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精选5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由于执法主体能力的强弱、执法态度的好坏、执法程序是否规范等因素影响,在执法工作过程中往往可能与群众发生矛盾纠纷,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执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思考
摘 要:随着当前我国社会转型升级以及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显且多样复杂。结合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分析实践中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面临的困境,探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完善路径,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
2020年3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指出,“基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经济体制转型升级、利益格局重大调整、价值观念深刻变化、权利诉求日趋复杂、社会矛盾类型多样且频发的背景之下,完善社会共治、功能互补、有序衔接的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基层社会治理高效、便利、公正的多重价值期待,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基层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概念,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在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以湖北省宜昌市为例,通过对近几年司法统计数据予以梳理分析,基层矛盾纠纷涵盖了城乡建设规划、征地拆迁、劳资关系、融资借贷、环境保护、城镇管理、交通医疗事故、商品质量和服务、涉军和涉教群体、三峡移民搬迁等各种类型。
现阶段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从主体上看,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由个体向群体化转变。矛盾纠纷既存在于公民之间,也扩展到公民、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政府管理部门相互之间。在大规模的经济政策变动和利益结构调整过程中,因利益诉求和维权意图的一致性,部分主体极易集中化、群体化和规模化,譬如复转军人、三峡库区移民、征地拆遷群体和环境污染受害者等;从诱因上看,由简单传统型向复合多样型过渡。矛盾纠纷不仅涉及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多个领域,而且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从处置上看,预防调处化解的难度增大,部门、行业、地区之间的矛盾纠纷相互关联,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中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部分人的不合法方式相互交织,呈现出成本高、善后难、多反复等特点。加上数字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与各类自媒体的出现,公权力行使不规范造成官民、干群矛盾成为网络舆情密切关注的焦点,处置不当极易引发新的问题和冲突,导致政府信任危机。
二、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思想认识陷入误区
受制于“无限责任政府”观念的影响,基层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有时会呈现出非法治化倾向,处理问题偏信行政方法,表达诉求也偏向信访渠道。然而,基层政府因事务多、压力大,在职能定位上不同程度存在“重经济发展、轻公共服务”的偏差,在目标导向上由“稳控”向“治理”模式的观念转变也不及时,忽视“治未病”的现象比较普遍,大量矛盾纠纷的处理既浪费了公共行政资源,也偏离了基层治理的现代化轨道。另一方面,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基层群众将法律视为“万能”,觉得打官司是“维权的最好途径”,相关部门也一味地将法治与诉讼简单挂钩,过分强调司法的定纷止争与救济功能,导致众多不必要进入法院的矛盾纠纷引发“诉讼爆炸”或“恶意诉讼”,不仅影响司法效率、增加群众诉累,也不利于及时实现社会矛盾的自我消化和自我修复。
(二)机制运行缺乏依据
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是国家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必须通过顶层制度设计予以明确和规范。当前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立法少而零散,诸如和解、行政裁决、社会裁决等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预防调处化解路径未能及时入法。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程序设置、运用规则、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等方面,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尽管我国早已明确要建立“大调解”格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意见,但不少操作规范多为法院内部自行制定,配套程序没有跟进,未能体现引导(约束)作用。一些地区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方面依然困难重重。
(三)结构发展不够平衡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的途径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其中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又包括调解、公证、仲裁、复议等。当前一些基层政府在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设过程中,仅局限于铺摊子、搭架子,对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物资投入和制度建设重视不够,大多数基础设置简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时,宣传工作不到位,加上非终局性和非权威性等特点,相较于诉讼,群众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同度较低,综合发展实力与实际效果欠佳。
(四)统筹衔接后劲不足
目前各地一般成立了矛盾纠纷联调委员会或联席会议,但因人、财、物的部门主导,以及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影响,未能全面发挥总揽全局、统筹协调、资源配置的功能。不同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方式受制于不同的制度约束和程序规定,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特点突出。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相互之间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信息沟通少、配合意识不强,衔接互动不顺畅。各种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未形成良性互补,甚至因主体权责和衔接标准不明晰而导致推诿搁置、被动应付的局面。
三、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 坚持多元化解思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
1、切实转变基层政府的职能。首先,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政府既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更要坚持在发展中尽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矛盾,由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警分析。其次,要下放相应的权力和资源,大力推行基层群众自治,力求实现法治与德治融合,培育群众“大事法律解决,小事人民调解”的认知模式。同时,支持和培育各种社会解纷力量,以多元主体参与为基础,运用多元化解方式,在基层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过程中实现政府治理、群众自治和社会调节的良性互动。
2、充分发挥法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要提升法院的司法权威并强调其诉讼功能,另一方面,必须倡导和贯彻“协商调解为先、法律解决为本”的基本思路。法院要主动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尤其在参与立法、诉调对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充分发挥其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修改完善相关立法,补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短板
1、加快国家立法进程。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整合国内现有零散的法律规范,从地方实践中提炼出带有理念性、普遍性的经验做法,完善与修改相关的前置程序、特殊程序和简易程序等制度设计,尽快从国家层面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合理界定与科学配置多元主体预防调节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定位、权力资源,并在制度导向、层次架构等方面予以科学性、系统性地规范与指导。
2、尽早起草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地方立法高度的提升,推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不断统一和完善。要建立完善地方决策、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突出法院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的核心领导与权威地位,体现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健全落实制度保障,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1、重视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硬件设施和软环境建设。既要增加人、财、物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坚实有力的外在发展条件,同时要重视完善组织流程、激励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为其创造有章可循的内部运行环境。
2、加大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力度。在传统普法教育基础之上,借助新媒介、运用新方式,强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自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方面的独特优势,突出其成本低、效率高的显著效果。
3、加强对各种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个案指导、业务指导和监督审查。法院要通过落实司法确认制度等方式增强调解、协议等非诉讼解决方式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监督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能力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4、积极发展与培育行政调解、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劳动、环保、公安、市场监督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内容,改进和优化步骤,制定权利义务清单,通过行政指导、行政斡旋引导协商解决纠纷。同时要大力推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房地产交易、保险索赔等第三方行业协会的发展建设,发挥中立性和专业化优势。
(四)加强联动衔接配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协同治理
1、重视组织领导和源头预防机制建设。应将新时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作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已经建立起来的矛盾纠纷联调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及其工作机制进行改进和完善,着力抓好预防分流,从源头入手构建矛盾纠纷防控体系,包括: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公开公示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动向,及时汇总梳理、分析预测并作出快速处置反应;建立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例如宜昌市推行的矛盾纠纷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市四级联动每日排查研判制度、市县两级每月排查调处协调会议制度、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销号制度等。
2、发挥综治部门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职能。重视和推动综合性指挥平台的发展建设,分类明确诸如人社、卫计、国土、农业、工商、教育、民政、住建、移民、环保、妇联和金融等部门,在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具体负责人、调处化解时限等内容。完善矛盾纠纷联动化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統,通过开展流程再造,以及日常监管和全过程监督,适时提醒、督办、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并将其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情况与综治考核、目标管理相挂钩。
3、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首先,健全规范并推动落实矛盾纠纷告知引导制度与移交委托制度,在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将分别适合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的矛盾纠纷分离出来,合理分流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其次,在继续加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诉调、警调、行调、访调、援调“五调联动”机制,使人民调解员与法官、公安民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等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实现矛盾纠纷应调尽调。再次,借力科技手段,建立“线上+线下”矛盾化解机制。在推进案件分流、在线调解、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的过程中,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引入其中,增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连续性、针对性、有效性,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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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燕翔.施美萍.基层社会矛盾及预防化解机制的实证研究一一基于Q市的调査比较[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8
作者简介:
李方芳(1980-)女,中共宜昌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民商法。
(中共宜昌市委党校 湖北 宜昌 443009)
作者:李方芳
〔摘要〕 加强县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迫切需要。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创新性地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资源聚集在信访接待大厅,调动区域内各类“理民事、解民忧”的工作力量,畅通回应群众需求的渠道,实现了群众诉求“一地解决”,筑牢了阻止县域矛盾纠纷“外溢”的防线。这一模式启示我们,加强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重点在于强化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体现政治统领,关键在于法治手段贯穿始终体现公平正义,根本在于健全基层协作治理体系筑牢稳固根基。
〔关键词〕 县域信访;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
建立健全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机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因4 700多年前帝尧在此建都而得名。全区总人口近100万,是山西省第一人口大区。一度时期,征地搬迁、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等方面引发的众多信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区整体高质量发展。针对此情况,尧都区委、区政府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治理方式,以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牵引全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效开展,以信访接待平台聚集整合区域内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以信访大数据导引全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和排查化解,构建了“导向明确、体系完整、条块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格局,取得了良好社会治理成效。为此,尧都区多次被评为山西“信访工作先进县”“平安建设先进县”等,是山西省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的標杆。希望临汾市尧都区对信访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的有效探索及经验,能为全国其他类似地区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构建集接访受理调处化解为一体的综合平台,筑牢阻止县域矛盾“外溢”的防线
尧都区委、区政府依托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大厅,组建了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即集接访受理调处化解为一体的综合平台。该中心属于区政府直属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与区信访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区信访局、区人社局、区法院速裁庭、人民调解组织、专业律师等常驻大厅;涉及民生事务较多的区直教育、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根据阶段性信访任务,轮流派工作人员入驻大厅;其他部门及乡镇(街道)则根据信访发生情况约驻大厅。中心整合各类资源力量,发挥共建共治效能,采用行政、法律、调解、协商、教育、救助等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利益诉求,最大程度提升群众对解决结果的满意度,从而打牢阻止县域矛盾“外溢”的防线。中心通过以下八大内部功能和五大统揽功能发挥其预防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一)八大内部功能
1.来访接待,事项分办。群众来大厅提出的诉求大致有五种情况:一是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诉求问题;二是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纠纷问题;三是适合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问题;四是询问各种法律政策、办事程序等的咨询问题;五是举报投诉有关组织及办事人员违规的问题。大厅工作人员将对所有来访诉求进行登记,并根据诉求内容分流转送到实体受理或调处平台,同时建立留存信息台账,以便督办、调度与汇总。
2.民生诉求,依责办理。对涉及子女教育、医疗健康、住房保障、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文化旅游、村务管理等民生领域的热点、焦点问题,由区政府驻厅行政部门依责分头受理,并采用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救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式予以解决。
3.劳动争议,依法解决。区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就业管理、城镇职工保险等机构长期驻厅,对涉及劳资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工伤事故、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进行集中受理,并采取监察、处罚、仲裁、协商、建议申诉等方式解决争议。
4.涉军诉求,专项解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了专门受理涉军问题的窗口。对退役军人提出的咨询建议、退役安置、优待抚恤、就业创业、帮扶援助等问题进行集中登记,并采取专人解答、帮扶救助、协调协商等方式解决好退役军人提出的困难与问题。
5.涉法涉诉,速审速裁。区法院派出立案庭专职法官驻厅,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集中受理。区法院在大厅还设立了速裁法庭、仲裁庭、听证室和在线调解平台等,直接联通对接区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业务。
6.法律服务,援助保障。对于所有涉及法律知识的问题,可由驻厅专业律师进行咨询解释、调解协商或援助代理诉讼。
7.人民调解,贯穿始终。区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精干力量驻厅调解。对于适宜通过诉前调解的矛盾纠纷事项,其优先推荐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交通事故调解、医疗纠纷调解、保险事务调解等,则协调联系相应的专业调解委员会派人来厅调解。其还应邀参与驻厅行政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速裁庭、信访部门等开展的各类调解。
8.信访部门,统揽综合。区信访局安排一名副科级干部担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副主任,其全程协调群众来访接待、行政案件转办、信访情况汇总、信访形势研判、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
(二)五大统揽功能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除统筹解决来访群众反映的诉求问题外,还依据工作职责及信访矛盾信息,对全区发生的突发情况进行处置、对疑难案件化解开展调度、对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进行部署。其主要发挥以下五大统揽功能:
1. 处置重点突发访情。对于群体性、突发性、越级访等重点突发信访情况,采用“2+N”多元化解处置机制,即迅速成立由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和信访案件主要责任单位牵头,案件涉及单位、利益相关方等参加的工作组,并按照“定专人、定措施、定进度”原则开展化解工作。
2. 专班攻坚信访积案。对于长期积累的疑难复杂案件,采用“3+X”调处机制。“3”是指明确1名区级包案领导、1名专业律师、1名人民调解员,“X”是指抽调的若干涉事单位工作人员,由他们共同组成工作专班,限期攻坚化解。
3.领导视频接访调度。对重要信访问题,由区级领导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大厅内,采用视频接访方式,在线上联通有关责任单位、涉事单位、信访人员等,进行查明情况、议定方案、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期解决等调度工作。
4.统筹协调提高实效。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定期分析信访数据、研判形势、评查风险、梳理重点人员和事项,并对接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对接农村、社区),进行全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情况收集、力量调动,形成了全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一盘棋”,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信息互通、统揽协调。
5.加强研判精准预警。区信访局、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紧密结合全区信访情况,定期开展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突发情况预测预警、信访稳定形势分析汇集等工作。同时分门别类形成专报,向区委区政府及领导同志、区直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二、构建听民声、理民事、解民忧的纵向通道,畅通回应群众诉求的渠道
区委、区政府大部分职能部门在服务民生需求、接受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工作职责及范围覆盖到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特别是区级政法综治中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网格中心、民政部门等,在倾听诉求、解纷济困、定纷止争方面,具有统揽协调、专业调解、法治保障等作用。尧都区区委、区政府大力提高这些部门的纵向调度、预测预警,调处调解等功能,做到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社情民意专业收集、安全隐患有效防范。
(一)区政法综治中心:构建体系、搭建平台、建设网络,全面提升了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的组织化、信息化、法治化、管控化水平
区政法综治中心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总牵头、总组织、总协调部门,按照首问责任制原则,要求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受理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畴的矛盾纠纷,积极开展多元调处工作。同时,还对矛盾纠纷解决方面的求助、投诉,展开联动受理、处理、督办、反馈等工作。首先,组织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治中心,搭建强有力工作体系。截至2017年底,共计完成综治中心建设120个①。其次,建设智能化信息网络,构建联动预警体系。“综治视联网与会系统”实现了区综治中心与省、市综治中心的互联互通;“综治视联网监控模块”实现了对人口密集型场所的实时监测,强化了区级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再次,强化信息精细化管理,提高调度把控能力。在农村(社区)围绕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要素,进行矛盾纠纷信息排查,做到了有效信息不漏掉,重要信息及时报,紧急信息快响应;在乡镇(街道)对一线信息先行处置,做到了情况明、是非清、处置准;区政法综治中心总揽三级平台预警信息,做到了统一分析、统一调度、统一监管、集中研判。最后,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建立无缝隙排查体系。其组织综治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驻地派出所、村(社区)及所属网格长、治保主任等,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持实施“一村(社区)一警”“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法院民事调解前移等制度,切实提高了基层一线化解矛盾的专业化法治化水平。
(二)区人民法院:建设“一站式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强化了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作用
区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一体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在法治轨道上统揽多元资源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完善“一站式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区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多元解纷方面的文件,强化与工会、共青团、妇联、行政机关、公证机关、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的对接沟通,促进开展调解前置工作。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等的诉前解纷作用,推动建设了类型化专业化调解平台,并根据纠纷类型和特点,按需建立了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物业纠纷、医疗纠纷、银行保险、农村土地、经济纠纷等专业化调解工作室,以及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调解员组成的调解速裁团队。该机制强化诉调统筹衔接,做到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另一方面,积极建设“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区人民法院大力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对起诉到法院的纠纷,由该中心前台工作人员说明各类解纷方式特点,阐明诉讼风险和经济负担,将适宜调解的纠纷开展立案前的先行调解,以制度形式明确诉前调解时限,规范调解不成后的立案程序,以确保衔接有序。
(三)区司法行政部门: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培育了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力量
人民调解的便捷性、亲民性、低成本性倍受基层群众的欢迎和认可。区司法行政部门先后组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近500个,配备人民调解员1 560名,基本形成了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①。区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引导人民调解,做到了应调尽调、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妥善化解纠纷。多年来防范和处置了一大批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尧都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还在于:一方面,搭建了“多元化”调解平台。区信访局牵头成立了区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的7名专职调解员常驻接待大厅,并采用驻厅调解与实地调解相结合、驻厅接访与进村家访相结合、配合行政部门调解与独立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化解了一大批信访问题。尧都区金殿镇还组织镇信访办、司法所、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区法院河西法庭等单位,成立了首家镇级联合调解中心,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优势互补、综合施策、联动联调。另一方面,积极建立特色化个人品牌調解室。先后组建了“志琴说事室”“畅学军调解室”“老田工作室”“张志坚工作室”等一批以优秀调解员命名的工作室。这些调解室在就地发现矛盾、随处化解矛盾、解决疑难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
(四)区网格中心:建设队伍,构建网络,接收信息,排查矛盾,开展了小微纠纷化解
基层城乡网格化管理是基层城乡社会治理的重要创新,也是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有效依托。2017年,尧都区委、区政府组建了区社会服务网格化中心(简称区网格中心),并根据城乡地域特征和人口数量等要素,把全区划分为1 075个网格,且一个网格配备一名网格员①。一线网格员同时兼任信访代办员,通过巡逻排查不稳定因素、运用手机APP接收居民诉求、采用劝说调解化解小微纠纷。对于较大矛盾纠纷、重大安全隐患、重要社情民意,则通过信息平台向上报送。区网格中心对上报信息按照案卷建立、任务派遣、责任部门处理、结果反馈等流程进行处置。
(五)区民政部门:强化济困解难,提升了人文关怀,促进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
区民政部门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入手,坚持在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其大力推行精准扶贫、爱心助学、解难济困等系列措施。如制定出台《尧都区保障民生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试行)》,以对全区“四类家庭”实行救助全覆盖;制定出台领导包联孤儿制度,使全区70多名孤儿全部由区级领导和区直、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包联,并进行“一对一”帮扶。以上措施兜牢了民生底线,确保每一个贫困家庭、每一个贫困群众都能“有饭吃、有学上、有医看、有事干、有人管”,进而杜绝了因生活贫困、无钱看病、无力上学、遭遇不平等待遇而上访告状。与此同时,区委、区政府要求涉及民生事务集中的住建、自然资源、环保、国资等部门,依据职责及时解决群众诉求,服务民生需求;实施按部门、按系统统揽梳理服务清单,做到工作下沉,把服务送到群众身边,最大程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促进和谐尧都建设。
三、尧都区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的鲜明特点
(一)坚持党的政治引领
尧都区坚持把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作为落实党建责任的重要内容。区委书记、区长、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等领导兼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区委副书记兼任区矛盾多元化解领导组组长,区委政法委书记、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兼任副组长,区直相关部门党支部书记、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兼任成员。尧都区构建了“街道党工委-社区党总支-网格功能性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党员中心户”五级党组织架构,建立了“区级党群服务中心-街道级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级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党群驿站”四级服务体系。全区实现了各级党组织全方位、无缝隙、立体式服务群众,解决民生诉求,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二)树立信访工作新理念
区委、区政府向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明确提出,抓信访问题必须胸怀大局有定力、真心为民有担当、领导带头有恒心。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抓信访就是抓民生、抓稳定、抓发展的理念,从内心里明晰:抓信访问题不是额外奉献,而是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群众找干部反映问题是权利,干部为群众解决问题是责任。在实践中要用真心面对群众,用真情化解矛盾,用真功夫解决问题。通过教育引导,尧都区广大党员干部统一了思想、坚定了信心,对信访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夯实了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思想根基、作风根基和行动根基。
(三)不断创新机构设置
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的一系列要求,大胆探索组建了正科级建制的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和区社会服务网格化中心两个事业单位。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指导各调解组织及专业调委会的有效运行。其不断完善矛盾纠纷诉调、访调、政调、警调、检调对接机制;定期分析通报全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整体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动态情况、提出工作对策;主持调处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疑难矛盾。有效发挥了自己组织调度、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形势研判等功能。
(四)着力提升信访工作效率
“一地解决”“无缝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有效避免了群众“脱序”多头投诉的情况,使群众在整个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时刻处于政府的引导规范之下,进而放弃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过激想法。相关单位集中统一接待群众、依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产生互相促进、互相监督、有效沟通的效果,大大提升了驻厅人员的工作质量。而需要解决矛盾纠纷的群众聚集在“多元化解大厅”,为普法宣传教育提供了良好的机会,群众在大厅被浓厚的法律氛围、“讲理”氛围所感染,极端思想、极端情绪、极端行为大大减少。
四、推动县域信访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郡县治,天下安。”健全完善县域信访工作制度、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调处化解,对于提高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基础性重要意义。
(一)基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体现政治统领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信访工作,他深刻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做实做细群众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做好信访工作、解决群众诉求问题、维护一方平安,是基层党委政府的首要职责,化解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既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基层各级党委政府践行宗旨、履行职责的重要方面。当前,一些县(市、区)级党委和政府为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切实加强对本级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普遍成立了县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而且联席会议的主要召集人是由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担任,党委政府的其他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这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领导模式强化了县(市、区)级层面党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并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推广。
(二)构建集中调处化解平台,促进矛盾“一揽子”解决
信访接待场所是信访群众走访反映诉求的法定地点,也是开展矛盾纠纷集中调处化解的便利平台。近年来,我国不少县(市、区)在信访接待场所探索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均取得了良好成效。在信访接待场所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既有利于第一时间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减少群众在部门之间来回走动,更有利于把各种化解矛盾的资源聚集在一起,便于协商研究、优势互补、合力攻坚,是新形势下化解基层信访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进一步建好这个平台要加强综合协调,县(市、区)可成立专门机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与县级信访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共同代表党委、政府接待来访群众、交办转办群众诉求、指派矛盾糾纷调解任务、督促问题解决落实、接收群众满意度评价。这种方式集群众诉求问题接收、合理解决路径选择、矛盾化解主体确定为一体,可确保将每一个问题彻底化解到位、信访群众“事心双解”,矛盾问题解决在县域范围,不外溢、不越级。
(三)优先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
建立信访与调解联通互动、资源互补、协调有序的联动工作机制,是当前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为此,一要积极调动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扎根基层、面向群众,在化解矛盾纠纷、源头防范信访问题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县乡两级信访工作机构要持续推进当前已经建立运行的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参与信访个案化解、源头预警信访纠纷、教育疏导信访群众等工作。同时建立完善邀请人民调解员驻厅接访、参与调解等工作机制。二要积极发挥行政调解的权威性作用。行政调解在解决治安管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房地产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争议方面,具有行政性、专业性、权威性优势。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可针对信访问题较为突出的住建、自然资源、非法集资、劳动保障等领域,责成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会同这些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完善行政调解组织、健全工作体系、构建工作流程,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中的权威作用。三要积极支持开展司法调解。要积极支持司法机关开展诉源治理和采用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完善其“访-调-诉”科学衔接工作机制。县级政法、信访、司法行政、其他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法院建好诉前调解中心,建立信息互通、案件移送、司法确认等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法治保障作用。四要积极借助社会力量的群众性优势。可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方面的行业性、专业性、职业性优势,引导其按行业、按领域、按系统解决信访问题。如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优势,为困难信访群众和需要帮助的妇女、特殊青少年等群体提供心理疏导、维权帮扶、法治教育等服务;引导主流媒体参与监督、宣讲政策、警示教育等,从而有效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四)坚持法治手段贯穿始终,体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明确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运用法治方式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具体抓手在于,专业法律工作者参与到信访问题解决全过程。为此,首先,要邀请专业律师参与信访窗口接待。在信访接待环节要建立专业律师参与事项甄别、法律分析、政策解释等工作机制。对于群众提出的涉及法律性较强的诉求问题,要由专业律师从法律政策角度评估诉求的合理性,并协助信访接待工作人员选择合适的法定办理渠道,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其次,要积极邀请专业律师参与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的研判。对于劳动保障、农村土地、历史遗留等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由于牵扯法律政策性强、涉及责任主体多,应当由专业律师从法律政策角度缕清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各有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并提出合理化的化解方案,以强化法律政策支持。最后,要强化法治教育。对那些提出过高甚至无理诉求的信访人,要邀请专业律师共同开展对其的法治教育,通过从法律角度阐明事实、讲清道理、表明态度,防止以闹求解决、以访谋私利等现象的发生。
(五)借助网络平台整合信息,做到协作有序
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为便利化接受群众诉求、远程调解矛盾纠纷、预警预测社会风险、汇集研判社情民意、领导远程接访调度等提供了新的方式和手段。但同时也要看到,这些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矛盾纠纷信息迅速扩散、发酵、升级具有较强的催化作用,给基层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当前,基层综治、信访、司法、法院、公安等部门都有专门的信息系统,但基本还是自成体系,彼此互不贯通、数据孤立、缺乏融汇。为此,要进一步发挥信息技术在预防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做到以下三方面信息的整合。一是要实现群众诉求信息的整合。长期以来,部分群众将同一诉求放到不同的平台上去投诉,导致相关部门在回应答复上存在差异,既影响了政府权威,又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应当推动建立群众诉求统一研判平台,精准明确诉求解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严肃结论,稳定群众心理预期,从而强化群众对权威性结果的接纳,减少多头投诉、多头受理、多样结果情况。二是要实现风险隐患信息的整合。在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的基础上,要尽最大可能把来自多种渠道的各种风险隐患信息整合到一个平台上,以便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精准研判、统一调度、针对性施策,从而真正做到风险隐患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三是要实现矛盾纠纷调处方案信息的整合。对于县(市、区)范围内不同平台上化解的矛盾纠纷,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对同一类型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赔偿补偿标准进行规范统一,以确保同类型问题在不同平台上解决的平衡性、承接性和照应性。
(六)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防范前置
科学民主决策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前提。当前,信访问题多数属于利益诉求,不少问题的产生与少数地方决策不科学民主有极大关系。为此,首先,要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增强决策的群众参与度和过程的透明度,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其次,要高度重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县域内重大民生事务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上马、重大政策出台过程中,涉及利益牵扯主体多、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切实做到应评尽评,从源头上防范矛盾发生。再次,要扎實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多知情、多参与、多提合理化建议。最后,要重视开展社情民意汇集工作。要善于从群众信访事项中发现带有苗头性、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优化决策、提升治理的良好建议。
(七)压实领导干部责任,夯实工作作风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做好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的重要政治责任。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大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大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高度信任。为此,一要切实强化基层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干部重视群众信访诉求、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政治意识,使其能真正投入时间和精力,协调解决群众信访诉求。二要认真落实信访工作主体的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信访工作要求,促进各责任主体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承担化解责任,坚决杜绝把矛盾纠纷推给党委、推给上级、推向社会。三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强化基层干部的群众工作纪律,使其深刻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法律政策水平,做到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到一线掌握实情、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八)健全基层协作治理体系,筑牢稳定根基
基层社会矛盾主要是指发生在县(市、区)及以下区域的各种非对抗性的矛盾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效预防调处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头戏。信访问题是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显性呈现,解决好信访问题是预防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有效抓手。为此,要不断完善基层协作治理体系,从源头上防范产生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这是基层信访矛盾纠纷预防的重点。首先,村(社区)层面的工作重点要落实民主管理、服务民生需求、提高治理水平及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把矛盾纠纷排查与落实民生服务结合起来,做到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矛盾、在走访服务中发现矛盾、在村务活动中发现矛盾,做到小微摩擦及时疏导、及时调整、及时消除;要发挥村(社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民主组织管理作用,整合村级治保、民调、网格、法律服务、群众代表、返乡“五老”人员、新乡贤、老街坊等力量,运用法律政策、道德习俗、村规民约、协商劝导等方式,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筑牢基础防线。其次,乡镇(街道)在预防调处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要发挥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乡镇(街道)从机构配置上看,有县(市、区)级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派出的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及其他行政站所。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统揽这些力量,部署基层社会治理。这样既可以在本层级调处化解社会矛盾,还可以对本级职责范围内不能调处的社会矛盾,约请县(市、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同志下访帮助化解矛盾,从而最大程度减少群众越级上访,导致矛盾上行。最后,县(市、区)直负责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纵向贯通县乡村三级的工作条件,应着力畅通工作渠道,发挥纵向贯通优势,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汇集民情民意、实施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县(市、区)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对于县域信访工作和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要发挥组织领导、政策完善、指挥协调、统筹统揽等作用,筑牢县域维护稳定的坚实根基。
〔注 释〕
①数据由尧都区政法委综治办、信访局、司法局、民政局等提供。
责任编辑 徐 芳
作者:陈纲
[摘 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由于执法主体能力的强弱、执法态度的好坏、执法程序是否规范等因素影响,在执法工作过程中往往可能与群众发生矛盾纠纷,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执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关键词]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思考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包括交通管理在内的公安工作的基本准则。公安交通管理各项工作,电警违法行为拍摄、违法行为现场纠正、交通事故处理、车管业务办理等,都与群众直接打交道,面对面接触,故涉及的交通管理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只有积极化解此类矛盾纠纷,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容易诱发矛盾纠纷的几个环节
1.执法态度环节上,少数民警执法方式简单、态度粗暴,不愿做、不懂做、不会做群众工作,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理解、抵制、甚至抗拒执法。少数窗口民警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办理业务,往往要跑二、三趟,容易产生急躁情绪,与民警发生冲突。
2.执法程序环节上,表现为执法不公,随意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重处罚轻教育,执法表面化,群众对此很有意见。具体为:
(1)法律文书填制不规范。部分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随意变更,甚至发生错误,致使当事人对民警进行投诉。
(2)违法行为取证不充分。部分民警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对部分违法行为认定的证据不确凿充分、不符合法定要求,提取的证据未依法固定或不符合法定证据规则,直接影响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执法履行程序不到位。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询问笔录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超过法定期限做出事故认定等程序瑕疵依然存在。在执勤执法活动中,有的民警存在重证据轻程序的思想,只重视适用法律正确,对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准确,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告知、听证权利;对交通违章暂扣机动车、滞留证件等不及时开暂扣凭证,不按规定移交;有的为方便处理,不符合扣车扣证却扣车扣证,甚至超期扣车扣证。执法主观随意性较大,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个别民警在一些事故案件的处理上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3.工作效率环节上,表现为交通事故、车管业务、违法行为处理拖拉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如部分窗口民警业务不熟练不规范,服务态度不好,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办事群众厚此薄彼、执法随意性大、自由裁量权高等,极易引发群众不满情绪,从而造成矛盾纠纷。
4.执法方式环节上,部分民警执法方式有误,直接影响到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比如过去有些民警躲在群众看不到的地方进行电子拍摄,群众很反感,认为这是“钓鱼执法”。
二、诱发交通管理矛盾纠纷的原因
产生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法规不完备,机制体制不适应等客观原因,又有民警素质不高、观念陈旧等主观原因:既有内部管理的自身原因,也有外部因素。
1.民警素质不高,执法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2.工作程序不够完善,公正性、程序性不够规范,部分民警对严格的执法规范缺乏正确认识。
3.执法环境日益恶劣,民警履行职责举步维艰。在媒体报道经常有失公允,执法过错追究严厉的现实情况下,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了畏难情绪,思想上有包袱,工作中放不开手脚。又如当事人认识不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存在的潜在威胁,认为交警只会开罚单,追求经济效益,对交警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
4.复杂的社会环境影响。执法环境复杂,人情关系网、说情风严重,民警执法办案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影响了正常的执法办案。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愿作证,不肯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取证难,打击处理难。
5.缺乏监督力度。一是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整改监督不到位,屡禁不止,屡抓屡犯。二是监督滞后,许多问题发生后,再去查处通报,监督缺乏前瞻性和预防性。三是执法过错追究不力,往往从维护单位集体荣誉方面考虑得多,避重就轻,遮遮掩掩。
三、化解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思考
公安交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要结合创建“和谐交通”新战略,努力打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实现“四个转变”,即执法手段上由“单纯处罚型”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型”转变;在执法态度上,由“居高临下型”向“平等互重型”转变:在执法方式上由“粗放随意型”向“严格规范型”转变;在执法目标上由“有限目标型”向“综合满意型”转变。同时,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素质现代化
首先,要加强对广大民警的教育,提高依法严管意识。进一步明确做好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依法严格纠正、处罚交通违法的重要性,使民警深刻认识到只有依法严格管理,才能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遵章守法意识,养成文明的交通习惯。其次,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民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使民警既能坚持依法严格管理,又能做到公正、文明执法,避免社会不良反映。再次,在坚持依法严格纠正、处罚各类交通违法的同时,要善于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动向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管理方法,把依法严管与科学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提高警务效率:比如,针对交通流量不断增长,交通拥阻经常发生等问题,要在下大力量研究调整交通流量、流向,合理渠化交通的基础上科学部署警力,合理安排勤务,并加大对主干道路、重点路口管控力度,对管理薄弱的路口、路段,加大机动巡查力度。扩大管控的覆盖面。在解决违章占路等难点问题上,紧紧依靠各辖区政府,与各有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清理一处,巩固一处,并以点带面,促进辖区交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从而真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信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公信力,减少执法冲突。
(二)执法人性化
1.以人为本、人性管理。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我们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理念,一切交通管理措施都要适应整个社会对公民权益和生命安全的关注和重视,把思想、立场调整到保护和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地树立队伍形象上来。
2.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在路面执勤纠正和处罚违法者时,应严于律己,依法办事,一视同仁。在处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罚幅度适当,不能乱用自由裁量权,做到对内对外一个样、生人熟人一个样、城里农村一个样,消除执法不公现象,让违法者无机可乘。另外,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案,杜绝违反程序办案现象,对拒绝检查驾车闯卡车辆不予追赶,可采取记下车号,下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3.罚教并重,方法灵活。在路面执勤执法中要以交通安全“五进”宣传为契机,把宣传工作带上路,做到在对违法驾驶员进行处罚时不忘交通法规宣传。首先指出驾驶员违反法规的条款及处罚依据;其次讲解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再次语言要简练,切忌哕嗦;最后要区别不同对象进行宣传,对性格爆躁,脾气倔犟的人不气不激,避其锋芒,缓而软治;对死缠软磨的人不发脾气亮出底牌,绝其妄想;对明知故犯,投机取巧的人不讽刺,不挖苦,多做工作;对性格内向爱面子的人要因势利导;对知错改错的人要灵活处理,予以方便。
4.文明办案、礼貌待人。执勤民警在路面执勤查纠违法行为时应把自己摆在与驾驶员平等的位置,尊重对方的人格,礼貌待人,以理服人,尤其是当违法者为自己申辩时,要耐心倾听,让对方把话说完,然后针对其辩解的理由向其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指出其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这样做既可使违法者受到交通法规的教育又能避免伤害违法者的自尊心,减少对抗心理。
5.果断处置,化解矛盾。当执勤民警与违法者发生矛盾时,要学会沉着冷静,果断应对,妥善处理。首先转移处理空间,把违法者带离现场到办公室处理;其次转移处理时间,可约定另外一个时间来处理;最后将违法转交其他同事或上级领导来处理。路面执勤民警要打牢为民服务的思想根基,放下架子,端正执法态度。创新执法理念,以理性、平和、文明、高效、公正的执法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尊敬和爱戴,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三)加强现场调解力度,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
公安调解是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同时又是新时期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提高现场处置能力和技巧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控制现场,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民警到达现场,如双方正在激烈争吵,民警首先要将双方情绪稳定下来,控制纠纷进一步恶化,然后及时将双方当事人劝开或劝离现场,先让一方当事人上车,另一方当事人在车外稍等,再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二是耐心聆听,找出纠纷的起因。向双方了解情况时,民警要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一边听,一边进行梳理,判断是非,最终确定引起纠纷的准确起因。
三是寻找共同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民警了解有关情况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对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做到心中有数,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尽可能缩小分歧,寻找共同点。
四是找出切入点,提出处理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民警要趁热打铁找出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讲政策讲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意见。同时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直至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作出的处理意见为止。
民警在现场调解处置时,还要掌握以下三个技巧:一是在路面执法时,开始就应指出对方违法所在,避免矛盾指向民警。二是对交通事故等纠纷现场要将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让他们冷静下来,进而能理智地分析和面对眼前的问题。三是联系当事人的家属或知情群众帮助调解。如遇到非常复杂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情况,则可以移送拥有管辖权的派出所妥善处理。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交通安全深入人心,彰显突出人性理念。由于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群众遵守交通意识淡薄,如现在的电单车到处横冲直撞,交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因此基层交警大队要结合“五进”宣传工作,立足实际,多动脑筋,多想办法。首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杂志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在各社区、群众活动广场中心区域开展大型宣传造势活动,深入学校、企业、单位、农村、家庭,通过上交通安全课、发放宣传资料、展示典型交通事故展板、播放宣传光碟等方式,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做一个文明礼貌出行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频发,群众普遍反映理赔难、救济难的社会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积极探索,与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联合成立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道路交通法庭、道路交通及事故处理法庭。如2009年7月31号南宁市武鸣县交警大队在大队专门成立“法院驻交警大队调节处”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保险、交警、法院三方既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节,提高了效率,又能互相监督,实现事半功倍,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这种模式不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而且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走出一条创新的交通管理工作事故处理新路子,充分整合有效利用保险、交警、法院等社会资源,实现了法院、交警、群众“三赢”的良好效果。
总之,完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化调节处矛盾纠纷,加强和改进交通管理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警民和谐,任重道远。只要我们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创新改革,以人为本,执法规范化,就能在促进警民关系大和谐的工作中走出一条新路子。
[作者简介]罗玉兰,女,广西横县人,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疏导大队民警,副主任科员,交通管理工程师,研究方向:道路交通管理。
作者:罗玉兰
摘 要:当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影响了基层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基层政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主体,要科学认识当前基层社会所存在矛盾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突出特点;积极探讨化解的方法和途径,突出自身在多元化解主体中的领导作用,突出法治在多元化解方式中的主导地位,突出发展在多元化解途径中的根本原则;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预警机制、应对机制以及保障机制,切实筑牢基维系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关键词:基层政府;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也出现了快速转型和深刻调整。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致使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不断出现,这在基层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基层政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主体,要科学认识当前基层社会所存在的矛盾和纠纷,积极探讨化解的方法和途径,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筑牢基维系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要有正确的认识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
第一,由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利益分配和经济补偿等方面。在利益分配方面,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利益分配过程中常会出现部分人利益受损的情况,进而引发不同程度的矛盾纠纷;在经济补偿方面,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强力推进,出现了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等现象,很多时候在经济补偿方面并未达成一致,再加上个别干部在工作中存在违规和暗箱操作等情况,从而引发或激化了社会矛盾纠纷。第二,由干群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个别干部漠视群众利益,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突出;生活上贪图享受,部分干部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们对此反响强烈,在某些时候甚至还出现一定程度的干群冲突。第三,由文化传统引发的矛盾纠纷。社会的深刻转型和经济体制的转轨,致使传统的一些风俗习惯等被打破,而新的习惯规则还未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文化的混乱与失序;第四,由其他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改革的推进导致很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断暴露,这些新矛盾新问题通过不同的方式反映出来,如社保、医改、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债务纠纷、环境保护等。面对这些新矛盾新问题,旧的政策不顶用,新的政策没出台,从而导致人们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二)社会矛盾纠纷的突出特点
第一,在成因上呈现出逐利性。当下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纠纷都是由经济利益主导和引发的。从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来看,其主要力量往往来自利益受损的群体,他们俨然成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第二,在表现上呈现出尖锐性。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诱因复杂,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同时,涉及的阶层、群体等也越来越广泛,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更加多元化。第三,在影响上呈现出严重性。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频发不仅破坏了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秩序,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这些矛盾和纠纷,极易成为媒体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引起周边地区、同类利益主体产生“共振”,进而引起更大范围或更多方面的纠纷。第四,在处置上呈现出滞后性。面对矛盾纠纷,有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矛盾激化的步伐,在事件刚出现苗头时,往往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样一来,不仅没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反而产生“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被动局面,由此导致矛盾扩大,造成巨大损失。
二、要明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方法
(一)突出自身在多元化解主体中的领导作用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事关基层社会稳定,基层政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一定要从国家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担负起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领导责任。然而,就目前而言,基层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认识不明,对社会矛盾纠纷带来的社会危害估计不足;在工作中被动应付,存在重应急轻预防等现象;工作方式单一,缺乏处置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方法与手段;化解能力偏弱,专业化水平不高;化解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等。
首先,要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一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其次,基层政府一把手要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切实担负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领导责任,综合协调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的相关职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全面配合。另外,还要切实提升基层干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科技素质、政策法律水平、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等。
(二)突出法治在多元化解方式中的主导地位
在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实践中,要重视法治建设的主导地位,要让领导干部按照法治思维,运用法治的方式去思考矛盾纠纷化解的具体路径。然而,就当前而言,面对高发的社会矛盾,面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压力,有相当一部分领导习惯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习惯于行政命令、发号施令式的矛盾化解方式,这种把个人权威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做法,不仅不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纠纷。突出法治在多元化解方式中的主导地位,首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时间点,如农村春节前后、农闲时节等;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事件,如婚姻家庭纠纷、父母赡养、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城市拆迁、噪音污染等要有充分的预测,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对矛盾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广泛开展有关的法制宣传,力争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另外,结合送法下乡活动,广泛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突出发展在多元化解途径中的根本原则
当前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纠纷是因为发展不足引起的,为此,大力发展经济,增加人民收入,是消除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因此,要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在把财富这块“蛋糕”做大的同时也把“蛋糕”分好,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正确处理新时期基层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本途径。
突出发展在多元化解途径中的根本原则,最重要的是大力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拉长农业产业链条;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就地就业和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创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增加农民非农性收入,最大限度地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农村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要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体制机制
(一)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包括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利益表达机制以及社会心理疏导机制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这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基础、最根本、最重要的机制。社会和谐的核心问题在于人们利益关系的和谐。当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城乡之间、不同地域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着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不平等的现实,要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缩小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一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利益格局深刻变动的形势下,某些社会成员的利益难免会受到损失,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方式,尽可能满足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进而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协调和融合。二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基层要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如人大、政协、人民团体、QQ、微信等,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三是完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随着当前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变动,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差别越来越明显,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越来越明显的利益差别容易导致公众心理失衡。要引导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正确看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正确认识当前的贫富差距,最大限度调整人们对深化改革的心理预期。
(二)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包括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舆情预警机制以及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等。首先,完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通过多种方式想方设法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将各种各样的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上来,通过这些信息充分了解民众的多样化需求,并将不同类型的信息及时、科学地处理,使政府部门通过这些信息能够识别潜在的矛盾纠纷,预测这些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通过分析潜在矛盾纠纷的轻重缓急,做到有的放矢,掌握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主动权。其次,完善舆情预警机制。定期开展舆情收集和分析,时刻关注社情民意的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矛盾纠纷信息,完善信息分析研判制度,综合分析研判,做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干预,及时将基层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另外,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开展基层社会矛盾因素大排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对影响农村稳定的易发多发问题,要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健全机制让全面排查制度化、长期化,形成长效机制,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开展专项化解,可以通过个人包案、领导交办、组织督办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落到实处。
(三)社会矛盾纠纷应对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应对机制包括民间调解机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政府信访工作、合作联动机制以及应急处置机制等。首先,要培育和发展民间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人民团体调解、律师调解以及由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个人主持的调解等。实践证明,民间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成本最为低廉,为此,要注重民间调节这种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努力通过当事人自身的力量或者社会力量来解决矛盾纠纷。其次,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我们知道,过去政府往往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且多数情况下采用行政化手段,如压、罚、管、控的方式,这些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要采用温情的人性化手段,如协商、对话、交流、沟通等方式来化解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再次,要做好政府信访工作。信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人们也比较认可这种方式,其优点显而易见,可以综合调配使用多种行政资源,是一种大家比较认可的利益诉求渠道和权利救济机制。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也滋生了一些信访“油子”及“缠访”“闹访”等一些恶意上访户,他们借信访之名谋取个人私利,对这种行为,我们也要亮出鲜明的态度,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制裁,净化信访环境。最后,完善多部门合作联动机制。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机构,建立相互强化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整体调解功能。
(四)社会矛盾纠纷保障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保障机制包括經费保障机制、督查督办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首先,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充分看到社会矛盾纠纷对社会秩序、人们日常生活的冲击和破坏,要加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所需经费和物质方面的投入,充实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确保面对社会矛盾纠纷时有钱办、有人干,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人才保障。其次,完善督查督办机制。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要跟踪到底,不能有头无尾、有始无终。督查督办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采取书面督办、约谈督办、电话督办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督办方式;严格督查督办纪律,对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拖延、敷衍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要提升督查督办能力和水平,分清督办事项的轻重缓急,根据不同的督办案件灵活选用不同的督办方式。最后,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因工作不力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行为以及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行为。敢于使用各项工作纪律,让惩治的“板子”真正打下来,从而促使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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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峻.固本强基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之策——以盐城市实施“五大工程”为例证[J].决策咨询,2013(2).
[6]曹艳.论基层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化解机制[J].学术论坛,2008(5).
作者:李士田
摘要:借鉴公共卫生领域的“三级预防理论”,公安警务室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可建立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一级预防、二级化解、三级评估”模式,创新排查化解相关工作,对矛盾纠纷这一社会之“疾”从源头上进行有效防治,促进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警务室;矛盾纠纷排查预防;三级预防
On the Innovation in Police’s Examination and Resolution of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Using the Threegrade Prevention Theory of Public Health for Reference
WU Hui
(Department of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s of Nanp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Nanping 353000,China)
Key words:police office;examination and resolution of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tertiary evaluation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和主线,是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是体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也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之一。众所周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最根本点就是“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作为基层一线实战单位的公安警务室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可以借鉴公共卫生领域的“三级预防理论”,建立一套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一级预防、二级化解、三级评估”模式,创新排查化解相关工作,从而达到对矛盾抓早、抓小、抓苗头,将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的目的,促进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一、公共卫生三级预防概述
预防胜于治疗,这是预防医学的主要原则。公共卫生“三级预防”的理念是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级、二级、三级预防控制策略,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发展,防患于未然,以减少或消除病(疫)情危害程度,保障公众健康。
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或初级预防,鉴定出促成疾病发生的一般环境因素,采取排除这些致病因子的措施,也是预防疾病的发生和消灭疾病的根本措施。第二级预防,鉴定出哪些人有发生疾病的高危险性,然后采取针对性的介入治疗措施,达到阻止病程进展、防止蔓延或减缓发展的效果。第三级预防主要是对症治疗,防止病情恶化,减少疾病的不良影响,防止复发转移。预防并发症和伤残;对已丧失劳动力或残废者通过康复治疗,促进其身心方面早日康复,使其恢复劳动力,病而不残或残而不废,保存其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劳动价值的能力。
二、警务室创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借鉴公共卫生三级预防原理的可行性
(一)公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容易陷入误区,需要矫正
公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容易陷入的误区,即不主动担责,不注重发挥公安机关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职能作用,以至于不探究公安机关“创新推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可行性操作办法,最终无法实现“提前介入、主动参与”。众所周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齐心参与,需要坚持党政主导,部门协作配合,整合资源和力量。所以,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在公安理论研究中很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即强调“仅凭公安一家难以完成”,怕“一包揽”,强调综合治理,而忽视、推诿警察的职能作用。说到底就是担心被“追责”,也影响了公安机关与各职能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密切协作关系。
(二)警务室应该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发挥有效作用,勇于担责
小的矛盾纠纷就像星星之火,还没蔓延时就应将其扑灭,若及时处理,涉及人和事都少,问题来龙去脉清晰,取证也容易。如果矛盾纠纷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最终担负处置工作的主力军依旧是公安机关,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处置的社会效果很难达到让当事人满意,让社会各界满意。所以,矛盾纠纷产生于基层,排查化解也应该从基层做起。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基层单位的调解功能必须加强。社区警务工作有熟知群众工作的优势,警务室民警可以充分运用滚动排查,细致调解的方式,与群众多沟通、多商量,既化解矛盾,又理顺群众情绪,因人、因地、因事制宜,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可以做到哪里有矛盾,调处就延伸到哪里,从源头上消除纠纷隐患,化解群众间的“恩怨”,实现大事不出门、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
(三)公共卫生三级预防原理应用于犯罪预防理论较为成熟,可以借鉴
目前公安机关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尚未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模式,导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常出现老生常谈,发生依旧的情况。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警务室能否先行一步,强调积极、主动、有为的意识,认真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敢于先行先试,敢于突破“条条框框”,大胆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实践,力争在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上取得突破。可以通过借鉴公共卫生三级预防原理,建立一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模式”,从矛盾纠纷前预防、矛盾纠纷中化解、矛盾纠纷后评估的分类模式,最终规范排查、发现、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三、借鉴公共卫生三级预防,发挥警务室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主体作用的设想
社区警务的核心价值是提高社区公众的生活质量,减少犯罪对社区公众生活的影响,警察与社区公众相互协作、配合,共同化解产生犯罪和影响社区生活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1]。强调警务室民警处置参与矛盾纠纷,就应该着眼一级预防,二级化解,三级评估的措施,将过去传统非警务工作纳入警务室民警职责范畴,使警察能够更广泛地干预社会问题,将产生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借鉴“一级预防”原理,公安机关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一级预防体系中应该紧紧围绕源头排查来开展“掌握情况、加强沟通、强化宣教”等三项工作
借鉴医学“一级预防”原理,在矛盾纠纷孕育、产生的初级阶段,需要公安机关发挥“接触群众广、联系各界多、工作方法灵活”的职能作用,以主动提前式的警务来收集掌握社会动态,掌握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动权,真正做到早预警、早防控、早主动,准确、及时、快速地掌握矛盾纠纷信息。
一是广泛收集基础信息、信息化作业。警务室民警要充分利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以及基层工作优势和科技手段优势,经常走访辖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好维稳“三支队伍”(维稳信息员、应急处突队、网络舆情引导员)、治安巡逻和基层治保组织的作用,把预警触角延伸到城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区域,积极开展情况收集掌握和应用管理工作,在信息化工作平台上及时、全面、准确录入各类信息。对涉及到人员、案件、物品、机构、地址等“五要素”的关键数据项,信息采集录入的准确率要达到100%。
二是与各种社会力量沟通协作,互通情况。互通情况、交流信息是初级预防中避免重复劳动的必要手段,警务室在这方面也要增强主动性,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真诚的为民众和其他组织提供警务服务,争取他们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主动与社区、村委以及维稳信息员、治安积极分子、志愿者等相互沟通,定期召开会议,公布情况,分析个案,一旦发现问题,马上采取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安排,使得警察可以充分了解民情、社情,可以及时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开展系列宣教活动,营造氛围。要开展多种活动,组织民警走村头、进地头、坐炕头,零距离宣传法律法规,维护治安稳定,服务人民群众,调解矛盾纠纷,增强警民感情,大力弘扬社会新风。在宣教内容上,要积极“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提倡修身律己、尊老爱幼、勤勉做事、平实做人,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2]最大限度地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在宣教方法上,要形式多样,体现创造性,如免费发放宣传品,开展电话报警业务,发放宣传玩具,在电视台和电台、微博、QQ群上举办知识讲座等,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传授安全防范常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二)借鉴“二级预防”原理,公安机关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二级预防体系中应该紧紧围绕全力化解来开展“信息研判、发出预警、主动调处”等三项工作
二级预防体系是指警务室民警在发现矛盾纠纷后,鉴定出促成矛盾纠纷孕育、发生的一般环境因素,采取排除这些最终导致“矛盾纠纷”的措施,也是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根本措施,积极、主动、靠前排查化解。问题导向警务模式、情报导向警务模式都在这一阶段得以体现。
一是强化信息研判,明确重点工作措施。根据一级预防中收集掌握的情报信息,警务室民警要分门别类进行筛选、分析、研判,根据可能发生、肯定发生、显见发生等情形分别标以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红色预警,并及时汇总于县(市)公安机关情报信息部门。由情报信息科牵头,组织刑警、治安、交警、国保、派出所等单位情报信息员定期召开研判会议,互通情况、确定情报重点,指导应用实战。在全局性安保活动前、重大敏感节点前、重大经济建设活动前等更要开展先期情报信息专项会商。利用情报信息研判平台实行每日信息报送、信息结集和“每日情报信息通报”,为领导班子科学决策奠定基础。
二是开展情况通报,动员组织各部门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涉法信访、征地纠纷等可能影响辖区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突出、敏感的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辖区党委、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为解决问题、制定决策提供依据,有针对性地指导防范、化解和控制工作的开展。重点是要建立、完善好各部门、各单位维稳预警信息通报联络制度,以利于第一时间发动,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化解。
三是针对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教措施。针对警务区内可能出现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等方面的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重点调处。当场能调解的纠纷,由责任区民警现场调解,当场处理,快速了结,并做好登记备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纠纷,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与司法所、村(社区)干部、有关部门等联系,综合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整合各种资源化解矛盾纠纷,警务室民警要全程参与调处,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蠢蠢欲动、插手矛盾纠纷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要加强监控,坚决依法打击。对策划、组织、煽动、串联的骨干成员,要及早进行训诫谈话乃至给予打击处理,使其立即停止非法的组织、策划行为。对那些受极少数人蛊惑和煽动而参与矛盾纠纷的群众,要立足说服教育,帮助他们分清是非,使其遵纪守法,积极争取大多数群众。
(三)借鉴“三级预防”原理,公安机关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级预防体系中应该围绕评估预防来开展“重点回访、强化追责、事后评估”等三项工作
三级预防体系主要就是指警务室民警根据一级预防体系中排查出的重点矛盾纠纷的背景、起因、性质和事态的现状,二级预防中研判出的矛盾纠纷发展趋势、化解工作策略,采取进一步的调整、巩固、提高化解矛盾纠纷成效的一系列措施,从而强化一级、二级预防的成效。
一是加强重点回访,巩固重点化解成果。在矛盾纠纷化解后,警务室民警要继续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建立回访制度,对于已化解的矛盾纠纷,回访侧重于评价调解质量、反馈后续工作情况及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未化解矛盾纠纷的回访,侧重于通报工作事项办理情况和程序,诚恳地了解当事人的想法,耐心沟通,摒弃”一刀切、一锅煮”的错误做法,在情与理、法与理之间找出双方共赢的平衡点。真正从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对群众反映的迫切问题,能解决的就现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也解释清楚,为他们开出满意的“药方”,共同分析问题,商讨解决问题的对策,用调处的方式在法与情之间找到结合点,防止矛盾纠纷再度引燃、激化。
二是严肃责任追究,切实保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成效。为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级预防”和“二级预防”的成果,公安机关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尤其是源头信息采集的工作任务、目标进行细化、量化,明确警务室民警的工作责任,力求达到“院不漏户、户不漏人、不留死角、不出盲点、应采尽采、应录必录”的采集录入标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以涉及维护稳定的矛盾纠纷为倒查对象,根据警务区民警所承担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职责,按照重点人员行动轨迹全程追踪倒查。推行领导包片机制和考核机制,将排查的矛盾纠纷登记建档,和化解矛盾纠纷台账核对,考核民警的排查率;将民警化解的矛盾纠纷整理成卷存档,每季度通报案卷质量,考核其化解成功率;将回访征求的意见留存备份,考核当事人对民警调处的满意率。
三要做到因势利导,巩固既得成效。公安机关应当对矛盾纠纷处置的结果跟踪问效,及时了解承诺措施是否落实,当事人情绪是否出现反复,是否存在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的苗头性问题,特别是在某一矛盾纠纷化解完毕后,更应该组织警务室民警认真进行总结反思,及时发现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据此对本警务室“一级预防、二级化解、三级评估”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体系反复进行修改完善,从而不断提高警务室民警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能力和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刘宏斌.当前社区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7-8.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N].人民日报,20101028(1).
(责任编辑:王小丽)
作者:吴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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