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托管外包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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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券商托管外包业务流程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第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保管客户资产;

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账户; 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 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 监督投资运作;

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 资产估值、净值复核和会计核算; 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保管资产托管业务档案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托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与证券公司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发现委托内容、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的,应当要求客户改正;客户未能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持续跟进客户的后续处理,督促客户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对托管资产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使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保持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标准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

(二) 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

(三)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客户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展证券公司托管基础功能,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十二) 起草背景

2012年5月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后,我会印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明确提出要拓展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创新托管体系,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服务地位。一段时间来,一批证券公司纷纷向我会提出,希望允许其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考虑到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户资产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为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起草了本规定。

二、基本内容

《试行规定》共24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审批要求

《试行规定》第5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同时规定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试行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并规定审核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资格条件

《试行规定》第6条规定,取得托管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三是,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四是,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托管范围

《试行规定》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托管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并在第2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四)托管职责

《试行规定》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责包括:保管托管资产;开立、管理资产账户;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投资运作;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进行估值和净值计算;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出具资产托管报告;法律、法规以及我会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安全

《试行规定》对保障客户资产安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第9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我会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二是,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每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保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三是,第1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四是,第1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资产。五是,第16条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六)监管安排

为加强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试行规定》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第4条明确由我会及派出机构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二是,第18条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我会指定的机构对该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比对,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三是,第

19、20条要求证券公司按我会要求履行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等信息报送义务,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四是,第

21、22条明确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并可依法对违规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1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验资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四)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六)部门业务规章制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八)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基金托管法定职责,并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

第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与本机构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对所托管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清算与交割,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结算协议或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割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公开募集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其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应当使用其他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2篇:基金托管外包业务-资管产品托管外包业务流程-私募托管外包业务.

投资顾问与华泰长城资产管理部合作流程 第一步:找准您的分类,对号入座 一对一 一对多 纯期货类 综合类 结构化 非结构化 资管产品 备注:其他三种 1. 3. 4. 5. 结构化:(举例:诚奇量化

6. 优先资金:低风险低收益的资金,一般能享受保本,部分情况能享受保收益 7. 劣后资金:高风险高收益的资金

8. 非结构化:也叫收益风险自担型,每单位的资金承受相同的风险、享受相同 的收益(举例:科乐

第二步:根据您的分类,填写以下《情况简表》 期货资管产品分类 类型 有无资金

是否需要对接优先资金 (仅限一对多结构化类型的填写 填写说明: “类型” :请根据您第一步得出的类型填写。 (如:您属于一对一综合类,则在上 表填写“一对一综合类”

“有无资金” :有资金请打“√” ,无资金请打“ ×” 。

期货公司四方(1-2周 3. 双通道托管户开户(1周 4. 签署合同,通知客户打款 (1周

5. 完成各项开户工作 (期货资管开户、证 券开户(2周 6. 开始运作

第3篇: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是什么,托管人如何委托外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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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是什么,托管人如何委托外包

私募基金是一种投资方式,那么赚钱肯定是其最重要的一环,可是很多基金管理人由于事务繁忙的原因,无法集中于私募基金上,于是人们就想到了托管外包业务。但是很多人不了解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是什么?托管人如何委托外包?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请大家往下阅读。

一、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是什么?

托管外包业务指证券公司为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包括产品设计、资产托管、运营外包、销售管理、投资交易、杠杆配置、研究资讯和流动性支持等一揽子服务。目的就是帮助基金管理人从行政事务和资金募集等问题中解放出来,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交易策略上。

二、私募基金托管人委托外包

1、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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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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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委托外包

《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此处,基金托管人的外包业务中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是指《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法定职责中的事项。

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是什么以及托管人如何委托外包已经有所了解,简单来说,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就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交易的一种行为。另外需要知道的是,为了保证其业务的进行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协议的签订是必不可少,小编在此建议大家,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仔细看好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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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是什么,托管人如何委托外包http://s.yingle.com/cm/308185.html) 公司经营.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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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淘宝网店托管/网店外包/网店托管/网店装修/

鸿达网商简介

鸿达网商是专业从事网店供货、网店C2C托管、商城B2B和B2C托管、商城网站建设、网货分销系统网站建设、电子商务运营方案解决等业务的综合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公司。

一:鸿达网商含义

鸿达网商的宗旨:诚信合作,用心服务,创造双赢!我们有专业的技术团队与推广研发人员,致力于淘宝第三方服务平台,打造高品质的淘宝店铺!是专门为网店店主和中小企业服务的网购专业服务平台。

二:鸿达网商核心业务

A:网店代开:顾名思义,我们可以辅助商家,快速,准确的将淘宝店铺启动!(包括集市店铺与天猫商城)

B:网店装修:通过鸿达网商强大且专业的设计团队,为客户打造个性专属的淘宝店铺,使店铺的风格独树一帜,从而大幅提升转化率,在淘宝卖的就是装修,这已经成为定理!

C:网店托管:公司承接个人、中、小企业淘宝C2C,B2C,B2B的网店建设以及网店托管。 通过我们专业的营销团队,跟市场总监,以及淘宝大学的讲师带队,可以给您的店铺快速,及时的定位方向,掌握发展节奏,相当于一个专业的团队,在给您服务!同时给您创造利润的同时,我们也会有盈利,这是共赢的基础!

D:客服外包:鸿达网商的的客服团队都是从皇冠店铺高薪聘请,并且经过专业训练,可以快速的适应各类产品的特征与销售手段!并且具备高超沟通技巧,可以增加店铺的转化率跟留住顾客的脚步,使店铺的流量日益增加!

E:产品拍摄:鸿达网商聘请的专业摄影师,可以根据不同产品,不同角度,拍摄产品风格,再加上设计师的水印,可以完美的展现产品的特点!

F:网店推广:我们的推广业务通过我们的研发团队以及市场总监的调研,通过我们自己的软件以及优化人员,可以准确的指出推广的方向,让您的店铺流量飙升,这是一个店铺想成功的保证!

G:网店培训:鸿达网商内部各个部门都有专业的讲师,同时淘宝大学讲师坐镇,给予有问题的客户准确的解答,排除疑惑,我们根据情况定期的为托管商家等举行讲座让各位更好的在淘宝的平台发展!

三:鸿达网商的优势

A:专业的团队B:注册公司,有信誉保障 C:省时、省力、省心(您平时只要管理发货以及保证库存量)D:贴心的服务,我们就是要消除客户的各种问题,让客户有实在感,可以放心的把店铺托付给我们!

四:时代变迁 不允许犹豫

马云:不做电子商务,五年后你会后悔!盖茨:21世纪,要么电子商务,要么无商可务!

联系方式,业务代表张先生:电话:15846554528QQ:496888444

第5篇:基金托管、综合托管与外包服务的区别

摘要

1、基金托管人:开展基金托管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私募基金并非一定需要托管,如不进行托管,则需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基金托管人分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般为大券商)。

2、综合托管业务:综合服务属于经纪业务及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延伸服务,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公司”)行使。

3、外包服务:根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基金外包业务内容主要包括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开展外包服务的机构应当备案并成为中基协会员。外包机构可以同时开展托管业务,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需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4、三个业务交叉点:

外包与托管: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需要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基金托管人与综合托管业务:“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性质当属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类似于“主经纪商服务(PB)模式”,虽然含有“托管”字样,但业务属性及资质要求不能等同于证监会依据《基金法》核发的基金托管业务牌照,从《通报》的行文中可以明显感觉到已经回避使用“托管”字样。未经证监会许可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况下,仅可以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不得对外宣称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用。

外包与综合托管业务: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与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内容有部分重合交叉,是因为制度设计的缺陷,证监会也已经意识到相关问题,机构部已委托投保公司开展相关评估研究工作,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将有关业务转入常规。

当前政策指引:支持证券公司借鉴成熟市场主经纪商服务(PB)模式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供综合服务。在《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规则出台前,拟不再新增相关综合服务试点。

一、基金托管人

1.1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88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1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依据《基金法》第33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法并未区分公募、私募基金托管人,而是对托管人采取行政许可核准制度。

1.2具有资格的服务机构

除商业银行外,根据证监会2016年4月22日公布的依据《基金法》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为:

经证监会行政许可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券商名单(截至2016年3月):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证券公司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上海 深圳 安徽 深圳 广州 上海 北京 南京 深圳 福州 11 12 13 14 15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北京 北京 内蒙古 山东

二、综合托管业务

2.1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部部函《关于做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及客户资金支付消费服务监管工作的函》(基金机构部【2014】1172号),证监会以行政委托方式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公司”)行使。2014年9月9日,投保公司向各证券公司发出证保发【2014】95号文件,明确由其行使私募基金综合托管行政许可的受理、评估、核准。

2.2具有资格的服务机构

据《通报》,截至目前共有招商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广发证券、国金证券、西南证券、齐鲁证券、山西证券、长城证券、华融证券、安信证券、方正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中信建投、民生证券、太平洋证券、联讯证券、国元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等59家券商获得投保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

三、外包服务

3.1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基金法》第101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为鼓励支持基金管理人专注核心投研业务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中基协制定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3.2具有资格的服务机构

开展外包服务的机构应当备案并成为中基协会员。

依据《指引》第3条“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基金业协会为外包机构办理备案不构成对外包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据中基协前后三批公布的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共计有中信建投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等21家券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7家商业银行;华夏基金、财通基金、招商基金等8家公募基金;恒生网络、金证科技等5家IT公司;3家独立外包机构。

基金外包业务内容主要包括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 依据《指引》第2条“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第6篇:券商投资顾问业务

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不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可以是不一致的。

但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这也是防范利益输送的基本要求。这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 李东亮 吴清桦

对营业部投顾如何管理?投顾费用如何收取?投顾服务是否可以个性化?不少券商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遇到的这三个困惑已得到释疑。

证券时报记者日前从有关渠道获悉,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券商今后在提供投顾业务的过程中,将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但券商提供的投资建议可因不同层面客户而异,而投顾业务管理应采用总部集中制。

禁止利润分成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今后证券公司将与证券咨询机构执行同一规定,即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原因在于,投顾服务采用收益分成的收费方式,可能会出现顾问服务人员为了获取分成收益,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高风险的投资建议行为,一旦客户亏损,容易发生纠纷。

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券商投顾业务负责人表示,他们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发现,相对于收取固定服务费和实行差别佣金率而言,采用投资者因接受投顾服务而产生的利润进行分成的收费方式,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

不过,大多数券商也认为,券商提供的投顾服务仅是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而非代理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如果券商提供的投顾服务按利润分成的形式进行收费,容易向代客理财的方向诱导投资顾问,不利于券商对于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因此宜采用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率等其他方式,或者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合理的证券投资顾问收费方式。

投资建议因客户而异

记者还获悉,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不同投顾人员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可以不一致。

与此同时,相关监管部门还表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也鼓励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如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以便于客户评估投资风险。

在此之前,19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证券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不过,该项规定的初衷是,防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个股向不同对象提供不一致的建议,导致不同客户之间或者客户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

时至今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形式已发生深刻变化。

业界表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这也是防范利益输送的基本要求。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研究报告,应该在充分考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的基础上,提供适配的产品。因此,投资建议因客户而异更能满足不同层面投资者的要求。

总部集中管理投顾

在开展投顾业务时,大多数券商投顾分散在各个营业部。在这种情况下,营业部是否可直接或者经公司授权管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控由总部统一管理还是由营业部管理?券商表示还不太明确。

对此,相关监管部门表示,证券公司可以在公司层面设置一级部门或者二级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规范营业部投顾人员执业行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向客户提供,以公司为主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或者营业部根据公司制定的范本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均应当明确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责任主体。

投顾的风险点比较多,容易产生比如代客理财,合同签署时是否有承诺收益等问题。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集中进行投顾管理和风险控制,主要是为防范投资顾问人员私下代客理财、承诺投资收益、以个人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以及以个人账户收取服务费用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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