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

2023-03-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房发[2008]164号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8】8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恢复震后房地产业发展,确保购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购房者,现就我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即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

二手住房是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别墅除外。

二、购房时间界定

新购商品房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在补贴范围;二手住房以买卖双方向市房屋管理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在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所购住房,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的(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7号)实施后所购住房,即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购住房,经市政府同意,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住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住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四、补贴资金发放

购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由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房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购房者应在所购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确认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管局指定机构办理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认定审核手续,购买商品房的,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审核后,购房者持审核凭证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将直接发给购房者本人。

五、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2008-12-16 阅读次数:1662

第2篇:中共西安市财政局机关委员会2012年工作要点

局各党支部、机关各处室:

2012年是我市“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的第一年,也是财政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的关键之年。今年,我局党建工作将继续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服务保障作用,紧紧围绕“打造活力党建、构建和谐机关”的主旨,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机关党建促进财政中心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全力提升党组织工作活力,激发党员创造力和工作热情,为推进财政事业科学发展做出积极努力,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狠抓党员干部学习教育,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综合素质,夯实财政事业人才基础

1、围绕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按照市直机关工委部署,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认真开展以“迎接、学习、贯彻十八大,推进财政各项工作”为主题的调研培训活动,为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十八大召开后,要迅速组织传达学习,分级分层进行专题培训,积极引导各支部和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其精髓,把十八大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支部要坚持集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专题学习、研究讨论、心得交流等形式,帮助大家加深理解,吃透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定信念,为推动全年工作奠定牢固的思想理论根基。

2、深入开展党的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财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继续深入学习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市委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引导广大党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增强修养。组织开展“重读红色经典”读书活动、“回忆光辉征程、描绘发展蓝图”主题教育活动等,不断增强学习教育的吸引力和时效性。

3、扎实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加强党员的素质教育和能力培训,大力培育层次高、学风浓、效果好的学习型党支部和党小组,培养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学习型党员个人,努力提高支部和党员学习创新、统筹全局、服务中心的实践能力。举办第五期党务干部培训班,组织党务干部前往米脂县高西沟村学习当地党建工作经验,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锻炼机会,提高其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4、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紧密配合局纪检监察室,以围绕“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主题,重点加强党员思想道德、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教育,在广大党员干部头脑里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教育防线,引导党员树立自律、自醒、自警意识。

二、不断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筑牢战斗堡垒和事业基础,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5、认真开展“升级晋档工程”。按照市直机关工委印发《关于在市直机关党组织中开展“升级晋档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我局认真开展“升级晋档工程”。机关党委将制定实施方案和评级标准,对各支部进行测评定级。通过支部自查自评、机关党委评级公示、查找问题整改提高、检查验收,引导先进支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推动一般支部向先进目标晋级、鞭策后进支部明确目标奋力赶超,切实提高我局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6、进一步加强各支部基础规范。针对去年机关部分支部换届改选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各支部的基础规范工作。各支部要按照《党章》和《条例》要求,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员思想教育,积极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抓好党建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督促各党支部切实对照党建目标任务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帮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严格按条件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把好党员“入口关”。通过进一步加强对各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指导,使机关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得到提升,服务财政中心工作和党员群众的能力得到增强。

7、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工作要点的通知》和我局创先争优活动要点的总体要求,指导各党支部、机关各处室全力推进“四大工程”,继续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制,做好群众评议和考核,努力在六个方面创先争优。在局窗口和服务单位深入开展以“三亮三比三评”为内容的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升我局窗口和服务单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创先争优活动成为群众满意工程。进一步推动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和各支部在创先争优活动中结合“三问三解”活动要求,深入基层为民服务、广泛走访群众化民忧、深入基层调研知民心、实行驻村蹲点解民困、开展结对帮扶暖民心,使创先争优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探索建立创先争优的长效机制,依靠制度确保其常态化、长效化,保持战斗力和生命力。

8、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按照我局整体规划,在局属单位继续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督促、引导局属单位党组织按照我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确定的公开目录,及时、准确、规范、透明地公开相关内容,把党员权利落到实处,使党员和群众广泛参与党务工作,进一步稳固党的群众基础。

9、不断丰富组织生活,增强支部凝聚力。积极拓宽党建工作思路,按照大型活动“党委组织、支部参与”、小型活动“支部组织、党小组参与”以及支部之间、党小组之间联合共建、互相融合的模式,搭建多层次活动平台。在全局开展争创“优秀党日”和“特色支部”活动,举办 “十八大精神”知识竞赛、“一个党员一面旗帜”演讲比赛、“诵经典、传美德”中华名篇诵读会、“重走长征路、创新谋发展”外出调研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号召力。鼓励机关各支部、各党小组自主创新、自定主题、自设载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不断提升各党支部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10、引导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鼓励各支部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引,围绕财政部门机关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开展理论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破解难题、创新思路,为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提供决策依据。开展好理论研讨交流工作,对成型的理论成果、工作思路、改革举措加以推广,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推动工作创新发展。

三、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锤炼机关作风,树立财政部门良好形象

11、继续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在巩固我局“省级文明机关”荣誉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以 “围绕财政尽职责、严守规章树形象”为主题,以班子坚强有力、机关勤政为民、队伍素质良好、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实绩明显、创建工作扎实为标准的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按照市直机关工委的安排,推荐达标处室(单位)参加市直机关文明处室评选。已被授予文明处室的要对照检查,提出保持称号的意见和措施,巩固成绩,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文明标兵处室创建规划。通过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力争在我局营造一种团结进取、健康向上的良好工作氛围,为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创新型、活力型、廉洁型”财政机关奠定坚实的基础,不断提升服务基层、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能力。

12、大力弘扬支部、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充分结合我局在创优争先活动中深入基层为民服务的总体要求,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之风。继续做好各支部与周至县团结村帮扶对象的扶贫帮困活动,以实际行动解决困难户的生活、生产问题;各支部、各党小组可自定对象,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扶助和爱心奉献活动,扩展财政部门帮扶层面;组织开展党员干部“下基层、转作风、办实事”活动,加强与基层和群众的联系沟通;鼓励党员干部利用回乡探亲、外出参观学习等机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鼓励干部积极参加所在社区组织的志愿活动、公益活动等,了解社区情况,推动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

四、坚持开展创优树优,大力挖掘身边的闪光言行,引导党员建功立业。

13、继续开展“三示范”评选和岗位创星活动。继续开展“党建工作示范点”、“先锋模范党小组”、“优秀党员示范岗”第二批评选活动,并对获此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在七一表彰大会上予以授牌,引导优秀党组织和党员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局。以“财政事业我承诺,财政发展我争先”为载体,在我局广泛开展创“三岗”活动。创“三岗”,即在处级党员中评选处长模范岗、在党员中评选业务能手岗、在窗口处室和单位中评选文明示范岗。通过支部(党小组)酝酿推荐、机关党委审核、局党组讨论研究,推出一批优秀岗,树立比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风气。

五、充分发挥群团作用,加大财政文化建设力度,营造团结和谐、积极奋进的机关氛围。

14、继续抓好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指导工青妇组织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丰富活动载体,始终保持与各自服务对象的紧密联系,不断提高工青妇工作的群众化、社会化水平。支持其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开展“模范职工之家”、“青年文明号”、“文明和谐家庭”、“巾帼建功示范岗”等创建活动,使工青妇组织成为深受干部职工拥护和信赖的“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和“妇女之家”,为凝聚人心、鼓舞士气、共建和谐作出努力。及时探望生病生育的干部职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营造财政大家庭的和谐与温馨。

15、不断加大财政文化建设力度。继续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和各文体协会作用,抓住元旦、春节、“三八”、“五四”、国庆等重要纪念节点,开展文艺演出、趣味健身、才艺展示、外出参观、生活讲座等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坚持开展“珍惜时间读好书”、“赏佳片、悟人生”等活动,增强财政干部艺术品位。进一步加强局系统与各区县财政局之间的沟通交流,组织全市财政系统登山、乒羽、游泳等比赛,拉近彼此距离;举办局系统户外健身、趣味运动会、七人制足球赛、三人制篮球赛等活动,活跃干部职工生活。通过加强财政文化建设,充分展示财政干部的文化底蕴和时代风采,使财政文化软实力有效转变为推动工作的硬动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3篇:北安市财政局信访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局信访工作,保持财政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结合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政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认真研究处理信访人提出的投诉、申诉、检举、意见和建议,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切实改进薄弱环节和工作方式。

第三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公开、便民的原则。

财政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联系群众、反馈民意、民主监督、化解矛盾的作用。

第四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组织、指导、督促做好信访工作,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第五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具体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信访事项。 第六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应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七条 财政局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政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

(二)拟订财政局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促上级领导机关批转财政局办理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涉及财政工作的重大或异常信访事件。

第八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财政局信访办设在经济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信访工作的一访接待;向各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督查;对上级信访机关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及局领导直接处理信访事项的沟通协调工作。信访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信访事项,组织处理信访人来信,接待或安排信访人来访;

(二)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和信访事项内容,向局内有关科(室)、局属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办理工作的具体协调、催办和检查,必要时牵头负责有关具体信访事项的情况,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登记信访事项,公布信访事项处理进程及结果; (四)协调办理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办理局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六)统一书面回复信访人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及处理结果; (七)研究、分析财政信访工作情况,反映、汇报信访工作情况; (八)对局内各科(室)、局属单位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依法提出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建议; (十)就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组织召开信访听证会;

(十一)学习掌握有关法规,熟悉财政工作业务,了解各项工作进度情况;

(十二)具体办理具有综合性的信访来件。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具体承办有关信访事项。明确一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涉及本科(室)、本单位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具体负责局信访办转办交办信访问题的书面回复答复,提出具体信访事项的答复或处理意见,包括不予受理或反映问题暂缓处理的意见及理由; (三)按照市信访部门的要求和局信访办的通知,及时派人参与现场处理涉及本科(室)、单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四)组织研究、分析信访中反映的情况,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条 财政局信访办工作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工作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待来访工作地点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应当于7日内重新公布。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一)信息接收。信访人采取来信方式的,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将信封、信件及其附件一并装订;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的,收到当日,将信访人提供的信息转为书面形式并装订。

(二)登记。将信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联系方式、提供信息时间和主要内容进行登记。

(三)受理。局信访办在收到信访后,会同涉及科(室)、单位协商是否受理的意见,在自收到之日起1 5日内决定该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财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信访办应当报告领导小组同意后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应当受理部门或机构。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四)报告。对投诉、申诉、检举信件和意见、建议涉及重要工作的,信访办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 (五)分转。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办按照来信内容和各科(室)、单位分工转送相关科(室)、单位办理。需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

(六)承办。局内各科(室)、单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办交给本科(室)、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向科(室)、单位领导汇报,并指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办事。承办人员可以电话联系、约见、走访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情况。承办人可以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主要领导走访制。

(七)督查。信访办负责对承办科室办理的信访件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没有按规定办理的进行通报。

(八)答复。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各科室应当按局信访办规定的办理时限,向信访办提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信访办统一答复信访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答复信访人; (二)信访人的请求有一定合理性,应当在处理处置时予以充分考虑,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

(三)信访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应当对信访人做出解释,并答复信访人。 第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对来访人或电话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要及时予以答复;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信访人处理的时限和解决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负责此项工作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北安市财政局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北安市财政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的复核,信访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第十五条 对举报信件中的情况不明、证据不详实、依据不充分,无法落实的匿名信件,先存档待办。

第十六条 接待科(室)或单位对信访人要文明、热情、诚恳,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陈述,了解问题要点和来访人基本要求,如实记录。

对来访人询问有关财税业务、举报违反财政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必要时按照科室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直接接洽。

第十七条 局信访办要协同安全保卫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增加安全保障工作力量,加强信访接待场所的安全,查找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第十八条 局信访办应当建立信访管理工作制度,并就以下事项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及被投诉较多的科室;

(二)转办、督办情况; (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四)信访工作中提出的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被采纳情况。

各科(室)、单位应当定期向局信访办反馈本科室(单位)的信访工作情况。包括:承办信访情况,接待来访情况及本科室(单位)分管工作存在可能引发信访事件的隐患预警。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一)信访信息资料原稿由局信访办收集归并。年终装订成卷后,交局办公室保存,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查阅或销毁。

(二)各科(室)、单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清理本科室(单位)承办的信访材料,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材料退回局信访办归档。各科室可根据需要留存原信复印件。 (三)信访工作简报,由局信访办存档。

(四)信访年度工作报告经领导小组阅批后退回局信访办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延安市民政局文件

延市民发〔2009〕18号

延安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延安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五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延市纪发[2009]11号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工作检查、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及责任追究五项配套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准确反映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加强沟通交流和工作指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一年一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报告制度。

第三条 局属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局党组、纪检组专题报告一次本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条

领导班子报告内容: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体情况;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及“一票否决”和考核结果运用情况;完成局党组、纪检组以及上级业务部门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情况;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第五条 领导干部报告内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要求履行职责情况;分管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或进展情况;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个人有关重大事项。机关各科室参照执行。

第六条 对应报告逾期未报的,责令限期报告。对不遵守工作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局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查要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原则,做到内容、形式与效果相统一,实行半年检查与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两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

第三条 检查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贯彻执行情况;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执法监察、源头治理等工作落实及其成效情况;干部职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情况;局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完成情况以及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基本方法: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即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检查主要采取听取责任主体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座谈了解等形式,做到全面查与重点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检查结束后,要以面对面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具体意见,被检查单位应按照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必要时要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条 组织领导: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系统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抽调相关单位干部参与,全面了解和掌握系统内部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基本程序:检查展开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发送通知;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专题汇报材料,也可采取不打招呼的形式开展检查工作。

第七条 对应进行检查而敷衍塞责,纳入“三问”对象,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时开展检查工作或检查走形式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一系统指示精神情况;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情况;干部职工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廉洁从政、转变作风以及依法行政情况等内容。

第三条 考核方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述责述廉述效;召开座谈会进行群众评议;查阅有关资料、记录和相关财务帐目;深入群众进行明察暗访;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有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问题进行个别谈话或质询。

第四条 考核评价:按照领导班子专题汇报,领导干部个人述责述廉述效并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统一组织群众进行民主测评等程序进行。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和廉洁、基本廉洁、不廉洁。

第五条 组织领导: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考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上半年结合半年检查进行,年终结合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或按市上的安排单独考核。考核领导小组由各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监察、政秘、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六条 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凡在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条 对应进行考核而敷衍塞责,纳入“三问”对象,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时开展考核工作或考核图形式、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局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确保目标管理考核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

1、本单位及所属部门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被上级组织和局党组、纪检组通报的。

2、非自然原因造成的重特大事故,须追究领导责任的。

3、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的。

4、违规违纪问题被群众举报、媒体披露,已查实而处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力,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的。

5、在局系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6、在政风行风评议中排名末位的。

7、对领导批办、上级转办要结果的案件和问题不查或查处不力,未按时限要求上报结果,也未主动说明原由的。

8、其他涉及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及事项。

第四条 对落实“五项”制度不力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中视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并予以通报。

第五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在目标责任制考评中,取消评优资格,并确定为“三问”对象,予以责任追究,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单位写出整改报告,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调整使用或予以免职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次责任,严格政策界线,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合理。

第三条 组织领导和实施: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具体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象: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五条 方式:主要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以组织处理为主。

第六条 组织处理:对党政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责令写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优资格、整顿调整班子等;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包括取消评优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具体处理方式按市委、市政府《延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应进行责任追究而敷衍塞责,要纳入“三问”对象,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包庇、袒护应进行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武安市财政局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日前,武安市财政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武安市财政局局长李海顺强调,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紧密联系财政工作实际,努力开创财政发展新局面。一是自觉主动学。要做到“三个三”,即每位干部职工每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至少挤出3小时时间学习十八大报告,至少通篇精读十八大报告三遍,至少撰写三篇学习十八大报告心得体会。二是领导带头学。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精心研读十八大文件。要坚持做到“三个一”,即每周各分管局长组织一次分管科室人员集中学习十八大精神;班子成员至少为全局干部职工上一堂学习十八大报告公开课;每周班子成员至少参加一次全局集中学习,带动全局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三是联系实际学。要学以致用将十八大精神贯穿财政管理全过程,注重把握“三个关系”,即,在财政收入上把握好“取”与“予”的关系,既要大力支持转方式、调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壮大财力。在财政支出上要把握好重点与全局的关系,既要突出民生财政,将更多资金向民生倾斜,又要统筹兼顾,体现公共财政的公共性特征,促进我武安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在财政管理上要把握好深化和创新的关系,既要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等财政改革,不断提高科学精细理财水平,又要在支付流程、财政监管、基层财政建设等关键环节上求创新,求突破,努力推动财政管理再上新台阶。

第6篇: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瑞 安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 瑞财库字〔2009〕117号

瑞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关于印发《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内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瑞安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瑞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瑞安支行反馈。

瑞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国库 集中支付 办法 通知

瑞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打字:邵如如 校对:杨子江 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瑞安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

第九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独立编报部门预算的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统称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条 市国库支付中心是办理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由市财政局确定、受托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 1 页 共 8 页 第一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即国库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时,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审查合格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核准,经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第三节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额,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相关账户清算。

第四节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一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附件1),并附有关开户资料,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开户,由市财政局通知代理银行。

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并由市财政局通知预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附件2),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一式3份,预算单位留存一份,交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和市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可以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划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除上述情况以外,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 2 页 共 8 页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额,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分别与相关账户清算。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资金,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开设预算单位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核算预算单位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的开设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六节 对账与报表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市国库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有关各方在认真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的基础上,定期、及时核对账务。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向市国库支付中心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3)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件4),向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向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报送预算内资金的《财政支出月报表》。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科目和支付方式编制。

第三十四条 市国库支付中心依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编报预算内资金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总预算会计依据财政支出日报表列报支出。

第三十五条 财政支出报表的报送时间,日报表于当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报送,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 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资金性质和用款进度编报用款计划。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附件5)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当批准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执行控制数差距较大时,预算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月份的用款计划。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分别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编制。

第三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需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预算单位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于每月20日前,批复次月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纸质批复件,作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入账依据。

用款计划中列明的预算外资金用款额,由市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划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四十一条 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次月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6)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7)。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解通知到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的月度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内可以累加使用。月度终了,预算单位应当编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附件8);终了(即截至12月31日银行营业终了时),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经有关各方核对无误后,余额全部注销。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 3 页 共 8 页 第四十五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范围包括:工资支出(统发工资口径,下同)、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具体支付项目在用款计划中确认)。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应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9),报市国库支付中心。

第四十七条 市国库支付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10),送代理银行,并根据当日办理的预算内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11),经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鉴后,送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国库支付中心。同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单位分科目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单,分别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2),作为预算单位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十条 市国库支付中心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按预算单位分科目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信息。

第五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相关账户,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市国库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仍需支付的资金,经市国库支付中心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五十二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与统发工资口径一致。

第五十三条 统发工资的发放审核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发放工资时,市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有关部门审定的统发工资清单,生成分单位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附工资清单,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账户,同时将工资清单所列的代扣款项分别划入经市财政局认定的单位其他资金账户,并在工资支付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发放明细表,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五十五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应当于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报市国库支付中心,并按原支付渠道退回未支付款项。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五十六条 工程采购支出是指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财政投资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的项目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五十七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依据分月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和项目监理审核意见等有关支付凭证,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市国库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

第五十八条 市国库支付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五十九条 项目中包含多项资金来源的,按照先支付单位其他来源资金、后支付财政资金的顺序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资金支付进度50%的,市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资金。

第四节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

第六十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是指列入《瑞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的商品、服务和非建设工程的政府采购支出。

第 4 页 共 8 页 第六十一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要依据分月用款计划、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单等有关支付凭证,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市国库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

第六十二条 市国库支付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按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六十三条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资金范围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六十四条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实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行预算单位申请、审核,审核由会计核算中心代理。

第六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申请财政授权支付时,经审核后,使用支票和汇兑凭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表》(附件13)填写支付事项和支付指令,并将预算科目、项目名称、经济科目和资金性质等支付信息的数字代码作为支付指令号,填入支票“附加信息”栏或汇兑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暂通过单位暂保留基本账户(原会计核算中心分账户)办理,托收完成后由零余额账户结算划回。

第六十六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受理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对支付票证的各项内容审核无误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转账或现金支付。

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对各项内容填写无误、印鉴齐全的支付票证,不得作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开具的支付票证,不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根据支付票证回单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向市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第六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累计余额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单,送市国库支付中心;同时分别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十条 市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报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同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按预算单位分科目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信息,并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结报审核工作。

第七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支付票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支付票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十二条 预算单位办理资金退回业务,应提出申请,预算单位核实后,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附件14),作为银行票证的附件一起提交代理银行。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时,应当在“调整事项”和“业务类型”的对应栏填写“退回”,“原列事项”及“调整事项”对应的“信息代码”栏统一填写原支付票证的支付指令号,“日期”栏分别填写原支付日期以及办理退回业务的日期,“金额”栏分别填写原支付金额以及需要退回的金额。收款人主动退回的,代理银行应当通知会计核算中心按规定内容补填《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

第七十三条 因差错原因需要调整预算科目,应当单独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送交代理银行。在“调整事项”和“业务类型”的对应栏填写“更正”,“原列事项”和“信息代码”的对应栏填写原支付票证的支付指令号,“调整事项”和“信息代码”的对应栏填写调整后的支付指令号,“日期”栏分别填写原支付日期以及办理更正业务的日期,“金额”栏分别填写原支付金额以及需要更正科目的金额。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四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

(四)根据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下达财政资金支付(清算)额度;

(五)审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结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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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七)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八)负责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九)为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受理预算单位、用款单位对问题的投诉。 第七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标准;

(二)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

(三)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四)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情况,与市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第七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负责审核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提供支付申请所需的相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第七十八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联网,及时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

(三)为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和预算单位提供电子化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四)根据账户管理和支付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令、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五)与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反馈支出情况,并及时对账;

(七)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八)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十九条 除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业务: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

(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七)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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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八十条 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和市国库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中,有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擅自动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代理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支付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由代理银行承担损失。同时,由市财政局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责成上级主管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对额度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八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涉及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支出不适用本办法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 2. 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 3.财政支出日报表 4. 财政支出月报表 5.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

6.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7.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8.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 9. 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10.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11.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12. 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13.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表 14.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

直接支付业务办理流程要点

一、业务办理:

(一)、直接支付基本操作:

1、直接支付单位录入:第一步录入:通过“直接支付(单位)/直接支付申请录入”录入内容。第二步打印直接支付申请书:通过“直接支付(单位)/直接支付申请书打印”按条件查询、选定需要打印的支付令(序号前打√),点击“打印所选项”打印《直接支付申请书》(会自动打印1式2联),做好签字盖章。

第 7 页 共 8 页 2、直接支付单位审核:第一步复核:通过“直接支付(单位)/直接支付复核”审核支付信息。第二步:在《直接支付申请书》(2联),做好签字盖章。

3、单位提交财政国库中心申请直接支付:预算单位将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二联,纸质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复核人(教育会计中心审核人员)、经办人签章;)和支付系统中的直接支付信息审核无误后送财政国库中心。

4、财政国库中心审核支付:财政国库中心审核无误后将《直接支付申请书》单位联及相关原始凭证加盖国库支付印章退还单位入帐,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交工行付款或由预算单位交工行付款。

5、银行付款:工行审核无误后从“财政零余额帐户”支付资金至收款人帐户,签发《直接支付入帐通知单》给单位做付款凭证入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联给财政国库中心做付款凭证入帐。

6、查询支付情况:通过“查询打印”菜单:(1)“直接支付凭证查询”,凭证信息中“回单”栏结果显示是“已回单”的,表示银行已办理付款。(2)“直接支付申请书打印” 支付信息中“状态”栏结果显示办理进度情况。详情请看《国库支付操作手册2.0版》(单位门户“消息”中可下载)。

(二)、直接支付特殊业务操作:

1、工资(奖金福利)支付办理流程:

预算单位《工资奖金福利发放表》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按照直接支付流程审核无误后将(1)《工资奖金福利发放表》(2)《工资直接支付备查表》(3)《直接支付申请书》向国库中心申请支付,国库中心审核无误后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交工行付款或由预算单位交工行付款,预算单位同时将工资代发明细信息交代发银行发放工资,代发银行将发放结果及时通知预算单位。

为确保工资及时发放,避免因拖延造成工资不能及时发放,请各单位经办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财政国库中心办理,财政国库中心按照先到先审支的原则办理支付手续。

2、政府采购支付需要单据:

预算单位按照直接支付流程将审核无误的《直接支付申请书》及采购相关依据等支付凭证向财政国库中心申请支付,财政国库中心审核无误后通过支付系统将相关款项划到供货单位帐户。采购手续主要单据:

(1)、集中采购:A、政府采购确认书及备案表 B、正规发票 C、政府采购合同 D、货物验收单; (2)、协议采购:A、政府采购确认书及备案表 B、正规发票 C、协议供货合同 D、货物验收单; (3)、分散采购:A、政府采购确认书及备案表 B、正规发票;C、供货合同 D、货物验收单;

二、注意事项:在报用款计划时要测算好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分项金额,避免因计划不足造成不能及时申请支付。

三、详细办理流程请参阅相关文件及操作手册,有关电子版文档可登录系统“单位门户”的消息界面中查阅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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