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风险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并购风险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推动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而企业并购则是战略重组的重要内容,成功的企业并购可产生扩大经济规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占有率以及向新经济领域渗透等协同效应。然而并购收益是和高风险共存的。本文主要并购风险进行分析行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第一篇:企业并购风险论文

浅谈企业并购与并购中的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郭柯(1983.12-),男,汉,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在读MBA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组织与战略管理。

摘要:并购成为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战略选择,具有可以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迅速进入新的领域等一系列优点。本文阐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并购方式和存在的风险,并针对并购风险提出了规避措施。

关键词:企业并购;风险防范

一、企业并购基本概念

企业并购是指一个企业在自愿、平等,有偿的基础上以兼并和收购这两种主要方式获得其他企业所有权的行为。兼并是指企业通过买卖等有偿转让方式,把原有企业产权兼并到现有企业,使得原有企业丧失独立地位的经济行为。收购是指企业以购买全额股份等方式,成为原有企业大股东,达到取得控制原有企业,实现获得经济利益目的行为。

二、企业实施并购的基本特征

(一)政府主导型并购多,市场主导型并购少

政府主导型并购是指政府以企业所有者身份,运用其行政权力引导和组织企业的并购活动。在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目标还没有真正实现的现状下,以政府主导的并购必然存在。我国大多数的企业并购是政府主导型并购。

(二)强弱并购多,强强并购少

世界第五次并购浪潮落幕后,以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巨型企业之间的强强并购占主流。与此相反,纵观我国的企业并购史,则是强弱并购多,强强并购少,这与我国经济转型期的经济状况、市场化进程、产权改革等现实情况密切相关。

(三)国内并购多,跨国并购少

虽然我国加入WTO以来,海外并购活动日益活跃,但由于并购主体以实力雄厚的大型国有企业为主,并且海外并购的重点局限于能源、采矿等资源领域。因此,我国企业并购以国内为主。

三、企业实行并购的种类及方式

(一)依据并购企业双方主要产品和产业链的关系,企业并购种类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横向方式并购、纵向方式并购和混合方式并购

1.横向方式并购。横向方式并购是指发生在相同产业或行业,或者处于共同市场经营范畴内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此类并购的优势在于,并购成功后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相关产品的产能和产量,从而降低成本,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2.纵向方式并购。纵向方式并购是指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此类企业的一般处于生产供应链的上下游,或者位于产品的不同生产阶段。并购成功后有利于企业加快产品生产,节约生产运行成本。

3.混合方式并购。混合方式并购是指发生在彼此之间没有生产经营关联或者没有市场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主要是企业处于战略考虑,调整生产经营结构,采取多样化经营策略。此类并购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范围,通过企业经营多元化,降低风险,提升适应市场的能力。

(二)依据企业并购支付方式,企业并购种类和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现金购买资产方式并购、债权承担式并购和交换股权方式并购

1.现金购买资产方式并购。现金购买资产方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直接以现金购买的方式,取得目标企业的大部分或者全部的资产,以此取得对所购买资产企业的掌控权。

2.债权承担式并购。债权承担式并购是指目标企业在出现资不抵债或者丧失偿还债务能力时,将公司债权转换为并购企业投资,由并购企业承担目标企业债务,从而取得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权。此种并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并购企业的现金支付成本,但并购企业的资金结构也有可能会受到影响。

3.交换股权方式并购。交换股权方式并购是指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以换股的方式实现股权之间的交换,以达到控股的目的,实现对目标公司生产经营的控制。此种并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并购企业的现金支付成本,但并购企业的股权结构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企业并购的功能

一是有力地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企业并购实行的是产权有偿转让,交易双方必须在市场上進行,这无疑促进产权市场的产生与发展。二是有利于优化所有制结构。三是有利于盘活资产存量,促进优化资产增量。企业并购不是对社会资产增量的结构调整,而是对社会存量资产的结构调整。

五、企业并购存在的风险

企业并购存在的风险是指企业并购行为对企业收益带来的不利影响,将来的实际获利与最初的预期之间存在不确定性,没有实现预期,达到目的,使企业在今后的生产运营中蒙受损失。这种损失程度有轻重,有可能是企业效益下滑,也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一) 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行为发生前对市场、企业自身和目标企业缺乏客观、准确的判断和理智分析,从而造成决策失误,盲目并购,使得企业蒙受损失。

主要的决策风险表现为一是并购盲目,动机不明确。并购行为没有综合考虑企业自身总体战略规划和总目标,而是受到周围市场环境和舆论影响,盲目跟风,缺乏理性的判断,冒然做出并购决策。二是盲目自信,放大并购能力。企业对自身缺乏客观的认识,盲目自大,对自身并购能力产生了不正确的预期,盲目扩张,结果发现自身的资金、技术、管理能力不到位。

(二) 管理风险。管理风险是指企业并购行为发生后,企业受所并购企业人员安置和生产要素整合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对企业运营方面带来的风险。原有企业人员的安置和搭配,并购后新增人员的管理费用增加,目标企业原有生产要素整合等问题,如果没有被妥善安置和处理,就会变成企业的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效率,增加成本,对企业带来管理风险。

(三)财务资金风险。企业并购会产生巨大的资金往来,单凭企业利用自身现有资金,往往无法完成整个并购过程。企业并购后通常需要对所并购企业进行进一步整合和偿还用于并购所筹措的资金,这就需要足够的资金流。融资成本高,不确定因素多,资本市场多变等不利因素对企业财务资金带来的风险不容小视。

(四)企业文化融合风险。每个企业都有着其自身独到的企业文化,这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购企业和目標企业的企业文化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发生在跨国与跨地区的并购行为中。并购双方由于企业文化的差异,有可能产生生产理念、工作方式、团队协作等方面的消极影响,还有可能导致人才外流。

六、企业并购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决策风险防范措施。要防范企业并购中的战略性风险,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入手:一是并购企业必须要进行并购前的可行性研究,做好自我评估,明确企业自身的定位;二是要确保并购决策要和企业自身总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方向相符合。三是要理性选择目标企业,客观分析,科学决策。四是注重把握并购时机,在适合的时机师市并购,降低并购风险。

(二)管理风险防范措施。在并购前要对目标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专门分析,对原有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流程进行了解和掌握。并购后,对原有企业的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充分进行沟通交流,完善管理制度。与企业自身状况相比较,充分利用原有企业的生产要素,取长补短,形成优势资源互补,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财务资金风险防范措施。首先要充分测算并购所需资金量,在并购前做好预算工作。对并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所需资金进行充分测算,以此为依据,做好并购所需资金的预算工作。根据预算和并购时间,相应的制定出计划,明确并购资金支付的节点和金额。其次要根据并购计划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偿还协议,防止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最后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减少企业现金支出。努力实现并购支付方式的多样化。

(四)企业文化融合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并购后,要高度重视企业文化的融合,消除不同国家间,不同区域间企业并购所产生的文化冲突带来的不利影响。要促使双方员工充分沟通,充分理解和信任,创建一种和谐的工作氛围,对双方原有的企业文化充分尊重,建立共同能接受的生产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风格,稳定职工队伍,减少人才流失,形成新的工作团队和凝聚力,从而提高生产管理效率。(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孟华兴,张伟东,杨杰.人力资源管理[M].科学出版社,2007.

[2]王凡.企业并购整合理论综述[J].现代商贸工业,2011,3.

[3]盖建飞.基于资源视角下的企业并购动机分析[J].中国商贸工业,2011,15.

[4]孙瑞娟,英艳华.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J].技术与创新管理,2010,1.

[5]干春晖.并购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18,18-532.

[6]彭义.企业并购风险抗衡[J].企业导报,2010,1.

[7]杨淑娥.财务管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1.

[8]刘志远.高级财务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8.

作者:郭柯

第二篇:从“达娃”并购案看物流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摘 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物流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物流企业并购是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从“达娃”案的教训中企业要注意并购的法律风险问题。在并购前要注意预防法律障碍和法律冲突引发的法律风险,预防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法律风险。在并购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预防并购法律文件的效力和安全风险,注意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风险。

关 键 词:物流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文献标识码:A

Analyse law risk in merging and purchasing of logistic enterprise from “Danone and Wahaha” case

Gao Huiyun1 Guan Jian2

(1. Financial and economic department,Beij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lege;2.Beijing dacheng law firm)

Key words: logistic enterprise merging and purchasing law risk.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对物流市场的开放承诺全面兑现,外资物流企业纷纷加快了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通过扩大投资规模、加大并购力度等多种方式加快网络布局。而我国物流企业当前也急需这些外资物流企业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的支持,积极寻求与外资物流企业的合作。不难看出,不管是内资并购,还是外资并购,涉及的问题纷繁复杂,既要在目标企业控制权上进行博弈,也要在产权、业务等实际操作事务上进行安排,而这些又都最终体现在解决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方面。

那么,在并购过程中会有什么法律问题和风险呢?我们以目前媒体公开的达能并购娃哈哈案的一些资料所披露的问题,试析物流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需要注意和防范的法律风险。当然达能与娃哈哈间争议的事实与结论最终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一、“达娃”案例综述

1996年2月,法国达能集团公司(以下称“达能公司”)的子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下称“娃哈哈集团”)及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关于成立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资公司”)的《合资经营合同》,其中约定:娃哈哈集团以作价一亿人民币的“娃哈哈”商标中的5000万元作为对合资公司的资本出资(另5000万元由成立后的合资企业购买)。该《合资经营合同》经过了政府批准。

1996年2月,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其中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及其受法律保护的一切权利转让给合资公司。本协议签订后在合资公司获发营业执照后的90天内,办理有关的商标转让登记手续。后中国商标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对娃哈哈集团转让“娃哈哈”商标的申请未予核准。

1999年5月,由于出资商标的转让登记手续一直没能完成,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又签订了关于“娃哈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达能与娃哈哈签订了两份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一份为执行合同文本,一份为简易合同文本。简易文本是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备案之用。在执行文本中规定,“娃哈哈”商标在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娃哈哈”商标用于其它公司的生产经营。但申报到国家商标局的简易本并未规定该排他性条款。 此后至今,作为娃哈哈集团出资的娃哈哈商标一直没有完成转移登记手续。

2007年始,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公司、合资公司就娃哈哈商标的权属及有关《合资经营合同》履行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娃哈哈集团认为其仍然是商标权人,同时拒绝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办理商标转移登记手续。在此10年中,娃哈哈集团公司又成立了多家非合资公司并将“娃哈哈”商标用于非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上。达能便指出娃哈哈集团公司的操作违规,违反了10年前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了解决该问题,达能提出出资40亿元人民币低价并购娃哈哈集团公司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这就是“达娃”并购事件的焦点。

二、达能公司并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在本纠纷的起因和发展过程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并购法律问题:

1.关于1996年“达娃”成立合资公司的资产合并涉及的法律问题

我们认为,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均合法有效,但又存在相互冲突,为当前争议升级埋下重大隐患。

(1)双方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而本案中的《合资经营合同》已经政府批准,合同有效,双方应依该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但由于商标局未予核准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导致娃哈哈集团公司并未实际出资到位。

(2)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由此可见,法律并未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协议必须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因此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应当自成立时生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资公司只有在商标局核准并公告之日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3)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规避国家商标局关于转让娃哈哈商标的禁令,达能与娃哈哈签订了两份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在执行合同文本中,规定了娃哈哈商标的排他性条款,而申报到国家商标局的简易本并未规定该条款,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该条规定看,不备案并不影响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因此,两份商标许可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当涉及独立第三方利益时,双方签订的未在商标局备案的许可合同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娃哈哈集团在全国各地与其他公司合作设立的非合资公司,在使用“娃哈哈”商标时,在娃哈哈集团也与这些公司签订有商标许可协议的情况下,这些公司是有权使用“娃哈哈”商标的,达能与娃哈哈集团之间的排他性协议并不能对抗这些公司。

2.达能公司收购娃哈哈集团的非合资公司,将涉及反垄断审查法律问题

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2006年8月8日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达能并购娃哈哈集团的非合资公司,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该规定第51条第1款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针对这一规定,达能公司如果在并购前控制中国饮料市场总额达到20%以上或者并购后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就违背了商务部的上述规定,可以对达能进行反垄断调查,采取法律手段强行解除其垄断地位。

因此达能公司作为外方并购娃哈哈旗下的非合资公司确实要注意的法律障碍就是反垄断审查的问题。

三、达能并购娃哈哈案给物流企业并购的法律启示

达能并购娃哈哈事件给物流企业并购过程中提供了很多法律启示。从该事件的教训中,我国的物流企业并购要注意防范以下法律风险:

1.并购实施前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1)充分了解法律信息,预防“法律障碍和法律冲突”引发的法律风险。

并购的核心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并购各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法律冲突是指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意思不一致,造成并购行为无所适从的情形。由于并购行为不仅受全国性法律调控,还涉及诸多地方性法律和政策,因此在并购实施前充分了解并购双方所在地关于并购的法律规定。

在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中,就要注意法律规定的反垄断审查问题,如果因为外资的并购导致外资垄断中国市场,就会造成中国法律的阻止,导致并购失败。

(2)审慎调查对方信息,预防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可能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对事实的了解不够、判断不准,从而使自身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决策失误概率加大。娃哈哈公司在1996年与达能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时因急于让达能公司出资,没有很好地对达能公司充分了解,导致10年后对当年签下的合资合同感觉不公平,在履行过程中引出纠纷。因此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之间要相互了解,审慎调查对方,在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审慎调查对于防范并购中的风险至关重要,应该作为并购签约前甚至决策前的必经程序。

2.并购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1)依法签订法律文件,预防并购法律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效力和安全风险。

在签订合同时一方面要符合法律,另一方面要注意预防纠纷,避免重蹈“达娃”的纠纷之争。在并购协议中有四类条款是保护并购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

第一类是陈述与保证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双方对其任何并购相关事项均作出真实而详细的陈述,并明确虚假陈述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二类是维持现状条款。当并购协议签订至协议履行交割前,并购双方尤其是目标公司须维持目标公司之现状,不得修改章程,分派股利和红利,并不得将其股份出售、转移、抵押处置。

第三类是风险分担条款。并购双方就并购交易进行的谈判事实上就是双方为规避风险或将风险责任转移给对方或让对方分担的过程。双方要明确风险分担的范围、方式。

第四类是索赔条款。索赔条款要约定索赔期间,同时为防止出现无法落实索赔的情况,并购公司可以提出设置提存条款,即将并购价款存放在第三方,以供索赔之用。

(2)认真审查条款,避免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保证顺利履行。

这需要在制作法律文件时,要使各方意思表达准确,并能与其他法律文件之间能够有效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从“达娃”案中,我们发现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是为了履行《合资经营合同》,但当商标转让履行遇到政府行为的障碍时,为了履行《商标转让合同》,又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两份文本表述也不一致。从预防纠纷的角度,双方当事人已明知道商标转让合同已经履行不能,就应明确终止《商标转让合同》,然后再签订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样就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物流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而专业性要求非常强的工作,预防法律风险非常重要,需要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投资银行机构专家和机构等发挥作用。这些人士提供的专业调查和咨询意见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律师的工作,专门从事并购法律事务的律师,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而且对并购双方减少交易风险也会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作者单位:高慧云,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关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任思强. “主角”争夺 战事已起——写在中国物流市场完全开放之际[J].中外物流.2006,1:24-25

[2]傅明,张讷.如何防范并购法律风险[J].上海国资.2006,4:87-90

[3]张乐,裘立华. 达能限期娃哈哈30天协商履约 ,否则将正式起诉http://news.163.com/07/0412/01/3BRDVH690001124J.html.2007-4-12

作者:高慧云 关 键

第三篇:企业并购的风险分析

摘要: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推动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而企业并购则是战略重组的重要内容,成功的企业并购可产生扩大经济规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占有率以及向新经济领域渗透等协同效应。然而并购收益是和高风险共存的。本文主要并购风险进行分析行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关键词:企业并购 风险分析

0 引言

企业并购,即兼并与收购,是企业实现扩张和增长的一种方式,是现代企业发展战略中非常重要的战略之一。一般以企业产权作为交易对象,并以取得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作为目的,以现金、证券或者其他形式购买被并购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或者资产作为实现方式。企业并购实施后,被并购企业有可能会丧失法人资格,或者被并购企业法人资格保留,但是其控制权转移给并购方。并购的实质是取得控制权。随着国家一系列关于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深入,我们国内企业产业分散、规模过小、竞争力弱的状况迫使政府和企业都在考虑如何把企业做大做强、如何能占领市场,如何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最终的选择必然是战略并购和产业整合。企业并购后可以产生协同效应,可以合理配置资源,可以减少内部竞争等多方面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优势,但也存在大量风险,尤其财务风险最为突出。

1 风险分析

1.1 融资风险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如果企业筹资不当,就会对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财务杠杆产生不利影响,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同时,只有及时足额的筹集到资金才能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按筹资的方式不同,可分两种情况:

1.1.1 债务性融资风险我国企业通过负债筹资的方式一般为长期借款,但我国的金融政策较为严格,规定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不足,没有进行企业并购的信贷项目。另外,企业兼并风险大、资金需要量也大,商业银行难以支持。另一种负债筹资的方式是发行企业债券,利用债券筹资的优点是资金成本较低,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保证股东的控制权,而且可以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但债券筹资也存在以下缺点:筹资风险高,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并需定期支付利息;限制条件多,筹资时间长,筹资额有限。不利于企业抓住时机,及时并购。

1.1.2 权益性融资风险发行普通股是企业筹集大量资金的一种基本方式,而且所筹资金没有固定利息负担,没有固定到期日,不用偿还,筹资风险小。但我国对股票融资的要求非常严格,企业如想实现股票融资,需要的时间跨度长,不利于抢占并购时机,而且股票融资也有以下缺点:①资金成本高,主要是股利要从净利润中支付,而债务资金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②容易分散控制权,利用普通股筹划资,出售了新股票,引进了新股东,容易导致公司控制权分散:③无法享受纳税利益;④现金股利支付压力大,股票股利支付会导致每股收益下降、每股市价下跌。所以利用股票融资实现企业并购,给并购方带来的风险也是不可估量的。

1.2 目标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不实风险由于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有时并购方看好的被并购方的资产,在并购完成后有可能存在严重高估,甚至一文不值,从而给并购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我国企业并购缺乏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其相关的规定也多为原则性的内容,可操作性并不强。并购过程中人的主观性对并购影响很大,并购并不能按市场价值规律来实施。企业并购,本质也是一种商品的交换关系,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需要有灵通的信息,需要有人做促进工作,所以需要建立服务于并购的中介组织,降低并购双方的信息成本且对并购行为提供指导和监督。

1.3 反收购风险如果企业并购演化成敌意收购,被并购方就会不惜代价设置障碍,从而增加企业收购成本,甚至有可能会导致收购失败。如被并购方回收股票、实施“毒丸计划”等反收购手段。1984年外号“金融鳄鱼”的戈德史密斯准备收购美国排名前400位的克朗公司,克朗公司采取的就是“毒丸计划”:一是压低股息,让收购方无利可图:二是宣布新股东没有选举权,董事会每年最多更换1/3,任何重大决定须经董事会2/3票通过,让收购者无权控制人公司;三是公司高级负责人离职时须支付其3年工资和全部退休金,总计1亿美元,公司骨干离职时须支付其半年工资,总计3000万美元,这将使收购者背上沉重财务包袱。虽然戈德史密斯最终成功收购了克朗公司,但他上任伊始即刻宣布取消“毒丸计划”。

1.4 营运风险和安置被收购企业员工风险企业完成并购后,可能并不会产生协同效应,并购双方资源难以实现共享互补,甚至会出现规模不经济,整个企业反而可能会被并入企业拖累。而且并购方往往会被要求安置被收购企业员工或者支付相关成本,如果并购方处理不当,往往会因此而背上沉重的包袱,增加其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甚至可能出现技术人才流失,管理人员罢工的危险。哈佛大学学者波特说,最明智的收购为了“填补空白”,如一家公司为增强其生产线或扩大销售地盘而收购另一家公司。“全球化”收购,如为了把公司的重要业务扩展到其他国家所作的收购,也可能起作用,但文化和语言的障碍将损害这样的兼并。另外,为了垄断市场,直接竞争者之间的兼并,如把庞大的银行及其重复的分支机构联合起来,也通常具有成效。进行企业并购一般有两大陷阱:首先,对并购考虑不周,把并购的可能获利建立在不可靠的设想上,并为并购付出高额费用,即使一切顺利,日后公司也是难以收回投资。其次并购以后,良好的结合能使一项糟糕的兼并绝境逢生,糟糕的经营却往往使良好的开端遭到失败。

2 企业并购时采取相应对策降低风险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或者尽可能的降低风险,企业在并购时应从以下方面采取对策:

2.1 并购前,①合理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降低估价风险。信息不对称是产生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的根本原因,因此,并购企业应在并购前对目标公司进行详尽的审查与评价。并购方可以聘请投资银行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进行全面策划,对目标企业的产业环境,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对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能力作出合理的预期。并购公司可根据并购动机,选择不同的定价方法;并购公司也可综合运用定价模型,如将清算价值法得到的目标企业价值作为并购价格的下限,将现金流量法确立的企业价值作为并购价格的上限,然后再根据双方的讨价还价在该区间确定协商价格作为并购价格。②小心被并购方财务报表上的陷井,多留意表外内容,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大宗担保等预计负债,主要设施、关键设备是否被抵押等,以防资产不实风险。③在合理安排资本结构的前提下,采取多渠道融资,除银行贷款外,企业要积极运用票据、债券、信托、融资租凭、售后回租等方式,应尽量避免“短融长投“,旨在防范融资风险。

2.2 并购中,一旦确定目标企业,看准时机,则要该进则进,该退则退,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不宣战线过长,耗时费力,虚增并购成本,更有甚者,给“白衣骑士”们钻了空隙,功亏一箦。所以要看准目标,果断出击,速战速决,一举成功。1993年香港长江实业与中泰携手合作,以各占一半股权的协议,提出联手收购美丽华酒店,但以失败告终。其间固然有大股东杨氏家族的拒绝态度,恒基集团的中途插入,正是充当了“白衣骑士”作用。利用自己的雄厚实力,与收购方展开争购,最后争购成功,保住了美丽华酒店。

2.3 并购后,则主要防范营运风险和员工的安置风险。企业并购无论是横向并购、纵向并购还是混合并购,目的都是要在并购后能够产生协同效应,产生更大的效益。首先要深度融合,从生产、技术、资源、市场等方面彻底融合,进行总体布局,产生规模效应。其次文化理念统一,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前的发展目标、岗位要求、管理方法都不一样,并购后要统一到一个方向上来,为同一个目标奋斗。第三妥善安置员工。企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对被并购企业与并购企业的员工一视同仁,给予相同的福利待遇和政治待遇,会激发被并购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并购工作能得到广大员工的支持,并购后的效益也就指日可待了。2008年的河南永煤集团、鹤煤集团、焦煤集团、中原大化、省煤气公司实现的强强联合,组成的河南煤业化集团公司就是实行深层融合,重新板块划分,实施“六个统一”,发展为河南省最大最强最具活力和成长性的工业企业。

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史蒂格尔教授在研究中发现:世界最大500家企业全是通过资产连营、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手段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如果只靠自己缓慢的资本积累,做大的可能性很小。所以企业要做大做强,并购是必经之路,合理估计并购风险,尽量减少并购成本,获得最佳并购效益,尽快让我国企业上层次、上规模,增强实力,才是应对当前国际经济危机的上上策。

作者:胡秀玲

第四篇:企业并购:基于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分析

摘要:帮助国内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银监会适时推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但并购贷款对于国内银行业来说是个新生事物,在给银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蕴含着极高的风险。因此,及时加强企业并购与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研究尤其重要。本文在比较并购动机类型的基础上,剖析了并购贷款的风险与收益特征,探讨了国内银行业开展并购贷款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并购;并购贷款;风险收益;商业银行

文献标识码:A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贷款则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随着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以及中国市场竞争和产业整合的加剧,尤其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扩散和蔓延,及时加强企业并购与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研究,对于探索如何通过并购贷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并购动机、并购贷款的收益分析与并购时机选择

(一)并购动机分析

根据并购的不同功能及其产业组织特征,可将并购划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三种类型。而按并购动机,可将并购分为:战略驱动的并购、管理层无效驱动的并购、管理层利益驱动的并购以及股市无效驱动的并购。现将并购动机比较分析如下(见表1)。

(二)并购贷款收益分析

1.并购贷款与企业收益分析

根据西方的并购效率理论观点,与内部发展相比,并购可避免进一步加剧行业生产能力过剩局面;可避开产业进入壁垒、可迅速达到预期目标等,更重要的,即使对于自有资金充沛的并购企业,并购贷款同样能够为企业带来收益。如,某银行向甲公司提供4亿元并购贷款收购乙公司100%的股权,在并购交易中的内部收益率(IRR)。即,三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5.40%,其未来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位于6%~8%的区间,显然,采用全部自有资金进行并购交易的内部收益率仅6.00%,低于部分采用并购贷款进行并购交易的内部收益率6.37%(见表2);当收购资产的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并购贷款利率,则部分采用并购贷款的交易方式比采用全部自有资金的交易方式拥有更高的内部收益率,对企业也更为有利(见表3);在并购贷款利率低于净资产收益率的前提下,企业获得的并购贷款利率越低,则部分采用并购贷款的交易方式对并购方越是有利(见表4)。

2.并购贷款与商业银行收益分析

(1)拓宽了银行的业务领域,增强了银行的综合经营实力。一是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帮助国内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拓宽了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促进银行业务收入的多元化,同时也密切了商业银行与大型企业客户之间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还可盘活一些不良资产,有利于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二是并购贷款加速结构调整与产业整合,改善宏观经济增长方式。并购贷款与普通贷款具有明显的不同,普通贷款在还款顺序上是最优的,而并购贷款通常是用股权分红来偿还债务。通过并购,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信贷支持,企业可更加快捷、有效地扩大产品和市场,加强研发力量,占有核心技术,收购瓶颈资源,提高规模经济效应和协同价值,实现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

(2)有利于商业银行扩展业务渠道改善盈利模式,同时缓解证券市场上的融资压力。一方面,面对银行间激烈的市场竞争,并购贷款有利于银行加强与传统信贷客户的联系,银行信贷资金突破《贷款通则》限制,可用于企业并购活动,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为客户提供更为广泛的融资渠道;比较证券市场融资,企业申请银行并购贷款在时间上更快捷,在程序上更简便。另一方面,依托雄厚的资金支持,银行可从并购贷款延伸到其他业务诸如财务咨询,为后续项目提供综合授信安排,乃至上市辅导等,从而全方位参与企业的资本运作,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加大对高素质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视,加快银行风险管理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并购贷款的特点决定了其相对于一般商业贷款专业性更强,流程更复杂,风险更不易控制。并购贷款业务对风险控制的高要求也会迫使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团队,不但要有对信贷业务熟悉的信贷专家和风险控制专家,还必须有对相关行业有深刻了解的行业专家、对并购所涉及法律风险点有敏锐洞察力的法律专家以及熟悉公司并购相关财务处理的会计专家,从而实现为客户提供并购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的解决方案,有利于银行自身风险的控制,同时有利于银行业加快人才队伍的建设,为实现综合化经营做好人才储备。

(三)经济周期与并购时机选择

一般来说,经济在沿着发展的总体趋势前进时,总是伴随着经济活动的上下波动,呈现出周期性变化的特征。19世纪末以来全球五次大规模的并购浪潮都是与当时的经济繁荣相伴而生。历史经验表明,经济周期和并购周期的曲线高度一致。经济周期大体分为萧条、复苏、繁荣、衰退四个阶段,相对应的并购周期也可大体分为起步、增长、成熟、衰退四个阶段(如图1)。美国在历史上出现五次大的并购浪潮,分别是1895~1904年、1922~1929年、1940~1968年、1976~1988年、1990年至今。这五次并购浪潮都是美国经济发展周期,经济出现波动,经济迅速扩张,然后出现衰退,于是并购大量产生,而银行信贷在美国企业并购中应用较为普遍。因此,经济周期出现下行往往是企业并购的最佳时机。如,在经济萧条期,有预见且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能够制定出清晰的并购战略目标,配合银行信贷支持,不仅解决了在萧条期的生存问题,而且实现超越同行的快速成长。

二、目前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所面临的挑战

(一)开展并购贷款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1997年,中国内地的并购案例157起,并购总金额80亿美元,而到2007年达1760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57%。其中,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发展更为迅速,并购交易金额从375亿美元增长到111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72%;2008年中国市场共发生了66起跨国并购事件,其中43起已披露价格的并购事件并购总额达129.58亿美元,前三季度跨国并购金额呈现出明显的逐季增长趋势,第四季度由于受金融风暴影响,并购总额回落至20.37亿美元(如图2)。调查表明,从14家上市银行2008年中报资料来

看,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有资格开展该项新业务。为了满足《指引》中的量化指标,个别银行已通过发行债券等手段使原本不足10%的资本充足率尽快达标。就目前而言,真正能够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主要是工、中、建、交及国开行五家大银行。

(二)与一般的商业贷款相比,并购贷款的复杂

1.用途与还款来源的不确定性。一方面,与一般的企业贷款相比,并购贷款的资金用途界定比较模糊,在银行完成注资放款行为后,资金是以股权的形式存在的,企业或可跳过银行的监督和控制,把资金挪作他用。因此,其用途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对资金流向和用途进行监测,给违规操作留下空间,增加了银行的资金风险。另一方面,一般的企业贷款都对应于某项特定的生产或经营活动,且其活动都有较为稳定的预期现金流,而并购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主要来自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并购贷款由于股权无法和资产作一一对应,没有现实的资产作为还款来源,股权价值可变,并购之后的企业收益又未知,因此,企业并购后的效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银行贷款收益的风险性。2.评估事项的复杂性。一是银行缺乏相关业务的实际经验,无法将新出现的风险点(如协同效应等)纳入银行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中,特别是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的能力还比较缺乏,这就不利于确定对并购贷款的风险溢价和科学有效的控制。二是现有国内银行对传统贷款的审查习惯更侧重对企业并购前期交易阶段运营、财务上的审查,而忽视对并购后整合成败等前瞻性分析。科尼尔公司的调研显示,在导致并购失败的原因中,49%因整合失败,47%因战略失误;贝恩管理咨询公司的调查研究也表明,80%左右的国际并购失败案例直接或间接源于企业并购之后的整合,而只有20%左右的失败案例出现在并购的前期交易阶段。

(三)影响因素的多样性与非市场化并购的潜在风险

第一,并购贷款的风险存在于企业并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并购贷款涉及兼并双方企业与行业发展状况、或有债务、资产价格认定等多方面的问题。如,交易主体资格,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如果牵扯到海外并购则问题更加复杂。海外并购涉及被购企业所在国的客户与债权人、法律法规、社会习俗、政府、工会及非政府组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政治风险,取决于东道国面临的国内外政治环境,某些东道国政治上的敌意和干扰,人为地给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制造一些障碍。第二,缺乏海外并购法律支持。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企业海外投资与并购的法律,双边及多边投资、跨国并购协定滞后,我国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一些双边和多边协议无法有效地支持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存在对外投资保护权责不对等问题。第三,社会环境与文化差异的风险。并购后由于社会环境与企业文化的冲突常常导致关键的高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客户资源的流失,并最终使得并购前所预期的并购后应带来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协同效应和成本节省化为泡影,甚至导致整个并购的失败。同时,政府的批准与许可,也可能潜藏风险。如,作为境外并购的司法程序、法律执行等有别于国内,其管理重点、标准与程序各不相同。如果并购交易的批准程序不当,就会埋下风险隐患。

(四)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人才匮乏,中介机构发展水平有限

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在组织架构、知识及人才储备上距离全面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还存在比较大的距离。从目前情况而言,人才储备的匮乏、缺少懂得并购贷款业务的团队,缺乏熟悉并购相关领域专业人才是商业银行从事该项创新业务的重大障碍,尤其是缺乏熟悉资本市场运作、并购法律法规,缺乏熟悉海外并购业务并对宏观经济及行业趋势具有较强分析和研究能力的金融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发展水平有限。发达国家一般都有成熟的非政府中介组织系统,而目前我国虽然也发展了一些商业与金融等中介组织,但其无论是实力还是经验都明显欠缺,抗风险能力和竞争能力差,不能适应企业并购发展的需要。如,我国企业在开展海外并购时很难得到中介机构的高质量服务,使企业可利用和调动的外部资源有限,如果依赖海外中介机构,又面临对方不熟悉国内情况并索取高额交易费用的局面,这些都加大了企业海外并购的难度,制约了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事业的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加快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

一是以自身培养为主,在内部选拔合适的人才,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如在职培训、派往专门机构甚至送出国门进行培训等方式,通过实战案例积累经验,使其成长为国际化人才。同时,要积极吸收国际国内专门并购方面的人才,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很多跨国金融企业纷纷裁员,为我国实施海外企业人才本土化策略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制定妥当的人员安排政策,用好人才。并购者要解决被并购企业内部人员的后患之忧,制定出稳定人才的政策,采取与实质性的激励约束相配合的措施,如给优秀人才较优厚的任用条件,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而对那些没有能力和特长的人员,应根据情况予以裁减;同时要选派精明强干、忠诚于并购方的专业管理人才到目标企业担任主管,防止目标企业的内部人控制。三是政府部门应支持组建和发展中介服务机构,要建立权威、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使监督外部化。当前,重点是要培育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及跨国并购信息咨询中心等机构,为企业并购以及并购后的整合提供智力和财力支持。同时,为了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应当实行从业风险约束有效机制。假如中介机构提供了错误的信息而使企业遭受损失,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介机构赔偿其损失。

(二)完善并购贷款的业务流程和组织体系,建立并购目标企业的调查筛选机制

一是应因地制宜地推出内部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在并购贷款的业务受理、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内部控制等主要业务流程上,由投资银行业务向“战略顾问+财务顾问+多元化融资”发展模式转变,预设风险管理措施和相应的责任人员,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风险控制。二是建立健全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流程。并购贷款对市场反应速度的要求相当高,目前各行的并购贷款基本放在总行层级进行操作,赋予地方分支机构的权限有限。因此,对于并购交易活跃的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需要在组织结构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商业银行可在完善条线设置时,设立区域性专营窗口,以加大对经济发达区域并购交易的支持。三是建立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的调查筛选机制。应遵循“谨慎开始、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初期选择比较熟悉的传统行业作为并购贷款的突破口,由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地发展并购贷款市场,专项授信额度依照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核心资本净额的谨慎水平(如25%~30%)来确定。当前应当选择基本面优秀、成本传导能力强和资金创造

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重点企业,支持其大规模和战略性的企业并购活动,以增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三)加强对敏感性因素的评估,健全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机制

第一,关注并购协同效应的评估。要加强对敏感性因素的评估,尤其是对于一些难以量化的敏感因素更是必须关注;关注并购方企业并购杠杆的大小(杠杆收购除外)。若并购方企业出价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则银行对发放并购贷款应相当谨慎;加强对资金拨付的管理,应遵循“先权益资金投入,后贷款资金”的原则,一旦有并购中断等问题发生,将由并购企业权益资金先行吸收相关损失,在特定情形下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最大可能保障并购贷款资金的安全。第二,加强风险定价分析。银行要综合考虑收益回报和风险之间的关系,选择行业前景较好,但因流动性、股东实力等问题而暂时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在风险和收益匹配的原则下,将杠杆率控制在适当的水平,提高收益。第三,加强来自于交易结构和并购方式的风险防范。如,相对于母公司并购,由于特殊目的公司本身并无其他经营活动,银行应特别关注其还款来源和担保能力。同时对于一方在境外的并购,还需要考虑目标企业所在国允许的持股上限、外汇管制、劳动关系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关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资产并购还要注意他人的优先购买权。且为了控制风险,也应加强问责,如发生贷款损失,将区分不同情形进行问责追究。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并购贷款法律风险

1.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在统筹规划并购贷款市场发展的同时,尽快完善并购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在已颁布《指引》的基础上,对一些规定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加快海外并购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企业海外并购基本法》,明确海外并购的程序、合同条款及并购后企业的性质与管理方法等,为企业海外并购提供法律支持。2.完善借款合同条款。在办理并购贷款时,应完善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如,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风险处置特别措施条款;并购失败的清偿条款等。3.审慎防控并购贷款业务中的合法性风险和政策性风险。应当全面关注不同领域、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有效识别并购交易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及时客观地对法律风险作出判断,对已经识别出的法律风险,科学进行量化,确定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法律风险敞口。在跨境并购贷款交易中,银行应认真评估适用法律选择可能面临的风险,还应当关注并购双方有无既存或潜在的重大法律纠纷,公司章程是否对公司并购设立附加条件,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对于敌意并购,银行应更审慎地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

(五)加强政府的协调与监管,为并购贷款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一,加强政府的协调与引导。通过法规、政策、措施等对企业的并购活动从宏观上加以引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扶持,简化审批程序,方便企业并购,使企业并购能顺利、平稳、持续地发展。如,放宽外汇管制,对一些国内经营业绩良好,并具有跨国经营经验、进出口贸易能自我平衡外汇的大型企业,可考虑给予外汇汇出权;完善国际税收制度,政府应与更多的对外投资目的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以维护我国对外并购者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及投资安全、解决争端机制等问题上的利益;为保证对外投资者的利益,政府还应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第二,遵守监管规定,防止相关业务的利益冲突。注意发挥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效应,推动投行咨询业务与信贷管理业务的整合,将商业银行从单一的资金供给方转变为并购咨询与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促进综合化服务模式的发展和创新。同时,注意防止风险在投资银行业务与并购贷款业务之间传递,降低系统性业务风险。此外,也要注意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或共享,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三,银行应加强与产权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合作。由于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商业银行应探索建立与不同类型中介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并购贷款风险预警的信息管理机制,实现双向合作,优势互补,提高融资效率。

(责任编辑:李 琳)

作者:谢清河

第五篇:企业并购法律风险防范

[摘 要]企业并购操作中必然面临各种法律风险,企业井购法律风险包括资产风险、财务风险、人事风险、经营风险、环境风险、汇率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等。当前我国企业并购法律风险防范中存在着立法不完善,风险防范操作不规范等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应完善反垄断法,建立企业井购法律制度,明确政府企业并购之前和进行中的职能。

[关键词]企业并购;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地发展,企业并购已经愈演愈烈,已不单单是企业之间的相互并购,更多的是跨行业,跨国家的企业并购,并呈现出多元化,深层次化,多战略。长远性发展的趋势。由于受企业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我们目前还不能有效地防范在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当前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和隐患,其中法律因素特别重要,即法律风险对于企业并购的成败和合并后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并购法律风险是指对于企业并购中存在的法律方面的风险,具体包括资产(产权)风险、财务风险、人事(人员劳动)风险、经营风险、合同整合风险、环保风险、无形资产整合风险、汇率风险等多种。下面着重谈国家立法和政府主导方面为防范企业并购中法律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一)我国防范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的相关规定

我国对于防范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的相关法律有:公司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税法、会计法、知识产权法、投资法、劳动法、信托法、上市公司并购法以及一些国际法规和公约等等。《公司法》对于企业的合并和兼并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企业的资金出资规模、性质、股东的数量要求、工会管理等问题。2008年《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的分类和评定标准和认定,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以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和法律责任的追究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法》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员工的任用和解聘,薪酬福利,工会的加入,工会组织的作用,同时对企业并购有了更高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求;《证券交易法》涉及大中型的上市公司在股票债券收购中所必然面临的问题,无论是MBO还是ESOP以及LBO都要接受证券法规定的监督而进行。同时《律师法》也规定了律师在企业的作用,并要求在企业并购所采取的步骤和措施中,参与律师都必须充分履行职责,引导并购走上合法,规范化道路。在关于国际并购方面当然会涉及国际条约和规定以及第三国的法律和法规,其中WTO、伯尔尼公约等对于进行国际并购有总体陸原则规范。

从上面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企业并购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有很大的关注和涉及,但也存在不足和缺陷:1 立法效力层次不高。企业并购活动涉及环节多、触及利益主体多,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高层级的法律对各方主体的行为、关系做出规范和调整。而现行企业并购立法多为国务院及其部委所颁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实际所占比例较小,这使得上述法律、法规在企业并购的适用过程中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大大降低。2 立法缺乏统一指导性。当前中国对于企业并购的法律很多都是带有防卫性即问题出现之后进行修改及未来再次发生问题而防范。但企业并购所会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采取这种解决方法,就无法使法律起到维护和引导作用,无法做到有统一完整法律体系来规范并购活动,避免并购风险带来的损失。中国需要一部真正可以指导、预测和管理中国国内企业并购和外资并购,以及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体系。

(二)防范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的政府监督机制

对于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的防范,除了在法律制度方面的规范外,更多的是需要从法律实施和监督操作中进行防范,而国内既存的防范操作中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1 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并购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企业的变化问题,这其中有包括产权的转移,行业的影响,员工的裁减等问题,这些都是很容易带来社会、经济影响,从而造成严重问题。政府对于企业并购的管理和监控,使得企业避免法律风险是从多个方面进行的:对于带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企业并购有国资委机构进行监控,从而使得企业并购中可能出现的产权纠纷和产权规定处理不当造成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情况得到避免;对于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相关的证监会等组织的监督和制度规范的监督,这就使得企业并购在进行中必须本着透明、公开、公正的立场进行,这也就对于企业并购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如产权混乱,财务黑幕,知识产权转移等都可以合理解决;并且在特定领域还可能涉及国家及相关部门的监控及地方政府的法规和政策规范的调整。2 社会机构组织的干涉。企业并购的非参与者本文称为社会机构组织,这包括新闻媒体对于企业并购的报道和宣传从而让企业并购更加透明和公开,也使得很多具有法律风险的问题和情况得以暴露出来,其中进行国际并购需要多方位注意;行业组织的规定和发展情况以及世界他国该行业的情况也是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任何一个企业并购都会涉及到员工问题,此外还有社会群众因素的影响,来自民间的力量也是必须考虑到的。这其中具有社会就业和环境保护等问题。总之这是一个比较复杂,没有一个体系的具有强力干预的力量组织群体。

实际操作中我国企业并购很多是不合理且不科学的,这是因为:1 没有统一的机构和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很多时候是国家或者某些部门临时性建立起作为协调和参考的组织和委员会来进行并购的指导或者服务、某些情况下还是居于很大的行政权力意识,这就使得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运行不是很自由,很具有自主权。2 适用法律不科学,趋利避害,回避问题,本来中国没有对企业并购的强行规定和严格要求,这就使得很多企业进行并购认为越简单越好,并且很多时候只要内部达成一致就行,根本没有考虑需要协调很多问题,这就造成企业在合同上达成并购,却会出现并购后员工不和,资产不清,管理松散等问题所带来的纠纷和争议。3 地方保护主义顽固。可以理解很多地方在税收和政策上对于企业并购有不同程度的阻碍,这是出于考虑本地区的经济和财政等因素考虑,就如并购后总部的迁移就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影响一些地方法律法规的敏感区,使得并购后出现成本和收益的不合理变化,尤其对于我们来说,对于外来资本和技术的并购持一种期待又害怕的心态,以致认为被并购就会丧失自由性,就会成为改变自己的性质和身份,所以在法国达能并购娃哈哈的争议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我们缺少平常和稳定的心态,需要从全局、全球来看待这个问题。

二、企业并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改革

(一)企业并购法律风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1 《反垄断法》的进一步完善

2007年制定颁布的《反垄断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竞争法体系。但该法仍存在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之处。(1)涉及范围和调整对象不明确、混乱,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划好所调整企业

领域和性质,国家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2)不够细致并可操作性较差,对与企业并购的规范等不够明确和具体,必须进一步完善该点;(3)衡量的标准和处罚的程度不够明确、合理,可以借鉴美国对反垄断规范法规所用的衡量措施;(4)增加与国际的接轨要求。只有健全反垄断法才能对于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起更大、更具体的指导作用。

2 企业并购法的制定

反垄断法在整体上对于企业并购起指导作用,但真正具有防范和处理作用的是更深层次的立法,这其中首推《并购法》的制定。中国企业并购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很复杂,不仅仅是本国企业内部的并购,还包括外资对中国企业的并购,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此外企业并购还可以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并购问题,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并购。这些现象可以以单行法规的形式调整,但是纵观这几年的发展和运行情况来看,单靠单行法规是不够的,也就需要统一的专门调整企业并购的法律来调整,它不仅调整本国企业并购,而且还要调整外资并购、海外并购等问题。此外还有必要对于一些具体的单行法规进行针对地修改和完善,从而在反垄断法的整体框架上,并购法的具体操作,以及其他相关的法规的完善和补充,构建完善的企业并购法律体系框架,从而更好防范企业并购所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政府职能部门的完善

1 企业并购之前政府职能部门应发挥其指导作用

针对一些企业的不成熟和对外环境的不了解等原因所造成并购失败带来的法律风险,应建立具有信息引导和服务,纠纷协调的组织机构,直接辖制于具有对外经济贸易职能的商业部或其他更合适部门,从而为广大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海外信息收集和法律纠纷解决的帮助作用,同时也可以为本国企业与外资的并购提供科学、合理的信息来源。

2 企业并购中政府职能部门应科学、合理地引导和监督

克服和杜绝当前存在的政府行政行为过分强制干预企业并购的现象,为政府在企业并购中正确地定位,即企业进行并购,需要的是政府的引导和监督。同时让银行、税收、工商、环保等部门有节制地进入并购进行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当然国资委和证监会应发挥其灵活而系统的监督,努力实现与国际相接轨和统一。对于企业并购中存在的涉及国家产权、国家机密、劳工群众问题需要特别关注,此外也应该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工会的积极作用。总之政府在企业并购进行中起到的作用可以概括为:定好位,行好职,重监督,供服务。除障碍,当然还需要适当的国际协调。

企业并购操作中肯定会出现或多或少的法律风险,对此我们应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以及规制措施,并不断进行研究和探索为企业并购的顺利保驾护航,从而确保稳定和谐发展的企业环境。

作者: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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