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引导资金

2022-11-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湖北引导资金

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在湖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摘 要:随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各环节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建设资金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效率、效能,必须在传统管理模式上有所变化和提高。在此背景下,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在湖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得以应用。“封闭运行、双系统控制”的资金监管模式在湖北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的全面推广,为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应用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管理人、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明确了操作流程,确立了实施目标。建设资金管理系统的一般架构由标准的网络物理拓扑结构和成熟的软件结构组成。系统在应用过程中对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专款专用方面起到了较大作用,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建设资金 管理系统 高速公路 项目管理 资金管理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要求不断提升,建设项目管理各个环节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加快,建设资金管理作为项目财务管理的一条主线,其管理集成化、数据化、信息化建设一直以来为建设单位所重视,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在湖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资金管理效率,丰富了资金管理内涵。本文就建设资金管理系统的应用背景、应用基础、一般架构和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

一、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在湖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应用的背景

湖北高速公路建设的大跨越、大发展,给建设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湖北省为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骨架建设,合理优化路网结构,将形成较为完善的“七纵五横三环”主骨架及连接支线的高速公路网,同时武汉城市圈综合交通规划按照“完善七通道、构筑三圈、打造六枢纽、建设一系统”的思路构建一体化的武汉城市圈综合交通体系。这一时期,湖北高速公路建设仍是政府基础设施投资的重点和热点领域,且这一领域具备资金、技术高度密集的属性。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为适应建设项目管理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无论是在资金管理方式、方法方面,还是管理效率、效能方面,必须在传统管理模式上有所变化和提高。

传统管理模式效率低下,信息反馈具有局限性,促成了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应用。以传统的手工方式对资金计划的申报、批复,对资金使用的申请、核准,对资金信息的反馈、分析进行管理,由于受施工单位驻地偏远、银行网点分布不均等客观因素影响极大地降低了效率。银行报送的资金日报表仅能反映资金动态和账户结存情况,无法对施工单位资金使用情况按人工、材料、机械、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工程成本核算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分析,施工单位实际工程成本支出得不到及时、准确的反映。资金监管的作用仅体现在对资金流向的控制上,资金监管的作用受到很大制约。

二、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在湖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应用的基础

“封闭运行,双系统控制”的高速公路资金监管模式在湖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的全面推广,为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应用奠定了基础。

建设单位通过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将建设资金封闭在指定银行中,使建设单位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和银行的结算、监管系统有机结合,并通过联合制订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账户、管理、监督程序,达到构建体系、明确程序、其同监管的目的,为建设资金管理系统的建立提供了管理人、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图1“封闭运行、双系统控制” 圖)。

(1)资金管理决策、发布资金管理指令 (2)开户通知书

(3)到指定银行开户 (4)申请资金用款计划

(5)批转资金用款计划 (6)申请现金用款计划

(7)批转现金用款计划 (8)申请动员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

(9)报送大宗物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10)银行监管支付

(11)资金管理信息的反馈 (12)办理支付业务

(13)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及事后监督

管理人:建设单位、银行

管理对象:施工单位

管理内容:(4)-(12)

图1 “封闭运行、双系统控制”图

建设单位、银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确定资金管理基本流程,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细化了资金计划、资金使用、资金审批等环节工作,为建设资金管理系统的建立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图2建设资金审批流程图)。

图2 建设资金审批流程图

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协议,建设单位要求对施工单位开户信息、合同信息等基础信息进行报备,对月度资金计划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对账户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反馈,对成本支出项目和金额信息进行统计等资金监管方面的要求,为建设资金管理系统的建立确立了具体的实施目标。

一是,实现对基本数据的管理和维护。如实现对单位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合同信息、资金项目和金额等数据存储,这些信息是构成建设资金管理系统的基础;二是,实现资金计划和使用网络化审批。通过网络进行月度资金计划申报和批复工作、在批复的月度资金计划控制项目和金额下,申请资金使用、上传审查资料、核准资金使用、完成资金支付、上传银行回单等功能,提高各环节处理效率;三是,实现对基本数据的加工、处理,根据建设单位资金管理需求,建立相应资金管理模块,提供查询和统计功能。

三、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在湖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应用的一般架构

(一)网络物理拓扑结构

建设资金管理系统的网络物理拓扑结构为标准的B/S架构。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均存放在建设单位的机房中,建设单位通过内部局域网访问系统。银行和施工单位则通过internet网络,经由防火墙访问系统(图3网络物理拓扑结构图)。

图3 网络物理拓扑结构图

(二)软件结构

建设资金管理系统采用目前流行的.net开发语言开发,并采用成熟的MVC框架,整个系统的软件结构(图4软件结构图)主要包括三个大部分。一是,系统管理。配置基础的建设单位信息、施工单位信息、部门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设置各项操作权限、签字权限,配置业务流程等;二是,通用工作流。驱动所有的业务流程,并显示待办和流程跟踪;三是资金管理模块。主要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合同支付进度、资金使用查询、资金报表统计、资金分类查询等业务模块。

四、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在湖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在应用过程中虽然可根据建设单位不同的需求,对系统各功能模块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以满足不同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但是也暴露一些共性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管理对象单一。目前,建设资金管理系统管理对象仅局限于施工单位,没有涉及到监理单位、地方协调机构、材料供应商等其他参建单位;二是,审查项目单一。由于管理对象的单一性,决定了在资金计划和资金使用项目上仅包含了施工单位的成本核算项目,缺乏争对性和多样性。如将地方协调机构作为管理对象时,资金计划和资金使用项目应按各建设单位概算所列征地拆迁项目设置;三是,审查手段单一。由于建设单位无法对施工单位通过建设资金管理系统上传的资金使用审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资金使用仅停留在对资金使用流向的形式审查上,缺乏对资金使用源头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手段。

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在湖北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的广泛运用,实现了建设单位、银行共同对施工单位的资金收、付、转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控制、监督和管理,防止资金使用出现流失和浪费,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专款专用方面起到了较大作用,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还需要我们今后在建设资金管理系统应用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参考文献

[1] 叶强筠;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探讨[J];交通财会;2001年02期

作者:张晓波

第2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破解农民贷款难题

“三农”问题是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民收入问题又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而农业生产资金匮乏,农民获取信贷资金难,经营性收入低,则是农民收入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有效破解农民贷款难题,是目前财政支农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陕西财政促进农业农村贷款的现状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陕西省财政部门高度重视金融支农工作,主要实行四类财政政策,探索发挥财政杠杆作用,积极培育和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业信贷投入呈逐年增加趋势。全省涉农贷款余额从2008年末的1140.2亿元增加到2011年末的2536.9亿元,3年平均增长30.55%,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一是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2009年起,财政部开始在全国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2011年,陕西省财政部门对于全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9个市120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补贴资金共计2313万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由此带动农村金融机构为陕西37个县发放各类贷款11.6亿元。

二是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起,财政部在全国进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政策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把财政奖补政策与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加强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衔接,在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财政部正式将陕西省列入奖励政策试点地区,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7∶3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地方负担的30%部分,由省、县财政按8∶2比例负担。2011年陕西省75个县的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1952.2亿元,比上年增加390.7亿元,同比增长25%,共获得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2.23亿元。

三是财政涉农贷款贴息补助政策。涉农贷款贴息补助政策主要有扶贫贷款贴息(分为项目贴息和小额到户贷款贴息)和农发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政策。通过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贷款予以一定的贴息补助,放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充分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农村。2011年陕西省涉农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共1.20亿元,拉动贷款40亿元以上。

四是农民资金互助政策。2006年,财政部支持在陕西省贫困村建立和发展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组织,由财政扶贫资金和贫困村农户以入股方式投入自有资金组成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缓解贫困农户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推进贫困村和贫困农户可持续发展。目前,陕西省已在1750个贫困村建立互助资金组织。2011年财政扶贫资金安排4500万元支持建立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组织。

各县区为解决农户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分别采取各项措施,大力推广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例如汉中市勉县,在对农业农村小额扶贫贷款按政策进行财政贴息基础上,启动金融支持订单农业试点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强力推进名、优、新、特农产品研发,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对农户的信用状况、道德品质、致富能力、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综合调查来确定农户的评级结果,给予2万至5万元的授信额度,农户持“信用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无需任何抵押担保手续,随用随贷,方便快捷。

二、陕西省农业农村贷款难问题的剖析

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网点后,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撑,造成农村资本的大量“城市化”,农村金融体系“失血”严重。总体来说,虽然涉农贷款数量逐年增长,但是仍远远不能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

一是农民贷款渠道少。大多数县区内只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业银行三家金融机构,面向农户发放贷款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互助资金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速度还不快,专门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数量少、规模小,远不能满足农民的贷款担保需求,加大了农民贷款的难度。

二是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额度小。由于农业生产中主要是分散经营,现金交易普遍,经济行为的可核查性差,经营风险较高,而收益率相对较低,金融机构对农民农户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发放贷款资金额逐年呈现出下降趋势。再加上农民一般没有足够的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难以达到金融部门信贷支持的条件,也是造成贷款难的重要原因。目前,各金融机构发放农户信贷资金以短期小额信贷为主,单笔贷款额度小。

三是审批手续复杂。农户每申请一笔贷款需要提供担保,还需复杂的审批程序,耗费时间长,很容易错过农忙时节。

四是支持政策的“缺位”和“错位”。长期以来,我们对农村的财政投入相对不足,农村水、电、交通、农业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滞后,加大了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从全省面上来看,直接用于支持农户小额贷款发展农业产业的资金量很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各级政府近年来不断出台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但各类扶持政策零星,对金融机构的扶持方式单一,体系也不够健全,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直接介入金融机构具体业务过程,使地方农村金融机构承担了过多的行政性和政策性业务,干扰了金融机构遵循市场化运作。

三、支持破解农业农村贷款难题的财政政策

农村金融是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在现阶段如果完全由金融机构来承担风险不可能做到持续经营。解决好金融支持“三农”与分散风险这对矛盾,破解农业农村贷款难题,需要以适当的财政政策和资金引导,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以及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担保基金等方式,适当补偿涉农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提供“三农”发展的资金需要。

1.支持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要通过适当的财政政策支持和引导,推动农村金融改革,逐步构建以农信社为主,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为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商业信贷服务体系,让农村广大群体享受到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一是支持建立多元化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完善“正向激励”的农村金融政策体系,对农村金融机构,在准入门槛、存款准备金率和财税政策方面给予政策激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社区性金融机构,为农村金融注入新鲜血液,拓展农村经济融资渠道,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二是实行差别化的财政支持政策,以一定的财政奖补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机构网点。例如,对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在基础服务薄弱地区(空白乡镇)的新设网点,省上给予20万至30万元开办费补助,调动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的积极性,力争尽快消除全省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增加金融服务网点,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

2.支持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要针对不同区域生产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加紧研究和制定政策,有效解决农民贷款无抵押物问题。一是拓展“一卡通”抵押贷款范围。2010年,陕西省开始在渭南蒲城县和泾阳县开展“一卡通”抵押贷款试点。下一步,要继续完善“一卡通”抵押贷款机制,加大对“一卡通”抵押贷款支持力度,支持更多的县区开展这项工作。二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保贷款。重点支持增加合作社开展社员资金互助的银行保证金、开展社员生产互助保险的风险基金,利用现有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金融机构,财政贴息,用于开展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机制,放宽贷款条件,稳步增加信贷规模,解决合作社贷款难问题。三是加快开展住房、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质押贷款试点,逐步完善机制,待政策调整许可后,迅速推广。

3.完善金融业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在加强新增贷款激励、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定向费用补贴等力度的同时,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的贷款考核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实现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加大信贷投放。一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贷款考核指标的,根据增长幅度,给予50万至300万元奖励;二是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模式,加大对商业银行支持“三农”的考核指标权重;三是设立金融发展贡献奖和金融创新奖,对支持省域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及金融创新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20万至50万元奖励。

4、完善农村金融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农村金融创新服务。一是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通过增加保费补贴资金规模,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政策覆盖面,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增强保险机构涉农保险能力,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二是建立和完善农业担保机制,不断完善农业担保资金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按照“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以财政资金引导,吸引金融资本注入、民间资本投入,整合国有资产,不断增加农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推动农业担保公司持续发展。为防范、化解担保风险,建立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为主,以财政风险补助资金为补充的担保风险金补偿机制,逐步探索建立政策性再担保基金制度,构建农业担保风险分担的长效机制。三是通过设立网点补助,费用补贴、税费减免等支持措施,建立政府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基本金融服务。

综上所述,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创新财政支持手段和方式,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支持,解决“农村金融”失灵问题,是财政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方向和政策着力点。

课题组长:苏新泉

课题副组长:程涛 乔朴 苏诚

主要执笔人:陈智勇 董鹏

课题承担单位:陕西省财政厅农业处 陕西省农村财政研究会

责任编辑:洪峰

第3篇:总局设立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电视剧繁荣发展,提升剧本创作的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中青年编剧人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自今年起设立“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专项资金”,用于对优秀电视剧剧本创作的扶持和资助。

近日,总局印发了《关于申报优秀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项目的通知》,制定了《优秀电视剧剧本评审章程(暂行)》和《优秀电视剧剧本评审实施办法(暂行)》。

通知指出,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根据总局评审章程和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优秀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和推荐评审实施方案,评选产生本省重点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申报项目。通知要求,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优秀电视剧剧本评选工作,按照总局要求认真做好剧本推荐、评审和上报工作。

总局接受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报2013年度优秀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项目的截至时间为9月15日。

总政规定严控人员参加选秀

据新华社报道,经习近平主席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颁发《关于规范大型文艺演出、加强文艺队伍教育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全军和武警部队提出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文艺单位人员参加地方电视台选秀类节目。

《规定》强调,加强军容风纪检查,专业技术三级以上文职干部不得称将军或文职将军,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交友圈。对未经批准出国(境)演出、违规做商业广告、擅离部队或无故逾假不归的,严格执行处罚。进一步严格军队文艺单位和个人参加地方公益性、营业性演出及其他活动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文艺单位人员参加地方电视台选秀类节目;禁止参加有损军队和军人形象的演出活动;禁止参加私人举办的演出活动和在歌厅、酒吧等场所演出;禁止签约加入地方文艺单位、文化公司和经纪公司;禁止开设公司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工作室;不得进行夸大其词、自我炒作等虚假宣传;坚决杜绝临场罢演、漫天要价、敷衍演出、欺骗观众的现象。

合肥出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本土电影若在院线公映 每部一次性奖50万

合肥市政府近日通过《合肥市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在合肥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拍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按照每集3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在合肥注册的演艺类公司原创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每场奖励5万元。

在合肥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如果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台、省台9点至22点时段首播,也将按照二维和三维的区别,分别获得奖励。

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为了引进高端文化人才,《政策》规定,文化企业引进高层技术管理人员、知名演艺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福建数字电视用户达400万

近日,福建省政府发出《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公布的数据,福建省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已达400万户,占全省有线电视用户总数的60.9%,至2015年底,福建省还将新增有线数字电视用户300万户。

福建省政府要求各地将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作为城乡社会文化建设重要工作来推进,推广“广电网络投一点,各级政府补一点,村财帮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做法,加快全省网络改造和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步伐。

根据福建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目标任务,至2015年底,实现全省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网络的数字整合、管理和运营,建设以“数字福建”为核心的网络支撑平台,全省新增有线数字电视用户300万户,有线数字电视用户达700万户。

至2013年底前,福建全省县城以上城区将实现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2015年底前,农村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实现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通过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推动标清向高清发展,提高高清电视普及率,力争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我国建成手机动漫行业标准体系

文化部8月30日在京发布“手机(移动终端)动漫内容要求”“手机(移动终端)动漫运营服务要求”“手机(移动终端)动漫用户服务规范”三个标准。至此,文化部联合中宣部、工信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的手机(移动终端)动漫标准制定工作完成,我国建立了手机(移动终端)动漫行业完整的标准体系。

据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刘玉珠介绍,此次发布的“手机(移动终端)动漫内容要求”全面归纳了手机动漫内容加工过程中的故事架构、镜头切分、画风实现、表现手法等创作规律,为手机动漫内容创作者的创意方向提供参考,同时,在创作导向上确保手机动漫内容健康向上;“手机(移动终端)动漫用户服务规范”是以保护手机动漫用户利益为根本和核心,对手机动漫的发行、运营、收费、用户投诉等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切实保护好用户的权益,同时也让用户维权变得简单可操作;“手机(移动终端)动漫运营服务要求”集成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的共同需求,推出用于规范手机动漫运营商与手机动漫内容创作生产方之间的接口,在统一规范的标准框架内,使两者能够更好地厘清职责、良性互动、实现双赢,突破手机动漫内容制作与发行的瓶颈问题。

随着手机(移动终端)动漫标准的完整发布,文化部将启动实施“手机(移动终端)动漫示范应用推广工程”,通过基础改造、平台升级、技术支撑、主题创作、内容示范、应用培训、调研、宣传推广等方式,推动手机(移动终端)动漫标准的应用和持续优化、改版、升级,结合产业发展实际趋势,推出符合手机(移动终端)特点的动漫产品。

第4篇:文化产业引导资金

附件: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 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尽快使文化产业成为江苏的支柱产业,实现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省长任组

— 1 — 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文化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财政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以及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经费预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资助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相关厅局处室负责同志联合办公。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 2 —

(六)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

优先支持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重大民营投资项目;已上市文化企业或有助于文化企业上市的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影视动漫、网络游戏、电视购物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二)支持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版权贸易和服务等文化产业发展;

(三)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影视基地、数字电影产业园、动画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版权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建设,重点发展高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

(四)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

— 3 — 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演出院线、电影院线等现代流通方式和各类文化中介机构;

(六)支持代表江苏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文化艺术、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动漫、影视节目(栏目)、出版项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

(七)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

(八)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贴补。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分为事中补贴和事后奖励。事中补贴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仪器设备购置等前期投入;事后奖励主要用于对项目完成后的以奖代补。对申请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贴额度。

积极探索有偿资助、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其他资助方式,扶持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和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化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文化产业,相应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同时,

— 4 — 加强与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的联动,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服务体系。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承担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清晰合理,技术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创能力较强;管理团队稳定且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 5 —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或已获得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五)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63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项目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2月底前根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南京地区的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市、县的申请项目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对口上报省级部门。省文化

— 6 — 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

(三)加强重大项目带动和资源统筹整合。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重点支持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和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前瞻部署,重点关注并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提高项目显示度和影响力;加大对苏中、苏北地区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指导和资金扶持力度,主动做好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地方和相关部门着力推进的重点项目。

(四)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业内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联合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分别征求各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联合办公室与有关责任方签定引导资金项目合同,并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为加快引导资金使用进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对每资助项目提前一年组织评审,报协调小组审定。同时,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文化产业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

— 7 —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引导资金工作计划、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对项目的安排意见等下达项目经费,并会同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辖市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相关省级部门,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省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协调小组,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过程监管制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对进展过于缓慢的项目,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连续跟踪检查。对引导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仍未实施的项

— 8 — 目,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将收回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协调小组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协调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在5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会同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 建立项目验收总结制度。每年终,省协调小组联合办公

— 9 — 室会同省财政厅将本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并适时对以往项目进行跟踪考核和绩效分析,确保引导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8]192号)同期废止。

— 10 —

第5篇: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

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

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国家引导资金申请进行审批,下达国家引导资金投资计划。

第八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重点行业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市场前景及对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作用的分析,发展思路和主要措施,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等。同时,在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中遴选出若干重点建设项目,并附建设项目表,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筹措方案等。

第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家引导资金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国家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国家引导资金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规模,地方配套资金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建设项目表。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申请国家引导资金数额、地方配套引导资金数额、自有资金数额、银行贷款的数额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第十条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地方配套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

4.项目完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引导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并负责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组织竣工验收,将中期评估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国家引导资金;暂停所在省(区、市)下一申请国家引导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办公厅公布的《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6篇:湖北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民间投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坚持“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向民间资本开放。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应坚持“有需则让、不与民争利”。

(一)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电信、市政公用、农林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投资体制改革和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民间资本投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础设施运营监管,采用项目业主招标、独资、控股、参股、承包租赁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可经营性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推进相关领域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积极落实国家对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上网电价的补贴政策。落实国家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的各项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积极推进竞价上网和输配电分开改革,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建立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市场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落实铁路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民营企业投资符合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税费缴纳、贷款、企业开办、财政补贴、收费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依法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民航湖北安监局、武汉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鼓励设立政府参股、民间投资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对投资行业性、专业性、综合性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信息服务商申请省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适当降低实收资本门槛。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省通信管理局、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林水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蓄引调水、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高标准农田、森林经营等项目。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林水项目,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补助政策。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投资水利灌溉工程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有关要求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省国防科工办负责)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政策性住房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领域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可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重组,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对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允许离退休医务人员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或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原单位不得扣减其法定的离退休费等待遇。公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经同意可以辞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和民办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受政府委托分担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待遇。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用地、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民办学校可用教育教学设施以外的财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举办者以不动产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政策要求,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投资入股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等方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依法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土地、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纳入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畴。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可按规定给予土地、税费减免等相关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并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上按规定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并按规定享受相关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规划、土地、拆迁、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机构建设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和运营补助。依法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政策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配套费。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依法免征营业税;对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按现行税收减免审批程序报批。民办养老机构供养或收养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其他特困老人,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对民间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推行养老服务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质量体系认证,确保社会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物复仿制品、古玩收藏与艺术品业、文化会展、影视制作、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影视基地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按规定以股权受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经营各类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从事休闲健身、竞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育中介等经营性活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企改制重组,进一步参与并改造提升制造业、服务业等一般性竞争产业。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方式做大做强。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向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重要公共产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集中,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条件。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省国资委、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与振兴规划,引导民营企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商贸流通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城乡流通设施,推进配套的仓储、货运等商业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发展,对其兴建物流配送中心的仓储用地按照工业用途确定地价标准。(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工业设计、研发服务、信息技术研发及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工业软件开发与应用、新型网络增值服务、信息安全服务、策划咨询服务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和落实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创业兴业。

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投资政策、财税政策、产业布局、招商引资、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加强民间投资统计工作,及时反映民间投资在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分布及进展情况,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准确把握民间投资动态,为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提供决策依据。加强规划指导,鼓励和支持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进入各级政府的中长期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切实做好民间投资招商引资工作。健全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加强全省及各地重大项目库建设,落实责任制,完善项目库功能,加强重大项目的策划储备,适时向社会推介成熟项目。加大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赋予更大管理权限,优化发展环境,打造产业投资“洼地”。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引导民间投资向产业园区积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三峡办、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风险投资。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通过参股等方式与民间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支持新兴产业和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扶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科技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家二次创业。扶持建立一批创业服务平台,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服务。(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民间投资企业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分期缴付。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允许投资人以自有的实物、商标、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科技成果、合法经营权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省工商局负责)

(五)推进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投资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者合理扩大投资,降低民间投资风险。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目录,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竞争,禁止设置歧视性条件。积极推荐申报民间投资项目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在安排上,应优先扶持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行扶持性的收费和价格政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按下限收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与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实质性脱钩,实行资质资格管理,使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各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价、鉴定、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对民间投资兴办的公益事业,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切实保障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受平等权利,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对民营企业原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企业成本。落实国家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政策规定,民营企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

提高民营企业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落实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激励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民营企业在申报博士后工作站、推荐国家级或省级专家时,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整合科技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合理运用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展知识产权交易,促进技术成果资本化、市场化,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创办从事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专利商标交易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中介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园区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多元化、专业化发展。(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人才培育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将民营企业的人才培育与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有关专业规划,给予政策指导和相应支持。对民营企业在技术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等方面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促进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自由流动。改革人事档案相关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校企联合办学、合作培训等机制。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公益性培训、高端培训、论坛等,提升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对外投资与合作。制定和完善我省境外投资鼓励政策,支持省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建立长期稳定的能源和资源供应基地,设立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完善境内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搭建法律咨询、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境外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友好省州(城市)的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鼓励“走出去”相关政策试点。(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融资环境

(八)鼓励金融机构制度创新。建立银企政三方自主创新项目沟通机制,解决金融机构对项目了解不够的现实。创新考核机制,放宽对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风险容忍政策,严格落实尽职免责制度。积极试点“东湖金融超市”服务模式,加强对科技型民营企业的金融辅导。要积极选择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为发展新兴产业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推进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开发符合民间投资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信贷品种,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仓单、提单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高授信额度。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支持各地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成立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人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政府出资、企业参股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组建省级商业性、互助性、政策性等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公司。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较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适当放大担保倍数。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探索质保抵押贷款方式,开展民营企业融资性担保(保险)服务。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大力推动民营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在创业板融资。积极支持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襄阳、宜昌等国家级高新区争取获批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鼓励区内民营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融资,支持创投机构通过代办系统实现股权投资退出。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费依法给予减免或资金补助,降低企业上市成本。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民营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债券融资工具。积极参与国家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不断规范和壮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省内外投资机构及各类投资主体在鄂创办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引导社会民间资本流向创业投资领域。(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改善民间投资服务环境

(十二)健全服务民间投资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领导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由省经信委承担统筹协调指导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自律自治的行业协会(商会),不断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体系。省经信委要设立专门的民营企业投诉热线,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聘请部分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为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制定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考核办法,把民间投资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民间投资法制环境。全面清理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内容,依法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修订。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完善和细化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进一步抓好社会治安整治,依法从快惩处各种危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干扰项目建设的强买强卖、非法阻工等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立省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管理机构,推行审批职能、审批项目、审批人员“三集中”改革。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得设立行政许可。对已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审批条件。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修订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缩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备案权限,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项目之外,所有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全部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建设涉及的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建设等部门的有关审批权限也应依法下放。国家要求省级部门初审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审查权限。各市(州)、县(市、区)按省下放权限的规定办理的审批事项,省有关部门要予以认可。(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人防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武警湖北消防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切实将政策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全省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第7篇:江苏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杠杆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相关机构和部门持续加大对江苏省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扩大直接债务融资规模,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江苏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江苏省企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投融资平台和“两高一剩”、房地产业(保障性住房除外)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相关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其主承销商只参加产品奖、规模奖及增幅奖评选,不按发行金额享受承销奖励。

第二章

引导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支持的对象是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本省法人担保公司,以及培育、监测、管理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相关部门。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为省内实体经济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承销奖励:

(一)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1‰乘以期限(年,下同)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08‰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5‰;

(二)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1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1‰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6‰;

(三)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16‰乘以期限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1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8‰;

(四)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以下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3‰乘以期限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1‰。 第六条

金融机构为省内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给予一定的中小企业承销奖。承销费按每年不高于3‰收取的,按发行金额的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承销费按每年3-4‰(不含下限)收取的,按发行金额的1.5‰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承销费按每年高于4‰收取的,按发行金额的1‰乘以期限进行奖励。

第七条

金融机构联合为企业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按各金融机构实际主承销金额进行奖励。

第八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含有发行人提前赎回选择权或投资人提前回售选择权的债务融资工具,奖励金额按行使发行人提前赎回选择权或投资人提前回售选择权时间节点对应的期限进行测算。 第九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新产品服务的,按照品种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予一定的产品奖。每年奖励的项目不超过3个,同一奖励项目涉及的债务融资工具不超过2只,每只债务融资工具对金融机构的奖励金额为30万元(金融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按实际承销份额分摊)。对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规模列前五名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规模奖;同时对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规模不低于全省平均值0.5倍的金融机构按承销规模增幅进行排序,对增幅列前五名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增幅奖(规模奖和增幅奖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本省法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服务,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担保费按每年不高于8‰收取的,按担保发行金额的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担保费按每年8-10‰(不含下限)收取的,按担保发行金额的1.5‰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担保费按每年高于10‰收取的,按担保发行金额的1‰乘以期限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培育、监测、管理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部门的费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直接债务融资的推动工作,各金融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相关从业人员奖励及培训;对本省法人担保公司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补充各类风险准备金;对相关部门的费用补助,应主要用于市场培育、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

相关资金从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以法人或一级分支机构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认真统计核实,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件)。

(一) 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直接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提出申请。

(二)非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辖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办提出申请。省辖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办审核后形成初审意见,于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

第十五条

规模奖、增幅奖不需金融机构申请,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共同测算确定。金融机构申请承销奖和产品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承销奖励申请表(见附表1);

(二)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见附表2);

(三)主承销协议或其他证明对中小企业承销费收费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如申请产品奖,需提交专题报告,包括新产品内容、产品效应等。 第十六条

地方法人担保公司比照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法人担保公司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3);

(二)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明细表(见附表4);

(三)担保协议或其他证明担保费收费标准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管理、审批与监督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监测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共同配合,组织专家对各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分别拨付各省辖市财政局或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各金融机构及各市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并规范使用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省金融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等。非在宁金融机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当地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省金融办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引导奖励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对支持江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担保公司,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且适用于2013考核奖励。同时《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南银发﹝2010﹞169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表:1.江苏省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承销奖励申请表 2.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

3.地方法人担保公司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 4.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明细表

第8篇:关于批转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56号

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每年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并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年递增。各市、区应安排相应资金,共同促进我市服务业跨越发展。

第三条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提出拨付意见,向市政府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以资金管理为主;与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使用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配合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四条 引导资金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二、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1.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新兴领域和薄弱领域中的投资和经营项目,优先扶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含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内容的产业项目;

2.符合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意见中扶持对象要求的项目; 3.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4.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的奖励资金;

5.专家评审(评议)、项目后评价等的工作费用;

6.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贴息、补贴两种,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使用方式:

1.贴息。经批准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其发生的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贴息采用全贴、半贴和定贴方式,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的时间相一致,贴息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包括在内。

2.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第七条 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另定)以及专家评审(评议)、项目后评价等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引导资金的10%。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一般每年度申报两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

1.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到各市、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形式,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2.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3.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扎口工作,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能够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2.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和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

3.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项目; 4.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提升我市经济质量和水平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5.符合规划要求的跨区域、跨行业、关联度大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 6.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 7.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显著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并有经营性产出的项目。 凡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第十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已经立项或已制定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二年以上;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投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政府有权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5.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6.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7.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8.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市服务业重点推进工作小组牵头部门等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在完成申报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后,对初选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组以评审或评议方式,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市场前景、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根据产业导向和布局以及评审(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通盘考虑、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提出引导资金的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并明确重点扶持内容。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均纳入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服务业重点项目考核,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引导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1.贷款贴息和补贴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上旬,通过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季度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材料。

3.获得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不得变动。

4.建设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对未按建设期如期竣工或开业又不具备后续条件的项目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 各市、区发改委(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引导资金项目同重点项目考核结合起来,加强跟踪管理,对引导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

第十八条 各市、区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和与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配套资金不低于下达额度的50%。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抓紧做好兑现工作。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兑现申请表。

2.贴息项目要提供当期银行贷款的结息凭证;补贴项目:工程类项目应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经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财政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基建审计报告(意见),补贴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市、区财政部门确认的资金使用明细说明替代审计报告;营业类项目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可资证明项目建设内容已完成的相关资料。各市、区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资金到位证明。

3.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向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提出书面兑现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必要时,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市财政局对项目组织抽检。

4.经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审验同意后,出具相关函件,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各市、区所报项目,资金将拨至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应及时、足额拨付至相关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所报项目,资金直接拨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自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两年内要进行兑现,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一年。过期将不再兑现,资金另行安排。如该项目仍需引导资金扶持,则需另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不定期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以及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如有需要,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项目单位应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安排新的项目)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2.转移、截留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得到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各级引导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所报送材料审查不严、造成引导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承担引导资金咨询评估和审计任务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计委市财政局《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1997‟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第9篇: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苏府„2006‟56号

关于批转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每年在市财政预算内安排并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年递增。各市、区应安排相应资金,共同促进我市服务业跨越发展。

第三条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提出拨付意见,向市政府汇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以资金管理为主;与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配合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四条

引导资金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二、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1.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新兴领域和薄弱领域中的投资和经营项目,优先扶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含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内容的产业项目;

2.符合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意见中扶持对象要求的项目;

3.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4.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的奖励资金; 5.专家评审(评议)、项目后评价等的工作费用;

6.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贴息、补贴两种,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使用方式:

1.贴息。经批准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其发生的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贴息采用全贴、半贴和定贴方式,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的时间相一致,贴息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包括在内。

2.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第七条

对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另定)以及专家评审(评议)、项目后评价等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引导资金的10%。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一般每申报两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

1.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到各市、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形式,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2.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3.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扎口工作,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能够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2.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和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

3.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项目; 4.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提升我市经济质量和水平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5.符合规划要求的跨区域、跨行业、关联度大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

6.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

7.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显著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并有经营性产出的项目。

凡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第十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已经立项或已制定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二年以上;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投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政府有权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5.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两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6.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7.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8.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市服务业重点推进工作小组牵头部门等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在完成申报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后,对初选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组以评审或评议方式,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市场前景、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根据产业导向和布局以及评审(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通盘考虑、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提出引导资金的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并明确重点扶持内容。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均纳入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服务业重点项目考核,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引导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1.贷款贴息和补贴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上旬,通过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季度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材料。

3.获得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不得变动。

4.建设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对未按建设期如期竣工或开业又不具备后续条件的项目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

各市、区发改委(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引导资金项目同重点项目考核结合起来,加强跟踪管理,对引导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继续安排。

第十八条

各市、区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和与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配套资金不低于下达额度的50%。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抓紧做好兑现工作。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兑现申请表。

2.贴息项目要提供当期银行贷款的结息凭证;补贴项目:工程类项目应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经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财政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基建审计报告(意见),补贴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市、区财政部门确认的资金使用明细说明替代审计报告;营业类项目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可资证明项目建设内容已完成的相关资料。各市、区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资金到位证明。

3.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向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提出书面兑现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必要时,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市财政局对项目组织抽检。

4.经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审验同意后,出具相关函件,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各市、区所报项目,资金将拨至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应及时、足额拨付至相关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所报项目,资金直接拨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自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两年内要进行兑现,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一年。过期将不再兑现,资金另行安排。如该项目仍需引导资金扶持,则需另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不定期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以及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如有需要,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项目单位应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安排新的项目)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2.转移、截留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得到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各级引导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所报送材料审查不严、造成引导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承担引导资金咨询评估和审计任务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计委市财政局《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1997‟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上一篇:项目全程营销策划方案下一篇:间质性肺病护理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