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022-09-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建筑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探讨与实施

摘要: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当中,安全监理工作十分重要,决定着建筑工程的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对建筑工程安全性进行保证。众所周知,建筑工程涉及到很多相关的工作,规模较大,细节较多,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安全隐患,严重威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必须要不断提升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发挥安全监理工作作用,诠释安全监理工作价值。据此,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现实有所裨益。

关键词: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发展

引言:

建筑业的建设规模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同时我国建筑施工技术也在现实情况中逐渐得到创新,但是我国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却不断上升,与技术的发展情况并不相符。之所以会如此,主要就是因为部分施工单位并没有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在面对问题时往往只是得过且过,空喊口号,不利于现实工作的开展。实事求是的说,只有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合理实施,如此才能够降低事故发生几率,对伤亡人数进行控制,减少财产损失。归结起来,为了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进行保障,必须要对建筑安全工作进行合理落实。据此,本文分析了相关问题。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价值

在对整体问题进行研究前,有必要明确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价值。毫无疑问,在现实情况中部分相关人员没能够真正的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价值,认为所谓安全监理工作不过是一种形式主义。实际上,安全监理工作本身具备鲜明特征,具有现实意义,在一些施工单位中安全监理工作之所以没能够发挥作用,主要是因为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实践能力较低,并不代表安全监理工作本身没有价值。在施工过程当中,安全管理主要依靠地方的相关部门及施工承包人对其进行管理,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要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提升,加强安全防范的重视。建设项目往往具备较大规模,在程序方面也较为复杂,管理人员无法顾及到所有的细节,所以必须要对专业的安全监理制度进行实施,对具体工作进行开展,按照安全监理委托合同参与到具体工作当中,对安全生产的标准进行认真落实,有效的对施工现场进行控制,保证施工的安全[1]。

二、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

(一)加强对安全监理策划工作的重视

在各行各業中,各类工作在开展前都必须要周密的策划,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也不例外。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合理的策划是开展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项目监管部门开展具体工作的核心,必须要加强对相关文件的重视,并树立创新式的目标,提升工作能力。策划工作具备一定难度,需要专业人员来对其进行完成,对于监理工程师来说,其必须要对工程的特性进行细致的分析,掌握工程安全的基本特点,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安全监理的文件进行合理规划,安全监理计划必须要包括在安全监理文件当中,具体的内容就是如何对安全监理进行实施,也就是安全监理实施的具体方法。结合项目安全规程与安全特性,必须要对安全监理的文件进行制定,对风险源进行合理分析。在列出风险清单的基础上,工程师就可以不断的对危险源进行排除,更新施工方案,为工作能力的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2]。

(二)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程序

建筑工程规模较大,同时对于安全监理工作来说,其内容也相对复杂,如果贸然对其进行实施,不仅无法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还会白白的浪费成本。为了能够提升安全监理工作能力,发挥安全监理工作效果,诠释安全监理工作价值,相关人员就必须要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程序进行清晰认识,尤其是对于安全监理工程师来说,其必须要细致的了解项目工作的具体流程,对安全隐患尤其是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细致分析,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制定预防措施[3]。另外工作人员还需要让总包单位细致的对项目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合理编制,确保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能及时有效的进行急救。最后,需要对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建立,主要负责应急救援指挥的具体项目,完善监督安全管理的具体网络。

(三)对安全监理工作制度进行建立与完善

一些相关部门没有对安全监理工作制度进行建立,不利于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因此必须要无条件的建立具体制度。还有一些相关的部门虽然建立了具体制度,但是制度不够完善,无法发挥作用,基本是形同虚设,针对这一情况,必须要完善具体工作制度,尤其是对于监理人员来说,其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严格的按照制度制定具体工作,完善工作过程,提升工作可靠性[4]。

对于每日巡查制度来说,监理工作人员需要亲自在工地上加强安全检查,保证工作合理开展。另外还需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避免施工单位空喊口号,搞形式主义。针对出现较高频率的安全事故,必须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合理的培训,提升其能力和意识,让他们能够充分重视安全问题。在培训的过程中,需要将理论结合实际,提升培训效果,保证工作合理实施。

在对安全项目危险源进行管理时,需要充分明确项目的具体特点,相关人员还需要认真的研究项目的风险,完成对项目危险源的登记,最大程度避免发生意外。由于一些项目本身就带有较大风险,所以一旦发生险情,后果会较为严重。相关人员应在事故发生前就加强对问题的分析,明确采取哪一种急救措施才能够降低损失。项目施工本身是一项动态化的过程,为了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就应该对整体施工过程进行跟踪,密切的关注安全动态,在出现了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还需要合理对其进行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总结: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只有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合理实施,才能够降低事故发生几率,对伤亡人数进行控制,减少财产损失。监理工程师必须要对工程的特性进行细致的分析,掌握工程安全的基本特点;必须要细致的了解项目工作的具体流程,对安全隐患尤其是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相关人员还需要认真的研究项目的风险,完成对项目危险源的登记。

参考文献

[1]聂怡军.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J].技术与市场,2017,24(06):245-246.

作者:李洋

第2篇: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探讨与实施

摘要:目前监理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监理制度已经成为保障建筑工程顺利实施的关键。不过,在实际工作中还是会经常出现一些施工安全问题,影响到工程的顺利实施。因此需要监理人员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将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作为监理人员要从根本上提高认识,明确监理工作的社会地位与重要性,保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理;探讨

引言

近年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基本上都有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和成本进行控制,有的地方称为安全监理或者安全监督,不论哪一种称呼,其大体意思就是要求监理单位认真负责保障工程的质量等方面能够按照建筑者的要求完成施工。既然如此,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安全问题,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分配责任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主要表现

1、施工现场的布置不合理,管理混乱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和要求,将施工现场布置得合理规范,是减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重要步骤,而施工现场的布置不合理,管理混乱,如果现场道路不顺畅、施工用电线路设计不合理、临时消防用水管管径不足、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设在塔吊回转半径内、现场围挡高度不够等,便为安全施工带来了隐患。

2、水平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卸过程违规操作多

塔吊的安装和拆卸是一项既复杂又危险的工作,加之塔吊的类型较多,作业环境不同,安装队伍的熟悉程度不一,所以要求拆装作业前针对塔吊类型特点、说明书要求、结合作业条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塔吊的安装、顶升及拆除必须由专业队伍并获取市级相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并设专人指挥。同时,塔吊司机、信号工也必须持证上岗,以避免违规操作的出现,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现场监理过程中常见的是特殊工种人员证件未及时审核造成证件过期以及信号工无证上岗。

3、监理管理队伍的总体素质欠缺。

自1990年以来,各地区,各行业为了适应时代的需求,纷纷成立监理公司,并逐渐发展成单位创收,单位人员分流的方式。但是,在建筑安全监理工作的过程当中,有很多情況的发生导致监理工作不能正常发挥其作用,比如,高精尖的监理人才的缺乏,在安全检查方式上的不全面,大部分监理单位比较重视技术手段而忽略了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

二、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概述

在我国,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才在工程管理方面发生一些变化,即工程监理行为开始在工程建设中出现。之后在工程监理方面的变化主要是表现如当时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开始发展监理事业,这也是我国在部门规章中第一次确立工程监理,此后,工程监理在社会中快速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为监理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支持。同时,确立发展监理事业对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施工成本及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

但是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发现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也是就是说我国法律对安全监理的问题有所保留。原因可能是在确定发展监理事业时将监理作为业主的咨询人员,并不是对项目工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员,因此,在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会出现欠缺。发展到本世纪初期,我国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首次提到了安全监理的问题,顺应法律的发展,各地在相应的法规中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并将监理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规定,明确的对施工的进度、质量和成本等方面的内容,这是一个重大进步。

三、建筑工程监理中施工安全的有效确保的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

在监理机构的各项日常管理制度中增加相应的安全监理管理制度,明确监理的管理职能和协调机制。在进行规划的编制时,我们要对其内容进行控制,并且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安全的监理的目标,对其安全的监理部门进行控制,确定其相应的岗位的职责。并且对于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发生的或是危险因素较多的施工阶段进行细则的再细化,保证其流程与目标相一致,这样可以对安全监理的工作在日后的发展中得到进一步的细化。

2、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做到事先了解

监理人员必须做好对施工安全危险源的预控和分析工作。通常,危险源不但存在于施工活动的场地,同时也存在于施工场所的周边。能否做到危险源的及时发现并解除,是施工工作能否安全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所以,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并及时监督施工单位做好预防措施,尽量做到万无一失。同时,还需要进入施工现场,跟施工人员做进行交流,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做到及时解决。

3、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检查

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安全许可证、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审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操作证书;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特别是对特种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严格办理合格使用登记手续,防止防护措施不足及带病运转使;检查施工单位的进场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作业人员的体检材料;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4、做好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检查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针对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地段要求施工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标志;对施工现场特种人员的资质进行抽查核对;检查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深基坑、高大模板、爆破等危险性作业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和批准的安全方案一致;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安全防护用品是否配戴齐全;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是否在岗并起到安全监督的作用。

定期组织是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发现潜在危险,预设防范措施、检查隐患的整改、结合实际,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督促承包人按照应急演练计划进行紧急演练、参加承包人内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会议;检查施工单位的交接班记录,设施设备的维修记录,确保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在日常的巡视、检查工作中,当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程的现象或安全隐患应首先及时口头通知施工方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事后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予以确认)。若“口头指令”,未在要求期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监理工作联系单”或“监理通知单”的形式签发书面整通知、指令。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及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监理人员应该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并且不断加强对于安全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以及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第一时间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加强对于隐患整改的复查,有效发挥出监理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能,积极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监理是一项十分复杂而系统的工作,涉及到建设施工的方方面面,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到建筑工程的使用性能以及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施工设备使用安全等。因此,监理单位应该认识到参与建设过程的重要作用,制定出科学的监理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隐患,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赖跃强,杨娟,徐蕾.工程建设安全监理方法与实践[J].长江科学院院报,2014,07:103-108.

[2]王宪军.浅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J].价值工程,2013,24:52-41.

[3]翁焘.论如何做好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理工作[J].金田,2013,02:15-348.

作者:解介勇

第3篇: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探讨

【摘 要】本文从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什么是违法行为,应该遵守的工作原则及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安全监理;工作原则;责任;实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此后,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具有以下的特点:(1)产品固定,人员流动。(2)露天作业,条件恶劣。(3)结构庞大,高空作业。(4)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实施安全管理的困难。(5)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劳动保护的艰巨。(6)产品品种多样性、工艺多变,施工安全管理复杂。(7)施工场地窄小带来多工种作业的立体交叉性。施工安全生产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施工生产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个人劳动保护以及使用电气机具等环节,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坍塌等方面。同时,新、奇、个性化的建筑产品的出现,给建设工程施工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安全监理工作原则

建筑施工过程复杂,涉及到的范围广大,考核指标繁多,但其中有两个实质性的内容,一个是质量,一个是安全。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永恒的主题。安全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是为了安全。如果说质量是业主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那么安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而安全监理则是这一环境条件的保护神。为了更好的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实现项目的目标系统,监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原则: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3)以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承包合同为依据,监督承包单位全面实施项目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属于管理工作范畴,在实施安全监理时,根据《安全条例》要求,需遵守“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管的管、该报的报”的工作原则。(5)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的人、机、料、环、法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6)安全生产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安全监理应实行过程监管,采用“事前预控、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的工作方法。(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监理人员发现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不整改的不准继续施工。必要时,发暂停令,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

安全、质量、在学科专业上有各自的特点和内涵,但在工程建设上又相互牵连、相互渗透,不能完全分割开来。从大安全观出发,应该建立安全、质量、综合监理体系,监理的内容程序在安全、质量、监理内容、程序的基础上将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融合进去,组成一个完整的监理体系,既有分工又有综合。这样在工程建设上,使安全工程技术、质量工程技术互补共用,更充分地发挥其工程技术的潜力,促进我国工程建设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注意

1.哪些是违法行为。(1)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2)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就构成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便构成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是在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同时,也在履行一种社会监督义务,即使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需要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对报告提出不及时,也是违法行为。(4)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就构成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理责任,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就是没有尽到监理责任,就构成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对于监理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刑事责任针对的是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3)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也是违约行为,如果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有建设单位的损失,而不是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只有当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时,工程监理单位才承担民事责任。

(二)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实施

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消除安全事故因素的外部力量。工程的安全事故与工程施工生产密切相关,为了真正能够预防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必须通过施工管理人员的贯彻才能成为有效的措施。

1.要有效介入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条例》《若干意见》以及其他地方性有关施工安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理论结合实践,对不同施工阶段、施工部位、施工方法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事先分析预控,掌握其发生规律,及早提醒施工单位注意防范。

2.监理单位要确立《监理内部安全检查制度》,按不同专业,明确人员分工,检查时间,部位,频率,方法等。(1)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检查落实。应由总监或总监代表负责。(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检查落实。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3)“三宝”“四口”防护情况检查落实。主要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4)施工临时用电检查落实。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

3.严格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技术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危险源和环境保护措施。参加重大项目、重要工程、危险项目、特殊作业的会审,提出安全管理修改意见或建议,使施工方案更合理、更科学、更便于可操作性。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认真审查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基坑支护安全措施;脚手架搭设方案;高处(高空)作业和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四口”和“五临边”的防护应符合安全强制性条文规定;垂直运输机械的合格证和安全措施、安装拆除的方案;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措施;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等。

4.在审查开工报告前,监理认真审查逐条落实开工条件,尤其对安全部分相关内容,包括“三通一平”、“五牌一图”、围墙、临时用电、临建设施及排水系统应符合要求,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质保体系,特种作业资格审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及交底等,不符合开工条件坚决不同意开工。

5.监理交底会及第一次工地例会上,监理向施工方介绍监理部《内部安全生产贵任制》及《安全检查制度》的计划安排情况。并就安全生产管理对施工方提出具体要求。每次工地例会,要求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参加,就监理人员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施工方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期限。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问题;充分利用监理例会,进行安全文件的学习、安全大检查动员安排、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根据工程特点,分析各种危险源,加强事前预控,对安全工作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6.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内部安全检查制度》相关要求,在监理巡视检查验收过程中,依据制定的具体条款,逐项检查落实,并认真作好记录。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1)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同工种工序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涉及施工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协调处理。(2)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新入场班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3)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用电机具设备及时进行安全验收。(4)督促施工单位随时作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5)督促总、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7.就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监理采取有针对性、行之有效方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1)对明显违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章节相关条款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以书面形式责令立即整改,必要时可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待所有安全隐患整改消除,并经监理复查合格后,方可签署复工令。(2)对违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相关条款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暂缓下一道工序质量验收。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应该注意留有监理工作的痕迹,审查、检查、验收、监督等各项工作在不同阶段,都要留下痕迹,既要有文字记载,同时还应注意收集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附件。

总之,监理要面对当前的现实,认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注意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理理论的发展趋势。严格按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在错综复杂的建筑市场中,学会保护自已,提高自己,确保工程控制目标的实现。

参考 文献

[1]王万春.浅议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J].山西建筑.2008.34(16)

[2]《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06(10)

[3]黄锦荣.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探讨[J].科技资讯.2009:NO22

[4]朱建军.建筑安全工程[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作者:黄燕飞

第4篇: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泽库县检察院旧办公楼维修改造及附属设施项目

泽库县检察院旧办公楼维修改造及附属设施项目

批准: 肖海涛

审核: 郁新华

编制: 尹占华

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2018年7月27日

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1 泽库县检察院旧办公楼维修改造及附属设施项目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搞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特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6《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3.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3.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3.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3.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标[ 1999]79号 应对废止法规和规范随时更新 4.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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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泽库县检察院旧办公楼维修改造及附属设施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部经理)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5.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责任。

5.1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2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4检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物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5.7检查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3 泽库县检察院旧办公楼维修改造及附属设施项目

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8检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9检查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5.10检查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11协助施工单位督促检查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5.12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予案。

5.1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5.14核查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1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5.1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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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库县检察院旧办公楼维修改造及附属设施项目

6.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6.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6.1.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6.1.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6.1.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气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1.6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6.1.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要求。

6.2督促、审查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2.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6.2.2土方开挖工程; 6.2.3模板工程; 6.2.4起重吊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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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脚手架工程; 6.2.6拆除爆破工程;

6.2.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7.基坑支护安全监督管理

7.1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有关基坑工程的技术资料。

7.1.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网等状况的调查资料。

7.1.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有针对性编写了安全技术措施、监测措施、抢险措施、救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对于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咨询,监理工程师应查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

7.2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和基坑支护方案进行施工。 7.2.1检查基坑边沿、上下通道等危险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垂直作业上下有无隔离防护措施。

7.2.2检查基坑施工是否设置有效排水措施;若基坑施工采用坑外排水,应有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的措施。

7.2.3严禁坑边荷载超过设计规定。基槽开挖设置的安全边坡应符合安全要求,土方开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超挖。积土、料具堆放和机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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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设备施工与坑槽边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7.3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各项观察、监测记录资料。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以及对毗邻建(构)筑物和重要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8.高处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8.1基本规定

8.1.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将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所需料具,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8.1.2检查施工单位在高处作业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8.1.3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8.1.4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8.1.5检查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

8.2.1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8.2.2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8.2.3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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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8.2.4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情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2.5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8.3安全帽

8.3.1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帽是否符合GB2811—89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8.3.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8.4安全网

8.4.1检查安全网的规格、材质是否符合GB5725—1997标准,安全网是否取得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的准用证。

8.4.2检查工程外侧是否按规定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8.5安全带

8.5.1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GB6095—85标准要求。 8.5.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系挂安全带。 8.6洞口作业安全防护

8.6.1检查现场每一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是否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进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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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检查电梯井内是否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平网。通道口的防护棚是否牢固,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8.7临边作业安全防护

检查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处,必须按规范JGJ80—91的规定设置防护栏杆。

8.8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8.8.1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加以确定。攀登的用具,其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

8.8.2攀登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JGJ80—91的规定。 8.8.3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设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8.8.4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8.8.5悬空作业必须遵守规范JGJ80—91的有关规定。 8.9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安全防护

8.9.1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8.9.2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8.9.3操作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8.8.4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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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9.施工机具安全监督管理

9.1不能在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必须经过建筑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准用证或验收合格手续。

需持有准用证的包括:翻斗车、打桩机械等;

安装后必须有验收合格手续的包括:平刨、圆盘踞、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打桩机械等。

9.2施工机具必须按照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除做保护接零外,还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按规定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最常见的此类机具包括:平刨、圆盘锯、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潜水泵等。

9.3平刨、圆盘锯等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齐全、有效。 9.4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平刨、电锯、电钻等多用联合机械。施工现场应尽量使用Ⅱ、Ⅲ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有保护接零,并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9.5翻斗车不得无证司机驾驶,不得行车载人和违章行车。

9.6打桩机械行走路线的地耐力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打桩作业应有方案,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打桩操作。

9.7施工现场使用的气瓶应有标准色标。气瓶存放、气瓶间间距、气瓶与明火间间距应符合要求。气瓶的防震圈和防护帽应齐全。

乙炔瓶使用和存放时,严禁平放。

9.8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完善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在现场巡视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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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发现施工机具使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指出要求整改,同时在监理日志中明确记载。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10.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报监理审批。其内容包括:

10.1.1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10.1.2负荷计算,变压器选型,导线截面选定。 10.1.3绘制有关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系统图。 10.1.4有安全用电措施和防火措施。 10.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现场电工应符合国标GB5360—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人员,并持有近期考核技术证件。

10.3外电架设及防护监督

10.3.1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缘之间必须符合按电压等级决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的规定。

10.3.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必须满足最小垂直安全距离的规定。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规范规定。

10.4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监督

变压器中性点工作接地与PE线重复接地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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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备应按规定作接地和接零保护。 10.5配电箱开关箱检查监督

配电系统应按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原则设置,并必须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均应标明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场所,周围不应堆放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电箱应有防雨措施,有门有锁。

10.6现场照明检查监督

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照明开关箱的金属外壳必须按规定作保护接零。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灯具不应低于2.4米。

10.7隧道、人防工程、高温、导电灰尘场所或灯具离地高度低于2.4米场所照明,电源电压应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国家规定。

10.8用电档案检查监督

10.8.1施工单位应有专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用电安全检查安装调试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0.8.2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和管理。可指定电工按时填写,内容齐全,清楚无误。 11.拆除及爆破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11.1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11.1.1 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11.1.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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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监理工程师应查阅相关资料。

11.1.3检查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

11.1.4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11.1.5在拆除过程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并按房屋拆除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1.1.6在房屋拆除的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11.2爆破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11.2.1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特别是特种作业施工的范围,同时检查施工许可证。

11.2.2审核爆破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1.2.3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爆破作业方案,报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11.2.4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11.2.5爆破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作好下列安全准备工作: (1)建立爆破指挥机构,明确爆破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2)在危险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备等,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爆破地震、飞石和冲击波的损坏。

(3)防止爆破有害气体、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4)在爆破危险区的边界设立警戒哨和警告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5)起爆前,督促人、畜撤离危险区。 (6)制定排除哑炮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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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爆破作业方案进行施工,并按爆破安全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2.施工起重机械和物料提升机的安全监督管理

12.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12.2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2.3起重机械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2.4塔吊高度超过规定高度时应安装附墙装置,附墙处的建筑结构应由设计院设计,附墙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12.5起重机司机、拆装工、指挥人员必须取得省建设厅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设备装拆与使用人员资格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2.6起重机械作业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停止作业:

12.6.1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超过允许工作风力等影响安全作业;

12.6.2起重机出现漏电现象;

12.6.3钢丝绳磨损严重、扭曲、断股超出规范规定、打结或出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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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12.6.5各传动机构出现异常和异响; 12.6.6金属结构部分发生变形。

12.7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必须整齐,出现爬绳、乱绳、啃绳,多层缠绕时不允许继续作业。

12.8物料提升机架体的制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物料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

12.9物料提升机架体安装和拆除必须按施工方案进行,物料提升机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12.10物料提升机必须按要求设置防坠落安全装置,该装置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物料提升机的吊篮停靠装置、超高限位装置、超载限制器等限位保险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12.11物料提升机应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

12.11.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锈蚀、永久变形; 12.11.2扣件、螺栓连接的坚固情况; 12.11.3提升机构磨损情况及钢丝绳的完好性; 12.11.4安全防护装置有无缺少、失灵和损坏; 12.11.5缆风绳、地锚、附墙架等有无松动; 12.11.6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情况; 12.11.7断绳保护装置的灵敏度试验。 13.脚手架安全监督管理

13.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单位提交的脚手架施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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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方案、模板支架搭拆方案,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实施。

13.2审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的上岗证。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13.3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13.4督促施工单位使用合格材料搭设脚手架。用于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材料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的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使用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3.5检查横向水平杆、脚手板、立杆、连墙件、剪刀撑与横向斜撑、栏杆等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13.5.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不得出现“探头板”。

13.5.2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13.5.3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对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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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13.5.4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13.6检查脚手架外侧是否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

13.7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13.8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3.9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13.1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

13.11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13.12模板支架

13.12.1审核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准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13.12.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验收。模板安装和混凝土浇筑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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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13.12.3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立柱的材料和间距应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

13.12.4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模板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14.起重吊装安全监督管理

14.1审核施工单位的起重吊装作业方案,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应具有针对性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14.2审核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4.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吊钩保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14.4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4.5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14.6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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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说明书的要求。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磨损、断丝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得继续使用。

14.8起重机作业的路面地耐力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地面铺垫措施应达到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要求。

14.9起重吊装的吊点应符合设计规定的位置。每次吊装作业前应进行试吊。

14.10结构吊装应设置防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系好安全带。 14.11起重吊装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5.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应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主要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15.1督促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5.2乙炔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0m,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15.3现场用电、防雷设施等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146—88规定。

15.4施工现场应有与119专用电话、标设明显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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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活动,是建筑施工现场保证安全施工,以人为本,创建文明卫生环境的有效方法,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和要求,主要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16.1施工现场应有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的总平面布置,健全的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16.2施工现场大门整齐,“门前三包”落实,现场围墙规矩。 16.3施工现场安全纪律牌等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16.4施工现场暂设工程井然有序,室内外整洁卫生。

16.5施工现场材料、设备、构件等堆放整齐、道路无阻塞、供、排水系统畅通。

16.6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6.7夜间施工,应向有关管理部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做好相关的安民告示并做好减少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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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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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资质证书》;

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⑼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⑵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①土方工程:

A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②脚手架:

A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③模板施工;

A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④高处作业:

A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⑤交叉作业:

A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

⑥塔式起重机:

A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是否能满足使用安全和设计需要;

B起重机拆装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修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起重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班前检查制度是否齐全;

E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制度是否健全。

⑦临时用电:

A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⑧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②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第6篇:建筑节能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新建沙河校区一期教学实验综合楼建设项目

建筑环保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编 制 人 :张**

审 批 人 :李**

北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O14年3月

一、 工程内容及特点简介 …………………………………………………… 2

二、 建筑节能监理控制依据 ………………………………………………… 3

三、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流程……………………………………………… 3

四、 建筑节能监理控制措施 ………………………………………………… 5

五、施工工序控制措施………………………………………………………… 6

一、 工程内容及特点简介

教学实验综合教为北京**大学沙河校区(一期)教育科研其附属用房项目,子项04,教学实验综合楼,建设地点位于北京**大学沙河校区1-19地块内,本子项建设用地处于北京**大学沙河校区的,周边均为校园建筑及活动空间,西侧紧邻大礼堂,北侧为图书馆,南侧为公共绿地,东侧为其他教学楼,本子项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4950㎡,总建筑面积为37805㎡,其中地下建筑面积为10118㎡,主要为校史馆,学生活动中心以及地下汽车库,地下五层,建筑面积为27687㎡,建筑功能设置包括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学术报告厅,建筑高度为23.500m,地下一层设置人防地下室,人防建筑面积共7292㎡,分为三个防护单元。一个单元战时作为核五级、常五级甲类一级人员掩蔽所,另外两个防护单元战时作为核六级、常六级甲类人防物资库,主体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基础形式采用平板式筏板基础,局部采用梁板式筏基。此建筑质量要求高,工期紧张,学校建设专业复杂,绿色文明施工要求高。建筑防火要求:耐火等级一级。环保设计,有隔声要求,建筑外维护结构多为实墙面,采用中空玻璃窗,无光污染

二、 建筑节能监理控制依据

国家及北京市相关的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及规定

a) 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b)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05 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d)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e)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f)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g)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h)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i)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版) j)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k)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04 l)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m)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09 n)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l02一2003 o)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p)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q)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r)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s) 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

三、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流程 3.1施工阶段准备监理工作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2)监理机构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1).施工图会审,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2).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施工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应将节能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 3.2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建筑取样、送样检测,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前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3)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以及那加以制止。

4)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6)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1)参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2)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3)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4)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5)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四、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控制措施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1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1.2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备有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1.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1.3.1.施工图会审,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1.3.2.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4.1.建筑节能专业工程的特点; 1.4.2.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流程;

1.4.3.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4.4.建筑节能监理控制措施。

1.5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2.1.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1.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1.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2.1.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2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2.3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2.4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5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6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3.1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3.2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3.3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3.4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3.5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4、现场质保体系

4.1、现场应具备通过审查合格的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涉及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更改时,必须出具设计变更手续并重新通过审图机构审查。

4.2、施工现场应具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各项审批手续齐全。

5、质量控制资料

5.1、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E的规定。

5.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备下列有效期为二年的型式检验报告: 1)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验; 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抗拉强度检验;

3)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现场粘结强度检验;

4)外保温系统其他型式检验项目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第4.0.6条。

6、工程实物质量

6.1、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6.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和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空鼓、疏松部位应剔除。

6.3、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

6.4、网格布不得直接铺在保温层表面,不得干搭接,网格布应压贴密实,不应有空鼓、皱褶、翘曲、外露等现象。

6.5、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C。夏季应避免阳光爆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6.6、外保温工程宜设置抗裂分隔缝。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还宜按墙面积(30㎡)设置垂直抗裂分隔缝。

7、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施工过程隐蔽验收和节能工程竣工验收。

8、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2)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3)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各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记录与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 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9、建筑各节能分项工程可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变形缝、施工段等进行划分。

10、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其最大偏差不应超过《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规定的1.5倍。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质量检查记录。

1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验收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B进行。

2)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C进行。

3) 单位工程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D进行。

1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节能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节能分项工程的实体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 14.1、节能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对其施工质量进行自检与复验,自检、复验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14.2、节能工程完工后,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检查验收。属于隐蔽工程的作业内容应列入隐蔽工程验收。

14.3、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

15、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及节能变更设计文件。 2)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

3) 节能项目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配件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 节能项目的检验批验收记录,节能分项项目验收记录。 5) 施工单位的节能项目完工报告。 6) 有关施工资料、监理资料。 7)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受监工程质量部门协调处理。保温材料按设计要求选用,其产品质量要求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的检测周期检测后出具。保温层接缝质量、绑扎质量相应对保温效果、防止保温层松动、脱落有直接影响,应予以重视。

五、施工工序控制措施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一)、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基本规定:

1、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适应基层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裂缝或空鼓。

2、

3、

4、

5、

6、

7、

8、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长期承受自重而不产生有害的变形。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承受风荷载的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耐受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外墙外保温工程在罕遇地震发生时不应从基层上脱落。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有防水渗透性能。

外保温复合墙体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外墙外保温工程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并应防腐性。

9、 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二)、监理工作的目标值与检查要点:

1、保温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保温层应与基层连接可靠、安全并具有抵抗基层变形的能力,主体结构的正常变形不致造成系统产生裂缝、空鼓和脱落。

(2) 保温系统应能长期承受自重而不产生有害变形。 (3) 保温系统应能经受风压和风振的作用。

(4) 保温系统应能抵抗由温度、湿度变化而产生的应力。

(5) 保温系统在遭遇相应设防烈度地震作用时,不应从基层上脱落。 (6) 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 保温系统应具有防雨水渗透性能,护面层应具备机械强度和抗裂性。

2、基层的处理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一般抹灰工程质量要求。

3、保温系统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组成材料应对人体和环境无害,彼此相容并具有防腐性。

4、保温系统的外饰面施工质量应视选材不同,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有关规定执行。

5、保温系统的检验批和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以每500 ~ 1000m2 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应至少抽查1处,每处不应小于10m2。

6、 保温系统材料性能、规格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要求,保温层厚度应控制在标准偏差范围内,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取样复检并做进场验收。验收项目应按下表的规定进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进场复检报告。

7、外墙外保温系统 7.1 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复验报告。 7.2 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负偏差。 检查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m2均布抽检3点,其最小厚度值应达到设计厚度要求。 7.3 7.4 灰。

检查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7.5 保温系统应表面洁净,接槎平整。 检查方法:观察。 7.6 玻纤网格布、金属网应铺压严实,不应有空鼓、褶皱、翘曲、外露等现象,保温浆料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

各构造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及裂缝,面层无粉化、起皮、爆

22搭接长度应符合规定要求。金属网应有专用的锚固件固定在基层墙体上,锚固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

8、其他保温工程 8.1屋面保温

8.1.1 检查部位:屋面找坡层、保温层。 8.1.2 屋面保温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记录和资料:

1屋面保温材料、粘结剂及其它材料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2保温层施工记录。

3保温层厚度、坡度和平整度等外观检查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验收记录。 6其它必须提供的资料。

8.1.3 屋面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程》(GB50207)中相关规定。

8.1.4 找坡层材料、坡度及平均厚度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8.1.5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测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进场复验报告。

8.1.6 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应大于1.5mm。

检查数量:保温层面积每100m2抽检一处。每个屋面不应小于5处。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8.2 外窗

8.2.1 检查部位:外窗和阳台门透明部分。

8.2.2 外窗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相关规定。

8.2.3 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及遮阳系数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检方案确定,外观及安装精度抽查数量不应少于5扇。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复验报告。

北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教学实验综合楼项目监理部

2014.3.10

第7篇:大风口水库建筑材料检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审批

校核:

编写:

1

建筑材料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目 录

1、总则 ................................................................... 3 1.1编制依据 .......................................................... 3 1.2适用范围 .......................................................... 3

2、工作程序 ............................................................... 3 2.1检验与试验人员的要求 .............................................. 3 2.2试验室的设置 ...................................................... 4

3、原材料取样规定与要求 ................................................... 4 3.1钢筋 .............................................................. 4 3.2焊接 .............................................................. 5 3.3水泥 .............................................................. 5 3.4砂子 .............................................................. 6 3.5碎石或卵石 ........................................................ 6 3.6道路工程原材料的取样规定与要求 .................................... 6

4、中间产品取样规定与要求 ................................................. 7 4.1混凝土及原材料的一般规定 .......................................... 7 4.2普通混凝土的取样规定与要求 ........................................ 7 4.3砌体工程检验 ...................................................... 7 4.4回填质量检验 ...................................................... 7 4.5钢筋锚杆拉拔试验检验 .............................................. 7

5、平行检测与跟踪检测的数量 ............................................... 7 5.1混凝土平行检测与跟踪检测的数量 .................................... 8 5.2土方回填平行检测与跟踪检测的数量 .................................. 8 5.3钢筋与焊接平行检测与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 .......................... 8 5.4水泥平行检测与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 ................................ 8 5.5砂子、碎石或砾石平行检测与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 .................... 8 5.6外加剂平行检测与见证取样和送检与的数量 ............................ 8 5.4块石和料石平行检测与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 .......................... 8 5.4钢筋锚杆拉拔试验跟踪检测的数量 .................................... 8

6、试验计划 ............................................................... 9 6.1承包人的试验计划 .................................................. 9 6.2跟踪检测与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 9 6.3平行检测计划 ...................................................... 9

7、本工程试验的监理重点 ................................................... 9

绥中县大风口水库应急供水工程

建筑材料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1、总 则

1.1编制依据:

1.1.1 本工程的监理规划;

1.1.2工程招投标文件、设计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 1.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 1.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1.1.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1.1.6《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1.1.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

1.1.8《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1.1.9《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1.1.10《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 1.1.11《水电水利工程土工试验规程》DL/T5355-2006。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绥中县大风口水库应急供水工程建筑材料检测试验工作。

2、工作程序

2.1检验与试验人员的要求

2.1.1承包人的检验与试验人员的要求

(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检验和试验项目的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理论基础和施工实践经验,熟悉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的专业人员。

(2)所有从事检验与试验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并持证上岗。 (3)所有质检人员要讲究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正确履行职责,以保证工作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4)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承包人检验与试验人员的岗位证书,没有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独立进行检验与试验工作。监理部应保存对检验与试验人员资格检查的相关资料。

(5)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

玩忽职守的检验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更换。

2.1.2跟踪检测与见证取样人员的要求

(1)负责工程质量跟踪检测与见证取样人员由现场监理人员担任。

(2)跟踪检测内容包括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验项目。

2.2试验室的设置

2.2.1承包人试验室必须具备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

2.2.2承包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建立现场材料试验室,并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设置和材料试验项目清单报监理审核。承包人试验室必须对现场试验室进行管理与指导,保证现场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与准确。

2.2.3承包人可以将试验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机构,但应得到监理部的明确批准。

2.2.4承包人应将跟踪检测中见证取样和送样的试样送至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将选定的见证试验检测机构有关的资质证明材料报监理核查。

2.2.5监理平行检测的项目,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3、原材料取样规定与要求

承包人应按进场材料报验单填报,并附上厂家质量证明、出厂检验单和试验单。

3.1钢筋

3.1.1应及时承包人钢筋进场后,承包人应及时填报《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监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取样并对样品进行包封、做标记,由承包人送至有见证试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必要时,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人员一同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送至检测机构。钢筋必须在检验报告出来后,方可用于工程。

3.1.2钢筋原材的必试项目:拉伸试验、弯曲试验

3.1.3承包人取样数量(依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第8条款、《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91第7条款、《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1997第7条款):每批由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进场时间的

钢筋组成。热轧带肋、热轧光圆、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余热处理钢筋每批数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取试件一组。热轧带肋、热轧光圆拉伸试验试件2个、弯曲试验试件2 个 ;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拉伸试验试件1个、弯曲试验试件2个。经验上取拉伸试件长500mm、弯曲试件长300mm。

3.1.4取样方法(依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第8条款、《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91第7条款、《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1997第7条款):热轧带肋、热轧光圆均应从任意两根中分别切取,即每一根钢筋上切取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弯曲试件。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应取自不同盘,试件在切取时,应在盘条的任意一端截500mm后切取。

3.2焊接

3.2.1严格审查焊工的上岗证,钢筋焊接工作开始前,由现场监理人员对焊工焊接试样的制作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由承包人将样品送至见证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必要时,监理人员与施工人员一同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

3.2.2焊接接头的必试项目:常用的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均做拉伸试验,闪光对焊增加弯曲试验。

3.2.3依据《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第5.3.1条款规定,钢筋闪光对焊接头施工单位取样数量: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作为一批。若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内累计计算。若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则仍按一批计算;每一批取试件一组(6个)3个拉力试件、3个弯曲试件。

3.2.4依据《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第5.1.7条款规定,焊接试件不合格时,应取双倍数量的试件进行复试。

3.2.5焊接试件不合格时,此焊接试件的焊接人不得进行焊接工作。

3.3水泥

水泥进厂后承包人填报《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监理人员根据《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所填写的内容,到水泥存放地检查进厂的水泥数量、品种、标号、厂家与报验的水泥是否一致。

水泥进厂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需要求承包人重新取样做试验,并按检验后的水泥实际强度使用。

监理人员掌握工程使用水泥的数量及要求,不定期的抽查水泥的使用及进货情况。 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7.2.1条款规定,施工单位水泥取样数量的要求:袋装水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标号、同一出厂日期,

同一进场日期的水泥200t为一检验批,不足200t的亦按一检验批,每一检验批取一个样品。

本工程水泥检验项目包括:水泥标号、含碱量、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等。 3.4砂子

混凝土施工前监理人员要检查砂子的各项指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砂子,令承包人采取纠正措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不能满足施工质量的砂子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依据《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第4条款的规定,砂子的必试项目: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同一料场的砂子碱活性检测不少一次。

承包人取样数量:砂子试验应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厂(场)时间,每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不足400m3或600t时亦为一验收批。

其质量要求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第4.1.13条款的规定, 砂子含泥量≤3%,且不得有泥块含量。

3.5碎石或砾石

混凝土施工前监理人员要检查碎石或卵石的各项指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石子,令承包人采取纠正措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不能满足施工质量的石子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依据《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第4条款的规定,卵(碎)石必试项目: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状和片状颗料的总含量。

承包人取样数量:卵(碎)石试验应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厂(场)时间,每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不足400m3或600t时亦为一验收批。

碎石或卵石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第4.1.14条款的规定,二级配卵(碎)石含泥量≤1%,且不得有泥块含量,针状和片状颗料的总含量≤15%。

3.6道路工程原材料的取样规定与要求

3.6.1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前,承包人应将沥青混合料配合比报监理审核,审核批准后用于施工。

3.6.2石油沥青必试项目为:针入度、延度及软化点。由生产厂家提供资料。

4、中间产品取样规定与要求

4.1混凝土及原材料的一般规定

4.1.1混凝土浇筑前应重点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混凝土配合比,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1.2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与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单上的材料是否一致。所用各种原材料是否已经报验。

4.1.3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对混凝土的坍落度、含气量进行检查,含气量测定值应满足要求。

4.1.4现场平行检测的混凝土强度试件,由监理部通知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完成。跟踪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由现场监理人员监督承包人人员完成。

4.2普通混凝土的取样规定与要求

4.2.1依据《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第11.5.3条款规定,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2.2依据《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第11.5.3条款规定及本工程的项目划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施工时每个分部工程、每一季度取样2组、每一结构部位不少于1组,混凝土抗冻性能试验每个分部工程、每一季度取样1组、每一结构部位不少于1组。

4.3砌体工程检验

4.3.1砌体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提出砂浆配合比单报监理审核,经批准后用于工程施工。

4.3.2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验频度:同一标号砂浆每100m3砌体取一组试件。 4.3.3块石、料石:按同料源每500 m³取一组试件。 4.4回填质量检验

4.4.1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将土坝填筑碾压试验方案报项目监理部,经监理部同意后,进行碾压试验。

4.4.2每一填筑层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有关的规范规定进行自检,并通知监理单位按规定进行跟踪检测工作。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抽检。

4.4.3承包人填筑质量试验数量应满足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时满足合同文件及技术文件的要求。

4.4.4 填筑质量检验数量:各部位土方填筑自检按每填筑150m³取1组。 4.5钢筋锚杆拉拔试验检验

钢筋锚杆承包人按每300根做一组钢筋锚杆拉拔试验。

5、平行检测的数量与跟踪检测(含见证取样和送检)

5.1混凝土平行检测与跟踪检测(含见证取样和送检数量)的数量

混凝土强度检验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 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0%。

混凝土抗冻与抗渗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每个分部不少于1组。

本工程混凝土跟踪检测全部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要求,由监理对承包人取样进行见证,并送至见证检测试验室进行检测。

5.2 土方回填平行检测与跟踪检测的数量

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0%。

5.3 钢筋与焊接平行检测与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

钢筋原材料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承包人取样数量的10%,,同标段、同规格、同牌号、同厂家至少取样1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不少于承包人取样数量的30%。

钢筋焊接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同标段、同规格、同牌号、同厂家、同焊接人至少取样1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不少于承包人取样数量的30%。

5.4水泥平行检测与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

水泥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承包人取样数量的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不少于承包人取样数量的30%。当监理人员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时,通知监理试验人员进行监理平行检测。

5.5砂子、碎石或砾石平行检测与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

砂子、碎石或卵石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承包人取样数量的10%,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不少于承包人取样数量的30%。

5.6外加剂平行检测与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

外加剂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承包人取样数量的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不少于承包人取样数量的30%。

5.7块石和料石见平行检测与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

块石和料石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承包人取样数量的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不少于承包人取样数量的30%。

5.8钢筋锚杆拉拔试验跟踪检测的数量

钢筋锚杆拉拔试验跟踪检测的数量不少于承包人取样数量的30%。

6、试验计划

6.1承包人的试验计划

施工前承包人应制定试验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核,监理工程师应按取样规定与要求审批试验计划,承包人按审批后的试验计划,实施工程的试验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试验计划。

6.2跟踪检测与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根据审批后的承包人试验计划,承包人与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制定跟踪检测与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承包人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做好跟踪检测与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进行标识,不得随意更换试件与试块,保证试验结果的真实性。

6.3平行检测计划

监理部根据承包人的试验计划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制定本工程的平行检测计划。

7、本工程试验的监理重点

7.1原材料跟踪检测时,监理工程师应注意样品的材质、规格等,应与所报验单上的材质、规格及现场材料相符。

7.2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原材料有怀疑时,应通知试验人员及时进行监理抽检。 7.3监理人员要检查承包人取样与试验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7.4原材料、砂子、碎石或卵石、块石和料石等进场试验结果未出来前,不得用于工程中。

8、其他

8.1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按合同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8.2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辽宁宏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绥中县大风口水库应急供水工程监理部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8篇:建筑工程安全监理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要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并在每个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监理。

2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通过后才可以批准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是有本项目总监理批准后才可以通过使用。

3施工现场的模板支护、拆除,脚手架搭设、拆除,不但要有专项施工方案、还要有审批制度、在搭设或拆除之前都要像监理单位报送申请、监理通过后报我站。

4安全监理日记,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个角度都要进行检查,安全监理日记要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监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处理情况。

5 下一步工作中对不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像上级部门申请吊销监理证件。

第9篇:贵阳市建筑工地.三创一办111111监理实施细则doc

贵州省邮政公司贵阳仓储中心生产主楼

“三创一办” 文明施工

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阳仓储中心生产主搂项目工程监理组

日期:2010年11月25日

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创一办” 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贵阳邮政仓储中心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化、文明化,创建卫生、良好的建筑工地,遵照贵阳“三创一办”管理标准,现我监理组制定该专项“三创一办”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一 工程项目概况

1 工程项目名称:贵阳仓储中心生产主楼

2 工程建设地点:贵阳市富源路

3 建设规模: 16024.16㎡

4 工程类型和特点

5 建设单位:贵州省邮政局

6 设计单位:国贸工程设计院

7 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笫六建筑工程公司

8 地勘单位:贵州地矿工程勘察总公司

9 监理单位: 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围墙管理

工地围场作业,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围挡外侧应进行美化。

三、施工现场地管理

办公区、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必须分开设置;严禁在尚未竣工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

进出口道路做硬化处理,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施工现场环境保持干净整洁;工地内建筑材料堆放整齐;建造垃圾与生

活垃圾分别放置,清运及时;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四、临时设施管理

(一)宿舍管理

现场宿舍推广使用装配式活动板房,门、窗统一刷色。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宿舍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

(二)生活区管理

生活区内道路平整,设置排水设施,晚间应有照明;设置相应数量的垃圾池或垃圾桶(箱),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三)厕所管理

施工现场厕所应采用水冲式,蹲位采用隔板分隔;厕所应铺贴瓷砖。墙面、地面铺贴瓷砖,有排水、通风设施。厕所由专人负责管理,随时清扫,保持清洁卫生,经常喷洒防蚊蝇药水,防止蚊蝇孳生。

(四)食堂管理

食堂应原离厕所、垃圾堆放点、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应分设加工间和储存间,加工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小于1.5米;食堂应有通风、排气和排水措施;储存间应配备必要的冷藏设施。餐具要整齐,生熟食品、用具要分开;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并持健康证上岗。

五、车辆运输管理

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设专人清扫以防污染道路,设置车辆出门清洗设施及排水设施,禁止轮胎带泥上路和抛洒滴漏污染城市卫生现象。

六、噪音及杨尘治理

夜间施工必须制订防噪音扰民措施,合理组织施工顺序及作业时间,按规定明确施工时段,防止超时作业造成噪音扰民, 土石方及拆除施工作业要采取防尘措施。

七、宣传教育

利用板报、宣传拦及围挡外侧进行宣传,同时对职工以安全交底、安全教育等形式开展“三创一办”教育活动,职工相关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八、投诉处理

施工中做到便民不扰民,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严格按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办结率达100%,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八资料管理

对照“三创一办”工作要求,完成各项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阳仓储中心生产主搂项目

工程项目监理组

日期:20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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