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业务

2022-07-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来料加工业务

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探讨

摘要:随着专业化生产的不断发展,委托加工业务越来越常见,介绍了什么是委托加工业务以及税法对该业务的具体规定,并通过案例计算探讨了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分为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和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出售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会计处理

文献标识码:A

1委托加工业务概述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细化,委托加工业务越来越常见。比如说当企业接到大的订单时,可能会由于设备和人力不足,无法自行完成订单任务,此时委托加工成为解决方案之一,最终,企业只需要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来应对订单。为了严格管理委托加工环节涉及的消费税,税法首先对什么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同时,《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以上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税收征管秩序。

2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途不同,会计处理也不同,下面分两种情况对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2.1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根据税法规定,受托方在代收代缴时,自己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看自己的价格,自己没有,则应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并且,对于委托方来说,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一次消费税,收回的物资连续生产加工成其他应税消费品后,将来销售时还要再缴纳消费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允许委托方抵扣委托加工环节的税费。那么会计处理上如何体现“抵扣”呢?若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例1:美达企业委托外单位将甲材料(非金银首饰)加工成乙材料(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甲材料的价款为10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消费税税率为20%,美达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了委托加工环节的加工费用、增值税、消费税。美达企业将加工完毕的乙材料验收入库,并准备将乙材料进一步加工成A产品(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后再销售。美达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并且受托方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分析该案例,由于受托方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则受托方在代收代缴消费税时,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乙材料组成计税价格为:(100+30)/(1-20%)=162.5(万元),美达企业应支付的消费税为:162.5×20%=32.5(万元),由于美达企业收回乙材料后准备用于继续加工成其他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将来可以抵扣。因此,委托方美达企业应该记以下三笔账:第一笔,发出甲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100万元;贷:原材料——甲材料100万元。第二笔,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借:委托加工物资3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2.5万元;贷:银行存款67.6万元。第三笔,收回乙材料时,借:原材料——乙材料130万元;贷:委托加工物资130万元。

若美达企业将乙材料进一步加工成A产品后以170万元出售,则美达企业在销售环节应缴纳消费税为:170×20%=34(万元),美达企业应做以下几笔账:第一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198.9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7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9万元。第二笔,确认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4万元。并注意结转A产品的成本。结合委托加工环节和生产销售环节,美达企业企业实际需缴纳消费税为:34-32.5=1.5(万元)。

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及财税〔2006〕3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有限制的。总的来说,对于酒类产品、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4项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成品油要分清油品。

2.2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出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7月13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发〔2012〕8号)。该文件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结合以上规定,委托加工业务收回后直接出售的,若售价高于计税价格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下面按售价是否高于计税价格分情况进行说明:

2.2.1若售价高于计税价格

沿用例1的数据,如果美达企业将委托加工后的乙材料以170万元的价格直接出售,美达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的会计处理与将乙材料用于继续加工的会计处理相同,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美达企业出售乙材料时应做以下几笔账:第一笔,确认销售材料的收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198.9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17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9万元。第二笔,结转出售材料的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130万元;贷:原材料——乙材料130万元。第三笔,销售环节仍需要缴纳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4(170×2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4万元。结合委托加工环节和生产销售环节,“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方余额为:34-32.5=1.5(万元),因此企业出售时实际应当缴纳1.5万元的消费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实务操作中,若委托方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以直接出售为目的,那么它的实际售价中起码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在上例中,乙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162.5万元包括直接材料100万元、加工费30万元和消费税32.5万元,美达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售乙材料的售价只有高于计税价格才可能实现合理的利润。因此,大部分情况下,直接出售委托加工物资时,其实际售价会高于组成计税价格。

2.2.2若售价不高于计税价格

为了便于比较分析,还是沿用例1的数据。若美达企业将委托加工后的乙材料以162.5万元的价格直接出售,售价不高于计税价格,所以销售环节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但其原支付的消费税也不得扣除。委托方美达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应做以下几笔账:第一笔,发出甲材料,借:委托加工物资100万元;贷:原材料——甲材料100万元。第二笔,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此时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62.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贷:银行存款67.6万元。第三笔,收回乙材料,并准备以不高于计税价格的售价销售,借:原材料——乙材料162.5万元;贷:委托加工物资162.5万元。而美达企业出售乙材料时的会计处理为: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190.125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162.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625万元。结转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162.5万元;贷:原材料——乙材料162.5万元。

3总结

综上所述,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首先取决于该业务是否是税法认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其次要分清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是直接出售还是进一步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再出售,新规定还要求判断直接出售的售价是否高于计税价格。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1)[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2]张庆考.新税法下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3,(4)上旬刊.

作者:谢芬芬

第2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分析

摘 要: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的会计处理,在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加工收回验收入库等环节大致相同,相关分析较少涉及收回消费品后续业务会计核算。本文依据最新税法规定,分别阐述了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完整会计核算要求,以期对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的税法规定

委托加工业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若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提供,或者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以及受托方将自己购进的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这三种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的取得方式都不符合税法对委托加工业务的界定,这种方式加工的产品所有权归属于受托方,而不是委托方,受托方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进行涉税处理。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行为中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在与委托方办理交货结算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当然受托方为个体户的除外,由于其税务管理水平有限,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提回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后,如果委托方的出售价格不超过受托方当初的计税价格,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再次销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的再次出售价格如果高于当初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委托方需按照规定就加价部分的补缴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对已纳税款进行抵扣。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1.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

委托方将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再加工而是直接出售(不加价),即出售价格等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时使用的计税价格,因为无须再缴纳消费税,不必作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例1: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100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5100元,同时A厂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卷烟厂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发出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0 贷:原材料100000

②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③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额=(100000+30000)÷(1-30%)×30%=55714(元),借:委托加工物资55714 贷:银行存款55714

④委托加工烟丝入库时,借:产成品185714 贷:委托加工物资185714

(2)收回后用于加价出售的

如果委托方在受托方计税价格基础上加价出售,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代扣税金——代扣消费税”账户,待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照销售量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相关会计分录同下。

(3)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代扣税金——代扣消费税”账户,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照生产领用量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

例2:延续例1资料,假定委托加工收回后的烟丝,尚需进一步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5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额3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额24000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发出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0 贷:原材料100000

②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③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额=(100000+ 30000)÷(1-30%)×30%=55714(元) 借:代扣税金——代扣消费税55714 贷:银行存款55714

④委托加工烟丝入库时,借:产成品13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30000

⑤取得卷烟销售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2375 贷:主营业务收入87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875

⑥计提消费税时,应纳消费税额=150×5+87500×56%=4975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9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9750

⑦抵扣消费税时,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3000+55714-24000=34714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4714 贷:代扣税金——代扣消费税34714

⑧当月实际上缴消费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036 贷:银行存款15036

2.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例3:延续例1资料,同时A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支付职工薪酬、发生制造费用共计20000元,A厂的会计分录如下:

(1)受托方收到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A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发生加工成本,借:生产成本20000贷:原材料——辅助材料20000,或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3)完工入库时: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20000贷:生产成本20000

(4)交货时:

①收取加工费时,借:应收账款或者银行存款90814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应交消费税55714

②同时,结转库存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20000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20000

③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予以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A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5)实际代缴消费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5714贷:银行存款55714

三、总结

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的会计处理,在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加工收回验收入库等环节大致相同,相关分析较少涉及收回消费品后续业务会计核算。本文依据最新税法规定,分别阐述了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完整会计处理,以期对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孔亚平.委托加工后续业务消费税之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5,10:37-39.

[2]王树锋,陈禹如.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的核算[J].财会月刊,2015,19:34-37.

[3]刘志国.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3,03:47-48.

作者:秦丽

第3篇:论生产加工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核算

【摘要】为使我国生产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上的竞争力,税法规定对出口商品的退税政策。本文通过简述出口商品退税的内涵,分析生产加工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总结生产加工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生产加工出口退税会计核算

一、出口商品“免、抵、退”的涵义

生产加工企业是有独立核算资格,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生产加工企业具有生产和加工的能力,对企业自行生产的商品和货物进行销售。生产加工企业的货物还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产品性质相同的产品或配套产品,以及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在进行出口交易时要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完成出口退税后的商品在出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零,企业在期末对本期应缴增值税和应退税款进行抵顶。不含增值税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优势,是税法对于生产加工企业的优惠。出口退税是国际市场上比较公平的竞争方式,是受各国公认并且鼓励的税收措施。生产加工企业对自产商品进行出口退税后要完成商品货物的免抵退税账务处理。对于出口的资产货物,若退税额可以抵顶境内销售货物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剩余部分可以予以退税;若不足以抵顶境内销售货物的应纳税额,企业要按照差额缴纳税款。

二、生产加工企业出口退税会计处理

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一般的贸易往来,要根据出口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换算成人民币,完成会计分录。借方记应收外汇账款或银行存款等账户;贷方记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分别计入发生金额。由于实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所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0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从2013年起,对按13%征税的干燥或脱水大蒜退税率为5%,按17%征税的干燥或脱水大蒜退税率为15%,按17%征税的用醋或醋酸腌制的大蒜头、大蒜瓣退税率由5%提高到15%。同时对2012年度大蒜制品出口予以补退税。大蒜制品恢复退税对于促进地方大蒜产业健康发展、扩大大蒜产品出口、促进大蒜产业转型升级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案例分析:

某一主营业务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大型出口公司,为一般增值税纳税单位。该企业以加工和生产蒜制品为主要业务。以本地市场大蒜作为原材料,加工后产品出口,向本地农产品企业购买大蒜原材料再加工成蒜制品(主要是脱水大蒜)以出口销售。该农业公司在申报期前已经向主管国税局申报。该农业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7% ,出口退税率为15%。

2014年1月共销售5吨货物,其中4吨出口,出口离岸价为3000美元/吨,货款未收到,美元记账汇率为6.1。内销量为1吨,内销金额1.5万元,销项税额0.255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等辅助材料4万元,进项税额合计0.68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对于这类业务,会计处理如下表所示:

其中计算过程为:

免税出口销售额=3000美元/吨×6.1×4/10000=7.32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7.32×(17%-15%)=0.1464万元

本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0.255-(0.68- 0.1464)=-0.278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32×15%-0.2786=0.8194万元

三、生产加工企业退税策略

(一)准销项、保进项

生产加工企业要积极核对销售业务和购货工作,应当将尽快开具销项发票,财务人员应对出口方面的增值税要求有深入了解,应通过正规渠道购进企业的原材料,保证购进的原材料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应认真核对,及时认证,之后应及时抵扣,以及时准确地核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和备抵税额。企业应按时如数缴税,获取税务机关的信任,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

(二)建立基础信息系统

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完整规范的基础信息系统,完善企业出口退税信息化处理。可以引入行业普遍使用的通用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进行针对于本企业的个性化处理。信息系统的建立要遵照国家对生产加工企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财务会计相关设置都能符合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给信息系统设定科学的岗位流程,为企业的人员分配岗位。每一项实际业务的发生都要在信息系统中反应,并完全体现出整个流程的所有环节。完善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设置,实名制登记,信息系统的岗位设置要与实际一致。为每个人员设定专门的用户名和密码,防止岗位的混用、滥用。对于涉及加计扣除的业务,要在流程上进行严格的限制,保证符合加计扣除要求才允许通过。对于涉税业务,要经过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批通过。信息系统要有专人管理,管理该系统的人员不能够参与企业其他重大事项,防止职务之间界限不明晰而造成的滥用职权。

(三)加强沟通

生产加工企业要加强与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生产加工企业对货物在进项、销项税额的计算和抵扣上,要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的指导,不能单单通过经验来判断。生产加工企业要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减少内部运营成本。尽量消除因商品出口退税而造成的资金挤占和对资金周转的影响。加强对出口退税各环节流程的监督,压缩各环节的办结时限和成本投入,创造出更为顺畅的退税方法。生产加工企业在拓展海外业务之前,应对出口国的反倾销政策有较为具体的了解,确保出口的顺利。针对各国政策来制定相应的出口方案,减少商品出口的问题率。在拓展海外业务的同时,也要积极发展国内的代理出口业务,取得更多的出口经营权。

(四)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税务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中常常面对的问题,而且,我国的税收政策在增值税的免抵退税上也有诸多规定。每个高新技术企业都要加强自身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有企业的领导者开始,让防范风险的意识深入人心。在企业内部要定期召开风险防控会议,挖掘企业目前存在的风险点,做到风险防范工作的前移。通过对风险的整体预知,在日常工作上要做到谨慎、严格,尽量减少失误。企业要加强对税务风险防范工作的宣传和普及,使防范工作成为常态化工作。

(五)提高大蒜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

我国目前出口的大蒜,基本上都是初级产品,附加值较低,利润大部分被国外经销商拿走了,所有我国的大蒜出口企业必须改变经营策略,大力发展大蒜高、精、深产业,做大做强大蒜深加工项目,多上一些大蒜素、大蒜油、大蒜制药等工程,提高出口竞争力和产品优势。这就要求企业采取自力更生和走出去、引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多与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姻,多与国外知名企业合作,多发展符合当地实际和具有潜力的深加工项目。

参考文献

[1]黎显扬.增值税出口退税三种形式的财务处理[J].财务会计.2015年1月.

[2]钟红霞.新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影响及其对策[J].国际商务研究.2012年3月.

[3]季勇.我国出口退税相关问题研究[D].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作者:杜岩芷

第4篇:怎样办理来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应自取得《海关来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持下列资料到进出口处申请出具《来料加工贸

易免税证明》:

(1)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复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4)工缴费普通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于外贸企业)

(5)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原件)

(6)出口销售发票(原件)

(7)海关结案通知书(复印件)

(8)来料加工核销台帐(原件)

三、来料加工的核销提供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

5、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首次核销时提供)

注意:

1、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由外汇局进行合同登记;

2、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3、按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来料加工是不能退税的.给海关的保证金是按进口金额乘以一个比例来收的

来料加工是不可以退税的. 进料加工退的税实际上是内销或者用了国内购料的补税或者进项税部分 应该是说你加工以后产生了新的附加值,你的产品再出口时,按照价值和退税率不是就计算退税了吗,你的那些计入了成本的,当然也就计入了产品。所以也就得到了一定的退税。

来料加工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方式,一般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原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加工费。规定,无论外商与企业或外贸与企业采取何种结算方式,一律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具体操作办法: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方式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出口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按照下列的规定计算退税:

.进料加工企业退税

(1)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按照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税额在退税额中抵扣。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退税的公式: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当期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2)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时,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

①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的

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税率

②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其余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和公式参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退税办法。

——加工贸易企业自合同期满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申请核销。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海关申请核销,海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追缴有关货物的税款、罚款,停止批准保税等。

——出口加工区企业未设保税期限,但每半年应向海关申请核销一次。即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向海关报核本企业半年的所有保税货物的进、出 、存情况。

第5篇:请教来料加工业务的全流程

请教来料加工业务的全流程(从获取资格到税务处理完成)

一、基本概念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记入成本。◆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返销出口收汇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或按比例免税,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主要有以下一些特征:

1、自进原料-加工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自定生产-加工企业进口料件后自己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自定销售-加工企业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自负盈亏-加工企业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加工企业承担。

二、保税料件仓库管理

1、实物管理

◆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不能串料领用;

◆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仓库存储;

◆ 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不同储位列管;

◆ 保税料件之入库单、领料单、缴库单、出库单等应当对保税品、手册号等作出标示。

*保税料件(含原料、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半成品、成品等)

2、仓库帐簿管理

◆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应当分不同仓库账册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不能串料登记帐簿核算;◆ 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手册号、料件品号别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

◆ 保税材料不能先出后进;

◆ 加工贸易手册间不能串换。

三、来料加工会计处理

1、科目设置

◆ 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 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存货抵减类科目,也可采其它名称

◆ 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 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 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 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 主营业务成本 --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2、会计核算

◆ 进口免税料件时

DR:原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CR: 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

◆ 领用保税料件时

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CR:直接材料--来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 核算直接人工时

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CR:应付工资

◆ 核算制造费用时

D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CR:制造费用—XX费用

◆结转产成品时

D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CR: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生产成本--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 结转销售成本

DR:主营业务成本 --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CR:产成品--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 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DR:待转来料加工料件款

CR:主营业务成本 --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确认工缴费收入

DR:应收帐款

CR: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四、来料加工税务处理

1、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规定

(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设备,海关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③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予退税,计入生产成本。

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X (当期免税销售额÷当期销售总额)

会计分录:

DR:主营业务成本

CR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来料加工业务的涉税单证及其管理

(1)生产企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生产企业自海关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依据《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填制《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并及时报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

(2)取得税务机关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货物复出口并做销售,申请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时,必须提供相关《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生产企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

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期限内,并取得相关《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实际已出口货物,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

(4) 取得税务机关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此时,《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来料加工贸易业务涉税手续才全部完成。

五、进料加工会计处理

1、科目设置

◆ 原材料—进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 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 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 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 产成品--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 主营业务成本 --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2、会计核算

◆购入免税料件时

DR:原材料—进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CR: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

◆ 领用保税料件时

DR: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CR:直接材料--进料加工—手册号—XX料件

◆ 核算直接人工时

DR: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CR:应付工资

◆ 核算制造费用时

DR: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CR:制造费用—XX费用

◆结转产成品时

DR:产成品--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CR: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材料

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直接人工

生产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制造费用

◆外销确认收入

DR:应收帐款

CR: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 结转销售成本

DR: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CR:产成品--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

◆每月免税申报时

DR: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征退税差

CR: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税务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DR: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手册号-XX成品(红字)

CR: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收到税务机关《免抵退税通知书》时,依据应退税额、留抵税额:

DR:应收出口退税,依据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CR: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成交方式为CIF时,应当先按照出口专用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收到运保佣单据时,冲减收入、成本CR:主营业务收入—出口(红字)

CR: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

DR:主营业务成本--出口(红字)

CR: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六、进料加工税务处理

1、进料加工贸易业务的税收管理方式

对于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税进口料件的处理,主要有“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管理方法。“购进法”是在实行人工审核的条件下,为减少作业量而实施的一种简易管理方法;“实耗法”则是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税进口料件进行及时处理,目前,大多数地区采用的是“实耗法”,故本文结合“实耗法”阐述相关涉税手续。

2、 进料加工业务的涉税单证及其管理

(1) 取得《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时的涉税手续

生产企业自海关取得《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并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合同约定的进、出口总值,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X100%

(2)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料件进口时的涉税手续

生产企业就当期《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的进口料件,根据进口报关单,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

(3) 退税申报时的涉税手续

生产企业根据填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就进料加工复出口部分,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4) 取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其它资料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 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生产企业在取得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根据取得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6) 取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的当月,应如实反映免税进口料件的剩余边角料金额等减少进出口金额的信息,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册免税核销手续,税务机关审核后,计算确定“实际分配率”,对已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进口料件不得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进行调整,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次月,生产企业应根据取得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它手册料件金额-其它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总值+结转至其它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它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之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

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应退税额的计算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八、免抵退税额会计科目设置

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

◆进项税额:核算准予抵扣的增值税

◆已交税金:核算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对应科目“银行存款”

◆减免税金:核算直接减免增值税,对应科目“补贴收入”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核算免抵税额,对应科目“出口退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月末应交未交增值税, 对应科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方

◆销项税额:核算销售货物(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出口退税:核算免抵退税额,对应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收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核算不予抵扣之进项税额,对应科目“主营业务成本”

◆转出多交增值税:核算月末止多交的增值税,对应科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核算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对应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银行存款”

3、特别提醒

●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收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但是,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否则,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第6篇:机械加工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重庆惠正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周贤斌身份证号码: 重庆惠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周贤斌(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乙方愿意追随甲方以谋求发展,依据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特制定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提供给乙方一个不计费用的办公地点(本公司的一张办公桌和通讯设备)供其使用,同时还提供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给乙方;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开展业务工作,不受考勤时间的约束,自行安排办公时间。

第二条:乙方自行解决交通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三条:甲方应乙方要求,可随时安排并配合乙方开拓业务;乙方在洽案需要的情况下,甲方可提供会议室供乙方使用。

第四条:乙方的所有客户在终止合作协议后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占为己有。

第五条:甲乙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包括:铸造,冲压,机械加工。

第六条:甲乙双方合作的业务提成范围依据所述的第五条,其业务提成为方式为:甲方按乙方协定确认的产品加工费的单价计算收取;产品加工费的差价多余部分,由甲方每次按乙方签定的合同价款扣税后核算支付结清;结算付款方式为:以客户资金到达甲方指定的帐户之日起,在7日内给乙方结算一次,每次结算按实际到帐金额结清。

第七条:甲方应按乙方委托签定的产品加工合同要求组织生产;其产品质量的检测与验收,乙方按委托加工产品合同的约定来检测并验收产品。如甲方加工的产品与乙方委托加工合同技术不符合,由此造成的产品质量,交货时间,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

第八条: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公司的形象,不得有损坏甲方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九条:甲方提供给乙方业务代理合同,乙方接受甲方领取合同时的备案登记。乙方携带合同的有效时间为10个工作日,此合同须按时返回,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条:违约责任:甲方在支付乙方的业务提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费用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支付完为止。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5年,在合作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作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再达成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首先是双方协商解决;其次是协商不成之后,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商议;本协议共壹页,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第7篇: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流程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随附《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申清备案的,可递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4、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递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5、《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6、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7、《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企业选择在备案环节申报单耗时提供)。 工作流程:

1、备案进口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对于A、B类企业),且不涉及风险担保金的手册;

经办人初审→关员复核→核发手册

2、备案进口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对于A, B类企业); 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核发手册

3、备案进口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首次备案、海关立案或整改期间的;单耗在报核前申报的;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关长审批→核发手册

4、AA类企业备案合同一律免设银行台帐;A,B类企业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设银行台帐;C类企业一律设全额实转银行台帐(前提是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

5、风险担保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变更申请表》;

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工作流程:

1、不需要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

经办人初审→复核→核发手册

2、需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

经办人初审→复核→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登记银行回执→核发手册

3、风险担保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

一、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延期申请表》;

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填写《合同延期申请表》→预录入“延期申请”→海关审核→签发《银行保证金合帐变更联系单》→企业将《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送交银行→企业将银行回执交海关→核发延期后的《登记手册》。

风险保证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四、外发加工申请办理

一、递交单证

1、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2、双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生产能力证明

3、海关按照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申请→预录入H2000外发加工系统→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打印外发加工清单

说明:

1、外发加工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2、保税料件外发加工产生的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必须全部运回本企业。特殊情况经企业申请,海关审核同意,上述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三、外发加工收发货录入

说明:

外发加工原料入库、出库必须执行严格的海关审批制度,出库、入库必须预录入H2000外发加工系统,经系统审批通过后表示入库或出库完成。

五、深加工结转计划报备

一、转出、转入企业通过预录入系统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时,无需向海关递交纸质《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一)结转货物需填报数量和计量单位;

(二)结转货物的商品编码前8位应保持一致;

(三)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份转出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下同)和一份转入手册;

(四)《申请表》有效期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如出现结转货物商品编码前8位不一致时,转出、转入企业应积极协调解决。若转出、转入企业无法协调,应及时反馈各自主管海关,由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按规定协调解决。

一、递交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锐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1、企业申请→预录入H2000外发加工系统→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允许企业在H2000深加工结转系统中发送申请表→转入企业在获得转出企业递交的相关资料(包括申请表扫描件,合同,发票,箱单)在当地海关H2000深加工结转系统中进入转入的预录入,并向当地海关审批→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三、深加工结转收货:

1、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或收货后10天内通过预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

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或《退货单》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天。

2、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但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

六、加工贸易手册内销审批及报关所需资料

加工贸易内销征税

一、递交单证

1、经营单位填写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

2、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3、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提供相应许可证件;

4、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5、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内销申请报告)。

二、工作流程

企业申请→海关审核→出具《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通关科预归类审价→报关行预录入→海关审单→海关接单并开具专用缴款书→经营单位凭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经营单位将经银行盖章的专用激款书第一联复印,交海关留存

三、工作时限

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所需资料

一、递交单证

1、经营企业填制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2、进出口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3、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正本);

4、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5、《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企业选择在报核环节申报单耗时提供);

6、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报核→经办人签收手册→审核核销结案→签发《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签收《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并送交银行→企业将银行回执送交海关→经办人出具《结案通知书》。

三、工作时限

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出台帐核销联系单。

说明;

1、手册在合同有效期到期后一个月内必须向海关申请报核;

2、《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中须详细填写实际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名称、数量、各种进口料件用于生产各项出口成品的实际单耗,进口总值以及余料、边角料、废料等情况;

3、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深加工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结。(报核后也可以补税)。

相关所需制作的单证资料见附件~

第8篇:加工贸易保税业务全解

加工贸易保税业务全解 加工贸易保税业务介绍

题 纲

一、 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及发展历程

二、 加工贸易的作业流程

三、 加工贸易报关及常见问题解决

一、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

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

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ver the processing trade)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经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口的料、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监管、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监管和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统称。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解除监管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其转让、出售、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Materials)

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主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还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贸易形式。

进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Imported Materials)

是指由我国有关经营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的主要监管方式

(1)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方式

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有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工厂、车间、或经营单位本身拥有专门储存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仓库,建有专用账册、专人管理制度、并具备海关监管的其他条件,海关可以批准建立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或备料加工保税仓库。其料件进口时先予以全额保税,加工后以实际出口部分所耗加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自然予以征税。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按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的要求办理。

进料加工的主要监管方式

(2)对口合同方式

我方与外商分别签订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价款,加工成成品出口时再收取成品价款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和征税手续。 进料加工的主要监管方式

(3)定额征税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及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实际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或少于已征比例,经海关审核无讹后,分别予以补税或退税。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 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历程

中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发展加工贸易业务,当时为区别于一般贸易方式,称之为灵活贸易或新型贸易监管.其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78-1987年为加工贸易的低速发展时期,特点是加工方式以简单的、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装配业务为主;加工地区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地区;贸易方式以来料加工为主体; 1988-1995年,为加工贸易快速发展时期,特点是加工地区向其他沿海省市和内地扩散,加工企业遍布各地;进料加工成为加工贸易的主体;加工方式逐步向资本、技术炔型过渡,形成与大量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装配并存的格局,同时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走私违法的活动也十分严重;

1995年以来,加工贸易持续高速增长,1996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在进出口总额中第1次超过50%,达到1466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商品总值的51%; 1998年为53.4%,2000年为48.5%,2002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更是创纪录地达到了3022亿美元,已经连续多年占据了我国外贸的半壁河山,成为我国对外经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 加工贸易的作业流程

加工贸易业务操作分四步:

第1步 对外合同的签订

第2步 加工贸易的备案与审批

第3步 报 关

第4步 手册核销

第1步 对外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签订,是加工贸易的第一步,没合同的签订就没有后续其他工作的进行,签订合同的主体一般是我国的经营单位/外贸企业与外商。

签订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来料加工:

(1)外商提供料件、设备,和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2)进口料件、设备,和我方加工成品的交货日期、进出境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等; (3)加工成品的用料定额、损耗率及工缴费的标准; (4)合同的有效期和违约、撤约、索赔、仲裁的办法;

(5)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料件。 签订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进料加工:

(1)进口料件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期限。 (2)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还须写明出口成品所用料件的单耗和总耗。

(3)双方签订进料加工合同后,应送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公司及其授权的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进出口总公司、局级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进料加工批准书》,凭以办理海关加工合同进口料件备案手续。 第2步 加工贸易的备案与审批

加工贸易的备案和审批是经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单证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的过程。 需提供单据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审批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5)必要的其他单证

合同审批作业流程

预审—预录入—初审—业务报批—复审—打印银行台帐取系单—银行建帐—登记银行通知单—打印合同清单—登记盖章—核发手册 预审

(1)对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资格审核(企业是否在海关备案、经营范围、有无被海关立案调查的走私违规行为等);

(2)审核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

(3)审核企业填报的贸易方式、商品编码、征免性质、品名规格、计量单位等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4)审核企业备案的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商品,单耗是否合理;

(5)审核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

(6)对初次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提出验厂建议。

对审核无误的合同,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同意录入”章,企业凭此录入。 不予受理备案手续的几种情况

(1)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加工产品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3)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的; (6)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单耗超过国家规定的单耗标准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备案的其他情形。 预录入

经营企业将预审通过的相关信息转预录入公司进行录入,并且打印出“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 初审

企业将录入公司打印出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和经预审审核的各项单证交初审,初审人员除审核预审环节各项内容外,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初审人员如遇计算机自动提示该企业有超期未核销合同的,应向企业讲明情况,不接受初审,并督促企业核销,退还有关单证。

初审人员应对计算机提示的该企业未核销合同份数、金额情况进行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初审人员将企业提供的书面单证与录入公司录入的电子数据进行逐项核对,如有错误,退企业进行修改。

审核企业所报各项内容计算机录入是否正确。

审核企业所报耗料是否符合总署和本关区制定的耗料标准。 对需验厂的提出验厂建议,报科长审批;

上述审核无误后,加盖作业章,在初审位置签名,转复审; 业务报批

初审人员按报批制度规定履行业务报批手续,做好相关登记。 复审

复审人员对经初审后的书面单证及计算机备案电子数据再次进行综合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核以下有关内容:

审核需验厂的加工贸易合同有无验厂记录; 审核履行三级或四级报批的合同有无业务报批;

转科长复核,确认无误后过机签字,通过程序复审,并给出手册编号。 开出《台账联系单》交企业办理台账手续。 银行建账

经营企业依据《台账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所在地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账,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和经营单位的申请,审核后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设立保证金台账,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凭此向主管海关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核销手册。

登记银行通知单

主管地海关对银行通知单进行登记作业。

核发手册

复审后企业将打印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第一联订于手册,将批准证书、合同、核销保证书订于手册粘贴栏内;

企业将《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第二联、预录入呈报表、加工贸易备案申请表、经贸部门批准书、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合同、核销保证书、开设台账联系单和银行台账开设通知单及其他单据一并装订交予海关经办人员;

海关经办人员对手册加盖骑缝章和免税章,批注免税意见加贴防伪标签并登记后,交予企业经办人员,企业经办人员签收; 第3步 报 关

报关过程主要有进口料件的报关和出口成品的报关(略,在后面重点讲解)

第4步《登记手册》的核销

加工贸易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从属海关后续管理范围,是海关后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关监管工作的一种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加工贸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核销是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脱离了核销,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就是一句空话。 手册核销过程

企业报核—海关受理—海关核销—合同结案

企业报核

报核行为是加工贸易企业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企业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因此,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加工贸易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所有报核单证、资料和数据将作为海关核销的重要依据,如果报核不实,则将成为海关处罚的证据。 报核的期限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报核所需单证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b)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c)《核销申请表》

(d)海关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海关受理报核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报核的单证、资料和数据等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报核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核销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进口、出口、单耗、剩余等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成立,纸质单证数据与海关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各种相关单证之间是否相与印证等。 海关核销

核销是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手段、依据海关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证、资料或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予以分析判断。经过分析,对履行正常的合同在完结相关程序后可通过核销;对有疑问或者有问题的,还需要经过核实的合同,予以进一步核查直至下厂核销。 具体审核的内容 (a)审核报核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b)进出口报关单是否按类别分时间整理,份数是否准确,海关印章是否齐全; (c)《加工贸易手册》各类别登记与进出口报关单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d)《核销申请表》是否按海关规定填写,企业是否加盖公章,是否填写联系人与电话; (e)内销、放弃、销毁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核销方式 有两种方式:

单证核销

下厂核销 单证核销

是指海关核销人员经过风险分析,对风险值较低或无风险、企业管理类别和管理水平较高,报核单证齐全、有效,各项数据符合有关标准或海关掌握情况相吻合,无走私或违规嫌疑,可以在海关办公场所核对、审核企业报核资料,办结核销结案手续,必要时通过电话联系,约见面谈或携带实物来关处置等方式解决疑问和完结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 下厂核销

是指海关核销人员经过风险分析,对风险值较高、企业类别和管理水平较低,报核数据不符合有关标准或与海关掌握情况不相吻合,有走私或违规嫌疑,有重要问题需要核实,而对加工企业实地采取查帐、查库、查实物等手段进行的核销方式。

合同结案归档

合同结案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保税料件加工复出口行为和海关核销结果的确认,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核销程序的结束。结案后,有关合同备案底档和核销单证、资料等装订后转由档案部门按规定保存。

已通过海关核销结案的,海关核销部门可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结案时限

海关受理加工贸易合同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工作,特殊情况需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加工贸易报关及常见问题解决 报关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接单—审单—制作草单—预录入—核对—发送电子数据—装订—海关现场审报—后续工作

料件进口报关

应向海关提供单证(一般情况):

(1)填好的《进口报关单》(来料加工为浅绿色,进料加工为浅粉色) (2)填好的《登记手册》 (3)提(运)单

(4)装箱清单(装箱单) (5)发票 (6)代理报关委托书

(7)入境货物通关单(仅限法检货物)等

加工成品出口报关

应向海关提供单证(一般情况):

(1)填好的《出口报关单》(来料加工为浅绿色,进料加工为浅粉色) (2)填好的《登记手册》 (3)场站收据

(4)装箱清单(装箱单) (5)发票

(6)代理报关委托书

(7)出境货物通关单(仅限法检货物) (8)核销单等

1、审核单据时的注意事项

1、贸易方式的确认:来料或进料; 2、报关单的确认:来料或进料; 3、手册项号的确认; 4、是否需做检;

5、来料加工加工费用确认; 6、余量的确认;

7、手册有效期的确认; 8、进口或出口口岸的确认 2、核对时的注意事项

1、手册所自动调出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客户提供的一致(如:经营单位、贸易方式等);

2、所录入单据中的品番或规格型号是否与单据一致;

3、单价是否与手册一致;

3、手册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1、要按照表格所列的要求将报关单的内容对号入座填写。填写的内容依次为:报关日期,船名航次提单号,项号(填写手册的序号),品名(货物的中文品名),单位(填写品名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或参见手册备案表对应项号栏所列的单位),数量,总价,在海关签章栏填写报关单后九位。

2、填写手册时,注意核对报关单的备案号是否与手册的备案号吻合。

3、出现多个品名时,可以将品名,单位,数量这三栏连在一起用,先登记完一个品名的备案号,数量,单位后再登记下一个品名的备案号,数量,单位,依次这样登记下去。

4、注意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填写在正确的手册位置中。

5、当出现手册登记的格子用完,需增页时,应向相关人员询问。 4、手册超量的解决

与客户联络更改手册并询问项号 与客户联络更改项号 与客户联络更改贸易方式 5、手册无信息的解决

1、联络客户更改手册

2、向客户询问手册信息的何时能够上传。

3、与客户联络更改贸易方式 6、手册超期未核的解决 1、与客户联络改用新的手册

2、向客户询问手册信息的何时能够上传。

3、与客户联络更改贸易方式

7、几种特殊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代码简称 贸易方式代码全称

0265 来料料件复出

0300 来料料件退换

4400 来料成品退换

0664 进料料件复出

0700 进料料件退换

4600 进料成品退换

(1)料件复出 前提:已有料件进口 包括:

进料料件复出

来料料件复出 料件复出所需单据

1、发票

2、装箱单

3、料件复出的说明

4、料件复出的协议

5、加工贸易手册

6、原进口报关单(手册核销联)

7、核销单

8、通关单(仅限法检货物)

9、代理报关委托书等

料件复出制单时的注意事项

1、项号;

2、单价;

3、数量;

4、核销单的使用;

5、备注栏的特殊处理。 (2)料件退换 前提:已有料件进口

来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

来料加工料件退换

来料加工成品退换

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料件退换

进料成品退换 包括:进料料件退换和来料料件退换。 必须有出有进,出进对应。 料件退换(出口)所需单证

1、发票

2、装箱单

3、料件退换说明

4、料件退换协议

5、加工贸易手册

6、原进口报关单

7、核销单

8、通关单(仅限法检货物)

9、报关委托书等

料件退换(进口)所需单证

1、发票

2、装箱单

3、料件退换说明

4、料件退换协议

5、加工贸易手册

6、原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必为料件退换)

7、通关单(仅限法检货物)

8、报关委托书等 (3)成品退换 前提:已有成品出口

包括:进料成品退换和来料成品退换

必须有进有出,进出对应。 成品退换(进口)所需单据

1、发票

2、装箱单

3、成品退换说明

4、成品退换协议

5、加工贸易手册

6、原出口报关单(包括退税联、收汇联及手册核销联)

7、通关单(仅限法检货物)

8、报关委托书等

成品退换(出口)所需单据

1、发票

2、装箱单

3、成品退换说明

4、成品退换协议

5、加工贸易手册

6、原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必为成品退换)

7、通关单(仅限法检货物)

8、报关委托书等

第9篇: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办理流程

经营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首先要到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审核通过后,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果进口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无偿提供的专用设备,一并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如果在开展加工贸易过程中,合同内容因故发生变化或需要延期,须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或者《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变更批准证》;如果保税料件因故要求内销,须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最后,在出口核销后30天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核销备案。

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办事指南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指南 核销备案指南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地址:嘉宾路1号11308室市商务局加工贸易科 联系电话:5555981 ;E-mail:nnjgmy@126.com

1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的通知》(商贸字[2003]6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和《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的规定,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须如实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主管部门须实地勘察、据实审核,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

二、申报材料:

1、经营企业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2、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

6、税务登记证明;

7、外汇登记证明;

8、银行开户证明;

9、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10、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名称、数量、价值、用途、产能等);

11、保税料件加工生产为出口成品的流程说明或示意图;

12、上企业财务报表;

1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与所申报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须同时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

3、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申报程序(下载和填报网址: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

1、企业上网填报对应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下称《证明》);

2、双面打印已上报的《证明》,随带申报材料一起送主管部门审核;

3、主管部门派员实地勘察,核实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4、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网络反馈给企业;

5、企业双面打印4份审核通过的《证明》,并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送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四、申报说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五、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内

2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规定,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二、适用企业范围: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三、申报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

2、经营企业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3、《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4、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5、《保税货物预归类申请表》;

6、出口成品对应进口料件的单、损耗申报说明和计算方法;

7、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须同时提供:

(1)凡产品包括地图标识或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的,以及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的,须提交测绘部门或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2)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3)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4)开展生皮加工贸易业务的,须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

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申报说明:

1、合同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订立的出口数量要限制在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以内。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应视出口数量和加工企业实际生产消耗需要确定进口数量,进口料件必须全部经加工生产为出口制成品出口。

计算公式为:进口料件=出口制成品×单耗/(1-损耗率%)

3、来料加工合同需标明每一项出口制成品的加工费。 计算公式为:加工费总值=出口制成品总值-进口料件总值

4、加工贸易合同正本是企业到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审批或备案时的重要文件材料,应签订一式五份以上备用。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填报。

6、要求增值率大于10%:(进口料件总值/出口制成品总值)<0.9。

五、申报程序:

1、企业使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

2、递交申报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4、审核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六、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

4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383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主管部门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一并办理审批进口不作价设备。

二、适用企业范围:

进口加工贸易项下外商免费提供专用设备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使用计划报告(包含不作价设备的使用地点、功能用途、生产产品;使用企业保证产品出口比例70%以上,或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提前解除监管,需提供:

1、提前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

2、经营企业与不作价设备提供外商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3、提前解除监管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清单。

四、申报程序:

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时一并办理。

1、企业使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

2、递交申报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4、审核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

五、申报说明:

1、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

5 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2、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3、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4、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分别向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

六、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

6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规定,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后,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或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适用企业范围:

已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因故需办理变更或延期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详细陈述原合同执行情况、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及相应的变更项目清单;

3、涉及合同内容变更的须凭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延期)协议;

4、涉及备案数量减少的须凭《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涉及单耗、商品编码变更的须凭海关函告或相关证明。

四、申报程序:

1、企业使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

2、递交申报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4、审核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五、申报说明:

1、变更(延期)申请必须在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进行申报。

2、合同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六、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内。

7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和《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的规定,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保税料件因故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适用企业范围:

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

2、具备内销条件的相应证明;

3、《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和《进口料件内销清单》;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四、申报程序:

1、企业使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

2、递交申报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4、审核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五、申报说明:

(一)内销申请必须在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进行申报。

(二)内销商品如涉及配额、许可证、登记等特殊管理措施的,仍须按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审批。

(三)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8 (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能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6)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六、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

核销备案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须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

二、适用企业范围: 已出口核销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海关出具的核销通知单或核销结案通知书;

2、详细陈述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和核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申报程序:

1、企业使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

2、递交申报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五、申报说明:

对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并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六、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

上一篇:迎接冬奥从送我做起下一篇:最美乡村教师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