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竣工验收资料

2023-04-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湖北省竣工验收资料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模版)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人防工程(不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指挥工程和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其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人防指挥工程外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防护设备的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第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和防护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编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见附件一)。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可向负责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表一份(见附件二);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建设单位组织重新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二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筑面积(M2)

战时功能 抗力级别

建设单位

申报人 申报时间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

监理单位

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所需文件审核情况 (附资料复印件)

文件名称 编 号 核发机关、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验收合格证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使用说明书

以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填写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 案 情 况 已备案: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章) 附件三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经建设单位 于 年 月 日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于 年 月 日备案。 特此证明。

备案机关:

日 期: 年 月 日 主题词:人防工程 验收备案 办法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5年8月15 日印

第2篇: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定稿)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

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人防工程(不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指挥工程和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其他人防工程竣工

验收的监督及备案。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人防指挥工

程外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人防工程的竣工验

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防护设备的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第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和防护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编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派员

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

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可向负责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表一份(见附件二);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

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建设单位组织重新验收,重新办理

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

自交付使用,或者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

续使用,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二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筑面积(M2)

战时功能 抗力级别

建设单位

申报人 申报时间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

监理单位

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所需文件审核情况

(附资料复印件)

文件名称 编号 核发机关、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验收合格证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使用说明书

以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填写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情况

已备案: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章)

附件三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

定》,人防工程,经建设单

位于年月日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于年月日备案。

特此证明。

备案机关:

日期:年月日

主题词: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办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05年8月15 日印

第3篇: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国家及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变更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工程中间验收成果进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六条 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分为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基本步骤如下:

(一)项目竣工后,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完成初步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并在其他各级地方部门协助下进行。

第七条 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工作采取验收组负责的方式,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验收组成员由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验收工作做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督促落实完成。发现有擅自调整、变更规划设计,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不同意予以验收的,验收组应报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初步验收是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为项目竣工验收所做的技术性准备工作。初步验收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有关上级单位代表以及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 申请初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内容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二)项目资金已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三)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四)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已确定。 第十条 初步验收的工作内容如下:

(一)审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初稿)、设计工作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二)全面检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三)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的单项工程在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五)认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六)检查权属管理情况、管护责任主体拟定情况;

(七)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八)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第十一条 初步验收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 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小组;

(二) 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三) 查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四) 分专业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组检查意见;

(五) 召开初步验收组会议,听取各专业组检查意见,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报告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承担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等需要; (六) 与承担单位就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是在初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的全面检验和综合评价的活动。竣工验收组由国土、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单位组成,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护等单位应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

(一)已经初步验收合格;

(二)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三)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四)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

(五)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和地籍变更登记;

(六)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资金筹集渠道已落实并已签订管护协议;

(八)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使用情况下,可以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材料:项目竣工报告、设计工作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权属调整工作报告、初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第十五条 验收组进行验收时,有关单位应提供的备查资料

(一)设计资料

规划设计报告、项目预算书及批文、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资料。

(二)项目实施管理资料: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合同及协议书(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及资质材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会议纪要、声像资料、竣工决算资料、历次验收成果。

(三)施工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记及月报、质量事故记录、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日记及月报、监理规划及细则、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内容

(一)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

(二)检查项目是否全面按照批准的设计完成了建设任务;

(三)核定项目已建成工程的数量及质量;

(四)核查土地开发整理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包括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及变化情况;

(五)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和地籍变更登记情况; (六)审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八)检查项目管护措施及资金筹集渠道落实情况;

(九)分析预期土地开发整理效益的合理性;

(十)复核初步验收所提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仍未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落实和检查、验收的责任单位;

(十一)总结项目实施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十二)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一般工作程序

(一)成立竣工验收各专业小组;

(二)听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

(三)查看项目声像、文字资料;

(四)实地检查工程、走访农户;

(五)召开验收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设计、监理、施工、管护、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备案需要;

(六)与承担单位就竣工验收报告交换意见。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方法

(一)现场查看项目区面貌;

(二)抽查主要建筑物完成数量和质量;

(三)抽查工程运行情况;

(四)与农户座谈;

(五)查阅历次验收资料和相关档案。

第十九条 对于竣工验收遗留问题,验收组应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检查和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新增耕地指标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地籍“台账”。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人员应严格自律,做到客观、公正的进行验收工作。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竣工验收需要资料

竣工验收所需提供资料

1、 竣工验收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书、各分部验收报告(注意:竣工验收证明书上验收日期不能填,否则作废)

2、

3、

4、

5、

6、

7、

8、

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监理单位) 保温专项评估报告、保温自查记录(建筑节能分部验收报告) 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 单位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审核单 检测数据核对

10、 竣工图(图审确认通过的)、审图意见书及回复

对住宅工程:

11、分户验收汇总表

12、分户验收记录表

13、通病防治评估报告

14、通病防治总结报告

注:竣工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装订,自查通过后由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复查,并根据复查记录填写“单位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审核单”。竣工资料(含桩基、土建、钢构、幕墙、装饰、保温、水电等所有分部工程)在竣工验收当日置于施工现场办公室,以备抽查。其余未尽事宜详见我站通知“关于改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方式的通知”。

第5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目录:

1、 竣工验收备案表1份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

3、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份

4、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1份

5、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主要功能抽查资料记录1份

6、 单位工程质量观感检查记录1份

7、 建设单位评价报告1份

8、 勘察单位评价报告1份

9、 设计单位评价报告1份

10、 监理单位评价报告1份

11、 施工单位评价报告1份

12、 规划单位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1份

13、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1份

14、 环保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1份

15、 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

16、 住宅使用说明书1份

17、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1份

18、 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份

第6篇:竣工验收准备资料

1、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

2、工程质量监督书

3、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报告

4、勘察报告

5、人工地基检测报告

6、原位检测报告

7、拉拔试验报告

8、功能性试验报告(塑钢窗三性试验检测报告、蓄水试验报告、电阻测量记录、沉降观测记录、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9、地基验槽、地基、主体验收记录

10、 整改通知单及回复单与设计变更

11、 人身意保险单

12、 拖欠民工工资证明

13、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14、 施工单位的竣工自检报告

15、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认可报告和监理单位评估报告及移交书

16、 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17、 设计单位质量认可报告

18、 竣工验收程序及验收组成名单

19、 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

20、 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

21、 消防验收合格证

22、 使用说明及保修书

23、 竣工报告

24、 完整的竣工图

25、 备案表及竣工报告前三页填写报告

26、 节能验收表

27、 分户验收表

28、 所有复印件盖红章,并说明复印人姓名、时间和原件存放处

29、 所有在建工程的备案表一栋一套

30、 住宅使用说明书一户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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