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答辩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德育答辩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90后大学生,高校的德育工作迎来了新的挑战和任务。以学生为主体,关心帮扶学业受挫学生,积极开展德育答辩工作,形成良好的文化育人氛围,取得了显著的育人成果。以目标教育为主线,以校训精神发掘培育点,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与继承、德育答辩与深度思考等活动为载体,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思想道德教育文化氛围。

第一篇:德育答辩论文

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德育答辩探究

【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教育如何应对大学毕业生的思想状况,适应新形势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将是一个十分有益的重大课题。本文将针对毕业生的思想及行为特点,探索毕业生德育答辩,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为毕业生顺利走上社会、服务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学生管理 毕业生 德育答辩

毕业生思想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现阶段我们应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荣辱观、心理健康、择业观、诚信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大学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顺利地择业就业,健康地成长成才。通过德育答辩这一有效方式,为毕业生提供一个展示德育成果的舞台,增强其对自身思想道德的内省和行为的自律,即能有效地疏导离校前学生中存在的各种不良情绪,又能使他们的思想道德得到洗礼和升华。

1 德育答辩实施的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客观及时地寻找到适于自身发展的工作岗位,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和改善大学生德育工作,探索德育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方式。北京理工大学从2003年起开始启动毕业生德育答辩,受到广大师生热烈欢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关于毕业生的德育答辩研究还较为稀少,对实施德育答辩的原因、特点、方式和意义等问题论述不够,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

在新的形势下,大学毕业生思想状况不容乐观,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有待加强,德育答辩的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益尝试。

(1)德育答辩工作的开展,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德育工作放在首要战略位置的集中体现。胡锦涛同志近期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指出:“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在毕业生中实行“双答辩制”,使学校的德育工作也有了同智育工作一样的评价机制和体系,进一步从制度上凸显了德育工作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通过实施德育答辩,检验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的成效、考核学生大学期间德育情况的重要环节。同时,学校可以全面考核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育情况,深入掌握学生的成长轨迹,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有的放矢地完善大学德育体系。

(2)新形势下,当代大学毕业生思想状况不容乐观的表现:社会责任感欠缺。部分毕业生认为社会理想太远、太大、太空,可望不可及,而个人的现实生活才是最真实的。因而他们更多的是关心自己的命运、关注自身发展和利益,过分强调个人的价值,从而淡化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道德素质欠佳。部分毕业生一旦面临自身利益时,“严以律人,宽以待己”就成为他们的处事原则;心理素质差。不少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过于急功近利,缺少艰苦奋斗精神和探索精神,尤其是求职受挫时,少数毕业生会动摇信心、意志消沉,从而产生自卑心理;诚信度低。目前不少毕业生诚信道德滑坡,诚信危机凸显。主要表现在有些学生在求职简历上做文章,涂改成绩、夸大事实、制造假证、虚构经历;有些毕业生为了得到更好的工作不惜将个人诚信、单位利益弃之不顾,随意违约,造成人才资源和就业资源极大的浪费;缺乏团队精神。部分毕业生由于过分强调自我,导致他们的全局观念淡漠,对集体利益漠不关心,个体意识增强,群体意识减弱,团队协作精神下降,敬业精神不够。有些毕业生就业期望值过高,即使就业也是在其位不谋其职,人浮于事,同时频繁“跳槽”,其主要原因是单纯地追求物质利益。

(3)毕业生由于忙于学位论文和找工作,在校时间较短,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相对薄弱。从毕业生成长特点看,毕业阶段容易产生思想波动,加上就业压力增大,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出现了新的变数。一是处于毕业阶段的学生独立意识逐渐增强,价值观呈现多元化趋势,思想波动大,容易产生矛盾心态;二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的就业政策已由传统“ 统招统分”的计划分配政策,调整为“ 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市场就业模式,一部分高职毕业生不能完全适应这种改变。而且,目前我国正处于就业“ 三峰叠加”的严峻时期,巨大的就业压力给高职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增加了新的变数。

2 德育答辩实施的内容

因此,在当前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德育教育显得迫在眉睫,要不断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为社会培养的合格的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对毕业生实施德育答辩包罗万象,错综复杂,简言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理想信念教育针对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思想发生的深刻变化,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方向,引导他们充分发挥自己所学为国家、为社会服务,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教育广大毕业生同学树立远大的人生理想,立志报效祖国、服务人民。

(2)转变思想观念教育学生转变旧的思想观念,树立先就业后择业观念,引导他们敢于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劈荆斩浪,大胆实践,敢于创新,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自我,发展自我,为寻求新的工作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不能凭借说教,而应当脚踏实地,勤奋创业,不断探索,实事求是,发挥自己的聪明和才智,充分展示自我,真正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3)组织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毕业生今后的工作成绩和工作态度以及工作道德规范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办学和声誉,因此加强对毕业生的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非常必要。 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教育学生必须遵守行业规范,严明行业纪律,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尊重事实,反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和极端个人主义,防止各种错误倾向。

(4)将毕业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学校引导大学生努力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培养乐观自信的思想品德,培养广泛的情趣爱好,使大学生的精神生活充实健康,能够进行友好的人际交往,增强自我调节心态的能力,能经受各种挫折和压力,以适应未来的社会竞争。

(5)文明离校教育 大学生接受多年教育,在最终离开学校前应当树立什么样的形象,应当为还没有毕业的同学留下点什么,在走向社会前打下什么样的基础至关重要。为此倡导毕业生文明离校,做合格文明的毕业生是我们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实施毕业生德育答辩的原则和特点:

(1)以人为本,进行个性化教育。帮助毕业生分析其自身的优势和不足,指导其如何发挥优势,弥补不足,使其达到“三有”“三会”“三不怕”。“三有”是有目标、有信心、有毅力;“三会”是会做人,会做事,会创新;“三不怕”是不怕苦,不怕累,不怕失败,培养良好的、积极的就业心态。

(2)充分发挥榜样的力量。通过毕业生德育答辩,弘扬正气,展示德育教育的成果,充分发挥榜样的作用。

(3)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管理;坚持教育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既“ 教”又“ 导”,教书育人;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中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引导他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充分调动毕业生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变被动为主动,把思想政治教育变成大学生的自觉行动。

关于毕业生德育答辩的程序和方法:

(1)宣讲论文。在答辩会上,先让学生用10-15分钟概述论文的标题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较详细地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可以事先准备好讲稿,最好能在规定时间内宣讲完,否则会影响评委对论文的总体评价;同时,可借助多媒体或幻灯片,尽可能脱稿宣讲。

(2)问题答辩。主答辩老师一般提2-3个问题。老师提问完后,可以先让学生独立准备10-15分钟,,再来回答;或由主答辩老师提出问题后,学生立即作答,随问随答,可以是对话式的,也可以是主答辩老师一次性提出数个问题,学生在听清楚记下来后,按顺序逐一作出回答,根据学生回答的具体情况,主答辩老师和其他答辩老师随时可以适当插问。

(3)成绩评定。

毕业生德育成绩包含毕业论文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其中论文评阅成绩由导师评阅成绩和1-2位论文评审人评阅成绩组成。评阅成绩依据包括开题报告的情况、学生的德育水平、毕业德育答辩的总体质量和整个毕业生德育答辩环节过程中的工作态度等。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分值比例,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确定。

(4)毕业教育成果延伸化。学校注重将德育答辩的理念加以推广,以德育答辩成果开展新生入学教育,使毕业教育和入学教育首尾相连,通过一本教科书、一堂德育课和一篇德育开题报告,把优秀毕业生在德育答辩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感悟传递给新生,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在高低年级间的传承。一本教科书是指学校每年都会将优秀德育答辩论文汇编成册,在新生入校时作为第一本教科书免费发放给他们;一堂德育课是指学校每年选拔一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德育答辩优秀论文获得者组成“大学青春、人生”优秀学生先进事迹报告团,为全校学生特别是新生作报告,讲述他们的成长经验和教训,以此作为新生教育的重要载体,将毕业教育的成果和新生教育有机结合;一篇德育开题报告是指学校在一系列入学教育工作的基础上,以德育论文开题的工作形式,组织新生撰写德育论文开题报告,认真规划自己的大学生活,为自己四年的大学生活打下基础,也为学生四年后的德育论文答辩积累资料。从入学教育时的德育论文开题到毕业教育时的德育论文答辩,同时辅以在二、三年级开展的其他教育工作,就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本科生德育工作体系。一个完整、有序的大学生德育工作体系还可以形成统一的教育品牌,通过不断地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增强这个教育品牌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实现对各个年级学生的教育,从而提高整个德育工作的实效性。

3 德育答辩的评价

德育答辩在现实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学生管理体系中的重要辅助力量。德育答辩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功能, 为毕业生提供一个展示德育成果的舞台;德育答辩的实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的调动了高年级资源,促进了不同年级、专业同学之间的学习交流,为新生在最短时间内熟悉适应大学生活提供了最大方便,也可以进一步培养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就业竞争力。同时,在离校前夕,是毕业生能有机会与教育、帮助、关心我们四年的老师进行一次坦诚的沟通,加深了师生之间的感情;德育答辩的实施,是学生工作体制的一大创新,体现了新时代高校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了高校管理中服务的理念,为大学生提供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与教育,是现行思想政治教育制度的一种补充。

参考文献

[1] 魏俊兴,德育答辩:毕业生走向成熟的良方[M],政工研究动态,2007,21.

[2] 翁铁慧,高校学生辅导员行动指引[M],中国福利会出版社,2004.

[3] 常桦,龚萍,大学新生[M],中国物质出版社,2005.

[4] 李雪婷,论新形势下高校辅导员的工作创新[J],成人教育,2006,3.

[5] 韦鸿真,用“学长制”辅助学生管理的探索[J],职业教育研究,2005,3.

作者:高锡文 姚黎明

第二篇:谈高校德育答辩探索的积极意义

【摘要】在近几年的发展中,我国各个高校都开始重视对大学生进行德育教育。但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高校德育教育的最终效果还非常有限。如果各个高校能够充分利用德育答辩的效果,那么就能够有效的提高高校德育教育的水平。阐述了高校德育答辩的基本内涵,在明确其开展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高校德育答辩探索的体系建设,即强化两个素质要求、做好三个准备环节、构建四重导师制度、做好五个答辩转变。最后还明确了高校德育答辩探索的保障措施,给各个高校德育教育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德育教育全面发展四重导师制度答辩质量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多年发展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学生的专业知识学习,而对于学生思想品德等方面还有较大的不足与欠缺。这也使得很多高校工作人员对于德育教育的理解有较大的问题,最终导致高校德育教育的效果一直不理想。在这种背景下,各个高校都应该重视自身的德育教育工作,并且还要通过各类有效的途径与方式来提高自身的德育水平。这个时候,很多高校都开始推行德育答辩体系,并引导校内学生积极参与其中,更新了高校德育工作开展的方式。下面也以此为切入点,深入全面的分析了高校德育答辩效果的提升。

一、高校德育答辩的基本内涵

高校德育答辩工作是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德育教育的主要载体,能够实现德育教育的最终目标。具体来讲,德育答辩主要是秉承“立德树人、全面发展”等理念,来引导高校学生全方位的梳理自身学习的专业知识,并在答辩过程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能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各个学生人员的社会责任。这样以后,学生就能够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并在反思的过程中不断成长,可以较好的完成高校德育教育效果。从这个角度来讲,高校德育答辩也是对高校德育教育工作的一种检验和评价,能够明确高校德育教育工作的开展效果。

二、高校德育答辩开展的重要意义

1.提高学生的自我认知水平

目前我国高校的大学生群体一般都是“95后”,这些学生群体在成长过程中一直都处于一个相对健康的环境中,因此自身抵抗挫折的能力也有较大的不足,无法较好的处理自身遇到的各类冲突。具体来说,就是很多大学生在平时的时候,总是以自我为中心,过于重视自我价值的实现。特别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很多大学生也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而高校德育答辩的开展则能够很好的改善这种情况,能够从多个角度来提高学生对于自身的认知能力,让他们能够高校环境中学会处理自身的各类冲突,同时也可以立足于正确的角度来参与重大事件和热点社会问题的评论,提高他们的自我认知水平。

2.完成了高校德育教育的任务

在多年发展中,各个高校虽然都开始重视德育教育,但是最终取得教育效果一直都非常有限。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多数高校本身就不是很重视德育教育,同时在德育教育的过程中,采用的教育方法和途径也比较传统,难以激发学生参与德育教育的兴趣,也就无法保证最终的教育效果。但实行了德育答辩体系以后,高校的德育教育工作就有了明确的目标,而具体德育教育的开展也就有了方向。更重要的是,德育答辩相较于传统高校德育教育来说,是一种新型的德育方法,能够保证全体学生较好的参与其中,也就能够保证最终德育教育任务的完成。

3.促进高校德育教育的规范化发展

在以前高校德育教育中,德育教育的具体内容是比较模糊的,需要参与德育教育的教师具有丰富的经验,整个教学过程中也比较依赖于教师经验。但在推行德育答辩以后,高校的德育工作就能够变得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也可以促进高校德育工作趋于有形化。这样以后,高校德育工作就能够趋于规范化发展,最终形成一个相对专业的高校教育模块。

三、高校德育答辩探索的体系

1.强化两个素质要求

高校德育答辩体系的构建首先就应该明确两个方面的素质要求,即学生基本素质和发展素质。其中在学生基本素质方面,各个高校可以通过优化与调整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和校园环境调整来进行专项的培养与调整。而对于学生的发展素质,各个高校应该注意开展各类校园实践活动、校园文化建设等各类工作。特别是各类实践活动的开展,能够让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就能够跟社会环境进行较好的融合与接触,并且明确当前本专业的行业情况,从而更好的定位自身发展。而从这两个方面的素质,也能够较好的完成高校德育教育的各项目标。

2.做好三个准备环节

高校在德育答辩体系建设中,还应该明确三个方面的准备环节,即德育日记、德育小结和德育开题。其中德育日记主要是在平时的时候记录了学生的德育过程,同时还能够将每一个学生的自身成长记录其中,将客观存在的内容固化到文件记录中,能够给后续的德育答辩体系提供真实的数据信息支持。而德育小结主要是指学生在每一个学期的时候都能够参与德育小结,并且可以围绕一个德育教育主题来总结自己一个学期中的收获与改变。德育开题则是组织学生进行德育答辩的选题。通常来说,具体的选题工作应该在大二上学期开展,并且组织五到六个人共同完成一个德育选题。在德育開题中,学生应该能够阐述自身在当前的背景下面临的诸多道德困惑,同时还要用真实的信息记录自己的成长,能够将德育答辩编程一个自我展示的平台。

3.构建四重导师制度

在德育答辩进行之前,高校还应该能够构建四重导师制度,给具体的答辩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撑。即辅导员为专职的德育导师,班主任则为兼职的德育导师,而心理辅导员和思政教育则作为深化教育导师,而行政领导则为德育专业导师。通过四重导师制度的构建,德育答辩的具体工作也被分割开来,能够在不同时间段,针对大学生群体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教育。对于各个德育导师来说,不仅要在平时的时候做好学生德育教育和德育答辩工作,同时还要注意自身的行为与道德取向,能够给学生做好较好的模范示范效果,引导大学生在德育答辩过程中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4.做好五个答辩转变

在德育答辩过程中,高校德育教育工作还应该立足于德育内容,引导学生做好五个方面的转变。第一,在政治方面。高校应该通过答辩来让学生更好的认识马克思科学世界观,能够在复杂社会环境中坚持自身观点,主动抵制诱惑,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第二,在思想觉悟方面。高校应该在德育答辩中让学生养成勤俭节约、回报社会等思想觉悟,同时提高他们的感恩心理,并且在高校教育环境中形成正确的消费观、择业观。在这个过程中,德育教育和德育答辩都应该注重使用挫折教育来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第三,在个人行为方面。高校应该在德育教育过程中形成相对完善的大学生个人行为规范标准,并且在校园内部推行各类实践活动和校内活动,能够对大学生个人行为产生正向的引导。第四,在知识学习方面。高校在德育教育和德育答辩中应该引导学生养成积极探索的品質,并且积极利用零碎的时间进行自主学习和提升。在这个过程中,高校还要积极促进学生的团队合作,同时能够提高学生对于各类职业技能的掌握能力,在未来的社会行业环境中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第五,在自身生活方面。高校应该积极调整自身的德育教育方法,让学生在生活中养成自立、自强、自律等多个方面的优良品质。这样以后,学生在高校环境中就能够处于一种高质量的生活状态,提高高校教育效果。

四、高校德育答辩探索的保障

1.提高领导者的重视程度

要想充分发挥高校德育答辩的作用与价值,各个领导者必须要加强对于德育答辩的重视,并且能够在后续发展中积极推动德育答辩在校内环境中的贯彻实施。这也需要各个高校的领导者能够积极学习我国关于高校德育教育的相关文件,并在平时的时候多参与一些调研活动,前往其他德育答辩开展效果较好的高校进行调查,明确德育答辩所起到的作用。这样以后,高校领导者就能够充分的认识德育答辩,并在校内环境中推行和贯彻德育答辩体系。

2.保证德育答辩的全员参与

德育答辩体系要想发挥较好的效果,就必须要贯彻全员参与的理念。这也需要高校能够针对德育答辩进行全方位的规定,并且还能够在后续发展中不断的规范德育答辩的具体细节内容。特别是对于高校各个专业的学生来说,必须要参与德育答辩活动。而学校可以考虑将德育答辩作为大学生毕业考核的重要指标,保证德育答辩开展的有效性。

3.严格管理答辩过程的质量

在德育答辩开展过程中,高校管理者还应该能够针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同时还要把握答辩过程的质量,能够让学生进行自我总结与反思,不断累积经验。在处理大学生德育答辩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的时候,学校领导者应该重视使用正面引导的方法,让学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且在后续活动中进行相应的改善。

五、结语

在高校教育中推行德育教育,一直都是我国教育行业非常关注的问题。而德育答辩的贯彻就是德育教育和高校教育进行融合的有效途径。而作为一名高校德育教师来说,在当前的背景下更应该深入了解德育答辩的各项内容,能够明确德育答辩的各个细节,并且还能够利用德育答辩来提高德育教育的效果。这也需要各个高校能够充分重视德育答辩工作,并且可以使用各类方式来提高答辩的参与度,并加强答辩过程的监管。这样以后,德育答辩在高校德育教育体系中就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与价值,在未来的发展中不断的提高高校德育教育效果。

参考文献:

[1]黄绍国.构建高校大学生党员“三大德育答辩”体系的探索与实践[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07):123.

[2]韩保清.完善大学生“德育答辩”的探索[J].中国高等教育,2012,(Z2):74.

[3]王丽霞,辛焕焕.推行德育答辩制度践行“立德树人”教育新模式[J].高教学刊,2017,(07):170.

[4]宋涛.西安文理学院德育答辩工作探索[J].新西部,2016,(07):41.

作者:杨君俐

第三篇:帮扶学业受挫群体,实施毕业德育答辩,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摘 要】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90后大学生,高校的德育工作迎来了新的挑战和任务。以学生为主体,关心帮扶学业受挫学生,积极开展德育答辩工作,形成良好的文化育人氛围,取得了显著的育人成果。以目标教育为主线,以校训精神发掘培育点,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与继承、德育答辩与深度思考等活动为载体,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思想道德教育文化氛围。

【关键词】受挫群体 德育答辩 全面发展

实施推进目标教育,身体力行全面成长

2008年西安工业大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始实施大学生目标教育工作,重点从价值目标、健康目标、学业目标和职业目标四个方面推进,将思想道德目标内化到价值目标教育中去,采取分阶段、分层次、分模块的形式,使目标教育成为思想道德教育的有力抓手,将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在实践中,结合价值目标开展“成人教育”、结合学业目标开展“成才教育”、结合健康目标开展“成长教育”、结合职业目标开展“成事教育”。目标教育开展四年来效果显著,全校学生已经形成“人人有目标、目标促成才”的良好氛围,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做到“人生定位不缺失,前进发展有方向,努力实践能成才”。目标教育开展以来,全校20000多名学生均制订了个人目标,并且在不断实践中修订目标,全面成长。

帮扶学业受挫学生,形成合力强固身心

贫困学生、学业受挫群体学生、心理问题学生等特殊群体是高校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形成了全体教职员工关爱特殊群体学生的教育氛围,专业教师、辅导员、公寓管理员等教育工作者为他们伸出援手,在学习上积极引导、在生活上无微关怀、在思想道德上耐心引导,通过开展贫困生强心工程、阳光技能培训、教师党员与贫困学生手拉手,心理健康月活动、学业受挫学生转变典型事例宣传教育等工作,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家庭三者形成合力,引导学生转变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强固学生身心。

学业受挫群体学生由于自我认知、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能力相对其他学生不足,是特殊群体学生中数量较多和思想教育的重点难点问题。出现留级、降级等学业受挫的情况多集中在大学一二年级。针对学业受挫群体学生采取了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动,旨在通过教育引导、因材施教,关爱感化、心理辅导等工作帮助学业受挫学生自觉提高学习意识、树立学业目标,促进学业受挫群体学生奋起直追,健康成长。

辅导员及带课教师关注学业受挫学生的成长经历,帮助学生分析产生问题原因,制订个性化的帮扶策略。对不能适应大学生活,不能掌握学习规律的学生,重点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在学业上帮助学生查漏补缺,采取专业教师、学生党员结对帮扶的方法,解决学生学业问题;对因自制力不强,自我教育约束能力较弱而沉迷于网络等原因产生问题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经常与学生谈心进行疏导,通过参加体育活动和班级活动的形式帮助学生重拾学习兴趣,逐渐戒除网瘾;对于因人际关系、情感、家庭突变产生问题的学生,各学院分析学生个体和成长环境,了解学生产生学业问题的深层原因,加强心理辅导,让学生担任学生干部或辅助辅导员开展力所能及的工作,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融入集体,在生活上无微不至的关怀,在经济上给予资助,解决学生后顾之忧,教育学生正确应对挫折与困难,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各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与学生家长定期沟通,共同促进学生自觉转变,健康成长。许多学业受挫学生有文艺、体育等方面的一技之长或业余爱好,由于把握和控制时间的能力较弱或过度专注于业余爱好,由此产生了学业问题,辅导员老师帮助学生总结自身优点和存在不足,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和长处,帮助学生树立学业目标,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和驾驭时间,做到学业和特长爱好两不误;学校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设立学习进步单项奖学金,充分肯定学业受挫学生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体现了学校对于学业受挫学生的人文关怀。

以学生为主体开展学业受挫群体学生帮扶转化工作,帮助学生自觉提高责任意识,内化学习需求。学校重视发掘学业受挫学生中成功转化的案例,树立学业受挫学生成功转化的典型,搜集整理学生转化的心路历程、奋斗经历、取得的成绩等典型案例,以《跨越成长的烦恼》为主题,编辑学业受挫学生典型事例汇编。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和感化学生,帮助更多的学业受挫学生重拾学习兴趣、重建自信心,引导他们融入新的集体。近年来,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共有340余名学生成功转化,比率达90%。许多同学获得奖学金、被评为“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部分学生还加入了党组织或考取研究生。

近年来通过开展学业受挫群体学生帮扶工作,产生学业问题的学生人数年均下降10%,学业受挫学生的成功转化率逐年提高,考取研究生和顺利毕业的学生人数逐渐增多,教育效果明显。

德育考评量化指标,德育答辩深度思考

德育考核和评估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环节,学校制订《西安工业大学大学生德育考评办法(试行)》,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高量化考核。通过学生自评和班级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评定学生德育成绩,指标量化促使学生主动审视自己在思想道德方面的得失,班级讨论有效帮助学生自觉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评奖评优规定德育成绩一票否决,体现了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

创新思想道德教育形式和手段,2009年起在全体毕业生中开展德育答辩工作,德育答辩成为毕业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印发《西安工业大学毕业生德育答辩实施办法(试行)》,将德育答辩列入教学计划,占1学分, 设计《西安工业大学毕业生德育答辩评审表》、制定《西安工业大学毕业生德育答辩评分参考指标》,旨在通过实施德育答辩使毕业生系统、认真地梳理四年来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感受,对大学生活进行一次全面的回顾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展望美好愿景,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合理规划职业生涯。

学校要求每一个毕业生以大学学习生活的收获与体会、人生价值目标审视与调整、个人成长经历与身心健康素质提升、毕业体会与感受、就业经验展示等为主题撰写德育答辩论文,通过撰写论文深入思考,总结提高。

各学院成立德育答辩工作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设答辩委员会主席1人,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负责本学院德育答辩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和总结工作。

实践证明开展德育答辩工作,将德育答辩作为毕业生就业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增进了师生感情,是对学生进行爱校教育的又一举措;参与答辩的教师帮助学生查找问题,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类关系,调整学生就业心态;此项工作开展的同时检验了我校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水平,学校及时总结教育规律,调整教育内容;通过德育答辩树立先进典型,用身边的事例和榜样的力量影响教育低年级学生。

开展德育答辩工作以来,近15000名毕业生认真思考和梳理自己在思想道德方面的得失,在即将离开学校之际重新审视、及时调整自身的职业生涯目标和规划,给学生留下了深刻而美好的回忆。学校将优秀的德育答辩论文汇编成册,各学院将毕业生的成长成才历程和全体教师的毕业祝福制作成精美的纪念册和视频资料,许多学生还制作了精美的视频和PPT对自己的大学生活进行全面展示和总结。德育答辩成为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全方位立体化思想道德教育的最后一环,为学生在大学期间的思想道德教育画上圆满的句号。

彰显成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实践证明,立德树人创新实践,帮扶学业受挫群体学生,开展毕业生德育答辩工作,积极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取得了显著的育人成果。近四年来,有6700余名学生加入了党组织;有6000余名学生被评为“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有9400余名学生获得各类奖学金;涌现出一批宿舍全体成员均考取研究生的 “考研宿舍”;有12000余名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近500名学生参加西安世园会志愿者服务活动。学生在各类竞赛中屡获佳绩,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一等奖49个、二等奖87个、三等奖133个。毕业生的综合素质高,得到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就业率一直居全省同类高校前列,涌现出自主创业的典型。

作者单位:西安工业大学 陕西西安

作者:任慧英 牛迎宾 张英 姬洪波

第四篇: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评析

摘 要:为克服效率低下所导致的法庭堵塞,法国立法者于2004年3月9日引入了法式辩诉交易制度,即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与美国及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相比,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具有三大特征,即较狭窄的适用范围、较弱化的合意制度以及较完善的保障机制。从3年来的践行效果上考察,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适用率并不太高,在程序规范性上仍有待加强。此外,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价值认同及制度冲突层面还面临着五大挑战。

关键词: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立法动机;技术设计;践行效果;挑战

文献标识码:A

近10余年来,欧陆各国的刑事程序法普遍出现“美国化”(Américanisation)的趋势[1]。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美国司法文化在整个世界主流司法文化中占据强势地位,另一方面还因为欧陆刑事诉讼在当前面临着诸多共同问题,亟需从外部(主要为英美国家)获得经验启发。即便以固守自身法律传统著称的法国也不例外。(注:诚如法国著名的公法学家米歇尔·弗罗蒙教授(Michel Fromont)所言:“不管在司法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法国人都对其制度的原创性津津乐道。”这种相对保守的态度及制度优越感也造就了所谓的“法兰西例外”(l’exception franaise)。仅就刑事诉讼而言,颇具特色的预审制、参审制、民事当事人制度、受协助证人制度等无一不带有浓厚的本土色彩,这也在相当程度上给从事法国法研究的外国学者带来了一些困扰。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的刑事程序法开始越来越多地借鉴域外的经验,且这一发展趋势还在持续之中。参见Michel Fromont, La justice consitutionnelle en France ou l’exception fran-aise, in Le nouveau constitutionnalisme, Mélanges en l’honneur de Gérard CONAC, Economica, 2001, p.167 et s;Jean Pradel, Y aura t-il encore dans l’avenir une spécificité de la procédure pénale fran-aise?, in Mélanges Blanc-Jouvan, Société de législation comparé, 2005, p.789 et s.)2004年3月9日,法国立法者在经过较周密的立法论证后创设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Comparution sur reconnaissance préalable de culpabilité,CRPC),允许刑事被告在某些轻罪案件中以认罪为根本前提和检察官进行量刑交易,从而将“辩诉交易”正式引入了法国的刑事裁判体制。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一出台便引发了法国学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辩。争辩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正当依据、制度排异、技术设计甚至是预期的践行效果。法国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司法部也通过各种方式介入了这场争辩,并对这一域外制度的完善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为了能够恰当地思考和研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在中国设立辩诉交易的问题,必要的步骤之一便是关注其它国家在确立和发展这一制度时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这也是比较诉讼法(droit de procédure comparée)的重要功能之一[2]。因此,本文拟以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为研究对象,全面介绍该程序的发展历程、立法动机、技术设计、践行效果以及所应对的挑战,以期对中国建构合乎自身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提供可借鉴的域外经验。

一、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发展历程和立法动机

(一)发展历程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设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1975年之后)(注:参见Loi n° 75-624 du 11 juill. 1975, JORF du 13 juill. 1975, p. 7219.),法国便因刑事审判经常无法及时进行而开始探索新型的的刑事裁判方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3]。但法国立法者在提高诉讼效率这一领域中的探索是谨慎而又缓慢的。“发现案件真实”(la manifestatoin de la vérité)的诉讼价值定位以及“诉审分立”(le principe de séparation des autorités chargées de la poursuite et des autorités de jugement)的裁判结构使得刑事审判改革遭遇了制度(如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及技术(如新型裁判方式与传统裁判方式的兼容和协调)的双重困境[3]。1987年,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通过一份建议鼓励欧盟各成员国在刑事诉讼中采用有罪答辩(guity-plea)程序。该部长委员会指出:“如果宪政传统和司法传统允许,则(各成员国)应建立有罪答辩程序或者其它类似程序。被告在审前阶段出庭公开宣布其承认或者拒绝承认所受之指控……判决法院可以裁定缩短或部分缩短预审阶段,并迅速转入对被告的人格分析,及时作出及量刑宣判以及必要情况下的赔偿裁定”。(注:参见Article 7 de la recommandation du Conseil de l'Europe n° R (87) 18 du Comité des ministres aux Etats membres concernant la simplification de la justice pénale, adoptée le 17 septembre 1987.)在这一背景下,戴尔玛斯·玛蒂教授(Delmas-Marty)所领导下的刑事司法和人权委员会(la Commission Justice pénale et droits de l'homme)于1990年提出了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引入“认罪简易审程序”的立法建议——“如果被告对犯罪事实及事实的定性并无异议,则可简化庭审程序,由庭审法官直接进行量刑宣判。被告认罪与否的供述应由判决法院在被告出庭的情况下予以确认。”[4]虽然该立法建议最终因争议太大而未获采纳,但法国立法者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努力却从未止步。1995年,法国立法者创设了刑事强制令制度(injonction pénale),允许检察官在一些情况下对被告直接施以量刑,从而提高情节轻微之刑事案件的“裁判”效率。但法国宪法委员会以该制度违反“诉审分立”的宪政原则而予以撤销。1999年,立法者又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典》第41-2条中创设了刑事调解制度(composition pénale),即“对在提起公诉前承认实施了当处罚金刑或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一项或数项轻罪的自然人实施一项或数项惩罚措施以替代公诉”。但为避免被宪法委员会撤销,立法者从一开始便对刑事调解制度采取了诸多保留举措,例如增设了法官对刑事调解裁定的审查权,以减缓公正程序和裁判权分割之间的尖锐矛盾[5]。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调解制度便是辩诉交易程序在法国的雏型,冉·布拉戴尔(Jean Pradel)教授甚至曾将其称为法国式的认罪答辩程序(guilty-plea à la franaise)[6]。但应该看到,刑事调解程序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还是存在根本的区别的:前者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诉替代程序,而后者则是新型的刑事裁判程序[7]。自2000年以来,法国刑事诉讼便进入一段前所未有的动荡期。从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8]到2004年3月9日 “使司法适应犯罪发展的法律(又称为‘贝尔本第二号法律’)”[9],再到2007年3月5日的《强化刑事程序平衡法》,法国立法者几乎从未停止过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各个条款的思考和权衡。改革频率之高、变动幅度之大,甚至连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也经常感到无所适从。著名刑事法学家西玛蒙蒂(Cimamonti)教授便曾将这一现象谑称为“立法狂热、立法过度甚至是立法躁动”(frénésie, overdose ou prurit législatif)[10]。但我们依然可从这些纷繁复杂的改革举措中整理出两条改革进路:即程序正当化进路和程序简约化进路。前者如侦查权的限制、辩护权的保障、司法审查的强化,后者则主要体现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设立。

(二)立法动机

法国原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贝尔本(Dominique Perben)在2003年5月21日的议会辩论中对设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立法动机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即“(设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轻罪法院的负担并使被告更好地接受量刑”[11] 。

1.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轻罪法院负担

“效率”(efficiency)一词源于拉丁语effetus,表示所获得的劳动效果与消耗的劳动量之间的比值关系,体现了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与此相对应,诉讼效率则指进行诉讼活动的效益与该活动所花费成本之间的比率, 它所描述的是诉讼进行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其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和尽可能合理地充分利用各种诉讼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诉讼效率是人类社会在司法过程中永远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因为只要人类社会还生存于一个司法资源稀缺的环境中,不管出于自觉还是被迫,为了司法的良性运作以及纠纷的及时解决,就不得不考虑诉讼程序的效率性问题。正如波斯纳所指出的:“正义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就是效率。”众所周知,法国刑事裁判严格适用犯罪分层理论(la classification tripartite des infractions),将刑事犯罪三分,即重罪(crime)、轻罪(délit)及违警罪(contravention),并依犯罪种类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刑事程序。但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刑事案件数量剧增而刑事诉讼程序却拖沓冗长,法国各种刑事法院均面临严重的工作负担,法庭堵塞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轻罪法院尤为严重,因为轻罪案件占据法国刑事案件总量的8成以上,而审结期限却平均长达10个月。勿庸讳言,在传统的诉讼理论中,刑事诉讼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其结果往往将导致被追诉者的个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被剥夺。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往往设置了严格而谨慎的程序规则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并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诉。“公正”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但“正当人们还在为普通程序的正当化、严密化殚精竭虑之时,另一种相反但却并不矛盾的倾向已经开始发生、发展,并逐渐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那就是,“伴随着诉讼效率价值的凸现、刑罚目的的转换,各国越来越多地采用‘程序分流’而对特定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12]。法国亦不例外。一如前述,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因冗长拖沓、效率低下而长期为理论界及实务界所诟病。一方面,在公诉程序中,由于缺乏公诉替代程序(les alternatives à la poursuite),法国的检察官在面对案件时只有两种选择:立即起诉(la poursuite immédiate)或不予起诉(classements sans suite)。因此,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轻罪案件,检察官往往处于两难境地:提起公诉,则占用大量的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效率;免于起诉,却又不能实现责任追究及刑罚震慑的刑事目的;另一方面,在轻罪案件的庭审程序中,检察官和被告的对抗胜于合作,法官的判定胜于审核。几乎所有的轻罪案件都适用完整的庭审程序,这既使轻罪法院的法官疲惫不堪,又极大降低了诉讼效率。上述缘由所造成的法庭堵塞已不能仅通过增加财政及人员投入解决。法国立法者唯有寻求域外经验以试图从诉讼机制上进行较根本的改变。美国及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无疑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19世纪,并在二战之后得以发扬光大[13]。冉·布拉戴尔(J·Pradel)教授在分析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时指出,“美国法以对抗主义为特点,未设预审法官,也没有深入的预审程序。法官和陪审团可接受的所有证据均应在庭审中展示。因此,刑事庭审显得十分冗长和复杂。自十九世纪末开始,程序更越发如此。大量的案件积累和繁重的工作压力使实务工作者逐渐不能接受,并开始私下使用各种方式,以排除对证据问题的庭审。与此同时,实务工作者再也不能对所有案件进行完整的审判(full trial)——即陪审团审判。这种情况孕育了“辩诉交易制度”。从诉讼运作机制的角度考量,辩诉交易比传统的公诉模式更节约时间,也更节约人力和财力,因此,在司法管理上,辩诉交易更为合理(raisonnable)也更有有益(rentable)。正如伯杰(E·Burger)法官在1971年Santobello v. New-York的案件中所说的那样:“通过控方与辩方的合意来解决刑事案件……是审判管理的一个必备要素。如果这一程序(辩诉交易程序)合法进行,则应值得提倡。”(注:Santobello v. New-York, 404. U.S. 25, 260(1971).)意大利在1988年刑事诉讼改革前亦面临着相同的困境。案件的积压、司法的迟缓使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欧共体法院更是数次因意大利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未能遵守“合理期限”的规定而判定意大利有罪[14]。为提高诉讼效率,意大利引入了包括辩诉交易在内的几种特别程序。如今,在意大利的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且效果甚佳[15]。为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意大利立法者还在2003的法律修改中扩大了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意大利学者麦尔克内(Mercone)教授评论到:“庭审程序的摒弃,将减少诉讼负担(deflazione del carico processuale),合乎诉讼经济的原则。”[14]美国和意大利的成功经验无疑使法国立法者更坚定了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决心,并希冀借此诉讼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效率和法庭堵塞的问题。

2.使被告更好地接受量刑(une meilleure acceptation de peine)

“时下,对权力的尊重和敬仰已不再仅通过强制力量的运作……刑罚的目的只有依托于最低限度的合意才可有效实现。”[16]而“合意”(consentement)[17]正是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灵魂所在。在法国立法者看来,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具有两个核心要件:其一,被告承认犯罪事实;其二,被告可自由、清晰地表达对量刑的意见。理论上,被告承认犯罪事实是启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充分条件,但却非必要条件。换而言之,即便所有适用条件均满足且被告承认犯罪事实,检察官也不一定启动认罪答辩程序。司法实践中,被告承认犯罪事实的真实意图是检察官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18]。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仅为了获得较轻的量刑而认罪,则检察官通常不会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也不会因此减少对被告的指控;相反,如果被告具有悔改之意,主观认罪态度较好,则检察官会充分考虑这一基本情节,并通常会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见,“使被告更好地接受量刑”既是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基本动机,也是该程序机制的意义所在。诚如学者所言,“如果(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成为罪犯寻求轻罚的避风港,则刑罚的教育目的将无从实现……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能导致犯罪率的提高……这无疑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设立初衷相违背。”[18]109当然,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相比,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这种“协商型刑事司法”(Justice pénale transactionnelle)无疑更容易使被告接受量刑。在法国,传统的刑事司法以追求案件真实为基本目标,以证据运用为基本手段,以对抗和判定为基本的程序构造,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带有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强制力”(la force de contrainte)是欧陆传统刑事司法的基本定位。而“协商型刑事司法”则完全相反。它以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为追求目标,以被告认罪为适用前提,以控辩双方合作及协商为基本手段,程序带有极强的“契约”色彩。“协商”与“合作”是该套系统的基本主轴。因此,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程序私化”(privatisation)所蕴含的“人格化”思想使被告更易于接受自身的诉讼定位,也更易于在庭前宽松的“协商”氛围中“坦诚承认自己的过错”并“勇于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9]。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技术设计及基本特征

(一)技术设计

1.适用范围

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的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仅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6条又将以下几类犯罪排除在庭前认罪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虚假新闻罪;过失杀人罪(而非过失伤害罪);政治罪;追诉程序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的犯罪(如税收方面的犯罪等)。依司法实践,案情过于简单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2.运作进程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被告认罪;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被告接受或拒绝量刑建议;法官审核。

(1)被告认罪

一如前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启动的根本前提便是被告“承认所被指控之犯罪事实”(《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原则上,声明必须以言辞形式作出,且律师必须在场。但在由“直接传唤”或“司法传唤”启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情况下,认罪声明也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5条之规定,“(在直接传唤或司法传唤程序中),被告可亲自或通过其律师向共和国检察官寄送挂号信并要求回执,声明其承认被指控之犯罪事实并要求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2)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

在量刑建议方面,共和国检察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建议执行一个或数个主刑或附加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第1款)。但法律也设置了若干限制:其一,共和国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性质及幅度应合乎刑罚个人化的原则,充分考虑犯罪情节、被告人格、收入及负担等;其二,如果共和国检察官建议执行监禁刑,则刑期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得超过当处监禁刑刑期的一半;其三,如果共和国检察官建议执行罚金刑,则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罚金数额;其四,如果检察官建议适用无缓刑之监禁刑,则应向被告详细说明量刑是否立即执行或传唤至执行法官前以确定刑罚的执行方式。

(3)被告接受或拒绝量刑建议

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后,被告有10天的思考期限,以决定是否接受该量刑建议。共和国检察官有义务告知被告享有这一思考期限。但被告在思考期限内不得要求解除相关的人身强制措施。共和国检察官得在提出量刑建议后将被告送往自由与羁押法官处,由该法官下令对被告进行司法管制。如果共和国检察官所建议的一种刑罚是2个月以上的无缓期监禁刑且共和国检察官已提议立即执行该刑罚,则自由与羁押法官应下令对被告进行先行羁押,直至当事人再次被传唤至共和国检察官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0条)。

在10天的思考期限届满后,被告应对量刑建议作出答复:如果被告接受共和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共和国检察官应向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委派的法官提出审核申请。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进入最后一个阶段,即审核阶段;但如果被告拒绝接受共和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共和国检察官应依一般的公诉程序向轻罪法院提起公诉或要求启动正式的侦查程序。之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作的各种声明及案卷笔录归于无效,不得作为证据提交给预审庭或审判庭。原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贝尔本在议会辩论中对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作了具体的说明:“无证据效力的材料指的是在检察长办公室运作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获得的材料,而不是在宪兵队或警察局运作相关程序所获得的材料”[20]。因此,被告之前在宪兵队或警察局所作的各种声明尤其是认罪声明依然具有证据效力。

(4)审核阶段

如果被告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进入审核阶段。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指派的法官得依共和国检察官之请求举行公开庭审,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陈述说明,并作出审核裁定。依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判决,审核法官应着重审查如下三个基本要点:其一,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其二,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适当性,即所建议之量刑是否与犯罪情节及被告的人格相匹配;其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是否合乎公正程序的要求。例如,律师是否在整个程序的运作过程中都在场、被告是否享有10天的思考期限、检察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被告是否自主、明确地承认了有罪而非受到外来的压力等等。如果审核法官核准了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则应作出核准裁定。该裁定具有立即执行的效力。但如果审核法官拒绝核准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则检察官应可以一般的公诉程序向轻罪法院提起公诉或要求启动正式的侦查程序。之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作的各种声明及案卷笔录归于无效,不得作为证据提交给预审庭或审判庭。

3.保障机制

(1)律师的有效参与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意味着被告人放弃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许多诉讼权利,如接受职业法官正式庭审的权利、对质权等,因此,为了防止检察官利用辩诉交易强迫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并防止无罪的被告人违心认罪,法国立法者确立了较完善的律师参与机制。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第4款之规定,“(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被告不得放弃律师协助权。”律师应在程序的任何阶段现场为被告提供咨询和帮助。律师也享有较广泛的权力,例如案卷查阅权以及与当事人进行秘密交谈的权力等。

(2)上诉机制

上诉制度是各国刑事诉讼所普遍公认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纠错止纷及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必要方式和手段。因此,为防止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可能出现的畸变和偏差,法国立法者亦构建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上诉机制。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1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如不服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委派之法官所作出之裁定,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检察院可提起附带抗诉。”但如果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则审核裁定产生既判力。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基本特征——以美国、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为参照对象

与美国及意大利的辩诉交易制度相比,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具有三大特征,即较狭窄的适用范围;较弱化的合意制度以及较完善的保障机制。

1.较狭窄的适用范围

在美国,很难严格界定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一方面是因为美国实施联邦与州的二级司法程序,因此,联邦与各州在辩诉交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有些州禁止对某些种类的案件适用辩诉交易程序,而有些州则未做任何限制。而另一方面,美国对辩诉交易的各种技术规定大都体现在判例法中,很难在成文法中寻求依据。但综合辩诉交易在美国联邦与各州的实际运作情况,有3类案件一般不列入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首先,被告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般并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尚不足以权衡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利弊要素,也容易受到控方或律师的胁迫或诱导。其次,案情特别轻微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如立法中仅仅规定罚金刑的案件等。一般而言,这类案件案情简单,控辩双方缺乏交易的筹码。从辩诉交易的实践看,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的案件往往是可能处监禁刑及以上的案件,因为只有在此类案件中,被告才可能对控方所提出的减刑建议感兴趣。最后,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叛国罪以及间谍罪等,往往并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如2003年9月22日,阿斯克罗夫特(Aschcroft)总检察长发布通令,要求联邦检察官对包括叛国罪、间谍罪在内的一系列严重犯罪进行最严格的定性。这一通令原则上将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排除在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除上述3个限制之外,辩诉交易程序可普遍适用于其它各类案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在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狭窄一些。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对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意大利立法者于2003年6月12日对《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进行了部分修改,扩大了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2003年改革前,辩诉交易程序仅仅适用于“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而在改革后,辩诉交易可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第1款)的案件。根据这一新条款的规定,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可适用于量刑为7年6个月的刑事案件。这便是意大利学者所称的“扩大化的辩诉交易程序”(Patteggiamento allargato);第二类便是“特殊的辩诉交易程序”。这类辩诉交易程序主要适用于犯罪事实的性质较为严重或者犯罪嫌疑人较为危险的案件。例如,黑手党组织的犯罪、以勒索或者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绑架、惯犯、职业犯以及累犯等等。考虑到这些案件性质的特殊性,立法者对辩诉交易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较为苛刻的限制,即在“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前提下方可适用。而在之前,此类性质的犯罪一律不得适用辩诉交易程序。除此之外,意大利立法者同样将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案件(1988年9月22日的法令第25条)以及某些案情特别轻微的案件排除在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之外。法国“辩诉交易程序”(即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范围最为狭窄。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的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仅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6条又将以下几类犯罪排除在庭前认罪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虚假新闻罪;过失杀人罪(而非过失伤害罪);政治罪;追诉程序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的犯罪(如税收方面的犯罪等)。依法国的司法实践,案情过于简单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从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看,美国对辩诉交易的限制最少,甚至没有任何限制(在某些州)。而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大,而且有扩张的趋势。法国则最为保守。这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法国在对待来自异域文化之“舶来品”的慎重态度。

2.较弱化的合意制度

一方面,从合意的互动性看,在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控辩双方缺乏实质意义的角力和“协商”。在美国,控辩双方在交易方案上的角力是毋庸置疑的。在被告向检察官提出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的建议时,检察官可就该建议提出反建议。被告还可就该反建议提出新的建议。如此反复进行,直至合意最终作出。这个过程与商业活动中的“交易”并无区别。从语义学的角度看,bargain便具有“交易”、“讨价还价”之意。意大利与美国的情况相当类似。在意大语中,Patteggianeto便是“协商”之意。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第444条),所谓的辩诉交易(Patteggianeto)便是指根据控辩双方的协议适用量刑。确切地讲,在辩诉交易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控辩双方须将其在量刑上所达成的合意载入申请书并共同署名(一方当事人在获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单独署名),之后再将申请书交由法官进行核准。然而,在签署申请书之前,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量刑的轻重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然而,在法国,情况刚好相反。如前所述,检察官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需要征求被告的意见,也无需经过事先的讨论。被告尽管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却无权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一个反建议。通常而言,被告仅能回答“同意”或“不同意”。因此,正如冉·布拉戴尔教授所言,(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只有合意,没有交易”(il y a accord, sans marchandage)[21]。

另一方面,从合意的内容看,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合意内容较为狭窄。美国的辩诉交易按照合意的内容可分为两类: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指控交易又包括罪名交易和罪数交易两种。所谓的罪名交易指检察官允诺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要求被告人认罪或者允诺以某一较为“体面”的罪名起诉(如以轻伤害罪起诉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罪数的交易则指当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争取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或较少个数的主要罪行。在量刑交易上,合意的内容更为繁多复杂,如法官同意给予被告人具体的在狱服刑时间或者具体的缓刑时间;检察官同意向法官建议给被告人一个具体的服刑时间(如2年有期徒刑);法官只同意提出一个量刑幅度(如6个月以上,1年以下);检察官不同意对惯犯或累犯援引特定的处罚条款;控诉方同意在量刑时保持沉默;控诉官同意不让被害人参加量刑听审;法官和检察官同意被告人在特定的监狱里服刑;法官同意具体的罚款数额或具体的赔偿额;指控方同意建议法官对被告人仁慈(宽大处理)或保护被告人的声明;指控方或书记官同意将被告人提交给一个仁慈的法官处理等等[22]。可见,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合意的内容极为广泛,既包括指控的交易,还包括量刑交易,甚至还可以决定审理案件的法官。而在意大利和法国,合意的内容则要狭窄得多,仅限于量刑建议。在意大利,合意的内容可以是以替代性刑罚代替监禁刑,也可以减少被告的罚金刑或者监禁刑。在2003年改革前,立法者所设立的最低量刑为2年,2003年的改革后则为5年。此外,控辩双方还可就有条件中止量刑(即假释)达成合意(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第3款)。法国的合意内容则更为狭窄。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合意的内容只能是减少罚金刑或者监禁刑(不得超过1年或预期量刑的一半)。合意的内容也可包括附加刑以及适用缓刑。

3.较完善的法官审核机制

与美国及意大利相比,法国立法者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设立了较完善的法官审核机制。在美国,法官在答辩谈判中积极参与的程度在各管辖区差别很大。许多州禁止法官积极地涉入答辩谈判。在实务中,法官往往保持消极的姿态,仅进行表面的监督。这一做法固然可以保障高效解决案件、防止程序反复所带来的资源浪费,但却极易产生检察官空洞允诺欺骗被告或者恫吓威胁迫使被告承认“莫须有”的指控的情况。这一做法已遭到美国学界强有力的批判,并成为反对辩诉交易辩诉的一个重要依据[23]。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时则十分重视加强法官在程序审查上的权力。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第2款规定,法官(审前法官或者判决法官)有义务对事实的司法定性(la qualificazione giuridica del fatto)以及对当事人各自阐述之犯罪情节的比较与适用(l’applicazione e la comparazione delle circostanze prospettate dalle parti)进行核实。1990年,意大利宪法法院宣布《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禁止法官对量刑建议的依据进行评估”的条款违宪(注:意大利宪法法院1990年7月2日第313号判决。),进一步强化了法官在辩诉交易程序中的权力。但为了确保程序经济原则,意大利立法者增加了两个附加条款(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5条第1款与第2款):其一,法官的判决不能改变关于司法费用、附加刑和保安处分的有罪判决,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二,法官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不得进行上诉,但检察官在量刑适用申请书上与被告意见不一而提起上诉的情况除外。法国立法者也明确规定了核准法官(juge d’homologation)的权力。一如前述,核准法官必须“核实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及其司法定性”,并“根据犯罪情节以及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品格进行量刑合理性考虑”,最终方可做出核准裁定。如果核准法官基于“案件事实的本质、利害关系人的人格、被害人的处境或者社会利益”等要素的考量而认为应当进行普通的轻罪庭审,则可拒绝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同样,如果被害人的声明使核准法官对“实施犯罪的条件或者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品格”产生新的看法,则核准法官也可以此为由拒绝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由此可见,与美国和意大利相比,法国更注重保障法官的权力,以确保辩诉交易程序的正当性。诚如法国原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贝尔本在上议院辩论中所强调的:“必须清楚地意识到,(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与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有着显著地区别……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一旦被告承认有罪,则由检察官全权负责。这与法国的检察官没有可比性。因为(在法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受到法官的约束。”[20]

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践行效果

从2004年10月1日至今,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已经适用了近3年。但法国司法部对该程序践行效果的考察报告一直并未出炉。这主要是因为各地轻罪法院对该程序的适用情况差异较大,难以在短时间内进行系统的调查和总结。不过,一些学术团体在这一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并出版了若干颇具影响力的考察报告。比较典型的如弗朗索瓦·德普雷(Franois Desprez)博士在《刑事政策杂志》所发表的论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践行状况研究——以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蒙彼利埃轻罪法院18个月的践行状况为例》[18]。尽管各方面的数据并不齐整,但我们还是可从现有的调查报告中发现诸多问题,也基本可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效果作一整体判断。

(一)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率

依据冉·布拉戴尔教授所提供的数据,从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4月8日6个月的期限内,法国境内181个法院中有139个法院适用了庭前认罪程序。其中,共有6 326个诉讼案件通过这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得以解决,成功率为83,2%[21]。但这一数据并不能反应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率,也不能直接证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是否达到有效减缓轻罪法院压力的目标设置。因此,弗朗索瓦·德普雷博士以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对研究对象进行了细化考察。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8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共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了58起轻罪案件;2005年9月至2005年10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了31起轻罪案件;2005年11月,21起;2005年12月,8起;2006年1月至2月,18起。仅从运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案件的数量上看,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在全国的大审法院中大概处于第60至70位,略显薄弱,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用在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呈较明显的增长态势。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轻罪法院每个月只对30起左右的轻罪案件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则几乎无法达到为轻罪法院减负的目的。因为蒙彼利埃大审法院每个月要处理大约500~600起轻罪案件。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率仅为3%至5%。这一比例与全国轻罪法院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比例相近。(注:在2005年,全法国轻罪案件的总量为488 496起,而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案件总量为28 018起,适用率大约为5%。相关数据请参见法国司法部网站www.justice.gouv.fr(2008-05-20).)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希冀将这一比例提高至10%甚至以上,以达到每周可取消1.5至2次的正式庭审。但从现有的司法资源看,检察官的数量尚不足以承担这一重职。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运作中的规范性问题

法国立法者在创设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时便相当关注该程序运作的规范性。这主要是因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本身极其“灵活”(intelligent),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可能千差万别。因此,立法者在给司法机关预留较大活动空间的同时可能出现导致一些颇具争议“违法”现象的发生(例如,法官和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制度运作前事先达成协议),当然也包括一些“恶意违法”(violation de la loi de la volonté mauvaise)的行为(例如滥用公诉权及腐败现象)。而了解这些现象并在确保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有效运作的前提下规制(既可能是鼓励,也可能是禁止)这些“违法行为”便成为法国立法者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为此,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司法部也多次在判决或行政通令中下达各层面的指示,以杜绝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出现各种畸变。

1.合意机制是否在法定的框架下运作

一如前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以合意机制为核心,鼓励不同诉讼主体在程序运作过程中展开合作。但依弗朗索瓦·德普雷博士的考察,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主体间的合作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具体主要表现为:律师合作意向不强烈;法官和检察官存在“事前的共谋”;被告经常成为量刑建议的“推进器”等等。

首先,律师的合作意向不强烈。在蒙彼利埃,检察院和律师公会达成协议:现阶段,如果检察官所建议的量刑为监禁刑,则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这一协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范围,并极大损害了该机制的生命力。之所以拟定这一协议,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师在绝大部分的轻罪案件中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持观望态度,合作意向不强烈,甚至鼓励被告与检察官进行对抗,且颇有收效。影响律师合作意向的因素多种多样,如经济收入要素(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将极大减少律师的收入)、程序要素(律师在量刑建议中并不掌握主动权)、诉讼成败要素(在许多案件中,检察官之所以建议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往往是因为并无胜诉之把握)等等。因此,在许多轻罪案件中,即便检察官所建议的量刑已相当“宽容”,但对律师所主导下的当事人往往并无足够的诱惑力。

其次,法官和检察官存在“事先的共谋”。尽管依2004年9月2日行政通令的规定,法官和检察官在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时有必要进行事先的讨论,尤其是对所建议之量刑的性质及标准。立法者的初衷是尽量避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因要件瑕疵被审核法官撤销,进而影响诉讼效率。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所讨论的内容并不仅仅限于程序要件,“证据要素、被告人格甚至是案件预期的结果”都在讨论范围之列。这一做法将导致两大后果:其一,审核程序虚化;其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轨迹化”。前者已有数据印证,笔者将在下文中详述。后者则体现为:检察官对“经法官确认”、“稳操胜券”的轻罪案件不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而适用普通的刑事公诉程序,而对“法官持质疑态度”、“无胜诉把握”的轻罪案件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沿着法官预定的“轨迹”进行。这也可以理解为何律师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普遍持观望态度。

最后,被告经常成为量刑建议的“推进器”。本来依法律之规定,检察官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需要征求被告的意见,也无需经过事先的讨论。被告尽管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却无权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一个反建议。通常而言,被告仅能回答“同意”或“不同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律师及检察官对案件预期结果的理解达成一定的默契(即一般认为预期结果有利于被告),因此,被告及律师往往更为主动。除非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足够优惠,否则不会考虑接受。而被告及律师在检察长办公室里也往往会提出“反建议”,谋取最大的利益。

2.检察官出庭问题

在审核程序中,检察官是否应当出庭?对这一问题,《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原先并无明确规定。司法部、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也不一致。依2004年9月2日司法部所颁布的行政通令,“检察官在审核程序中没有必要出庭”,因为“审核程序未设庭审辩论阶段……检察官已获是被告的认罪口供,如果出庭,则审核法官可能沦为调解者”[18]。但最高法院在2005年4月18日回答南特轻罪法院的意见咨询时明确指出:“依《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之规定(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规定:“在各刑事法院,检察官都有其代表。检察官参加审判法院的庭审辩论。所有判决及裁定均应在检察官出席时做出宣告。”),共和国检察官有义务参与审核程序。”2005年4月19日,司法部又发布新的行政通令,重申最高法院的意见没有约束力,但要求“共和国检察官在宣读审核裁定时必须在场。”此后,全法律师公会就该两个行政通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紧急审理程序。最高行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审核程序同样是判决前的庭审程序……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之规定,检察官必须参与审判法院的庭审辩论”。表面上看,这一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引发极大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如果检察官在审核程序中必须出庭,则必然降低诉讼效率(审核程序和普通的庭审程序变得毫无区别),且对检察院的人事安排造成极大压力(检察官人手不够)。2005年7月26日,立法者再度介入,对《刑事诉讼法典》第495-9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必须进行公开庭审。但共和国检察官可不参与庭审”。宪法委员会确认了这一法律修改。因此,即便在短短的3年内,蒙彼利埃大审法院的做法都差异极大。在2005年8月前,检察官必须出席审核程序,审核法官还可能要求检察官回答某些问题。但在2005年8月后,检察官便一律不出席审核程序。量刑建议以案卷文书的形式提交至审核法官处。由于检察官不再受制于审核程序,蒙彼利埃大审法院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增加。在2005年8月前(2004年10月至2005年8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共处理了58起案件,平均每个月处理5.8起案件;从2005年8月起至2006年2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则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了78起案件,平均每个月处理13起案件,增长了1倍以上。

3.审核机制是否有效运作

审核机制是法国立法者防止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发生畸变的一大保障机制,也是该程序不被宪法委员会撤销的重要缘由。但如前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官和法官在审核程序运作前存在“预先的共谋”,再加之检察官不会出庭审核程序,审核法官往往成为“橡皮图章”,并不会进行实质意义的审查。从某种意义上讲,审核程序已形同虚设。法国司法部在2006年3月3日所公布的一份数据报告足以证明此点。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法国共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29 308起,审核成功率高达86.7%[24]。一些法院的实证数据甚至表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审核率高达100%[25]。尽管尚未有进一步的实证数据佐证,但审核机制的弱化将使权力滥用成为可能,公民的个人自由及权利也因此受到极大的威胁。这对于崇尚“秩序”和“权利”的法国人而言尤其难以容忍。《刑事强制令》被撤销的后果已有前车之鉴,这足以引起法国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如何改革,值得进一步关注。

四、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面临的挑战

如前所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面临着一些技术设计上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比较严重,已损及这一诉讼机制的生存空间。但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都可借由司法改革的手段加以解决。因此,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真正挑战与其说是技术层面的挑战,毋宁说是源自价值理念及制度冲突方面的挑战。具体而言,这些挑战主要包括如下5个方面:

其一,“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的冲突和博弈。诚如著名的法哲学家里克尔(Ricoeur)教授所言:“司法应是多元的”[26]。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可自然地和谐共存。恰恰相反,两者在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和适用领域等方面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竞争。仅从诉讼价值层面而言,传统的刑事司法以追求案件真实为基本目标,程序正当化是传统刑事司法的应有之意;而“协商型刑事司法”则完全相反。它以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为追求目标,谋求程序的简约化。因此,如何通过合理的诉讼技术以保障公正与效率的双赢便成为法国立法者所面临的头号难题。但问题还不仅于此。“协商型刑事司法”在对“传统刑事司法”构成挑战的同时也往往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甚至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构成挑战。其实,早在1995年,法国立法者便以“协商型刑事司法”为基本理念确立了刑事强制令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但法国宪法委员会却以该制度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司法裁判原则为由予以撤销[27]。2004年,法国宪法委员会依然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作出了相当保守的解释,旨在确保法国宪法及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序言篇所保障的司法审查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协调“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的冲突便意味着对法国传统诉讼理论甚至是宪政理论的调整,理应慎之又慎。这不能不说是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其二,“公诉权”与“裁判权”的分立和交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适用所面临的第二个挑战则是可能导致“公诉权”与“裁判权”的分立和交叉。在传统意义上,公诉权由检察官行使,裁判权由法官行使,公诉权和裁判权理应截然分立,避免同一机关行使双重职权或者某一机关越权及滥权。这便是欧陆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所普遍认可的“公诉机关与裁判机关相分离原则”。但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检察官事实上行使了裁判权。检察官和被告及其律师的量刑协商包括量刑合议及量刑建议的形成都在检察官办公室里秘密进行,法官不会也不应在场。尽管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官有对量刑建议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但这一规定的实际践行效果并不乐观。诚如一些学者所言,“(法官的审核)大抵流于形式,根本不足以保障个人自由。……检察官事实上分享了法官的裁判权”[28]。

其三,诉讼参与人职能定位的混乱与重构。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诉讼参与人的职能定位开始模糊和混乱:法官成为“审核者”而非“裁判者”;检察官成为“裁判者”,而非“公诉人”;被告成为“认罪者”,而非“被指控人”;律师成为“咨询者”而非“辩护人”。诉讼参与人的角色扮演混乱成为法国学者诟病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一大论据。例如,依传统理论,检察官应代表社会,负责确保法律适用。而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检察官却俨然成为“歪曲法律的始作俑者”,“法定量刑打折扣”、“规避公开庭审”等等均成为批评者的重要论据。法官的职能定位亦受到诸多苛责,“核准机器”(machine à homologation)的评断在法国的学术成果中时有发现[29]。

其四,刑罚价值的实现与阻碍。在法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罚价值是由多元价值内容组成的一个系统结构,惩罚、教育、预防、秩序维护等均是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讲,刑事司法制度的建构与运作便以实现刑罚价值为重要导向。但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传统的刑罚价值受到了质疑。例如,有学者认为,“(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被告认罪的动机并不在于他真正地了解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是担心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因此,“刑罚的教育价值根本无法彰显”[18]109;也有学者认为,“(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未有严肃的庭审,未有旁听的民众,未有受害人及利害关系人,量刑可以‘打折’,权力可以交易,既有损司法机构的威信,也极大削减了刑罚的报应价值;”[30]等等。勿庸讳言,这些质疑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因此,法国立法者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技术设计中强调了检察官及法官的说服义务,要求检察官和法官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过程中应让被告明白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犯罪行为和所受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有义务告诫被告避免再次实施类似行为,否则将遭受更严厉的否定性后果。但在这种以追求效率为根本目标的诉讼机制中,检察官和法官是否有充分时间履行说服义务以及履行该义务的实际效果都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其五,立法与实践的冲突与脱节。法国是传统的法典法国家。(注: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法国的行政法院系统便将判例法作为重要的法源。)判例在法国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却不是法的渊源。因此,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脱节和冲突对立法者造成相当的困扰。这一方面是因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本身是一个极其“灵活”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可能千差万别,因此,立法者往往给司法机关预留了较大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还因为法国立法者大抵比较保守,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和推广大抵持保留和观望态度,而实践部门则往往因法庭堵塞及工作压力而显得更为积极。因此,仅就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而言,实践部门的做法往往超前于立法。这就可能出现一些颇具争议的“违法”现象(例如,法官和检察官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运作前事先达成协议),当然也包括一些“恶意违法”(violation de la loi de la volonté mauvaise)的行为(例如滥用公诉权及腐败现象)。而如何在确保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有效运作的前提下规制(既可能是鼓励,也可能是禁止)这些“违法行为”便成为法国立法者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当然,作为一种带有浓厚域外色彩的舶来制度,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诸多挑战是必然的。但大体而言,这些挑战和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仅就法国而言,大部分学者还是持乐观态度,而较好的践行效果也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助动力。或如法国学者弗朗索瓦·德普雷所言:“(我们所应做的是)将强制型的刑事审判和协商型的刑事审判有机地结合起合,在‘公平与合理’、‘个人与社会’以及‘合意与冲突’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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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Décision n° 95-360 DC, 2 févr. 1995, JORF 7 févr. 1995, p. 2097 et 2098. B. Bourdeau, L'injonction pénale avortée : scolies sur une question de confiance[J].ALD 1995, comm. p. 45 et s. ; J. Pradel, D'une loi avortée à un projet nouveau sur l'injonction pénale[J].D 1995, chron. p. 172 et 173 ; J. Volff, Un coup pour rien ! L'injonction pénale et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J].D 1995, chron. p. 203 .

[28] Claire SAAS:De la composition pénale au plaider-coupable: le pouvoir de sanctioon du procureur[J].RSC 2004(4), P6 et s.

Plea-bargaining in France

SHI Peng-pe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To raise the “court-blockage” resulted from lower efficiency, on the 9th Mar., 2004, the French legislators introduced the French-styled plea-bargaining in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which has three features: limited application, faint sense of meet of minds and welled-improved protection mechanism. After 3 years’ experience, though having made some gains, plea-bargaining in France proves of no satisfactory application and its procedures should be further normalized. Also, in respect of its values and institutional conflicts, plea-bargaining in France has to take up another 5 challenges.

本文责任编辑:龙宗智

作者:施鹏鹏

第五篇:江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德育答辩工作实践研究

摘 要:高校德育工作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有重要作用。完善学生德育的评价体系,找出适合江西高校的德育考评实施办法。学生通过记录每学年的德育答辩评议表,对大学每学年的生活学习进行总结,并在本科毕业生中实施“学业+德育双答辩”,确保向社会输送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同时,有助于完善大学德育体系,是使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向系统化、纵深化发展的一项积极探索。

关键词:德育答辩;本科毕业生;办法;体系

一、研究背景

高等學校一直坚持对大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全方面教育,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近年来,更是把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2016年12月7日至8日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做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要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要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遵循教书育人规律,遵循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必须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相对于对学生智育、体育都有各自的评价手段与体系而言,思想政治教育的评价体系相对薄弱。如何对大学生的德育状况进行评价,如何使德育有形化,如何真正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德育的实效性,一直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亟待解决的难题。为破解这一难题,各个高校积极开展各种新的评价方式,经过多年的探索、改进、发展,从工作效果上看,德育答辩应运而生。作为在全国高校中较早开展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形式, 北京理工大学从2002年开始开展德育答辩制度,每位学生毕业时,除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外,还要完成“德育论文”,进行“德育答辩”。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被新华社、《人民日报》《北京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相继报道,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在全国引起了极大反响。

纵观其他高校,他们开展德育答辩的目的在于,让大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对自己的德育作一次全面的检阅和洗礼。每个学校的特点不一样,将其他高校的德育答辩照搬到我校,实行拿来主义,是不适合我校的,不利于我校德育工作的开展。所以,课题组立志探索出一条适合我校的德育工作途径——《江西师范大学德育答辩工作办法》,并以之作为我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新的形式和载体,着重点在平时的德育养成,各项工作只是手段,更注重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以生为本,以德为先”的教育理念,先以部分学院的个别班级为试点对象,逐渐向全校进行全面推广最终形成我校特色的德育答辩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力抓手,不仅新颖,更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一)研究的目的

1. 通过该课题研究,让本科生自己对大学四年如何在政治、思想与道德等方面塑造良好的自我进行精心设计。毕业时按照规定的格式,以总结报告的文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形成个人德育状况论文,并以班级为单位,通过答辩会的形式,向班级的同学、答辩委员会成员宣读,同时接受提问,回答问题,由答辩委员会就其德育表现做出评价。

2. 通过该课题研究,让毕业生以不同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的形式,对自己四年的大学生活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就大学四年来的成长历程在答辩现场进行自我陈述,不拘泥于老师问学生答的考核方式,让同学开放式准备手抄报、PPT、小视频等方式配合展示,德育答辩的讲台就是一个感恩的舞台、告白的舞台。毕业情绪得到有效的疏导,是德育答辩之于毕业生文明离校的又一作用。

3. 江西师范大学是教师的摇篮,通过该课题的研究,促进我校的师风师德建设。

4. 通过该课题研究,建立毕業生风采视频库,为日后校友工作储存资料。

5. 通过该课题研究,更好地掌握学生成长过程,为今后高校的德育工作开展提供理论支撑。

(二)研究的意义

1. 转变评价学生方式

传统的学生评价过分关注结果,注重考察评价对象在某一个时间点上是否到了评价标准的要求,或者所达到的最高水平如何,是一种典型的终结性评价。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收集和分析反映学生发展过程的重要信息,形成对学生发展变化过程的基本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给自己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激励和改进建议,对于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 让学生学会自我教育

在自我评价和反思的过程中,学生依据思想品德标准和要求评价自己的行为,反思自己的表现,从而发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形成追求进步的愿望和信心,明确改进的目标和途径。这不仅是构建双向的,活泼的,着眼于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的需要,也是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及对自己和集体负责、让学生学会自我教育的重要措施。德育答辩强化学生对自身思想道德的内省和行为的自律,有助于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3. 有助于培养合格公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上强调,我们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办好我们的高校,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科学的思想基础。要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把德育答辩工作中学生填写自我评价过程作为对学生进行“诚实守信”教育和考验的机会,在走出校门前,进行一次再教育,教育学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研究过程:

为探索出符合我校的德育答辩的工作办法,课题组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和扎实的前期调研。

2012年9月16日:召开全校教学副院长德育工作第一次协调会,摸底收集意见;

2013年6月3日:召开全校教学副院长德育工作第二次协调会,整理建议,收集各学院德育答辩工作方案,形成全校德育答辩工作方案初稿;

2013年9月——2014年9月:课题组到文旅、理电、文学院等学院进行实地调研,访谈党委书记、学工副书记、教学副院长、辅导员等德育答辩一线工作者,收集建议,形成全校德育答辩工作方案第二稿;

2014年11月17日,召开全校教学副院长德育工作第三次协调会,形成全校德育答辩工作方案第三稿;

2015年7月起在文旅学院金牌讲解班试点班级中实行德育中期答辩,探索多样化答辩形式,提炼经验,实施过程中针对问题对德育答辩工作方案进行修正。形成可复制、易操作、师生喜闻乐见、效果显著的德育答辩工作新经验。

2015年8月——2016年5月,反复修改方案共十余稿,形成《江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德育答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6月:学校正式下文,在全校13级本科毕业生中全面实施论文+德育双答辩。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结果

(一)研究内容

通过有针对性地引导大学生运用小结、总结、评议、答辩等方式对自身大学学习、生活不断进行回顾、反思和展望,以促进大学生优良品行的养成过程。包括入学教育、学年评议、毕业总结、德育答辩和成绩评定五个环节。

(二)研究结果

1. 适合我校学生的德育评价模式和工作办法:学校印发正式文件“校发2016[126]号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德育答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学系统地把该模式运用在学生成长成才的过程中,让学生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专业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自我教育,系统总结。德育答辩成绩计入培养方案。

2. 克服了管理困难,改进德育教育形式:让德育有形化,客服管理上的“知识技能教育”与“思政品德建设”两张皮现象,真正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德育的实效性。

3. 为社会输送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着力提高学生对自身思想道德、知识技能、心理品质等方面进行综合性、总结性、系统性自我评价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实行德育答辩不合格“一票否决制”,实施德育答辩后,学生普遍更加积极乐观面对毕业的迷茫和就业选择,更加从容自信地面对人生的新挑战,学校的德育答辩结果切实运用到了为社会输送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上。

4. 实践性成果:毕业生德育答辩过程管理手册资料库、各学院实施德育答辩过程中探索出的实践经验和办法。

(三)注意事项

(1)循序渐近:一项新的制度的施行和推动有一个接受的过程,各学院和师生要深刻认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是立德树人,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开展德育答辩的重大意义,在遵照大方向的前提下,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和学科特色探索符合学生的工作方案和德育答辩形式,最终形成师生喜闻乐见的德育答辩工作办法,达到德育评价的根本目的。

(2)形式轻松:学生可以运用视频、PPT、手抄报展示等多种形式,把德育答辩作为大学四年的一个“自传记录”,把自己对大学生活的反思和总结展示出来,回顾往昔、明确方向。答辩中,学生互动、师生交流能起到化解矛盾,增进了解,加深友谊的作用,使毕业生抱着感恩之心文明离校,富有创意。

(3)制定目标:入学教育能很好的宣传德育答辩工作在学生大学四年的全过程,为刚入校的学生明确自身的职业、学业、人生目标埋下一颗希望的“种子”,让他们大学期间有一根调整方向的准绳,每学年的交流评议,也让高校管理者、教育者及时发现问题,主动引导,为学生的成长做出积极的应对措施。

(四)本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1. 德育答辩能够实现德育评价的动态化——通过对学生大学期间的阶段、单元和局部的道德发展水平评价,不仅能够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全面发展,也能对德育工作进行不断的调整,改进德育体系及其手法,甚至重新构建。这样,在学生自我发展和学校德育评价的互动中,学生不断取得进步,德育工作目标也能最终实现。

2. 德育答辩能够实现德育评价的人性化——德育答辩认可个体的差异,注重发现学生的闪光点,通过过程管理和展现形式的多样性,激起学生的主体参与积极性,提高他们自我检查、自我分析、自我教育的能力,促进德育的外在要求转化为内在动力,实现德育评价育人育才的真正意义。

3. 德育答辩能够实现德育评价的多元化——德育答辩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自身特长,不局限于社团、志愿活动、成绩等方面的表现,根据自己的学年计划,确定自身的努力方向和目标,通过互评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互相激励,全方位提升自我的思想政治素质。

五、研究的主要成果

1. 學生学习工作热情显著提高——德育答辩使同学们之间形成了你争我赶的良性竞争,在各方面,大家的互助热情明显提高,下课后和老师、同学没有交流的现象明显改善,不少同学积极地走出寝室、走下网络,主动和老师同学交流,参加各类健康积极的团体活动。

2. 学校印发正式文件校发2016[126]号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德育答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中明确指出,德育答辩在培养方案中计1学分,答辩不合格者,不得毕业。学校专列经费用于德育答辩工作,按每年每生5元的标准划拨日常活动经费,按每生100元的标准划拨德育答辩环节经费。

六、本研究具有的推广价值

1. 德育答辩可以量化德育考核机制,为高校立德树人的核心工作提供可视化、可操作的评价体系。

2. “答辩”的工作形式可以提升老师、学生对德育工作的重视程度。

推广途径:在江西省各高校本科生中进行应用与推广。

七、有待深入研究的相关问题

1. 部分师生认识不到位。有部分专业老师和学生认为德育答辩是“形式主义”、“花架子”工程,增加了自己的工作学习负担,存在抵触情绪。

2. 德育答辩工作的操作流程:操作要求简便且操作性强,不能与日常的学生工作冲突,形式简洁,学生方便操作,复杂不利于工作开展。

3. 德育答辩的评分过程:德育答辩的汇报中,小组的成立需要由党委书记、学工副书记至少一人牵头,该生毕业班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确保人数太多或基本情况的不了解造成的结果不公正或工作效果不佳。

参考文献:

[1]张典兵.德育评价研究30年:回溯·反思·展望[J].学术论坛,2011(1).

[2]张忠华,张典兵.对德育评价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高教发展与评估,2011(1).

[3]张立忠.德育答辩:构建大学生德育评价体系的重要平台——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德育答辩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4).

[4]易红联.高校德育有效性新探[J].中国成人教育,2007(10).

[5]肖润花,邹旗辉.大学生德育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老区建设,2009(20).

[6]陈守聪,杨萍,孙静.德育答辩在医科院校人才培养中的的价值探索——以云南中医学院本科毕业生德育答辩工作为例》[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6.

[7]王丽霞,辛焕焕.推行德育答辩制度践行“立德树人”教育新模式[J].高教学刊,2017(07):170-171.

作者:万海颖 查红伶 徐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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