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托管业务系统介绍

2023-01-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资产托管业务系统介绍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明确托管银行不负责未兑付产品追偿

银保联手提升险资支持民营小微企业服务水平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2013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针对《指引》中部分关键条款,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明确职责边界”是《指引》的核心要义所在,有利于厘清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同时,银行托管业务甚或整个资产托管行业亟待加强顶层监管设计。

强调银行托管“独立性”要求

《指引》在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的条件中,专门提出了“独立性”要求——托管行“设立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且该机构可以保障托管资产的独立性”。

为何在托管业务中,独立性如此重要?“托管业务最基本的服务就是由托管人对托管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等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被托管资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对《金融时报》记者说。

武雯认为,目前,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现有的规则体系不能对托管人的独立性给予充分的保障,其中最根本的因素在于,管理人对托管人有较强的利益制约,有可能会影响托管人的独立意志。例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为提高效率,托管机构面临被动顺应管理人不当诉求的压力;或者通过低价策略吸引更多的资产托管业务,如果缺乏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投向监控和核算估值,就更容易失去独立性,导致不能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事实上,资管新规已就第三方独立托管提出相应要求,即在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独立于银行其他业务,托管资产与银行资产相隔离是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对于‘独立性’来说,是托管银行一直以来需要严格遵守的准则之一。”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赵亚萍表示,《指引》进一步强调“独立性”的重要性,一方面,有利于托管银行加强风控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帮助投资者了解,托管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是两回事,也使社会机构进一步了解托管财产独立的法律地位。

明确银行托管权责边界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专门新增“托管职责”章节,通过“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托管行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承担的7项职责以及十项不应由托管行承担的职责。

例如, 《指引》对托管行的免责范围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以及不得承诺刚兑、不承担实际控制以外资产的保管责任、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情形,并且要求在托管合同中对于免责事项进行专门明确“对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托管合同未约定,或者超出托管职责的事项,应设定‘免责条款’予以明确”。

此外,《指引》还规定,在委托人、管理人出现违规、被取消资质、破产、失联等特定情形时,托管人有权停止托管服务。兴业研究团队认为,《指引》在明确托管行托管责任的同时,强调了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边界划分和事先合同约定,加强了对托管行的权利保护。

“此次《指引》的修订,不仅明确了托管人应承担的职责,也明确了托管业务所不包含的职责,这对于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赵亚萍认为,目前广大普通投资者对于“托管”的理解仍旧较为模糊,少数管理人利用这一点,泛化银行托管业务职责,利用银行信誉为其行为增信。此次《指引》明确了托管银行所不承担的职责,可以使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托管银行的职责边界,免于受到误导,促进理性投资。

武雯则认为,《指引》明确银行托管职责边界,充分契合当前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也将为托管行业的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带来新的机遇,助推托管行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托管行业监管统—性

去年7月,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失联后,市场关于托管行的责任范围、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的责任边界存在分歧。

“这次《指引》的发布针对于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实际上,从整个托管行业的角度来看,行业里还有其他托管机构,都是行业的共同组成部分,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托管人’,希望整个托管行业能够得到监管层的更多关注,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出台行业统一的法律法规。”赵亚萍表示。

武雯预计,随着托管机制的逐步完善、规则的逐步明确,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成为其转型发展和业务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银行机构应抓住机遇,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加强风险防控;进一步发挥托管业务的协同效应,不断开发出符合市场和客户需要的托管產品,加大创新力度;利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实现差异化服务,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进一步针对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2篇: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第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保管客户资产;

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账户; 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 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 监督投资运作;

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 资产估值、净值复核和会计核算; 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保管资产托管业务档案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托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与证券公司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发现委托内容、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的,应当要求客户改正;客户未能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持续跟进客户的后续处理,督促客户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对托管资产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使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保持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标准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

(二) 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

(三)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客户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展证券公司托管基础功能,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十二) 起草背景

2012年5月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后,我会印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明确提出要拓展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创新托管体系,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服务地位。一段时间来,一批证券公司纷纷向我会提出,希望允许其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考虑到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户资产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为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起草了本规定。

二、基本内容

《试行规定》共24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审批要求

《试行规定》第5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同时规定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试行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并规定审核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资格条件

《试行规定》第6条规定,取得托管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三是,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四是,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托管范围

《试行规定》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托管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并在第2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四)托管职责

《试行规定》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责包括:保管托管资产;开立、管理资产账户;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投资运作;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进行估值和净值计算;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出具资产托管报告;法律、法规以及我会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安全

《试行规定》对保障客户资产安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第9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我会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二是,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每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保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三是,第1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四是,第1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资产。五是,第16条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六)监管安排

为加强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试行规定》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第4条明确由我会及派出机构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二是,第18条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我会指定的机构对该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比对,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三是,第

19、20条要求证券公司按我会要求履行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等信息报送义务,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四是,第

21、22条明确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并可依法对违规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1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验资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四)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六)部门业务规章制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八)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基金托管法定职责,并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

第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与本机构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对所托管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清算与交割,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结算协议或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割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公开募集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其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应当使用其他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篇:资产托管业务流程

2007-12-20 0:00:00

一、在正式移交托管前,委托人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一)组建托管企业原主要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等)组成的企业留守工作,进行清点整理工作,以便受托人接管;

(二)对托管企业的证照、印章及合同等进行清点整理;

(三)对托管企业进行全面审计,主要是对提交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定,制作报告;

(四)对原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关停前一年内的经营责任进行评估界定;

(五)对托管企业关停前半年内发生的财产转让、处置及债务偿还等行为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界定;

(六)对移交专业托管公司之前的过度性托管中的资产变动情况提供必要的合法的资产(含债权债务)处理报告及依据。

(七)对托管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及已经审结尚未执行或未被执行的诉讼案件情况以及正在诉讼阶段案件的进展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八)对托管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九)提供托管企业关、停证明材料;

(十)提供托管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二、托管协议签订后,以移交日为基准日,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确认向受托人移交下列财产、资料,因移交工作时间所限委托人未能及时提供的资料,应在移交后补齐:

(一)所有证照、印章、财务帐册、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

(二)留守人员清单、资金清单(包括:银行存款、企业对外的股权)、财产清单(包括:不动产、动产、存贷、办公设备、用品等)、应收债权及对外债务清单。相应表格按统一的规范表格制作填定;

(三)交接具体财产,签署交接清单;

(四)移交对托管企业的审计报告、对法定代表人的评估报告、托管企业关停前半年内资产处置报告、移交至托管公司之前的过渡性托管中处置资产的情况及书面材料或合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在履行期内的合同情况说明、在诉讼或执行中的案件情况说明。

(五)托管企业对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托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别约定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

(一)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托管标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三)托管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托管期限和托管终止;

(五)托管费用;

(六)法律责任;

(七)其它事项。

四、受托人受托后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一)对托管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

(二)对于没有遗留问题可以注销的企业,提交注销处置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于资不抵债、无法重组的企业,提交破产处置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办理申请破产的手续;

(四)对于可以重组、转让的企业,提交方案,经征求委托人、受益人意见后,进行重组转让;

(五)对于可以盘活利用的资产,进行盘活利用。盘活利用资产所得的收益用于支付托管费用、交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及由受益人决定使用;

(六)对于在对托管企业全面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帐实不符、隐瞒资产、虚报负债、私分财产等情况,向监管部门、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第4篇:什么是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业务是接受各类机构、企业和个人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委托资产进入国内外资本、资金、股权和交易市场从事各类投资和交易行为,提供账户开立和资金保管、办理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进行资产估值及投资监督等各项服务,履行相关托管职责,并收取服务费用的银行金融服务。

资产托管业务是近年来省内商业银行日益重视和迅速发展的一项新型中间业务和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只要有投资和交易行为,都有托管机制的引入,拥有托管牌照的商业银行以其擅长的清算交收服务、特有的监督职能和公正透明的核算估值服务等为上述各类市场和行业的投资人、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第三方专业高效的服务,从而促进了相关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也有力地带动了银行自身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的转型。

从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了解到,作为国内资产托管业务较早的银行之一,自2003年开办以来,该行实现了连续翻番的快速增长,成为浦发银行分步实现业务结构战略性转型,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产品之一。石家庄分行更在业务结构上不断优化,今年年初成为省内一家风险投资企业的5000万创投基金的托管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对银行的综合价值

具体来看,银行发展资产托管业务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和综合价值:

第一,资产托管业务能创造长期稳定的中间业务收益

资产托管业务具有"稳定收费、一次营销、长期受益"的独特优势,只要托管组合存续,每年可以收取稳定的托管费收入,直接增加中间业务收益。

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托管基金净值的0.2%左右,而开放式基金基本都是无期限存续,基金净值规模也是保持增长,只要托管一只证券基金,就能持续为托管行贡献可观的托管费收入,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国内14家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共收取了基金托管费42.24亿元,部分大行的基金托管费收入已占其全行中间业务收入的10%以上。如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其生命周期一般为7-10年,大型产业基金都在10年以上,同样也会每年带来稳定的收益。

第二,资产托管业务能带来低成本负债

资产托管业务一般可以带来10%-20%左右的沉淀资金,例如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实行办法》规定,年金基金20%以上的资产需要投资于短期流动性资产。由于托管资金都是用于投资或交易目的,对托管行一般没有其他需求,在托管组合的存续期内,这部分沉淀资金的维护成本很低。由于基金的投资具有较长的时间期,基金本身未投出部分形成银行沉淀资金。

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会带动基金周边客户带来联动收益。例如直接股权基金托管业务通过带动基金高端投资人存款、被投资企业项目存款等上下游企业存款,为银行带来大量新增存款。

第三,资产托管业务助力银行提升ROA(资产收益率)指标

做大托管业务规模,创造托管业务收入,对银行ROA的贡献很明显,对银行业务转型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资产托管业务是完全依靠服务收费的新型中间业务,不占用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和银行自有资本金。托管资产规模是表外资产,不计入ROA的分母,而托管业务收入则计算在分子之中。这样随着托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规模进一步做大,不增加表内资产,而且托管费收入则增加在分子之中,对提升ROA作用明显。

第5篇:c15091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一般合格投资者定义为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的单位。 A. 300 B. 500 C. 1000 D. 2000

描述: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一般合格投资者定义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万元的个人。 A. 30 B. 50 C. 100 D. 200

描述: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在最近()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A. 1 B. 2 C. 3 D. 5

描述:业务规则体系对管理人的要求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人 A. 100 B. 200 C. 300 D. 500

描述: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5. 报价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投资方根据投资资金的来源,分别开立()。 A. 自营户 B. 受托户 C. 经纪户 D. 做市户

描述:报价系统投资者账户类型 您的答案: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目前,在报价系统中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等方面。 A. 产品发行 B. 份额转让 C. 质押式协议回购 D. 做市业务

描述:报价系统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 您的答案:D,A,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下列属于报价系统基础规则的是()。 A. 参与人管理规则 B. 发行与转让规则 C. 登记结算规则 描述:报价系统基础规则体系构成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8. 在报价系统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金结算遵循7*24小时的交易安排。

描述:报价系统资金结算的交易安排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资产支持证券在报价系统转让的,管理人可以在产品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

描述:报价系统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方式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是为报价系统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

描述:报价系统的系统功能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第6篇:中国工商银行隆重推出票据资产托管业务

工商银行作为旨在成为“最具盈利能力、最优秀、最受尊重的国际一流企业的业内领军银行,肩负着推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深化的历史重担,建行三十年来始终致力于业务的开拓创新,严格防范经营风险,现已发展成为资产规模、盈利水平等均位列全球第一的世界著名银行。在票据经营方面,该行始终站在票据市场的最前沿,以自身的积极探索和不懈追求,引领和提升中国票据市场的规范发展,牢固树立了“工银票据”的品牌形象,成为国内票据市场当之无愧的行业标杆。

现阶段我国票据市场的深化发展面临着电票发展缓慢,纸票交易成本高、效率低,信用评估机制不健全,部分市场参与主体资质经验有限,交易市场分割易引发信息不对称等诸多瓶颈的制约。对此,工行顺应票据电子化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经过一年的精心筹备和反复测试,于近期全新推出了票据资产托管业务。

票据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工行通过与客户签订票据资产托管协议,根据客户委托为其提供票据实物券保管、权属登记、资金清算、权属变更、信息报告以及与此相关的票面审验、代理托收等服务,委托期满后根据双方约定收取一定管理服务费的业务模式。自今年8月工行推出该项业务以来,签约客户已达25家,其中,股份制银行8家,外资银行3家,城商行7家,农商行3家,村镇银行2家,财务公司2家。已办理票据托管存入235笔、金额2.85亿元,发出托收233笔、金额2.07亿元,收回托收229笔、金额2.06亿元,票据移库(移入和移出)各4笔、金额100万元,票据交易(买入和卖出)各1笔、金额100万元,顺利实现了业务发展的良好起步。

汇集票据六大基础业务功能,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管家式服务 工行此次推出的票据资产托管业务,几乎囊括了目前国内商业汇票所涉及的各项基础业务功能,包括票据保管、票据审验、票据交割、交易清算、票据托收和信息查询,并将这些基础功能以前所未有的便利、高效的方式实现。

在票据保管环节,工行通过登记票据信息在实现纸质票据电子化的同时,对实物票据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并通过系统化综合管理,实时监测票据状态。

在票据审验环节,工行对托管存入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作出科学鉴定,提供票面质量的客观评价和等级归类,进一步完善票据定价机制。

在票据交割环节,客户通过票据资产托管系统进行票据的交割,工行托管机构则对交易交割双方资金、票据账户进行监督鉴证,保障双方资产安全。

在交易清算环节,客户通过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完成票据交割后,可依托该系统线上实时清算资金(由工行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也可自行线下清算资金。

在票据托收环节,工行根据客户需要以高度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为其提供票据代理托收服务,可准确把握托收时间,并对发出托收票据进行跟踪,促使到期票款及时回笼。 在信息查询环节,工行通过网上银行或网络直连为客户提供票据托管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实时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查询,以及各种会计报表和托管报告等信息服务。

依托强大的电子信息系统,打造票据综合服务平台

工行一贯重视信息科技投入,具备国内领先的科技开发力量,此次推出的票据资产托管业务,便是依托其强大的业务系统开发能力和先进的信息储存技术而潜心研发的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实现的。该系统是工行专门为票据托管业务量身设计、打造的,并历时一年的不断测试和完善,具有完备的授权审批和业务控制流程,是一个集业务处理、风险防控及统计分析于一体的统一系统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托管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网络直连的方式实现托管票据存入、取回、报价、交割、查询、对账等各种功能,真正实现操作无障碍,享受到轻松、快捷的票据业务体验。值得一提的是,工行在上海和北京设有专业的数据处理和存储中心,为该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工行依托票据资产托管系统的强大功能,不但为托管客户实现了票据业务的全流程电子化运作,还可以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业务模块的定制服务。与此同时,工行正积极研发新型票据中间业务产品,并欲将其逐步嵌入到该系统中,实现与传统票据业务的有机融合,从而进一步扩大票据业务的外延,将票据资产托管系统打造成为国内票据业界首屈一指的票据综合服务平台。

发挥专业专家优势,有效降低各类票据业务风险

传统纸质票据业务无论在前台的交易环节,还是中后台的审验、托收等环节,都蕴藏着各种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隐患,这些成为制约不少票据经营机构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使票据市场整体风险攀升的主要诱因之一,阻碍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票据资产托管业务实现了对传统纸质票据交易流程的优化,通过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或网络直连进行交易,仅在票据首次存入该系统时有票据实物的存入、审验等环节,而后续的交易均实现了完全的电子化流转,实物票据不随权属的变化而发生物理转移,真正做到了“动账不动票”。工行则通过实时监督和系统控制,为交易提供安全保证,保障双方票据资产和资金的安全。

在中后台的票据审验、托收等环节,则由工行的专业人员负责对所有进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的票据进行真伪审验,并对实物票据实行统一专业化保管,同时对票面质量进行客观分级,为客户进行票据交易提供专业、详尽的参考信息,而高度专业化的托收处理,可大大减轻客户票据托收及催收压力,有效降低各种潜在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在票据资产托管业务中,工行将严格遵守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角色,保证系统平台、岗位流程、机构场所的“三独立”,与交易双方无关并对交易双方负责,监督交易的进行,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资产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降低票据业务成本,提高票据交易效率

此次工行以票据资产综合服务商的姿态推出票据资产托管业务,通过其规模化、集约化的运作,帮助客户有效降低了票据业务经营中的各项成本,如客户通过外包代理保管、审验、托收等中后台服务,以及电子化交易避免票据的实物传递,降低了人力成本;托管票据在首次存入时进行审验,并得到专业化实物保管,消除后续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降低了客户的风险成本;实物票据传递、交割、审验等流程的减少,并依托统一电子平台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和渠道,降低了客户的交易成本;集中、专业的票据保管服务,降低了客户的保管成本等。

另一方面,客户在将票据存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后便实现了纸质票据的电子化,实际交易时无需再对票据进行人工背书,只通过该系统便可对票据进行电子背书完成权属变更和资金清算,大大提高了票据的流动性。同时,客户将票据纳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进行托管后,既不影响其原有的交易资源和渠道,又可依托该系统全国一体化布局的客户网络,突破原有业务交易模式在地域、客户类型上的限制,满足区域化、网络化、客户类型多元化的交易需求,实现自身业务的快速发展。

引领改革创新潮流,开启中国票据发展新纪元

票据市场作为我国货币市场三大子市场之一,其能否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对整个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也明确提出了“积极发展票据市场,探索符合市场需求的票据产品以及适合票据市场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把上海建成全国性的票据交易中心”的总体要求。此次工行以改革创新排头兵的气魄推出票据资产托管业务,不但高度契合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总体规划,而且开创性地突破和解决了制约我国票据市场前行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

第一,有利于规范票据市场秩序。由工行托管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负责纳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所有票据的审验、保管、托收等中后台操作,同时对各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降低票据业务各环节中潜在的风险隐患,规范市场行为,可有力改善目前由于部分票据经营机构机制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民间非法票据融资等引发的票据案件频发、市场风险攀升的不良局面,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二,有利于提高票据市场交易效率。票据资产托管业务中纸质票据仅在首次纳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时涉及到实物的存入、审验等操作,而后则完全实现电子化流转,特别是在交易时由电子系统自动进行权属变更而免除了传统纸质票据交易中需进行人工背书、异地传递、票据及跟单资料的反复审验等不便,大大降低票据交易成本,可提高更多机构开展票据业务的积极性,激发票据市场尤其是二级市场的活力,扩大市场整体规模。

第三,有利于促进全国票据市场的统一。我国商业汇票市场自形成以来便始终存在着区域市场分割的缺陷,并引发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而正是由于这样的地域割裂性,又造成各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尺度不尽相同,产生所谓的“监管套利”问题,导致经济资源和监管资源的极大浪费。工行推出的票据统一托管平台,实现了“纸质票据电子化”的历史性转变,为纸质票据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交易、自由流动提供了坚实的机制与技术保障,将有力地推进现有票据市场的整合,逐步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票据市场。

第四,有利于丰富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目前票据资产托管业务的参与对象均为银行金融机构,今后,工行还将把对象逐步扩展到财务公司、企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金融资产交易所等,进一步促进我国票据市场交易对象、交易产品和交易模式的多元化,提高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五,有利于票据市场创新发展。票据作为一种风险低、流动性高的基础信用工具,是积极尝试产品创新的良好载体。未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下还可成为票据业务及票据市场改革的试验田,可以通过其建立权威的信用评估机制,如对托管票据进行统一评级、对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同时也是推行票据标准化产品、票据与其它相关业务的融合产品、票据衍生品、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创新产品得天独厚的良好平台。

第7篇:邮储银行上海分行托管业务介绍

一、邮储银行上海分行托管业务部职责:托管业务、代理业务、贵金属业务 联系人: 陈新怡

443546962@qq.com

二、我行托管业务优势

(一)丰富的托管经验

• 2009年公募基金托管,涵盖股票型、保本型、债券型等多种类型

• 200亿理财产品托管规模,涵盖债券型、信托型、短期融资券等

• 有丰富的基金专户、信托、私募、外币理财等托管经验

(二)便捷的业务操作流程

• ①账户开立简单:

• 无需提前三天开立账户

• 无需提供银行机构材料

• 仅凭托管协议即可开户

• 多种账户模式:系列账户、单只账户

• ②费率优惠:(募集、托管账户)免汇划费

• ③资金清算迅捷:直联交互公司系统,无需凭借网银操作,无落地处理

• ④应急方案完备:

• 网银替代、柜台替代

• 人行柜台替代

• 外接系统线路备份

(三)全面的资源平台

• 20余家信托公司

• 20余家基金公司

• 客户信息与资源信息共享

• 丰富的自有理财投资管理经验

• 为银行新系列理财产品的创新设计、投资运营、流程优化提供托管解决方案

三、我行托管业务资质

四、主要托管业务品种

五、我行托管项目咨询顾问

(一)资金合作 根据外部资金投资要求,匹配项目,设计交易结构,推进托管咨询顾问业务合作。

(二)项目合作 根据托管项目需求,设计交易结构,寻找外部机构,推进托管咨询顾问项目合作。

六、托管运营流程——信托计划和私募基金

七、托管业务产品举例介绍

(一)信托托管业务

 信托:因信任而托付财产(信任+托付财产=信托),其中:信任是信托的前提,托付财产是信托的实质。

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一章第二条对信托定义: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信托的职能和作用

2、信托的法律关系

3、2011年以来银信合作概况

4、银信合作—关注房地产项目

 保障房类项目

项目最好在一线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

项目需具备“

4、

2、2”基本条件,即“四证、二级开发资质、20%资本金比例” 要求有足值抵押物,抵押率不超过50%,最好有集团公司做担保 除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外,其他类保障房需有政府回购协议

 商品住宅类项目

项目最好在一线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

项目需具备“

4、

2、2”基本条件,即“四证、二级开发资质、20%资本金比例” 要求有足值抵押物,抵押率不超过50%,最好有集团公司做担保

要求项目140平方米以下房屋占总体70%以上,豪宅或别墅项目做不了。

 商业地产类项目

项目最好在一线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

项目需具备“

4、

3、2”基本条件,即“四证、30%资本金比例、二级开发资质” 要求有足值抵押物,抵押率不超过50%,最好有集团公司做担保 案例介绍:

5、银信合作—关注政府融资平台

信托运用方式的灵活性可以满足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的需求。

 有足够的抵押物—抵押率少于50%  政府担保

 政府财政收入大于50亿元

 融资平台在名单外 案例介绍:

6、案例介绍 (1)【**股票收益权投资信托】项目 1)项目名称:【**股票收益权投资信托】项目

2)项目来源:福建电子信息集团(福建分行推荐)

3)项目需求: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贷款需求,需要资金1个亿以上,期限1年,投资方向为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用于福建兆元光电有限公司LED外延片生产线项目的资本金投入。计划通过持有的星网锐捷(002396)的股票,共计2500万股进行质押,开展信托合作。

4)项目背景: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00年10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出资组建的行业性国有控股公司,注册资本金7.82亿元,为我行福建分行战略客户。

(2)浙江xx建筑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

1)信托计划名称:大业—浙江xx建筑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目的:所募集信托资金用于向浙江xx建筑集团发放信托贷款。 3)信托规模:3亿元。 4)信托期限:18个月。

5)信托资金用途:用以浙江xx建筑集团指定虹桥镇95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上虞市人才公寓项目等四个项目的建设施工支出。 6)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图

7)交易对手及交易结构

交易对手:浙江xx建筑集团;

交易结构:信托公司募集信托资金,用以向浙江xx建筑集团发放信托贷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从而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8)担保方式

(1)xx置业以其尚未出售的54套连排和叠加别墅现房作抵押担保,该抵押物市场一手房价值为6.5亿元;

(2)实际控制人任先生作为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9)信托贷款还本付息安排(按预计募集3亿元资金预计算)

信托计划成立后2012年6月20日向信托公司支付首期利息1000万元; 2012年12月20日向信托公司支付第二期利息1500万元;

信托计划期满12个月向信托公司支付第三期利息(根据实际募集规模×14%-2500万元)及本金5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满18个月后,向信托公司支付剩余利息及本金2.5亿元。 剩余信托贷款利息=2.5亿元本金×按贷款实际存续天数/360×14% 备注:A.信托计划期满12个月后浙江xx建筑集团可向受托人提请提前还款,贷款利息按贷款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B.如在12个月内向受托人提请提前还款,浙江xx建筑集团需支付12月利息。 10)资金监管的约定

(1)本信托计划的资金监管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负责管理。

(2)信托计划成立后,托管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入浙江xx建筑集团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指定的分/支行开立的监管账户,按监管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用于信托合同约定的用途。

(3)监管资金使用时应向信托公司提交用款申请,监管银行按监管协议的约定定期向信托公司提供监管报告。 11)还款来源

浙江xx建筑集团主营业务收入稳定,2008年至2011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0.98亿元、22.09亿元、23.84亿元和28.52亿元。公司在建施工项目超过55亿元,多年以来其经营一直稳定持续发展,其营业收入足以偿还我司的3亿元借款本息。

(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1、是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为其所发行和管理的理财产品,提供资产保管、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资产托管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银行中间业务。

2、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法律关系

(三)基金专户一对多托管业务

1、指当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投资管理人,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业务。按专户客户数量,可分为一对

一、一对多两种形式;按投资地域不同,可分为人民币专户理财和QDII专业理财两种形式。

2、业务背景:

基金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是基金公司为单一大客户单独设计投资规划,量身定做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产品设立资金起点3000万元。

一对一专户投资范围灵活,可根据客户需求设计成高风险、高收益型产品,也可设计成低风险、较安全的产品。

一对一专户是证监会监管的规范产品,2008年1月开闸运营以来,良好的市场成绩。

一对一专户是大型企业闲置资金投资理财的一条良好途径。

(四)资金托管业务

1、保险资金独立监督业务

(1)案例背景:XX资产管理公司向保险公司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用于XX集团风电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30亿元,期限5年

(2)账户开立:上海分行为XX集团开立资金托管账户

(3)业务管理:上海分行审核资金支取申请,监督资金划付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用途,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定期向受益人、保监会报告

2、公司(企业)债券资金托管业务

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托管业务

(1)案例背景:XX上市公司IPO募集资金5000万元,用于XX子公司新生产线建设

(2)账户开立:上海分行为XX集团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通过预留印鉴加以控制

(3)业务管理:上海分行审核资金支取申请,监督资金划付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资金用途,保障资金安全。

4、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1)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受客户委托,为存量房交易资金提供资金保管、监督资金支付等托管服务,保障资金安全的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包括个人客户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与机构客户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5、交易资金托管与专项资金托管比较

6、交易资金托管流程

7、专项资金托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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