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租赁合同

2023-01-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承包土地租赁合同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与债权相混合的民事权利,由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出向物权和债权倾斜的现象。

[关键词]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债权;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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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事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大局,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我国,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权利,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专门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对此亦有所涉及,但均未对其性质及相关问题作出立法性规定。为此,有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必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性质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伴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及其发展而出现和不断完善的,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也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一是1949~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农民个体所有制;二是1952~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曾福生、匡远配,2000);三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把承包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缴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徐钢、钱涛,2001)。

然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学界却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经济合同说和特殊合同说四种不同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王平,2000)。民事合同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郑立、王作堂,1999)。经济合同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史际春、邓峰,1997)。特殊合同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点,至少介于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之间(杨一介,2003)。

以上四种观点各有立论根据,但经济合同说、行政合同说和特殊合同说难以得到认同。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打破了1999年以前我国合同立法“一马当先、三足鼎立”的局面。经济合同一说已不复存在,故经济合同说和特殊合同说已经没有概念上的依据了。而行政合同说由于其忽略了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一个从行政合同逐步过渡到民事合同的轨迹,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施行和《物权法》的公布,使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更呈现出明显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并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是一种民事合同,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农民的权利法,其立法宗旨在于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从而保护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合同订立主体、订立程序、一般条款和合同内容与变动,以及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力争与《合同法》相一致,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性质。(2)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基本上维持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同时将不符合物权性质的其他内容予以剔除,更凸显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性质。(3)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主持完成的物权法草案,均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并加以制度保障。可见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合同的定性已经有了较统一的意见。(4)2006年起国家开始免征包括农业特产税在内的农业税,从法律上免除了承包户的公法义务,进一步淡化了行政合同的说法,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性质的确定,不仅提供了政策依据,而且起到了平息纷扰的作用。综上,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定性为民事合同,唯此,才能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好承包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由于法律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立法式的概念界定,笔者在此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其承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的看法。(1)劳动关系说(陈志英、生英,1999)。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2)物权说。有的认为“从这一(承包)合同作为法律事实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并非债权,而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也是物权。”有的认为,“中国大陆民法上的承包权相当于……永佃权”。(3)债权说。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承包权),属于债权性质。”

应当说,上述三种观点各有其立论根据。但笔者认为,“承包经营”就其法律本来含义,应当是发包人投资,承包人经营。就“土地承包经营”而言,承包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等,应由发包人所有并承担风险,承包人只承担善良管理的债务上的责任。起初的承包经营是名副其实的,但随着承包经营制的发展,承包户在农业生产中的投资份额越来越大,要自行负担种子、化肥和生产工具,而集体除了土地外很少再作其他投入,特别是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已演变为完全是农民独自拥有承包地上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的所有权并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这种投资角色的转换,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债权之名而行物权之实,使得早先的劳动关系说和债权说已不能准确地概括农户与集体之间的承包关系了。为此,学界几乎一致认为,非物权性质的承包权,不利于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

农村土地的流转,不利于农用土地使用制度的稳定,提出了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并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造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正是在这种情形下,《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编的一章加以规定,从而使劳动关系说和债权说无法立足,更使学界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学术观点一边倒的现象。笔者并不否认和反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只是认为,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未必就能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不能单纯以《物权法》这一专章命名为依据。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而是需要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仍然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来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具体化。因此,可以说,仅有法律的规定是不能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之一。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做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事实上,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与《土地承包经营法》已并行成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基本法,而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明显的债权关系。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天生就是物权,也有可能是一种债权,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不能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定是物权的唯一结论。

2 现行法并未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需要登记的这一典型的物权公示方法。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反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登记公示制度的发展趋势或现实要求,但这并不是典型的物权变动(特别是物权取得)需要登记公示制度的体现。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8条和《物权法》第129条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均规定“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上可以看出:(1)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现行法并未遵循物权取得的登记公示制度,有关机关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2)并不是所有的其他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都必须通过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物权登记公示制度在这种承包形式中存在例外。(3)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进行登记公示不做硬性规定,而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由于申请办证和变更登记需要支付且又费时,农民的要求又不强烈,因而实践中登记的情况并不普遍,登记公示制度成为了摆设。(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尤其是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采取的是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根据对以上法条的分析,可以得出只要承包合同生效,承包户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得出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是物权,反之就是债权的结论,也不能得出登记是取得或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公示方式的结论。

3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纯粹的物权对待,其权能并不很完善,有时可能与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表现在:(1)《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2条虽然开放性地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由于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使得仅有可能发生比转让法律后果还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出现困难,与其作为一种物权的前提不协调。(2)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经发包人同意,也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应当报发包人备案,但也没有明确作出相反性规定,而是在第128条笼统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仍受诸多限制。(3)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9条的规定,承包户可以将其承包的土地再转包或者出租出去,而转承包人或承租人也要占有、使用农地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这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转包或出租中转承包人或承租人所取得的在承包地上的经营权是不是物权?若承认其享有的是物权,则与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且与该条规定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相矛盾;若不承认其享有的是物权,则是一种债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及立法精神相不相符。

笔者并不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也不否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物权保护较比债权保护更为优越。笔者的观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与债权相混合的民事权利,惟有这样的定性才能够充分保护承包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理,在通过其他流转方式,如因抵押权的实现或者互换、转让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并给予其法律上的保护是必须的。这种保护不应仅仅限定于物权上的保护,而是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或者选择物权的保护方法或者选择债权的保护方法。惟此,才不至于与法律规定相矛盾,又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

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影响

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存在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相应地也就区分为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受这两种承包合同存在基础和侧重不同的影响,由此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也就出现了向物权或债权倾斜的现象。

1 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物权倾斜的影响。内部承包即所谓的家庭承包经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并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由于家庭承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密切联系,而该土地具有向成员提供福利和生活保障的功能,因此,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都可以以户为单位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这是一种在法律上不应当被剥夺的资格和权利,也是家庭承包关系需要由物权法确定的原因之一。同时为了保护承包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权,稳定农村的土地经营关系,也应当在立法上确定其物权性质不能简单地以合同法的规则加以确认(王利明,2001)。正因如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倾向,并由此决定对其主要实行物权保护的方法。由于家庭承包在农村生产经营中占绝对优势,因此,这种倾向及物权保护方法贯穿于《土地承包经营法》,并反映在《物权法》第11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

2 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债权倾斜的影响。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即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或外部单位或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这种土地尽管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与其成员存在利益关系,但由于该地处于“荒芜”状态,难以发挥“熟地”的功效,还不具有向其成员提供福利和生活保障的功能。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效用,鼓励有经营能力的人开荒种田,《土地承包经营法》对于这种成员权特点表现不明显的荒地,采取了与家庭承包方式不同的发包方法,不仅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也少有限制,只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应经该地所属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而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承包费等不做强行性限定,只是规定应由双方通过合同确定。特别是该法没有将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一种长期稳定的权利,并没有将其确定为一定是物权,只是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反映的这种未予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物权,只具有债的效力,体现出债权倾向。

责任编辑 李国燕

作者:胡家强

第2篇: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研究

摘 要: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仅能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而且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发展现代农业。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不足,亟待进行改进。本文结合云南省宣威市板桥街道实际情况,探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形成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

早在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明确指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1]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的出台,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再加上城乡资源配置不平衡等因素的制约,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合理引发了不少问题。在此背景下,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各项活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健全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一、宣威市板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板桥街道位于云南省宣威市南部,总面积257 km2,辖13个村居委会、

47个自然村,2017年总人口7.1万,农业为当地的主要产业。板桥街道地形以山间平地为主,2017年板桥街道有耕地面积1万hm2,人均耕地面积0.14 hm2。因此,为有效保障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范土地流转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早在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开始实施,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条件的限制下进行流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实际上,农村土地流转的比例不高,且分布不均衡。通过走访和调查发现,宣威市板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公有制,因此,进而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用时,必须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就產权结构来看,我国农村土地分为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与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也只有这两种情况。一种是采用征收征用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另一种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上,既可以采用家庭承包方式,也可以采用竞争方式,前者体现的是物权,后者更多体现的是债权,并且采用竞争方式承包经营的土地,可按规范要求入股、转让甚至抵押[3]。但调查显示,宣威市板桥街道的一些地方由于新农村建设和企业开发,对土地进行过度占用,不仅损害当地居民利益,甚至带来较为尖锐的矛盾。当地一些村民对土地占用和开发利用进行阻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难以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导致他们合法权益受损。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整体规划,并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但实际上,转让的受让方通常为企业,并且必须经过政府征收这一环节,使农业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通常,政府征收后再让企业参与竞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会翻几番,由此可能导致房价贵得离谱。这样不仅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符合市场规律,同时也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甚至损害当地农民的正当利益。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村民之间流转,农民也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宅基地修建房子,而不能将宅基地作为他用。村民房屋的宅基地都是无偿取得的,没有村民愿意以一定的出让金与其他村民进行交易。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的规定,很容易导致房屋价值无法实现。

二、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力取得巨大发展,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原来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阻碍作用。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究其成因,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不明确

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概念比较模糊,未能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是属于全体农民还是属于村委会,这就导致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双方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而实际上,通常由村委会领导充当农村土地转让主体。此外,由于主体不明确,一旦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成员应采取哪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是需要明确的内容。

(二)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落实不到位

在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没有严格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能得到严格落实。甚至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掩饰,在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出现侵占农村土地现象。此外,在征收和征用的费用补偿方面,一般按土地补偿费用来计算,未能全面考虑土地升值后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容易激化矛盾。

(三)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管理存在不足

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农民集体组织成员的想法,让各成员充分认识其中的利与弊。但实际上,往往未能充分考虑成员的想法,忽视征求他们的意见与建议。或者土地流转审批文件不全面、审批流程不合理,出现权力寻租、土地流转后遗留的纠纷难以解决等问题,容易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对策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农民集体成员想法,加强土地流转审批,严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一)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与规范化,可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土地租金、征收补偿等农民切身利益的内容,应按实际征用和征收面积,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和相关方平等对话,进行友好协商,并在合同管理中注明,注重发挥农民自主性,让土地的权能发挥到利益最大化,从而维护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也为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创造良好条件。

(二)改革并完善农村征地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征收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与10年前相比,征收标准至少翻了20倍。但由于土地征收审批部门是政府,具体的执行标准和补偿标准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制定,他们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难以照顾农民的利益。鉴于此,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由他们制定具体的土地征收和征用执行标准、补偿标准,严格合同管理,并确保相关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4]。

(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有效规范合同管理各环节

例如,可将村民承包的经营权进行抵押,作为股份,进而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更好地适应新情况和新需要。实际上,这种方式已经得到具体应用。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已开展了20个试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入股。这种方式有利于盘活资金,改善农民生活,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宣威市板桥街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可以借鉴并引入这种制度,并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提升管理实效性。

(四)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确保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

在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方面,重庆市已经进行有益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以前在拆迁中,如果政府与当地居民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政府往往采用强拆模式,不仅损害当地居民的正当权益,还容易激化政府与居民矛盾。为弥补这种不足,现在重庆市采用“地票模式”,土地交易完全由双方协商,政府完全不介入[5]。这种方式既能避免权钱交易现象发生,还能防止强拆,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值得推广和借鉴。

四、结语

采取相应措施不仅能有效约束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而且能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积极作用。在健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落实各项规定,妥善解决纠纷。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法治信仰和维权意识,敢于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这样才能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13.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学理论,2017(11):15-34.

[3]雷步云.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法律对策[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78-81.

[4]聂俊堂,朱毅,陈国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质量控制[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3):38-43.

[5]田宏伟.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8(5):136-137.

作者:丁柳艳

第3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措施浅析

摘 要 为有效缓解关于农村土地的各种矛盾,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利益,必须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现阶段,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做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农民最根本的权益迫在眉睫。基于此,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 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我国农村也因此受到了积极的影响,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土地是农村经济能够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土地承包问题切实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权益。从改革开放开始,国家对农村的土地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度,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保证土地承包制度能够顺利实行的前提。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方面加强管理,可以激发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性,同时也有效缓解关于农村土地的各种矛盾。

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1 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日趋完善

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为了更加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有效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必须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现阶段,我国的农村土地在所有权、经营权方面已经进行明确的落实,表明我国在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中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1]。

1.2 可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权益,我国在土地承包合同方面要有高效的管理制度。农业生产离不开土地,同时农业生产也是保障农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因此土地在农民心中是最重要的部分。利用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明确规划出农民使用土地的范围,并在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方面给予农民在法律层面上的认定,保障了农民在土地方面的最根本利益。

1.3 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促使许多农民放下手中的土地选择到城市务工,因此在土地流转方面就会出现许多问题。农村大多都远离城市,法律的普及程度不高,导致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转让承包方面只进行了口头上的约定,并未签订正式的转让承包合同,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了能够有效解决土地纠纷,必须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也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明确

近年来,我国开始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并且在产业结构方面,我国也已经进入到关键的升级转型期,同时又因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年轻一代的农村劳动力不愿再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脱离农村进入城市从事其他工作。因农民在土地转让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在对自身所有的土地进行转让承包时,只进行了口头上的约定,没有签订具有法律保护的书面形式合同,因此导致在土地转让后最终的经营权无法明确,最后造成了关于土地纠纷案件的发生。

2.2 合同程序缺乏法律效力

在转让土地的经营权时,农民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方面没有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转让内容,只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进行确立,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对于法律意识的缺乏,同时还有一定的人情关系。因为在进行土地经营权转让时,一般都是给同村或者亲戚进行转让,因此碍于情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甚至还会出现村领导以权谋私、违背村民意愿进行土地转让,这样的土地经营权转让更不可能签订书面合同。以上种种原因造成农民无法签订正式的土地转让合同,因此也就造成土地转让合同缺乏法律效力,对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同时也为农村的稳定发展埋下了隐患[2]。

2.3 经营权证办理流程不规范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农民对自身土地的经营权进行转让时,承包方想要获得该土地的经营权必须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同时还要办理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办理证书地点是县级以上的相关政府部门。而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政府部门并未嚴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办理,有的地方甚至只根据土地承包双方的口头约定进行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办理,没有依据正式合同进行细则划分。经营权证办理流程的不规范,给土地经营权方面造成了隐患,也导致了土地纠纷的案件产生。

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型及特点

3.1 主要类型

我国从古至今就是一个农业大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也非常多,根据不同的地域出现土地承包的情况也有差异,因此关于各种土地纠纷的案件种类也非常多,其中主要的类型分为以下3种。1)体制合法性较差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这一类合同时,主要的发起人是土地的承包方,承包方一般会以组织成员的名义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因此合同的有效性并不高,后期合同双方一旦出现纠纷,法律无法有效地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此类合同拖延的时间较长,在合同纠纷方面会出现严重的法律问题。2)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这类合同本身就是正式的书面合同,具有很强的法律效益,发包人想要在合同期限内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合同所需办理的流程非常烦琐,会引发土地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3)责任违约纠纷。这类合同的主体责任非常明确,出现责任违约时并不存在无法明确责任的情况,出现责任违约主要是因为签订合同的某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相关内容,给签订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

3.2 主要特点

在众多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是在经济方面出现了分歧。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经济纠纷在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占50%以上,我国农村土地分布较广,因此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根据分析发现,产生经济纠纷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一定的关系。由于客观原因,农村的经济结构无法和城市相比,比较单一化,因此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不结合实际情况来发展农村经济,就会导致在土地承包方面产生纠纷。农村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土地方面的交易可以很好地刺激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效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关于农村土地的承包也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方式。在实际情况中,农民对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意识并不强,并且对合同中的内容也没有很深入的了解,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中会有一些非常不利于农民的合同陷阱出现,这种合同会严重侵害农民的根本利益,导致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出现经济纠纷。

4 加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路径

4.1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现阶段,我国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部门要对该法律进行大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关于土地的转让、承包等一系列法律意识,可以将该法的精髓内容制作成小手册派发到农民手中,让农民可以从中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还可以组织法律宣传车到农村进行普法教育,现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也可以利用村里组织的村民大会、村集体广播、村委会公示板等向村民普及。

4.2 做好合同管理收集、监管工作

乡政府和镇政府作为和农民交流最多的基层政府,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方面一定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积极为广大农民办实事。在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中,基层政府要建立一套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档案收集制度,使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还要对已经收集来的合同和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把存在不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时找出来,协调签订合同的双方对不规范合同进行及时修正,提高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有效性,也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4.3 提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一些专业的管理人员,根据公开选拔、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选取原则,把专业素养高和责任心强的人员纳入到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队伍中来,给予较好的薪资待遇,使其最大化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对已经是合同管理的人员来说,可以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的技能培训,让管理人员了解到关于农村最新的经济发展知识,强化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升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的管理能力。

5 结语

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了解不深入,会导致土地后期管理权的不明确,产生很多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件。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针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加大关于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同时要严厉打击虚假合同,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永宁.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意见和建议[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5(21):12,61.

[2]曹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6(2):167-170.

(责任编辑:赵中正)

作者:雷兴禹

第4篇:土地承包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区乡(镇)村组林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或租赁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三、四至界限见附图。

四、转让租赁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元一次性结清。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甲方转让和租赁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据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

此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第5篇:土地租赁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第村民小组的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出租期限为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出租按下列第贰种形式计价:

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整),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整)。

(二)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采取逐年支付的方式,乙方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租金,且每年递增0%。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流转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土地补偿款由甲方享受。

4.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5.甲方负担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纳的各项税费。 - 1 -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保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乙方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土地。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按时向甲方交付租金。

7.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承租的土地。需继续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承租前一个月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违约金每亩人民币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乙方不按期交纳租金,每天按所欠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天按当年租金的0.5‰承担违约金。

3.如果甲方土地有历史遗留问题或者与政府的其他项目相抵触,造成土地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4.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

七、其他约定

1、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但不限于租金减免事宜)。

2、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征收土地,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物补偿及经营损失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租赁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并报村委会备案。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签订本合同时,对甲方留在出租土地上的树木、竹林、地上附着物由甲方处置,必须在土地交付日期前清理完毕,土地交付后甲方没有处置的,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由乙方处置,甲方无权干涉。

2.乙方可以对土地进行再流转,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富兴乡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长宁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备案一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村委会:(章)代表人:

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6篇:土地承包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湟中县李家山镇金跃村民委员会

乙方:金跃村村民马玉财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搞好高收养殖立体化,更好的实施菜篮子工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益,双方协调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财产

甲方把金跃村大湾湾河滩承包给乙方搞养殖基地,土地所处位置于李家山金跃

村,土地面积为15亩.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15年,甲方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至2027年12

月30日.

第三条.租金及租金交纳的时间

租金为每年伍仟元整(5000元),交纳租金时间为每年1月1日即上年到未交

纳下年租金.

第四条. 租赁财产的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乙方拥有,甲方不再拥有使用权和收益

权,

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包括征用)必须征求乙方

的同意,否则不予转租或转移.

2、乙方如因其他原因,将租用财产承包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五条. 土地期满及征用约定事项

1、 在租赁租赁期间,如乙方依法征用出租方(即土地)出租方可免去乙方征用时间截

止后的租金。土地征用权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

2、 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未能征用甲方财产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如双方

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财产,乙方所投入固定资

产,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在租赁期间除以上条件以外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地,乙方不得改变土地其他性质(既

只能是养殖产业)

2、 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方可收取每月3%的滞纳金。

第八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期间乙方将租赁财产(既土地)无权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条补充协议

乙方在租赁期间若不投入生产,茺废及闭置土地一年以上,甲方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每年给村民委员会交纳伍佰元(500元)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安得成执章

第7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户主姓名)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租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租赁方式

甲方采用__________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租赁给乙方经营。

二、租赁土地的用途

乙方只能将租赁的土地用于:__________________

三、土地租赁时限:

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土地租赁面积,承包费付款方式及时间

甲方将_______亩土地租赁缎带乙方经营,乙方按每亩每年_______元承包费付给甲方,承包费以现金或实物折价(现时价)每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付清。租赁土地上有下列附着物__________。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附着物采取方式处置。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租赁期内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取土、葬坟、建窑、抛荒、开挖,不经甲方及鉴证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承包土地转包给第三方经营使用。

2、乙方在生产经营人不得破坏原有水利、电等公效力设施。

3、在租赁期内甲方无权干涉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有生产、使用、处分收益权。

4、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承包优先权。

5、在合同期间内国家有关惠农政策(如各种补贴)由____方享有。

6、履约保证金

7、必须按约定期限租赁,否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8、到期后,该地上所有建筑物都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甲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甲方所在地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再由双方一致达成协议,现补充如下:

1、乙方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和势力威胁甲方,双方必须在平等互助的情况下履行合同。

2、甲方的土地租赁时间为五年。

3、五年租赁金额双方协定为保护价格每亩900元,不允下调。

4、乙方在土地租赁期满后必须无条件地将甲方土地恢复原样,使得甲方的农田作物正常生产。

5、乙方在五年的租赁期满后场地建筑物不拆除影响甲方的粮食作物生产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

6、本合同必须有政府部门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鉴证方(签章)

村组印章

第8篇:三塘镇土地承包租赁合同

三塘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原甲方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租赁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出租的位于南宁市三塘镇村的土地合计___200___亩 (土地范围:详见附图)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给乙方,主要从事经营。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期限为50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63年12月31日止。乙方应于2012年6月1日之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定金10万元交给甲方,,甲方则给予乙方半年的时间作为规划时间(即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该定金在乙方交付第一次租金时退还给乙方。至2013年1月1日甲方将土地交付乙方。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价款:2500元/年.亩,每年租金合计为: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

2、租赁价款支付方式:按年交付,即每年1月10日之前,支付当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价款总额。如逾期不交付,乙方按日1%承担违约滞纳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与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5.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租赁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5.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土地。

5.4租赁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5尊重乙方的生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可予以协助,并帮助调解本村和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及产权纠纷。

5.6甲方不得在租赁区域内取土,并不得私自对租赁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再次开发。

5.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将租赁土地再次流转租赁。

5.8土地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平田整地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9甲方不得干扰、阻挠、堵塞、侵占、挪用、偷盗、毁坏租赁的土地及其渠、路、井、电等配套设施。

5.10甲方原地块中的经济类作物果树(枣树、果树等)应及时清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活动。

5.11土地租赁后,甲方依法享受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

5.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主、副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6.2维持土地的正常用途,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设施建设,,不得未经许可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

6.3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租金。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4土地租赁后,乙方依法享受除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外的所有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5租赁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6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

5.7乙方应教育工作人员与当地村民搞好团结关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做好租赁土地废弃物的处置和搞好租赁区域内环境卫生。

5.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7.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7.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7.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电力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7.4甲方因干扰、阻挠、堵塞、侵占、挪用、偷盗租赁的土地及其渠、路、井、电等农田配套设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照实际直接损失或财产原有价值负责赔偿。

八、其他约定

8.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出租方、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对租赁的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

8.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出租的,因租赁期间乙方为便于生产耕作,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租赁土地生产的,由乙方拆除或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租赁土地生产的,同时甲方也不同意拆除,则甲方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但乙方在租赁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甲方不作补偿。

8.3租赁期满,若不继续出租土地,乙方应协助村委会按户恢复承租土地地貌,并参与处理因恢复地貌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8.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法律公证后生效。

8.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8.7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备案一份,村委会存档一份。

附件:

1、流转土地四至平面分布图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见证单位:南宁市三塘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

第9篇: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石集乡人民政府(甲方),将 村的流转地租赁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条款: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15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出现新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出租土地的地界、面积、用途

本合同租赁土地为 土地 :东至 为界,南至 为界、西至 为界,北至 为界。

总面积为 亩,其中:稻麦两熟田 亩,复垦田 亩。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除实际使用的沟渠路埂)。主要用于粮食和种子等新品种现代高效农业生产。

三、土地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土地租赁费800元/亩(乡政府另奖励群众50元/亩),前三年按800元/亩,以后每年按10%递增。如果出现全县土地流转价格大幅上涨,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土地流转价格另行商议。

四、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土地种植经营权移交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出租费,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回出租的土地。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不按时交纳土地租赁费的。

2、义务

(1)及时提供出租土地,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解决或调整用路、用水、用电等单面的纠纷。并必须督促相关部门保证乙方及时排灌不给生产造成损失。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合同。

(2)现有本宗土地上的树木及附作物必须在

年 月 日前伐清,未伐请树木按每年每棵20元补给乙方,从土地承包费中扣除。仅允许保留水泥路两边的树木。

(3)现有本宗土地上的坟墓爆出原状不允许增高加大。以后若需在本宗土地上埋新坟,必需事前,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实施,并且一份不能占两个台面,每座坟墓按0.015亩面积扣除土地租金。

(4)帮助乙方争取国家、省农业项目资金。 (5)在承包期间,应加强对土地承包区域的治安防范管理,发生偷窃哄抢等时事件,接到乙方报案后,甲方及时派员处理。以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在承包期间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拥有相关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臵权、收益权。

(2)合同期内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合理补偿. (3)在合同期内乙方根据需要可以建造仓库、水泥晒场、工房等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等,建筑的固定资产产权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后,乙方无偿交给甲方使用。 (4)承包期内甲方许可乙方在不改变地貌的前提下,对田间水利工程进行疏通改造。

(5)乙方必须在承包土地上种植稻麦,有示范效应的新品种,水稻必须实行机插秧,田间建筑配套要齐全,土地必须统一平整形成高标准田块。

2、义务:

(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有关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承包费和水电费,其他的税费与乙方无关。所有涉农补贴归甲方所有,水电费、农业保险由乙方承担。对出租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抛荒,对出租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

(2)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加强区域内的渠道、道路的维修、改造、管理,承包区内的路、渠由乙方管理使用。

(3)种植用工,原则上使用当地农民(可以由甲方帮助组织劳动力合作社进行运作)。

七、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期满后,按照国家政策、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商定租赁费标准,乙方有优先续承租权。

2.合同期未满,因其他因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承包区内的建筑物、田间设施等经估价后甲方补偿给乙方。

3.乙方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美元。

八、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不违反本合同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变更合同条款,否则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年双倍的承包金,计150万元。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及时清理田间物资,逾期不清理完毕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处理,同时收回土地承包权。

九、遇国家建设开发征用土地,合同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乡人民政府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可向县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乡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 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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