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反思危险之源 排查身边隐患 安全文明出行
122是一个警钟,让所有交通参与者谨记生命诚可贵;
122是一次反思,让我们认识到距离现代汽车文明还有多大差距;
122是一场启蒙,让全社会来关注,受教育,經洗礼,升华认识;
河北省公安交管部门创新交通安全体验、互动新形式,集中开展了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大力倡导“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交通安全理念。
12月2日,由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组织的“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在河北省博物院广场举行。活动现场摆放了醒目的“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主题LOGO和展示区域,向广大群众倡导交通安全文明理念。并为“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先进单位代表、“零违法‘油’奖励”获奖驾驶人、交明交通形象大使颁发奖章证书,发布了122交通安全倡议。
传播文明交通理念 规范道路交通行为
为让广大群众切身体验“知危险会避险”,在博物院广场设置警务装备展示区和交通安全体验区,广大群众可在现场模拟体验酒后驾驶的危险、安全带保护作用以及开展模拟驾驶活动;石家庄市交管局在现场设置了交管业务咨询台,解答群众咨询;设立了警用装备展示区,摆放了警用摩托车及骑行装备、酒驾抽血车及酒精测试仪、单警装备、警务通、破胎器、破窗锤等,向民众开放展示;旨在通过警民互动、企业媒体展示,让大家通过模拟体验、亲身参与、危险感知等,感知感受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真正做到“知危险会避险”。活动现场还设置了“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大型宣传展板,向广大群众展示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严重危害,让大家“知危险会避险”,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与此同时,河北省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会同文明办、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一系列主题发布、主题宣讲、主题展演、连线直播等主题宣传,通过分析事故原因,梳理严重交通违法,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当地违法、事故案例说法,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常识科学化解读,帮助群众了解规则背后的原理,提升交通安全自护意识、法治意识、规则意识。
秦皇岛
秦皇岛交警组织开展警营开放日,邀请小学师生走进警营,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参观指挥大厅和交警直播间。在交通安全互动体验课上,民警为孩子们讲解了日常上下学路上以及生活、玩耍中应当注意的交通危险行为,以及避险知识,并进行互动问答。交警无人机展示表演,激起了孩子们一阵阵喝彩。
邯郸
邯郸交巡警支队联合外卖、汽车企业,在邯郸大剧院文化艺术中心广场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民警利用宣传页、展板向群众传播交通安全知识。邀请到场学生亲身体验汽车盲区,认识汽车盲区,提高学生避险意识。
邢台
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联合相关部门在德龙钢铁文化园广场集中开展了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现场安排大货车盲区体验课,让大家通过模拟体验、亲身参与,感知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真正做到“知危险会避险”。
保定
保定公安交警紧扣“知危险会避险”主题,从“新”出发,用真实的、具有强大震撼力和视觉冲击效果的汽车碰撞实验,让道路交通参与者感受了一场不一样的122。
张家口
张家口交警邀请小学生到交警大队参观开展“小手拉大手、亲子安全行”主题教育宣传活动。带领学生们走进办案区与指挥中心,介绍现代化交通管理优势,警示全体学生要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
承德
承德交警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对2020年度交通安全先进企业、交通安全先进学校、交通安全先进快递企业和文明交通优秀志愿者代表、驾驶人代表进行了表彰,颁发了证书。
河北交警提醒交通参与者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侥幸放纵心理,从出行的细节入手,认真反思危险之源,细致排查身边隐患,将危险遏制在上路之前;也提醒全省交通运输企业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把握安全生产规律,着眼全环节、全链条、全过程,有效消除盲点漏洞,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体项目与可竞争措施项目中(除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中的其他以外)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乘以相应系数计算。 每个工程的实体项目与可竞争措施项目中(除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中的其他以外)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不同,需要每个工程分别计算的,每个土建、安装、装饰都有不同的基价
看一下下面的文件,应该对你有帮助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质[2005]455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石建〔2005〕9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质[2005]4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建设局将组织市安监站、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对全市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招标办要对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建设工程在办理安全备案时向市安监站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未提交的,市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未按规定支付与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县(市)、区建设局要认真做好本辖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建筑管理处。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质[2005]455号)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费用 规定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
石家庄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400份)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冀建质[2005]455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时间:2005-9-28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条件和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为贯彻落实好该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经测定,分四个专业工程确定我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拆除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附件2费用标准,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设有标底或拦标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按附件2费用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和的90%。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单独报价。投标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按附件2费用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和的90%;低于该标准的,在招标时由评标专家对该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如低于成本价,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单位。
三、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五、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支付与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请各地将执行本文件有关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附件: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请下载WORD格式附件)
http:///admin/zwgk_admin/fujian/398.doc
附件2:
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试行)
一、土建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1.2003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中临时设施费基价乘以1.48系数(含临时设施费),同时2003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施工组织措施费中有关临时设施费说明条款中1.48系数停止执行;2.垂直封闭、临时防护栏杆执行建筑综合基价中的相应项目,而且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不应调整。
二、安装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2003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中临时设施费基价乘以系数1.62(含临时设施费),同时2003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各册施工组织措施费中有关临时设施费说明条款中1.62系数停止执行。
三、市政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1.2003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中临时设施费基价乘以系数1.48(含临时设施费),同时2003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总说明十三条第9款的1.48系数停止执行;2.施工围挡执行市政综合基价中的相应项目,而且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不应调整。
四、装饰装修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2003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中临时设施费基价乘以系数1.62(含临时设施费),同时2003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施工组织措施费中有关临时设施费说明条款中1.62系数停止执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精神,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考评费两部分计取。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考评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考评组现场检查评分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费率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2000定额费率 (%) 2004清单定额费率(%)
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 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一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 0.90 1.20 6 单独装饰工程2 整体拆除工程1.80 3 单独安装工程 0.45 1.80 3 市政工程 0.68 1.80 4.5 园林绿化工程 0.451.80 3
三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 1.80 6 9 单独装饰工程6 整体拆除工程 - 6 6 注:
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 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安装工程标准。
二、现场考评费
现场考评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现场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考评。建筑工程依据《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现场考评打分,其他工程项目考评计分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现场考评情况确定最终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现场考评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考评费。现场考评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100%计取。
现场考评费费率计算方法:现场考评结果为优良,得分为80分者,现场考评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考评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考评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考评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考评得分-80)×3%。
2、现场考评结果为合格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考评费。
3、现场考评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考评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整改后考评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4、未经现场考评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考评费最高费率计列。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费计取费率低于第六条规定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第八条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三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附件二)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手续。
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考评结果,测定考评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现场考评为优良者,发包人全额补足基本费并按现场考评费金额的50%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措施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条 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现场考评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或现场考评不合格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承包人按应计费率的50%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
1、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
2、 “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
1、“五牌一图”的费用;
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
6、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7、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8、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9、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10、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1、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临时设施费
1、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等。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型临时设施等;
4、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修、拆除的费用。
5、其他临时设施费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
附件二: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2004〕640)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见附表)。在工程概算未编制的,按附表最高限额取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标段所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应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设银行专项帐号。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应当将建设银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DB29-113-200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和《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对安全文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DB29-113-200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和《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
第九条 市、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区两级建筑业协会在检查施工现场时,对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文明施工合格工地。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
(一)工程开工时、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30%预付。
(二)经检查核实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50%划拨,未达到的不予划拨。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一直保持文明施工水平的,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余额的100%划拨。未达标的不予划拨。
施工单位在上述三个阶段应及时通知市和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便于及时进行文明施工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向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申请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除出示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外,还应提供每一阶段的文明施工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第十二条 凡经检查核实未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结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款项
不予划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市和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通知建设银行将余款及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安全措施备案,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2005年2月20日起施行。附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数表
工 程 类 别系数最高限额(万元) 建筑工程
住宅框架结构1.16%26.48 砖混结构1.23%28.35 其他结构1.13%25.67 公 建1.09%24.61
工 业 厂 房0.71%14.46
装 饰 装 修 工 程0.10%2.65 安 装 工 程0.07%1.77
市 政 工 程 地 铁 明 挖0.43%24.2 其 他0.43%11.49
其 他 工 程0.39%10.34
注:以上各项文明施工费中人工费均占本项合计的16%。
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调查表
工程类别
框轻结构
建筑工程 住宅 砖混结构
其他结构
调价后系数 1.80% 1.83% 1.66%
最高限额(万元)
42.3943.1039.09
公建 工业厂房
装饰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
1.64% 1.07% 0.16% 0.11% 0.89% 0.98% 0.89% 0.93% 0.89% 0.64%
38.6225.204.222.8227.06100.3527.0695.2327.0616.89
道桥 桥梁 给排水 地铁 其他
其他工程
注:
1、文明施工措施费是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算。
2、最高限额以一个施工合同为计算单位。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
,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具体要求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安全警示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
材料堆放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垃圾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临时设施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线路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配电箱 开关箱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接地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安全施工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楼梯边防护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其他(由各地自定)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6〕82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定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一、现行的2002年综合基价计价办法、2004年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2002年综合基价计价办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三、取消《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中的“安全网用于里脚手架砌外墙”(4—25~
27)、“沿街荆笆防护”(4—49)、“高压线防护”(4—50)、“独立防护架”(4—
51、52)子目。 扣去“外墙脚手架、电梯脚手架、烟囱脚手架”(4—1~
15、4—
21、4—
23、4—28~
37、4—39~48)等子目中的尼龙网和0.2个定额工日,并扣去综合费用1.86元。
四、采用2002年综合基价进行计价时,以综合基价合计(工程量×综合基价)为基数,扣除临时设施费0.5%。
五、本办法从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专项费用有效使用,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作业条件和文明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和拆除工程也应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和作业条件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由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五条我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设为三部分计价,即: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附表1)
基本费指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必需投入的基本费用。
现场考评费指需经考评组考核,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测算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指承包方创建省、市文明工地称号后,发包方应当支付承包方的奖励费用。
第六条凡是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及市级以上)安全通报批评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现场安全考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项工程测算制度。现场考评费实行动态管理。未经考评、测算的工程不计取现场考评费。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不参加商务标评分。有关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或拦标价以及投标报价时,应按规定(附表1)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全 1
部费用,在工程造价结算以及审核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
率核定表》对造价进行调整。
第九条招标评标时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不按规定足额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视其
为不当竞标行为予以拒绝。
第十条发、承包双方,可对地点特殊,安全文明防护标准要求高的工程,依据合理的施
工组织设计,在规定的标准之外另增加特殊措施项目费用进行约定,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的特殊约定项目。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书”中单独列项,予以
明确。
第十二条发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预付不少于70%基本费,其余部分完工后结清。
第十三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核定,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进行70%时,向项目
所在地市级和市级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情况表》(附表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后,向申报人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附表3),作为
发包单位支付专项资金的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奖励费用,获省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全额奖励,市级按70%奖励,县(区)
级按50%奖励。
第十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项目核算,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基本费列入其他项
目费中投标人部分并单独核算;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部分并单独核
算。采用综合计价的工程,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三项费用,在施工措施费下单独列
项,只计税金(原“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不再计取)。
第十六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支付现场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随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结算时按造价管理机构核定
的标准调整。
第十七条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编入预算文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
时,应当工程按照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确定的费率,对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费的,由招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的不予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发包单位不按本办法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授权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河南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序号 工程分类 费率基数 安全文明措施费(%)
基本 考评费 奖励 合计
1 建筑工程 综合基价 2.08 0.98 0.61 3.67
2 构件吊装 人工费 6.04 2.84 1.78 10.66
3 大型土方工程 人工费 5.03 2.37 1.48 8.88
4 桩基工程 人工费 5.03 2.37 1.48 8.88
5 单独装饰工程 人工费 5.03 2.37 1.48 8.88
6 安装工程 人工费 10.06 4.74 2.96 17.76
7 市政道桥工程 人工费 13.40 6.30 3.94 23.64
8 园林绿化工程 人工费 6.70 3.15 1.97 11.82
9 仿古建工程 人工费 5.03 2.37 1.48 8.88
10 其他工程 人工费 4.03 1.89 1.18 7.10
11 清单计价工程 人工费 10.06 4.74 2.96 17.76
12 改造、拆除工程 人工费 另行规定
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2.人工费=综合工日数×34(元/工日)。
(附表2)资料编号:
安全文明设施—费用投入表
工程名称:结构类型:
工程造价(万元):建筑面积(m2):综合工日(工日):
序号 设施项目内容 计量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1 现场围挡
2 五板一图
3 场容场貌
4 材料堆放、操作加工棚
5 现场防火
6 垃圾清运
7 办公、生活设施
8 配电线路
9 配电箱开关箱
10 接地保护装置
11 楼面楼梯阳台边防护
12 门道洞口防护
13 高空作业防护
合计
填报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表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工程名称:编号:
序号 工程分类 费率基数 核定--安全文明措施费(%)
基本 考评费 奖励 合计
1 建筑工程 综合基价 2.080.61
2 构件吊装 人工费 6.041.78
3 大型土方工程 人工费 5.031.48
4 桩基工程 人工费 5.031.48
5 单独装饰工程 人工费 5.031.48
层数:
36 安装工程 人工费 10.062.96
7 市政道桥工程 人工费 13.403.94
8 园林绿化工程 人工费 6.701.97
9 仿古建工程 人工费 5.031.48
10 其他工程 人工费 4.031.18
11 清单计价工程 人工费 10.062.96
12 改造、拆除工程 人工费 另行规定另行规定
测算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河南省建设厅办公室2006年12月26日印发
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豫建设标〔2007〕2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执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个建设、施工、监理、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了更好地实施《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06」
82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行的2002年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基价办法、2003年安装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
价办法于《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不一致
时,也以本办法为准。
二、同时取消2002年市政工程综合基价计价办法、2003年安装工程综合基价办法中的
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三、执行《河南省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时,取消1—677纤维布施工护栏(高2.5m)、
1—678~1-680玻璃钢施工护栏子目。
扣除1—625~1—630脚手架中的安全网费和0.1个定额工日,并扣去综合费用0.77元。
扣除1-119~1-214土石方子目中的洒水汽车和水,并扣除综合费用1.93元
扣除1-270~1-329,1-4331-452土石方子目中的洒水汽车和水,并扣除综合费用
4.62元。
扣除1-358~1-362土石方子目中的洒水汽车和水,并扣除综合费用5.78元。
四、豫建设标〔2006〕82号文通知中第四条修改为:
采用2002年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年市政工程综合基价、2003年安装工程综
合基价进行计价时,一律以定额人工费(定额工日×21元)为基数×3.8%,用于扣除临时
设施费。
五、本办法从2007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是指2007年元月一日以后进行招标的工程。
河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发包人:成都市蓉城管线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承包人: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乙双方就成都市管线下地整治工程黑化项目(第五批)1标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达成以下协议:
一、 计取办法:
1、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取费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规定费率计取。
2、按承包人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合同价为50416.83元(大写: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捌角伍分),最终以工程竣工结算为准。
二、 支付与使用:
(1)乙方进场施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安全文明基本费率总价的70%即 35292.00元(大写:叁万伍仟贰佰玖拾贰元整)。 (2)剩余费用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的规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即15124.83元(壹万伍仟壹佰贰拾肆元捌角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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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成都市蓉城管线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承包人: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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