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反思

2022-10-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社会已经进入转型时期, 体制转轨, 机制调整, 利益重组, 社会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整个社会处于新旧交替阶段, 变革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 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 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我国社会转型期多发的群体性事件, 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 群体性事件破坏了社会稳定秩序、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另一方面, 群体性事件又是社会矛盾的一种激烈的警报形式, 预警我国法律的缺失、制度的不健全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各国的社会学都把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中特殊的社会现象加以研究。西方各国多直接以集会、游行、示威、罢工活动等来冠名“群体性事件”, 主要指出现暴力或其他严重违法现象, 危及或有可能危及他人和公共安全, 需由警方积极介入、平息、处置的非法聚集活动。不难看出, 在偏重于私权保护和形式民主的西方各国, 集会、游行、示威和言论表达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但若在行使基本政治权利过程中有暴力或者其他严重违法现象, 合法的行为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国内学术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理论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行为手段”说、“社会影响”说、“人民内部矛盾”说、“权利行使”说四种。在我国的明文规定中, 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公发 (2000) 5号) 第2条规定, 群体性治安事件是聚众共同实施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关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行为是属于轻微违法的治安行为还是属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学界并未达成统一意见, 因此, 也不能将群体性事件模糊等同于群体性治安事件。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群体性事件是指为满足某种共同的利益或需要而结合形成的具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群体, 采取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方式实施的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扰乱和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事件。其性质是普通治安事件还是刑事案件需视具体情节而定。

二、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逐年增多且事件规模也有扩大的发展趋势。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显示, 从1993年到2003年间, 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 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以弱势群体为主体, 主体成分也有多元化趋势。而201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指出, 2010年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会比较严峻, 由于社会还没有完全走出金融危机阴影, 一些群体就业困难, 贫富差距加大, 相对贫困人口增加, 加上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多发, 2010年维稳压力不会减轻。群体性事件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 过激行为明显增多, 具有一定违法性。但起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 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处置难度大。

三、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 将其完全归结于法律的缺失或制度的真空是错误的, 但群体性事件确实也凸显了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法律缺失与制度缺位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深层原因。

任何社会任何时期, 群体的利益都有可能受到侵害。但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保障, 权利受损无从得到救济, 在很大程度上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中的“空隙”和“缺损”的存在。

从现实来看, 群体性事件多发生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民工讨薪、移民安置补偿、国企转制、环境污染事件、乡镇改革分流、复转军人安置、劳资关系、违法集资、矿难事故、宗教信仰、校园突发事件和警察及城管部门执法失当或者违法乱纪等方面。这些方面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所反映的正是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另外司法、行政、信访、治安和基层党政组织等, 均不足以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导致个体、群体享有权利的合法救济途径过于狭窄。因此, 制度设置不适应社会现状也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深层原因。

2. 司法功能失灵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国家的司法救济应当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主要方式。无疑, 司法救济渠道不畅, 司法救济成本高、效率低, 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权威遭到质疑都会加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我国频发的群体性事件表明, 权利、自由受到国家公共权力机构侵犯的公民, 在用尽法律提供的普通救济机制之后, 仍有可能未获得有效的救济, 转而把寻求公平、正义的希望寄托在信访、上访或其他一些非正常手段之上。比如, 在案件二审终审之后, 公民再无上诉的权利, 无法再利用司法资源。此外还存在法院不予立案, 法院判决不公、在法院胜诉了却执行不了等大量的现实情况。公民必须解决的问题通过司法途径不了解决, 内心对司法机关充满怀疑和失望, 为追求公平、正义, 只有选择另外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3. 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正如沈宗灵老师所说, 中国实现法治的最大阻碍之一是中国社会存在着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 不依法行政、滥用权力, 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我国现实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也大量存在, 致使群众投诉、申诉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诱发群体性事件。在学者对上访者的调查中发现, 许多上访者最初的上访问题“变成小事了”, 因上访而受到的不公正对待竟成了主要诉求。群众开始时采取的行动是上访、投诉, 但在长期上访无果、投诉无决的情况下, 不得已走向极端, 最后制造了群体性事件。

4. 民众法律信仰缺失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必然原因。

法治国家将法院设计为最重要和最终的纠纷解决场所, 除专属立法、国防、外交、行政等国家行为外, 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争议法院均应有权受理和处置。尤其是随着司法现代化的加速,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已少有司法不能企及的领域。问题是:人们为什么不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不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和纠纷, 而要采取过激行为制造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不难得出结论, 法律缺失、制度缺位、司法功能失灵、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等现行体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必然导致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

这似乎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正是法制的不健全, 司法救济的无力让公民不信任法律。当公民根本就不信任法律时, 又怎会选择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群体性事件发生后, 有关部门不得不高度重视, 全力解决问题, 以平息事态。而越是如此, 法律越得不到民众的信任, 许多可以在现行法制框架中解决的问题, 民众也会选择非法律手段来解决。

四、结语

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之中, 对于社会尖锐矛盾表现形式之一的群体性事件, 需要社会对所有问题的综合治理。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 其中的首要任务是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应该依照法治原则, 实现处置群体性事件法治化。从长远来看, 彻底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 应当从根源上防患于未然, 完善我国有关实体、程序法律制度。而要解决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 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恢复司法功能、疏通司法救济渠道。还要从体制上,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树立行政的权威性, 杜绝行政部门办事拖拉和相互推诿现象发生, 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

摘要:群体性事件凸显了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是社会矛盾的一种激烈的警报形式。正确认识和反思群体性事件, 正确处置和应对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发展趋势,法律缺失,处置,对策

参考文献

[1] 孙廷华:《略论群体性事件》,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7卷第5期, 32页.

[2] 许章润:《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的合法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宪政主义法权解决思路》《, 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 (第23卷) , 114页.

[3] 王琳:《南都周刊:立法不应对公民的诉求设防》,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时间:20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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