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问题与对策

2023-03-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民工就业问题与对策

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分析与对策

摘要:农民工的再就业问题,关系到民生与国家安定。本文在对3679份关于返乡农民工的调查问卷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经济开始复苏的事实,集中探讨返乡农民工的再就业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返乡农民工;调查;再就业;群体分化

2008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中,大量的劳动力短时间里被释放到社会上。其中,农民工占了绝大部分。今年以来在国内经济企稳回升的情况下,农民工就业出现的新问题是:一方面,农民工失业的阴影尚未散去,不愿外出就业;另一方面,国内经济复苏,沿海地区再度出现农民工劳动力短缺。政府和市场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关乎民生与国家安定。本文基于对华南理工大学大型调研平台回收到“关注返乡农民工”调查问卷(包括村级问卷和个人问卷,共3679份)的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农民工再就业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一、返乡农民工的群体特征

(一)返乡农民工多因“失业”

“农民工”这个概念是国家将公民划分为城乡两种身份的政策实施的结果。本次问卷调查中定义的返乡农民工,是指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工作后返回户籍所在地,而同时拥有农业户口的人。

据问卷调查所得,返乡农民工返乡的主要原因中,由于企业倒闭,找不到工作或解除合同的人数占调查总体样本的56.3%,而返乡是为了创业的人数只占总体样本的4.6%。下图是对返乡农民工的主要成分分析:

如图1所示,按照返乡的原因可大致把返乡农民工划分为三类,一类是为了创业而返乡,一类是因为失业而返乡,第三类则是由于回家过年,告老还乡等原因而返乡。回乡创业的这部分农民工,假如创业取得成功,就可以摆脱“农民工”这个身份;假如创业失败的话,可以再次创业或选择就业。而因为失业返乡的农民工,如果不利用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生产获取收益,而又没有其它合法途径取得生存资源的话,那就必须进行再就业。选择进行农业生产的,其身份则由农民工转化为农民。

(二)返乡农民工群体分化

到2009年下半年,在全国2.1亿农民工中,已有780万人提前返乡,单纯依靠农业生产是无法完全吸纳这些劳动力的。80后新一代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不再掌握农业生产的知识,在不经过培训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进行农业生产。况且,他们更适应城市的生活方式。这样造成了新旧两代农民工在价值观上差异日渐明显。最根本的差别在于80以前的农民工依然对土地抱有一种特殊的归属感,而80后的农民工则希望融入城市。

返乡农民工的群体分化现象,要求在分析返乡农民工的再就业问题时要做到“因人而异”,在考虑返乡农民工共性的同时,更要考虑其要求的特殊性。

二、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分析

绝大部分的被调查者都经历过找工作难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可总结为自身的再就业条件、就业意向与就业途径三个方面。

(一)返乡农民工的再就业条件

1、学历成就业门槛。

被调查者中,文化程度为初中的,占总体样本的53%,其次为高中(中专、职技校)(23%),小学(18%),本科以上的最少,只占1%。从返乡农民工的文化构成中可以看出,大部分人的学历水平只有初中和高中。这样的学历限制了他们往更高层次的工作发展。大部分被调查者在返乡前,只从事过初级加工业和体力劳动行业。在表示找工作困难的被调查者群体中,有34.1%表示找工作困难的主要原因是文化水平不高。同时在调查中也发现,文化程度与平均工资基本上成正比。学历越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种保险的购买比例越高。

2、工作经验定身价

从招聘农民工的企业单位出发,他们更注重农民工的工作经验。招聘没有工作经验的农民工,这就意味着企业要拿出一部分利润作为培训的成本,这是大多数企业所不愿意做的。工厂往往在接到大订单后,才会临时招聘一些员工。对于这些工厂来说,他们一般不会花时间与金钱去培训一些新手,他们需要的是能够立即上岗工作的工人。招聘一些有经验的工人,对工厂来说,既节省了培训的费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产品的质量。

从农民工方面出发,缺乏工作经验,无疑是再就业的一个劣势。尤其是对新一代农民工而言,他们年青力壮,具备超越父辈的活力,但他们于农村缺乏农业生产的知识,于城市缺乏工作的经验,这使得他们就业面临双重的困难。

(二)返乡农民工的就业意向

从总体趋势上看,农民工除了来自河南,江西等农民工输出大省外,大部分来自于本省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如珠三角地区就存在一大部分来自粤西和粤北地区的农民工。由此可见,如果工资水平、城市环境等差别不是特别大的话,大部分农民工更愿意选择就近就业。

从不同群体的就业意向上看,以80年为转折点,两代农民工的就业意向有着明显的不同,新一代的农民工在就业意向上显现如下特点:1.偏向于从事非体力劳动;2.偏向于在城市就业,返乡工作期望不高;3.对工资的期望值偏高。

另外,调查发现,有34.7%的返乡农民工对前途感到迷茫或焦虑,这部分人容易受到环境和他人的左右,如果不加以引导,可能会盲目流动。

(三)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途径

2009年初开始出现农民工返乡潮,各级村镇政府基本上有对返乡农民工作做登记工作并展开了各种帮助农民工创业或就业的活动。但是09年春节过后,还是有大批农民工盲目北上和南下找工作。通过总结,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途径有如下特点:

1、就业途径非正式

选择再人城就业的农民工,除了到人才市场外,大多人选择到工厂集中区,看工厂是否招人,或者到车站、汽车站上落点等,看有没有人招聘。还有少部分人,则是通过亲友老乡介绍人职。

2、就业途径“靠自己”

在被调查者中,有超过一半对政府的创业就业政策不了解。返乡农民工在就业方面普遍存在一种心理,“靠政府不如靠自己”。这一部分原因归结到,政府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政策的宣传有所欠缺。农民工找工作抱着“靠自己”的这种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自己寻求政府帮助的主动性。农民工人城找工作,第一个跑的地方是人才市场或有招聘广告的地方,甚少会跑政府宣传栏了解政府政策,就算知道一些政府的政策,也不知道如何利用。

三、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的对策

返乡农民工的再就业问题要得到解决,是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的。解决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其根本是降低农民工的流动性,增加工作的稳定性。农民工不应永远处于被动选择状态。盲目的人口流动,只会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浪费资源。

(一)为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农民工的就业难主要原因是学历与经验的缺乏,无论是新一代农民工还是老一代农民工对其进

行培训和提升文化素质是不可缺少的。这既是时代进步的要求,也是农民工再就业的必要条件。

1、提供再就业培训

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培训大致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企业培训,二是自费职业培训,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培训计划。调查显示,前两种培训范围极小,对农民工的培训主体,主要还是依靠政府。自农民工返乡潮出现以来,各级政府均实行了各种培训计划,如农业部主管的“阳光工程”等。再就业培训的内容应该以实用为主,让农民工掌握一技之长。

2、提升农民工文化素质

调查显示,农民工与流入社区互相缺乏好感,主要是由于农民工群体素质普遍偏低以及成员身份得不到承认所造成的。对于进城再就业的农民工,应该提供适当的心理咨询,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培养其城市归属感。同时,在城市中通过树立农民工模范,宣传农民工英雄事迹,重塑农民工形象。另外,积极提升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也应该作为提升农民工文化素质的一个方向。

(二)合理疏导返乡农民工流向

过去,曾经出现过农民工“盲流”的现象,如果对这种农民工的流向不加以疏导,不仅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更多的会给城市带来管理上的问题。

1、提供适当的就业指导

各级地方政府应该为返乡农民工提供适当的就业指导,积极宣传当地再就业政策。利用网络资源,口头宣传等多种方式为当地返乡农民工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引导其理性对待人城工作的问题。与此同时,政府还可以和一些民间非盈利组织合作,借助这些组织的力量提供就业宣传及再就业指导。

返乡农民工由于经济信息手段等问题,通常无法第一时间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做出反应。农民工得到的就业信息往往是滞后的,因此,当地政府还应时刻追踪社会动态,为返乡农民工及时提供准确的就业信息。

2、建设新农村

问卷调查发现,在决定留在家乡的农民工群体中,有36.1%的人是打算在家乡找工作,24.8%的人打算在家乡务农,另外还有28.9%的人打算在家乡创业。建设新农村,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是实现农民工就业的最经济条件,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或新型工业,优化产业结构,帮助创业群体,以创业带动就业,以自身的土壤孕育本地的繁荣。

(三)加强返乡农民工的工作保障

这次金融危机可以看出农民工是最没有工作保障的群体。农民工大量返乡,一方面说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之大,另一方面反映了农民工的工作亟需得到保障。

1、保证农民工合法就业

农民工受本身受教育水平的限制,维权意识普遍不强。对急于寻找工作的农民工来说,就业的渠道是否合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找到工作。在黑中介活跃的农民工就业市场,政府有责任保证劳动力市场的合法性,打击黑中介。同时,政府也应该对工厂的招聘途径做出相应的规定,不能任其“遍地开花”。同样,政府也需要监督企业对农民工的管理方式,确保农民工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2、稳定农民工工作

经历过这次农民工返乡潮,让部分农民工意识到外出打工的不稳定。在这次调查中。有26.9%的被调查者希望留在家乡发展。究其原因,在于农民工对城市的付出与城市给予农民工的回报极不对等。金融风暴后的民工荒让城市管理者意识到把这些城市建设者留下来的重要性。从户籍、子女教育、物质资助等方面满足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要求。稳定农民工的工作,对于社会来说,能保证劳动力的数量;对于农民工来说,能保证他们生存的基本条件。

总之,在经济企稳的今天,正是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得以解决的契机,只有客观的对问题进行分析,结合现实与返乡农民工就业需求,才能避免再度出现农民工大规模的返乡潮,保证社会及经济健康平稳地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雷育胜,王坤钟,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问题的实证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09,(10):235—238.

[2]韦云凤,广西返乡农民工就业困境及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52-54.

[3]

冯荣珍,安巧珍.返乡二代农民工再就业的途径[J].经济导刊,2009,00):87-88.

[4]李翔.金融危机背景下返乡农民工的职业培训与就业疏导[J],成人教育,2009.(9):85-86.

[5]程慧栋,吕世辰.政府、企业与第三部门:农民工劳动管理中的多维角色分析[J].经济问题,2009,(10):83-85.责任编辑:余树华

作者:张树旺 赖笑娟

第2篇:农民工就业现状与消除就业歧视的对策探讨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迅猛发展,许多农民离开农村进城务工,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其中,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尤为突出。尽管我们在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上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然而,仍然存在职业培训欠缺、就业待遇歧视以及社会保险参与率低等问题,我们应该在制度上、法律上和思想观念上探讨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对策。

关键词: 农民工;就业歧视;城镇化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这种独特的称谓反映出这个特殊群体矛盾的处境:他们虽然离开了农村,却又同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虽然已经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进城务工,但仍然保留着农民的身份;他们虽然进了城,却不被城市人所认同,享受不到当地政府的公共服务;由于农民工长期脱离原住的农村,又享受不到农村政府的公共服务。农民工成为城市的边缘人。

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就业的发展变化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同时,农业生产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为此,政府提出了就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办法,即允许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从事非农行业,但仍不允许农民离开家乡而流入大城市。于是就有了“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民工。在当时,大量农民进入乡镇企业务工,乡镇企业成为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渠道。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改革的重心转移到了城市。城市的二三产业快速发展,政府开始放松农民进入乡镇务工的限制,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于是“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农民工大量出现,终于在1989年前后第一次出现了“民工潮”。

1992年春,随着邓小平南方谈话的发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激发了城市的活力、扩大了就业市场、减轻了就业压力。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又提出要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地区间有序流动,开始实行以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合一生效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的就业制度,引导农民工按需流动,并加快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步伐。这一阶段虽然从总体上说对农民工敞开了城市之门,但农民工经常遭受到就业机会歧视、就业待遇歧视、就业保障歧视等就业歧视,农民工在城市里处于弱势地位。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广大城市对农村劳动力产生了巨大的需求。农民工总量持续增加,外出农民工的数量从2001年的8399万人,2002年的10470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16336万人,平均增长约600万人。[1]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状况令人担忧,经常受到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就业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针对这种状况,国家采取了各种维护农民工就业权益的措施,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着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并明确农民工可按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至此,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就业权益开始得到有效保障。

二、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取得的进展与仍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机会歧视逐渐消除,但职业培训欠缺

随着中国城乡二元体制逐步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摆脱了土地束缚,农民进城务工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遭遇的就业歧视也凸显出来。农民工遭遇的就业歧视是一种制度性歧视,一些城市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直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总量控制,同时还有行业和工种限制,对农民工提出比本地人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收入高、待遇好的首属劳动力市场为城市居民所占有,而广大农民工只能进入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这些做法损害了进城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利,对农民工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近些年,国家清理和取消了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颁布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使得城乡劳动力平等的就业制度逐步建立,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和促进机会平等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在就业市场准入上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基本实现。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中有提倡和保护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近年来在消除就业机会歧视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在农民工职业培训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妨碍了统一公平就业的顺利推行。具体表现为技能培训的职业教育对农民工覆盖面小、效果差。

据国家统计局(2012)调查,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较低,2011年外出农民工①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74.5%,并且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缺乏工作技能培训。新生代农民工②文化水平较高,多数人都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文化水平已有较大提高,但职业技能水平仍然偏低,这种情况和其他农民工并无太大差别。进城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绝大多数期望通过培训学到技能,但得到培训的机会少,或因超时劳动、经济困难,不可能参加培训。农民工技能水平偏低,严重影响了他们就业的稳定性和收入增长。由于外出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工作技能相对缺乏,其就业往往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和传统服务业等“脏、险、苦、累”,对工作技能要求不高的行业(见表1)。由此,限制了他们所能从事的职业和工种。

农民工知识水平和技能相对偏低,与城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要求不能相适应,难以进入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就业,限制了就业层次的提高。据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的统计,城市劳动力市场中需求量最大的是受过专门职业教育、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中专、职高和技校毕业生,占总需求的60%左右,而在新生代农民工中这部分人不到30%,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还不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2]尤其是现代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短缺,导致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出现结构性失衡。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0年对湖北、河南、安徽、江苏、重庆等省市的重点调查中,各地区都反映技术工人短缺比较严重,如郑州市2010年技工缺口约在10万人左右。[2]

(二)治理工资拖欠效果显著,解决就业待遇歧视为期尚远

构建平等的就业制度,除了实现劳动者在就业市场准入上平等获得就业机会之外,还要实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平等获得劳动报酬,包括改善工资待遇、实现同工同酬等,而前些年,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中,故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1~10月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近300亿元。而据全国总工会统计的数据,2004年初,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筑施工企业最为普遍,截至 2005 年 2 月 4 日,全国上报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总额为 337 亿元。[3]

以2003年底温家宝总理为四川农民工熊德明讨薪为标志,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据建设部的统计,截至 2004 年 1 月 6 日,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施工企业共偿付 2003 年拖欠农民工工资 57.03 亿元,占当年拖欠总额的 44.11%。[4]据建设部数据显示,国务院确定的三年清理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已经基本完成。截至2007年1月19日,各地已偿付建筑领域历年拖欠工程款1834亿元,占2003年年底前竣工项目拖欠总额1860亿元的98.6%。北京、天津、辽宁、上海、山东、浙江、湖北、安徽、广东、云南10个省(市)清欠比例达到99%以上。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5年春节前绝大部分已经偿清,历年陈欠基本解决。[5]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外出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为0.8%,虽然比2012年上升了0.3个百分点,但远低于2008年的4.1%。

进城农民工首先关心的是就业收入问题。在融入城市的进程中,一份有保障的工作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有稳定的收入,是农民工最基本的需要。近年由于劳动力供应偏紧、政府积极促进平等就业,农民工工资有了较快的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2013年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不包括包吃包住)2609元,与2012年的2290元相比,增加319元,增长13.9%,与2008年的1340元相比,增长了近一倍(见图1)。虽然农民工收入近年增长较快,但总体水平依然很低。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09、2010、2011、2012年,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分别为1417元、1690元、2049元、2290元,分别相当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2.74%、55.5%、58.83%和58.76%。[6]农民工不但工资低,而且劳动强度大,超时间劳动比较普遍。2013年,农民工平均每月工作25.2天,平均每天工作8.8个小时。与上年相比,超时工作农民工所占比重有所上升(见表2)。此外,劳动合同签订的比例还不高,合同期限短,内容不规范,履约不理想,同工不同酬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三)农民工各项社会保险从无到有,但实际参保率偏低

2006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10年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2011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共同构建了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体系。在制度层面,我国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向覆盖全社会的方向变革,不再排斥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在地方实践中,有四种模式让农民工可以享有社会保险,即将农民工社保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执行统一政策的“城保”模式;实行低费率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双低”模式;专为农民工“量身打造”的把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和养老三项保险捆绑在一起,按比较低的费率缴费的“综保”模式;将农民工纳入流出地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农保”模式。从全国来看,从2008年到2013年的六年间,除个别年份,外出农民工参保的各个险种的参保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见表3)。

虽然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日趋并轨,但农民工参保率低的问题却普遍存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13年末,在五项社会保险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最多(7263万人),但参保者也只占到农民工总数(26894万人)的27%。其他保险方面,由于用人单位怕参保增加人工成本,再加上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以及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接续、流转、异地结算等制度问题没有解决,农民工的城镇社会保险参与率整体较低。2013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分别为4895万人、5018万人和3740万人,分别相当于农民工总数的18.2%、18.7%和13.9%,相当于外出农民工总数(16610万人)的29.5%、30.2%和22.5%。[7] 2013年,外出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与率分别为15.7%、28.5%、17.6%、9.1%、6.6%(见表3),而同期城镇人口分别为44.1%、27.2%、78.4%、22.5%、22.4%。[8]

三、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对策探讨

(一)制度方面

现有户籍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背景下出台的。在现有户籍制度下,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方法,为确定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并对其实行区分对待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行性。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与户籍挂钩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影响农民工就业的最大制度性障碍。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必须实现社会身份的转变,享有与流入地城市户籍居民平等的身份、地位以及包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在内的各项社会权益。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快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身份平等、权益公平的城乡统一的社会管理体制,为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扫除制度性障碍。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再次启动,标志着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该《意见》中,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该《意见》进一步调整了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人口规模实行“全面放开、有序放开、合理确定、严格控制”的四级落户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户口性质的区分,只是户籍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剥离附着在户口之上不平等的社会福利制度,实现城乡、地区之间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如果仅就户籍制度本身改革来说,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但是各种福利待遇与户籍制度长期捆绑在一起,就很难改了。因此,接下来应加快推进就业、社会保障等与户口相关的综合配套改革,使相关福利与户口脱钩。各地区、各城市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意见》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制定具体的落户办法,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将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法律方面

第一,完善劳动立法。在立法保障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2007年先后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共同形成对农民工平等就业、维护权益的基本法律保障。由于这些法律只是部分条文涉及就业歧视,而且很多是宣示性的规定,过于粗略,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保护农民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内容应当包括: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构成条件以及例外情形;确立禁止就业歧视的基本原则;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条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体现出就业歧视的类型;拓宽反就业歧视法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加强劳动执法。仅有保护农民工就业权益的法律还不够,执行部门应严格执法,不能选择性执法或规避一些法律,使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因此,应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的力度,扩大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另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立足于本国国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设立反就业歧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就业歧视投诉、调解就业歧视纠纷、提出立法建议等事项。

第三,强化司法保障。由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缺失,使得诉权的实现困难重重。因此应确立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扩大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逐步构建就业歧视中的公益诉讼制度。在确立诉讼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尊重农民工解决劳动争议与侵权纠纷的自主选择,以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备法律责任形式。此外,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和支持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为他们提供诉讼代理、法律咨询、非诉讼调解等法律援助。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思想观念方面

农民工长期生活在农村,形成了特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与城市居民的文化与行为方式不同,加上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制度使城市居民形成了心理优越感,致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存在隔阂和疏离,甚至产生摩擦和冲突,具体表现在思想观念上对农民工抱有偏见,认为他们是“乡巴佬”、“土包子”,视为“二等公民”。伴随着这种偏见,是对农民工的歧视。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抛弃这种偏见,平等地对待农民工。城市居民要认识到,农民工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了城市建设中大量的脏、累、险的工作,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理应得到平等的待遇。通过宣传教育消除对农民工的偏见,营造平等对待农民工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注释:

①外出农民工: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②新生代农民工:指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农民工。

参考文献:

[1] 潘家华,魏后凯等.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6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6-7.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农民工市民化:制度创新与顶层政策设计[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82.66.

[3] 董山峰.为了农民工工资不再被拖欠[N].光明日报,2005-06-23.

[4] 目前全国清欠农民工工资共 57.03 亿元[J].领导决策信息,2004,(2):29.

[5] 李松涛.建设部: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清理完毕[EB/OL].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07-03-02/001564204.htm,2007-03-02.

[6] 大学毕业生为何没法干“差工作”[N].第一财经日报,2014-07-23.

[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www.gov.cn/xinwen/2014-05/28/content_2689086.htm,2014-05-28.

[8]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2/t20140224 _514970.html,2014-02-24.

作者:王哲

第3篇: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农民进城务工已成为劳动大军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力量,而农民进城务工后的社会保险随之也成了我们研究的对象。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各地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还不多,即使参保的,也多为养老保险,很少参加医疗、工伤保险。本文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入手,着力分析了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对策

1.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建筑业、服务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城市出现了大批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也就是农民工,这种现象称为“民工潮”。现在的农民工界定是指那些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脱离或者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在城镇大中型企业打工、经商及从事其他服务业为生的群体。事实上,这些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努力。但是农民工的权益没有保障,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群体,已经成为城镇化进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这个问题的顺利解决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更是关系到农民工的自身利益。近年来,随着对农民工的普遍关注,一些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这些政策还处于起步阶段,并不完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不容忽视。

2.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参保率不高,退保现象严重。现最新调研显示,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大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低而退保率高。初看农民工退保有些不可思议,这主要是因为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在1991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不完善。而后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文件中,又有所界定,但是都没有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做出规定,因此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作用有限,还是没有提出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

(2)农民工流动性强,社会保险在转接方面存在障碍并且很难使农民工享受到社会保险真正的实惠。社会保险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困难,城镇社会保险有的以省为统筹范围,有的以县市为范围,而且采用的保险标准也有所不同,不管是到沿海地区工作还是跨省市流动就业,都会给保险的移交带来障碍,基本上是无法实现,即使是实现了,也是浪费了很多的人力和财力,得不偿失。农民工大多数来自农村,生活比较困难,接受的教育程度也比较低,这就决定了他们只能在比较低级的部门找工作。有调查表明,农民工大部分是临时工、小工、短期工,这也就决定了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的一个特点,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转接。农民工在调换工作后,没有办法移交保险关系,之前缴纳的保险费用等于白交,很难享受到真正的社会保险待遇。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民工大多返回家乡,很少能在城市定居下来,而农村社会保险尚未建立。

3.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原因分析

3.1城乡结构落后,相关体制不健全

虽然近几年来,各地纷纷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农民工进城的种种限制,逐步建立了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但长期的二元结构体制,形成了意识形态和社会观念的二元性。人们在观念上认为农村和农民代表了贫穷、落后和愚昧无知,在思想和行动上对进城农民工产生了天然的歧视和排斥。另一方面,农民工自己也产生了自卑心理,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要求降低,满足于工资不拖欠、发生工伤能及时治疗,对于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则不敢奢望。

3.2法律体制不完善,督促落实不到位

到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农民工社保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农民工社保的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有些地方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同时相关部门对农民工参保的督促落实上,缺乏强有力的有效制约措施和惩罚措施,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3.3用人单位不积极,不愿为农民工社保买单

农民工所在单位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大部分用人单位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用会加大企业成本,削弱竞争力,因而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千方百计逃避参保。即使一些生产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单位,为获取更大利润,也视农民工社保为负担,不积极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对策

4.1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险制度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目前唯一一个没有区分类别的保险制度,由于范围太广,执行很难。而在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中,因工伤残后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应该是最为迫切的。分层次、分类别的工伤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农民工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赔付制度,用工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必须坚决贯彻无过失补偿原则,即农民工自己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完全由企业负担,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并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不同的费率。风险高的和职业病危害程度大的行业费率高,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要每年针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情况对费率进行调整,这样既体现了对企业的奖励和惩罚,又可以起到促进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工作的作用,具体的费率视各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而定。

4.2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监督机制

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强化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对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和基金营运机构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如新闻媒体监督及群众监督等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使每一项政策和法规都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律咨询中心、援助小组,来给予农民工帮助,真正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4.3调动单位及个人的缴费积极性

根据不同的保险项目制定不同的缴费方式。在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要按农民工实际工资缴费,最低不能低于规定缴费起点,设立不同档次,多缴多受益,少缴少受益,不缴不受益。在征得农民工选择缴费档次的基础上,缴费方式可以采取由用人单位代扣代交,但不准不交。要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应允许农民工自愿缴费并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要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采取低标准准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推进农民工大病保障,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参保农民工因病住院,可根据缴费时间长短,享受不同金额的住院补贴。工伤保险由用工单位缴纳,农民工不缴费。要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的高低确定不同的缴费费率,高危行业缴费相对高一点,非高危行业相对少一些,所缴费用在区域内调剂使用。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提高执行力,保证各项费用做到应缴尽缴。各级财政部门也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 [科]

【参考文献】

[1]刘怀廉著.中国农民工问题[M].人民出版社,2005.

[2]李爱.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J].东论丛,2007(5).

[3]吴冰.农民工“退保潮”因何而起[N].人民日报,2008(010).

作者:李静

第4篇: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九大强调,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要求社会保障体系公平覆盖各个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如何跨越“半城镇化”,如何更多更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日益成为一个亟待破解的重大问题。本文集中探讨如何健全和发展农民工养老保险。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现状

总的来看,目前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很低。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表明,2008―2014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从9.8%上升至16.4%,上升了6.6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1.1个百分点,仍然处于很低的水平。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8―2016年,全国农民工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从2416万人上升至5940万人,参保率从10.7%上升至21.1%(见图1)。尽管这一统计数据与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存在一定差异,但两项数据都表明目前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很低。

分行业看,制造业农民工参保率相对较高,建筑业农民工参保率最低。基于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分析显示,制造业农民工中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占44.6%,服务业农民工中参加此项保险的占21.5%,建筑业农民工参保比例最低,仅13.5%。

分代际看,高龄农民工参保率明显低于全部农民工的平均水平。新生代农民工(1980年及以后出生)中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占27.4%,老一代农民工的参保比例为24.8%,前者稍高于后者。50岁及以上高龄农民工中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占13.5%,明显低于新生代农民工、老一代农民工的参保率,也低于全部农民工的平均水平(26.4%)。

分收入水平看,低收入农民工参保率明显更低。月收入1500元及以下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比例仅为15.7%,1501―2500元人群为23.6%,而2501―3500元人群、3501―5000元人群、5001元及以上人群分别为30.6%、31.7%、28.0%,后三个人群明显更高。

分单位性质看,灵活就业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工参保率特别低。欧美企业、港澳台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比例属于最高行列,分别达到79.2%、75.8%、74.4%,而无单位的灵活就业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雇员、雇主、自营劳动者)的参保比例属于最低行列,分别仅为3.8%、10.7%,成为非常明显的“短板”,私营企业农民工的参保率也较低,为35.5%。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工整体收入偏低造成其缴费能力不足

低收入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比例明显更低,这说明收入水平相对低下制约了农民工的社保缴费能力,降低了其参保的可能性。

例如,根据广东省2016年政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906元。2016年全国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3275元,若以此为缴费基数,按8%的个人缴费比例计算,个人应缴262元/月;若是低收入农民工,如月工资2400元(2016年广州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个人应缴232.5元/月,占月工资的9.7%。而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监测调查,外出农民工每月仅生活消费支出就占月收入的30.1%。对于收入相对低下,而吃、住、日常消费、子女教育等刚性支出占比较大的农民工来说,如果再增加一笔占月工资约10%的养老保险缴费,确实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二)目前养老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农民工的高流动性

建筑业农民工的低参保率与其高流动性、就业不稳定性密切相关,目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缴费、转移接续等方面的机制设计和运行效率很难适应这种高流动性。由于建筑行业普遍采取层层分包的劳动体制,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2013年,全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41.3%,其中建筑业比制造业的签订率低25.8个百分点。缺乏较稳定、正式的劳动关系直接造成用人单位或雇主逃避为建筑业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而且,建筑行业的工作地点本身很不固定,一个工程周期长不过一两年,短的只有几个月,甚至只有几十天,这造成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极强。

在高流动性情况下,如果要保证养老保险连续性,就要频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由于目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各地缴费比例不完全一致等原因,他们还面临复杂的转移资金计算、待遇确定方法及地区经办机构之间的推诿。如果出现阶段性失业、半失业,其养老保险延续会面临更多麻烦。最终造成建筑业农民工自身也很难有积极性参保。

(三)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面临制度障碍

数据表明,在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方面,灵活就业农民工、个体工商户是非常明显的“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表明,现行法律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作出了选择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政策规定,农民工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些地方虽然允许本地进城农民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却不允许外来农民工如此。

根据2009年底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就造成一些?`活就业农民工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既不能接续,也无法退出。虽然根据2014年2月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后者的待遇水平明显低于前者,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及为社会统筹账户所作贡献也得不到应有回报。

在缴费方面,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在缺乏缴费激励机制和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由灵活就业农民工自身负担全部20%缴费,压力可谓巨大,较大程度上限制了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然存在体制机制问题

虽然近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框架日趋完善,但现实表明,其实践操作仍然面临不少问题。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在大部分地区只是地市级统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统筹基金,但在实际操作中,转移的统筹基金仍不足以填补养老金支付带来的基金缺口,给转入地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巨大的支付压力。因此,地方社保机构接受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积极性不高。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体现出一定的碎片化特征,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方式、待遇计发等方面存在差异,各个地区实际执行的养老保险政策也并不一致,从根本上造成了制度衔接障碍。一些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反映,在跨省转移中,由于各地转移接续操作流程不统一,有些个人账户记录方式不规范,很容易造成转入地经办机构无法接收。而且省级社保机构之间是同级,在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的情况,对不统

一、不规范的问题难以协调妥协,从而影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五)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亟待解决

国家统计局监测数据表明,农民工群体正逐步高龄化,2010―2016年,50岁及以上的高龄农民工比例由12.9%上升为19.2%,40―49岁的比例由21.2%上升至26.9%。老一代农民工越来越接近或者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对养老保险的需求较为强烈,然而由于执法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许多人面临过去用人单位未为其参保,目前又补缴困难的问题,养老保险权益无法落实。前文数据分析表明,50岁及以上高龄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明显低于全部农民工的平均水平。

(六)农民工养老保险征缴的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由于农民工的农村户籍身份和弱势群体特征,加上地方政府部门监管常常缺位,一些用人单位或雇主往往能成功逃避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前文数据分析表明,私营企业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比较低。其中原因主要在于对大量私营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征缴的监管不到位。

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内在具有减少成本的冲动,在企业各项社保缴费超过工资总额的30%、而政府监管无力的情况下,其经营管理者更是会能省则省、能逃则逃。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长期以来,不少地方出于投资环境的考虑,总是对一些私营企业的社保缴费监管乏力。

三、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造成各地制度不统

一、养老负担畸轻畸重、基金互济性差、养老保险关系地区间转移接续难等突出问题。为此,应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前应先实现和巩固省级统筹,并从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开始,通过中央调剂基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在此基础上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筹。建立中央调剂制度的具体办法可以为,从部分缴费低、基金结余多的地区每年提取一定比例到中央,再调剂给缴费高、基金收不抵支的地区。

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并为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负担创造条件,应实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政策。2017年11月,国务院已经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应尽快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加快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二)分类分层解决好不同类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对于就业和收入较为稳定的农民工,应将其统

一、全面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灵活就业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应鼓励其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对其个人缴费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减轻其缴费负担。对于低收入农民工,应让其“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农民工,可以直接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或者缴费基数按照统一政策,但降低缴费比例,将职工个人缴费定为4%―8%之间,企业缴费比例不低于12%;为保证农民工养老金待遇水平,可以在低缴费的基础上对个人账户进行一定财政补贴。对于在城乡间频繁流动的季节性农民工或非从业的农民工家属等,应鼓励他们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建筑业农民工等参保困难群体的参保办法

允许非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在就业地参加或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业管理部门应针对灵活就业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完善相应的就业登记办法,为其提供就业状况证明。社保管理部门应完善相应的登记缴费办法,提供更为便利的经办服务。

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益,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推动总包施工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建设领域严格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月薪制”。通过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保障薪资发放,来提高其养老保险参保率。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管理,防止以劳务派遣为名逃避为农民工参保。对不依法参保的劳务派遣公司,坚决取缔其派遣资质。

(四)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体制机制

国家应从宏观上平衡养老保险转出地与转入地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创造更充分的条件。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权益累计、分段计算、量化折算、合并享受的政策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的协调和监管,对转移的个人账户进行统一要求,对转移接续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对跨省转移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进行协调。通过“金保工程二期”建设,提高社会保险跨业务协同、跨省区合作、跨层级监管的全国一体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保工程”“一卡通”等信息化手段的作用,加快优化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流程、环节和手续,丰富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五)推进和落实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险依法补缴

抓紧解决好50岁及以上高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存在用人单位过去欠缴情况的,应完善和细化补缴措施,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落实补缴。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补缴起始时间。申请补缴的个人或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证明其补缴时段在当地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等材料,经社保机构审核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补缴。用人单位不主动承担的,由社保征收部门责令其承担补缴费用。允许非本地户籍农民工在当地延缴延退。

(六)加大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的监察执法力度

大力加强重点行业(如建筑业)、重点企业(私营企业、中小企业等)、重点人群(如灵活就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法律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各相关主体参保缴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查处侵犯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各类行为,依法处罚不为农民工参保,少报、瞒报缴费人数,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少缴、欠缴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

注:

本部分以下数据均来源于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从2010年开始,每年进行全国范围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本报告采用其中的2014年流动人口社会融合与心理健康专题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其中流动人口指在流入地居住一个月以上,非本?^(县、市)户口的15-59周岁流入人口;调查地点为在北京市朝阳区、浙江省嘉兴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和中山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八城市(区),有效样本15999个,其中农民工样本13927个。数据用SPSS19进行分析。基于这一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侧重于比较不同人群参保率差异,而不在于精确衡量参保率绝对水平。

(胡杰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副研究员)

第5篇:农民工失业保险存在问题与对策

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

农民工是社会中一个较为尴尬的群体,他们像一个夹心层,处在城镇职工和乡村农民之间。农民工是城市化的产物,他们从农村涌入城市,从事的多半都是社会上最苦、最累 、最危险的职业,然而,与他们从事的高危高压职业相对的是,很大一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不论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是失业保险。

失业问题是短期内困扰农民工的最主要问题。由于农民工自身的一些特定因素,比如文化水平偏低,缺乏职业技能技术,缺乏就业信息,流动性较大,工作多局限在中小企业等,使得农民工成为城市中失业比例最高、失业最为频繁的群体。

由于农民工收入水平偏低,一旦失业,断绝了生活来源,便极有可能陷入绝对贫困。加上脱离了亲人朋友孤身在城市打工,缺乏可以依靠的对象,因此很有可能造成其生活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严重的甚至会产生报复社会的情绪。因此,为农民工构建一张保其生存的失业保险网是极为必要且至关重要的。然而,我国现今在农民工失业保险方面的制度却很不健全。

一、 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性问题 1.法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中国一共颁布了四部有关失业保险的办法、规定、条例,分别是:第一,1950年《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主要覆盖对象为公私企业及事业单位在解放后失业的工人、职员和知识分子,后扩大为全体登记失业人员;第二,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覆盖范围是国营企业四类人;第三,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覆盖范围是国营企业九类人;第四,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覆盖范围是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虽然在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中对农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有了一定的规定,然而相关规定是否适用还有待斟酌。针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的文件都局限于一些通知、意见,权威的法律条文仍是空白。

2.现有制度与实际情况的不适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2)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然而对农民工来讲,很多行业就业不稳定,尤其是从事建筑行业等季节性的职业,很少有农民工能够在同一个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按照规定,这样农民工在失业之后就很难得到失业保障金。《失业保险条例》明显偏向于城镇职工,很多规定都不符合农民工就业的特点,使得农民工参与失业保险存在种种困难。

3.待遇的不平等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农民工满足申请失业保险的要求,而且务工的企业也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那么,农民工失业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的补贴。然而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却是按月发放。一次性发放的金额较低,且短视效应往往会使农民工很快花光补贴,再次陷入贫困。

4.转移接续困难

目前国家缺乏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条例和规定,各省市对于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实施并不同步,有的地区并未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同时,对于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各地区,参与失业保险实施的办法并不一致。农民工在就业所在地缴纳失业保险金,由于保障水平较低,一旦失业返回家乡,就要面临失业保险金无法区域对接、城乡对接的情况从而被迫承担失业风险。

5. 配套措施缺乏

农民工进城务工,但由于没有城镇户籍而无法获得所在城市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种种制度壁垒造成农民工失业后的绝对贫困。他们在劳保、社保、医保等方面不能完全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将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群体排斥在外;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适用对象也限于城镇最低收人家庭,而将农民工群体排除在外。

6. 失业保险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失业保险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二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三是预防失业。目前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对失业者提供一次性生活补助,缺乏相应的失业预警机制和就业促进措施,再就业的功能相当弱,没有预防失业的功能。

(二)意识观念问题

1.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中央和地方政府往往更为重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尤其是边缘化的农民工群体的失业保险问题则被搁置到次要位置。政府对农民工失业问题的关注度直接关系着这一制度的发展,迟滞的法律建设和缺失的制度构造都和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有关。

2.农民工意识淡薄

由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多数农民工群体并不了解失业保险,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失业保险的存在,直接造成了参保率低、覆盖面窄的情况。同时,农民工收入水平低,更愿意把钱寄回家乡,参保意愿薄弱。再次,由于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企业不为其缴纳保费,多数农民工也不会去主动维权,变相鼓励、纵容了用人单位逃费、欠费。

政府、农民工以及企业对失业保险认识不足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失业保险覆盖面窄,拓面困难,保险金征缴不规范,逃费、欠费现象猖獗等,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 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程度和工作的流动性情况,将农民工划分为三类,并针对不同类别的特点制定适宜的失业保险政策。根据农民工的分类不同,对第一类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可以直接并入城镇居民失业保险体系,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义务和待遇;对第二类大量流动的农民工,可以建立一个全国通用个人账户,如社保卡,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险网络系统,将参保人缴费数据都记录在卡上。实行全国范围内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第三类是季节性的农民工,多数离乡不离土,可考虑将其挂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 门,向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实行弹性缴费标准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工作不稳定,在一个单位很难工作一年以上的特点,将缴纳时间由至少满一年变为弹性制,设置为3个月、6个月,9个月,一年,及一年以上等不同的缴费时段,农民工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由选择,当其负担能力较低时,可选择低费率;当其负担能力提高时,可选择高费率。在农民工失业后,可根据企业为其缴纳保险费的期限,领取不同比例数额的失业补助金,缴费年限越高,领取的比例随年限递增。

(三)提高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

1.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和给付标准促进再就业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过长,不利于激励失业农民工寻找工作的积极性,可考虑将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规定为1年。将农民工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规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同时采取待遇随时间逐级递减的办法。在开始领取时待遇水平较高.以后每间隔一定期限逐步降低待遇,以激励农民工积极寻找工作。

2.为失业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和再就业奖金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就业提供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建立规范的中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充分可靠的用工信息,减少人员流动的盲目性;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面有效合作,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民工培训网络;对快速再就业的农民工发放再就业奖励津贴,鼓励失业农民工积极就业。

(四)明确失业保险三方责任

1.政府责任

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增加鼓励农民工再就业的资金补助,同时,要针对农民工的特点,研究制定切合农民工实际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征缴条例和发放水平,保证制度的转移接续。最后还要加强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对农民工进行普及教育,加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加大对企业逃、漏、欠、拒缴的打击力度,可采用银行强制划拨、增加滞纳金等措施,确保农民工失业保险资金的充裕和安全。

2.企业责任

企业要明确自身的缴费责任,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政府可对缴纳情况良好的企业进行政策优惠或者资金奖励等,鼓励企业积极为农民工投保。

3.农民工个人责任

农民工应该主动学法懂法,主动了解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自身的参保意识,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举报不为其缴纳保费的企业,拒绝与企业串谋。

(五)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专门账户

建立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及监管制度,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通过安全有效的投资来增值,同时积极开辟和尝试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第6篇:农民工讨薪问题研究与对策

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的耿海滢律师总结多年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经验,分析认为:对于农民工维权案件目前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难以区分,不利于农民工维权

在众多的的农民工案件中,大部分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务关系,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如果包工头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是不能起诉建筑公司的。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权益难保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但是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不足10%,农民工直接找用人单位索要工资时,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承认其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加之没有其他的证据,造成农民工讨要工资时求告无门。农民工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只能确认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增加了维权的困难。

(三)超时间劳动现象普遍,加班工资难以保障。

农民工从人数上来看,绝大多数从事的是建筑工程工作,加班加点现象更加普遍;并且,用人单位(或包工头)也很少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包工头往往与农民工约定日工资标准,如架子工每日工资70元,小工每日工资45元等;或者直接按照工程量约定。无论其工作多长时间均以此为准,并且考勤记录也只是记载工作天数,几乎没人统计每日工作的时间。因而对于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来说,加班加点工资难以保障,不仅是缺少劳动合同难以认定的问题,还涉及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再确认劳动关系后加班时间证明的问题。由于建筑工地被拖欠工资的,往往以拖欠劳务费(劳务关系)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就无法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性规定来要求加班工资了。

从事餐饮、保洁、保安等服务业以及加工制造业等非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虽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容易认定,但存在的严重超时工作和不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同样严重。

(四)收取押金、克扣工资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能向其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但有些单位仍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比如以前办理的苏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用人单位某汽车销售公司不但收取了1000元的押金,而且无故扣发了苏某一个月的工资,最后通过劳动仲裁将拖欠的工资和收取的押金要了回来。

(五)农民工维权成本高

外地农民工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不得不多次前往劳动监察机构、仲裁委及法院,这就得花费一部分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而在这期间,农民工不可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这就造成了“一裁二审”的模式,比一般的民事案件更多了一道程序,很多案件都是走完了二审才结案,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维权成本增加。

(六)仲裁裁决及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

经过漫长的维权,终于领到了裁决或判决,许多农民工以为终于可以拿到工资了,可是事实并非如他们所想的那样。因为有许多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从以前办结的案件当中,只有极少数义务人能够主动履行调解书、裁决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很大部分义务人根本不履行相关义务,农民工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不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农民工还必须重新开始诉讼程序。

要破解农民工维权的难题,这是个社会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

第二,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缓、减、免诉讼费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真正让农民工打得起官司。虽然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案件受理费减少了很多,但其他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依然居高不下,农民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仍需要司法救助。目前,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体现在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上。我国民诉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求助的规定》也明确规定: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因此,为使农民工真正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

农民工在遭遇欠薪时可采取的正常维权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可联合起来,向用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给他们施加压力。

二、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

三、委托律师进行追讨:即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不要采取过激方式,要合理合法,私自扣人、扣押财物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曾经有过农民工扣了包工头的货车追讨工资,却被包工头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的案例,甚至还有私自把人扣押起来,这就构成非法拘禁,以上案例值得深思。

2、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或者银行工资存折,此外还有工作过程中发放的工作服、胸牌、进出证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3、如果实在找不到以上书面的证据,最好在与用人单位或者承包人沟通或者协调的时候做一个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一个辅助证据使用。另外,同事之间的证人证言同样也可以作为证据。

4、如果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劳动争议案件最好不要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超过了会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同样,如果是劳务关系的民事诉讼也不要超过2年,以免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7篇:农民工论文: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与对策研究

【中文摘要】我国推行改革开放制度,促进了城乡之间的融合。亿万追求自由、憧憬幸福生活的农民纷纷走出农村,迈入城市的现代化生活中,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默默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作为连接城乡二元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农民工群体的流动历程无不影响着中国城市化和中国城乡和谐社会发展的进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学者们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注意到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他们从法律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角度研究农民工权益受损与保护问题,从教育学等角度研究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见解。但未能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放到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放到社会的大背景中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跨学科的透视,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和措施较少,现有成果很难有效地应用于实践。本文以西安市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为个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和社会发展的大背景来看待农民工问题。运用社会排斥、结构功能主义等相关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社会排斥”这个十分有力的概念工具分析了当前农民工在市民化进程中的权益缺失现状以及缺失的原因,从社会组织、社会制度方面,提出建构农民工...【英文摘要】Rural migrant workers are floaters of new era, but it is a remnant of the old system. Spring breeze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opened a wall of separation cracks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fanners yearning for freedom and pursuing happiness flew out villages which were held their many years, raced towards cities, worked hard to dedicating their youth. As a bridge and link connecting urban and rural society, the flow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all affect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Chi...

【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保障 问题 对策

【英文关键词】rural migran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problem Strategy

【目录】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与对策研究3-47-89-1

1Abstract4-51.2 研究意义8-9

1 绪论7-11

摘要

1.1 选题背景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2.1 相

2 相关概念、理论及研究现状述评11-18

2.2 相关理论概述14-15

关概念11-14述评15-1818-35

2.3 已往研究

3 以西安市农民工权益缺失为例的分析3.1 西安市农民工的基本状况18-22

3.2 农民

工在城市面临的社会排斥22-30析30-35

3.3 农民工权益缺失原因分

4.1 构建保

4 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对策35-44

障农民工权益的制度环境35-37组织环境37-3939-40

4.2 构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

4.3 构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社会舆论环境

4.5

4.4 构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系统环境40-42

增强农民工的维权能力42-44献45-48

附录

48-57

5 结束语44-45致谢

57

参考文

第8篇:农民负担问题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农民负担问题的原因与对策研究(一) 所谓农民负担,是指农民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过程中,所承担的向国家、集体及社会有关部门缴纳税费、财物、提供劳务的总称。从理论上讲,农民负担的实质是如何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问题,是农民创造的价值如何在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和再分配的问题。农民负担尽管表现在农民身上,但它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反映,是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集中反映。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日益显露,农民负担过重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农民负担过重影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农村社会的发展,进而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时。所以处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

1.农民负担的种类及现状

1.1 农民负担的分类

农民负担的分类没有固定的划分方法,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但从农民负担的支付对象来划分,可以有以下几种划分方法。

支付给国家的负担。是指农民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向国家提供的经济和劳务负担。如农业税收,上交农副产品定购任务,由不合理交换关系承担的“价格负担”等等。这些负担一般是通过法律的方式规定负担种类与负担额度,一般会成为透明的显性负担。

支付给集体的负担。是指农民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章程、制度、决议,向乡村集体提供的经济和劳务负担。包括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动用工等。这种支付方式通常是按照地方政府所规定的具体标准和负担种类进行支付,不同的地方政府可能有不同的实施细则,故这种负担一般较难控制,会存在乱收费现象的合法化。

支付给社会的负担。是指除上述两项负担之外,社会各方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基金、集资、摊派等形式,要农民承担的经济和劳务负担。这种收费手段是最容易造成乱收费的现象,通常会成为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原因。这种收费方式一日不取消,农民的根本利益就得不到保证。

1.2 农民负担过重的表现

衡量农民负担是否过重,从经济上讲一般有三个标准:(1)不得超过承受能力的上限。我国农民生活水平还不高,承受能力有限,所以负担的上限就是指农民维持物质和人口简单再生产的全部结余,也就是要保证农民能够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需求。否则,就要实行减、免、缓的政策。(2)农民负担的增加不得超过生产和收入的增长幅度。(3)负担额应考虑区域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的差别,实行差额负担。因此,影响农民负担合理性的因素有三个:人均维持正常生活消费支出、人均负担总额和农民人均纯收入。

广义上的农民负担,不仅是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就目前而言,农民负担过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物质上。中国农村人口占总人数的2/3,到现在为止仍生活在贫困线上的人口2千万,绝大多数的人口总量却占有着微薄的物质财富。付出最多的劳动却过着简单、原始的生活,劳动几乎成为他们生活的全部,微薄的收入却换来相对较少的工业品,物质需求满足的负担是农民负担的主要部分。

2).精神上。文化素养较低思想意识较为封闭,农民有积极提高文化修养的迫切需求,视成为文化人作为远大目标并努力培养下一代成为有文化的人,他们穷毕生精力努力挤身于有文化的队伍中去。精神上对文化的迫切需求成为农们负担的重要部分

3).社会地位。曾经农民阶层是最有战斗力最能培育出先进人物的一个受人尊敬的社会阶层,和工人阶级一样曾经被视为革命队伍的中坚力量,然而随着人们对物质利益的不断追求,农们阶级和工人阶级一起成为人们不齿与漠视的阶层,成为脏乱差不讲卫生素质低下的代名词,农民也沦为社会的最低层,社会地位的迫切提高也是农民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农民是最大度也最任劳任怨的阶层,十几年来默默地为中国迈向工业化国家而努力着。在中国向工业化国家起步以及迈向工业化国家的过去十几年里,中国农民不仅承担着国家发展资金的积累,也承担着地方政府的运营开支。中央政府在过去十几年来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很少能惠及农民的,相反却不断使地方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合法化,进一步使农民走向受苦受难的深渊。可以说九十年代初到现在的这段时间里,刚刚稍有起色的农民以及农业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农业的落魄导致广大农民工背井离乡,忍受着常人无法想象的困难,由此而生得农民工终究只是一个社会现象,但这却充分说明了农份负担过重所存在的问题。

2、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

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这是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作出的一个重大判断。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民的收人在近年来增幅却在明显减小,成为当前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紧迫问题。造成农民收人增长缓慢的原因之一是农民负担过重.这已成为影响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不是孤立出现的,它既涉及到农村改革和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也涉及到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领导乏力、服务意识淡薄、带领农民致富能力差等问题。因此,农民负担过重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2.1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难以从根本上缓解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现实的国情国力,难以在短时期内改变我国农业的薄弱地位。农村与城市相比,农村地理位置较为偏远,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因而农业生产和发展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再加上农业的粗放经营方式、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低等因素,固化了农业的薄弱地位,难以充分挖掘农业资源的潜力。对于依靠农业生产获得主要收人的农民来说,这是最致命的问题。

农民增收渠道狭窄。农业生产收入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由于农业自身的特点以及乡镇企业的土崩瓦解,使得农民不仅不可能从农业生产中得到持续增长的收益,也不可能从终端农产品中获得附加值。

农村市场体系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实现。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上看,由于国家投资、集体筹资和社会融资的力度不够,加之农民个人认识问题水平的局限,以及农村现实存在的诸多问题,致使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影响农民增收的实现。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来看,目前一些乡村已经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中介机构或服务组织,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讲,农村的社会化服务尚处于一种初始状态,一些组织的服务功能还不健全,服务意识还不够强,尚不能较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组织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社会服务职能发生了扭曲,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九十年代初农业的发展如火如荼,工业生产比较落后,中央推出农业发展全面支持工业的大方向,也是农民负担加重的重要原因。从九十年代初期,随着农民税收的不断增加,地方政府借机乱摊派乱收费现象也日益严重,农民不堪重负,大大挫伤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很多地方的农民背井离乡加入打工的行列。地方政府的权力的极度膨胀导致了政府与农民的对立,不断导致双方矛盾的增加,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政治秩序。出现了大批农民抛地经商、农田荒废的局面,广大农村长期的重负与积弱,导致生态严重破坏,基础设施落后,抗风险能力差。

2.2现行体制不完善,加重了农民负担

我国虽然对农村体制及法制进行了多次修改,但仍不完善,表现在多方面。

首先是财政体制的不完善。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规范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是,从发展农村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角度讲,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还不完善,直接或间接地加重了农民的税外负担。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乡镇财政成为我国财政体系中的最基层环节,乡镇开始有了自己的收支活动。但是,从财权来看,乡镇财政只享受着范围极其狭小的财力分配权,却在履行着占全国人口62%的广大农村的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以及对经济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的职责。乡镇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全国90%的乡镇都存在着巨大的财政缺口,为弥补这个缺口,乡镇政府借助种种名义向农民伸手,将其中的一部分支出转嫁给农民。另外,财政对农民投资比重下降及一些政策性因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长,使农民的负担能力减弱。

其次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为适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我国建立了乡镇一级政府,并在乡级政府下设立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但是到目前为止,一些地方的政社分设并不彻底。不少地区在村一级还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即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丁作均由一班人承担。有的地方虽由乡镇政府替代了人民公社,但实际上,乡镇政府各部门承担着农村集体经济所有者的职能,名正言顺地以政代杜,进行行政干预。政府对集体经济和家庭经济的过多干预,强化了农民对政府的依赖,束缚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再加上农产品收益不稳定,而乡镇企业效益滑坡,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明显下降,造成农民的税费负担能力下降。

再次管理与监督体制的不完善。由于资金管理范围不明晰、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检查不严等情况的存在,不但导致了资金的浪费,加大了乡镇财政的收支矛盾,而且也增加了农民负担,助长了腐败的产生和发展。

2.3 随着社会的新发展,带来农民负担的新问题

从九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货膨胀现象日益凸现,物价不断飙升,货币购买力不断下降,原本农民所挣的存在银行的钱变得不再具有同等的购买力。持有的货币大大贬值阻碍了广大农民作为最有潜力的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广大农民对未来充满了迷惘,由此在一些地方滋生了得过且过的思想以及不良陋习,使农村的农业生产陷入恶性循环中。

教育产业化的兴起,成了农民发展致富的新负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农民都把成为文化人作为平生最大目标,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也在农民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农民把考大学升大学看作是比结婚生子都光宗耀祖的事,所以也穷其力想让下一代成为大学生,这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考上大学就有了铁饭碗的思想有着很深的渊源。然而,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随着教育产业化的兴起,大学学费以及名目繁多的杂费成为考上大学的农民孩子及家长心头上的一座大山,高昂的学费成为阻挡大学梦的绊脚石,很多付不起学费的穷人孩子因而与大学无缘。即使平全家所有力量勉强读完大学,但严峻的就业形势也在考验着这些大学生。投入与产出能成正比吗,上大学花的钱能在什么时候挣回来呢,这一切的一切,都无不正在折磨着穷苦农民以及农民的孩子,也终将不但加大农村孩子与城市孩子之间的差距。

农民文化水平低,农村创新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差。据调查,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由于农民自身水平及见识的局限,在地方政府的高压政策下过着逆来顺受的生活,甚至在一些地方存在着严重的封建主义色彩。曾经在农村地区如火如荼的村办企业由于交通不便,分布零散,资源整合力度差和地方政府的严重剥削,基本都消失殆尽,这给渴望发家致富的农民以沉重打击。目前,广大落后地区的农村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长期存在。

工业快速发展,城市的迅猛扩张,农田占用,农民安置不力。在城市规模快速发展的今天,原先处于城郊的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一般这些地方的农民会获得相应得补偿如提供住房和补贴等,然而这些补偿只有很少一部分会直接由农民得到,除此之外,即使有相应补贴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它们的未来将何去何从呢。

3.农民负担问题的对策

不同时期解决农民问题有不同的政策,这也是我党和政府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采取的不同的政策。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农民收入低和农村与城市贫富差距大是当前我国农民负担加重的主要问题。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减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也是我国十一五计划的重点。综合前文的分析,我觉得解决农民负担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3.1中央应出台积极财政倾斜政策。 九十年代初,为配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央集中精力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一路绿灯,加强内陆城市和农村的税收,集全国之力重点发展沿海城市,而后不断向内陆城市延伸。随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国有体制改革,效果是明显的,城市的经济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得到了大力发展,城市建设如火如荼,其中,我国的广大农村和农民都为经济改革默默贡献着。随着我国沿海城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顺利完成,农业及农村体制改革也被提上了日程。对农村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持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就我国目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它们对所在地的财政贡献基本没有或很少,而地方所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大多存在生存困难问题,非公有制经济又没能及时发展起来,因此地方缺乏新的经济增长点,县乡财政没有新财源只能靠转嫁负担来弥补基层公共开支的不足。当前我国工业已经发展到相当的水平,农业税收只占我国民生产总值很少的一部分,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时候了。及时调整农村政策,是农民减负和缓解基层财政重负的唯一途径。

2.全面取消农业税,建立高效精简的基层农村组织。农村的基层组织应采取并村并社的政策,减少农村冗余的组织机构,建立廉洁高效的新型基层组织。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全面负责基层组织的日常运营费用和人员工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问题由基层组织统一统筹安排。

3.全面取消农村九年义务教育收费政策,所有费用由中央全额承担。既然是义务教育,费用由国家承担,全面提高农村文化教育的低水平,扫除文盲。以法律的形式强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履行。搞好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师资力量培训,扩大吸收正规院校毕业生充实师资力量,一改往日农村学校中忙时种地闲时上课的低水平师资力量。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地区的办学。

4.加强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地区激励措施。广大农村交通不便是农民收入过低的重要原因。政策倾斜大力开发农村地区的交通状况,对我国大部分农村做到交通的村村通工程,为农民提供一个良好的交通平台和物流平台

5.中央政府必须加强督查,严惩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以前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村(乡、镇)干部,为了谋求个人或部门的狭隘利益,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于不顾,巧立名目乱收费,视农民为砧板上的肉,任意宰割。鉴于以前农民负担反弹的教训,中央政府必须加大暗访督查力度,采取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制裁向农民收取任何款项的行为。

3.2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收入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更是重要的政治问题。农民收入问题解决不好,久而久之绝对影响全国政局的稳定及其它方方面面的关系。因此增加农民收入不应仅是一句响亮的口号、一条醒目的标语、一组注水的统计数字。 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

1、完全免除农民负担。随着国家农业税的取消,农民负担相对减轻,但光“减轻”还不行,必须彻底免除农民所有税费负担,农民不要向任何部门或任何个人交纳任何集资款或强制性劳务。对地方需要的劳务必须依照当地劳务市场的价格给农民补贴,而且采取自愿的原则。

2、中央政府必须加强督查,严惩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以前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村(乡、镇)干部,为了谋求个人或部门的狭隘利益,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于不顾,巧立名目乱收费,视农民为砧板上的肉,任意宰割。鉴于以前农民负担反弹的教训,中央政府必须加大暗访督查力度,采取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制裁向农民收取任何款项的行为。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不做表面文章,实实在在增加对农业的有效投入。继续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非农产业,帮助农民拓展市场;创造条件,使劳务输出组织化、规模化,做强做大劳务经济,帮助务工人员维护各项权益;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农民实行免费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加大对农业的直补力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各级政府都要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向农民公布具体的补贴数额,严防各种补贴在操作流程中缩水。

3.3 切实让农民富裕起来。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别极大,中西部、中东部发展极不平衡。切实调整城乡关系、工农关系、东中西部关系已经迫在眉睫了。每年声势浩大的人口大搬迁就是生动的明证。过去,让少数人、少数地方先富起来,现在的主旋律是共同富裕。切实让农民富裕起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中央应有计划组织高级干部和农民问题专家、学者,深入农村、基层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寻求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办法,制定解决问题的政策。进一步“解放”农民,让农民享有同等“国民待遇”。

2.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对对农村发展有贡献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农民生在农村,对农民的现状和对未来的发展其实最有发言权,要积极调动它们改革的积极性。联产承包、华西模式不都是农民门自己创造的吗。对农村有创造性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制度有选择性地进行推广,根据不同地方的特点选择不同的生产方式,不搞一刀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与农村生产方式应该存在多方面的。

3.解决农民的住房与生活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方居住分散,村与村之间有相当远的距离,农村大部分地方少有物流设施且较为分散,农民有时为了采购不得不到很远的地方,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应该逐步以村为单位建立日常生活和生产资料的交换平台,村村组合建立乡镇一级服务平台,继而建立更高级物流平台以切实有效地满足农民的购销需求。切实搞好农民住房的规划,鼓励农民住房少占地多盖高层建筑,并由政府出资解决部分生活有困难的农民住房条件。

4.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与村办企业。我国广大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农村本身就是一个包容万象的经济联合体,农民生产需要消费,农业丰收需要销售自己的所得,所以在农村建立相应的地方企业可以为农业生产搭建良好的产销平台,除此之外农业生产与城市消费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加强农业生产的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实让农民富裕的重要途径。

3.4 切实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

现阶段农民的政治地位每况愈下,农民一词成了落后与愚昧的代名词,农民工更是让人们所不齿的一个职业。尊重农民提高农民政治地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1.废除现有的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的差别,废除农民进城的一切限制性收费政策。所有国民只有一个身份,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鼓励农民在农闲时进城务工,农忙时回乡务农。

2.切实提高进城务工农民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人身、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减小农民工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心理差距。在现阶段,这种转变将会是一个长期战争。但是只要我国各地区能够相对均衡发展,这个问题也将会迎刃而解。鼓励农民进城发展,同时也鼓励城里人下乡发展。加快农村与城市的交流,淡化农村与城市的区别与矛盾。

3.加强农民的政治权力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对农村的具体情况和发展方向最有发言权。农村的管理最终还要靠农村自己,所以,重视农村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尊重农村的民选权力,积极提拔和培养农村自己的领导干部。

3.5加强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及社保体系

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基层医疗体系、保险体系与卫生设施。国家要为农村人畜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疾病预防体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源源不断的输入资金。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在农村建立和城市相对应的医疗体系。在我国广大城市都建立了高效的、分布广泛的社区医院和卫生所,以最大限度的满足社区人员的医疗需求和防病防疫。社区医院和卫生所方便及时,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农村显得更为重要,农村地区由于交通不便、农民收入有限,在农村建立廉洁高效的乡镇村医院和卫生所势在必行。由于我国城市医疗体制的改革问题,原有的乡镇医院很难生存,而大医院有人满为患,医疗问题日益突出,医患矛盾日益扩大,看病难、看不起病成了我国一段时期以来典型的社会现象,很多农民生病后无钱去医院最后郁郁而终,严重地影响了我广大农村的生活质量,所以在广大农村建立卫生所和乡镇医院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在农村建立和城市相对应的社保体系。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农村的社保体系处于空白状态,农村人一直都抱着养儿防老的观念,这也成为了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障碍,然而,农民的这一观念却也是和我国农村的现状分不开的。在我广大农村,没有相应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农民几乎处在保险真空状态,这也是广大农村需求疲软的根本原因。所以在农村建立完善的社保体系和保险体系,建立适合农村自己的生育政策与养老政策,让农民老有所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与贫富差距的扩大是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所在,城乡收入差别的进一步扩大会使我国永远停留在社会形态的初级阶段。只有解决占我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的社会问题,缩小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富裕阶层的社会责任感和民族自豪感,我国才会得到健康稳定地发展。

令人可喜的是,随着胡锦涛主席和他所领导下的中央政府重视农民疾苦和农村的发展,不断深入农村并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免收农业税政策,土地补偿政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正式实施等等,这不仅给农村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也给农民带来了希望,像久旱的甘露,挽救农民与苦难之中,也把农村经济从破产的边缘挽救出来。这只是农村改革的开始,相信随着我国农村地区的改革不断深化,随着农村地区的蓬勃发展,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将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胡锦涛领导的中央政府关于取消农业税这一新政实施,有力地给农民以及广大农村带来了新的希望,农民负担也成为人们以及社会关注的话题,减轻农民负担也被提上日程。目前农民一改往日的落魄与失望,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广大劳动力又重新回到土地。在胡新政的正确指导与驱动下,农民的新生活将拉开新的帷幕。

第9篇:调查与决策——《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 返乡农民工就业情况分析与对策

调查与决策——《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 返乡农民工就业情况分析与对策》总第339期调查与决策(内参)

第7期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 返乡农民工就业情况分析与对策

中共四川省委政策研究室调研组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正在加深,珠三角和长三角等地的出口导向型中小企业受到较大冲击,我省农民工返乡人员日益增多。理性审视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积极主动谋划承接,帮助返乡农民工就业,是当前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一、农民工返乡影响分析

据调查,我省2008年外出农民工人数达2023万人,其中省外务工人员近1188万,约占全省总人口14.6%,截至2009年1月底,全省共有212万农民工返乡。如此众多的农民工失去在城镇的工作和主要收入来源,将对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形成很大压力和影响。

一是农民增收面临巨大压力。我省农民工失业返乡数量多、规模大,将直接导致农民收入大量减少。2008年第四季度全省劳务收入减少100亿元左右,农民人均减少劳务收入170元左右。我省农民工劳务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上,收入减少直接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

二是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面临巨大压力。农民工失去工作提前返乡,严重影响农民工及其家庭的收入增长和生活水平提高,影响其对子女教育的投资和现实购买力,这势必阻碍我省农村消费需求的扩大。

三是农村公共服务面临巨大压力。大批农民工举家返乡,直接面临子女回乡后上学、农村医保、困难补助等民生需求问题,农村公共服务面临严峻挑战。

四是总体就业形势面临巨大压力。我省城镇职工、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本来就很大,大量农民工返乡,给我省原本吃紧的劳动力就业市场造成冲击,总体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五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面临巨大压力。据统计,去年9月至11月,我省农民工77万多人失业返乡,其中有33万多人无地可耕、无业可就,加之不少农民工特别是年轻农民工在心理上已经认同了城市人的身份,返乡后因为缺乏必要的农业生产技能和无法重新适应农村生活环境而产生失落和不满情绪,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六是农村基层组织执政能力面临巨大压力。我省出现大批失业返乡农民工现象,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解决不好更是政治问题。面对如此规模巨大的社会群体,能否妥善地、全面地解决好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是对基层党政执政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的巨大考验。

二、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不利因素和有利条件

影响农民工就业的因素,既有农民工自身素质等主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这个大背景的影响。在看到不利因素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有利条件。

(一)不利因素

1、收入因素。中国外贸出口增长大幅度滑落主要来自收入需求效应。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国家的进口需求迅速下降,中国出口企业的订单减少、推迟或取消。中国海关数据显示,2008年11月份,我国出口额较上年同期下降2.2%,出现自2001年6月份以来首次同比负增长,进口额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17.9%。由于进口中有较大比例用于来料加工,进出口下降自然带来企业开工不足、减产或停产,形成有别于往年的反常局面。最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2009年全球经济增长将降至0.5%,比上年下降将近3个百分点。美国、欧盟和日本将出现严重的经济衰退,这种衰退将进一步降低发达国家的进口需求,加重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

2、价格因素。人民币升值会产生出口产品的价格效应,这种价格效应不容忽视。从2005年7月到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人民币升值21.2%。在最初的两年时间里,人民币升值步伐比较缓慢,为10.9%。但从2007年9月以来,人民币升值速度加快,一年时间上升10.3%。随着人民币加速升值,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受到很大冲击。以服装衣着类纺织品为例,从2005年7月到2008年1月,出口同比增长速度基本保持在22.0%以上,但此后一路下降,2008年第四季度的同比增长率平均只有2%左右。尽管金融危机爆发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保持相对稳定,但对欧元、英镑和日元等汇率出现大幅升值。这种升值相当于产品的价格效应,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价格上升会导致进口需求下降,削弱中国出口的国际竞争力。

3、投资因素。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口下降诱发的投资减少,减弱了投资拉动就业效应。中国是全球吸收FDI投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一些跨国企业或投资者由于受到资本市场筹资和融资的约束,无法筹措资金对新兴市场进行投资。而且,中国制造业成本上升和利润率较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也减少了对投资盈利预期,从而减弱对中国的投资意愿。在外部订单减少和人民币升值效应影响下,不少出口导向的外商企业或国内企业面临亏损和倒闭的威胁,在资金链出现断裂的情况下,不得不削减生产或关门倒闭,从而造成就业问题。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7514家,同比下降27.4%;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23.95亿美元,同比增长23.58%。但2008年11月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下降36.5%。外商投资拉动就业的效应明显减弱。

4、间接因素。金融危机对服务业贸易带来一定的影响。随着全球经济和贸易增长放缓,为货物贸易提供服务的服务业遭受影响,比如外贸服务等部门。同时,出口下降还通过乘数效应放大对投资、消费和总体经济的负面影响,进而对不同行业就业产生程度不同的冲击。

(二)有利条件

1、内需政策。中央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计划到2010年加大投资4万亿元。通过加大投入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无疑给返乡农民工就业带来了及时雨。

2、减负政策。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出台了"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的"组合拳",提高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率、降低企业的税率、增加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降低企业社会保障缴费费率等等,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减轻出口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从而为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需求提供

保障。初步预计,这些政策可以减轻企业负担2000亿元,稳定上千万个岗位。通过减轻负担、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的政策措施,无疑减缓了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压力。

3、扶持政策。针对农民工就业困难,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服务业更好发展,更多吸纳就业。积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完善支持创业的财税、金融、工商、场地等政策体系,改善创业环境,为创业创造更好的条件。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帮助和扶持。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新创优环境,无疑给返乡农民工就业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和舞台。

三、解决农民工返乡就业问题的基本模式和主要路径

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具有复杂性、艰巨性、紧迫性的特点。各级党政要加强领导,科学统筹,综合协调,多策并举。当前,应对我省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的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劳务输出大县。

(一)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五种模式"

一是返乡观望型。在外出务工的年青人中,有较好较稳定的收入,因企业精简等原因回乡,如经济形势好转,要继续回原务工地就业。

二是返乡创业型。基本以高学历及多年打拼积累一定资金、经验者为主,有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返乡后要寻找合适的项目进行自主创业。

三是返乡就业型。以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的体力劳动者为主,难于适应在外竞争激烈的职场环境,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失去岗位,返乡后要在当地寻找相对合适和稳定的工作。

四是技能就业型。多数为在外打工多年、有一定专业技能和知识,是当前许多工业园区企业急需的技术岗位人员,"回流"后要在当地企业重新就业。

五是返乡务农型。以年龄偏大,有一定资金积蓄者为主,在当前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吸引下,在沿海企业裁员、关停之机回乡,要从事种养等农业事业。

(二)返乡农民工就业的"六条路径"

一是加强领导。一要组建领导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劳动保障、农业、教育、财政、司法、工会、统计、农办等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重点加强我省农民工输出大县的相关机构和职能,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资金使用、统一工作经费。二要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自上而下、横向平行的协调联络机制,明确职责、严格责任。三要建立应急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基础作用,建立各级政府应对返乡农民工的应急预警工作机制。农村基层政府和组织要直接面对返乡农民工问题,时刻关注农民工返乡的情况,加强与返乡农民工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返乡农民工的思想动向,有效处理农民工返乡后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是破除障碍。一要致力破除体制障碍。建立将返乡农民工就业纳入城乡统筹就业目标的长效机制,按照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思路解决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确立城乡统筹、城乡一体的城乡就业发展格局,切实维护返乡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生命健康权,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进程。继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城乡社保。二要着力破除融资障碍。鼓励金融机构给返乡农民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满足创业资金需求。三要努力破除环境障碍。简化创业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尽量免费办理各

种手续,对创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协调各方充分履职,全方位为返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注重投入。一要争取支持。各相关部门要继续积极主动争取中央的对口资金支持。二要专项投入。我省要尽力增加解决返乡农民工问题的专项资金投入。三要多元投入。鼓励我省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对返乡农民工业务技能培训的投入。四要建立基金。整合全省现有的农业、扶贫、劳动保障、教育、农办等部门下拨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专项资金,建立农民工就业促进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在今明两年重点保证人口和农民工返乡大县的基本资金投入,人口少、返乡农民工数量少的地区可以采取先调剂、后补齐的方式处理。五要严格监管。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保证资金统一使用的公正和安全。

四是强化培训。一要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做好各类培训计划,按2至3个月期限每天给受训农民工适当补助,稳定培训对象。二要整合教学资源。整合我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类职业教育技术学校等教育科研优势资源。编制符合农民工实际的教材,组织有经验的教学培训人员,筹集必要的培训经费,对农民工进行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创业培训,并给合格农民工颁发证书。三要提供免费培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免费为农民工举办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四要实行目标管理。把返乡农民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和效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

五是构建平台。一要开展中介服务。全力为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介绍服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多方联系用工单位收集岗位,针对返乡农民工的实际,进行就业推荐和进场求职相结合,千方百计寻求就业岗位。二要开展技能鉴定。免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使返乡农民工具备用工单位所需掌握的技能。三要切实加强协作。充分发挥驻外办事处和联系点的作用,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联系与协作,及时掌握用工需求,签订劳务协议,推进有组织输出。

六是广辟渠道。一要通过在川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所有在川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按计划录用当地或者我省的农民工,把在川建设项目雇用我省返乡农民作为一项工程监管内容来抓。二要通过援建项目吸纳就业。积极协调对口援建省市单位,让援建方积极安排雇用当地农民工参加项目建设。三要通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吸纳就业。积极安排返乡农民工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农田改造、水土保持、水利工程、乡村公路等项目中优先安排农民工就业。四要通过多业并举吸纳就业。在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动产业升级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民产(创)业园,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大力发展服务业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增加返乡农民工就业岗位。

负责人:王整

成员:吕焱飞(修改)

李世金(执笔)

(提供单位:发布时间:2009-07-01录入用户:admin-swz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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