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

2022-12-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时光荏苒,一项工作总是在不知不觉间结束,我们又迎来新的任务与挑战,在开始新的任务前,我们要学会撰写计划,那么该如何拟定计划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展与启示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政策背景

保险业是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发展进步与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据统计,2012年我国的保费收入总计约1.5万亿元。数量如此庞大的保费收入显示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市场规模以及我国经济总量的急速扩大。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通货膨胀形势日趋严峻,如何使得数量巨大的保费收入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便保险资金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推进保险资金集中化、专业化投资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分享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2005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3月21日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对保险资金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的运作和管理进行详细规定。随后,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等部门规章,推动了债权计划投资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再次出台《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该政策的出台从各方面放松了投资计划的设立条件,再次为企业运用保险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有利的机会。截至2013年11月,保险行业累计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已超过70单,总金额超过2000亿元。资金广泛投资于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行业,发挥了保险资金在经济建设中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同时也丰富了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扩大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概述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发起,并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一种投资产品,通过向保险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参与角色包括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其中,受托人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负责发起设立计划,以及进行项目投资和管理;托管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和清算等托管服务;独立监督人也可由商业银行担任,主要负责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包括项目进度和项目财务状况等;其中,同一项目的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不能为同一家银行,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具有四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行业和项目。当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关注的主要是交通、能源、通讯、市政、環境保护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特大型城市的保障房项目和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储备项目等。一般情况下,在建项目须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已建成项目则要由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规模。项目规模一般为20亿~30亿元,最高可到50亿元。

期限。项目的期限一般是5~7年,最高可到10年。

信用增级。首先,可由国家专项基金或银行提供担保。其次,可由上半年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最后,可以以无限售流通股质押、可转让收费权质押、实物资产抵押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其中,特大型城市保障房项目的担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现状

基本概况

债权投资计划自2006年开闸试点以来,作为试点,中国人寿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相继发行了多笔基础设施领域债权计划。其中,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继设立了“国寿——申通债权投资计划”和“国寿资产——天津城投债权投资计划”;泰康资产管理公司相继设立了“泰康开泰铁路融资计划”和“泰康——上海水务债权计划”;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人保华能能源项目债权计划”;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则设立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项目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正逐渐成为保险资金眼中的“香饽饽”,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保险资金涌入到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中。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南水北调债权计划”。据悉,迄今为止,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保险机构合作发起的债权融资计划——南水北调一期、二期、三期债权计划,累计投资规模已经达到550亿元。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是迄今为止中国保险行业资质等级最高、发行规模最大的债权计划,其具有风险低、收益较高且稳定的特点,有利于保险资金资产负债的合理配置。在资金成本增加、投资回报预期攀升的背景下,具有低风险和高收益的债权投资计划成为保险机构青睐的对象。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发行过程中,得到了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20多家机构的追捧,成为目前债权计划产品中,参与认购保险机构最多的债权计划。

从目前已经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看,主要涉及公路、铁路、桥梁、能源、税务、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可以看出,目前还没有一单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在通讯行业以及环境保护领域设立。主要由于通讯行业现在仍为高度垄断行业,三大通讯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不仅自身现金流充裕,而且它们都是各家商业银行的重点客户,还具备很强的通过发行证券方式直接融资的能力。因此,通讯领域不大可能需要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进行融资。此外,对于环境保护领域的项目,目前普遍存在着“社会效益较高,投资收益较低”的情况,很难满足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设立的要求,尤其是收益条件。因此,环境保护行业对于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吸引力不大。

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

除了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外,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也是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一部分。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中包括“投资不动产”。另外,2010年9月,保监会颁布实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初步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资格条件、投资标的、投资方式、及具体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这是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最主要的参考政策。

2011年太平洋保险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成为国内首单保险资金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该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40亿元人民币,主要投向上海市徐汇区铁路南站地区、徐汇区华泾镇地块和普陀区上粮二库部分地块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监管政策转变

2013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数据显示,保险资金累计在23个省市投资基础设施3240亿元,而2012年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6.85万亿元,基础设施投资仅占4.73%,离投资比例上限距离尚远。而在投资环境不佳的市场环境下,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债权投资计划由于其稳定性和高收益率,正成为保险资金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

为了更好的促进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展,降低保险机构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缩短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流程周期,2013年2月1日,保监会官网披露了《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规注册。这也意味着保险监管机构逐渐将选择权和风险承担的义务交给市场,体现了其“监管后退、市场向前”的监管思路转变。

从备案制改为注册制后,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展更加迅猛。据了解,自从保监会实施注册制后,太保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功发起设立了7个债权投资计划项目,并且于2013年5月15日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中国建筑阳盂高速债权投资计划”,这是业内第一单无担保债权计划。该项目于2013年4月1日经保监会指定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登记中心注册,募集资金15亿元,投资于山西阳盂高速公路项目,期限10年,免担保,偿债主体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实际上就是太保资产管理公司给了中国建筑15亿元信用方式的敞口授信,仅限用于山西阳盂高速公路项目。而其他几家大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在积极行动。2013年以来,仅平安、国寿、人保等几家的债权投资计划的新增额度就已经达到400亿元。

尽管自2012年以来,保监会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投资资质的申请也变得相对容易,但面对大量投资产品,感到有些无所适从的保险公司多数还是在观望之中。比如,在信托业人士看来,目前信托与保险资金的交流仍然非常少,保险资金对风险的厌恶使其与传统信托产品根本无法直接对接,这也造成每家保险公司甚至看过上百只产品,却没有直接购买一个。因此,从风险承担以及收益来看,本质上仍旧挑剔的保险资金,还是将债权计划作为投资新政后的首要选择,并尝试着在该领域寻求突破。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启示

债权投资计划已经成为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投资工具,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专业化、集中化和规范化运作,将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仅能有效发挥保险业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同时,也扩展了境内另类资产管理的方法和领域。当然,债权投资计划也让我们思考如何才能更加有效的利用好庞大的保险资金。

截至2012年底,保险行业资产总额约7万亿元,并以每年约1万亿元的规模增长。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中有“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的规定,因此,保险资金理论上可参与配置债权投资计划的总规模为1.4万亿元。由于目前债权投资计划在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低,因此如何扩大保险资金的运用比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成为摆在政府及保险集团面前的難题。

要解决如上难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应该更多的关注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争取能够参与进来,充分利用好保险资金的优势。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具有融资规模大、期限长、资金用途灵活等特点,为此,我们可以探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商业银行使用保险资金的可能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参与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由于多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融资规模大、期限长,保险资金能够很好的满足这种资金需求。但是,要想尝试使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需要对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要求的偿债主体、项目手续、担保方式、增信方式等要素进行统筹安排。这就要求地方融资平台不仅在选择项目上更加严格,而且也要不断关注保险资金市场的政策动向,利用有利的时机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为地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融资。

商业银行参与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对于商业银行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尤其是在授信额度紧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借助保险资金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创新融资模式,维护和巩固商业银行重点企业客户的银企关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可以借助保险资金进入存量授信项目,腾挪授信额度,提高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灵活性。

商业银行在利用保险资金时,不是单纯地作为资金托管方或是独立监督人,而是由商业银行提供项目,由项目方通过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自行解决增信问题,由项目银行承担托管服务。目前许多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均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当商业银行出现信贷资源紧缺,自身的信贷投放能力无法满足优质项目融资需求的情况下,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为商业银行的客户提供融资渠道,更好地服务客户。

总结

相信,随着保险投资计划的不断发展与创新,商业银行或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参与这种融资方式的新型运作模式会逐渐被探索出来。正如在2013年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暨培训会议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指出的:“在不能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下,将积极稳妥地推动保险资金运用不断创新,监管部门会以最大的宽容度去对待创新及创新所带来的问题”。这也意味着保险资金的投资创新会继续加快。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创新,债权投资计划也让保险企业以及社会享受到了创新带来的巨大红利。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贸与会展学院金融系)

作者:于宁 李康

第2篇: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计划浅析

[摘 要]2013年我国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保险债权计划设立机制的调整为我国的保险债权计划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计划不仅有利于拓宽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同时可以优化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结构,改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提高保险投资收益水平。本文阐述了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背景,分析了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现状和优势,结合债权投资计划的实施,提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建议,对保险债权计划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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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计划的背景

11 适应国家城镇化战略需求,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

十八大提出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理念,围绕国家城镇化战略布局。国家将统筹推进交通、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推进国家城镇化战略实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资金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瓶颈。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财政投资和银行贷款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影响较大。银行贷款还具有周期短与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长不匹配的特点。因此,引入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保险公司资金“长期性、负债性、稳定性”[1]的特点和优势,将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投资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对缓解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压力,加快国家新型城镇化步伐意义重大。

12 优化保险资金投资结构,提高保险投资收益

保险资金的运用要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大原则[2]。我国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风险低、收益高、期限长的特点,对于资金规模大、投资周期长的保险资金而言,基础设施项目是保险资金最理想的资产匹配工具。以交通基础设施为例,目前国内高速公路投资回报率可以达到8%甚至是10%,而通常的投资期限都在30年以上。在英美等国,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投资中超过40%的资金来自保险公司。随着我国保险资金规模的快速增长,国内的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优化保险投资组合结构[3],改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拓宽投资渠道,积极开展对优质的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投资,以获取安全、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提高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2 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概述

21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定义

根据2012年中国保监会《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預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工具。

22 我国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发展现状

2006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入债权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2007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初步规定,同年中国人寿资产、太平洋资产、泰康资产发起了国内第一批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根据保监会的数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末,国内保险机构累计发售83项基础设施投资债权计划、11项不动产债权计划,备案金额3025亿元,平均投资年限7年,平均收益率为636%[4]。债权计划的定价方式主要为浮动利率、固定利率、结构利率三类。我国目前债权计划定价主要采取挂钩五年期贷款利率、适度上下浮动的方式,一般债权计划收益率都超过6%。国内已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主要投资于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例:2007年,中国人寿资产发售了“国寿—申通债权投资计划”投资于上海地铁2号线一期和西延伸线,募集资金25亿元,投资期限10年;2009年,太平洋资产发售了“太平—京投地铁债权计划”投资于北京地铁10号线一期(含奥运支线)和二期工程,募集资金20亿元,投资期限7年;2011年,中国人寿资产发售了“国寿—京投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投资于北京地铁6、7、8、9、14号线等建设项目,募集资金100亿元,投资期限10年;2011年,泰康资产发售了“泰康—重庆轨道交通债权投资计划”投资于重庆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募集资金30亿,投资期限5年。目前,保险资金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融资渠道之一。

3 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优势

31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受国家宏观信贷政策调控影响小

目前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银行贷款,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额度及难易程度,除受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及资信条件影响外,还要受到国家宏观信贷政策的影响。债权计划的资金来源为保险资金,由于保险资金来源主要为保费收入,受国家信贷调控政策影响较小。基础设施项目通过保险债权计划引入保险资金,有利于拓宽项目融资渠道,稳定资金来源,降低项目财务风险,提高项目抗风险能力。

32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投资期限灵活,资金使用便捷

保险资金债权计划的期限结构可以依据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设计,投资期限可以从一年到十年,能满足不同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险债权计划的资金还具有使用便捷的特点,资金按照基础设施项目的要求,可以一次全部募集到位,也可以分期募集,分期投资。在资金的用途上也可以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

33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融资规模大、融资成本低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通常对单个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金额可以达到10亿~30亿元。对于某些国家重点项目,债权计划则完全可能超过30亿元的投资限额,保险资金债权计划非常适合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对于资信等级高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的利率通常能够做到低于同期限银行贷款最优利率水平,有助于降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成本。

4 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实施

41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设立要求

根据保监会的政策要求,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设立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基础设施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原则上要求为交通运输(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隧道桥梁等)、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市政环保(自来水、污水处理、固废处理、脱硫等)、通信等领域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资源矿产类的项目。项目要求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政府机构批准立项。偿债主体原则上要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省级国有大型企业等均符合偿债主体要求。借款人可以是项目方,也可以是项目方的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项目担保方式为国家专项基金、银行提供担保;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需超过200亿元)提供担保;上市公司无限售股、道路收费权或者其他有升值潜力、易于变现的资产做担保。对于国务院批复的项目,在拟投项目、借款人资质、担保方式等各方面条件均可以做相当程度的放宽。

42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实施

421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实施程序

根据国内目前已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来看,首先由保险公司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共同选取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特点设计项目保险资金债权计划的交易结构,确定投资额度、资金成本、还款期限及还款来源,明确债权计划参与各方及其职责。根据债权计划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编制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债权交易计划的法律文件,经保险公司及建设单位审核后,上报中国保监会授权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进行注册,债权计划完成注册后,由受托人发行债权投资计划,正式募集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在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存续期内,对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管理,债权计划到期后,收回投资,如债权计划出现违约,则按照债权计划约定启动担保履约程序。

422 基础設施债权计划的交易结构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主要参与方包括债权计划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项目方、担保人、托管人及独立监督人;委托人是指在债权计划成立前,中国保监会核准的将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以设立债权计划的保险公司;受托人是指根据债权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受益人是指合法持有债权计划受益权份额并登记在债权计划受益人名册的人,包括债权计划成立时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以及日后通过转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拥有受益权份额的人;项目方是指债权计划项目管理人;担保人是指为债权计划在《担保函》/《担保合同》生效后享有和承担担保人权利和义务的人;托管人是指根据债权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债权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债权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见下图。

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交易结构示意

5 建议及展望

51 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我国保险基础设施债权计划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基础设施债权计划还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建立由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等组成的多层次风险防控体系。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保险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总体控制,从债权计划的投资周期、偿付能力、净资产余额比例、风险准备金比例及债权计划投资领域进行严格监管,以降低保险债权计划的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则应尽快建立基础设施项目筛选、风险评估、评审决策、投后管理等债权计划全过程的风险内控体系。同时,对具体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项目还要从资金成本、期限、行业、区域等多指标进行优化配置,优化债权计划结构,避免重复集中投资于某个行业或地区,以防止债权计划投资过度集中可能引发的风险。

52 加强债权计划产品创新,合理增加债权计划投资规模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和融资也会产生新的需求,保险公司需要研究我国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方向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新的发展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债权计划产品的创新设计,以满足未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的发展需求。

2012年年末,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达735万亿元[5]。根据我国保监会相关政策的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根据测算可用于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资金额度上限为7350亿元。考虑已实施的保险债权计划3205亿元,初步测算还有不少于4145亿元保险资金可用于投资保险资产债权计划。随着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可以逐步增加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扩大投资范围、增加投资方式,让保险资金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

53 展望

2012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该政策的出台降低了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条件,为基础设施项目运用保险资金拓宽了融资渠道。2013年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注册制降低了保险机构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缩短了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时间,简化了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程序,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随着十八大后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全面推进,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将面临巨大建设需求。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巨大融资需求,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我国保险债权计划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将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杨明生对保险资金运用与监管的思考[J]北京:保险研究,2008(8).

[2]孙祁祥保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魏巧琴保险投资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4]韩生玉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合作研究[J]北京:保险研究,2011(12).

[5]桑晴川,贾强保险债权投资:市场追捧的创新融资工具[J]北京:农业发展与金融,2013(12).

作者:金山

第3篇: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马永顺律师推荐 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

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符合下列能力标准:

(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2.项目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性;

3.投资决策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20%;

4.信用评级制度。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

5.投资问责制度。建立 “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投资管理、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三)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划分为等额受益凭证;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第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四)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五)与专业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及债权投资计划约定,开展偿债主体、信用增级、投资项目等的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有效评估偿债主体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及信用增级安排的效力,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债权投资计划资金划拨管理,按照投资合同和用款计划拨付投资资金。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偿债主体发出还本付息通知,督促其按时还本付息;偿债主体未能及时偿还本息的,应当启动担保机制,保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

风险控制

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持续评估投资管理能力,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等因素,不断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和业务需要。

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

(一)项目开发。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指定债权投资计划项目经理,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商务谈判、后续管理、资金回收等并承担相应职责。

(二)信用评级。专业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和非现场调查,获取全面、真实、客观信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提出投资意见,持续评估偿债主体资质状况,还款来源稳定性、可靠性、充足性及增信安排的效力。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内部信用评级,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通过内部信用评级印证外部评估结论,实质性判断风险程度和信用质量的变化。

(三)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人员应当综合项目经理提交的立项申请和投资建议、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信用评级人员的评级结论等,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经济效益、资金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和增信安排等进行评估和审核,充分揭示项目风险,形成评审结论,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四)风险监控。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债权投资计划总责任人和各环节责任人机制;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项目风险管理责任人,全程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运作,加强后续风险管理和预警,做好跟踪检查、监测,评估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建议。风险管理部门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投资管理及投资评审决策部门干预。

监督管理

专业管理机构除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债权投资计划设立和运营情况外,每年度还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一)子公司或者事业部运营状况;

(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和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的能力和行为,以及其他各相关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管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经整改重新符合监管规定前,不得发起设立新的债权投资计划。

第4篇: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

号:保监发[2007]53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07-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发起设立

第一节 设立准备

第五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

(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

(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

(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

(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

(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

前款第

(五)项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定利率、市场利率及其变化趋势,可以采取固定或者浮动方式确定。

第七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应当是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担保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专项基金;

(二)上国内信用评级 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

(三)上年末净资产在 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用其他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由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第二节 申报材料

第八条 受托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设立投资计划的申请材料,应当说明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总额、发行期限、预期收益和托管安排;具体说明投资方向、与项目方确定的资金用途、使用期限、债权收益率和担保情况。

投资计划所附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应当为正式合同,并有经过监管机构审核生效的条款。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受理后,对材料要件及内容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形式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项目合规性、风险评估报告、内部管理、相关合同、募集说明书、受益凭证要素和法律意见书等。

前款募集说明书应当载明投资计划最低募集规模;投资合同应当约定受托人最低投资额度不低于合同金额一定比例,合同方能生效。

中国保监会形式审核投资计划,不表明对该投资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该投资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节 募集发行

第十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自行推介投资计划。

推介应当说明投资计划设计原理和交易结构,揭示投资项目主要风险和风险收益特征,标明受益凭证发行要素,披露风险承担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明示专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推介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受托人完成推介事项后,应当与其他当事人签订投资合同、托管合同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受益凭证。

受益凭证可以采用记账式、凭证式或者其他方式,载明票面价值、发行期限、票面收益率、发行机构、如约偿还本金和收益的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在投资计划形式审核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工作,并在发行结束 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发行情况报告至少包括发行规模、认购名单、认购金额、验资证明、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和市场反映等。

第十三条 受托人未能在60个工作日内发行投资计划,或者发行规模未达到本指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停止发行,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受托人应当在停止发行后7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委托人。本息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退还募集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市场反映、失败原因、存在问题、退款情况和经验教训等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与托管人共同制定投资计划资产托管制度,确定资金划拨、授权方式、授权额度和操作流程,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受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投资计划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下列事项:

(一)开立资产托管账户;

(二)确认委托人认购资金到账;

(三)建立委托人和受益人名册;

(四)披露受益人名册及有关信息,协助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保险机构股票资产托管资格的托管人,自动获得投资计划托管资格。托管人应当将委托人认购投资计划资金,及时划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向委托人、受托人出具资金到账证明。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一节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合同,实施项目管理,有关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拨管理、本息回收管理、项目建设运营管理、项目方与担保人管理等。

第十八条 受托人实施资金划拨和本息回收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规范托管账户资金划拨管理,与项目方约定,并按照投资合同、项目进程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

(二)首次划款前,确认项目方自筹资金已经到位,审核已经取得开工许可证,核实担保合同或者其他增级信用措施已经生效,确定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投资合同约定,审查其他必要合法证明文件;

(三)严格审核每笔划款,核实与用款相关的所有商务合同或者其他依据;

(四)及时向项目方和担保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同时告知独立监督人,督促托管人将项目方偿还本金和利息计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

(五)项目方和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偿还本息应当启动担保机制,保全资产。

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停止划款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一)项目所在地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直接或者间接影响项目执行和经营管理,改变项目可行因素,大幅减少投资收益;

(二)项目方用款申请不符合计划进度,项目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者挪用资金;

(三)项目方未做妥善的债务偿还安排,到期未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项目方或者担保人发生破产、兼并等重大经济变化,担保能力低于担保金额;

(五)项目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未按期支付其他借款人利息、不能按时支付供货商货款;

(六)其他需要停止划款情况。

第二十条 受托人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项目建设期间,从划拨第一笔资金起,按照约定提交建设报告,具体分析评估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经营期间,按照约定提交经营状况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分析评估生产运营情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实地考察,重点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经营管理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项目方或者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危及资金安全,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保全资产;

(五)每年向受益人出具书面报告,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经营管理、存在问题、还本付息及逾期项目催收金额等情况;

(六)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项目文件资料,不得遗漏、丢失或者随意销毁;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实施项目方与担保人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要求项目方报送上一会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定期评估项目方资信状况;

(二)按照投资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要求担保人报送上一会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面分析担保人公司治理、资质信用、行业地位、财务状况、历史担保、偿债能力,提出相应对策;

(三)定期核实已签担保有效性,确保无他项可能致使担保无效的权利存在;

(四)与项目方和担保人沟通,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其人员变动、业务调整以及是否涉及重大案件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约定,接收项目方偿还本金和利息,及时准确划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监督受托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运营管理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核对项目方向受托人提出的用款申请是否符合资金用途和实际工程进度;

(二)监督受托人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票、保险单、商检单和工程进度证明等划款依据,监督托管账户资金划拨指令执行;

(三)监督、评估项目建设运营质量、风险、财务预决算等;

(四)监督项目方还本付息资金准备及实际支付情况;

(五)关注停止划款情形出现后,受托人处理情况,并报告受益人;

(六)及时与受益人沟通,报告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情况,协助受益人提交议案。

第二节 受益人大会

第二十四条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会议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执行,并遵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受益人大会章程至少包括受益人大会职责、受益人权利和义务、议事规则、表决流程、信息披露和章程修改等。

第二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审议、修改受益人大会章程、监督合同、投资计划设立费用、受益凭证本息兑付日期变更和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由召集人整理会议纪要,出席大会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签名确认。召集人应当将有关议案、大会决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受益人授权委托书和会议纪要等送受托人存档,并报送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可以应受益人大会召集人要求,列席受益人大会,根据议题需要,向受益人大会说明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根据受益人大会议题需要,托管人说明有关投资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独立监督人说明监督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经营管理情况,并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向受托人提出质询。

第三节 会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并将会计处理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

投资计划的会计政策,应当经受益人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投资计划业务台账和会计账簿,并与其他业务区别管理。

受托人应当与托管人、项目方共同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并向独立监督人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负责编制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项目方、托管人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运营管理财务信息和托管信息,配合受托人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

第四章 凭证管理

第一节 凭证登记

第三十二条 受益凭证应当在受托人或者指定专业机构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审核有关开户资料,为受益人开立法人账户,登记受益凭证,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开立法人账户的,受益凭证应当登记在同一法人账户名下。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受益凭证簿记系统,为受益人办理受益凭证持有数量等权益登记,并出具权益登记证明。按照受益人提供的资金结算账户,办理受益凭证的交易结算及支付本金和收益等业务。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接受受益人查询,了解法人账户受益凭证余额及其他账务信息,提供结算交割单或者余额对账单。

第三十六条 受益凭证到期,没有未到期抵押、质押及司法冻结等未了结债权债务,受括人应当注销受益凭证。

第二节 凭证兑付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根据受益人名册,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支付受益凭证收益和兑付本金,不得违反约定,擅自变更兑付日期。确需变更兑付日期的,应当经过受益人大会审议,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三十八条 受托人支付受益凭证收益和兑付本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与托管人核实托管资产,了解可以支付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资金状况;

(二)受益凭证收益支付日或者本金兑付日前 5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或者在指定媒体,公布本金和收益兑付事项;

(三)发现托管资产不足以支付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督促项目方和担保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利息;

(四)未能按期兑付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受益人。

第三十九条 托管人应当核实受托人向受益人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受益人名册、本金和收益兑付公告、可兑付资产,按照收益分配方案和受托人划款指令,将本金和收益资金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同时向受托人报告兑付情况。

第三节 流通转让

第四十条 委托人可以自主转让受益凭证。受托人应当确认转让申请合规性,办理受益凭证查询和过户手续。专业机构承办流通转让手续的,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当按照其有关规则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为受益凭证拟受让方提供查询服务,审核下列枋料并出具相关证明:

(一)受益凭证查询申请表;

(二)受益凭证持有人授权查询证明;

(三)拟受让方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根据转让协议,审核转让双方下列事项,变更受益人名册,办理过户手续,确认受益人权益:

(一)受益凭证转让或者受让申请表;

(二)确认转让方有足额受益凭证且可转让;

(三)转让协议正本;

(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它有关材料。

有关当事人未按照本指引规定办理受益凭证转让,受托人有权不予确认,不予办理受益凭证过户手续。

第四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说明受益凭证转让事项。

第五章 资产清算

第四十四条 投资计划到期或者提前终止,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做好清算工作:

(一)投资计划终止前1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指定清算责任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协助清算;

(二)主动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和受益人复核清算资产价值;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审计、评估、法律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形成清算方案,并及时提交其他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

(四)提示其他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收到清算方案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五)发出划款指令,将清算资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六)向托管人申请注销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

(七)向专业机构申请注销受益凭证登记;

(八)其他约定的清算事项。

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具清算报告,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受益人、独立监督人或者在指定媒体公告。持有三分之二受益权的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清算报告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可。受托人可以解除清算报告所列责任,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书面通知受益人或者其他利益归属人接收清算资产。

受益人或者其他利益归属人未能及时接收的,由托管人保管,保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由该项资产承担。托管人不得运用保管资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保管资产。

第四十七条 根据独立监督人意见,受益人应当及时确认清算方案,接收清算资产。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本指引和投资计划约定,及时向其他当事人披露信息,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受益凭证在专业机构登记的,受托人应当按照专业机构的规定披露信息。

受托人披露信息应当经有关当事人复核,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与报告内容一致。

第四十九条 受托人推介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条规定,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提示投资风险。

第五十条 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除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项目管理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受托人和项目方财务报表,应当经会诗师事务所审僚;

(二)受益凭证信用评级;

(三)项目本息回收和受益凭证兑付情况;

(四)投资计划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占投资计划比例、实际转让价格和市场公允价格水平等;

(五)投资计划资产损失及产生原因;

(六)与投资计划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

(二)项受益凭证在投资计划有效存续期间,至少每年评级一次。

第五十一条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投资计划到期前一个月,向受益人和其他利益归属人如期交付投资计划利益的可能性;

(二)投资计划提前或者到期终止清算报告、资产归属和分配情况;

(三)投资计划无法按照约定,向受益人和其他利益归属人支付投资收益以及解决措施;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3〕93号 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推动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债权投资计划发行将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称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规注册。过渡期间,注册机构临时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二、专业管理机构报送的注册材料,包括正本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注册材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注册机构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注册规则,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程序性、标准化形式审核。注册材料符合规定的,注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程序,出具产品注册通知书。

四、中国保监会对交易结构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债权投资计划,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独立风险评估,督促发行人充分评估、揭示和披露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

五、债权投资计划注册后,有关当事人仍按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发行和交易,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中国保监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管。

六、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注册登记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月24日整理人简介:

许斌龙:博士,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研究员、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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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公司债权投资项目尽职调查...

债权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编写提纲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注册情况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注册时间

4、注册地址

5、注册资金

6、主营与兼营

7、所有制类型

(二)公司概况

1、企业历史

2、企业现状

(三)股权结构及主管单位

1、股权结构

2、股东背景资料

3、主管单位

(四)公司关联企业

(五)企业资信状况

1、银行信用;

2、商业信用:与合作单位开展业务中,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 市场分析

(一)产业及行业分析

(二)目标市场

(三)市场竞争

三、 财务分析

(一)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

1、资产状况

2、负债情况

3、所有者权益状况

(二)经营成果(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三)现金流量状况(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分析

1、资金结构(资金来源)分析

2、资产结构(资金占用)分析

3、营运效率分析

4、盈利能力分析

5、现金流量分析

(五)企业价值评估

1、有形资产价值

2、无形资产价值

3、核心资产价值

四、 投资项目情况

(一)投资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

2、项目投资概算

3、项目的技术及生产情况

4、建设进度计划

5、产品及市场情况

(二)融资总额

1、权益性资本

2、债务性资本

(三)资金投向

1、投资项目

2、投资计划

(四)效益预测

1、有经营部分效益预测

2、拟建项目效益预测

3、综合效益预测

五、 还款计划和偿债能力分析

(一)还款资金来源

(二)还款计划

(三)偿债能力及还款计划可信度分析

六、 风险控制与措施

(一)担保方式

1、资产抵押

2、股权(收费权、受益权等)质押

3、信用担保

4、其它担保形式

(二)担保有效性评价

七、 投资方案与建议

(一)对项目的总体评价

(二)投资方案(投资金额、期限、年利率等)

八、 附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人代码证

(五)国税税务登记证

(六)地税税务登记证

(七)资信等级证书

(八)公司验资报告

(九)公司最近审计报告

(十)商标注册证

(十一)财务报表(近三年的和本月的)

(十二)团体人身保险单、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按照国家法规应为职工购买的各种保险

第7篇:债权性投资损失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问:债权性投资损失是否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之间的借款损失算债权性投资损失吗?

答: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投资损失凭相关证明材料全额申报税前扣除。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借款可以税前扣除,但应与经营活动相关,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属于企业发生的非经营活动债权,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8篇:《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

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外〔2009〕398号

各工商分局、区(县)商务委:

为了规范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工商局会同市商务委制定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现印发至各单位,请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推进落实。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一、为了促进投资便利化,规范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本市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本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作为出资,增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行为。

三、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二)被投资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

(三)用于出资的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四)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并经核准。

四、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债的产生原因、时间;

(三)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

(四)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

(五)协议生效时间;

(六)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五、被投资企业与债权人可以在《债权转股权协议》中约定,相关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债权的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仅限于被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享有的债权转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六、被投资企业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验资证明应当附有该债权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并经登记核准的文件,且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有关规定。

七、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企业应当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八、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被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债权转股权审批,应向商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三)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名单;

(四)债权人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六)公司合同修改协议或修改后的合同;

(七)全体债权人对债权转股权一致确认的文件;

(八)外债登记证明;

(九)商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被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债权转股权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三)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五)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全体债权人对债权转股权一致确认的文件;

(八)验资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十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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