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处理

2022-07-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处理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与债权相混合的民事权利,由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出向物权和债权倾斜的现象。

[关键词]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债权;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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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事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大局,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我国,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权利,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专门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对此亦有所涉及,但均未对其性质及相关问题作出立法性规定。为此,有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必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性质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伴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及其发展而出现和不断完善的,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也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一是1949~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农民个体所有制;二是1952~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曾福生、匡远配,2000);三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把承包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缴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徐钢、钱涛,2001)。

然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学界却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经济合同说和特殊合同说四种不同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王平,2000)。民事合同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郑立、王作堂,1999)。经济合同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史际春、邓峰,1997)。特殊合同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点,至少介于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之间(杨一介,2003)。

以上四种观点各有立论根据,但经济合同说、行政合同说和特殊合同说难以得到认同。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打破了1999年以前我国合同立法“一马当先、三足鼎立”的局面。经济合同一说已不复存在,故经济合同说和特殊合同说已经没有概念上的依据了。而行政合同说由于其忽略了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一个从行政合同逐步过渡到民事合同的轨迹,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施行和《物权法》的公布,使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更呈现出明显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并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是一种民事合同,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农民的权利法,其立法宗旨在于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从而保护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合同订立主体、订立程序、一般条款和合同内容与变动,以及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力争与《合同法》相一致,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性质。(2)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基本上维持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同时将不符合物权性质的其他内容予以剔除,更凸显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性质。(3)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主持完成的物权法草案,均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并加以制度保障。可见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合同的定性已经有了较统一的意见。(4)2006年起国家开始免征包括农业特产税在内的农业税,从法律上免除了承包户的公法义务,进一步淡化了行政合同的说法,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性质的确定,不仅提供了政策依据,而且起到了平息纷扰的作用。综上,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定性为民事合同,唯此,才能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好承包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由于法律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立法式的概念界定,笔者在此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其承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的看法。(1)劳动关系说(陈志英、生英,1999)。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2)物权说。有的认为“从这一(承包)合同作为法律事实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并非债权,而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也是物权。”有的认为,“中国大陆民法上的承包权相当于……永佃权”。(3)债权说。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承包权),属于债权性质。”

应当说,上述三种观点各有其立论根据。但笔者认为,“承包经营”就其法律本来含义,应当是发包人投资,承包人经营。就“土地承包经营”而言,承包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等,应由发包人所有并承担风险,承包人只承担善良管理的债务上的责任。起初的承包经营是名副其实的,但随着承包经营制的发展,承包户在农业生产中的投资份额越来越大,要自行负担种子、化肥和生产工具,而集体除了土地外很少再作其他投入,特别是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已演变为完全是农民独自拥有承包地上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的所有权并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这种投资角色的转换,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债权之名而行物权之实,使得早先的劳动关系说和债权说已不能准确地概括农户与集体之间的承包关系了。为此,学界几乎一致认为,非物权性质的承包权,不利于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

农村土地的流转,不利于农用土地使用制度的稳定,提出了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并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造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正是在这种情形下,《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编的一章加以规定,从而使劳动关系说和债权说无法立足,更使学界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学术观点一边倒的现象。笔者并不否认和反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只是认为,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未必就能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不能单纯以《物权法》这一专章命名为依据。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而是需要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仍然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来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具体化。因此,可以说,仅有法律的规定是不能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之一。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做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事实上,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与《土地承包经营法》已并行成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基本法,而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明显的债权关系。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天生就是物权,也有可能是一种债权,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不能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定是物权的唯一结论。

2 现行法并未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需要登记的这一典型的物权公示方法。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反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登记公示制度的发展趋势或现实要求,但这并不是典型的物权变动(特别是物权取得)需要登记公示制度的体现。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8条和《物权法》第129条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均规定“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上可以看出:(1)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现行法并未遵循物权取得的登记公示制度,有关机关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2)并不是所有的其他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都必须通过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物权登记公示制度在这种承包形式中存在例外。(3)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进行登记公示不做硬性规定,而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由于申请办证和变更登记需要支付且又费时,农民的要求又不强烈,因而实践中登记的情况并不普遍,登记公示制度成为了摆设。(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尤其是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采取的是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根据对以上法条的分析,可以得出只要承包合同生效,承包户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得出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是物权,反之就是债权的结论,也不能得出登记是取得或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公示方式的结论。

3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纯粹的物权对待,其权能并不很完善,有时可能与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表现在:(1)《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2条虽然开放性地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由于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使得仅有可能发生比转让法律后果还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出现困难,与其作为一种物权的前提不协调。(2)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经发包人同意,也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应当报发包人备案,但也没有明确作出相反性规定,而是在第128条笼统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仍受诸多限制。(3)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9条的规定,承包户可以将其承包的土地再转包或者出租出去,而转承包人或承租人也要占有、使用农地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这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转包或出租中转承包人或承租人所取得的在承包地上的经营权是不是物权?若承认其享有的是物权,则与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且与该条规定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相矛盾;若不承认其享有的是物权,则是一种债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及立法精神相不相符。

笔者并不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也不否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物权保护较比债权保护更为优越。笔者的观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与债权相混合的民事权利,惟有这样的定性才能够充分保护承包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理,在通过其他流转方式,如因抵押权的实现或者互换、转让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并给予其法律上的保护是必须的。这种保护不应仅仅限定于物权上的保护,而是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或者选择物权的保护方法或者选择债权的保护方法。惟此,才不至于与法律规定相矛盾,又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

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影响

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存在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相应地也就区分为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受这两种承包合同存在基础和侧重不同的影响,由此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也就出现了向物权或债权倾斜的现象。

1 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物权倾斜的影响。内部承包即所谓的家庭承包经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并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由于家庭承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密切联系,而该土地具有向成员提供福利和生活保障的功能,因此,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都可以以户为单位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这是一种在法律上不应当被剥夺的资格和权利,也是家庭承包关系需要由物权法确定的原因之一。同时为了保护承包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权,稳定农村的土地经营关系,也应当在立法上确定其物权性质不能简单地以合同法的规则加以确认(王利明,2001)。正因如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倾向,并由此决定对其主要实行物权保护的方法。由于家庭承包在农村生产经营中占绝对优势,因此,这种倾向及物权保护方法贯穿于《土地承包经营法》,并反映在《物权法》第11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

2 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债权倾斜的影响。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即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或外部单位或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这种土地尽管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与其成员存在利益关系,但由于该地处于“荒芜”状态,难以发挥“熟地”的功效,还不具有向其成员提供福利和生活保障的功能。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效用,鼓励有经营能力的人开荒种田,《土地承包经营法》对于这种成员权特点表现不明显的荒地,采取了与家庭承包方式不同的发包方法,不仅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也少有限制,只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应经该地所属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而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承包费等不做强行性限定,只是规定应由双方通过合同确定。特别是该法没有将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一种长期稳定的权利,并没有将其确定为一定是物权,只是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反映的这种未予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物权,只具有债的效力,体现出债权倾向。

责任编辑 李国燕

作者:胡家强

第2篇:浅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

[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合同纠纷数是最主要的纠纷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处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以及整个农业的良好发展。本文首先提出通过明确的合同订立以及规范依约履行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办法,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纠纷解决建议以更好保障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权利。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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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央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系列举措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流转提供了便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1];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2]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向农村发展,农村原有的熟人社会逐渐被打破,农村原有的“办事规则”需要逐步被法律替代,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产生大量合同的纠纷,亟待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明确极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照约定,容易发生合同纠纷,产生违约责任。下文将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避免以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建议。

1 合理明确的订立合同,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五种方式应按类别订立不同的合同。由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概念掌握不清,首先容易出现合同类目的选择错误。在明确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几种流转方式的区别后,选择自己所要进行的流转方式订立相应合同。另外合同中需要对以下事项作以明确规定:

1.1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需要写明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地类、面积、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原承包合同编号,以及土地流转后使用方对土地的用途。

1.2 流转期限

需要明确写明流转的年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此处日期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并且不可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另外还要写明交付日期。

1.3 支付金额、时间、方式

明确约定流转土地以实物形式支付,还是以现金方式支付。明确约定具体每年每亩需要支付的实物种类及公斤数或人民币金额。由于流转期限较长,还可考虑物价等因素另行约定。支付可采取一次性交付或逐年交付。一次性交付的要明确交付日期,逐年交付的约定每年具体交付日期,还可约定每年以多少比率递增。当然,逐年交付也可约定不递增。

1.4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转包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义务协助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转包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转包期满,及时向发包方交还土地,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接受流转权。承包方在流转期限内再次流转的,需要经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5 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应明确约定权属及相关补偿措施。

1.6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承包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1.7 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的情形以及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同时也可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1.8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依约履行合同,有效避免合同纠纷

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应依约履行。

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应依约履行。

发包方按约如期交付;按约合理行使监督权,不干预接受流转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强迫接受流转方再次流转土地。

承包方按约如期支付价款;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按约维护土地基本设施,合理使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约积极行使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弃耕,不抛荒;不擅自再次流转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返还流转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合同纠纷解决建议

3.1 发包方违约

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成因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第二类则是旅行时违反合同约定内容而产生纠纷。在实际操作中,流转双方对合同约定不明确事项产生纠纷的,双方需要再次协商,对约定不明确事项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而第二类违约产生纠纷的情况就比较复杂,现实中的案例也多是这种情况。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或其他理由,违反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上述行为,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进行流转。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如发包方逾期交付、拒绝交付等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0条又对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处理承包地问题的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剥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经常发生,其表现形式很多,有的是妇女出嫁时,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时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剥夺妇女的继承权等。对上述侵权行为,发包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3.2 承包方违约

(1)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数额交纳承包费,不得无故逾期交纳、拒绝交纳或少交纳,否则,即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时,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中,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

注释: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N].新华社,北京2013-1-31.

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N].新华社,北京2012-2-1.

参考文献:

[1]杜德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及其控防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3(2).

[2]朱柳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2.

[3]张红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性质的法律辨析[J].河北法学,2011(6).

[4]杨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11(10).

[5]袁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之法理分析[J].河北法学,2011(8).

作者:吴晓明 李佳怡

第3篇: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研究

摘 要: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仅能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而且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发展现代农业。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不足,亟待进行改进。本文结合云南省宣威市板桥街道实际情况,探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形成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

早在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明确指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1]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的出台,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再加上城乡资源配置不平衡等因素的制约,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合理引发了不少问题。在此背景下,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各项活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健全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一、宣威市板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板桥街道位于云南省宣威市南部,总面积257 km2,辖13个村居委会、

47个自然村,2017年总人口7.1万,农业为当地的主要产业。板桥街道地形以山间平地为主,2017年板桥街道有耕地面积1万hm2,人均耕地面积0.14 hm2。因此,为有效保障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范土地流转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早在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开始实施,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条件的限制下进行流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实际上,农村土地流转的比例不高,且分布不均衡。通过走访和调查发现,宣威市板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公有制,因此,进而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用时,必须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就產权结构来看,我国农村土地分为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与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也只有这两种情况。一种是采用征收征用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另一种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上,既可以采用家庭承包方式,也可以采用竞争方式,前者体现的是物权,后者更多体现的是债权,并且采用竞争方式承包经营的土地,可按规范要求入股、转让甚至抵押[3]。但调查显示,宣威市板桥街道的一些地方由于新农村建设和企业开发,对土地进行过度占用,不仅损害当地居民利益,甚至带来较为尖锐的矛盾。当地一些村民对土地占用和开发利用进行阻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难以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导致他们合法权益受损。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整体规划,并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但实际上,转让的受让方通常为企业,并且必须经过政府征收这一环节,使农业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通常,政府征收后再让企业参与竞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会翻几番,由此可能导致房价贵得离谱。这样不仅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符合市场规律,同时也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甚至损害当地农民的正当利益。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村民之间流转,农民也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宅基地修建房子,而不能将宅基地作为他用。村民房屋的宅基地都是无偿取得的,没有村民愿意以一定的出让金与其他村民进行交易。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的规定,很容易导致房屋价值无法实现。

二、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力取得巨大发展,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原来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阻碍作用。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究其成因,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不明确

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概念比较模糊,未能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是属于全体农民还是属于村委会,这就导致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双方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而实际上,通常由村委会领导充当农村土地转让主体。此外,由于主体不明确,一旦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成员应采取哪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是需要明确的内容。

(二)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落实不到位

在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没有严格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能得到严格落实。甚至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掩饰,在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出现侵占农村土地现象。此外,在征收和征用的费用补偿方面,一般按土地补偿费用来计算,未能全面考虑土地升值后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容易激化矛盾。

(三)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管理存在不足

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农民集体组织成员的想法,让各成员充分认识其中的利与弊。但实际上,往往未能充分考虑成员的想法,忽视征求他们的意见与建议。或者土地流转审批文件不全面、审批流程不合理,出现权力寻租、土地流转后遗留的纠纷难以解决等问题,容易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对策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农民集体成员想法,加强土地流转审批,严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一)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与规范化,可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土地租金、征收补偿等农民切身利益的内容,应按实际征用和征收面积,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和相关方平等对话,进行友好协商,并在合同管理中注明,注重发挥农民自主性,让土地的权能发挥到利益最大化,从而维护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也为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创造良好条件。

(二)改革并完善农村征地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征收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与10年前相比,征收标准至少翻了20倍。但由于土地征收审批部门是政府,具体的执行标准和补偿标准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制定,他们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难以照顾农民的利益。鉴于此,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由他们制定具体的土地征收和征用执行标准、补偿标准,严格合同管理,并确保相关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4]。

(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有效规范合同管理各环节

例如,可将村民承包的经营权进行抵押,作为股份,进而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更好地适应新情况和新需要。实际上,这种方式已经得到具体应用。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已开展了20个试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入股。这种方式有利于盘活资金,改善农民生活,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宣威市板桥街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可以借鉴并引入这种制度,并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提升管理实效性。

(四)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确保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

在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方面,重庆市已经进行有益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以前在拆迁中,如果政府与当地居民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政府往往采用强拆模式,不仅损害当地居民的正当权益,还容易激化政府与居民矛盾。为弥补这种不足,现在重庆市采用“地票模式”,土地交易完全由双方协商,政府完全不介入[5]。这种方式既能避免权钱交易现象发生,还能防止强拆,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值得推广和借鉴。

四、结语

采取相应措施不仅能有效约束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而且能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积极作用。在健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落实各项规定,妥善解决纠纷。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法治信仰和维权意识,敢于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这样才能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13.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学理论,2017(11):15-34.

[3]雷步云.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法律对策[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78-81.

[4]聂俊堂,朱毅,陈国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质量控制[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3):38-43.

[5]田宏伟.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8(5):136-137.

作者:丁柳艳

第4篇:关于土地承包合同违约的处理意见

我村于2008年4月10日将村委会门前耕地2.5亩,承包于本村上芦社吴步武经营、管理,期限20年,承包费每年250元。小芦村为了发展文化、体育活动,没有土地,不得不违约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现经村委会同吴步武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 小芦村委会赔偿吴步武叁万元违约金。由于村委会没有资金,将原承包下剩的1.2亩耕地作价叁万元作为补偿。

二、 补偿的耕地,该土地使用权长期属吴步武所有,由吴步武独立经营、管理。除种植粮食作物外,还可以做其他使用,小芦村必须无条件同意,并协助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三、 补偿的耕地四至界限:东至吴步武西面围墙,北至李思智大门前三米为界,南从北到南27米为界,西到公路,东西30米,南北27米。

四、 补偿的耕地,若国家征用,由吴步武协商解决,同村委会无关。

小芦村委会(印章):

法人代表(签章):

承包人(签章):

见证单位:

年月日

第5篇: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心得体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规定,也给农村土地流转赋予了法律地位。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流转数量和规模逐步增长。随着农村劳动力增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直接促使农村土地流转加速;

2、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依靠和保障,农民是不愿意永久性的失去土地的。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多呈现转包出租;

3、流转主体呈多样化。在农户之间流转的基础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入农业经营,参与流转的主体日益多元化。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量增多,在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

一、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操作无章可循,流转随意性很强,手续极不完备,导致以后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笔者认为,应当详细具体的规定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办理程序:

1、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时间、价格等。

2、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或捺印。

3、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二、流转方式界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农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继承等传统流转方式以及入股等新流转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三、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流于形式。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农民,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中,农村土地流转,绝大部分根本就没有登记,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正常秩序,埋下了许多纠纷隐患。虽然《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但是有规定,却无人去执行。

四、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地方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大多条款不规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够明确。面对土地流转中的种种问题和各种土地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首先,进行土地普查,并登记造册,明确土地权属,加强土地工作的管理。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土地详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权利证书。其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工作。使流转土地的农户,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再次,提高法官审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能力,丰富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审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官要有全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便娴熟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纠纷。还要有一定的审理技巧,有效利用其他社会资源,可以找一些当地德高望众的第三者帮助调解,也可以让村委领导或者基层司法所出面协调。调解作为其中的一个方式,应该大力加强和进一步丰富。最后,如何正确、稳妥地处理好此类诉讼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法官一定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第6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2007-12-1

4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该法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程序,其中“起诉”是指民事诉讼,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行政机关无权再运用行政职权裁决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主张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此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性质不同,土地承包纠纷绝大多数为民事纠纷,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特征,而土地权属争议大部分属于行政争议,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二是适用法律不同,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处理土地权争议,则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处理程序不同,《土地管理法》对处理土地争议明确设置了行政处理程序。

第7篇:土地承包合同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明确土地发包方(简称:甲方)和承包方(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地数量和期限

1、甲方将村集体土地西大滩南井约120亩,上北井约160亩,猪场井约200亩左右,植林井约100亩、农林场约230亩、园子约30亩,鸡场约200亩,群井机井1眼,耕地约180亩,总计1220亩,承包给乙方,承包期为5年,从2004年10月3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2、土地承包费2005年基数为11.5万元(其中:2.5万元由龚家堡林场承包人缴纳村委会, 9万元由乙方缴纳村委会。龚家堡林场的上交部分每年按西沟村、新沟村、东沟村三村签订的龚家堡林场承包合同办理,以后每年总承包费除去龚家堡林场上交村上的承包费,剩余部分由乙方上交村委会)。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2、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提取承包费。

3、管好用好集体资产,监督乙方对土地搞掠夺式经营和破坏耕地的行为。

4、有权统一规划和组织兴修水利、平田整地、修建道路,有权划分作物轮作区和科技示范区。

5、有权依法收回乙方擅自出卖、出租、抵押或转为非 -1-

农用的承包地。

6、有权依法收回乙方不履行土地承包责任和义务的承包地及弃耕、荒芜的承包地。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的土地依法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保护土地资源及其附着物,培肥地力,增加投入,对承包期内的树木,按照甲方每年植树的安排进行,承包期满后乙方无偿归回集体,不得索要植树费用,承包期内机井及设备的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乙方在承包期内,如更新机井、水泵,必须甲乙双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进行更新。更新费用首先由乙方投入。更新水泵按3年折旧;新打机井井费每年按5%折旧,在承包期满后,若不再续包,除去折旧,剩余部分由甲方承担,否则,甲方不承担一切更新费用。

4、乙方在承包期内,有管护好承包地内的树木、机电设备等义务,如发生失盗、损坏者,均由乙方赔偿。机电设备人为毁坏,由乙方赔偿。

5、乙方每年必须于10月31日前,缴清下年的承包费。

四、其它事项

1、土地承包经营权力的流转,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等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2、合同押金1万元于2004年11月18日,由乙方缴纳甲方,以后每年的承包费在11.5万元的基础上,以2004年粮食每市斤0.80元为基数,按粮价每市斤涨1分,承包费涨1000元,降1分承包费降1000元的方法折算。

3、林场驻户耕种的36亩土地,每亩承包费50元。

4、承包期满后,优先考虑原承包人。

5、如有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违约责任

1、单方无故终止合同,按《农业承包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不按期缴纳承包费,甲方没收押金,另行发包。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鉴证单位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另附各井财产清单一份。

甲方:西沟村委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住址:西沟村九社

签订合同日期:2004年11月18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日期: 2004年11月18日

西沟村各井财产清单

西大滩上北井:22千瓦60-80水泵一台(已坏)、塑料管60米、电缆线60米,63千伏安变压器50%股份。 西大滩南井:22千瓦60-80水泵一台(已烧毁)、塑料管60米、电缆线60米(已跌到井里),63千伏安变压器50%股份。

西大滩猪场井:22千瓦60-80水泵一台、钢管24节、电缆线60米,63千伏安变压器50%股份。

植林井:30千瓦80-80水泵一台(泵头已坏)、钢管26根,电缆线80米,每根3米、5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 农林场井:22千瓦60-80水泵一台、钢管21节、每节

2.5米,电缆线60米,5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

村院内井:17千瓦水泵一台、钢管15节、电缆线40米,10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

群井南井:17千瓦水泵一台(已坏)、钢管17节、每节

2.5米

鸡场井:22千瓦60-80水泵一台、钢管16节、电缆线40米

上北井已报废,下北井九社使用。

10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

农林场树木1803株(其中:椽材993株,檩材783株,梁27)

群井树木515株(椽材461,檩材54株)

第8篇: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承包方):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租用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乙方将土地上的煤矸石和煤渣取走后种蔬菜或育苗木。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可以将土地平整后用来种蔬菜或育苗木。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13年,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体位置合川区双凤镇车山村老厂沟里面三矿井或火烧坪。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元。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人:

领条

今领到王小军支付土地流转费共计元整,(大写元)整。此款系一次性处理(含青苗和树木赔偿款)。

领款人:

2011年日月

第9篇: 土地承包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经济,明确甲乙双方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从

日起,在承租期间,乙方在不愿经营的情况下在承租期间可以退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甲方没有终止合同的权力。

二、承包金为每亩每年

元。租金的交纳,一季一交纳,在夏收和秋收后,卖了所种粮食及时缴纳半年的租金。

三、土地用途:以上土地不允许种植苗木树木。可种植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

四、土地使用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务必按时交付转包的土地。

2、甲方务必保证承包合同的履行,负责协调村民之间与乙方的关系。

3、土地权归甲方所有,一切政策性质的土地补偿全部归甲方。

4、土地承包乙方后,乙方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在不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在自身条件上进行管理和使用治理等,乙方不准进行采沙。

5、乙方在建设等过程中,甲方应保证为乙方积极提供宽松、安全和谐的种植环境。甲方应保证乙方原始路的畅通。

6、在乙方承包期间,甲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进行乱收、乱摊牌等费用,甲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乙方进行干涉、破坏。

7、本合同签订后不受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户主变更的影响制约。

五、承包期间,乙方添置的附着物归乙方所有。

六、在乙方对该土地租赁期间,如遇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用该地或不可抗拒等原因,使该合同无法履行,该合同自行终止,承包金按实际租赁时间来计算。如遇国家建设性征地或土地塌方等原因所形成的赔偿,土地款归甲方所有,地面以上附着物补偿和停产、停业费补偿归乙方所有。

七、承包到期后,如甲方继续租赁土地,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无意再承包,乙方将甲方的地腾清。土地归还于甲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手印)后生效。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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