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2022-03-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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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董事履职报告1

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尊敬的 :

我作为公司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1 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将 2011 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1公司共计召开4次董事会,为了能够忠实履行好董事的工作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认真行使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经营献计献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2011 年 11 月 5日,于公司会议室参与公司第一届第二次董事会,共同审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物业场站设备购置等有关事宜。

(二)2011 年11月23日,公司会议室参加公司第一届第三次董事会,共同商议了公司资金支付等相关事宜,并进行交流发言。

(三)2011年12月16日,于公司会议室参与公司第一届第四次董事会,听取了公司管理层 2011 公司资金计划和重大事项的工作汇报,对公司的重大项目建设,多次进行实地考察,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和意见,为加速推进项目建设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的工作

(一)日常工作:2011 年,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出席会议,针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事前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查,并及时向公司董事及管理层进行询问,进行事前认可。在日常履职过程中,能运用自身的知识,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议性的意见,为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自身学习情况:作为公司董事,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学习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新规定,新政策,强化法律风险意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以上是我在 2011 履行董事职责情况的汇报。2012 年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董事的义务,发挥董事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二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 章程,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按进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包括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管董事。

第二章 履职评价内容

第五条 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 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升履职水平。

第八条 董事每年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应保障与本行通讯畅通,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反馈需反馈的信息。董事接收文件材料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及收件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应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时报告关联关系情况以及关联关系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兼任 2 家或 2 家以上商业银行的董事或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应认真审阅本行的定期报告,明确表示是否 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保证本行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七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八条 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九条 股权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如本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偏差时,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支持本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本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本行利润分配方案;

(三)本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高管董事应当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

第二十五条 高管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高管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三章 履职评价方法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 本行按对所有在任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在评价内,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董事履职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的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会及相关会议情况;

(二)董事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情况;

(三)董事参加董事会调研活动情况;

(四)董事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董事自评、董 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等环节。

董事应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个人述职报告。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形成上一的全体董事履职初步评价结果。由董事会办公室将董事履职档案、董事述职报告和董事会的评价结果送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的评价结果进行审议。

监事会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董事述职会,听取董事述职,审阅董事述职报告。 监事会根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并综合考虑董事履职档案和董事述职情况等因素,于上一会计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会议,决议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等级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类:

称职(2 分-3 分):达到或超过本行董事履职标准要求;

基本称职(1.5 分(含)-2 分(含)):基本达到本行董事履 职标准要求;

不称职(1.5 分以下):未能达到本行董事履职标准要求。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未能与所表达的意见行使一致的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本人。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后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监事会收到董事评价复议申请后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果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由监事会和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由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董事会应予以更换。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终了的四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报告

XX农村商业银行2012董事履职报告

履职人: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对2012作为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履职合规情况

履职内,本人作为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恪守诚信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本着对本行及全体股东忠实和勤勉的态度,按照法律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本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能独立、客观地对审议事项做出判断或决策。

二、参加会议情况

履职内,董事会共召开4次会议,本人作为董事全部参加,全年未有缺席应参加的董事会有关会议。述职内,股东大会共召开 次会议。本人列席了股东大会。对于经董事会审议的提交股东股东大会的议案,本人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且积极参与董事会组织的各项专门委员会。

三、听取报告和调研情况

评价内,本人通过董事会有关会议,定期听取管理层报告,了解银行经营管理整体情况。日常工作中,本人认真阅读银行编发的工作资料,注意了解银行有关工作动态。开会前对所审议事项做了充分准备,参加本行的审计检查或调查研究。

四、自身学习情况

评价内,本人在日常生活中中,积极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金融、公司治理等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积累了金融、财务、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并应用于本行重大决策之中,在工作中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工作。回顾一年来相关情况,对照监管规定和行内规章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本人能够遵规守纪、合法合规履职,勤勉尽责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专长,维护股东和银行利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与其他同仁共同保障董事会职能的科学、高效发挥,努力为XX农村上行业银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经营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篇:履职评价报告

二〇〇九年度恒丰银行监事会

对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恒丰银行董事 盖其东

为维护本行、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董事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以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要求,监事会对2009年度董事成员盖其东先生尽职履责情况进行了监督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守法合规情况

1.依法行使董事职权,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2009年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3次,出勤率为75%。

2.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形成任何风险及资金损失。能够按照我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工作规则和程序开展工作;认真按照工作规则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董事会会议,尽职尽责,勤勉工作;不存在强行干预我行正常经营活动为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没有兼任与董事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也不在与我行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任职;正确行使董事的有关权利,同时履行好董事的义务,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各项权利,促进我行健康稳定发展。

二、勤勉尽职情况

1.依照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盖其东董事在2009年度参加3次董事会会议,参加会议的频次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

2、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有效履行决策和监督职权。作为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的成员,2009年参加了上述委员会的全部会议,并且积极参加本行组织的培训。履职期间对《关于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的议案》、《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进行了仔细研读并发表独立的建设性意见;履职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本行关于董事尽职履责自律规定,就涉及到公司机构发展、资本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对资本融资、设立分支机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多项决议发表了意见,充分行使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了作为恒丰银行董事会成员的决策作用,有利地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各项权益。

3.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独立判断提出提案和发表个人见解,有效行使董事权力。能够及时、足够地获取履职所需的有关信息及掌握职责范围内有关情况。能够有效指导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三、履职能力情况

1.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任职机构章程、内部管理规定等。能够了解自身的职责,熟悉董事会的工作规则及工作程序,注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的学习;长期从事经济工作,熟悉相关章程及内部管理规定;充分了解自身所承担的职责,熟悉董事会的工作规则及工作程序,按照工作规则及工作程序参加董事会会议,能够正确行使董事权利,并且能够承担义务。

2.能够独立地识别任职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和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加强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能够清楚地了解在经营管理层在风险管理决策和重大战略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将相关的银行监管政策法规传达到经营管理层,督促经营管理层按照董事会的决策来加强本行的风险管理和战略决策。

四、职业操守及个人品质

1.2009年,盖其东董事诚实地向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报告了真实、完整、准确的近亲属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不在任何其他关联单位兼职,没有发生有损我行利益的关联交易等其他情况。

2.按照董事的职业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任职机构、股东、存款人的利益。 3.对涉及自身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回避,没有干涉经营管理层的经营。

4.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和遵守社会公德,没有损害我行股东、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一年来,董事盖其东先生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贯彻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地履行职责,守法合规,工作勤勉尽职,较好地发挥了决策作用。综上所述,本行监事会对董事盖其东先生的年度考核结论为称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五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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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部署,2013年4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成立课题组,启动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编写工作。在《指引》的编制过程中,课题组先后召开了8场座谈会,全国35个辖区的75家上市公司的董秘和53位独立董事以及部分公司治理领域的专家参加了座谈,对《指引》的编写及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思路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为了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十多年来的效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我们面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其他相关人员(含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人员、自律机构人员,研究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放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状况调查问卷》(以下简称《问卷》)。

在上述调研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课题组研究撰写了本报告,旨在对当前我国独立董事群体的基本情况、履职现状,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思路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介绍。报告共分为6个部分,即:第一部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第二部分:我国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第三部分:我国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第四部分:当前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独立董事制度的国际比较;第六部分,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目前,《指引》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工作部署,预计于2014年初发布。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独立董事最早在我国出现是为了满足企业境外上市的需要,1993年,青岛啤酒赴香港上市,根据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聘请了2位独立董事。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最早出现独立董事是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但并未强制设立。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对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进行了明确规定。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规定“董事会中可设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0年以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处于萌芽阶段,在制度层面上未形成上市公司需聘请独立董事的强制性规定。

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严格的硬性规定始于2000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应至少拥有2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当公司董事长由控制公司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兼任时,独立董事占董事总人数的比重应达到30%”,但此规定仅限于沪市的上市公司。200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指引》,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职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

历的仅有13人。此外,还有324名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没有披露学历信息。详细情况如图5所示:

图5 独立董事的学历分布

(五)独立董事的薪酬分布

2012年,全部独立董事的平均年薪为8.9万元,年薪的中位数为6万元,即有一半的独立董事年薪在6万元以上,一半在6万元以下。80%的分位数为12万,即有80%的独立董事年薪在12万以下。独立董事的最高年薪为124万,高于50万的有13个。将独立董事的年薪进行分段统计,得到如下的频数分析表:

表1 独立董事年薪频数表

年薪区间 频数 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小于20000 310 5.96% 5.96% 20000-40000 673 12.94% 18.90% 40000-60000 1770 34.03% 52.92% 60000-80000 695 13.36% 66.28% 80000-100000 435 8.40% 74.68% 100000-150000 587 11.30% 85.99% 150000-200000 337 6.48% 92.46% 200000-250000 163 3.13% 95.60% 250000-500000 215 4.15% 99.75% 大于500000 13 0.25% 100.00%

另据深交所2013年8月发布的《2012年深市上市公司治理情况报告》,“与国际通行的惯例一样,深市上市公司也出现了一些无薪独董,如广宇发展、靖远煤电、兰州黄河、海螺型材、中航光电、启明信息、苏大维格等”。

专业或工作背景分布

据上海上市公司协会2012年对上海辖区上市公司进行的问卷调查,有78%的上市公司聘请了来自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独立董事,51%的上市公司聘请了非本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管,46%的上市公司聘请了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咨询公司的专家,另有19%的公司聘请了退休政府官员,10%的公司聘请了银行的退休或在职人员。从专业背景看,绝大多数公司聘请了资深的会计专业人士,过半数的公司聘请了法律专业人士,另有超过60%的公司聘请了行业专家。

三、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

为了了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效果,2013年8月,我们面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人员(含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自律机构人员,高校、社会研究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放了《独立董事履职状况调查问卷》。截止调查截止日,共回收问卷275份,其中,有效问卷253份。

(一)调查对象身份分布

本次调查的有效样本为253个,其中,上市公司管理人员104个,占比41.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61个,占比24.1%;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均为44个,占比17.4%,样本分布基本均匀。详细情况如下表和下图所示:

表2 被调查者身份统计表

身份 样本数 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管理人员 104 41.1 41.1 独立董事 61 24.1 65.2 投资者 44 17.4 82.6 其他相关人员 44 17.4 100.0 合计 253 100

图6 被调查者身份分布

(二)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

1、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所起的作用

问卷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促进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三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调查。

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方面,被调查者选择“较好”的最多,有132个,占52.2%;其次是 “一般”,102个,占40.3%;选择“比较差”和“很好”的都较少,分别有12个、7个,占4.7%和2.8%;没有选择“很差”的样本。认为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方面发挥“很好”或“较好”作用的合计占比超过半数,为55%,表明,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持较为肯定的态度。如图6所示:

图7 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方面所起作用

从被调查者的身份角度来分析,投资者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满意度最低,有56.8%选择了“一般”或“比较差”,而其他相关人员中选择这两项的比例只有25%,最小。如图8所示:

图8 不同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促进公司整体发展的态度

在促进公司治理方面,认为独立董事所起作用“较好”的最多,占55.2%;选择“一般”的次之,占37.7%;选择“比较差”和“很好”的较少,分别占4.4%和2.7%,没有选择“很差”的样本。认为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治理方面发挥“很好”或“较好”作用的合计占比57.9%,接近60%,表明,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治理方面所起的作用持较为肯定的态度。如图9所示:

图9 独立董事促进公司治理的作用

从被调查者的身份来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治理方面所起作用的评价都比较接近总体情况,而“投资者”相对而言满意度最低,选择“很好”和“较好”的仅占45.4%,“其他相关人员”满意度最高,选择这两项的占65.9%。如图10所示:

图10 不同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促进公司治理的态度

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选择“较好”的占50.8%, “一般”的占41%,“比较差”的占6.0%,“很好”的占1.6%,还出现了1个选择“很差”的样本,占比为0.5%。其中,选择“很好”和“较好”的合计占比52.4%,超过半数,表明,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持较为肯定的态度。如图11所示:

图11 独立董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从被调查者的身份来看,对于独立董事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看法接近总体水平,“上市公司管理人员”选择“很好”或“较好”的比例为47.5%,略微低于总体水平52.4%,“投资者”的这一比例远低于总体水平,仅有35.5%,“其他相关人员”的这一比例为68.2%,远高于总体水平。如图12所示: 图12 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态度

综合来看,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促进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三个方面所起作用均持比较肯定的态度,选择“很好”或“较好”的合计占比都超过了半数,依次占54.9%、57.9%和52.4%。其中,“促进公司治理”方面的好评占比最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的好评占比最低。这表明,相对而言,调查者对独立董事“促进公司治理”的作用最为肯定,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认可度较低。如果将“很好”、“较好”、“一般”、“比较差”和“很差”分别赋予

5、

4、

3、

2、1的分值,计算调查对象对三个方面的平均打分,结果显示,“促进公司整体发展”、“促进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得分分别为3.

53、3.56和3.47,“促进公司治理”方面所起的作用平均得分最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所起作用得分最低,与上面的认可比例相一致。

2、独立董事工作尽职情况

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尽职情况,调查对象选择“较好”的超过了60%,为60.9%,其次是选择“一般”的,占37.7%,而选择“比较差”和“很好”的都很少,分别为3.8%和2.2%,没有选择“很差”的样本。可见,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的工作尽职情况较为认同。如图13所示:

图13 独立董事尽职情况的总体评价

将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工作尽职情况的评价与调查对象的身份进行交叉分析,发现,“其他相关人员”选择“很好”或“较好”的比例最高,为72.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择这两项的比例为67.7%,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为59.6%,低于平均水平。此外,“投资者”选择“很好”或“较好”的与其他调查对象差别较大,明显较低,只有40.6%,不足50%,可见,投资者对独立董事工作的尽职情况不太满意。结果如图14所示: 图14 不同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尽职情况的评价

3、影响独立董事履职的因素

(1)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主要因素

问卷中列出了七个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因素,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足”、“现行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独立董事津贴水平太低,职责太多,责任太大,风险收益不对等”、“独立董事对自身工作不重视,主观不努力”、“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不足,专业能力有欠缺”、“独立董事履职经验不足”、“上市公司不能为独立董事充分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请被调查者选择自己认为比较重要的并排序。

我们将调查对象的选择按照其排序进行7,6,5,4,3,2,1的赋值,分别计算各因素的得分。统计结果显示,调查对象认为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最主要因素是“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和“独立性不足”,得分分别为861和679,远远高于其他因素的得分。接下来是“主观不努力”和“津贴低责任大,风险收益不对等”,得分分别为366和324。“经验不足”、“上市公司提供支持和保障不够”以及“专业能力欠缺”得分较低,分别为2

42、229和141,表明,调查对象认为“经验不足”、“上市公司提供支持和保障不够”和“专业能力欠缺”不是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关键因素。如图15所示:

图15 独立董事履职影响因素

对于影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主要因素,问卷还设置了开放选项,被调查者填写的内容集中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处于明显弱势”,以及“独立董事本职工作繁忙,时间有限”等。

(2)关于独立董事提名、选聘方式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当前的独立董事选聘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现实操作中,往往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提名,难以避免地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存在或多或少的关系。这种提名、选聘方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否造成影响?调查问卷显示,调查对象中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39.8%,认为“有一些影响”的占40.4%,认为“有较大影响”的占19.8%。如图16所示: 图16 独立董事提名选聘方式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从不同调查对象的选择来看,“投资者”认为当前的提名、选聘方式对独立董事独立性“基本没有影响”的比例为24.5%,远远低于其他调查对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比例大体相当,分别为43.3%和45.2%;“其他相关人员”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比例为50%。如图17所示:

图17 不同调查对象对独立董事选聘方式的看法

(3)津贴发放方式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影响

当前独立董事的津贴由上市公司直接为独立董事发放,对于这种发放方式是否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产生影响,问卷统计结果显示,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32.6%;认为“有一些影响”但影响不大的占比为42.9%,认为“有较大影响”的占比为24.5%。如图18所示。

第六篇:董事长履职思考

履职思考概要

在担任xx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我将恪守承诺,勤勉尽职,严格按照法律、《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利益,推动本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履职思考有以下要点:

一、作为公司董事长,我将保守本公司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长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公司合法利益。

二、作为公司董事长,我将负责领导董事会,担任会议主席,确保董事会会议上所有董事均适当知悉当前的事项,管理董事会的运作及确定董事会能适时及有建设性地讨论所有重大及有关的事项。

三、任职期间我将持续了解和分析本公司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公司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本公司的评价,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在履职过程中,我将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公司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公司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本公司重大信贷项目;

(五)本公司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本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五、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框架,细化董事会各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董事会主要抓大事、抓方向,发挥科学决策机制。主要为:

1、公司经营战略和目标;

2、经营理念;

3、明确业绩增长方案;

4、对管理层定量授权标准:董事会可容忍的不良贷款率指标、业务授权以及呆账核销和以物抵债定额范围、市场风险控制指标等各类授权,使管理层的决策在董事会授权的量化框架之内;

5、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

(二)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途径通畅,保证执行力度。

1、定期报告制度;

2、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三)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董事更好地履行职责。

监事会对董事履行职务情况的评价工作,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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