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2022-03-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2013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法律援助紧紧围绕全县的中心工作,以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建设为契机,加强法律援助基层基础建设,强化法律援助管理能力,完善服务网络,推进便民举措,着力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和谐平安万年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加强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建设,圆满完成工作目标。

各地要针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将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二、加强与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的联系与沟通,为法律援助工作提高便利条件。

要适应新修改《刑事诉讼法》今年实施的机会,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的协调与衔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三、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不断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需求。

1.是今年全县各乡镇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2.是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启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着力打造便民利民服务窗口。

3.是要加强便民举措,不断方便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努力把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成为法律援助宣传的前沿阵地、矛盾纠纷调处的前沿哨所。

四、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不断提高贫弱群体的维权意识。

1.是实施“法律援助公示牌进万村”工程。今年计划在全县所有的行政村、居委会将法律援助基本知识制作成公示牌,永久性地悬挂于各村口的醒目位置,实现农村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全覆盖。

2.是加强对12348热线的宣传,加强值班,充分发挥它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是要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广泛开展法律援助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园区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

五、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

1.是要质量监控。有适时开展案件质量评估活动,实时监控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尤其是要高质量办好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

2.是开展案件质量大检查活动。力争每起法律援助案件都能成为“精品案件”。

六、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要做好经费使用台帐,做到支出清楚,补贴到位及时。要争取政府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的力度,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第二篇:法律援助工作要点计划

20XX年XX区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20XX年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维护经济困难群众的权益为中心,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增强服务群众、组织管理、物质保障、理论研究和公共教育能力,推动XX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实现法律援助事业新发展,争当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排头兵,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作出新贡献。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围绕省法律援助示范型窗口建设要求,充实人员,提高质量。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数达到XX件的水平,来访咨询数在XX人次左右。同时,确保结案率、归档率达到要求,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和办理质量。

二、进一步调整中心内部的人员分工,严格按照省法律援助信息操作系统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将咨询律师、案件承办律师、中心内勤之间的工作有机地衔接起来,以符合准确、高效、便捷的要求。

三、在编制、组织实施法律援助项目上下功夫,全年精心编制、组织实施二至三个法律援助项目,以获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资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和增强宣传效果。

四、进一步加强与区检察院、区法院的联系,拓宽受援

1案件渠道,扭转刑事指定案件逐年减少,诉讼类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数小、徘徊不前的局面。

五、进一步加强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在各街道劳动保障所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室的联系,在保持办理群体性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的同时,增加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个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受理数。

六、加强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将各工作站的咨询录入量和通过工作站前来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两项指标进行归类统计,作为区司法局对街道司法所考核和排名的一项工作指标。

七、进一步加强市、区二级信访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为信访机构提供咨询决策意见,为信访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案件代理等服务,并单独成卷、单独进行数据统计。

八、在全区组织开展一次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

九、侧重法律援助的媒体宣传,争取与电视台形成长期合作机制。

十、撰写相关理论研讨文章,为决策机构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篇:2010年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蓬司法„2010‟8号

蓬溪县司法局

2010年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2010年法律援助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以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满意的法律援助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案件数量和质量,全面做好各项工作,为创建平安蓬溪,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2010年将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惠民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和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机制。加大力度整合法律援助力量,在原有人员 1

的基础上,抽派2名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审查、受理、指派、结案归档,将进一步完善管理,规范流程。同时把法律援助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要求每月向县法律援助中心上报案件办理情况、咨询人(次),并注明申请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切实做到工作到位,责任落实。

二、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努力做到“应援尽援”

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及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落实全国第五次法律援助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尽可能为那些因经济十分困难请不起律师而又确实需要法律服务的 对象提供援助。对于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应采取更为便捷的措施,努力帮助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使法律援助更多地惠及百姓。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综合考虑公民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资源状况等因素,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和农民在农业生产、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权益受损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到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向因病致贫、因支付基本教育费导致生活困难以及正在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职能作用,对有需求的困难群

众实现应援尽援,努力提高办案数量,确保办案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基层社会稳定

一是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广大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积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农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在农村的不断延伸和拓展。要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推动乡镇党委政府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县委办、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蓬委办发〔2010〕3号)精神,今年全县31个乡镇要全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每个工作站确保2—3名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工作站要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是根据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缺乏的实际,精心组织、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切实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今年,全县的每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助理员都必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年终将按相关规定逗硬考核奖惩。

四、继续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提升服务水平

以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开通为契机,以“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为标准,继续坚持轮流值班制度,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建设。要将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申报表和证明表

等发放到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群众取阅、填写。要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工作,优化接待场所的便民设施,不断提高接待工作质量。继续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长效机制,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监督机制,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加大办案全程监督、回访力度,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五、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

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提升法律援助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和工作的宣传,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的报送,每季度至少报送2—3篇工作信息,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优秀个人和典型案例的评选表彰。在解决困难群众的维权过程中,宣传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面向社会以生动活泼、直观形象的形式进行宣传,提高法律援助在群众中的知晓率,让更多的群众知晓、了解法律援助。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法律援助2010工作要点

抄送: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县委政法委、县惠民

帮扶中心;存档。

签发人:邓建平校对人:江伟

蓬溪县司法局办公室2010年3月15日 印

(共印35份)

第四篇:法律事务室工作总结及工作要点

法律事务室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和支持下,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和领导工作职责,从依法管理、纠纷处理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把好法律关口,为学校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

作为为学校服务的部门,我做的具体工作主要有:制订学校诉讼案件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统一归口接收学校被诉案件的法律文书,负责提出案件承办单位建议;就校内各单位向学校提出的主诉建议和学校决定的拟诉事项,向学校提供法律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办理诉讼代理人选聘事宜;受学校委托参与协调或办理有关重大案件;负责对全校诉讼案件进行登记备案;按学校要求协调督促有关诉讼案件的办理;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诉讼纠纷的处理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诉讼案件防范和应对处理的工作程序与权责体系,明确责任,尽力预防诉讼纠纷的发生,同时对已发生的诉讼案件及时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给学校造成不必要损失或带来不利影响。截止2008年12月份,我校共处理诉讼纠纷案件26件,在诉讼中,认真抓好诉讼工作的每个环节,与办公室、计财处、基建处等单位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积极认真处理有关诉讼案件,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明年工作思路及建议

(一)强化法治意识,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

学校领导十分支持法律事务工作,法律事务室更积极地参与到学校的日常管理活动中,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在合同签订与履行、投资项目等工作中严格把好法律关,完善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使法律工作能从实质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各种手段提高法律工作的综合素质

建议学校能多组织相关的培训和交流,学习先进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并进行交流推广,以其之长,补己之短。 在学校的关心和支持下,我们将继续按照学校的要求,克服困难,夯实基础,使学校的法律工作进一步加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008年12月

第五篇:2011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一、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援尽援

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氛围,推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触角向多层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体有影有声。在《如皋动态》上公布“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律师个人信息;在如皋电视台《媒体民生》《法制纵横》等栏目讲述法律援助

案例;组织律师定期参与如皋电台《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等栏目解答咨询。

二是载体有模有样。考虑基层群众实际需要,结合季节等因素,创新宣传模式,免费发放口杯、雨伞、购物袋,小扇子,新年年历等法援公益宣传产品,确保法律援助宣传真正进村入户。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号召每个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同时,义务向周边群众宣传法律援助,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众媒体,向皋城老百姓讲述身边由法律援助真实案件改编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强质量控制实现应援优援

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们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坚持不懈抓质量。

1.关口前移,建立案件受理优配制。加强对专职援助律师培训,为每一名律师有所侧重的确定一个研究方向,指派案件时,充分考虑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专长、执业水平及履行义务量,将法律援助义务与自愿相结合,做到合理分配、有的放矢。一是开通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授权法律服务机构代理申请法律援助,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二是实施“点援制”,建立“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信息库”,由受援人挑选自己满意的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全程跟踪,建立案件办理质量监控制。通过“三三五”模式加大对援助案件的流程管理。即落实“三项制度”——“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加强“三个环节”监控,对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三个环节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强化办案监督;在“五性”上见成效,即从“服务能力的可靠性,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受援人的满意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着力解决“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标准与普通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一致性”问题。

3.跟踪回访,建立案件后续服务制。结案后,对需要后续帮助的受援人发送信函或上门走访,掌握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办案实效。一是发放“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跟踪回访;二是对法院判决或调解分期给付的已结案件进行登记造册,适时了解履行给付义务情况,及时提醒、帮助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化便民举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们将发挥文化导向功能,通过行为文化将法律援助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我们将通过人性化服务,做亮窗口,做实服务,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阳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要道设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进市法律援助机构临街“落地”接待窗口标示建设,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并及时获得帮助。以“创一流服务,让群众满意”为主题,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积极打造爱心窗口、文明窗口、温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将“12348”法律服务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统的“110”。

做实服务。密切关注本市媒体民生新闻节目,主动联系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的当事人。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对象尽力提供“上门式、预约式、一站式”服务。

做大品牌。发挥文化辐射功能,在全市启动法律援助“情暖夕阳红”工程,开展“如皋市十大老年人维权”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十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优秀案件评选活动”,在全社会唱响法律援助之歌,带动全社会关注法律援助、了解法律援助、诠释法律援助,有效提升如皋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美誉度。

第六篇:BOT项目法律要点问题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运营-转让”。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主管部门和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主管部门向投资人或其组建的项目公司颁布特许权利,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通过收取费用以获取收益。政府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公司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投资人或其组建的项目公司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项目公司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主管部门,转由指定单位负责经营和管理。这种投融资模式拓宽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创新了投资建设管理方式,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始采用该模式。但与此同时,国内缺乏明确规范BOT模式的较高层次的立法,配套的法规、政策、管理标准等也不完善,导致BOT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适用范围不明,审批权限不清,合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不确定,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经常出现很多法律方面的争议和问题。

一、BOT模式立法状况 目前,中国尚没有一部规范特许经营行为的法律或法规,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仅停留于部颁规章和地方立法层面。关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全国性行业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还有相关部门颁布的一些政策性文件,例如2003年原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天津、贵州、山西、重庆、上海、贵州、湖北省市等省市也都先后出台了适用于当地市政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上述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局限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高速公路等行业,且法律效力层级低,其中的特殊性规定在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往往因效力层级低而无法得到执行。这些规范性文件基本上都带有政策导向性色彩,一般侧重于规定政府如何实施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模式以及操作程序,对项目运营及移交环节的规定则少之又少,导致实践中无法操作,对项目投资人的保护不足。

二、 BOT项目合法性问题

根据目前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缺乏的情况,在实施BOT方式投资、建设基础设施过程中,行为的合法性尤其重要。合法性方面的瑕疵,将会给投资人带来根本性的法律风险。

1、项目本身的合法性

包括项目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核准、是否存在立项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情形。在实践存在着一些须经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核准的重大项目只有地方政府的核准批文的情形。《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但是目前,很多地方对BOT项目的审批程序及运作程序没有相应的细则和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了很多不确定性。因而投资人投资项目时,需要特别关注政府部门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政府审批程序,也就是项目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2、授权主体的合法性

实践中有些BOT项目是由地方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出具特许经营权授予文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必须由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授予,仅有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文件不够。《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审查批准。公路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及期限的确定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生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实践中,BOT项目合同一般是政府部门。投资人在签约时,首先应审查该政府部门是否有政府的合法授权、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限。

3、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2004年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2008年实施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选择投资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8条对主管部门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也提出进行招标的要求。但是,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却延用了《招标投标法》的概念,实施招标的范围限于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对选择投资人是否适用招投标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上述法律规定的不明晰,导致操作中的混乱。实践中,通常政府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授予等多种方式,选择投资人。投资人在采用非招标方式获得BOT项目时,更应当十分关注授予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4、项目用地的合法性

投资人需要注意审核建设用地文件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实践中,地方政府须报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往往滞后,这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若在签署BOT合同时尚未取得有关建设用地的相关批文,投资人可在BOT合同中设定相应限制性条款,要求地方政府及时取得相应用地批准文件,对征地拆迁的进度及延误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5、项目所有权的合法性

在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某一投资主体后,在项目移交给政府之前,特许权人是否对其融资、建设、经营的项目享有所有权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明确规定。在BOT模式下,项目由投资人投资形成,建成的设施所有权理所应当属于投资人所有,而实践中,政府却倾向于不在合同中对设施的所有权给予明确。投资人应当特别关注这一问题。在合同谈判中,如果政府部门不愿意明确项目设施所有权的,投资人必须要求以项目公司为投资主体办理项目所有批文,特别要明确项目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有的BOT项目在招标时政府已完成立项、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公司成立后,政府应把项目的立项文件和各种审批文件转批至项目公司的名下。

6、其他相关文件的合法性

比如规划设计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文件审批的合法性,以及该等文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致性审查。

三、BOT合同条款的要点 :

1、授权的范围,是投资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委托权、建设权、经营权,投资人可要求明确约定经营权的内容包括收费权、广告、服务设施经营权等等。

2、项目公司,约定项目公司设立的程序、条件,以及项目公司成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股东变更条款等。

3、试运营期和运营期,应明确约定试运营期和运营期的起止时间,运营期应与政府授予的收费期限相一致。

4、中止、延展及终止,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特许经营权的中止、延展及终止的各种情形及法律后果。

5、质押和转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投资人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权的质押进行融资,也可通过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和转让均须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投资人可在BOT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

6、经营收费权,投资人对于占项目收入主要组成部分的收费没有自主定价权。投资商应在BOT合同中对此风险的承担作出相应约定,比如收费价格的建议权、参与听证的权利,以尽量规避由政府确定收费标准的风险。

7、提前赎回,发生政府方面提前收回的情况下,相应的收回的情形、程序,投资人损失如何得到充分补偿,明确补偿原则与补偿方式。

8、政府承诺,可要求政府给予相应的承诺,比如承诺项目的合法性、不批准有竞争项目、不收回经营权、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授予BOT项目配套服务项目的优先开发权等,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9、政府协助义务,由于BOT项目的实施需政府在审批、许可、与各地方协调等方面进行配合,在合同中应约定相应的协助义务。

10、政府违约责任,可在BOT合同中设定政府违约时须承担的违约责任,比如给予补偿、赔偿,延长特许期,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等。政府批准建设另一具有竞争力的项目等。应当充分预计该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合同中就该风险发生的后果及责任承担、损失补偿等相关内容进行细化约定

11、不可抗力风险。投资人可在BOT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发生时合同双方责任、义务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12、争议解决,最好不要约定由项目当地的仲裁/诉讼机构解决纠纷。作为投资人,应当尽可能选择第三地。

总之,BOT项目涉及到的主体较多,运作期限较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且跨越投融资、公司设立、建设工程、项目运营等多个专业领域,相对来说投资风险较大,投资人在投资BOT项目时,应当加大法律的参与力度,尽可能早地让具有服务能力的法律专家参与其中,这是保证操作严密性、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也有利于政府和投资人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最终使双方都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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