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意识说服原理

2022-05-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潜意识说服原理

论意识形态的国家权力原理

〔摘要〕国家权力由经济权力、军事权力、意识形态权力和政治权力构成,其中每一种权力都贯穿着弥散性的意识形态权力,而且意识形态权力是其他权力相互作用的“网络”。意识形态权力的这一国家权力原理意味着,从国内政治到世界政治,话语权之争都关乎着政治共同体的命运。比较而言,已经跻身于世界强国的中国,其国家权力依然存在着结构性问题,那就是意识形态权力的短板。建构话语权成为中国国家建设的“世代工程”,但来自体制性张力则不容忽视。

〔关键词〕国家权力;意识形态权力;话语权;冷战;中国政治;比较政治

政治学被称为“国家学”,即讲授和研究国家权力的学问。什么是国家权力?这似乎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性问题。政治学基本上都是沿着韦伯式国家观而展开,把国家视为“在特定领土范围内垄断了使用武力的正当权力的政治组织”。 〔1〕这只是国家的一种组织属性,其实韦伯还讲了国家的精神属性,那就是其著名的合法性概念,合法性理论其实就是意识形态理论。韦伯更注重文化主义路径,即合法性有无至关重要。政治权力和意识形态的关系,在马克思那里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被经济基础即经济权力所决定的,但是起着不同程度的反作用。对这些关系的看法,取决于研究的对象,比如是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其他类型的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权力的重要性无处不在,可以说是主宰所有其他权力的权力;而在中世纪的欧洲或者中国长达两千年的封建制社会里,精神权力都是支柱性质的。这是就国别政治而言的,而就世界政治而言,世界政治其实是一种文化政治,尤其是“冷战”时期,“世界”变成了论说的对象,变成了“观念的世界”,世界政治变成了“观念的政治”,其中以自由主义民主为基础的美国文化霸权最终打赢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很多国家因此被颠覆,从而更彰显了意识形态权力的重要性。因此,需要上升到国家权力原理的高度去认识意识形态。 关于国家权力的认识在知识论上已经取得一定程度的突破,只不过尚未变成普遍化的知识或曰常识。比如,在被称为韦伯之后最伟大的历史社会学家迈克尔·曼那里,国家权力的结构性要素包括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军事权力和意识形态权力;其中政治权力代表着国家权力。也就是说,研究国家权力,不但要研究传统的政治权力,还要研究政治权力的基础性权力即经济权力和意识形态权力。因为西方教科书中未有这样的内容安排,很多学者也未知这种已经存在多年的新成果,以至于很多国内读者一碰到意识形态权力这样的字眼就条件反射性地反弹,认为研究意识形态就是“极左”的那一套,就是在搞政治大批判。这种认识水平严重滞后世界政治现实,甚至连政治学学科的基本属性都未能把握,殊不知,美国政治学被称为“冷战学”,因此流行于世的权力学说就是经过科学主义包裹的意识形态权力。更重要的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就是很多出了大问题的国家,不是因为军事权力出了问题,也不是政治本身出了问题,而是受制于人的经济权力和意识形态权力出了问题。这就是从国家权力“原理”的角度看待意识形态权力。一、国家权力的结构 迈克尔·曼的《社会权力的来源》告诉我们,政治权力即我们常说的政权,是阶级冲突和军事战争的产物,也就是说,政治权力只不过是政治斗争的一种结局而已。弗兰克·梯利也早就告诉我们,“战争制造了国家”,其实这里面就包括了军事实力与经济权力两大要素。进而,军事力量的基础又是什么?军事制度、组织水平以及战略战术固然很重要,但离了征税系统和军粮供给系统,组织得再好的军队也难以运转,也就是说,军事权力的基础是经济权力。历史上,一个政治共同体或国家的权力并非都是有形的,信仰本身就是权力的象征或国家权力的基础,中世纪宗教战争如此,冷战更多的是一种信仰体系之间的较量。因此,意识形态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被忽视掉。那么,到底如何认识这四种权力呢? 在迈克尔·曼那里,按照权力发生的时代性或次序,依次为意识形态权力、经济权力、军事权力和作为结果的政治权力。 1.意识形态权力。意识形态权力通过语言、文化学习、宗教而传播并影响人心的观念、学说。前现代社会,因为识字率不高,官方语言就很重要,比如殷商时期最重要的权力就是真人的占卜。在官僚制形成之后的古代中国,尤其是“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国家权力的基础并不是韦伯所谈的欧洲国家的两个支柱即军队和官僚制,在中国则是儒学和官僚制,即国家的基本秩序从来不是靠军队维系的,军队只是对外,国内则是一种基于“文教”的生活方式或自发秩序。无论是农民起义而取得的政权,还是其他形式的改朝换代,都传承了儒家思想,而官僚队伍也是依靠儒家学说组织起来而运转,其中最核心的统治思想就是民本,是一支民本主义化的官僚队伍。在欧洲中世纪,思想控制权而形成的等级、地位更为突出,即地位稳固不但来自对财富的占有,更来自专业技能如军事才干和知识垄断权如僧侣和寺院。也正因如此,在韦伯看来,推动社会变迁的不仅是技术、生产力,还有文化即思想观念。这是韦伯对马克思的补充,即在承认唯物论的基础上而突出文化对于制度变迁的重要作用。 工业革命让人们的思维更加结构主义化,即按照自然科学的方式去思考世界。而这种思维方式本身,也就是一种力量,是以机械唯物主义去看世界,还是之前以破除神权思想的笛卡尔式的唯心主义去看世界,对现实国家的影响力都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哪怕是在滚滚向前的工业革命的浪潮里,思想的力量也从未停止过作用,很多时候还是权威式的支配作用,比如法国启蒙运动以及之后的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表达了穷人利益的马克思主义。只不过,意识形态权力都被掩盖在一路掘进的物质主义运动中。 但是,“冷战”把世界政治拉回到中世纪式的神权政治之中,一切以“主义”为标准。意识形态之争是诱发冷战的根源,因此形成于冷战之中的思想、社会科学无不为意识形态权力服务,无不是追求以观念打败对手。两极对立的阵营是这样,在各自阵营内部也是如此,如哈耶克追求的就是“以观念打败观念”,即新自由主义打败凯恩斯主义。这其实是阵营内部的“人民内部矛盾”,追求对意识形态的主导权。 在观念战争中,不得不承认,西方国家做得更好,因而“打赢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就政治学而言,一直充满着张力的“自由”(财产权)与“民主”(平等权)被建构成“自由主义民主”,萨托利直言这是战后西方社会科学的最伟大的成就。确实,信奉“自由主义民主”成为世界上普遍化政治。 在学科意义,已经有研究指出,包括学科范式的建构者也不讳言,从影响美国比较政治学20年的阿尔蒙德的结构——功能主义,到1980年代建构起来的“转型学”即所有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制度最终都美国化,最终都是以研究范式之名而内嵌的观念、思想、制度,这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西方中心主义了,就是西方制度模板的意识形态学。遗憾的是,国内不少读者居然视之为“政治科学”。没有比这更有成就的意识形态建构了。 一句话,“世界”不仅仅是物化的,而是观念化的建构,是一种“观念镜像”,这个“世界”是什么样子,取决于人们从哪个角度看,取决于人们用什么观念去分析。没有什么权力比能操纵人的观念、思想和意念的那种权力更有力量了。 2.经济权力。经济权力是国家权力看得见的来源和基础。经济权力的表象是GDP总量,背后则是经济制度和经济思想(又是意识形态权力)。 经济制度不但包括我们熟悉的产权制度、交易制度,还有这些制度背后的工具性形态。不同时代,工具性形态是不一样的。在农业社会,运输系统(比如中国的大运河)、城市、水利系统,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很关键,大运河彻底把中国统一起来了,中国也因此殷实起来了。在工业社会,组织化企业就是经济权力的直接来源,格申克龙的《经济落后的历史透视》经典地描述了企业的组织形态、制度安排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到了现代的金融资本主义社会,外加交易系统的互联网化,资本市场就成为经济权力的核心。从1998年东亚金融危机,到2008年西方金融海啸,都证明了资本市场之于经济权力的重要性。今天,中国正在上演资本市场考验中国经济安全的剧目(2015年连续三个星期的股市暴跌导致市值蒸发21万亿)。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失控的资本市场一夜之间让中产阶级变为穷人,经济增长的成果一夜之间被掳走。 如果说经济权力的表象层次是GDP财富总和,第二个层次是经济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工具形态,第四个层次则是经济思想。虽然2008年金融海啸已经证明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新自由主义的失效,但信奉新自由主义的思想则依然主宰着经济学界,甚至经济主管部门。如何评估经济思想对于经济权力、其实是国家安全的直接影响,依然是个开放性的问题。比如,一个政府可以很快地控制看得见的军事权力、经济部门,但难以很快掌控经济部门的实际管理者的思想和观念。此次中国股市风云,其实就是一次市场化观念与政权之间的“游戏”。2015年5月25日的《人民日报》“权威人士”明确宣布中国必须、也有信心繁荣资本市场,让百姓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但接下来的三个星期却是股市暴跌。也就是说,市场化观念中的自动均衡原则在资本市场并不管用,但很多人对此却深信不疑。〔2〕因此,离开了经济思想而去简单地以制度、工具、财富总和去测量一个国家的经济权力,是一种貌似科学的、但实际上并不能反映客观效果的做法。 3.军事权力。历史上大多数国家权力是由军事权力直接缔造的,正如毛泽东说“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梯利也接着说“战争制造了国家”。军事权力如何强大?欧洲历史上,罗马共和国因士兵“爱国”而强大,中世纪封建领主的军队则依靠骑士的忠诚,而日本武士的尚武文化则为人称道,靠当兵吃饭的雇佣军则靠不住。所以,中外历史上,“士气”都是不输于“兵器”的重要力量。除了士气和兵器,军队的组织形式或军事制度之于“士气”的组织和充分发挥作用很大。在这方面,毛泽东是天才的军事组织家,“三湾改编”确立了军队的民主主义原则和“支部建在連上”的首创,从而使同一个军人表现出完全不同的风貌。之后,“古田会议”又确立了党指挥枪的原则,从思想上彻底武装红军。正因为如此,在兵器现代化程度远不及国军的共产党军队,“小米加步枪”的军队居然打败了美式武装的国民党军队。同样,在朝鲜战场上,美军的“绞杀战略”制服了意大利半岛上的德军,但却不能阻吓志愿军,在长达三个月的“绞杀战”中保证了铁路、公路的畅通,这同样是“士气”与“兵器”的较量。而在第一次海湾战争中,美国四辆坦克居然能长驱直入巴格达,如入无人之境,足见失去了灵魂的萨达姆亲手缔造的“共和国卫队”多么不堪一击。总之,士气、兵器、组织形式,是中外历史上强大军事权力均不可或缺的有机性要素。 4.政治权力。在逻辑关系上,政治权力是其他权力作用的结果,也是国家权力的最直接表征形式或国家权力的行使形式。因此,和国家权力的性质一样,政治权力具有普遍的强制性,是对特定疆域的人和事的排他性管制性,是暴力机器的唯一垄断者,因而是有天然的暴力潜能。这是我们非常熟悉的韦伯式国家观或权力观。但是,正如米格代尔的研究所发现,韦伯的强国家只是根据欧洲经验而来的观念的国家权力,而在欧洲国家之外的很多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埃及及其他非洲国家,尤其是塞拉利昂这样的部落式国家,事实上不是强国家,而是“强社会”。封建地主、部落领主、商人、军阀、土匪盘踞在碎片化的社会里,不是强国家,而是强社会。也就是说,“实践中的国家”与韦伯式“观念式国家”完全不同。在这些国家,不存在统一的意识形态权力,军事权力碎片化,经济权力只是“生存政治”即不择手段生存的方式而已。 米格代尔的“强社会中的弱国家”是对韦伯式国家观的突破,同时迈克尔·曼关于政治权力的“专制性权力”与“基础性权力”的划分,更是大大丰富了我们关于政治权力的知识和观念。所谓“专制性权力”,就是统治者不与社会协商而主观武断地或强制性地推行自己意志的权力;“基础性权力”则是权力渗透到社会结构、统治者与社会协商而贯彻自己意志的权力。在迈克尔·曼看来,很多国家只有专制性权力而缺乏基础性权力。 综合而言,政治权力的强弱并不是简单地视其强制力、对暴力的垄断程度,而是看在国家—社会关系中相互赋权,相互传递正能量的程度。一方面,要看合法垄断暴力的机构渗透社会结构的能力,反过来,也看社会支持、配合政治权力的程度,这些都离不开作为“网络”的意识形态权力。二、意识形态权力:国家权力之魂 迈克尔·曼的国家权力研究,让我们在观念上突破了政治—经济关系二维分类或韦伯式文化主义论。国家权力不是简单的整体,而是“同盟的、重叠的、交叉的网络”,即“互动的制度化网络”。〔3〕国家权力有分工,即意识形态、经济、军事组织和政治组织之间的功能性分工,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是由彼此孤立的若干领域组成的——虽然每一领域都有若干组织、功能、目标和手段所构成——它们彼此的联系是那些关乎外部目的的联系,〔4〕或者说人类并不是要追求四种权力形式本身,而是在人类演化中这些权力形式是实现人类目标的组织、制度手段。〔5〕这是就起源而言的。但是,在历史演化中,这些组织、制度、手段却反过来制约、影响着人类目标。 作为“互动的制度化网络”,国家权力的评估就变得更加复杂化,我们很难以单项领域的组织或制度去代表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否则就无法解释历史上的国家兴衰与政治组织或军事集团的命运。在四种权力形式中,经济权力、军事权力和政治权力都是可见性权力,也就是可以测量的,而意识形态权力则是在看得见状态与看不见状态之间的、又无处不在的“弥散性权力”(the diffused power)。四种权力关系是无比复杂的,而所有其他权力都离不开意识形态权力的论述或者牵引性作用。 意识形态权力是一种独立的组织形式,看上去是政治权力主体制造的副产品,即马克思所说的所有意识形态都是统治阶级的思想。但是,这个“副产品”在历史上很多时候并不是统治阶级的直接制造,而是以与统治阶级有密切关系的文化界、教育界为主体的。文化权力主体与政治权力主体、经济权力主体的关系,在有些国家是显性的,而在有些国家是隐性的,以独立主体的面目出现,比如西方的新闻与高等教育,看上去是独立的,但离开特定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就难以存续。因此,意识形态权力必然是有“弥散性”。弥散性就意味着意识形态权力以一种本能的、无意识的方式渗透到整个人口之中,直接影响着每个权力形式,从而构成“互动的制度化网络”之魂。 首先,观念与政治权力的互动。流行的概念是政治权力合法性,即人民对权力的自愿接受和认同,从而产生权威。这是理想类型界定,即模式化概念。合法性如何形成的? “冷战政治学”严重偏离了韦伯的合法性概念,从老一代的行为主义者拉斯韦尔,到著名的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都专门研究了意识形态与政治合法性的关系。拉斯韦尔把二战战场上的心理战,直接嫁接到政治心理学。而在《现代政治分析》中,达尔则把意识形态视为一种操纵性权力,即政治支配者知道让被支配者该知道的东西,掩去被支配者“不该知道”的东西。其实,这就验证了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的思想,一切思想其实都是统治阶级的思想。 如果说作为权力载体的政治制度是一种可视的硬件,而硬件的运行原则则离不开思想观念的规范与推动。世界上没有无“灵魂”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权力,只不过这个“魂”有的是自己的,有的是借来的或外生性的,甚至是“叫魂”的结果。外生性的“魂”很难真正成为一种政治制度的规范力或推动力。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虽然变得是有高度的“同一性”了,即所谓的自由主义民主,但这个“魂”是没法改变各自的文明基因的,结果只是形似而已,借来的“魂”并不能给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带来预期的牛肉和福祉。不仅如此,更多的国家因此而再也难以有回头的希望之日。但是,意识形态权力却能起到“安魂”的作用。比如,印度人与中国人交流时,谈到治理、民众福利时很仰慕中国,但一谈到民主就马上骄傲起来。其实,这也不过是安了一部分精英分子的魂,如果问一般大众印度民主如何,态度与精英是不同的。一个有趣的现象出现了,中国既得利益阶层因为得到而更不满,总是在用“合法性”之类的概念套中国政治,而普通民众则安于现状,认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绝不是夸大之词。这是哈佛大学社会学系与北京大学国情研究中心联合调查的发现。也就是说,对于中国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而言,他们更容易以特定的意识形态标准来“观照中国”,中国变成了“观念的世界”的研究案例。 正是因为意识形态是政治制度之魂,中国历史上的封建制度(也可以称之为专制制度)运转得如此之长,长达两千年!其中的奥妙就在于中国古代官僚制的主体都完整系统地接受了儒家思想,科举制更是将思想与制度浑然一体。因此,晚清之前的中国社会秩序在很大意义上具有“自发性”,是一种自我维持、自我修复的状态。不是靠“捕快”这样的警察,而是靠官僚制维持大秩序下的家庭伦理本位的小秩序,要知道古代中国的“官”基本是不与“民”接触的。可以说,历史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像中国一样,在长达两千年的时间里,主要依靠一种信仰和规范而自我存续下来。比较而言,甚至连自由主义故乡英国的“自发秩序”都难以比拟。 在迈克尔·曼看来,在前现代社会里,意识形态权力相对于经济权力、甚至军事权力更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意识形态权力对于现代社会的作用就逊色了。要知道,“现代性”并不是一个自发到来的过程,而是靠革命(包括政治革命、科学革命和工业革命)催生的。无论是美国的独立战争,还是后来被称为“大革命”即社会革命的法国革命、俄国革命以及中国革命,无不以“主义”优先,无不靠“主义”引领。新兴民族国家的出现,也是民族主义与民主主义双重奏的产物。更别说把世界分为两极的“冷战”,活脱脱的一幅中世纪的宗教战争再现。后冷战时期,意识形态之争并没有降温。 可以说,我们“生”在当下,“活”在过去。从古到今,从他国到中国,意识形态权力都与政治权力如影随形。正因如此,政治学一直是研究观念和“主义”的学问,即所谓的政治哲学,只是行为主义兴起之后,“政治”才被冠以“科学”的符号,名曰“政治科学”。“科学”了就没有“主义”了?在美国依然大行其道的理性选择主义到底是什么?第一,个人的选择是没有历史时空,没有规范、制度约束的唯利益最大化的计算吗?显然不是。第二,作为家族概念的理性选择主义假设,因为个人的偏好不同,最终难以形成稳定的多数(“阿罗不可能定理”),因而不存在多数人的公共福利。这种假设有现实的社会基础吗?难道大多数美国人不支持控枪以寻求生命安全这个最大公约数?难道那么多的穷人不需要医疗保障?就是这样一个有违常识的理论,居然能在美国流行,一方面说明个人主义的文化多元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思想支配者是多么聪明,一切成败都是个人的事,与社会无关,更别怪政府,别怪国家。因此,当金融危机到来的时候,失业、还不起房贷而成为无家可归者,甚至因事业失败而自杀,都是你个人无能,不是国家的责任,与政治制度无关。意识形态权力运用到这个份上,堪比神权政治还成功。要知道,为宗教牺牲是建立在识字率不高的前现代社会,而现代意识形态则是建立在科学知识普及程度极高的现代社会。社会条件更不同,挑战更大了,但意识形态却是毫不逊色,甚至更成功,只能说明整个国家对意识形态的投入更大了,更体系化、更制度化了。在中世纪神权政治时代,意识形态权力占有者只有僧侣、寺院,而现代,除了若干政府部门、民间外交,更有庞大的高等教育系统。按照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的研究,现代高等教育的主要功能就是生产支持政治制度的文化产品,即与“经济再生产”相呼应的“文化再生产”。 在知识论的脉络里,西方现代大学教育和知识分子的话语,基本上传承了既有的政治——文化传统,即掌握意识形态权力的教授大多数秉承了特定的“身份意识”。一部西方政治思想史,基本上是论述既定政体合法性的历史,而马克思这样的批判家则是当时的非主流。法国的“知识分子”看起来有些异类,异类者也是凤毛麟角。比较而言,中国的知识分子与政治的关系总是更复杂。这里面既有自己的文化传统,也有外来因素而刺激了自己的传统。自宋明理学以来,中国知识分子就以指责“皇帝”而骄傲,以“帝王师”自居,程颐指责宋真宗的故事流传下来成为美谈,从此之后,知识分子就高大上了。而当20世纪革命风潮开启之后,知识分子是极端思潮的引领者,不满意各种现状。一千年的“老传统”,加一个世纪的“新传统”,塑就了知识分子与政权的特殊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知识分子其实一直充当着意识形态权力的支持者或反对者的角色。胡适所谓的“多谈问题,少谈主义”,无疑是个伪命题。因为,如何解决“问题”,都是“主义”的范畴。就是这样一个伪命题,居然能流传下来。其实,流传下来本身,就说明知识分子是脱离不了意识形态的。为什么?我们不要忘记常识:国家权力从来离不开意识形态权力,而意识形态权力的主体,就是读书人或曰知识分子。 其次,意识形态权力与经济权力的互动。如前,经济权力由工具(如运输方式)、组织(如企业)、制度(如产权制度、交易制度)和经济思想构成。在不同的经济思想支配下,工具、组织和制度的组合方式和运行机制是有区别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而经济思想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权力。 在世界近代史上,经济思想的竞争从未停止,或者说国家权力之间的较量很多时候也就是经济思想的较量。第一次将一种经济思想普遍化的工作便是斯密的《国富论》之“看不见的手”假说与德国李斯特的“国民政治经济学”,李斯特认为“看不见之手”纯是防止后来者居上的“踢开梯子”的行为,因为直到19世纪40年代,英国才真正开始了自由市场,而此前,尤其是在18世纪之前,奉行的是典型的重商主义。这一争论事实上延续到二战结束。第二波的较量则是冷战时期凯恩斯主义与斯大林式社会主义即计划经济之争,前者陷入滞涨之中,后者也导致经济体制的僵化。第三波则是兴盛于1980年代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因为社会主义阵营的失败,以新古典主义学派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独霸天下,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而崩盘。 所有的争论,核心命题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新自由主义又加上了一个私有化程度,即使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西方经济学界盛行的依旧是新古典主义学派所建立的市场自动均衡模式,而这一观点也在包括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专业经济部门盛行,对官员的思想起支配作用。但是,中国的“六月股灾”(2015年)再次证明,资本市场是难以实现自动均衡的,美国政府不救雷曼兄弟而使之破产、挽救高盛公司而使之存活,“均衡的市场”离不开政府的干预。 比较政治研究的结论是,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因信奉自动均衡思想而国家权力被掏空,国家之败不是败于军事竞争,不是失之政治体制,而是败于经济思想下的经济权力较量。在经济权力上,中国的优势在于,即使在过去近40年的改革开放之中,尽管有学者认为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改革是受新制度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的一脉)所支配,为什么没有变成学说中所期许的市场化与私有化?为何依然保留强大的国有企业,政府为何依然发挥强大的作用?奥妙就在于,其中既有文明基因的智慧,也有政治体制的作用。在文明基因意义上,和东亚地区的其他共同体一样,当其他国家放手于市场和私有化时,“以民为本”即民本思想决定了政府不可能放任不管,因此东亚创造的是“发展型国家”模式,而邓小平创造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意味着,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必然转型,不但有交易上的市场机制,还有鼓励私有产权的企业。而“社会主义”则意味着,市场经济在理念上的指导原则是社会主义,在政策过程中则是国家、政府对产业的调整,对市场的干预。因此,即使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时,仍然也不忘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这是从思想而言的经济权力。 在信息化、网络化的社会,经济权力中的工具要素变得空前复杂,技术专业化程度空前之高,挑战空前之大,突出表现在金融系统和资本市场这种工具上。比较而言,从罗斯柴尔德金融家族的兴起,到今天的高盛、美林,西方的金融市场已有两个世纪的历史。在这两百年里,不但对世界金融资本的控制力难以想象,其资本手段的成熟也不是短期内能学习到、能掌握的。比较而言,中国的资本市场只有20年的时间,无论是实力还是金融杠杆手段,中国都是小学生,很多发展中国家也是学徒。因此,索罗斯们自由返往于国际资本市场,不少国家被掏空,从印尼、泰国,到南美的阿根廷、巴西,莫不如此。 这样,到了这个时代,经济权力的来源已经不再单单是经济思想,对经济权力的更直接的威胁则是作为工具的资本市场。 再次,意识形态权力与军事权力的互动。如果意识形态权力能直接影响到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也当然能直接影响到军事权力,而且,受错误意识形态影响的军事权力,对于一个国家的国家安全和政权基础,危害性更大。 军事权力由士气、武器和组织化程度构成,其中的“士气”直接关系到意识形态权力。人们常把军队比作国家的柱石、“国家长城”,显然“士气”与“爱国”直接关联。“国家”是何物?抽象的概念其实是特定语境下的象征物。保卫“祖国”之国家,包括对一个国家历史文明的认同、对大地的热爱以及对自己身份的确认;为“共和国”而战,指的是对自己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自豪感,这里的政治制度就是国家;为“天皇”战死,天皇就代表着或象征着日本国;在党国同构的国度,党代表着国家,党亡则国亡,如前苏联苏共解体引发的国家失败。凡此种种,作为军事权力构成部分的“士气”都与“爱国”有各种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近代中国以来的现代军队兴衰史,是研究军事权力的最好样本和案例。在甲午战争中,中国败给日本的原因固然有政治权力上的即政治制度上的,但政治制度则是相对不那么直接,直接的原因是军事权力本身。就军事权力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即武器而言,中国的铁甲舰以及大口径炮弹,都胜过日本,输在组织形态上,即北洋海军与其说是国家的,不如说是北洋派系即李鸿章的。当时北洋舰队的征兵方式是事实上的雇佣军制度,即北洋海军总部把钱打包给舰长,由舰长雇兵,而雇来的兵士也难免不了沾亲带故的。结果,在作战中,就出现了舰长为保护本舰官兵的生命而不配合其他战舰的现象。这样的组织形态必然会影响到官兵的士气。虽然有邓世昌这样不怕死的,但怕死的也不少。不但战舰上有怕死的“管带”,陆军、官府也胆小怕死,以至于日军还没有打到威海,守城官兵人去城空。甲午战争是典型的组织形态决定士气,士气决定输赢的一场国家权力的较量。 中国军队的第二个阶段就是国民革命军对北洋军阀。北伐成功并建立南京国民政府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当时的国民革命军组织形态、作战系统的先进性,而是军队有了理想主义的追求,即救民于水火之中,而其他军阀更多的是流寇,或没有国家的“坐寇”。 第三个阶段,又是中日战争,即抗日战争时期。大好河山所以沦陷,不是日本有多强,而是中国人有多不团结,出现了几股伪军,满伪、南京伪政权以及华北一带的“皇协军”。原因在于,中国人没有“国家认同”,只认同眼下的利益。这里“爱国”的有无,决定了“士气”的有无,无国家观,别说抗日,甚至直接投敌。 第四阶段就是国共大较量。这是众所周知的历史,共产党军队在武器装备上远远落后于国军,但组织形态和士气远不是国军所能比拟的。共产党军队的优势直接延续到朝鲜战场,在敌我装备如此悬殊的情况下,和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打了个平手。这是中国军队一百年来第一次在境外取得的胜利战绩,由此确立了中国政治大国的地位。 在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军事权力中,比较而言,军队组织看上去是与意识形态相距相对较远的权力系统,似乎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直接依赖于思想和观念。但是,中国军事权力的历史则说明,相比于大多数为利益而战的军事组织,中国军队则是一支毛泽东所说的“怀有特殊理想的武装集团”,1929年的古田会议所确立的党指挥枪原则,使得这支军事组织根本性地不同于其他军事组织。 在国家权力的四种权力中,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军事权力之间的密切关系早已为人们所熟知,没有必要赘言。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种组织化、制度化的“硬权力”的互动,或者单个领域内各自的作用,均离不开无形的、又无处不在的“弥散性权力”的牵引,成为这些权力的无形之魂,因此也自然是国家权力的灵魂。因此,人们才把意识形态视为“立国价值”,“立国之本”。 这是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意识形态权力与其他权力的关系。事实上,弥散性的意识形态权力还具有空间的超越性,从宗教的传播、其他思想的传播,都决定了意识形态的非局域性限制。比较而言,政治权力和军事权力都是特定领土上的制度化、集中化组织。问题就来了,特定疆域上的意识形态可能不止一种,甚至N种,呈相互竞争态势。意识形态权力的弥散性和超越性自然地影响其他形式的权力主体,权力主体不但是制度,更是制度中的人。人的观念不但是一个被教育而习得的过程,更有一种自主性学习而形成的过程。而观念的被认可度,即观念的流行度,是直接衡量一种意识形态权力的最好标尺。这样,在国家权力的制度化网络中,有形的制度网络即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军事权力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互动而显得更有力量,离不开意识形态权力这个无形的网络的牵引。而意识形态的整全性或分裂性,则是国家权力之为国家能力的一个重要的观察视角。 三、中国国家权力的短板:意识形态权力 明白了“国家权力原理”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就可以理解中国国家权力的结构性问题及其短板。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将进一步提升其超级经济权力,党指挥枪的军事权力也无可匹敌,以党管干部为核心的政治权力有待完善但其人民民主的优越性毋庸置疑,而意识形态权力即话语权,则与中国严重不匹配,这是公认的意识形态权力现状。如果把国家权力比喻为一张桌面,支撑这张桌子的四条腿则分别是经济权力、军事权力、意识形态权力和政治权力,其中“短腿”则无疑是意识形态权力。 意识形态权力曾经是建立新中国最重要的一支力量,宣传和组织别称为中共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事实上,在延安13年,中共有了独立的话语体系,其中包括哲学观、历史观、政体论、战略学等一整套深入人心的思想体系,其对“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极大作用无论怎么估计都不为过。新中国之后的第一个30年,毛泽东思想既是意识形态也是哲学社会科学,或者说当时的马克思主义三大原理(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就是当时的哲学社会科学。在这个过程中,只有意识形态的话语,比如“继续革命论”,但“三大原理”变成了“注经学”而无创新。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当打开国门之时,西方在“冷战”时期建构起来的以自由主义民主为核心的“冷战社会科学”,扑面而来,中国学者毫无招架之力,中国社会科学变成了一场新的“注经运动”。 社会科学是地方知识的普遍化过程。按照“洋经典”,中国的巨大成就没法得到解释,据此很多人信奉福山的“历史终结论”——尽管这一概念的炮制者本人已经对此动摇,认为最多只有中国道路而无所谓的中国模式。即,中国依然是西方中心主义尺度下的一个研究对象,结果中国事实上做对的事情被视为过渡性或者错误的。危险莫过于此。 新中国的建立结束了一个世纪“挨打”的历史,改革开放解决了“挨饿”的问题,中国已经对人类文明作出了巨大贡献,无论是在科学技术还是脱贫的人权事业上,乃至对帮助其他国家建立工业体系和为世界生产中下阶层所需要的用品。也就是说,中国对于人类的贡献远远大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甚至远远高于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因其政治制度不符合所谓“普世价值”而被“挨骂”。问题是,一个又一个发展中国家变成了“普世价值”俱乐部一员,它们的治理变得更好了吗?反事实法是,如果中国也加入到这个俱乐部,中国的治理会更好吗?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治理上的优势是如此明显,是如此多“普世价值俱乐部”成员的模仿对象,可“普世价值论”硬是要否定中国的实践,这样的世界难道不是“精神的世界”? 这就是中国社会科学的任务。意识形态权力即话语权必须以社会科学研究为基础,绝不是空洞的口号。中国社会科学已有100年的历史,第一个30年是“西学”的1.0版,第二个30年是计划经济时代意识形态与“三大原理”一体化,第三个30年是新的“注经运动”。自主性社会科学尚未形成,意识形态权力远远滞后于其他权力对于中国的贡献。 完成这一任务并不容易。因为作为意识形态权力的话语权说到底是由人创造的。在中国,“人”有两个层次,一是在“注经运动”中成长起来的学者,习惯于“注经”就很难进行自主性创造;二是推广思想产品的平台或者说渠道,即媒体,尤其是新媒体。新媒体分为官媒和“私媒”(不能笼统地说“民间媒体”,“民”是人民的“民”,谁代表人民?),很少有“私媒”主动地配合“官媒”的思想传播,相反其传播的基本上有助于自己利益的学说和思想,比如热衷于推广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新自由主义之类的思想产品。中国有大量的案例表明,对于同样一件事,“私媒”的角度几乎完全和“官媒”相反,这是常态,这是由其本身的利益所决定的。 问题是,资本权力不但是“私有”的,其权力性质还有“公共性”,即林德布诺姆在《政治与市场》中所分析的,资本权力可以通过操作公共舆论而塑造有利于自己的公共政策议程,在这个过程中大学、媒体都卷入其中。在中国,最典型的莫过于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的限制房地产发展的规定的命运,规定土地转让金必须由公司自有资金缴纳。如果央行的规定得以执行,当时80%的房地产企业都会死掉,因为基本上都是空壳公司,拿地后凭权力关系到银行贷款缴纳土地转让金,这样中国的不动产市场事实上成了权钱交易市场。央行规定不到两个月,就被房地产企业动员起来的学者、媒体、各种论坛所废掉,当年的“博鳌论坛”年会主题临时改变为房地产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在当年8月份就出台了房地产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的法规,各地银行和过去一样大规模向空壳房地产企业放贷。对此,当时的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不无得意地宣示:这是第一次企业的声音大过政府。这话并不全对,如果不是政府行为,私有企业主所动员的力量并不能盖过作为政府力量的央行。 这样,中国的意识形态权力不仅有来自国际思潮上的巨大压力,更有内部的传播渠道上的主体性分歧的挑战。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压力和挑战正是中国体制性建设必然要面对的。在政治发展道路上,中国坚持的是人民民主和人民主体性地位,其中共产党的人民代表性决定着人民民主能否坚持,因为组织不起来的人民不能算是“人民”,只是原子化个体。在经济体制上,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性质尽管是社会主义的,但微观主体必然是市场经济的企业,其中绝大多数是私有企业。这样,私有企业主与普通百姓是什么关系?即便在理论上具有根本一致性的利益,比如国家安全问题,但在生活中毕竟存在利益上的冲突性,企业主所要坚持的就是个人权利个人自由,而一般民众所要求的则是大众平等。既代表企业主又代表大众的人民代表性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工作,因为现实中的政党也是由人、官员个体、由各级组织组成的,这样政党的非纯洁性就必然导致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党内会出现不同的声音,甚至出现派别政治。这是一党执政体制的最大危险。 话语权的短缺是综合性因素所决定。社会科学的历史就在那儿,很多学者还没有从“注经运动”中走出来,而且把“洋经”视为“天则”,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只能以时间换空间,话语权是一项“世代工程”。在这个过程中,对中国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挑战来自体制性的,即市场经济导致的思想传播渠道的巨大分野,而这种现状又不是几个政策文件所能改变的。尽管来自内在体制性张力,中国的意识形态权力只能有赖那些真正诠释中国经验的社会科学理论最终成为主流思想,让这种思想成为一种政治共识。这样的意识形态权力才能匹配中国的地位,才能让中国的国家权力结构更均衡。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82.

〔2〕陈平.处理股灾不能打均衡理论的供求保卫战——论危机处理的釜底抽薪之策〔DB/OL〕.观察者网,2015-07-05.

〔3〕〔4〕〔5〕〔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M〕.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23,24.3.

【责任编辑:刘彦武】党政研究20175

作者:杨光斌

第2篇: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辨析

本文以民事执行中的说服教育原则为切入点,透视了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与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位置。在追问说服教育原则的含义,分析其法理上蕴含的矛盾,并进行比较法和历史的考察之后,作者指出,说服教育原则扩大了执行程序的容量,有助于这一制度在市场相对缺乏秩序、地方保护主义泛滥以及应付这些问题的其他制度供应不足等复杂困难的局面下依然保持运转;但该原则同时也给执行制度带来内在的扭曲和变形,并使我国法制建设深层结构上的矛盾得到再生产。本文还结合“审执分立”及“执行难”等问题对此观点做了进一步的阐释。

关键词 强制执行 说服教育 民事诉讼

作者王亚新,1954年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我国的强制执行法领域,一般把对执行义务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说服教育或者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理解为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但是,到目前为止,在法学界与实务界似乎尚未有人从正面追问过该原则与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关系。笔者认为,通过二者关系这样一个切入点,我们或许能够透视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与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位置,并更深入地理解强制执行的实务在当前面临的种种复杂问题。

一、什么是“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及有关强制执行的著作一般都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列为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当然,在表述上有细微区别。关于该原则的内容,可以从有代表性的教科书及有关著作中找到阐释。从50年代以来,在最高法院就执行问题下发的批复、通知、意见等文件中,就可以经常发现“应认真说服教育,打通思想”、“经过耐心说服教育仍然无效”才应采取强制措施等内容。在1979年2月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中,也十分强调执行工作要做好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并要求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应当特别慎重,甚至须经院领导批准[注解:杨荣新、叶志宏编《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57页。]。至于在各级法院关于执行实践的报告中,更是充满了强调说服教育的经验或事例,有的法院还明确提出在执行中要“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强制措施为辅的原则”[注解: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执行难”对策谈——全国首届省会城市中级法院执行工作研讨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20页。]。看得出来,“在执行中必须依靠组织,依靠群众,多作说服教育工作,注重方式方法,防止问题复杂化”[注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63年8月28日),载《民诉法参考资料》(六)。]一直是法院强制执行实务的指导方针。

进入90年代以后,也许是觉得在“执行难”的背景下过分强调说服教育可能导致执行力度的弱化,最高法院的态度似乎已有微妙的变化。一个迹象是上述那些要求注重说服教育的内容到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意见》有关执行的部分中已不再出现[注解:一位美国学者首先注意到这一点,还指出类似的一些迹象。参见Donald C. Clark,“Power and Politics in the Chinese Court System:The Enforcement of Civil Judgements”,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Vol.1,Spring 1996,pp.37—38。]。与此相应,诉讼法学者在教科书和论文中也开始较多地强调执行程序的“根本点”或“实质”在于强制性,指出如果说服教育没有奏效就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绝不能无限期地等待、拖延”[注解:可参见江伟主编《中国民事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1页;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3页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样的气氛下,已经有一位作者明确地提出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并不是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注解:孙加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9页。]。但是,这样的主张在我收集到的有关文献中是惟一的一例。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在执行制度中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冲击。

说服教育被引入强制执行领域并上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既有其深层的原因,也包含着复杂的矛盾。对此,恐怕不宜一味地肯定或强调,同时也很难简单地否定或淡化。我们有必要剖析“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这一命题作为强制执行制度基本原则的含义。

对于这项命题的内容,一般的理解是:针对执行义务人,以发动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为后盾,先做思想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劝说、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这些工作无效才采取强制措施;这样的说服教育可以贯穿整个执行过程,与强制措施相伴或交替使用,以确保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最终得到实际履行。仔细辨析就会发现,执行程序中所谓“说服教育”归根到底无非就是两层意思:一层是“晓以大义”,即用某些行为规范来开导、劝说、诱使执行义务人主动从事一定的行为;另一层是“指明利害”,说白了就是“威吓”或施加压力,即以行使一定强制力或暴力的现实可能性来迫使执行义务人不得不从事某种行为。但是,如果把强制执行中“说服教育”的内容限定在这个范围内,那么很难将其提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

从一些著作和论文中的有关论述来看,这一命题所包括的内容还可能进一步扩展。如果说,通过思想工作促使执行义务人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是“说服教育”最起码的含义,那么,同样是仅针对执行义务人做思想工作,却不把这种工作限定在单方面的“你说我服”而理解为双向的意见和信息交换,并在此过程中视具体情况帮助执行义务人做出很可能与法律文书要求不尽相符的义务安排,则可以被看做“说服教育”内容的初步扩展。既然“说服教育”能够导致与法律文书不尽相同的安排,那么,说服教育的对象严格限定于执行义务人显然相当勉强;于是,对执行义务人和申请执行人(或执行权利人)双方都做工作,寻求某种新的妥协就成为自然而然的归结。把申请执行人也纳入“说服教育”的对象范围,意味着这项命题在内容上的进一步扩展[注解:例如,关于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内容,可以找到不少类似这样的说明,见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第54页;从作为法官培训教材的教科书来看,实务部门内部也持同样的认识,参见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教程》(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442—443页。]。当然,法学界和实务界可能会有一些人士不愿甚或反对把后两种情形包括到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内容范围里去。这项原则的内涵是否能够这样扩展也确实容易成为学术上有争论的问题。但是,不仅许多学者理所当然地在“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论题下讨论上述情形,从有关资料来看,执行人员往往就是这样从事执行实务的[注解:可参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执行难”对策谈》,第32、104—105、128页;韩治礼主编《审判经验集锦》,宁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201页等;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经济审判经验专题和案例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50—251、258—259页等。]。实践中似乎并没有人关心,在对执行义务人进行宣传教育过程中做出重新安排或对执行权利人也做相应的思想工作,是否还算“说服教育”。

尽管为了分析的方便,可以将“说服教育”的内容像上面那样划分为三个层次,但在现实中这三方面其实是不可分的。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除了研究执行依据和从事其他必要的调查外,首先要做的事就是与执行义务人接触。这样的接触有着种种含义,既是“通知”,又是“劝说”,既是“施加压力”,又是“了解情况”。所谓“说服教育”,很大程度上也是再次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进行了这样的工作之后,执行人员能够分别不同情况,或者向领导反映执行依据本身存在的问题,或者进一步在“说服教育”最狭义的范围内“讲清道理、指明利害”,或者把对方当事人也卷进来,并引导双方作出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不尽相符的重新安排,或者就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了,等等。如果在这样的意义上理解“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命题,那么对于执行实践来说,这些内容决非可有可无;实务部门一贯如此要求,实际上也一直在这样做。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该命题能够被理解为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

但是,这些在实践中一直行之有效,并被视为规范的做法,在法理上却不是毫无问题的。与执行程序的性质紧密相关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在理论上是否允许把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一方也纳入“说服教育”的对象?而这里似乎是存在问题的。例如,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不能进行调解,目前已达成普遍的共识,至少已很少见到异议[注解:例如,由在最高法院从事审判与研究的几位法官撰写的一本专著中,针对这一问题明确指出,“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调解,就等于置原法律文书于不顾,当事人重新处分权利,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参见梁书文主编《执行的理论与实践》,第230页。]。

于是,我们的强制执行程序似乎面临着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命题严格限定在仅针对执行义务人做工作,要求他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这一含义上,那么该命题很难被提升到执行程序基本原则的高度上去;另一方面,如果把这个命题的内容扩展到对双方当事人都做工作并可能做出改变原法律文书的重新安排,那将出现一种法理上的矛盾。耐人寻味的是,为什么我们长久以来都很难察觉到自己的制度中所包含的这种两难处境?究竟是什么东西会使人感觉到在这里存在着矛盾?对这个问题的追问也许能够使我们关于强制执行制度的认识得到深化。下面,我将通过引入两种不同的参照系,为我国现行的强制执行制度以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提供一种定位。

二、在两种参照系之间的定位

什么是上一节进行的讨论中潜在地采用了的参照系呢?其中一个参照系就是来自西方法律传统、尤其是来自大陆法系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架构及其背后的法理。在大陆法系各国,强制执行一般被理解为一种旨在“事实上实现权利”的程序。它区别于“在观念上形成权利”的判决程序(即狭义的诉讼制度)及其他类似程序,并以通过后者而形成的既存权利(在执行制度上体现为“债务名义”)为前提[注解:参见〔日〕小室直人编著《民事执行法讲义》,京都法律文化社1991年版,第1、39—40页。]。如果把判决程序与执行程序放到同一个诉讼过程(即广义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来看,两者不仅因确定判决而具有时间上的分界,而且在原理上也不同。判决程序的任务是裁断、宣告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其着重点在于确保程序在过程与结果上的正当性,因此要求提供更为慎重的程序保障。而执行程序则以迅速、不折不扣地实现已经被确认的权利为目标,其要义是贯彻对拥有权利者的实际保护,保持社会对法律制度的信赖,所以更偏重效率或讲求效益[注解:参见〔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研究》第二卷,东京有斐阁1962年版,第49页;〔日〕山木户克己《民事执行法案讲义》,东京有斐阁1984年版,第10页。]。与这些观念紧密相关,学者们一般认为,与最能典型体现司法职能的判决程序相区别,执行程序本质上属于行政作用的一种[注解:可参见〔日〕铃木忠一《非讼案件裁判的既判力》,东京弘文堂1951年版,第15页以下;〔日〕斋藤秀夫《拍卖法》,东京有斐阁1961年版,第28页以下;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法学》1998年第8期。]。

在大陆法系执行程序的制度架构中没有“说服教育”的任何位置,更不用说将此作为原则了。与此相关,至少在德、日等国的强制执行法规中并没有“执行和解”的规定,有关的教科书中也见不到这个概念。因为,无论所谓“执行和解”是如何达到的,从执行法规范的角度来看,无非是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全部或部分放弃自己既有的权利而已。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现实的执行实践中不发生“执行和解”的现象。德国与日本的一些法社会学者各自对本国执行过程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执行官对于执行义务人乃至执行权利人并非完全不做类似“说服教育”那样的工作[注解:包括德国的情况在内。这里介绍的内容主要根据〔日〕西川佳代《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执行制度的功能》(一)(二),《民商法杂志》第109卷3号,4、5合并号,1993—1994年。]。在调查财产或扣押动产的过程中,执行官同样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劝说动员执行义务人自动履行,甚至促使或帮助双方达成新的解决方案。不过,从调查得到的数字上看,这类工作似乎并未在执行官的业务中占很大分量,发挥的作用也表现得不很明显[注解:例如,德国学者Klein对动产执行结果的一项调查发现,调查对象的56%因无可扣押的动产而不能执行,债务人自动履行的占19%,实际扣押的占11%,因债权人取消委托或妨害执行而中止的仅占4%,其他占10%。参见〔日〕西川佳代《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执行制度的功能》(二)。]。更为重要的是,尽管执行实践中执行官可能根据实际需要从事这样的工作,但“说服教育”或“调解”决非对执行官履行职务的制度化要求,而仅仅停留在一种事实状态上。

西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念制度及实践,经过我国移植西方法制的100多年的积淀,特别是近20年来西方法学知识已为不少国人所了解和接受,并在很大意义上被诉讼立法所确立。

立足于这样的法理来看,如果从制度上允许或要求执行官在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配置,则将引起极度的制度紧张。因为这不仅意味着对判决的“釜底抽薪”,模糊了两种不同程序之间的界限,还意味着司法与行政在理念上的混淆。

至此我们可以下一个结论:之所以觉得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作为执行制度的原则会造成某种紧张,正是因为我们或隐或显地受到了来自上述参照系的强烈影响。如果回到上一节最后提出的问题,即为何我们长久以来又很难意识到这些矛盾,则有必要再引入另一个参照系。这个参照系就是我们自己的法律传统。

作为仍在影响甚或规定着现行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制度(以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为标志而建立)的重要因素,中国自身的法律传统中有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值得特别重视。一是以清代的民事审判(即所谓“听讼”)为代表的帝制中国法律传统,二是自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起来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新传统”。

在清代的“听讼”中,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谓“确定判决”的判断方式并不存在[注解:参见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州县地方官受理“户婚田土”等“细事”,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不断地做出称为“批”、“谕”或“判”的判断,并根据情况对当事人采取从体罚到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地方官做出具有实体判断内容的“谕”与当事人答应接受此内容而提交的“遵依甘结”结合起来,才有终结案件的含义。但是,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肯履行义务,而是“翻异”上告,或拥有权利的当事人一方不堪对方的拒绝履行或拖延推诿,再次向地方官求告,交涉、讨价还价、劝说、开导、威吓乃至现实的强制措施——与“甘结”前同样的种种情形又会在不同级别的官府或其他场面上演;一直到双方当事人都不再“翻异”上告,事实上“同意”或“接受”某一判断(即不再采取争议行动这一事实本身),案件才真正得以最后终结[注解:这部分内容主要参照了〔日〕滋贺秀三《清代司法中判决的性质——关于判决确定这一观念的不存在》,滋贺秀三《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东京创文社1984年版。关于这篇论文内容的较详细介绍,还可参见王亚新《关于滋贺教授论文的解说》,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102—103页。]。值得注意的是,听讼不仅在观念和制度上完全没有诉讼程序与强制程序的区别,而且因为地方官在由“谕”加上“遵依甘结”两个阶段做的大致是同样的事情,实际上听讼是审中有执、执中有审。审判与执行或者说强制与说服交织在一起,贯穿了整个纠纷解决过程。

与此相对,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原点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确实已在观念上区分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且这种区分还反映到不同时期诉讼立法的尝试之中[注解:1942年陕甘宁边区拟定的《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就已包含了独立的执行程序。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也有“判决的确定与执行”一节。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1957年《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1979年《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等,都单独设有执行部分。参见杨荣新、叶志宏编《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以及孙加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第39—41页。]。但是,作为一种外来的影响,这种观念上的区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真正渗透到当时一般司法干部的心目中和司法实践中,却有必要打一个问号[注解:最近发表的两篇有关论文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研究获得重要的进展。两位作者都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及革命根据地法制的渊源之一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架构。但同时他们也都同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另一个或者说是更主要的渊源,却是源远流长(直至清代)的我国历史上固有的法律传统。见范愉《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一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及其历史命运》,《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陕甘宁边区的审判与调解》,《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长期以来,支配着民事司法的实际上是一种“调解型”的审判模式[注解:参见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模式强调的是调解为主、调查研究、深入并依靠群众,判决只是作为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对当事人说服教育,并发动群众来帮助教育成为一贯方针。当事人提高了思想觉悟并自动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是理想的状态。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伴随着或明或暗的种种强制,包括办案人员的“我说你服”以及周围环境无形有形的压力。尤其重要的是,当所有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等几乎一切方面都被组织进一套高度集权的社会体系(即所谓的“单位体制”)中去时,许多情况下“说服教育”是不可抗拒的。在典型的“调解型”审判方式中,审理过程中的履行(既有当事人自愿或被迫的履行,也可能包括“依靠群众”或“依靠组织”的履行)实际上成为一种常态。如果说审判过程不仅仅裁断并宣告某种实体安排,而更经常是以这种实体安排的实现才告终结的话,那么审判中其实已经伴有执行。另一方面,在达成调解协议或判决之后的阶段,除了办案人员做工作更偏重于要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并有可能发动强制措施之外,“说服教育”的位置仍然是确定不移的。对于当时的一般司法干部来说,正像审判程序中的判决一样,恐怕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措施也只是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注解:在前面已引用的论文中,美国学者克拉克(C.Clark)发现,“有关执行的第一手和第二手资料显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中国的)法院和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极端地不愿意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中采取强制手段,尤其当被告在道德上并非一无是处时更是如此。”见111页注④,p.36。],劝说、动员、开导和宣传等仍然是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在说服教育或者调解贯穿整个纠纷解决过程这一点上,当时的办案人员更明确地意识到的,与其说是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区别,还不如说是两个阶段的一致性。

如果说清代民事审判所反映出来的法律传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院和一般人的意识,那么自“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来的新传统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融入了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的现行制度。立足在这样的参照系上,执行中的说服教育乃至调解都变得顺理成章。而且,无论从解决问题的效果还是从正当性的象征意义来看,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作为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全是理所当然的。

对于“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命题,我们在感觉到矛盾与感觉不到矛盾之间的这种微妙状态,可以说是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处位置的一个缩影。强制执行制度作为一种舶来的东西,自清末变法以来几度被试图移植到中国社会里去,但真正得到较稳定的制度化并开始在我们的社会土壤里扎下根,不过是近一二十年来的事情。移植一种外来的法律制度并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往往需要逐渐克服社会机体的排斥反应,法律制度和社会之间在这个过程中自然一直存在着紧张。在此意义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作为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既反映了原来的制度架构及其内在逻辑因这种张力而产生的变形,另一方面也是使执行制度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得以运作的一种技术。那么在执行实践中,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究竟是如何发挥消除传统及国情对于外来制度排异反应的功能,同时又使制度内外的矛盾得到再生产的呢?下面想通过对实务界关注的几个难点进行考察来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

三、审执分立与说服教育

执行组织的问题在法院内部一直或隐或显地存在不同意见,其中主要在于执行组织究竟应该与审判组织“分立”还是“合一”,即所谓“审执分立”与“审执合一”的观点对立。表面上看来,这些似乎与“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但如果深入到问题的深层结构上去分析,就会发现这种意见分歧其实从一定的侧面反映了“说服教育”在执行实践中所发挥的功能与带来的矛盾。

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是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1979年重新颁布的同一法律,都有设置执行员的明确规定。此后的两个民事诉讼立法又进一步确立了由执行员或执行机构专门负责从事执行的“审执分立”原则。在法理上一般认为之所以实行“审执分立”,是因为审判与执行性质不同,执行不仅为审判还为其他民事程序提供保障,各国的通例也是审执分立,等等[注解:参见梁书文主编《执行的理论与实践》,第27—31页;孙加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第56—57页。]。在法律规定及一般法理的层次上,审执分立原则看起来是不可动摇的。

但是,在设置执行机构的制度实践层次上,不同意见似乎有了充分的体现。一位学者指出:“审执合一与审执分立并存、审判庭执行与执行庭执行并存的‘双轨制’局面,是当前我国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而在造成这些现象的多方面原因中,作为认识上的原因,“有的是认为审执合一比审执分立更适合执行工作的需要”,“也有的认为审执分立不是审执分割”[注解:孙加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第58—59页。]。

“审执分立”还是“审执合一”当然首先是一个要否设置执行机构的问题,但更根本的问题则在于执行机构从事的执行工作具有什么样的内容和性质。如果站在大陆法系强制执行制度这一参照系来看,“说服教育”决无可能成为贯穿审判与执行两个阶段的因素。所以,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判总是由要求特殊资格和给以身分保障的法官来从事,而纯粹的强制执行则交给具有行政官性质或甚至是民间身分的执行人员承担(所谓“执行法院”的法官也只是从事执行程序中带有判断性质的工作)。与此相对,在我国历来的民事诉讼中,虽然审判与执行两个阶段各有其特点,但却被“说服教育”贯穿起来而呈现出更强的同质性。在这样一个参照系中,由同样的主体负责审判和执行的“审执合一”自然显得更加顺理成章。针对“审执分立”,法院内部根据执行实践中遇到的困难而提出种种批评[注解:参见梁书文主编《执行的理论与实践》,第32—35页。]。这些批评中最根本的一条恐怕就是审执分立带来“审执脱节”的难题。所谓“审执脱节”,主要指审判阶段的办案人员由于不负责执行,在调解方案与判决中常常会做出没有考虑到是否方便执行或是否可能执行的安排,从而使执行人员感到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在执行阶段,则因负责执行者未参与审判而不熟悉案情或不了解具体情况,从事执行时不仅容易导致无的放矢、效率低下,而且还可能使问题复杂化或者造成新的问题。对执行实践中碰到的这些因审执分立而带来的难题,恐怕不能忽视其现实性,也难以简单地否定依据这类问题而提出的批评。

总之,在一种说服教育或调解贯穿整个纠纷解决过程的民事诉讼模式中,执行机构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功能上与审判机构的分立,都会干扰这个模式的内在逻辑,从而给执行实践带来一定的混乱和难题。相反,如果转换一下参照系,则“审执合一”给严格地从性质和内容上区分审判与执行的诉讼制度带来的,也将是混乱和难题。我国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其实际功能的现状可以说反映了正处于过渡期的原有模式与制度要求之间的紧张。另一方面,“说服教育”既制造了这种紧张,又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发挥了缓解这种紧张的功能。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更直接地通过分析“执行难”现象与说服教育工作的关系来加以考察。

四、“执行难”与说服教育

关于说服教育的作用,在阅读有关资料时常常产生一个颇为矛盾的印象:一方面,过分地强调说服教育会导致执行工作的软弱无力,在一定情况下说服教育甚至可能成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说服教育又往往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这个印象可以说反映了说服教育作为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原则在“执行难”背景下形成的困境。为了刻画和辨析这种困境,有必要再次考虑:所谓的“执行难”究竟是什么现象,这种现象的原因又在哪里?

作为当前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最热门话题之一,涉及“执行难”问题的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关于其表现和原因也是众说纷纭。质而言之,“执行难”就是本来应该也可以得到执行的案件却由于种种因素的阻碍而得不到执行。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执行难”问题直接反映出来的却是这样一种现象——受理了的执行案件既未中止也没终结,却得不到实际执行而积存下来。这样的情形自80年代后期以来在法院的执行实务中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既成事实[注解: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提供的数字表明,“从案件执结率看,1996年比1995年下降1.5%;1997年比1996年下降6%;今年上半年仅为39.6%,形势更加严峻。从未执结案件数看,1996年比1995年上升25.3%;1997年比1996年上升39.5%,比1995年上升74.8%;今年上半年比1997年同期上升40.6%。从未结案件的标的金额来看,仅今年第一季度16.8万件未结执行案件的标的金额即达320多亿元”。见王飞鸿《最高法院部署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人民司法》1998年第9期。],而隔几年就要来一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也构成法院的一种类乎常规性的工作[注解:参见上文及唐文生《谈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人民司法》1999年第2期。据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报告,从1998年9月至12月底,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的统一行动共清理积案120万余件,执行标的金额达893亿余元。见1999年3月21日《人民日报》。]。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尽管说法众多,各有道理,但从法院能够投入执行力量这一点来看,导致上述“执行难”现象的种种因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受理了的执行案件因法院自身在资源方面的制约因素而未能进入实际的执行过程,或在执行程序的中途停顿下来。制约因素可能是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办案,也可能是执行人员在能力素质上的问题[注解:当然,还可能存在制度方面的原因,如判决缺乏真正的终局性或既判力等问题。但这里只列举与本文特定视角有关的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有迹象表明,执行组织的设置和发挥作用的样式(“审执合一”还是“审执分立”)能够直接影响到法院或具体办案人员在执行工作方面的资源配置。第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来自外部的阻力而不得不中断程序或停顿下来,但又因没有法定的事由,难以宣告中止或终结。阻力既可能来自执行义务人的逃债、欺诈行为乃至公开的对抗,也可能来自因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而得不到有关部门乃至委托执行的对方法院的支持。市场秩序的混乱、政治或经济形势上的困难局面也能够迫使有些案件的执行过程停顿或中断,例如因大面积的“三角债”而引起的“执行难”问题。法院自身的力量在许多情况下还不可能克服这些阻力或困难。无论前一方面还是后一方面的原因(也可能两者的竞合作用)所造成的“执行难”,都有相当一部分是法院完全无能为力的。

虽则如此,法院的执行实务工作者们仍然做出了种种努力以缓解“执行难”。在这些努力中,说服教育的原则保持着重要的位置。几乎能够说,说服教育是法院针对“执行难”而采取的种种对策中不可缺少的一环。首先,一般而论,说服教育比起其他执行措施来更容易节省法院或具体办案人员的资源或成本,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这不仅因为成功的说服教育能够减轻乃至免除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负担,而且更体现在说服教育方法广泛的替代性上。在其他所有的执行措施都无效或无法采取的情形下,常常仍存在着做说服教育工作的余地,而且有时也能够取得一定成效[注解:可参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是怎样运用疏导与强制相结合执行疑难案件的》,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执行难”对策谈》。]。其次,在法院针对种种难以执行又似乎不宜中止或终结的复杂情况而采取的各种对策中,说服教育都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这些对策或措施既包括“以物抵债”(“物”还可延伸指土地使用权、股权、到期未到期的债权、租赁权等权利)、“劳务抵债”等灵活的清偿方式[注解:参见严永芳《执行标的转换的法律问题初探》,《法制论丛》1992年第1期;廖慕杰《民事执行中的以物抵债初探》,《人民司法》1992年第3期;常福林《执行初探——“债权变股权”》,《人民司法》1999年第7期;鲍总枝、梁洪林《试谈劳务抵债》,《人民司法》1991年第1期。],也包括在执行的期限、金额、方式、主体等方面的种种变通做法[注解:参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运用多种“变通执行”方式,积极解决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问题》,李希中、孙朋奇《浅谈执行的变通、和解及跟踪》,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执行难”对策谈》;刘道义、刘鹏《略论执行艺术——兼谈执行方法的改进》,《人民司法》1998年第10期。]。而有名的所谓“放水养鱼”,更是这种种灵活方式及变通做法的综合运用[注解:关于“放水养鱼”的一些具体做法,可参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资不抵债案件的几点体会及思考》,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执行难”对策谈》;王常营《正确运用强制措施,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谈严肃执法与“放水养鱼”》,《人民司法》1990年第8期。]。

说服教育在法院克服“执行难”问题的种种努力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决不是偶然的。作为转型期特殊的法律现象,“执行难”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功能相当有限的法律程序直接面对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不得不处理远超过其制度容量的问题而引起的制度扭曲或制度紧张。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功能的有限性不仅体现在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负担过重、执行组织等内部关系并未理顺等问题所造成的“绝对力量不足”,更集中地表现为转型期制度总体供应不足所导致的“相对力量不足”。如果存在较完备健全的担保、银行存款及证券的记名、不动产登记、公证、拍卖等制度,则不动产及担保债权、存款及证券等财产的执行能够通过法定程序简单地完成,强制执行的措施将有可能像许多国家那样,主要集中在动产的扣押和拍卖上。这样,事情就会单纯得多。恐怕这也是尽管不少国家的强制执行成功率相当低,却并不认为存在“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注解:克拉克教授在前引书中举了一个例子:1987年在新泽西州11个县进行的调查表明,已发布的民事执行令状(writ)中只有25%全部执行,部分执行为7%,其余68%完全没有执行。“然而美国公众和法律界却对这种在中国法律界看来也许是令人震惊的低执行率习以为常。”此外,尤其就经营性组织而言,目前我国的强制执行实际上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应该由破产制度来解决的问题[注解:关于这个问题,可参见林祖彭、李浩《建议在司法执行中建立强制性破产制度》,《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5期。]。由于上述制度以及其他类似的制度缺乏或者不健全,同时也由于制度间的专业化分工不发达或制度间关系没有理顺,需要运用不同的原理、不同的法律技术来解决的许多问题都集中到强制执行领域,使得这个制度不堪重负而难以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说服教育原则的作用在于,通过加强法院裁量的因素和引入当事人同意的契机以减轻执行制度的负担。它使过大或过于复杂的问题也有可能在强制执行的范畴内得到处理,从而加大了制度的容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制度的不足。说服教育不仅在通过获得当事人同意而满足程序的正当性要求这方面必不可少,而且在运用得好的时候确实能够解决问题,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确实有效的一种方法,在制度供应不足的整体状态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之前,从强制执行制度中取消作为原则的说服教育看来是不可行或者是不可取的。

尽管如此,必须看到,说服教育原则带来的并不都是正面的影响。首先,说服教育并不总是有效。相反,过分地依赖疏导或做思想工作,有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执行措施不力,执行程序长时期地延宕,甚至完全丧失执行的机会。这一点已为许多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指出。其次,对双方都做工作并实质上改变原有法律文书内容的做法,尽管在一些情况下缓解了“执行难”,但也会带来更加复杂的问题。对双方的说服常常变形为一方被迫放弃权利,而且容易使办案人员重新卷入复杂的纠纷。以“以物抵债”为例,一位法官指出,执行实务中公开或隐蔽的强行以物抵债已引发了在价格、质量、拒收拒退以及程序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许多情况下执行法院直接卷入这些纠纷而非常被动[注解:参见廖慕杰《民事执行中的以物抵债初探》,《人民司法》1992年第3期。]。近年来批评较多的所谓“执行乱”,其实与不少灵活变通的执行办法及其引起的矛盾有直接联系[注解:参见张焕文《执行工作的困惑与对策》,《经济与法》1993年第2期;黄双全《我国民事执行乱的情况与对策》,童兆洪《关于缓解执行难和治理执行乱的认识和思考》,《法律适用》1998年第4期。]。

看来,说服教育以及伴随着说服教育的种种灵活变通的执行方式方法,在运用得好时能够有效地缓解“执行难”,甚至在一些场合可以说是目前条件下惟一可能采取的对策;但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境下搞“变通”或运用不当也会带来困惑、矛盾以至混乱。更为深刻的问题恰恰隐藏在这样的现实之中。当我们看到说服教育在一些情况下确实解决问题,给执行程序带来皆大欢喜的结果,而另一些场合则引起困惑、苦恼以至更难收拾的问题之时,我们往往会问,好的情况和坏的情况,究竟哪一种占多数呢?如果我们针对坏的情况所设想的对策,还不外是提高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力和办案技巧或水平的话,我们也许已经开始不知不觉地放弃在法律或程序的范围内解决问题的努力。

法律程序的特征在于能够把无限丰富多样的具体情境和状况还原到若干“要件—效果”的框架中并给以同等的简单处理,而程序操作者的道德水平、素质能力等因人而异、千差万别的因素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被转化为法律的技术性问题。正是通过这样的转化过程,法律程序面对极为复杂的社会现实能够发挥缩减其复杂性的功能。但是,说服教育原则及其针对“执行难”现象的运用,却往往意味着又使强制执行程序处理问题的模式在相当的程度上从“要件—效果”回到“伦理、素质、技巧”上去。与此相应,我们对执行工作现状的把握也难以从“合法(合乎程序)—违法(违反程序)”的角度来判断,而不得不使用类似于“模范事例—坏人坏事”这样的判断标准。从这样的理论视角来看,说服教育原则的深层问题并不在于缓解了“执行难”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某些弊病,而在于降低了强制执行制度的透明度和专门性,从而使法的或程序性的判断基准于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向道德性判断基准的位移。这就是说服教育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也可以说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层症结之一。由此看来,尽管目前条件下我国强制执行制度或许还不能缺少这项原则,在今后的发展方向上则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其内在的问题和矛盾。

五、结语

以上的讨论表明,从“执行难”的角度来看,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同样扩大了强制执行程序的容量,有助于这一制度在市场相对地缺乏秩序、地方保护主义泛滥以及应付这些问题的其他制度供应不足等复杂困难的局面下依然保持运转;但该原则同时也给强制执行制度带来了内在的扭曲和变形,并使我国法制建设深层结构上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再生产。这样的局面并不是短时期内就能得到根本改观的。在我国转型期制度变迁的大背景下,强制执行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在适合国情并改变国情的前提下逐渐地完善和健全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作者:王亚新

第3篇:广告符号、消费文化与视觉说服

摘要 从影视广告娱乐化的作用过程入手,运用多元视角对此进行审视和关照,广告娱乐化的作用过程就是通过广告符号进行视觉说服的过程。

关键词 消费文化 视觉说服 符号 广告文化

所谓广告娱乐化就是借助具有娱乐性的故事内容或娱乐形式使消费者在主动参与中接受广告传播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内容,在实现传播广告信息内容的同时使受众获得娱乐的感官享受。目前这种趋势在影视广告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综观世界四大广告节,其以内容娱乐为特征的影视广告占了绝大部分。同时在我们日常所观看的电视广告中,娱乐化的成分也不少。那么影视广告娱乐化是如何产生作用的,这是我们必须要探讨的首要问题。

一、影视广告娱乐化的视觉说服分析

影视广告作为商业营销的重头戏,它与消费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因而从消费文化入手就成为必然。在现代社会中,消费的重心已经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附着在商品之上的符号和形象,因为“为了构成消费的对象,物必须成为符号”。这种情形推动了影视广告向一个方向发生转变:即在广告中商品的使用价值信息从主要信息位置退居二线,其他以广告符号构筑的视觉信息在影视广告中成为主角。以万宝路香烟为例,这个刚开始定位于女性香烟的产品在市场上却没有取得成功。后来在李奥·贝纳的精心策划下。成为了男性香烟的典型代表。该影视广告成功的秘密在于广告符号的巧妙运用。牛仔、草原、牧场等符号所构成的信息与香烟产生了联系,并且使意义产生了迁移。香烟上所附着的是那种粗犷、放荡不羁的形象成为了男性气质的代名词,同时万宝路香烟也成为了一个象征符号,当然也在营销上取得了成功。对于形象在广告中的作用,保罗·梅萨里认为有三大作用视觉形象可以通过模拟某一真实的人或物来引发人们的情感,视觉形象还可以作为说明某事确实发生了、并被拍摄下来的证据,视觉形象还可以在所推销的商品与其他形象之间建立起一种隐含的联系。影视广告娱乐化的视觉形象主要表现在故事的情节和人物上。那么,影视广告娱乐化的视觉说服表现在那些方面,一是广告符号构建的视觉形象的具体性生动性,尤其是影视广告的动态三维的技术特性,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二是悬念搞笑的故事情节可以引发观众的积极的情感,并不一定是与商品信息的,但绝对会对商品持正面评价,三是在中国影视广告中的明星可以起到让人关注和崇拜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强影视广告本身的说服力。当然为推销商品而应用的其他事物一样具有符号功能和象征作用。如“关键时刻,怎能感冒”的影视广告就是强化了其隐含意义:你中大奖的时候感冒喷嚏把彩票吹跑了,让你后悔死。这也正是影视广告娱乐化与平面广告不同的地方。作为二维的平面广告所运用的元素不外乎文字与图像。所以平面广告的静态性符号构建就缺乏讲故事的能力,缺乏生动的表现与隐含的联系。

二、影视广告娱乐化对社会的影响

影视广告娱乐化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的是广告对消费者娱乐需求本性的认同。但要重视的是影视广告娱乐化可能存在着深远的潜在的影响,为此有必要进行探讨

(一)影视广告娱乐化使消费者缺乏理性认知,一味地追求物质消费目前消费者已经步入了消费时代,接受的是消费文化。目前的影视广告为了吸引消费者注意不断地走向娱乐化,包括像脑白金这样的产品。在脑白金的电视广告中,两个运用技术设计出来的人物形象中,服装,姿势和行为都具有一定娱乐性,这也成为一种强调其产品功能的符号:使用后使老年人年轻化。年轻化的外在呈现就是如老太太穿着草裙跳舞等细节上。因为这些形象与商品之间建立了一种联系,这种联系是隐含的,潜在的,消费者可以感知的。所以影视广告娱乐化的视觉说服作用就这样表现出来。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娱乐化不仅仅只影响商品销售,因为广告作为传播的信息在无形之中包含了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内容,会在无形之中影响消费者,尤其影响消费者的认知方式。作为大多数的影视广告在运用娱乐化形式作为目标实现途径的时候,从不在广告中展示社会当中的现实问题,也不强调真实性,更不会运用批判性的视角来帮助消费者认识世界。影视广告通过娱乐化构造一个理想的、完美的、虚拟的社会生活场景,使消费者沉溺于这种幻想之中,缺乏对社会的真正关注。而且广告还告诉消费者,广告中的某商品具有很强大的能力,你拥有了商品,就拥有了获得完美和谐生活的能力或者拥有商品就拥有了解决问题的万能法宝。如999皮炎平影视广告,蔡明扮演的马大姐的凌空飞步的速度去用传统的挠挠的方法解决皮肤痒的问题竟然赶不上皮炎平的效果快。影视广告的这种虚拟性往往具有欺骗性的特征,会引导消费者不断地进行购买商品,然后不知不觉地走向物质崇拜,因为它给予了消费者“幸福的承诺”。感性的认知和不真实的“真实性”并不能给我们提供多少实际的意义,反而会实现对受众消费心理的导向功能,并促进消费主义的发展,而消费者会陷于这样的泥潭而无法自拔。正如刘泓教授所言,“在消费社会里,广告公开地鼓励人们大胆消费,不断消费,甚至超前消费。由于广告不遗余力地鼓吹这样的文化价值观,不消费就不是个完整意义上的现代人,这必然在无形之中助长整个社会的消费风气,成为另外一种意义上的驱动机制,也就是所谓的消费主义”

(二)影视广告娱乐化对文化的影响

影视广告娱乐化是大众文化最本质的体现之一,因为与传统文化形式相比大众文化具有种赤裸裸的功利性。大众文化下的影视广告娱乐化也被深深的烙上了商业的痕迹,通过满足市场需要赚取利润是大众文化的唯一准则和终极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根本目标。广告对文化的影响正是通过广告文化来完成的。所谓广告文化,按照陈先红的认识就是“蕴含在广告运动过程中,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同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生活方式的总和,是以广告为载体、以推销为动力、以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和行为为宗旨的一种文化传播形式。广告的传播过程就是一个人们共享社会文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念不断被传送、强化和公众接受社会文化教化的过程”。这种隐藏在广告表面下的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消费者。由于遵循商业法则,因此影视广告当中所承载的是世俗的消费文化以及快餐文化即大众文化,而且这种文化在传播的过程中我们却常常忽视。但我们不难发现影视广告娱乐化已经对传统文化产生了巨大冲击和破坏。以百度“唐伯虎”篇为例来说明消费者如何与影视广告参与互动的。这是一部古装喜剧。面对城墙上的一张悬赏文字告示,一个老外自以为知道,随后风流才子唐伯虎出现,连续三次通过精妙的文字断句,将老外身边的众多女子从师奶到尼姑悉数吸引过来,最后一次甚至将老外的女友也一并夺去,还当众亲热,直至将老外气至吐血。最后众人齐声欢呼:“百度更懂中文”。这里的唐伯虎不是真实的,而是虚拟的构建出来专门娱乐大众的。这个影视广告创意本身的娱乐效果很突出,因为它已经不是简单地在传播商品信息,其广告本身也成为娱乐表现的一分子。同时互联网提供了广告病毒营销的技术支撑。因为大家很喜欢这样的无厘头式的广告。并能从中读解出乐趣。所以本身的传播性值得肯定并提供给大家在线观看或下载,从而带动了受众参与广告传播和形成与广告作品的互动。正如有文章所说,“据调查,现在几乎所有网络搞笑交流中心、视频中心及不计其数的个人博客和几乎所有BBS论坛都出现了这条广告片的观赏下载,至2005年12月,已经有近2000万人观看并传播了此片(还不包括邮件及QQ、MSN的传播),而且,这种沟通不像传统的电视广告投放那样是夹杂在众多的广告片中的,所有的观看者都是在不受任何其他广告的干扰下观看的,观看次数不受限制,其深度传播程度亦远非传统电视广告可比。”

总之,以娱乐因素为特征的影视广告经常对传统文化中的民间故事、传说等内容进行后现代式的篡改,导致在广告中呈现的传统文化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传统文化。而是被经过有意识破坏之后的组装与拼接,加入了现代人对审美的要求,从而导致传统文化的消解可能会不断加大,最终也许会导致传统文化的消亡。更为严重的是影视广告娱乐化对儿童社会化的影响可能也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在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他所接受的已经不是真正的传统文化,这种对传统的文化的片面认识是对历史等方面的不理性不客观看待,也可能会产生我们无法预料的负面影响。张金海教授认为。“理解和把握广告的意识形态性或观念形态性的实质,应该成为我们分析广告与文化的关系,以及广告的文化属性的基点和出发点”。对于影视广告娱乐化对文化的影响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分析,尤其是结合西方批判理论当中的意识形态、文化工业和视觉文化等理论观点进行研究将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的焦点问题。

作者:成毅涛 胡 南

第4篇:潜意识说服

第十二讲潜意识说服

潜意识说服

1.埃里克森催眠

埃里克森催眠是NLP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心理医生通过催眠,可以治疗一个人的行为或心理障碍。通过催眠,可以达到与一个人的潜意识进行沟通的目的。

说服一个人最大的抗拒不是源于潜意识,而是源于意识。因此,通过人的意识去直接影响其潜意识往往更容易达到说服他人的目的,因为潜意识基本上是比较不具选择性的。 尼尔顿·埃里克森博士是20世纪伟大的催眠学大师,也是埃里克森催眠学派的创始人,埃里克森催眠的特点是善于用隐喻催眠。

2.问句制约法

问句制约法是潜意识说服的重要步骤之一。通过问句锁定人的注意力,并有效传达信息。

3.位置连接法

人们看到水,就容易联想到健康、干净、清凉等等,这是人的头脑对信息的长期反应的结果。同样,人通过肢体语言、音调、音量等等,就可以对聆听谈话的对方产生微妙的影响,使对方建立一定的条件反射。

4.指令嵌入法

“过去不等于未来,过去与未来的交汇点是现在。”这样的表达中,“现在”是一个嵌入词,如果去掉这个嵌入词,那么整个语句就失去其自身的含义。

在沟通时,适时地加入相关嵌入词,有利于影响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

5.提示引导法

提示引导法是把一句话用三个部分组合起来。只要符合三个部分的顺利的语言,就容易对他人产生效果。

 描述对方当时的身心思考或环境状态

在描述完毕后,假如适当的连接词作为提示引导词,比如说“会让您”或者“会使您”这类表达,都可以作为提示引导词。

 “三加一”原理

所谓“三加一”原理,即是当描述了三个不容反驳的事实之后,加入一个适当的引导词就会对谈话的对方产生心理影响,得到对方的认同。当这个原理成为销售话术后,客户就容易被说服。

6.隐喻说服法

所谓隐喻说服法,实际上就是讲故事,给谈话对象描述一个场景或情节,将其带入预定的状态。

7.打断连接法

心理学研究表明,在一种思维惯性被打断的瞬间,如果加入相关信息,聆听者的潜意识就会自动接收。

【自检5-2】

为什么说人在潜意识层面更容易被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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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参考答案5-2

第5篇:手把手教你潜意识说服【控心术】很强大!

自从弗洛伊德(如图)开创精神分析以来,潜意识这个词开始逐渐进入普通大众的生活中,并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实际上,如果你是一个学习心理学的人,你不懂得潜意识,你就不会被普通大众所认可。这多半是因为人们都觉得潜意识非常神秘,而如果你学习心理学不能整出一些神秘的东东给大家看看,你就是不称职的。如果真的是这样,我也算是一个不称职的学生。今天,我想让大家知道,潜意识原来并不神秘,原来谁都可以利用潜意识。

笔者的百度ID是:qq675495787,百度经验。 什么才算是潜意识

让我们把那些用术语堆积成的科学定义放在一边,简单的说,潜意识就是我们意识不到的心理活动,比如,你骑着自行车的同时跟坐在后座的人聊天,这时候你是怎么控制你的双脚的?你并没有有意识地发出命令控制你的脚,但是你却很好地完成了复杂的动作,这就是潜意识的一种——因非常熟练而自动化的动作。

另有一些心理学家并不满足这个简单的定义,他们给被试(被研究的人)一张模糊的图片(如下图),让你说出这张图片看起来像什么,实际上图上除了随机泼洒的墨迹什么也没有,但是,由于我们人类有非常丰富的知识经验,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看法去描述它,我第一次看到这幅图的时候,我报告给我的老师说这是雷锋的照片,他带着帽子……经过我的描述,导师可以判断我的抽象思维能力、组织能力、冲动性、需要等个性特点。这种测试的原理就是过去经验会在潜意识中影响到我们看待外界事物的观点。因此潜意识也可以定义为过去经验对现在心里活动的影响,但是我们却意识不到这种影响。

如果你参加一些研究学习心理的研究人员的实验,你可能会遇到这样的任务:你要看一系列的符号,比如三角形、举行等等,看完这一个系列之后,研究人员会让你预测下一个符号是三角形还是举行,你声称不知道(符号系列非常复杂,任何人都无法找到规律),但是研究者说,你可以猜测一下,于是你随意指定了一个符号。结果发现,随着练习次数的增多,你的答案正确率越来越高,你自己都无法解释这是为什么,因为你确实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你也说不出为什么要选那个符号。这就是一种潜意识的学习,这种学习非常普遍——你能说出你走路的时候是怎么保持平衡的吗?通常人们会这么回答:我不知道怎么保持平衡,但是我能做到平衡。

现在我们来看看,怎么样用无意识来影响他人。

1、生理唤醒的错误归因:为什么要在咖啡馆表白爱意更容易得到对方的同意?为什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离不开这个家庭?心理学家发现,有时候我们并不知道为什么自己突然心跳加速,但是我们自动地给这个生理变化假设一个原因,这种潜意识里的变化我们并不知道,于是给了一些聪明的心理学家机会。一些研究者请来一个漂亮的助手来帮助他们收集数据,一种情况是这个助手在石拱桥上收集数据让往来的行人帮她填一个表格,并给了行人一个电话号码说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打电话给她;另一种情况是,漂亮的助手在吊桥上收集数据,同样留给行人一个电话。研究发现,后一种情况有很多被调查的行人给这个漂亮的助手打电话,但是前一种情况几乎没有。这是为什么?心理学家认为,吊桥可以引起人们的生理唤醒(心跳呼吸加速等),这种生理唤醒被行人认为自己喜欢上了这个漂亮的助手。而喝咖啡同样能够引起这样的生理变化,所以你最好在咖啡馆里表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某种程度上是喜欢“被暴力”的,因为他们可能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害怕是一种爱(虽然是一种畸形的爱)。

2、暗示:悲观者看到一杯水会说“空了半杯”,乐观者会说“还有半杯”,这就是两种暗示,一种给人消极的影响,一种给人积极的影响。实际上,如果悲观的人能够从这种暗示中摆脱出来,他们的问题也就解决了,但是他们认识不到自己一直在给自己这样的暗示。要使用这一技术你必须能够了解不同的文字给人什么样的感觉,如果你要写一个广告词说服人们不要酒后驾车,你怎么写?有两种写法——“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不要酒后驾车”和“为了远离死亡请不要酒后驾车”,后者暗示了更消极的信息因此更具有说服力。当然单凭这一句话可能不会产生太大的作用,酒后驾车需要综合治理。

3、时间与物资有限效应:为了让别人觉得你的商品物有所值,你该怎么设计广告词才能说服消费者?去一下你所在城市的购物街逛一下你就可以找打答案——总有一些商店一年四季都挂着一个牌子写着“清仓大处理”,在我还是一个初中生的时候我就很纳闷他们什么时候能够把仓库里剩下的衣服卖完。这种广告的作用暗示了人们,东西不多了,马上就要被别人强光了。在我们的潜意识里一直都认为,某种东西越来越少它的价值就越来越高。这种技术并不是我们所看到的那么简单,你逛过几次街就可以识破这些店家的谎言,但是乔布斯及其继承者一直在利用这一技术在赚钱,那些商人让我们觉得,只有起早排队才能买到Iphone手机(我女朋友曾经被雇佣去排队买Iphone,两个小时可以赚到100元)。考虑一下为什么苹果的标志被乔布斯咬了一口,有时候被咬一口的苹果会比一个完整的更让我们觉得价值高。所以,如果你要想让别人觉得你的建议更有价值,你不能一下子把所有的想法都说完。

4、联想与象征:当你在作自我介绍的时候你说到你特别喜欢交朋友,你如何让别人相信呢?你可以在PPT上呈现一张自己和狗的一张照片,如下图。商人深知这个道理,他们在广告中插入各种简短的故事以给自己的商品赋予一定的象征意义。比如优乐美奶茶被周杰伦演绎成了爱情的象征,这个广告影响之大以至于现在的男生都轻易不会给你女生买优乐美,那意味着爱意的表达。但是,那些甜蜜的情人们却中了“圈套”,你问他们情人节打算怎么过,他么可能会告诉你——买一箱优乐美,一醉方休。利用好象征技术,你必须懂得不同的事物在你的文化中代表什么。玫瑰花也是情人节的热销产品,是因为我们的文化中,玫瑰是爱的象征。

记得在大学的时候,我和我的同学做一个教育机构的代理,想要招收一些可爱的女生来作助手,但是如果我们直接说要求女生必须可爱,我们可能一个人也招不到,因为这种广告词听起来像个拉皮条的。于是我们在招聘广告中插上了一张非常口瓦伊的卡通画,并没有提到“可爱”这样的字眼。

5、数字效益:十分之一和百分之十谁大?这不是一个算术题,这是一个心理学家的研究课题。在网络促销中,心理学家发现,百分之十比十分之一大,原因仅仅是听上去“百”和“十”比“十”和“一”大。也许你不信,请原谅我再让你逛一次街,注意看价签都是怎么写的?199元一件毛衣,299元一件羽绒服,399元一件皮袄,399元与400元之差一块钱,但是却给人非常不同的感觉。所以,如果你想要更多消费者参加你的购物返款活动,你最好这样写广告词——购物满100返还百分之十,不要写成十分之一。看看下面这幅图,垂线和水平线哪个更长?不要认为眼见为实,你所看到的不一定是真的。

6、情绪认知一致性:当一个微弱的地震发生以后,尽管电视媒体一直报告说不会有较大地震,但是谣言依然流传——“这次小地震只是大地震的前兆”,从而引得人心惶惶。心理学家对此产生了兴趣,经过调查发现,这次微弱的地震虽然没有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但是,人们仍然感到了不安。这种不安和政府发布的“没有危险”这样的信息产生了矛盾,这种情绪与认识上的矛盾就叫做认知失调,认知失调会产生焦虑,为了克服焦虑,人们必须使自己的认识和情绪统一起来。由于我们通常缺乏调节情绪的能力,因此我们更可能是改变我们的认识,我们会认为政府为了安抚人心欺骗大众,所以我们感到的紧张是合理的。为了说服别人,我们通常需要考虑到别人当时是什么情绪,如果别人当时的情绪时消极的,那么你说一些负面信息可能更容易得到认同。《咕咚来了》这个小儿书上的故事就是这个道理。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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