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合作协议书

2022-12-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校企合作合作协议书

公私合作协议探析

摘 要:公私合作协议作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体现,面临着法律属性不确定和诉讼救济模式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在公私合作协议纠纷产生时应选择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模式;在司法审查对象上应以“关系”审查为主,以“行为”审查为辅;鉴于私权利主体一方不履行协议时行政机关只能运用行政权,无果时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仅有违契约之精神,同时也降低了纠纷解决效率,应赋予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行政机关不仅要对其行为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同时也要对其合理性以及合约性进行证明,有关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中应增加对协议成立、有效、无效的举证责任由主张一方承担的规定。

关 键 词:公私合作协议;法律属性;行政协议;司法救济

收稿日期:2021-10-14

作者简介:王艳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整体系统观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ZDA162;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专项课题“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路径选择和法治保障”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JF128。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治理理念的变化,公共治理经历了三个阶段并表现出三种样态:一是以政府单中心管制为主的命令型,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型,三是以政府与企业合意为特色的协商型。以传统的命令—服从型为主的公共治理体制,其所具有的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致使政府和企业处于一种非合作状态。政府和企业的协商型治理模式的兴起,不仅缓和了政府致力于管制与企业疲于应付之间的博弈状态,也实现了各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公私合作协议作为协商型治理模式的一种,它为政府善治提供新路径的同时,也代表着未来公共治理的发展方向。

目前,对于公私合作协议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法学界对公私合作协议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体系,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属性尚有争议。关于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即民事协议说、行政协议说、混合协议说。为使公私合作协议的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需要对这三种学说的优劣进行介评,根据法律和现实确定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属性。法律属性的不确定也导致其司法审查路径的不同。一是公私合作协议纠纷解决的诉讼模式不统一,如有的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来解决公私合作协议纠纷;有的法院则是完全依赖于行政诉讼制度解决;有的法院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二是公私合作协议的司法审查对象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是对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也是不确定的。三是公私合作协议纠纷司法审查过程中还存在着举证责任分配不清的问题。因此,本文尝试为公私合作协议正本清源,明确其法律属性,对其司法解决路径作出梳理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学说争议:公私合作协议的学说之争及介评

公私合作是由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在公用事业领域通过协议建立起来的合作伙伴关系,如由英国率先提出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被推广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学理上,公私合作协议由于既有双方合意的私法特征,也有行政监管的公法特征,在公法和私法二元法系划分之下,针对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产生了几种不同的学说:

(一)民事协议说及其介评

有学者认为,公私合作协议是公共部门与公民或组织等私权利主体依法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民事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意思表示上是自由的,本质上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民事合同的一种。如崔建远对这类协议的关注就是站在合同法视角下强调其平等性。[1]王利明认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簡称《行政协议解释》)扩张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应对其范围予以限缩。[2]从实践上看,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中编制原则第1项就强调合同各方地位平等,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诚然,把公私合作协议定性为民事协议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权主体一方的诉权,私权主体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司法上的救济,但也会带来以下问题:一是把公私合作协议定性为民事协议的问题是忽视了作为协议一方的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存在。事实上,作为一方主体的行政机关与私权主体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3]公私合作协议私法化是难以实现的,不能因为协议中包含“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和“经友好协商”等字样就认为是发生在私法主体间的民事协议。[4]二是把公私合作协议认定为民事协议虽然有利于保护私权主体,但过度的意思自治容易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就目的而言,公私合作协议诞生之初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一方行使行政权维护公共利益时,不可能完全符合市场经济中的“契约自由”精神。在市场机制下,民事协议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私权主体为促使个人私利最大化可能会不惜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扩大己方权利,这就导致了公私合作协议的公益性与意思自治之间产生了冲突。三是民事协议论者认为把公私合作协议定性为民事协议就可以借助民事诉讼防止行政主体的越权,保护协议相对方的权利,但这一想法未考虑到民事诉讼过程的不确定性,因而将其绝对化。因此,公私合作协议定性为民事协议的依据并不充足。

(二)行政协议说及介评

随着对公法私法行为理论①研究的深入,学界尤其是行政法学者呼吁把公私合作协议归入行政协议的范畴,从行政法入手并寻求行政诉讼法的救济,如王学辉认为,这种类型的协议本质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行政行为,不具民事性特征,不存在适用民事规则的任何条件。[5]这种呼声在司法解释中得到了回应。此外,为了更加详细地认定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行政协议典型案例“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的典型意义评述。在该评述中,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行政协议解释》第一条规定,界定行政协议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协议一方当事人为行政主体,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即私人主体;二是目的要素,协议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它与纯粹的民事协议追求私人利益不同;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公私合作协议是政府与私人在公共治理领域的合作,符合行政协议的主体要件;在目的上,公私合作协议亦是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或社会公共服务为目的,协议内容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事务等社会公益,该社会公益的维护与行政优益权有关,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监督权、合同解除权等。行政优益权来源于行政法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意思要素上,公私合作协议的签订、履行都是建立在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没有协商一致也就不存在“协议”一说。需要注意的是,协商一致只是行政机关运用合意形式替代行政决定的一种治理方式,实质上“是借助合同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行为”,[6]本质上仍然属于公法行为。因此,公私合作协议作为公共事务管理手段,它虽然以协议的形式展现,但在内容上仍然以行政高权为中心反映着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协议。

然而,把公私合作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一方面,如果把公私合作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其所带来的现实困境是可能会限缩私人主体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渠道。因为行政协议的公法性较强,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行政协议被纳入了行政诉讼范围,协议的私主体一方权益受到侵害只能寻求行政诉讼的救济。另一方面,双方主体地位不完全平等,行政机关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它可以以公共利益之名任意地变更或解除协议,其所带来的结果是行政权挤压私权,容易侵害弱者方利益。“社会是法律的母亲,法律必须与社会的需求相一致”,[7]把公私合作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顺应新时代行政手段多样化的需求,但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容易逾越权力的边界,会危害到私人利益。

(三)混合协议说及介评

近年来,法律由理性主义走向了现代实用主义,有学者主张为方便司法应把公私合作协议作为一种混合协议来看待,[8]即认定该协议是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协议。混合协议的理论基础源自于德国的双阶理论,它是由汉斯·彼得·伊普森提出的。根据双阶理论,行政合同从确立到履行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是决定阶段,是行政主体依据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是否选择以合同方式实现社会治理,行政权在选择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该阶段中行政主体与私人属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的决定被视为公法行为。[9]第二阶段是履行阶段,协议从签订到履行都遵守平等、自愿和诚信,行政主体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私法法律关系,这个阶段主要依据私法予以调整。

公私合作协议作为混合协议的优势在于划分阶段有助于司法审判,方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衡量具体适用公法还是私法。但这样做的缺点也较为明显:一方面,对于两个阶段无法清楚划分,导致实践中二者或有相互交叉;[10]另一方面,把行政管理方式纵向拆分为公私法属性不同的阶段,极有可能会把一个简单的社会问题复杂化,当无法拆分清楚时反而会降低效率,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三、正本清源:公私合作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虽然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在学理上仍有争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协议解释》第一条和2019年典型案例“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的评述界定的四个构成要件,以“四要件”为基础分析公私合作协议的行政协议属性。

从公私合作协议的主体上看,公私合作协议中的“公”指公共部门,在我国行政体制语境下主要指行政机关,而“私”指私人部门即私权利主体。因此,公私合作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私权利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合作关系。从形式特征来看,公私合作协议必有行政机关的参与,这是公私合作协议的根本属性,另一方主体必须是私人或私人部门。从实质特征来看,并非行政机关与私人主体签订的所有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如政府与民间私人主体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有行政主体参与缔结合同,但其性质仍属于民事协议。[11]因此,在行政协议主体要件上,公私合作协议表面上满足其法律属性,只能作为认定公私合作协议法律属性为《行政协议解释》所描述的行政协议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需要结合其它内在构成要件进一步探究。

从目的要素上看,公私合作协议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行政机关之所以参与到公私合作关系既非为了行政机关自身利益,也非为实现私权利主体的个人利益,而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通过私权利主体的经营活动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公私合作协议不以个人利益为主要目的,鼓励私权利主体积极履行协议而高效完成行政任务、实现公共利益的激励方式。[12]可见,在公私合作协议中,引入私权利主体的社会资本,只是合作手段并非合作目的。[13]傳统的社会治理在提供公共服务上是由政府垄断的,但随着社会治理问题的复杂化和治理风险的扩大化,与行政机关有限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权力相比,传统封闭的管理体制难以为继,加之社会力量的壮大,客观上要求政府与社会关系由分离走向合作。[14]合作治理的优势不仅在于实现了资源共享,提升了行政绩效,还间接地提升了公共福利水平。因此,公私合作协议现已成为政府履行给付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提升治理效率的重要手段。[15]

从内容要素上看,公私合作协议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作为协议一方主体的行政机关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享有指挥权和监督权,在遇到有危及公共利益之情形时行政机关享有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的权力以及相对人违反合同时的制裁权。[16]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也负有公法上的义务,在行使公权力时应遵循比例原则,遇有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形时须提前告知,注重对私权利主体的信赖利益保护。实践中,公私合作协议最核心的表现形式是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行政机关除了作为合同当事人之外,还是合同的监管主体对特许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在履行过程中对特许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确定、强制项目设备更新等权力。在公私合作协议中,行政机关既是合同的履行主体,又是合同的监管主体,其享有协议相对方没有的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权的延伸,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公权力”。[17]行政优益权的存在说明公私合作协议具有行政性,进而公私合作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

从意思要素上看,公私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契约自由的体现。公私合作协议不仅具有公法的权利义务内容,还具有合同法的权利义务内容。公私合作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内容都是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确定,即约定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合作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机构的经营范围、相应的设备维护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合作期限、方式、收益取得和分配、合作期内的风险分担、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私法上的内容①。合作协议是规范双方主体在项目合作中的权利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主张权利,保障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18]基于公私合作协议的协商一致,有学者认为,公私合作协议的订立是行政机关与私权利主体意思自治的结果,行政机关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出现,且权利义务也趋于平等,因而认定公私合作协议属于民事协议。这种看法并不正确,因为合意不是民法专有术语,随着公法和私法的逐渐融合,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时越来越多地考虑行政相对人的需要,尊重相对人的意愿。此外,公私合作协议也不宜适用双阶理论。双阶理论把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人为地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根据行为性质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根据传统行政法学的思想,“同一个生活关系应尽量放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考量,否则容易造成法律内部逻辑的混乱”。[19]在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趋势下,多数生活关系无法截然判别是属于纯粹的公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

综上,公私合作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因行政机关在协议中具有行政优益权且协议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的,因此不宜被认定为民事协议。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趋向于平等,但是权利义务上不具有对等性。同时,私法契约所保护的法律关系为私益关系,主要是关于享有平等地位的私人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并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请求权与抗辩权为基础。公私合作协议保护的法律关系为公益关系,协议只是私法融入公法的一种表现,实质上是利用私法的原则和精神通过缓和紧张的纵向关系实现对公益的保护。

四、纠纷解决:公私合作协议的诉讼路径

界定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属性为行政协议,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混乱的问题。由于公私合作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意性的双重特点,在发生纠纷时适用何种诉讼救济模式,实践中有的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有的法院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出现了审判模式不统一的现象,这就导致了适用民事诉讼模式的法院主要审理“合同关系”,而适用行政诉讼模式的法院则主要审查行政机关一方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虽然公私合作协议的公法性质大于私法性质,但是也遵循私法规则。在协议纠纷解决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行政权的干涉,因此可以考虑赋予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资格,这样才能反映出“契约自由”的精神内核。

(一)公私合作协议纠纷之诉讼模式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私合作协议应当适用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20]针对公私合作协议纠纷,境外有三种救济模式:一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行政诉讼模式,该类纠纷由专门的行政法院负责司法审查。法国和德国在处理公私合作协议的问题上采用行政诉讼模式,主要基于其完善的公法体系和行政法院系统。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章专章设立“公法契约”,其中包括对公法契约合法性审查、合同效力以及特殊情况下公法契约的调整、解除以及补充适用规定等详细内容。详尽的程序法规定使争议解决快捷有效。二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民事诉讼模式。英国和美国的公私合作协议统称为政府合同,由于它们不存在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划分,也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因此,针对政府合同纠纷统一由普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21]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当事人选择性诉讼模式。[22]日本关于公法合同的诉讼模式给予当事人较大的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当事人诉讼模式来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

以上三种救济模式各有优劣,结合我国公共治理的特点进行综合考虑,应主要采用行政诉讼模式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对公私合作协议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一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协议解释》均把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建立了行政协议诉讼制度,这为公私合作协议纠纷解决确立了规范依据;二是公私合作协议从性质上属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特权,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私法规则无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而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能够监督行政机关、保障权利、平衡公、私利益;三是民事诉讼无法对行政协议这一特殊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才能解决这一前提性问题。而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包容性,可以在公法框架内一并审查行政合法性问题,也可以附带审理相关民事争议,[23]这样可以统一行政审判程序;四是我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已经承认了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审理部分民事争议的事实,但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民事法官可以裁判行政事项。因此,公私合作协议纠纷“完全能够在公法框架内解决,在私法框架内只能解决部分”。[24]总之,以公法属性为主的公私合作协议从便利诉讼和有效解决争议的角度来看,对其诉讼模式应以行政诉讼为首选。

(二)公私合作协议纠纷之司法审查对象

关于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内容学界有两种学说:一种主张“行为说”,即公私合作协议是由一系列行政行为构成的,[25]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行政协议中的各项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这是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另一种主张“关系说”,它坚持改变司法审查只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传统逻辑,将协议中的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对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26]如余凌云认为,行政诉讼制度中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一并解决与权力因素有关的民事纷争。[27]可见,“关系说”所主张的公私合作协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合意”而产生的纠纷。

然而,根据《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审查机制仍以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主要手段。同样,《行政协议解释》第四条至第六条也坚持了无行政行为即“無行政诉讼救济”的司法立场,把行政协议行为切割为“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多项行为并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这反映了我国有关公私合作协议的司法审查对象之规定仍以“行为说”为主。从现实意义上讲,公私合作协议作为双方行政行为,以其行为的合法性为内容的司法审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行政权、减少行政恣意和行政侵害的作用。但是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诉讼体系构架只关注行政机关一方行为的适法性,使相对方的参与和作用沦为陪衬,缺乏对法律关系中另一方相对人的关照。同时,片断化地截取行政活动的某个瞬间,无法关照到现代行政的动态性和程序性,[28]因此不是所有协议都可以拆解成单个行为的。

“只判断协议中某一行为的合法性是远远不够的”,[29]还要根据合同法律规定确定协议的效力、是否继续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如果仅依赖于审查行政行为,可以采用行政强制管制手段,则行政协议制度无存在的必要。“关系说”运用整体性观察视角,以合意性为审查依据,把相对人同样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予以观察,并在合法框架内权衡公、私利益冲突。在司法审查中,法院主要围绕协议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责任承担等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此时行政法不再局限于以行政行为中心的“自由防御型法”,而是向权益平衡的“利害调节型法”逻辑演进。[30]但这并不代表不再审查行政权的正当性,司法机关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政权的行使是否有违善意。换言之,“关系说”不仅聚焦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也关照行政机关缔约行为的合法性。[31]因此,对于公私合作协议纠纷的司法审查不是在“行为说”和“关系说”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单一选择,而是应以“关系”审查为主,辅之以“行为”审查。如在确认协议效力方面,需要将审查的重心从合法性转移到合约性,[32]但是在行政机关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由而不履行协议时,仍应对其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和正当性审查。

(三)公私合作协议纠纷之行政主体起诉权

受限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实行的是被告恒定的单向诉讼构造。《行政协议解释》第四条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协议的原告为私人主体,被告为行政机关。根据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行政相对人一方违约时,行政机关有两种救济办法:一是可以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的决定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二是在相对人仍不履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论是要求履行决定还是直接的处理决定,都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表现,这有悖于行政协议制度“尽量避免行政特权干预”的初衷。[33]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正逐渐平等化,[34]行政机关应转变为裁判者的角色,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协议相对方,否则就丧失了“协商一致”的契约自由内核。[35]因此,应在“关系说”基础上建立反向行政诉讼制度,赋予行政机关以原告资格,允许其对相对方提起诉讼,体现了对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平等保护的思想。如若不给予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而是依赖行政权促使相对人履行,不仅有悖于契约精神,也无益于公共利益和相对方私人利益的维护。

公私合作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双重特点,公私合作协议纠纷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因此被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畴。当因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发生争议时,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除此之外,公私合作协议具有的另一特性即合同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属于合同关系,“行政机关的身份仅是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而非行政特权的享有者”。[36]当相对人不履行协议时,赋予行政机关起诉资格,避免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迫使相对人履行,把是否履行的裁判权交给法院,看似是“扩权”实则为“限权”的表现。因此,反向诉讼制度不会对现有的“民告官”制度形成冲击,而且能够更好贯彻法治精神和行政协议制度。

(四)公私合作协议纠纷之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协议解释》第十条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第一款规定被告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款规定了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要对撤销、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三款则是双方对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从这三款的内容来看,行政机关主要承担自身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行政协议相对方主要承担合约性的举证责任。此外,《行政协议解释》第十条并未说明行政协议本身成立与否的举证责任分配,关于行政协议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等问题的关注是保障公私合作协议纠纷司法审查过程公平公正的前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协议解释》第十条遵循了该条款的规定。认定行政机关对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是基于行政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因此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更能均衡双方利益保障公正。作为行政协议的一种类型,公私合作协议不仅具有行政性,还具有合意性双重特征,不能把举证责任不分案件情况完全倒置于行政机关承担,而是应合理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如果公私合作协议纠纷涉及行政主导性权力和特定义务等行为时应遵循《行政协议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擔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私合作协议纠纷涉及合同内容条款时,应根据民事举证责任规定,由发起人举证证明其所主张内容。[37]此外,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不应止步于行为的合法性方面,还要对其行为的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在非行使行政职权时还要承担部分合约性的证明责任。[38]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协议解释》在举证责任设置上是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但二者并未突破“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证明规则,如协议相对人主张行政机关未履行协议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通过把举证责任倒置于行政机关以平衡双方力量。在其他方面,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相对人以行政机关实施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公共利益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时,应就行政机关实施欺诈、胁迫手段承担举证责任。当行政机关以协议相对人实施欺诈、胁迫而损害公共利益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时,应当就协议相对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对于公私合作协议的是否成立以及有效、无效的争议,应当由主张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因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认定协议无效的情形,《行政协议解释》第十二条虽然规定了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时法院应当确定协议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不用承担协议无效的证明责任,这样就会增加法院的负担。此时行政机关一方仍应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除行政机关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协议重大且明显违法的,仍应遵循举证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为此,可在《行政协议解释》第十条增加第四款规定,“主张行政协议的成立、有效或无效的一方对成立、有效或无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增强该条款能够保障举证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保障公私合作协议纠纷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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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婧姝)

Legal Attribute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Agreement and Its Judicial Relief

Wang Yanfen

Key words: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agreement;legal attribute;administrative agreement;judicial remedy

作者:王艳分

第2篇:《渔业科技战略合作协议》相关对接措施

2019年11月24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带领省渔业渔政管理局、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黑龙江省渔业协会前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呼兰试验基地对接《渔业科技战略合作协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介绍了合作协议中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黑龙江省渔业渔政管理局、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及黑龙江省渔业协会提出五个方面对接措施(共计15项)。

一、

加强资源养护与生态修复

2019年黑龙江省落实增殖放流项目资金1275万元,重点在界江界湖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任务指标为8348万尾,相关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苗种采购、检验检疫、标记放流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增殖放流各鱼类苗种9488.2余万尾,其中施氏鲟92.88万尾,达氏鳇65万尾,大麻哈鱼240万尾,举办省级以上增殖放流活动2次,超额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指标。

提高渔业渔政工作科学决策水平和实践效果

加强对俄渔业合作和交流,共同养护边境水域渔业资源,积极落实《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合作开展渔业资源保护、调整和增殖的议定书》,开展边境水域的渔业生产、资源养护、渔业养殖等技术研究与合作,为中俄两国渔业会晤与谈判提供技术支撑。

利用油补省级统筹资金1701万元,对边境地区实施捕捞渔船减船转产(37万元),开展渔业资源养护设施建设(395万元)、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500万元)、渔政执法装备维护和建设(89万元)、出口基地建设(300万元)、特色养殖基地建设(200万元)和稻渔综合种养补助(180万元),促进边境地区渔业生产、资源养护和渔业养殖发展,为渔业科研提供试验基地。

推进抚远市鲟鳇鱼种质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總投资832.77万元,目前已完成快艇、放流鳇鱼及相关设施建设内容。年底前推进完50吨级放流船等建设内容。

3、5月、9月开展中俄边境水域春秋两季渔政联合检查。检查期间,联合代表团共同走访了双方渔政管理站,检查了渔船作业滩地,双方水域均未发现违规捕捞行为。7月底-8月初,开展中俄边境水域鲟科鱼类增殖放流活动。联合代表团走访了双方鲟科鱼类放流站,交流了繁育、养殖经验。

二、

在推进水产养殖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为促进黑龙江省渔业的绿色健康发展,针对黑龙江省水产养殖重要疫病,加强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健全黑龙江省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推进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建设;推广疫苗免疫和生态防控措施,加快推进水产动物病原菌耐药性监测,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减量行动;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渔民科学养殖意识和手段。依托“黑龙江省渔业病害防治中心、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加强鱼类病害防控工作,重点抓好国家投资1000万元的“黑龙江省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建设,配合黑龙江省渔业渔政管理局制定“黑龙江省产地苗种检疫办法”。

三、黑龙江

开展珍稀濒危鱼类的生态养护,推动黑龙江省生态渔业的快速发展。

四、

(一)组建专家委员会

由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所长、黑龙江省渔业协会副会长金星研究员兼主任委员,黑龙江省水产推广总站站长、邹民研究员任副主任委员并牵头组建专家委员会,配合淡水鱼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体系建立工作。

建立大水面联盟

由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所长、黑龙江省渔业协会副会长金星研究员牵头,将黑龙江省渔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连环湖、镜泊湖、青花湖、兴凯湖、五大连池、南引、山口水库等组织起来,成立大水面联盟,配合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

(三)建立稻渔综合种养联盟:

由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张旭彬研究员牵头,将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的绥化北林区、北安、肇东、肇源、杜蒙、佳郊、桦南、桦川、通河、巴彦、虎林、泰来、绥滨、富锦、望奎、勃利、方正、木兰等县市组建稻渔综合种养联盟,配合创建寒区稻渔综合种养包括“稻-鱼”、“稻-虾”和“稻-蟹”等高效技术模式。

五、联合对接

(一)推进水产养殖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1、推进渔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省渔业高质量发展(

由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邹民研究员担任首席专家,构建4个协同创新岗、15个技术推广服务站、21个综合技术示范园,开展淡水鱼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加快黑龙江省水产养殖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利用油补省级统筹资金1170万元,对通河、泰来、郊区、鸡东、虎林、绥滨、北安、五大连池市、肇源、杜蒙、北林、肇东、黑龙江省农业综合试验示范中心、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等14家单位,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推进渔业节能减排,使池塘养殖向绿色、生态、环保和可持续方向转变(

由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徐伟研究员任该协同创新岗位主任专家,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董宏伟研究员任协同创新岗位专家,开展池塘生态养殖模式试验示范,利用油补省级统筹资金3010万元,对肇源、肇东、抚远、杜蒙、昂昂溪区、木兰、五大连池市、尚志、宁安、农垦兴凯湖震达大白鱼研究所、黑龙江省农业综合试验示范中心、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等12家单位,开展池塘标准化、尾水治理等建设。

3、开展稻渔科学综合种养技术研究,因地制宜打造多种模式(

由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张旭彬研究员任该协同创新岗位主任专家,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孔令杰研究员、黑龙江水产研究所赵志刚副研究员任协同创新岗位专家,下设技术推广专家10-15名。选择适宜养殖品种,通过建立示范基地、培育示范户、开展科技培训等方式进行推广。利用油补省级统筹资金660万元,设置综合技术示范园,其中核心示范园5个,分别为绥化北林区、北安、肇东、肇源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推广基地为佳木斯郊区、桦南、桦川、通河、巴彦、虎林、泰来、绥滨、富锦、望奎、勃利、方正、木兰等县市。在项目所涉及的县市建立产业体系技术推广服务站。龙江所匹配40万元资金,重点开展寒区稻渔综合种养殖系统互利共生关系、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基础研究;创建寒区稻渔综合种养包括“稻-鱼”、“稻-虾”和“稻-蟹”等高效技术模式;制定寒区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建立示范区,并推广应用;开展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二)加强资源养护与生态修复

大水面生态渔业(省渔业渔政管理局、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1、由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所长金星研究员任该协同创新岗位主任专家,黑龙江水产研究所霍唐斌副研究员任协同创新岗位专家,突出我省大水面资源优势,构建大水面生态渔业技术模型,在保证大水面水域资源的前提下,采用“人放天养”、“轮捕轮放”等生态增养殖模式,充分开发利用水体养殖空间,提高生产能力。利用油补省级统筹资金1580万元,开展大水面生态渔业设施建设“淡水牧场”。设置大水面生态渔业综合技术示范园,其中核心示范园3个,分别为连环湖、镜泊湖和青花湖;推广基地为兴凯湖、五大连池、石人沟、龙虎泡、南引、鲶鱼沟、山口水库等。在项目所涉及的县市建立产业体系技术推广服务站。由黑龙江水产研究所组成研发团队,拟聘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所长、三级研究员金星为主任专家,黑龙江水产研究所配备2名岗位专家,下设技术推广专家3-5名。重点调查总结推广现有大水面生态渔业现状、技术和经营模式;研究示范鳙等鱼类塘养湖出的增养殖技术模式;优化、规范和推广大水面放养种类结构模式;开展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2、土著鱼类保护及良种繁育(

由東北农业大学水产系韩英教授任该协同创新岗位主任专家,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副主任王云山研究员任协同创新岗位专家,针对黑龙江省渔业养殖结构调整、体闲渔业、生态养护的发展目标,收集和保存黑龙江流域重要的土著特色经济鱼类,包括蒙古鲌、唇?、翘嘴鲌、洛氏鱥、拟赤梢、三角鲂、哲罗鱼、细鳞鱼、乌苏里白鲑、黑龙江茴鱼和黑斑狗鱼等,熟化和完善这些新开发特色经济鱼类的全人工繁育技术,突破限制规模化生产的技术瓶颈,推动新养殖对象产业化发展,不断提高黑龙江省养殖鱼类的品质和经济效益。

3、探索盐碱水养鱼技术模式(

。针对松嫩平原存在的不可利用废弃高盐碱水和低产盐碱地资源,利用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在盐碱鱼类研究成果,联合筹建“盐碱渔业综合试验中心(大庆)”,开展渔农(牧草)综合利用示范,发展黑龙江绿洲渔业。利用油补省级统筹资金300万元,对肇源青花湖、鲶鱼沟,杜蒙六合湖等地,开展盐碱水特色渔业设施建设。

(康萌提供)

第3篇:徐工与江苏交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

徐工与江苏交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近日,徐工集团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徐州顺利完成。江苏交工是江苏省最大规模的市政工程承包商,近年来与徐工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双方将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联手合作,开启双方共同发展的新篇章。

三一携精品智能配件亮相配博会

2015第三届中国(长沙)国际工程机械配套件博览会在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圆满落幕。三一集团携12款创新设备、62件精品配件参展。来自三一旗下的中兴、中源、中阳、力龙、三一智能、华兴等6个配件事业部的精益零配件产品吸引了众多客户的目光,展现了三一集团全产业链的研发制造实力。

山推获得2015年度品牌营销创意奖

在第八届中国工程机械CIO高峰论坛上,山推获得2015年度品牌营销创意奖。今年以来,山推凭借2015年线上线下系列品牌创新推广活动,特别是刚刚结束的北京展,全面展示了山推对于新科技的不断追求,使整体品牌活力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

工程机械冬季保养误区

冬季户外温度较低,但是机器又需要在户外停靠,于是在机器的玻璃上常常出现冰花,这个时候不要用尖锐物品处理,最好的办法是用竹片或硬质塑料卡片将冰花、雪花等刮下来,千万不要用热水泼到玻璃上,以防玻璃突然遇热炸裂。

第4篇:校企合作协议书-校企合作协议书

甲方: 沭阳中等专业学校

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职校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功能,加强职校教学、技术人才培养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联系,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借助于地方和企业的优势,为校企合作提供更大空间,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沭阳中等专业学校与

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同意建立合作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

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乙方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甲方应为乙方优先推荐相关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支持。

2.应乙方要求,甲方选派优秀教师和业务骨干承担或参与乙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援助和学术研讨,科研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甲方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乙方转让。

3.乙方若有要求,可在甲方挂牌设立“人力资源培训基地”、“校企合作实验室”、“校企合作生产性实训车间”等,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讲座、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考证、资料翻译、产品研发及生产等方面的服务,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4.乙方有对甲方的“订单式人才培

养”或“企业员工培训”等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甲方以产学结合、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现代人才培养模式,按照企业人才规格要求设置、开发课程、组织教学,保证乙方人才培养质量。

5.甲方在组织教师和学生参与科研合作、专业实习、人员培训等活动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其他合理要求,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甲方的教学需要,可在乙方挂牌设立“沭阳中等专业学校校外实训基地、就业基地或产学研合作基地”,乙方为甲方相关专业学生的见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社会实践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2.乙方应优先满足甲方学生在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就业等方面的需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人力资源需求方面的信息,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用甲方的毕业生。校企合作协议书

3.应甲方教学改革需要,乙方在

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选派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业带头人或兼职教师,参与甲方人才培养过程;参与甲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等工作,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4.应甲方科学研究需要,乙方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参与甲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援助和学术研讨,科研成果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5.乙方应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对甲方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提供建议和咨询。

6.甲方定期派遣一定数量的专业骨干教师到乙方及其下属相关企业实习锻炼,培养“双师”队伍。实习期间乙方提供相关食宿条件和工作岗位,保证实习效果。校企合作协议书

四、附则

1.为加强沟通和联系,甲、乙双方应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通过不定期的会面研究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

题。

2.双方的具体合作项目可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另签协议;双方合作过程中因实习、培训、技术开发和咨询、生活安排、劳务等发生的费用,由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加以解决。

3.本协议有效期 3 年,协议期满可根据双方需要确定是否续签。

4.本协议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5篇:校企合作办---校企合作协议书模板

------------------公司

二〇一一年

日月

甲方:

乙方:公司

教育立足市场,科技依赖人才。为了加强校企联合,促进资源优势互补,探讨校企工学结合的新模式,为了凸显高职教育职教特色,培养更多具有良好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职业态度的高素质以及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相关资源共享、科研交流、学生实习等方面达成合作意向,具体协议如下:

一、合作总则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遵循“需求

产生合作,供给产生需求,合作带来共赢,共赢促进发展”的校企合作机制,校企双方需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2.根据双方的需求和自身特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建立友好的合

作关系,最终实现教育现代化和科技产业化,使双方的事业发展迈向更高一个台阶。

3.甲方系作为合作主体,与乙方在教学、科研、生产、学生

实习、学生德育教育、企业职工培训、产品研发生产、技改升级等方面充分合作,互惠互利。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与乙方合作,共同制定、实施更适合企业需求的专

业应用性人才培养方案;

2.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要求,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援助,进

行科研项目开发与研究,进行“”合作研究;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乙方合作进行某些实训项目条件建

设,要求乙方全力配合支持;

4.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利用甲方实验实训设备协助乙方进

行产品研发、生产;

5.委派专业教师带领实习学生到乙方生产基地实习,实习期间要求教

师全力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做好实习学生实习的各项工作;

6.委派专业教师与乙方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共同指导学

生实训、实习或承担企业生产、项目开发任务,实现“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优化;

7.做好实习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实习学生严格遵守

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安全制度和其它有关规章制度;

8.选聘乙方有突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人员为我系兼职教师或实习实训

指导教师,乙方受聘教师在参加学术交流、印刷名片等可使用甲方授予的兼职职务;

9.根据乙方的用人需要,优先并择优推荐甲方毕业生顶岗实习、就业。

10.负责基地牌匾的制作,并在媒体上宣传报道,提高双方知名度。

11.为乙方在职职工的继续教育、行业职业资格鉴定等提供培

训与方便。

12.甲方为乙方的员工培训提供必要的资源,例如场所、多媒体教室、

实训室等。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配合甲方进行专业开发。推选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员与甲方共同研讨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发挥自身的行业优势和社会影响,根据需要与甲方进行项目

合作研究,并对双方成果进行推广;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方合作进行产品研发、生产合作建

设,为学院提供良好的产品生产实训资源;

4.在不影响生产的条件下,安排甲方人员进行顶岗锻炼,为甲方培

养“双师型”教师、技能型学生提供帮助;

5.为甲方提供良好实习场地,妥善安排甲方实习学生实习各项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有丰富实践经验又能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甲方兼职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7.配合甲方进行教学或实训质量考核,为甲方进行毕业生跟踪

调查提供方便;

8.学生在乙方实习期间,乙方要加强学生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发现异

常问题,应及时通报甲方。实习期满后,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并提供给甲方;

9.优先选聘甲方推荐的优秀毕业生,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

可直接入岗。

10.可以聘请甲方专业教授、工程师作为企业研发团队客座教

授、技术顾问,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可以以企业兼职身份对外宣传。

11、可以安排部分产品在学院实验实训室研发、生产,乙方

出技术人员协助把关,用以解决乙方产品生产、技术升级问题,解决甲方师生的技术提高与技能实训问题。

四、合作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年月至20年 月止。根据双方合作意愿和运行情况,可长期合作。首次合作结束后,双方可共同商议形成新的合作意向。

五、其它方面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

2.对于双方共同研发的专利项目,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3.双方应遵守有关条款,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定

相关条款的补充协议;

4.如其中一方单方面违约或有损害对方利益或形象的行为,另

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或授权)人:代表(或授权)人: 电 话:电话:

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

电话:电 话: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第6篇:校企合作协议书

【精品文档】

校企合作协议书

甲方:宝清县技工学校

乙方:宝清县诚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为推动阳光工程在我县的实施,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和就业规模,帮助农村劳动者实现技能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促进农民向产业工人转变,为企业提供高素质人力资源,促进企业发展,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合作、共同发展、积极交流、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可作为乙方的培训基地,按乙方的要求,为乙方培养机加、焊接、电钳、建筑(瓦工、木工、抹灰工、钢筋工、架子工)等技能人才,在乙方需要的时候,为乙方优先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供乙方选拔和录用。

二、甲方也是乙方的研发基地,按照企业提出的技术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双方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帮助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甲方还承担对乙方员工的技能提升培训,定期按企业要求进行及时培训,为提高企业内部劳动者素质提供服务。

三、乙方可作为甲方的实习、就业基地,定期接收甲方学生的实习,在有用工需求时,如甲方学生符合招聘条件,乙方可优先录用甲方学生。

四、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用工的合法性。

五、乙方招用甲方学生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学习、卫生和文化娱乐条件,并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甲方学生按规定享有工资、福利等基本用工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甲方学生应严格遵守乙方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甲方学生作为乙方的员工,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政策、制度进行管理。

【精品文档】

七、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中的各项条款,妥善处理劳资双方的劳务纠纷。如一方单方面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八、其它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合作时间为5年,根据双方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可长期合作。首次合作结束后,双方可共同商议形成新的合作意向。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作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双方应遵守有关条款。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7篇:校企合作协议书

甲 方(学校):×××职业学院 乙 方(企业):×××公司

为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为企业培养能适应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等一线需要实用型、技能型、创业型的高素质人才,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乙方根据自身用人的实际需要,与甲方共同制定学生的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使学生经过校企双方联合培养后成为企业用的上、留得住的人才。为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实现人才兴企,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突出职业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坚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校企双赢的原则。

二、教育合作

1、甲方为乙方的员工培训基地,在乙方需要的时候,甲方选派优秀教师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若在甲方校内培训,乙方员工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2、甲方优先为乙方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乙方有用工需求时,应优先录用甲方学生,并确保招聘及用工的合法性。

3、乙方为甲方校外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安全、合理的实训条件。乙方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按实习计划和实习指导书要求进行实习指导。

4、实习期间,甲方实习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做到安全文明实习。实习结束,乙方负责写出实习鉴定并签章。

5、学生在企业实习实践期间,乙方保证学生实习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且享受国家正常法定的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如遇特殊情况需加班应征得甲方同意。实习学生有加班或延时的,乙方另补甲方学生加班费、延时费或安排倒休)。

6、学生在乙方顶岗实习期间,乙方应按月支付实习补贴。甲方给予乙方指导教师一定津贴。补贴、津贴数额另定。

三、科研合作

1、甲乙双方可共同开发企业员工培训和学生实习教材,成果共享。

2、甲乙双方可联合立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研课题研究、攻关和新产品的开发、制作,取得的成果双方共享。

四、校企其他合作

1、甲方在硬件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作为乙方的制造基地,为乙方的生产提供服务。双方联合使产、学、研相结合落在实处。

2、经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合作。

五、本协议书作为双方合作的前提,涉及具体合作内容时,需经双方另行商定。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合作中若出现问题,存在分歧,双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与有关法律有冲突时,从其法律规定。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代表 (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8篇:校企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了响应国家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实用人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思路;一切为了学生的办学宗旨;走校企联合的发展战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基本原则,现就建立校企合作关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双方同意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甲方在乙方挂牌“ ,乙方根据需要可在甲方挂牌“______人才培养及项目合作开发基地”。通过校企合作,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使双方互惠互利。

二、校企合作内容

1. 甲方安排学生到乙方参观、见习; 2. 甲方安排学生到乙方顶岗实习;

3. 甲方安排教师到乙方进行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实践活动; 4. 甲方对乙方员工进行培训并对乙方员工的学历教育提供便利;

三、参观、见习

1.甲方安排学生到乙方参观、见习前,需提前二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及参观、见习的简要方案。原则上,每次参观、见习的时间为半天;

2.乙方在收到甲方递交的参观、见习书面申请及参观、见习的简要方案之日的次日书面回复甲方是否同意接受甲方安排的参观、见习。

四、顶岗实习

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进度及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到乙方顶岗实习,乙方根据学生顶岗实习期的内容给予安排实习场所,并指派生产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现场兼职指导教师,以保证学生能顺利完成顶岗实习的内容,为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初步确定每次实习的时间、内容、人数和要求,提前两周与乙方联系,与乙方共同完善具体实施计划。经乙方确认后组织实施。

2.安排顶岗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管理实习学生的行政事务,并与乙方兼职指导教师一起进行实习指导。

3.负责顶岗实习学生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甲方教学计划,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学生的顶岗实习内容,指定现场兼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及指导实习的全过程,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2.对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表现和实习成绩进行相关的评价和考核。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织学生结合顶岗实习开展毕业设计,评定学生顶岗实习的综合成绩。

3.根据情况与甲方协商为顶岗实习师生提供就餐、住宿、交通等

2 方面的安排;

1.学生在顶岗实习工作时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意外事故由乙方和实习学生家长协商解决,甲方只负责协助工作;

2实习学生在顶岗实习非工作时间的安全问题由甲方及乙方共同负责,如发生意外事故,根据意外发生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归属;

3.甲乙双方应教育实习学生应遵守甲乙双方的有关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甲方学生到乙方顶岗实习时,可另行签订更为详尽的实习协议。

五、教师实践

1.乙方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接受甲方教师下企业工作,并安排适当岗位,为“双师”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支持。

2.甲方需向乙方提交教师实践方案,明确参加实践的教师人数、实践岗位、实践时间。

3.教师在乙方实践期间,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应付教师的报酬,并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教师。

4.如甲方安排的教师在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该教师实践。如教师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乙方受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六、乙方员工培训、学历教育

1.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甲方可以免费为乙方企业在职员工每年为期一天的企业员工素质培训,同时乙方在职员工参加甲方主办的任何一项短期培训均享受优惠折扣。应乙方要求,甲方可送教上门,为乙方员工的自身素质提高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含员工学历教育)。

2.甲方在不影响自身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免费为乙方开展的教育活动提供场地、教学设施等方面的便利。

七、专业建设

1.充分利用乙方企业的行业优势,根据自身需要对甲方现行的理

3 论教学体系与当前企业实际需求提出建设性意见。

2.可选派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担任甲方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参与甲方课程体系和专业建设。

3.甲、乙双方可选派人员制定实践教材的开发。

八、学生就业

1.甲方优先推荐毕业生到乙方就业,根据企业发展规律需要和双向选择原则,择优录取甲方毕业生就业。

2.甲方为乙方招聘毕业生提供便利,乙方有用工需要时,甲方要大力支持。

九、其 它

1.本协议有效期为自2010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或签订相关条款的补充协议。 3.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9篇:校企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输送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技能型人才,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共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校企合作科研与生产、实训基地建设、学生顶岗实习、“双师型”教师培养等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积极完善校企合作管理机制,保障校企合作各方利益,推动校企双方的合作长久持续发展。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组建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保持与乙方的联系、沟通,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与乙方一起制定实习目标,确定实习内容和时间,并对提高实习质量提出建议。

(二)甲方义务:

1、提供满足乙方生产所需厂房,水电暖设施完备,供应正常,电力负荷能满足生产要求。负责基础设施维护,避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

2、根据学生实习、实训所需为乙方提供生产设备。(见第五条表一)

3、负责学生实习教学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4、组织实习学生融入企业生产,与乙方一起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建立利益与效益共享机制。

5、不干涉企业的经营行为。

6、协助乙方开拓市场。

7、教育学生尊重、配合乙方指导教师的教学,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爱护实训设备,爱惜耗材,在操作实训设备前必须经得指导教师的允许下方可操作,对违纪违规情节情节恶劣的实习生进行教育管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充分利用甲方的设备、场地、市场等资源优势,在甲方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或工作室,助推自身不断发展。

2、有权利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经营的价格、员工工资、奖金等,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顶岗实习学生的薪金待遇。

3、自行购买经营所需耗材和部分设备(合作设备归属权属于购买方),自主经营。

(二)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双方达成的约定为甲方学生开展实训、顶岗实习、教学教研活动等方面提供服务。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实习内容组织教学、进行实习指导,协助甲方制定实习目标,实习组织方式、时间,合理组织实习,保证实习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助推校企合作成果迅速转化。

2、积极参与甲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甲方专业教师共同研发适合行业需求的课程和教材,推动校企双方人才共享机制。

3、未经协商,不得擅自更改实习计划,有义务为甲方师生提供实习岗位,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尽心尽力指导实习学生,提升甲方学生的实操水平并负责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评定,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重体力、有危险的工作。

4、严格按照客户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广告艺术设计制作。按客户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进行生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拖欠数量和品种,由此造成的纠纷由乙方承担。

5、在经营制作过程及学生实习、实训中,应控制良品率,废品不得高于实际用料的5%,如有超出,由乙方负责(故意破坏除外)。

6、自负盈亏,与他人产生的经济纠纷或债务由乙方承担。

7、文明经营生产,确保生产车间周围清洁卫生,不得影响甲方教学和生活秩序。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参观活动,塑造合作典范,展示双方形象。

四、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甲乙双方均可承揽广告类设计制作业务,乙方负责设计、制作和安装。项目和范围为:3D、平面广告设计、制作、印刷等(以营业执照为准)。

五、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年,自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起,至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__ 日止。

六、双方出资形式及相关约定

(一)甲方以学校工艺美术专业实训基地的设施设备以及乙方经营期间的水、电、暖等基本费用作为实物出资,其中实物明细表如下: 设备名称 数量(台) 单价(元) 总价(元) SC-750四色宽幅写真机175007500 鑫罗兰户外写真机255000110000 玉樵夫条幅机2600012000 永泰书画装框机21500030000 电脑8400032000 桌椅85004000 合计: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195500 总金额为 195500元(大写: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占投资总额的 ______%;

乙方以设计理念、设计制作技术以及经营期间的流动资金(包括经营期间所需的耗材、产生的人工工资及其他)出资,占投资总额的 _____ %。

(二)本合伙出资各占投资总额比例,作为确定盈余分配的基础。

七、盈利分配

广告制作所有营业收入将在乙方财务设立单独科目记账,甲乙双方根据实际合作情况以乙方名义设立银行专用账户,此卡专门用于甲乙双方经营过程中的现金流动及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由甲方监督。

双方同意每个季度,扣除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耗材、需缴纳的税费等各项成本后(不包括双方履行的出资设施设备和物品),预提纯利润的10%作为下一季度准备金(不累计),剩余纯利润,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即依双方投资比例确定的甲方____%,乙方_____%)。

八、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同因下列情形终止:

1、甲、乙合作期限届满或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合作事务完成或确定不能完成;

3、被依法撤销的,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或与师市总体规划不符的。 (二)合伙的清算: 甲乙合作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清偿后如有剩余或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均按双方投资比例确定的甲方_____%,乙方____%进行分配。

九、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完成出资义务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一、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甲、乙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需要制定本合伙企业章程、财务管理、营销或其他具体制度的,在本协议的约束下,另行协商制定。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甲方同意乙方在校内工艺美术专业实训基地从事生产经营,按照双方达成的约定为乙方生产提供必要的厂房、办公室、生产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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