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债权转让合同

2022-12-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抵押车债权转让合同

合同债权转让情形诉讼管辖权归属研究

[编者按]本期专家点评的文章是《合同债权转让情形诉讼管辖权归属研究》,合同债权转让情形,受让人与原债务人间纠纷管辖权的界定问题,目前国内理论与实务探讨基本都是在民事诉讼法第23条范围内进行的。在这一相同的理论预设框架内,司法部门以及学者们却得出了截然对立的结论:

作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正确的逻辑思路是:对于债权转让情况下,债权人与原合同债务人纠纷诉讼管辖问题的争议,首先应将其置于民事诉讼管辖这一大前提下进行探讨,而不应将这一问题首先置于合同纠纷管辖规则范围内进行探讨。因此其管辖权的确定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而应直接适用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所确立的规则。该规则本质上为一个新的、有别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规则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该文章抓住了实际工作的热点,本刊希望通过专家评点,引起更多读者对此类问题的关注。

[摘 要]目前国内关于合同债权转让情形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间纠纷的诉讼管辖确定规则的理解存在误判。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并非合同关系。受让人所取得权利性质上为以合同债权为客体的支配权。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为受让人行使该支配权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因此其管辖权的确定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而应直接适用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所确立的规则。该规则本质上为一个新的、有别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规则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关键词]债权转让;诉讼管辖权;归属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6月,住所地位于江苏省盱眙县的A厂与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的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书》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B公司借款给A厂,并约定了借款月息。2009年4月,B公司将该《借款合同书》项下债权及利息转让给C公司(住所地亦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并书面通知了A厂。C公司受让债权后,多次向A厂催要借款及利息未果,遂口头告知A厂将在南京市鼓楼区起诉A厂,A厂则告知对方应该在盱眙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所涉管辖权争议为合同债权转让情形,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就管辖权确定所发生之争议。对于合同债权转让情形,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权的归属,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管辖权争议的裁定同案异判现象较为严重。本文的目的在于探究债权转让情形诉讼管辖权归属应有规则,为此类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提供理论依据。

二、研究思路及问题预设

(一)国内既有研究成果的观点

合同债权转让情形,受让人与原债务人间纠纷管辖权的界定问题,目前国内理论与实务探讨基本都是在民事诉讼法第23条(注:原民事诉讼法第24条)范围内进行的。即首先将合同债权转让情形下,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界定为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区分原合同当事人对管辖权有约定与原合同当事人对管辖权无约定两种情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确定进行研判。但正是在这一相同的理论预设框架内,司法部门以及学者们却得出了截然对立的结论:

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纠纷性质上为合同纠纷,并进一步地将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有关合同货币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纠纷诉讼应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扩大解释为,一切合同债权转让纠纷情形下,不区分所转让债权是否为货币债权,管辖权皆应应仅仅适用被告住所地规则,并排除合同履行地规则的适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纠纷性质上为合同纠纷,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原《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外,也可以选择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然而,理论上言之,既然《民事诉讼法》第23条已经为合同纠纷管辖确定了被告住所地规则及合同履行地规则,那么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有关合同货币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纠纷诉讼应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岂不是与《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这一规定相冲突了?其对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的限制理由何在?抑或这根本不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限制适用,而为《民事诉讼法》第21条所称之被告住所地规则,又抑或这是一个新的地域管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自身也曾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管辖约定或者仲裁约定情形,将案件的管辖权裁定归属于原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1]除此之外,一些当事人为了寻求有利于己的管辖,于此类案件起诉之际,以原合同债权人为被告,以原合同债务人为诉讼第三人,或者将原合同债权人及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以达到使案件系属于某一特定法院的目的。[2]可见,此类案件的管辖权确定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二)国内既有研究成果的逻辑缺陷

回到前述关于此类纠纷管辖权争议的两个对立观点。依照逻辑,这两个对立的观点,要么有一个正确,要么二者皆为错误观点。具体而言:如果受让人之间的纠纷在实体法上属于合同性质的纠纷,那么前述对立观点必有一个为真。如果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那么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在程序法上就不属于合同性质的纠纷,若如此,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判断应皆属错误判断。

不幸的是,从逻辑角度考察,目前国内对此问题研究的一个明显缺陷在于:此前的研究未经论证,即认为合同债权转让情形,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间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天然地”就属于合同关系,从而未经论证即先入为主地排除了此类纠纷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性质上为其他性质,从而此类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以外的纠纷可能性,进而迳行在合同纠纷管辖确定规则范围内做非此即彼的选择。因为,也许这类纠纷性质上并非合同纠纷。

(三)逻辑思路与问题预设

基于前述对合同转让情形下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纠纷诉讼管辖问题研究思路的厘清。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正确的逻辑思路是:对于债权转让情况下,债权人与原合同债务人纠纷诉讼管辖问题的争议,首先应将其置于民事诉讼管辖这一大前提下进行探讨,而不应将这一问题首先置于合同纠纷管辖规则范围内进行探讨。基于这一逻辑上的“拨乱反正”。以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规定为解释文本(对象)。本文将合同债权转让情形下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纠纷管辖权归属问题预设为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所规定的“被告人住所地”规则与《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确定规则中的“被告住所地”是否为同一管辖规则?

第二,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所规定的“被告人住所地”规则与民事诉讼法第21条所称的“被告住所地”是否是同一管辖规则?

第三,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所规定的“被告人住所地”规则是否为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第23条及21条所称之“被告住所地”规则的新的管辖规则?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前述预设问题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合同债权转让情形,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间纠纷管辖权的归属,究竟应该适用上述三个“被告住所地”规则中的哪一个规则。不难看出,这三个规则虽然形式上皆为“被告住所地”规则,但实质上为性质不同的三个规则即:普通地域管辖规则中的“被告住所地”管辖规则、作为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的普通合同纠纷选择管辖之一的“被告住所地”管辖规则以及可能为一独立于《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与第23条管辖规则的、债权转让情形下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纠纷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从民事诉讼法对于地域管辖规定划分的依据看,不同地域管辖规则的划分依据主要为纠纷所涉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由此,要正确理解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所规定的“被告人住所地”管辖规则的含义,首先应正确界定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民事法关系的性质;在此基础上,依照纠纷所涉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管辖规则的性质,同时厘清[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管辖规则与《民事诉讼法》第21条及第23条之间的关系。以一体化解决合同债权转让情形下,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应适用何种管辖规则。以下笔者试析之。

三、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非为合同关系

仍以前述案例为例,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前述案例实际上包含两个合同:一为A厂与B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一为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这里的疑问可能在于,C公司依照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意味着C公司加入了B公司与A厂之间的原合同关系,从而成为B公司与A厂原合同当事人之一?

从受让人的地位看,债权让与作为罗马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其所依赖的是原合同和让与合同这两个相互关联的合同。从合同相对性原理角度出发,受让人并非原合同的当事人,而仅为债权让与合同的当事人。原合同债务人仅为原合同的当事人,而非债权让与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就合同关系而言,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正所谓失之交臂,擦肩而过。本质上,在二者之间缺乏构成合同的最起码要素之一,即“合意”。因此,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存在。

这从罗马法确立债权转让制度的制度演变也能看出来。依照李永军教授的研究,早期罗马法认为债具有人身性质,严守合同相对性原理,禁止合同债权转让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禁止被打破。人们试图利用以下制度来实现债权的转让:第一,“债的变更”即,以消灭原债为代价,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二,诉讼代理,即首先委任诉讼代理人追偿债务,另一方面债权人与诉讼代理人约定,诉讼代理人可以保留诉讼所获得的利益,亦即“为自己利益的代理人”。第三,诉讼通知,即诉讼代理人向债务人起诉同时,通知债务人债权移转事实,即发生与诉讼相同效力,债务人不得再向原债权人为给付,债权人也不得对债务人再行提出给付之诉。第四,债权继受,即债权让与于让与行为完成时起即发生效力,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以通知为要件。[3]

从上述罗马法债权让与制度的制度演化可以看出,在债的变更制度,原债消灭,本质上是认为地用一个新债取代原债。在诉讼代理,代理人之中是以原债权人名义行使债权,因此本质上债不失其同一性。在诉讼通知,债务人仍旧是向原债权人履行,此后才依照通知效果使得已经被履行的财产归属于代理人。在债权继受,受让人不再立于原债权人地位,也非一个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而是一个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的受让人。后世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对罗马法债权让与制度的继受就是立基于罗马法上的这一债权继受制度,比较罗马法上的这几个债权让与制度中受让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原债务人的关系,不难看出,近代以来的债权让与制度中,受让人与原合同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存在。

(二)受让人所取得权利性质上为非债权,而为以债权为客体的权利

如前所述,既然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非为合同关系。那么受让人对原合同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上就不可能是合同债权。那么这一权利的性质如何?

1.从受让人取得权利的要件看,受让人所取得的权利性质上非为债权。依法在合同债权让与情形,受让人取得权利需两个要件,即原合同债权人与受让人间有有效的债权让与合同存在以及以原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让与事实通知债务人。

因此,在合同债权让与上,仅仅存在一份债权让与合同是不够的,尚需将该债权让与事实通知原合同债务人,该债权才过户至受让人,受让人方取得权利。而从合同债权产生的依据看,债权产生除了合同之外,并不需要另外的其他要件。反面推论,在债权让与情形,受让人取得权利除了合同之外,尚需债权让与事实通知这一要件。

我们进一步地分析不难发现,在债权让与关系中,基于债权受让人确实与原合同债权人订立了债权让与合同,那么受让人就应该依照这一合同应该享有合同债权。但严格地讲,这里的合同债权也应为请求权,即请求原合同债权人依照债权让与合同将其对原合同债务人所享有的原合同债权移转(过户)给自己的的权利。从原合同债权人角度观之,这一过程本质上是原合同债权人对自己所享有的原合同债权的法律上的处分,即将原合同债权作为自己的财产,过户给受让人。受让人则取得了对该财产的“支配权”。由此,受让人所取得的权利性质上非为债权。

关于这一判断,我们可以从大陆法系国家对债权转让行为性质的立法模式来分析,在大陆法系国家债权转让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德国的准物权行为模式、瑞士的纯粹意思主义模式[4]、法国及日本的通知对抗要件模式。在上述三种模式中,纯粹意思主义模式因未考虑到债权转让中对原合同债务人的保护显然有其缺陷,通知对抗要件模式则将通知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但其缺陷在于,未能解决好债权让与中通知和债权让与合同之间的关系,即基于债权让与中被让与权利的特殊性(系属债权),未通知情形下,实际上即使承认债权让与合同有效,也不发生债权让与效果,本质缺陷在于割裂了债权让与合同与通知之间的关系。准物权行为模式,则通过抽象法,既将债权让与合同与通知区隔开来,又将二者联系起来。前者为债权行为,后者为准物权行为。但其缺陷在于,一方面认为债权让与为准物权行为,另一方面又将受让人通过债权让与所取得的权利性质上仍然界定为债权,显然自相矛盾。正如前述分析,基于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一份合同,因此无论如何二者之间关系非为合同关系,受让人对原合同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也非合同债权。离开这一界定所设计的任何债权转让制度模式,必然引起制度内部混乱以及合同债权让与制度与民法其他制度之间的冲突。总体上看,在上述关于债权让的三个立法模式中,德国法关于债权让与性质准物权模式更为精致,更接近于对债权让与性质的正确把握。从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合同立法似采取的是第三种立法模式。

2.从债权转让无因性角度看,受让人所取得权利性质上非为原合同债权。合同债权转让制度是与债权转让无因性相联系的。这里的无因性并非是指债权转让无须原因(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而是指债权转让虽然需要以原因(基础法律关系)关系为前提,但债权一经转让即与原因关系分离,不受原因关系影响。

从债权让与无因性角度出发,债权转让中,受让人权利虽然基于让与合同而产生,但受让人一旦受让债权,无论让与原因关系性质如何,该权利即与债权让与合同分离而独自存在。由此在受让人依据债权让与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与让与合同之间存在区隔。除非经过受让人同意,出让人不得撤销让与。债务人完成向受让人履行,原债权人也无法撤销让与,保护作为债权让与合同当事人之一的出让人权利的最有力的武器在这里毫无用武之地。这与债权让与制度设计初衷相吻合:以保护原合同债务人利益换取债权让与自由的同时,就意味着原合同债权人必须牺牲点什么。受让人在债权让与合同履行后获得了支配原合同债权人的“财产”——原合同债权的权利,作为出让人的原合同债权人则失去了这一财产——请求原合同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应该指出,如果我们将受让人基于债权让与合同所取得这一权利理解为作为原合同债权的请求权,那么存在以下困难:首先,原合同债权依照合同相对性原理仅存在于原合同当事人之间;其次,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间也不存在一份有效合同;第三,依照任何人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的法律戒条,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既然不存在约定,那么也就无从经由约定而由原合同债务人为自己设定义务。因此,在这里,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受让人基于与原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处分(让与)合同,取得了权利。基于原合同债权为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为支配权、绝对权与对世权。这令人难以接受,但如果我们冷静地思考这个问题,就应该得出这个结论。对此,进一步地分析合同债权重复转让及其承认规则,必然会佐证这一论证的正确性。此外,能对这一观点稍微起到一些辅助作用的观点在于,民法上“财产”这一特殊范畴的理解。这种通过受让取得的权利属于受让人的财产的一种。例如,阿迪亚在其《合同法导论》中就曾指出,“转让是一种权利的转移,这种权利从广义上来讲是一种财产。”[5]卡尔拉伦茨在其《德国民法通论》中也指出,“财产总是和一个特定的人相联系的,这个人就是这个财产的所有者。”“且只有权利属于财产”。[6]科宾则更明确地指出,现在的学说认为,禁止让与权利的合同条款由于涉及对财产的处分权的不当限制,是无效的。[7]而一种权利将另一种权利作为自身权利客体的结论,这早已不是民法理论的秘密。

现代以来的债权交易制度的发达,债权被作为财产权从而成为交易的客体。债权资本化、证券化则更近一步地表明,包含合同债权在内的债权逐渐成为彻底去除人身特性的独立的权利,成为新权利的客体。

3.从债务人抗辩性质看,债权让与后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与债务人所享有的原合同抗辩存在不同,后者是基于原合同所享有的指向原合同债权人的抗辩,性质上为合同抗辩,前者为基于债权转让制度所生抗辩,此际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而非为合同抗辩。那么这一抗辩的性质如何?笔者认为,这一抗辩性质上为原合同债务人对受让人所取得权利的瑕疵的抗辩。

将受让后权利与原合同债权区分开来后,我们还需要找到它们之间的联系,这一联系就是,原合同债权是受让后受让人所取得的权利的客体。

综上,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间的关系性质上非为合同关系,而为受让人对自己通过债权让与合同所取得的以债权为客体的本质上为支配权一种的权利的行使过程中与原债务人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这一权利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利客体为原合同债权,而非传统所谓物、行为、智力成果。

四、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纠纷诉讼管辖权的归属

(一)对预设问题的回答

经过前述分析,从合同债权受让人与原合同债权人间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性质及权利性质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本文所提出的三个问题作出回答:

首先,基于受让人与原合同债权人之间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性质上并非合同关系,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所规定的“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非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确定规则中的“被告住所地”。

其次,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所确立的规则也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则。理由在于:

1.从本文前述对受让人与原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并非合同关系以及受让人所取得的权利并非原合同债权这一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性质及民事权利性质看,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所规定的“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与民事诉讼法第21条所规定的普通地域管辖规则,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不同。

2.从普通地域管辖规则与特殊地域管辖规则之间的关系看,二者为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关系,在法律适用上,有特别条款的首先适用特别条款,无特别条款的则适用一般条款。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1条相较于其他特殊地域管辖规则而言具有劣后适用的性质。从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适用优先于《民事诉讼法》第21条适用来看,二者所称被告住所地规则也非同一。

3.从该解释的文义看,如果该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外延的明确,应该在条文中予以明示,从这个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是确立了一个有别于一《民事诉讼法》第21条及第23条的新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合同债权转让纠纷应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与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系的再解释

应该指出,那些将债权转让情形下,受让人与原合同债权人间纠纷性质上界定为合同纠纷,以此为依据,认为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所规定的“被告人住所地”这一地域管辖规则在性质上定性为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并进一步认为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所规定的“被告人住所地”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3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规则在合同债权转让情形的具体明确或限制的观点都是错误的。这些观点的错误的表现在于:这些观点无法解释,为何皆为合同纠纷,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会对债权转让情形受让人与原合同债权人间的诉讼管辖权归属作出截然不同的规定

五、结论

1.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上不应列为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划归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如果这一划分同时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性质上为合同关系的话,那么这应该是对合同债权转让纠纷中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民事法关系的一种错误判断。

2.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将导致一系列混乱。将债权让与中受让人与原合同债权人间纠纷性质界定为合同纠纷这一误判将导致一系列混乱。实体法上的这一误判将导致,在程序法上,原合同债权人随意转让债权以变更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从而导致原合同债务人的诉讼管辖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本应在国内诉讼的案件甚至有应被外国法院管辖的可能。

3.债权转让中原合同关系纠纷与债权转让合同关系纠纷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为这类纠纷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性质上仍为合同关系,此类案件中原、被告应仅为该当合同当事人。在原合同关系纠纷,受让人得列为第三人,在债权转让合同,原合同债务人得列为第三人。但依照纠纷所涉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上述第三人不得被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参考文献

[1]王乃权,周红.试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7,(6).

[2]张秋喜.利用债权转让规避地域管辖的成因及对策[J].经济导刊,2011,(8).

[3]李永军.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5.

[4]董灵.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与终止[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5]P·S·阿迪亚著.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合同法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2.

[6]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谢怀栻校.德国民法通论(上)[M].法律出版社,2004.

[7]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下)[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谢晓斌(1974-),江苏淮安人,淮阴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副教授,硕士,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

作者:谢晓斌

第2篇:抵押车债权转让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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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前提是什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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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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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债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因此,债权转让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对价的,但是转让债权的时候,要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是不发生效力的。

来源:(抵押车债权转让怎么弄http://s.yingle.com/zw/195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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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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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zw/654830.html 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zw/654829.html 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zw/654828.html   担保方式分为哪几种 http://s.yingle.com/zw/654827.html 被执行人处理完之后多久可以银行贷款 http://s.yingle.com/zw/654826.html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http://s.yingle.com/zw/654825.html  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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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借贷不还的后果有什么

http://s.yingle.com/zw/654823.html  房屋抵押贷款办理的必须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zw/654822.html  欠条与借条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zw/654821.html  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 http://s.yingle.com/zw/654820.html  银行抵押担保合同一式几份

http://s.yingle.com/zw/654819.html  个人借贷利息多少合适,个人借贷纠纷有哪些 http://s.yingle.com/zw/654818.html  哪些借条不受法律保护,书写格式2018借条才受法律保护 http://s.yingle.com/zw/654817.html 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http://s.yingle.com/zw/654816.html  新债务重组准则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 http://s.yingle.com/zw/654815.html  担保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

http://s.yingle.com/zw/654814.html  公司清算时应当如何申报债权 http://s.yingle.com/zw/654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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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zw/654812.html  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没有借条可以打官司吗 http://s.yingle.com/zw/654811.html  虚假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http://s.yingle.com/zw/654810.html  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http://s.yingle.com/zw/654809.html  公司欠债不还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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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起诉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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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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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2018)的 http://s.yingle.com/zw/654755.html  借钱不还多少钱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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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担保期间把房产赠与他人可行吗 http://s.yingle.com/zw/654744.html  替他人债务担保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http://s.yingle.com/zw/654743.html  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具体有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zw/654742.html  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应该由谁来还钱 http://s.yingle.com/zw/654741.html  票据债务人和背书人是指什么 http://s.yingle.com/zw/654740.html  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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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抵押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协议

售车方(甲方): 身份证号: 购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现有 丰田混动卡罗拉双擎 车一辆。该车车牌号码为 琼A2G505 ,发动机号为F790402,车架号为LFMA180C0F0005814(以下称此汽车)。现订立此汽车转让合同及相关事宜如下:

第一条 此汽车概况

此汽车质量:此汽车于2016年1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2018年1月,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订此协议时均对此汽车车身外观、配置、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第二条 此汽车交易方式

1、 甲方初期购买此汽车方式为按揭购买,合计共 36个月付完全部银行贷款,每月支付银行本息加利息2532 元整,截止签订此协议时还剩余共计 28个月未付银行贷款。

2、 经双方友好协商,此汽车转让总价为130000 元整(包含贷款本息)并从签订本协议起由乙方每月10日前支付银行本息加利息2532元整,共计支付28个月。

3、 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必须一次性支付甲方64303 元整,即时此汽车将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

4、 过户方式:在乙方支付完28个月的银行贷款之后, 6个月内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不得推诿,过户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解押费用均甲方承担。

第三条 责任、权利和义务:

1、 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车辆所有证件;

2、甲方给乙方提供的车辆证件和手续必须真实有效,否则过后照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 应对购买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负责车辆的维修以及相关费用的缴纳,此汽车造成的一切责任(如:违法处罚、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在过户之前如需甲方配合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3、 若乙方未及时支付银行本息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合同生成后若甲方二次私自将此汽车转让、租借他人,乙方有权提起控诉,对乙方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 方: 卖 方:

身份号: 身份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4篇: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禁止转让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这种规定的直接后果是如果转让主合同债权,该转让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最高额抵押权人转让主合同债权,该行为也是无效的。我国立法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经常变更,而且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进行转让,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最高额抵押权是否转让?如何转让?如果将主合同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权利主体时,最高额抵押权应当由谁来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为了防止经济生活出现混乱的局面,保障信贷和交易的安全,法律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债权不得转让。

案情简介

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约定两年期内由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所需的布料等原材料产品,而服装公司则用其所有的服装店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债权最高额为20万元,决算期为2年。在2年期内,纺织厂共12次供货,贷款达30万元,其中服装公司已经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由于纺织厂向银行贷款10万元迟迟未还,纺织厂与银行达成协议,将纺织厂对服装公司享有的债权的一部分(10万元)让与给银行。银行与纺织厂签订了债权让与合同后,向服装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以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法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判决纺织厂将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债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无效,银行仍应向纺织厂行使债权。[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1995.78]

思考方向

在担保法中,存在着最高额抵押制度。该制度所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现今多数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所承认。我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五节用4条的篇幅对最高额抵押权作出了规定,由于最高额抵押是为了担保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所以在决算期到来之前无法确定主债权的数额,因此我国《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所以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来判断。

第5篇: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甲方: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

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09年5月31日

协议签订地点:深圳市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656.98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3,657.18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656.98万元以人民币656.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656.98万元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98万元的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98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98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98万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乙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丙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第6篇:债权转让合同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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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案件的分析

债权转让是债的移转类型之一,是合同双方不改变债的内容而为的债权主体的更迭。

债权主要分为记名债权(如股票、国债、公司债等)和指名债权(普通债权),本文所讨论的债权仅为指名债权。

在理论上及实务中,对债权受让人行使债权、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债务人的抗辩权、出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问题认识上存在诸多分歧,本文拟结合我庭审理的部分典型案例,探讨对上述相关问题的认识。

一、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考查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起诉主张权利时,要否应对受让人受让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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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与其股东mdash;mdash;该公司工会约定将该公司5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工会,因工会为该公司担保而致工会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被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冻结,冻结期间,该部分股票价值大幅下跌,给工会造成了损失,所转让的债权作为对股票下跌损失的赔偿。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通知了债务人,因债务人未按期还款,工会遂起诉债务人。

诉讼中,工会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

按一般案件处理的原则,本案并不需要对案外的因素加以考虑。

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如果一旦按双方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无疑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相应地,公司工会债权取得的合法性也被确认,而因债权转让协议并未纳入到本案审理中,假如债权转让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调解书是否会给其他权利人造成权利行使上的障碍则不无疑问。

因此,法院在应否下达调解书问题上颇费踌躇。

债权为财产权,可由权利享有者自由处分已是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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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债权是企业的财产,与企业的其他财产一样受企业支配。

从财产处理的原则看,应当认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债权进行的处分,只要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企业对于其他财产的处分一样,其效力应予肯定。

但债权因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点,转让不仅涉及到合同相对人,还牵涉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转让的前因。

2、债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该关系包括两层内容,一是债权转让的基础原因关系,如债权基于买卖、赠与而转让,二是债权受让关系。

3、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4、债权出让人与其自身股东、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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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系是否对债权转让产生影响,或基础原因关系应否加以考虑,是案件处理中必然涉及的问题。

理论上,债权转让合同不论在物权行为的立法模式中,还是在非物权行为的立法模式中,均被认为只要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出让人成为新债权人。

不同之处在于

前者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准物权契约,是相对的无因契约,除非转让双方作出特约,原因是否有效,对于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不产生直接影响,如甲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将其对于丙的债权转让给乙,后甲发现并未对乙负有债务,但其债权转让合同仍不因之而无效。

后者则并不将债权转让的原因(如基于抵销、买卖等)与债权转让本身(交付)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只要合同依法成立,受让人即有效取得债权。

因此,债权转让制度并不考虑其他原因。

通说认为,之所以不考虑其他原因,是基于债权转让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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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受让人能完全取得债权。

而所谓完全债权要求受让人取得债权。

第一,应不受被转让债权的成立、存续及内容上的瑕疵(无效、消灭及附有抗辩权等)的影响。

第二,应不受流通中瑕疵(转让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

综上,纵使债权转让中存在瑕疵,该瑕疵也不对受让人行使权利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法院对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确认并不需要审查其他有牵连的法律关系,不否认与债权有关联的其他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其他人仍可依法就本案债权提出自己主张。

在案例一的情形中,调解书的下达应不需多虑。 只要受让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时证明了受让人资格,证明转让行为真实存在,法院即可依法作出处理。

二、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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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诉讼获得判决确认了其对于甲、乙公司的债权及对甲公司质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后该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通过拍卖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取得债权后,即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对于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合同的效力应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整个背景,包括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而且本案债务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通知债务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听取债务人的意见。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权是通过拍卖取得,不论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性问题,在拍卖以前已经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当事人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不应再做审查。

案例三

某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享有的5000万元的债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了某民营公司,该民营公司在向债务人某国有公司追偿时,债务人抗辩称其曾以2000万元的价钱向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受让,却被拒绝,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转让合同无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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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权向其主张清偿。

在该案的审理中有意见认为,本案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以损害国家利益否定转让协议的效力。

上述案例中涉及以下问题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在认定中应考虑哪些因素若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存在问题,该合同应怎样认识受让的对价是否必然是合同效力判断的依据合同标的如果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以下分别分析。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

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经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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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

但我们认为,除因受赠与获得债权外,其余情形多为买卖,认为受让人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与事实不符。

所以受让人取得债权有对价的,也应认为受让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对受让主体有限制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不得向外国人为转让的,受让人不能为外国人。

法律对受让人范围有限制的,受让人不得为受有限制的人,如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受让对象,财政部财金7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即不得受让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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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虽然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应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上述情形下,应当可以认为相关人士参与受让,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损。

案例中如果受让人为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等人员,合同应当按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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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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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抵押车买卖合同

篇一:车辆抵押转让协议书

车辆抵押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现有 辆,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 ,挂车号码 挂车大架号,甲乙双方就欠款及车辆抵押及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现欠甲方欠款 ,乙方愿意以自己的车辆作抵押。

2、抵押期限为一个月,如乙方到期不还欠款,则乙方的车辆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行驶乙方车辆所有的权力,所欠消费贷款由乙方还清后,乙方负责将一切过户车辆手续提出,交予甲方,甲方取得乙方车辆的所有权。

3、该车XX年 月 日前所有事故责任、民事责任,经济纠纷等一切事务均由乙方负责。

4、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

如乙方未能按上述条款履行,由乙方和担保人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年 月 日

车辆转让合同书

甲方(卖方)省 市 (区、县)

姓名手机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省 市 (区、县)

姓名手机身份证号经双方多次洽谈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履行承诺。

一、甲方愿将车型为 车,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的旧机动车四辆卖乙方。

二、双方决定车价为 拾 万 仟 佰元(小写 元整。)付款方式:

三、

1、首付车款 万仟元整。

2、剩余车款等甲方将本档案手续过户提档完毕后,车款一次性付清,过户费用由 方全部负责。

四、年 月 日时以前的所有事故责任、民事责任、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

年日时以后的所有事故责任、民事责任、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上几点均由双方当事人在场协议商定,如发生其它纠纷可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中介人:

签订日期: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篇二:车辆买卖合同(被抵押车辆)

车辆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XXXXX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户主(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登记于丙方名下的车辆出卖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车辆,为明确权利义务,三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车辆基本情况

1、车牌号码:_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下称“该车”)

2、甲方与丙方确认该车为甲方所有,丙方名称仅作为登记使用。

3、该车于年月日抵押给 银行申请购车贷款,目前贷款尚有 元未付清,贷款清偿期限截至年 月日。

二、购买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车辆买卖价款¥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2、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

开户行:

篇三:车辆买卖抵押合同

车辆买卖抵押合同

甲方:

乙方:

年日

车辆抵押合同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条例》、《合同法》规定特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牌照号发动机号向乙方作质押。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小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月利息。

第五条 借款期限月至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乙方将质押物退还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

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

第八条 双方自愿通过公正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逾期 天以内的,按一日收息和综合费用。

2、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乙方的借款,也没有提前和乙方协商续签借款合同和续交下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乙方可凭本合同和公证书对质押物进行处分(销售)以偿还借款及利息,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得提出异议并承担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起诉费、执行费、交通等费用。

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本人,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的汽车一辆,因本人的车辆质押协议书已到期而无力偿还借款金额,现委托出售该车辆(包括该车牌户籍手续出售)。 被委人可以办理以下事项:

全权代表我本人签署该车辆和该车牌户籍手续的转让、过户或转户籍等一切手续。全权代表我本人办理该车辆和该车牌交易过户或转籍手续,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

附注:如果车主本人不过来配合被委托人办理其手续,被委托人有权将该车和该车牌手续转让给别人,对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被委托人将不予承担,将由委托人负责。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

车辆买卖合同

卖车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买车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私有码: 车辆识别代号: ,车牌号:。

第二条 车辆买卖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一次付清。

第三条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违章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以前所发生的一切违章事故均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 车辆卖出后,甲方应该给予乙方过户,且过户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到期后甲方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止过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一切违章事故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没有任何责任,乙方仍保留对甲方起诉至法院的权力。

第五条本合同真实有效,一式两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篇四: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编号: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甲方因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汽车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及利息

1.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2. 借款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 利息:按照月利率 %,每月结算利息。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甲方同时开据借款收到条。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在原利率不变的前提下,按甲方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及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 发动机号: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3. 在抵押期间,乙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署同意逾期变卖的《委托书》。届时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凭此《委托书》处置抵押车辆。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八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借款人) (章)

乙方:(出借人) (章)年月日

附件1

抵押汽车价值协议书

一、抵押汽车概况

1.品牌及车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二、评估价值

抵押人以上述车辆作为借款担保抵押给出借人,根据抵押双方协商一致,对抵押物现有价值估算为:人民币元,大写 。

三、协议双方签章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年 月 日

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现住地址:

身份证号:

受托人: 性别:

现住地址:

身份证号:

一、委托人自愿将车牌号为的车辆(发动机编号为: ,车架编号为: )委托受托人对外出售,并与买受人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及过户手续。

二、上述车辆的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委托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三、受托人在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及过户手续中所签置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四、委托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办理完上述手续为止。

五、在委托期间,委托人对该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六、本委托书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日

篇五:车辆抵押转让协议书 车辆抵押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现有_____辆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车架号:_____ ,挂车号码_____, 挂车大架号_____,甲乙双方就欠款及车辆抵押及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现欠甲方欠款_____,乙方愿意以自己的车辆作抵押。

2、抵押期限为一个月,如乙方到期不还欠款,则乙方的车辆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行驶乙方车辆所有的权力,所欠消费贷款由乙方还清后,乙方负责将一切过户车辆手续提出,交予甲方,甲方取得乙方车辆的所有权。

3、该车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所有事故责任、民事责任,经济纠纷等一切事务均由乙方负责。

4、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 如乙方未能按上述条款履行,由乙方和担保人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年 月 日

篇六:车辆抵押转让协议书

车辆抵押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现有 辆 ,发动机号码: , 车架号:,挂车号码 ,挂车大架号,甲乙双方欠款及车辆抵押及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l、乙方现欠甲方欠款小写,大写 ,乙方愿意以自己的车辆作抵押。

2、抵押期限为一个月,如乙方到期不还欠款,则乙方的车辆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行驶乙方车辆所有的权力,乙方负责将一切过户车辆手续提出,交予甲方,甲方取得乙方车辆的所有权。

3、该车 年 月 日前所有事故责任、民事责任,经济纠纷等一切事务均由乙方负责。

4、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如乙方未能按上述条款履行,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七:车辆抵押合同(车或手续通用)

抵押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由于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故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将自己的车辆抵押给甲方,车辆信息如下: 1.甲牌型号: 2.车架号: 3.车牌号:

4.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 日。

若乙方在还款期限之内,不能如数偿还借款,甲方有权将乙方车辆过户到甲方名下,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完成过户事宜,否则乙方负责一切法律事宜。

待乙方借款还清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将抵押登记解除,本合同随之终止。

甲方: 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代理人代理 (机动车所有人)拥有的机动车申请(代理业务范围)业务。

机动车所有人确认:委托代理人在公安机关申请上述业务时签署的文件及提供的资料,均代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愿。 机动车所有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日内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以下车辆(车号或车辆识别代号) 。

机动车所有人(盖章):委托日期: 年月 日

本人保证已取得机动车所有人授权,此委托书真实、有效。

代理人签名:

受托日期:年 月 日

车辆买卖合同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 车牌号: 颜色:

产地: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码: (拓印粘贴)车架号码:(拓印粘贴)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万元(大写)。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当日付现金 万元(大写)。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保证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及缴纳税、费税证。

第七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卖车金额违约金并且保证先退还违约金再归还车辆。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一分由甲方保管。

甲方(授权签字人): 乙方(授权签字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址:住址: 年月日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生效日期:

篇八:汽车买卖协议

车辆质押借款协议 协议编号:0001 甲方(出借受押人):乙方(借款质押人): 身份证号: 电话:现住址: 甲、乙双方在自愿、友好协商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以至共同信守:

1、借款用途:借款人因辆质押给甲方,并保证不是盗抢及租赁车辆。

2.、借款金额:大写:小写:()

3、借款期限:年月日起至月日至。

4、借款利率:月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5、借款管理费:借款额的。车辆停车费

6、本协议的债权及抵押物,甲方可自由转让于他人,乙方不得有异议。

7、乙方在借款期限内按时还清借款,甲方应及时归还抵押车辆及随车证件,并保证车辆完好无损坏。

8、违约责任:乙方没能按规定时间还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协议规定,按天加收2%的违约金,并有权处置抵押物用于偿还借款。

9、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协议附件:抵押车辆基本信息、车辆买卖委托书、借条、收条。

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质押车辆基本信息

车主姓名: ,车牌号码:,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辆品牌使用性质:,颜色: ,已行驶公里。随车证件:

与车主关系:,车主是否同意质押: 。 如车主有任何异议,因此发生的所有纠纷都有质押人负责。

车辆碰撞损坏部位:

质押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车辆买卖委托书

委托人: 车牌号码: 被委托人:因本人业务比较繁忙,时间安排比较紧。在本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无法联系上的情况下,经被委托人同意,全权委托办理本人名下车辆买卖提档过户所有事宜。被委托人办理车辆买卖提档过户过程中的所有行为都视为本人全权授权委托。 此委托书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黏贴处

借 条

兹因手头不便,需要资金周转。向 借款,共借人民币大写:小写:

借款期限为: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借款人:借条出具时间:年 月 日

收条

今收到出借款项,人民币大写 小写:。

特此立据

收款人:收款时间:年 月 日

篇九:二手车抵押借款交易合同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抵押方): 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

甲方现有一辆 色 车,车主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码 ,登记日期 ,乙方已现场核对一致,于 年月 日 时抵押给乙方,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本车抵押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___元(大写_ 元)。

二.借款期限 一年 ,利息按年计算到期归还时支付给乙方。

三.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时将人民币 元(大写 元)支付给甲方。

四、本车使用性质 非营运 ,协议签订后交付证件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由乙方现场过目清点确认后交接。

五、甲方需对以上所有证件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如因来历不明或被抵押、查封等其它甲方因素而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额承担。

六、本车甲方仍然自己使用,乙方不收车。

七、如果借款到期甲方无法偿还借款本息,甲方无偿提供(过户、转籍)所需证件,在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出现车辆专章、欠费、罚款等无法办理业务,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时起生效即成。

备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篇十: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_____天。月利息 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机动车买卖合同》。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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