企业固定资产较少,资产结构中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的积极性最高。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从设计到交付使用周期较长,存在较大金额应收账款。但是,作为服务比商品有更复杂的付款条件,通常有质保金,应收账款回款不确定性大。信息服务企业客户对信息技术的需求不是持续的,一个新系统上线后,只需要运营维护就可以了。信息服务企业需要不断寻求新的客户。租赁公司由于租赁收入分期实现,存在应收租赁款,有不少租赁公司将应收租赁款保理融资。

从企业规模来分,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有能力制定赊销政策、实施信用风险管理。融资主要通过银行、发行股票债券,有足够的资产可够抵押。小微企业没有能力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管理没有规模效应。银行对小微企业评级较低,银行融资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存在资金缺口,需要资产担保融资,如固定资产抵押、租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融资(包括保理)。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小,融资规模有限,需要用流动资产来融资。

第6篇:国内保理业务

(一)什么是国内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商业银行能够接受的应收帐款为质押来办理短期授信融资的业务。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保付代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

2、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卖方与买方订立的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帐款催收、销售分户帐管理等服务。

(三)国内保理业务的签发对象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四)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应当具备在我行开立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大、供销关系稳定等基本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资产规模、销售收入规模较大。产品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

2、销售收入连续稳定。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销售收入归行率在50%以上。

3、依我行客户评级标准信用评级较高等。

(五)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时,除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1、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2、卖方已按合同交货,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4、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等。

(六)办理国内保理业务贷款申请人除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1、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辅助材料,如商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定金证明、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等。

2、应收方的基本情况说明等。

(七)国内保理业务额度、期限、费率

1、国内保理业务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已核准发票金额90%。

2、国内保理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依据客户资金周转实际情况,双方合理确定期限。

3、国内保理业务利率与一般贷款相同,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逐笔收取管理费。

(八)国内保理业务办理

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前要及时办妥有关手续。银企双方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并明确回款账号。对《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应收账款受让清单》、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中应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审核,复核无误后向申请人收取管理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并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指示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九)国内保理业务的还款

国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应收账款到期前,卖方保理商向买方提示付款,买方应该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中归还融资。

第7篇:国内再保理业务协议

附件1

国内再保理业务协议

(有追索权)

编号 : 年 字第 号 应收账款受让方:招商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法定地址:

应收账款转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鉴于乙方根据业务需求,就其持有的国内保理债权向甲方申请融资业务,即乙方将其国内保理债权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约定的融资额受让该债权。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服务”。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甲方向乙方提供金额为 的国内再保理授信额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授信协议》项下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开展订立本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协议。

第一条 《授信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再保理合作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为再保理合作期间甲方和乙方开展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业务的框架性合作协议,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所发生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业务,均受本协议约束。

在签署本协议后,乙方需要办理再保理业务的,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附件2之附件)及相应商务合同、发票、凭证等甲方要求的资料,并按照本协议各项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双方无需另签保理合同。《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及相应的《国内保理业务转账凭证》作为《授信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开展的具体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具体业务合同,《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及相应的《国内保理业务转账凭证》未涉及的内容,依据《授信协议》及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条 收购款

本协议项下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的收购款。此处最高额是指在再保理合作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收购款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

收购款为所转让应收账款金额的 %且不超过乙方办理的该笔保理业务金额;乙方授权甲方在收购款内扣除融资费、管理费后,所剩金额向乙方实际支付后,应收账款转让价视为支付完毕。

上款所称融资费、管理费和其他实际发生费用为乙方应承担之费用,甲方扣除上述款项视为乙方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甲方向乙方发放的收购款仍应视为包含上述相关费用。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三条 费用与费率

(一)融资费率为: ,计费从收购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至逐笔应收账款国内保理期间届满日止;融资费由甲方按实际已发生的费用

□在收购款发放日一次性支付 □按月支付 □按季支付

□ 向乙方收取;

(二)管理费的费率:为所转让应收账款金额的 %;

(三)逾期支付违约金以收购款为本金,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按每笔国内再保理业务逾期实际发生天数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第四条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登记

乙方向甲方申请叙做《授信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具体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应向甲方提交下列所规定的单据:

(一)《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

(二)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的证明资料

(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正本;

(四)商务合同的真实复印件、商业发票;

(五)商务合约规定提交的其他商业单据(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单据等);

(六)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单据及文件。

甲方审核前述单据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须配合甲方对相应的应收账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要求,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

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事宜。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即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日。

第六条 收购款的发放

(一)发放收购款先决条件:

1.乙方申请再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各方之间无违约事件和/或争议和/或纠纷发生或正在持续;

2.《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已经乙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3.乙方已将商务合同、商业发票正本等交易凭证交甲方收执;

4.乙方已将由乙方发出并由商务合同买方签收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或发票复印件或发票清单交甲方收执

5.下列材料的真实性已经甲方初步确认:

乙方《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乙方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成立批准证书、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等;乙方经会计事务所审核的上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等;乙方关于所涉及交易真实性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等);甲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前述材料范围或数量可以根据甲方要求增加或减少,惟以甲方要求为准。

上述放款先决条件为乙方的义务,是否完全具备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二)本协议收购款发放日在乙方提交《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并办妥转让手续,经甲方审批后确定,收购款项入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为: 。

第七条

再保理期间

国内再保理的保理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国内再保理协议项下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最迟应清偿的届至日,且不得超过商业保理公司对于该笔应收账款的付款期。保理期间的届至日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1)以商务合同中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期加宽限期确定;(2)若商务合同无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期,而是约定付款条件,则再保理期间的届至日以经乙方承诺并经甲方认可的截止日为准。具体保理期间届至日以每笔应收账款对应的《国内保理业务转账凭证》中 “偿还日期”记载的日期为准。

宽限期:即应收账款受让方对于应收账款付款期后所能容许的付款延迟期间,若商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宽限期,则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若商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宽限期间,则宽限期为商务合同确定的每一笔应收账款到期日后最长不超过45天。”

第八条 应收账款的归还

(一)甲方指定应收账款回收专户,户名: ,账号为: 。

(二)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应收账款回收账户为甲方委托乙方回收甲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的专用账户。

第九条 回购

(一)乙方应对甲方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二)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国内再保理回购通知书》,要求乙方立即回购全部未偿付的应收账款余额及相应逾期支付违约金及费用,或依法对乙方进行追索。

1.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发生贸易争议,或乙方所提供的商务合同及其他资料存在虚假情况;

2.因商务合同买方本身财务状况变化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甲方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到期未及时足额收回;

3.商务合同买方已将应收账款金额支付给乙方,但乙方未全额转付给甲方; 4.乙方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国内再保理回购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向甲方回购商务合同买方未付应收账款,

回购金额计算方式为:甲方收购款+收购款逾期支付违约金+甲方所实际发生的所有管理及追索费用;回购金额以《国内再保理回购通知书》载明的为准,乙方放弃任何抗辩和异议。

第十条

追索

乙方应将回购款项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超过此期限而乙方仍未回购的,乙方授权甲方在其结算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

即使甲方未出具《国内再保理回购通知书》,甲方亦有权在再保理期间逾期而未足额受偿时直接对乙方行使追索权,即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扣收乙方有关存款、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向乙方进行追索(追索金额与乙应回购款项相同)。

乙方完成应收账款回购后,甲方将对商务合同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回至乙方。 本条规定并不影响甲方作为应账账款权利人向商务合同买方主张应收账款支付的权利。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与保证

(一)乙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二)及时向甲方提供本协议及甲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不存在任何对甲方的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对乙方及/或债务人及/或基础交易作出错误或不完整的判断的情形;

(三)向甲方转让约定的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买方收取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四)所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在转让给甲方后无权再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除甲方外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且将不会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且不会被甲方以外的任何当事人设定为信托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臵或作其他扣减等;

(五)对甲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六)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通知甲方;

(七)当甲方向商务合同买方行使追索权时,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一切足以证明债权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甲方作如下承诺与保证

(一)本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成立的合法金融机构;

(二)依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融资额;

(三)在各方不存在违约且无任何危害甲方经济利益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宣布提前到期;

(四)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贸易资料及其他材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国内再保理业务有关的资料。

(二)享有与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权、再转让权、追索权、抗辩权以及对商务合同买方可能拒收或退回的货物的处分权等。

(三)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停止支付乙方尚未使用的收购款,并有权按协议约定要求乙方回购或行使追索权。

(四)甲方根据本协议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向乙方融资后,如果商务合同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或未及时足额支付,或者乙方收到商务合同买方付款未及时、足额转付给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行使追索权。

(五)在乙方对本协议构成任何违约时,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划收国内再保理回购款(含逾期支付违约金及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提取和使用收购款;

(二)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国内再保理费用;

(三)协助甲方办理本项业务所需的相关手续;

(四)当甲方向商务合同买方行使追索权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促使甲方受让债权的实现;

(五)向甲方提供如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1.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公司章程与合同、政府的有关企业成立、验资报告、贷款证等文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乙方董事会关于申请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决议及授权书等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等; 5.商务合同及商业发票等; 6.《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 7.《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 8.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乙方收到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九条发出的《国内再保理回购通知书》后,应当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无条件全额回购甲方已受让但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本金及相应产生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

(七)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处分其在本国内再保理协议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终止和变更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协议项下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额、国内再保理费用、逾期支付违约金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二者择一):

( ) 1.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其他补充约定

(一) ;

(二) ;

(三) 。

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有同等效力。副本若干份,由有关方留存。

第十九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由双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乙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有权签字人(签章): 有权签字人(签章):

第8篇:保理商业务的会计处理

保理商科目设置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1.“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某某”科目核算保理商实际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它已扣除了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以及融资利息费用等。

2.“其他应收款-有追索权保理-某某”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科目相对应 3.“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融资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科目与“应收利息”科目相对应。

4.“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坏账准备”科目相对应,核算保理商估计的即使向销售商追偿后仍会发生的坏账损失。

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1.“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科目核算扣除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金额后的应收账款余额。

2.“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科目核算收取的贸易融资利息和信用风险担保费用。

“利息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科目相对应。 3.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核算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

4.“坏账准备”科目核算预期无法从购货商处收回的款项,作为“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抵减项。

5.“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坏账准备”科目相对应。

账务处理案例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例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协议。2008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尚未收到,销售成本6 000元。甲丙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08年9月1日付款。甲公司于3月1日将发票副本交给乙银行,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丙公司的货款11 700元出售给乙银行,由乙银行保理,乙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500元,收取融资费(包括融资手续费)300元;在应收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乙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为234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销售成本120元。实际发生的货物退回由甲公司承担。银行3月1日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款项为10 666元(11 700-500-300-234)。 甲公司账务处理:

(1)3月1日,发生销售业务:借:应收账款11 7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6 000元;贷:库存商品6 000元。 (2)3月1日,出售债权,按以应收账款债权为质押取得短期借款处理,本金为乙银行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10 666元:借:银行存款10 666元;贷:短期借款10 666元。估计销售退回:借:其他应收款234元;贷:应收账款234元。支付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借:管理费用500元;贷:应收账款500元。

(3)按直线法摊销支付的融资费用,列支为财务费用,3~8月每月月末处理如下:借:财务费用50元;贷:应收账款50元。 (4)期间发生销售退回:借:主营业务收入2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贷:其他应收款234元。借:库存商品120元;贷:主营业务成本120元。

(5)9月1日,丙公司全额支付乙银行货款:借:短期借款10 666元;贷:应收账款10 666元。

乙银行账务处理:

(1)3月1日,受让甲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按质押贷款处理:借:贷款10 666元;贷:吸收存款或银行存款10 666元。

(2)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借:其他应收款500元;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00元。

(3)按直线法确认利息收入,即收取的融资费用,3~8月每月月末处理如下:借:应收利息50元;贷:利息收入50元。

(4)9月1日,到期全额收回货款:借:银行存款11 466元;贷:贷款10 666元,其他应收款500元,应收利息300元。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例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协议。2008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尚未收到,销售成本6 000元。甲丙双方约定,丙公司应于2008年9月1日付款。甲公司于3月1日将发票副本交给乙银行,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丙公司的货款11 700元出售给乙银行,由乙银行保理,乙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手续费及佣金500元,收取融资费(包括融资手续费)、信用风险担保费等600元;在应收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乙银行不得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为234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销售成本120元。实际发生的货物退回由甲公司承担。银行3月1日实际支付给甲公司的款项为10 366元(11 700-500-600-234)。 甲公司账务处理:

(1)3月1日,发生销售业务:借:应收账款11 7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6 000元;贷:库存商品6 000元。 (2)3月1日,出售债权,估计将会有234元销售退回(含销项税额),确认应收账款管理费用500元以及应支付的利息600元:借:银行存款10 366元,其他应收款234元,管理费用500元,应付利息600元;贷:应收账款11 700元。

(3)每月按直线法摊销应付利息,列支为财务费用:借:财务费用100元;贷:应付利息100元。

(4)期间发生销售退回:借:主营业务收入2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贷:其他应收款234元。借:库存商品120元;贷:主营业务成本120元。

(5)到期丙公司全额支付乙银行货款,甲公司不进行账务处理。 乙银行账务处理:

(1)3月1日,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及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借: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11 466元;贷:吸收存款或银行存款10 366元,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600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00元。

(2)按直线法确认利息收入,每月月末做如下处理:借: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100元;贷:利息收入100元。

(3)9月1日,到期全额收回应收丙公司货款:借:银行存款11 466元;贷: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11 466元。

三、中间业务(佣金收入)

四、委托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委托保理—某某”,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列为“流动负债”,一年以上列为“长期负债—其他负债”

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业务处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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