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群体性事件原则

2022-12-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处理群体性事件原则

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的预防及处理机制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多发,且多数事件引发各类刑事犯罪,造成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对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均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如何预防及处理此类事件,是党和政府及学界所关注并思考的问题。本文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现状及其定义出发,以该类事件极易引发的几种典型罪刑为例,深入分析农村群体性事件形成及引发犯罪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措施,以及事件发生后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原则的处理机制。希望通过本文能对预防和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起到实践参考信息。

【关键词】农村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利益诉求;冲突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目前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出,各类集会、游行、示威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表现形式也更趋激烈,引起党和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关注。根据地区分布的不同,群体性事件又分为农村群体性事件与城市群体性事件,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农村群体性事件占了较大比例。

当前在学术界已有较多关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文献,并对何为农村群体性事件做了相应的定义。有学者从其性质入手,指出“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内部矛盾经过长期积淀的结果,是矛盾一方或双方试图用一种或多种过激的行为来解决二者矛盾的综合性行为”。[1]也有学者从表现方式和社会影响入手,将其定义为“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對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事件”。[2]还有一部分学者从法律角度入手,指出“群体性事件是某一利益团体合法权利或不合法权利的一种不合法行使方式和表现手段”。[3]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还不够全面。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农村群体性事件是由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不法损害或不合理对待,当农村社会矛盾激化后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与某些具有相同处境的人组成一个有组织性的特殊团体,并通过聚众、围堵、静坐或冲击基层部门、国家机关等方式,向基层机关或上级部门表达意愿、提出要求或发泄不满,造成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极易引发群体性冲突等负面影响的非法的群体性活动。但是,这类群体性活动又从侧面反映出当地基层部门在工作上的不足或政府管理上、政策制定上的不周之处。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几种典型类型及其引发的刑事犯罪

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研究上,学界上也有诸多文献对此做了不同的概括。如李国波在《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中将我国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分为利益驱动型、抗争维权型、权力争夺型、情绪宣泄型四种。庄勇等在调查的基础上把农村群体性事件分为六类:①土地主导型;②企业环境污染主导型;③部分干部腐败与行政执法偏失主导型;④社会分化主导型;⑤村民维权渠道缺乏和法制观念淡薄主导型;⑥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主导型。业内学者根据不同的论证角度对农村群体性事件做了不同的分类,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行为方式出发,分析各类典型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及其引发的刑事犯罪。(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型

这种类型的参与主体往往是对国家机关的某些做法感到强烈不满,又得不到及时疏导的人群,其愤怒情绪容易引起其他有类似遭遇的民众的共鸣,从而使一部分具有反社会情绪的人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下,做出焚烧、打砸等暴力冲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最终引发刑事犯罪。

最为典型的案件有2008年的贵州省的“瓮安事件”。2008年6月28日,瓮安县第三中学初二年级女学生李树芬落水死亡。死者家属怀疑系他杀。但县公安局法医对死者进行尸检后,做出李树芬系溺水死亡的鉴定结论。家属从当天下午15时30分开始,和当地群众包括部分中小学生约300人径直去县政府请愿。路过的学生、看热闹的人群纷纷加入。游行请愿消息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飞速传播,某些由于在政府征地、城市拆迁、国企改制等改革发展过程中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以及看热闹的社会闲杂人员,均不约而同地加入游行队伍,致使游行队伍在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大约16时30分,有学生点火烧警车,使冲突升级。警察施放催泪弹想驱散人群,反而激起人群愤怒,围观人数达上万人。晚上20时至23时期间,请愿人群开始对县政府打砸抢烧,最后县公安局大楼、县委办公楼、县财政局、民政局办公楼以及机动车辆等相继被部分不法分子点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事件持续时间7个小时以上。

该类事件反映出规模性、危险性、共鸣性等特点,而民众对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及工作中的不满是此类事件爆发的深层次原因,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的不满只是一个导火索,多数人群系受此导火索的影响产生共鸣心理而加入游行,最终引发大规模的冲击国家机关行为。(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型

当前发生的一些特大规模农村群体性事件,已逐渐演变为“非直接利益者”的广泛参与。日益发达的信息现代化科技使政府部门能快速了解社会动态的同时,也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大规模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许多不明真相的人群被一小部分人利用,继而转化为大规模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等,引发刑事犯罪。

笔者认为这两种刑事犯罪往往会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同时存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民众在组织、策划者的煽动下,通过在公共场所、村委办公场所、企业工地、政府工作场所等地举行大规模请愿或阻挠办公等方式以引起社会各界重视,达到诉求目的。从2011年6月持续至2012年2月的浙江省苍南县“巴曹泮河村事件”,正是此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自2011年6月始,浙江省苍南县巴曹镇泮河村村民得知村里土地被村委等相关部门出让给企业,而大部分村民未得到合理补偿款,并以停放车辆阻挠道路通行等方式,既阻止企业施工车辆进村,也拒绝让相关调解部门进村协调,一小部分村民为承包土地施工,并骟动那些未取得征地补偿款的村民集结在村委办公场所、政府办公楼等处请愿并阻挠办公,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并联系外国媒体,夸大事实以引起重视,将事态进一步恶化,加大政府部门协调工作的难度,将本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解决的事件演变成持续八个月之久的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的行为,最终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虽系部分别有用心之人骟动民众扩大事态引发,但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当地村委及相关部门未合理解决农民土地征用及补偿的问题,在事件发生后也未引起重视,没有放低姿态听取民众意见,对村民发布在网络上的信息也未给予正面回应,只是一味地压制,致使事件愈演愈烈,影响逐步扩大,最终演变成刑事犯罪。(三)妨害公务、毁坏财物型

此类案件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也较为常见,系暴力型犯罪,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往往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

2011年2月8日15时许,李某明驾驶小车与南木镇某村的朱某贵、朱某森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因赔偿问题谈不妥,李某明便驾车离去。朱某贵、朱某森开车追赶并通知本村同姓兄弟前来拦截车辆。李某明车上乘客陈某燕随即打电话报警并向亲戚陈某成、陈某海求救。朱某贵等人叫来5名同姓兄弟追上李某明后,便用木棍、石头打砸李某明小车的挡风玻璃和车门。不久,陈某成、陈某海等人驾车赶到控制5人,并交给出警民警处理。但二、三十名村民驾驶摩托车出来将警车围住,威胁要放了车上的人。民警经请示后将传唤的五人放了。但村民仍不听劝解,并有十多个人对民警进行殴打、围攻。增援的公安人员赶到才将村民驱散,并抓获两名嫌疑人。不料朱某贵、朱某森叫来的同姓兄弟及同村100多个村民闻讯赶来,不顾警务人员劝阻,将警车及李某明等人两辆小车围住,威胁公安人员将两名嫌疑人释放,并殴打民警,用木棍、石头打砸警车和两辆小车,并推翻车辆,造成多名民警受伤及巨额财物损失。最终,首要分子及十余名积极参与者被当地法院以妨害公务罪、故意毀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实为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却因赔偿问题没有解决而引发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究其原因,除了当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且有“仇官”情绪外,也从更深层面反映出当地执法部门在群众心中未树立起威信,其对妨害公务的村民采取妥协的措施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村民的“仇官”情绪更为激烈,最后演变成众多非直接利益者乘机加入闹事,致使多人构成刑事犯罪的事件。(四)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型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2007年11月3日,村民郭龙玉伙同赵某等人认为辉县市X厂爆破后工人应得到的赔付款太低,在未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的情况下,郭龙玉在X厂内用高音喇叭呼喊工人集合队伍,组织X厂工人800余人从X厂出发,排队沿辉县市市区道路、新辉公路前往新乡市人民政府反映问题,表达共同意愿。期间,郭龙玉及赵某等人对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拒不执行,造成公共交通秩序混乱。队伍到新乡市人民政府后,X厂工人在广场上静坐、唱歌,以向政府表达辉县市X厂工人应得到的赔付款低的共同意愿。2007年11月13日,郭龙玉伙同赵某等人再次组织辉县市X厂工人400余人到河南省人民政府门口整队、堵门、唱歌、喊口号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及政府办公。最后,法院以被告人郭龙玉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中的群体性事件规模非常庞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也是近几年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之一,法院的量刑反映出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刑事责任人采取的是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然而该事件也应让人反思我国法律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三、农村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一)参与者多为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

一旦产生纠纷,便只靠武力解决问题,大部分农民在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不知道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去解决或寻求帮助,少部分农民即使知道应通过法律途径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去解决,但却觉得此类方式难度太大不可行,或因“官官相护”、“官场腐败”的思想而放弃正当程序,采用最原始的闹事方式以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继而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在事件组织者、积极参与者们看来,不把事情闹大是不能引起重视,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于是便骟动人们采取过激的行为,逐渐将事态扩大,触犯刑律,造成不可收取的局面。

(二)基层管理部门不作为、不积极面对诉求的态度使农民深感维权无望

农民群体在社会上总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基层管理组织部分人员素质不高,存在官僚作风,面对群众上访往往态度不善或消极应付,互相推诿,不予正面回应。而且现有的基层政府政绩考评体系中,许多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了群众上访事件“一票否决制”,即只要当地发生影响较大的上访事件,该地方的主要领导所有政绩都统统归于零。[4]因此,有些基层政府对村民的上访行为极其反感,一味地打压上访群众,极易激发农民群体的愤懑情绪,以致出现聚众冲突国家机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行为,造成极大损失。

(三)基层管理部门没有深入农民群众,威信缺失,控制力下降

在我国农村地区,很多村委是通过“贿选”、“强迫”或当地政府选派等方式选举出来的,其代表的往往不是普通民众的利益,而是一部分强势群体或其所属宗族的利益。在这种状况下,政府部门往往不能真正了解到村里的信息,切断了与人民群众间的联系,也无法在群众心中树立威信,从而无法尽快获得突发群体事件的相关信息,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所在,使事态失去控制。

(四)相关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农民群体的维权渠道不畅

宪法虽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但与之相应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却对此权利作了诸多限制,真正操作起来耗时长,难度大;《信访条例》对公民信访同样作了很多义务性的规定,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在信访中应享有的权利,公民与政府部门完全不存在对等关系;现行法律如《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虽使“民告官”成为可能之事,但司法机关却无法完全脱离行政机关,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因此,行政诉讼官司多数以公民败诉告终,即使胜诉了,执行起来也会遇到重重阻碍;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农民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重要原因,现行法律虽规定检察机关具有监督的职权,但却未明确具体实施办法,也无惩处权利,空有一个监督的头衔,却无法真正实施监督行为,除非被监督对象已构成犯罪。这些未完善的法律机制均造成了农民无法顺利通过法律途径取得其想要的结果,最终促使其采取不理智行为以致触犯刑律。

四、如何预防并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及其引发的刑事犯罪

(一)扩大法律知识宣传范围,以案说法,加强村民的法律意识

目前针对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尚未全面开展,而且多是设个法制宣传日、发放小册子等方式,对于文化程度不高或是文盲的农民来说,他们即听不懂法言法语,也看不懂宣传手册,这样的宣传方式根本起不到普法的作用。因此,对农村地区的普法模式应予以创新,如对驻村村官进行普法培训,让村官对本村村民进行法律宣传工作;在宣传方式上以多媒体形式结合当地方言进行;在内容上应紧密结合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常识等。(二)提高基层管理人员自身素质,正确处理民众诉求

基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村民诉求,对村民的合理诉求予以肯定并做出正面回应,即使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也应为村民指出具体权属部门,作好交接,不能事不关已,就直接拒之门外。对于村民的不合理诉求,应耐心讲解,说明政策规定,解除村民疑惑,并坚定立场,在村民心中树立公正严明的良好形象。设置相应的奖惩措施,对有效化解群体纠纷,避免官民激烈冲突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因处理不当而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责任,使基层管理部门对农民诉求予以重视,预防或减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三)基层管理部门应深入群众,掌控舆论的主导权

针对目前农村地区的村委选举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贿选”、“迫选”等暗箱操作现象,基层管理部门应适当干预,开通非法选举的举报途径,使真正在村里具有代表作用的村民发挥作用,并通过村民代表深入群众,了解村民信息。在发现村民群体性纠纷的苗头时便认真应对,适时公布信息,对极端分子散布谣言意图骟动民众闹事的信息应及时给予回应,在事实基础上正确引导舆论,减少民众猜疑,使事件不致扩大。(四)完善法律机制,拓宽农民利益诉求途径

我国法律虽有规定公民有控告、举报、申诉或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但同时作了诸多限制性规定,对处在社会底层的广大农民来说,真正实行这些权利却困难重重,根本不能满足当今农民表达诉求的需要。因此,拓宽农民利益表达渠道显得非常必要。

基层管理部门可以让通过严格选举程序选出的村民委员或代表作为农民的发言人,作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传声筒,减少村民反映民意的繁锁程序。

改变信访与政绩考评之间“一票否决”的关系,将信访的处理结果加入到政绩考评中,并尽可能地在立法中减少对信访的限制性规定,降低群众信访的成本。建立专门的信访督查体系,保证群众信访的效力。

利用好网络举报、申诉功能,减少群众反映或举报实情所承担的风险,将现行的“县长信箱”、“县长热线”等能真正被使用起来,及时有效地回复群众所反映的信息,使其不只是政府网站上的一个装饰板块。

(五)建立农村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尽可能避免刑事犯罪发生

制订一套完善的应急机制,培养一批有处理此类事件经验的人员。如有专门的信息收集与回应人员,控制舆论导向,使非利益相关者不再盲目从众;采取软硬兼施策略,有专门的事件调解人员,以平息群众情绪;有专门执法人员制止民众的过激行为等。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程序,在事件发生时检察机关应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身份提前介入,以监督执法部门的应急处置行为,防止其粗暴执法、滥用权力而直接或间接地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使矛盾激化。

(六)司法机关应本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实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严格秉持“独立司法、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在群体性事件中起主要责任的已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在量刑上既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要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根本目的。对在事件中存在渎职、滥用职权行为或群众所反映的侵犯公民权益的责任人均应予以查处,才能真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农村群体性事件在今后将会长期存在,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出地方管理组织在决策及政策实施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但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经济发展及造成财物损失等负面作用亦不容小觑。因此,我们党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化解矛盾,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參考文献:

[1]郭梅枝.当前农村群体突发事件及其化解方法[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2).

[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

[3]谭和平.近五年来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要[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

[4]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167.

作者:黄秀华

第2篇:群体性事件处置原则

群体性事件处置原则、方法及步骤初探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2009年9月,中共《党的建设辞典》时隔20年后再出版,在整部辞典的1015个词条中,1/3是新词,群体性事件等被收入其中。

宋宝安等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和不特定的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耦合群体,以一定的目的为基础,带有明显的利益诉求性质的体制外活动,是以合法的或非法的规模性聚集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1]向德平等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不受既定社会规范约束,具有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集体上访、集体怠工、罢工、非法集会、聚众、游行、示威、骚乱、**、大众恐慌等等”。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

对群众的感情有多深,解决问题的力度就有多大。说到底,应对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每个部门的各个层面都不等不靠,勇于负责。只有将“第一位”的基础工作做好了,宣传部门的工作才会游刃有余,权力部门的公信力才能得到维护,社会稳定也才会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和稳定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预防和处置群众性事件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政法机关要在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时,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群众工作中,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公安干警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

(二)加强农村基层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1、要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实行上下互动,官民互约的治理;既要依靠法律的约束、惩罚性的治理,又要运用教育,说服的疏导性,奖励性治理;既要体现法治精神,又要运用民主的方式;既要管理农民,更要约束干部。

2、要增强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我国正处于重大的历史转折和社会变革时期,思想领域的斗争往往异常激励烈,对于社会思想阵地,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潮和各种腐朽思想文化必须会去占领。“干部万万不能忘掉或者偏废肩上的政治使命,必须坚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政治信念,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才能够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识别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而不至于陷入迷信的深潭。

3、为全面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保证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书籍、资料,同时要做好基本法和新法的辅导,培训工作,要把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作为任用和考核农村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来对待。

(三)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促进农村稳定。发挥好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笔者认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选好人员。治保,调解工作做得好,主要是因为治保,调解人员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得到了广大村民的信赖和支持。因此,治保,调解主任及委员,要挑选那些热心于治保,调解工作,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在村民中威信较高,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担任。(2)村主要干部及两委会要关心,支持治保,调解工作,把治保,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点环节来抓。要注重增强治保,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树立他们在广大村民中的威信。在鼓励他们发扬奉献精神的同时,也要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尽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治保,调解工作。(3)严格执行依法调解的原则。调解民间纠纷不能搞违法调解,违法调解不但是无效的,有时反而带来负面效应。如刑事犯罪案件就不能调解,一旦调解就会产生放纵犯罪的严重后果。治保,调解人员还要注意防止治保,调解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倾向,对于当事人要一视同仁,不分地位高低,不论贫富贵贱,决不能因为有利可图就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而无利可图则推三阻四,敷衍了事,甚至放任矛盾激化引起犯罪发生。对突发性,容易激化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平息事态,坚决避免因态度冷漠和作风粗暴引发农村不安定事件。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当前许多农村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多年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普法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应将重点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敢于揭发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当前要依靠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的规范,但二者又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它的主要作用是惩恶。道德作为一种柔性的社会规范,是靠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它的主要作用是扬善。概括的讲: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禁恶于将然之前。正因如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共同构成了两大基本的治国方略。农村基层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民教育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普法质量,同时要教育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他们打工经商要有职业道德,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在家庭中要讲究家庭美德。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加强调研,做好群众性事件前期预防和善后工作。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在商品经济日趋繁荣,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掌握社会各阶层情况,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应该摆上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公安机关的议事日程,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一要及时了解社会各阶层对现行改革措施、政策的反应,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给予解决。对确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群众说清楚、讲明白。切忌工作方法、方式欠妥而激化矛盾。二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甘当人民公仆、树立在群众中的威信,一旦发生问题,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要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农村治保会建设。对辖区内可能制造事端,铤而走险的人进行调查摸底,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要提前介入。做到抓准、抓早、抓苗头,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和缓解矛盾工作。四要抓准季节规律,把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如春秋两季争水争地多,农闲争地盖房突出。春节期间因宗教、迷信等引发的问题多。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按照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哪个辖区、部门、单位的问题,就由哪个辖区、部门、单位负责,尽快拿出办法,限期予以解决,给群众以满意的答复。一时无法解决或群众要求过高无法满足的,有关辖区、部门和单位领导要继续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做到发现事态迅速制止。

群众性事件有突发性和潜伏性两种。潜伏性的事件占大多数,不论是突发性还是潜伏性都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快捷灵敏的预警机制,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实践证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功在于情报灵,失误在于情报滞。因此,要把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争取工作主动权。要落实全员预警责任,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优势,形成公秘结合,专群结合,纵横交错,覆盖整个社会的情报信息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层次信息网络和反馈制度,把信息触角伸向各个角落,力争做到信息队伍多元化,信息来源多样化,上下联系一体化,分析信息专业化,综合反馈网络化。要着重做到对重点部位、重点地区信息灵、情况明。要充分利用治安调解网络建立信息点,兼有及时发现报告群众性事件苗头这一任务。要积极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掌握突出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对于群体性事件要坚持治“早”,防止形成事实。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事、文明办案、取信于民。

加强执法队伍的组织、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敏感性。有针对性开展队伍整训、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提高业务素质。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依法执勤、文明办事、讲究政策和斗争策略,对一些业务素质差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以管人者自居,言行粗鲁、随意动手打人,时常与群众发生争执冲突的执法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或岗位轮换。对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调离执法队伍,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执法的灵活性,实现工作方法的策略性,保持执法队伍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使执法队伍真正成为人民信任和拥护,能够统一指挥,能够应付各种重大事件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八)加强侦控工作,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

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特点、规律,采取不同的方法,正确处理。要加强侦察控制工作,掌握斗争主动权。对纯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的合理和正当要求给予耐心的解答,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属于敌对分子插手操纵的问题,要把事件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群众区分开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控制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对一些犯罪分子从中进行打、砸、抢、烧、爆炸、杀人等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则要讲究方法,及时果断地处置,决不手软。

第3篇: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理预案

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时,能迅速、果断进行处理,保护公司职员的人身及公司的财产安全。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管理处辖区内发生的盗窃、火警、争吵、斗殴、停水停电、设备重大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

二、职责:

1、综合管理部负责对保安员进行突发事件及异常情况处理等的培训,保安队长负责各类事故现场指挥及督导。

2、当值人员应严守岗位,发现异常及时向上级汇报。

3、保安员负责安全防范,维修人员负责水、电供应及抢修。

4、发生突发重大事故时,其他员工应听从上级领导的调遣,积极参与救护或抢险。

三、工作程序:

1、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是:迅速平息、减少伤亡、保护员工、控制事态、冷静善后。

2、如是公司以外人员来公司滋事,保安应将其挡在门外并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汇报,扣留滋事人员。

3、值勤中遇到现行盗窃分子的处置方法:

1)立即通过对讲机向上级报告并大声发出信号召集临近保安员支援。 2) 如罪犯逃跑又无法追上时,要注意看清人数、特征、所用交通工具及特征等,及时向综合管理部部和公安机关报告。

3)要保护好作案现场的一切物品不受破坏。 4)妥善保存犯罪分子遗留的物品、作案工具等,以便公安机关提取收集相关证据。

5)如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拨打“120”求救。

4、发生火警的处理方法:

1)如火情较小,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全力将火灾消灭在萌发状态,使损失降到

最小限度。

1电源接触短路引起的家用电器燃烧起火,应及时关闭电源,在没有关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水扑灭火焰,应用“1211”或“1301”等灭火器。

2液化气管道漏气起火,应马上关掉液化气分闸和总闸。 ○3各类气瓶漏气起火,应立即用不燃材料扑灭。 ○2)如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扑灭,应立即拨打“119”报警,注意讲明火警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如用手机报警,切记不可关机)、着火物品等。

1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启动应急方案,组织人员尽快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

2立即切断现场电源总开关、液化气等,同时迅速转移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保护好现场,全力配合消防部门工作,维护火场秩序,防止坏人趁火打劫, 并积极参加抢救伤员和财物的工作。

5、发现斗殴事件的处理:

1积极劝阻斗殴双方,缓解矛盾。如双方不听劝阻,应立即汇报领导并请○求支援。

2明确能认定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行为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或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将行为人制服,扭送公安机关。

3说服、劝阻围观群众离开,确保保安目标区域内的正常秩序。 ○

6、值勤中发现可疑人员的处置方法:

1立即用对讲机向其它区域值勤保安员发出信号并报告队长。 ○2视情况可对可疑分子进行跟踪监视,防止其作案或制造其它事故。 ○3上前盘问应两人配合,一人查看有效证件,一人负责在旁边监视。如其○漏洞百出可带回保安室进一步盘问。

7、值勤中遇到不执行规定,不听劝阻的处理方法:

保安员在值勤巡逻中,经常会碰到有些人不主动出示证件强行进出入;有的在不准停车的地方停车;在不该堆放垃圾的地方堆放垃圾等情况,碰到这些问题时尽量避免争执,应采取如下措施:

1上前面对当事人敬礼,纠正违章,注意一定要态度和蔼、说话和气。对○仍然不听劝阻者,尽量想办法查清其姓名,如实记录以便向分管领导汇报。

2发生纠纷时,保安员一定要克制,避免争吵,同时队长报告。 ○3 若遇到个别蛮横无理、打骂保安员情节严重者,保安员可视情况进行正○当防卫并报告综合管理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遇急症病人的处理:

1第一时间赶到病人所在现场,不要擅自移动病者。 ○2立即通知保安部队长,并向综合管理部汇报。 ○3如情况危急,速打急救电话(电话号码120)。 ○

9、发现有人触电的处理方法: 1马上赶到现场关闭电源,如附近没有电源,要找绝缘的东西(如:竹竿) ○将线头挑开,切忌在关闭电源之前用身体接触被电者,防止自己触电。 2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迅速通知“120”求救。 ○3可采用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挤压法对触电者进行急救,过程中注意保护防○止触电者摔伤。

10、气体泄漏:

1保安员发现或接报有煤气等泄漏情况时,立即通知队长及综合管理部。 ○2将门窗打开,进行通风,检查有关系统。 ○3如无法控制事态,立即疏散人员到安全地点。 ○4必要时经请示有关领导后,通知消防当局及有关部门。 ○5事情处理完毕后,回报综合管理部。 ○

四、保安队参照制度以上执行。

第4篇:如何看待和处理群体性事件

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重大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高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体上看,这是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能否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部分干部作风不实。部分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不到位,依法行政水平不高,官僚主义作风严重,部分干部对待群众态度冷漠,作风不实,遇到群众要求解决的矛盾纠纷,采取一躲、二推、三拖、四哄的态度,或者干脆不理不睬,引起群众积怨不满,认为只有造势,小题大作,才会解决问题。

第二,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撤区并乡选址,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豆腐渣工程,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或对法律条文的断章取义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正确预防和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为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特别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真正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第二,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的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力争把群众心理、社会心态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人群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问题搞清楚,真正对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事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切实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局势、平息事态。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伴有严重暴力行为,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第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干部,深入有关单位中去,深入群众中去,做好回访调查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已经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

特别是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苗头、信息,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在事件反复之前。

第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精心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尤其要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第

一、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生活深刻变革,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着社会政治稳定。因此,我们比任何时候都要更加重视维护社会稳定。以高度的责任心正确预防和处置好群体性事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5篇:如何看待和处理群体性事件

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重大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高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体上看,这是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能否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部分干部作风不实。部分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不到位,依法行政水平不高,官僚主义作风严重,部分干部对待群众态度冷漠,作风不实,遇到群众要求解决的矛盾纠纷,采取一躲、二推、三拖、四哄的态度,或者干脆不理不睬,引起群众积怨不满,认为只有造势,小题大作,才会解决问题。

第二,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撤区并乡选址,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豆腐渣工程,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或对法律条文的断章取义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正确预防和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为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特别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真正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第二,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的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力争把群众心理、社会心态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人群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问题搞清楚,真正对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事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切实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局势、平息事态。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伴有严重暴力行为,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第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干部,深入有关单位中去,深入群众中去,做好回访调查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已经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苗头、信息,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在事件反复之前。

第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精心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尤其要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第

一、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生活深刻变革,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着社会政治稳定。因此,我们比任何时候都要更加重视维护社会稳定。以高度的责任心正确预防和处置好群体性事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讲”,即讲政策、讲策略、讲方法;“三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

第6篇: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

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

中共XXX县委办公室

2004年发生在我县瀑电库区部分移民群体性聚集事件,严重影响了汉源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损害了汉源的投资环境,造成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

劣的影响。新县委班子很快扭转了被动的局面,迅速实现了“两个恢复、一个稳定、一个加强”的工作目标,为了杜绝和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提高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现就如何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创造稳定发展环境,作如下思考。

一、我县近年来群体性闹事事件的特点

1、利益性。受经济思潮和不良习气的影响,或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团)利益,成为引发群众性闹事事件的重要和直接原因。如矿山资源争夺、污染减产、企业改制引发下岗、移民搬迁等问题,直接牵涉到个人利益和小集体利益,个人、小集体成员不可避免地会借助各种因素为各自的利益采取非正常手段的行为,甚至邀约、召集亲友为争取个人利益而采取过激行为,造成群众性闹事事件的发生。如我县近年来发生的矿山械斗事件,多数参与的是民工,只是因为他在个别老板的手下打工,可能克扣其工资,老板为了个人利益,要求民工为其扎起,其则不顾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群众性闹事事件。

2、盲目性。引起闹事的原因往往都很简单,多是一般的矛盾纠纷,如在处理某一纠纷时话语稍有闪失,或因某一意外都有可能成为闹事的触发点。有的群众因为涉及个人亲友关系、涉及个人鸿毛利益关系,不顾国家法律法规,认不清形势,盲目跟从,成为个别别有用心者的工具;有的不明真相的群众,没有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有的甚至为何而闹都不清楚,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以凑热闹的心理参与闹事事件,帮忙起哄或跟着凑热闹,从而使闹事事件升级;有少数心怀不满别有用心的人,唯恐事情闹得不大,从中兴风作浪,想方设法把水搅浑,以此发泄自己心中对某一件事的不满。

3、对抗性。群体性事件不比个人之间的对抗,双方在僵持

中,都有想压制对方、战胜对方的心理,都有在大庭广众之下怕丢脸的想法,因此,造成事态愈演愈烈,即使政府部门和政法部门出面也难以平息其“面子”心态,甚至造成同政府部门和政法部门之间的强烈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性在群众越聚越多的时候更加突出。

4、要挟性。闹事群众普遍认为:事情闹得越大越好,越容易引起领导、上级机关及新闻媒体的重视,问题更容易解决,因此,闹事群众在个别人的怂恿下,以扩大事态来要挟职能部门、要挟政府机关,以达到个人及小集体的目的。这种要挟性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大部分甚至是强加于难的无理要求,以事态的升级迫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承诺其过激要求。如我县“7.5”交通事故中,死者家属就是采用阻断交通的方式要挟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赔偿问题。

5、过激性。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单方面,单方面拥有一定的理由时,即邀约亲友群众采取非正常手段闹事,动辄就以打、砸、抢等过激方式威胁对方,实现自己目的。特别是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参与协调劝阻时,更是“得理不饶人”,甚至将矛盾转嫁到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公然围攻殴打处理闹事的干部和政法干警,围攻政府和职能部门。

二、影响稳定的群体性闹事事件存在的原因

1、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时不顾大局。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市场化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利益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日趋表面化,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日趋多元化,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个人与集体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各种利害冲突不可避免地会暴露出来,且日趋激烈。受利益驱动,一些人动辄采取闹的方式,企图达到自己的目的,一些单位部门在处理与群众及务工者的利害关系问题时,不以大局稳定为重,不以寻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而是从本位主义出发,甚至不惜损害群众及务工者利益,导致矛盾扩大,冲突加剧。

2、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未能落到实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未能真正落到实处,整体联动防范工程流于形式、纸上谈兵。有的单位和基层组织相对软弱,认为治安防范工作只是公安机关或者政法机关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一些可能导致闹事的苗头不能及时调解疏导,久拖不决,一些本可以在基层就能解决的纠纷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结果导致闹事的发生。少数干部参与或带头闹事,是导致群体性闹事事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个别干部出于局部或个人私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中作梗,甚至组织、策划或带头闹事,使事态扩大。

3、群众法制观念的更新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差距。在法制建设日新月异的当今,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但在“是与非是、似懂非懂”之间,与法制

建设的脚步存在较大的差异,历史遗留下来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错误思想在群众中普遍存在。一旦认为自身利益遭到侵犯时,不是依靠政府、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闹的方法求得解决。同时,多数群众仍然保持“法不治众”的心理,认为只要闹的人多,法律及执法机关就无法处理。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在依法办事的过程中难免与群众发生分歧

,是导致群体性闹事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4、群体性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调处难度大,打击不力。闹事者一般对立情绪很重,错误地认为自己有理,明知有错,也拒不承认。在调查中,基层干部出于今后工作的群众基础而协助配合不力,参与起哄闹事、围观者众多,过后取证难。取证时出现互相护卫,集体撒谎的现象,有的阻挠查处人员的工作。闹事事件往往突发性强,人员混杂,一般过激言行与违法行为、正当要求与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给确定责任人和案件定性带来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对那些利用混乱场面进行违法、犯罪的人员,很难取到确凿的证据,致使打击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妥善处理群体性闹事事件的几点对策

党委、政府在处置群众性闹事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工作,将法律的、行政的、宣传教育的手段有机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其次,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力量和公安机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使群体性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

1、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准备、积极预防。紧扣“稳定”主题,成立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城镇“平安工程”和农村“四道防线”的建设,及时发现矛盾纠纷予以解决。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入手,高度重视群众性闹事事件的处置,从思想、组织、装备等各个方面,随时做好处置群众性闹事准备。首先把预防摆在首位,加强情报信息的灵通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掌握发现一切可能导致闹事的线索、苗头,积极主动做好预防、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闹事的发生。

2、处置中坚持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争取多数,孤立少数,平息事态。一般的群众性闹事,多数围观、起哄的群众工作并不难作,只要搞清闹事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讲清道理,将政策、法律宣传明白,就能争取多数群众的理解并自行散之,从而使少数顽固人员于孤立无援之地,想闹也闹不起来。

3、充分发挥公安等政法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在处置每一起闹事时,党委、政府要发挥公安等政法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多听取政法部门的意见。以教育疏导为主,积极做耐心细致说服教育工作的原则、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震慑不镇压的原则。在一般性闹事中,把重点放在运用多手段获取信息上,通过政法部门掌握的情况为党委、政府找准闹事的原因,为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对缺少处置闹事经验的部门,要让政法部门帮助为其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制定具体处置措施,尽量少用警力,慎用警具,避免与闹事群众直接对立,从而减少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4、制定详尽处置预案,明确各单位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预案和方案,细化职能部门发现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继续推行“政法干警联乡包村责任制”,排查、发现该村存在的矛盾纠纷,及时予以解决。先期处置由各乡镇工作人员、村组干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积极分子进行,事态进一步扩大或升级,进行应急处突,考虑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法制宣传。通过工作事态非但没有得到控制,反而进一步扩大,可能酿成严重后果、非强制处置不能制止时,执行强制处置,强制处置后,注重调查取证和现场清理工作,确保事件得到及时、完善的处理,不留后遗症。

5、掌握时机,适时介入,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在闹事事态扩大、局面难以控制的情况下,要及时调集足够警力前往现场,以维持秩序、控制事态,对少数在闹事中从事违法犯罪的人员,则坚决予以打击处理,以教育群众,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落实综合治理“一把手”工程。党委、政府加强“一把手”工程,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纳入年终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加强督查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职能,对各单位、各部门实施有效监督。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保证金制度,以经济利益促使单位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每月例会制,定期通报各单位、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对好的单位予以奖励,对不好的单位予以批评。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出单位的纠纷实施定量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定的数量,超出者一票否决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7篇: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下同),将集体上访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切实维护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维稳办的安排布置,积极配合、联动

处置,依法办理,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集体访,推进依法信访,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早介入,妥善处理,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矛盾解决在基层,避免群众集体越级上访。

(二)联动处置。局办公室要加强同信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集体访处置工作。

(三)依法办理。加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程序和方法,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过激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

副组长:--、00副局长

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访办)

主任:由00副局兼任

副主任:00

工作人员:00

四、职责

(一)局信访领导小组职责

1、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及市人事局有关信访工作特别是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等工作要求和指示精神。

2、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我局信访工作的开展。妥善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3、开展信访隐患排查,对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事关人事工作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局信访办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来人来访特别是群体性上访的受理及联络、协调、信息上报工作。

2、建立完善、灵敏、高效的信息情报网络(要与乡镇、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上访动态)

3、在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局信访办应起到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及早介入、及早处理。配合局领导自始自终在事件发生现场,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引导群众依法上访。当来访人采取违反法律法规的过激行为时,应及时劝阻、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前来处理,维护信访秩序。

4、加强与县信访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

5、按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督查督办、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三)各科室的工作职责

1、各科室应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处理好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信访问题。

2、当发生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时,相关科室要要迅速赶赴现场配合局领导处理。要敢于面对面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主动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3、各科室应根据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安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参与集体访的协调处理,共同做好群众集体访处置工作。

四、处置范围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上访群众超过5人(含5人)列为集体访。为此,本预案将集体访分为一般来人来访(5人以下)、一般集体访(5-29人)和重大集体访(30人以上)三类,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处理。

五、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来人来访,实行首问现责任制,找到谁,谁就负责解释,不属自己业务范围的,要带到相关科室办理,任何人不得拒不受理、恶言相向。能办理的要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

2、一般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如反映的问题较简单,一般情况下,由局信访办牵头,协调相关科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3、如集体访反映的问题较复杂、冲突较激烈,矛盾有可能升级,则援引以下重大集体访应急处置办法处理。

⑴来访人推选代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由来访人选出5名(含5名)以内的代表到局会议室,其他来访人则由领导安排局职工劝离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等候。同时,应先了解初步情况,安抚来访人,迅速通知县信访办、县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负责人到场处理,并视情况向有关县领导汇报情况。

⑵现场处理。根据“归口办理”原则,来访人反映问题所涉及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指定接访室配合局领导处理。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有关科室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给予来访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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