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1

2022-11-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土地承包合同1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与债权相混合的民事权利,由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出向物权和债权倾斜的现象。

[关键词]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债权;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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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事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大局,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我国,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权利,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专门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对此亦有所涉及,但均未对其性质及相关问题作出立法性规定。为此,有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必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性质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伴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及其发展而出现和不断完善的,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也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一是1949~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农民个体所有制;二是1952~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曾福生、匡远配,2000);三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把承包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缴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徐钢、钱涛,2001)。

然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学界却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经济合同说和特殊合同说四种不同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王平,2000)。民事合同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郑立、王作堂,1999)。经济合同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史际春、邓峰,1997)。特殊合同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点,至少介于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之间(杨一介,2003)。

以上四种观点各有立论根据,但经济合同说、行政合同说和特殊合同说难以得到认同。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打破了1999年以前我国合同立法“一马当先、三足鼎立”的局面。经济合同一说已不复存在,故经济合同说和特殊合同说已经没有概念上的依据了。而行政合同说由于其忽略了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一个从行政合同逐步过渡到民事合同的轨迹,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施行和《物权法》的公布,使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更呈现出明显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并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是一种民事合同,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农民的权利法,其立法宗旨在于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从而保护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合同订立主体、订立程序、一般条款和合同内容与变动,以及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力争与《合同法》相一致,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性质。(2)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基本上维持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同时将不符合物权性质的其他内容予以剔除,更凸显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性质。(3)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主持完成的物权法草案,均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并加以制度保障。可见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合同的定性已经有了较统一的意见。(4)2006年起国家开始免征包括农业特产税在内的农业税,从法律上免除了承包户的公法义务,进一步淡化了行政合同的说法,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民事性质的确定,不仅提供了政策依据,而且起到了平息纷扰的作用。综上,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定性为民事合同,唯此,才能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好承包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由于法律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立法式的概念界定,笔者在此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其承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的看法。(1)劳动关系说(陈志英、生英,1999)。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2)物权说。有的认为“从这一(承包)合同作为法律事实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并非债权,而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也是物权。”有的认为,“中国大陆民法上的承包权相当于……永佃权”。(3)债权说。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承包权),属于债权性质。”

应当说,上述三种观点各有其立论根据。但笔者认为,“承包经营”就其法律本来含义,应当是发包人投资,承包人经营。就“土地承包经营”而言,承包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等,应由发包人所有并承担风险,承包人只承担善良管理的债务上的责任。起初的承包经营是名副其实的,但随着承包经营制的发展,承包户在农业生产中的投资份额越来越大,要自行负担种子、化肥和生产工具,而集体除了土地外很少再作其他投入,特别是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已演变为完全是农民独自拥有承包地上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的所有权并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这种投资角色的转换,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债权之名而行物权之实,使得早先的劳动关系说和债权说已不能准确地概括农户与集体之间的承包关系了。为此,学界几乎一致认为,非物权性质的承包权,不利于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

农村土地的流转,不利于农用土地使用制度的稳定,提出了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并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造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正是在这种情形下,《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编的一章加以规定,从而使劳动关系说和债权说无法立足,更使学界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学术观点一边倒的现象。笔者并不否认和反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只是认为,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未必就能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不能单纯以《物权法》这一专章命名为依据。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而是需要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仍然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来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具体化。因此,可以说,仅有法律的规定是不能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之一。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做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事实上,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与《土地承包经营法》已并行成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基本法,而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明显的债权关系。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天生就是物权,也有可能是一种债权,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不能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定是物权的唯一结论。

2 现行法并未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需要登记的这一典型的物权公示方法。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反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登记公示制度的发展趋势或现实要求,但这并不是典型的物权变动(特别是物权取得)需要登记公示制度的体现。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8条和《物权法》第129条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均规定“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上可以看出:(1)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现行法并未遵循物权取得的登记公示制度,有关机关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2)并不是所有的其他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都必须通过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物权登记公示制度在这种承包形式中存在例外。(3)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进行登记公示不做硬性规定,而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由于申请办证和变更登记需要支付且又费时,农民的要求又不强烈,因而实践中登记的情况并不普遍,登记公示制度成为了摆设。(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尤其是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采取的是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根据对以上法条的分析,可以得出只要承包合同生效,承包户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得出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是物权,反之就是债权的结论,也不能得出登记是取得或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公示方式的结论。

3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纯粹的物权对待,其权能并不很完善,有时可能与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表现在:(1)《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2条虽然开放性地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由于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使得仅有可能发生比转让法律后果还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出现困难,与其作为一种物权的前提不协调。(2)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经发包人同意,也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应当报发包人备案,但也没有明确作出相反性规定,而是在第128条笼统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仍受诸多限制。(3)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9条的规定,承包户可以将其承包的土地再转包或者出租出去,而转承包人或承租人也要占有、使用农地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这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转包或出租中转承包人或承租人所取得的在承包地上的经营权是不是物权?若承认其享有的是物权,则与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且与该条规定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相矛盾;若不承认其享有的是物权,则是一种债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及立法精神相不相符。

笔者并不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也不否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物权保护较比债权保护更为优越。笔者的观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与债权相混合的民事权利,惟有这样的定性才能够充分保护承包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理,在通过其他流转方式,如因抵押权的实现或者互换、转让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并给予其法律上的保护是必须的。这种保护不应仅仅限定于物权上的保护,而是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或者选择物权的保护方法或者选择债权的保护方法。惟此,才不至于与法律规定相矛盾,又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

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影响

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存在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相应地也就区分为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受这两种承包合同存在基础和侧重不同的影响,由此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也就出现了向物权或债权倾斜的现象。

1 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物权倾斜的影响。内部承包即所谓的家庭承包经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并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由于家庭承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密切联系,而该土地具有向成员提供福利和生活保障的功能,因此,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都可以以户为单位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这是一种在法律上不应当被剥夺的资格和权利,也是家庭承包关系需要由物权法确定的原因之一。同时为了保护承包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权,稳定农村的土地经营关系,也应当在立法上确定其物权性质不能简单地以合同法的规则加以确认(王利明,2001)。正因如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倾向,并由此决定对其主要实行物权保护的方法。由于家庭承包在农村生产经营中占绝对优势,因此,这种倾向及物权保护方法贯穿于《土地承包经营法》,并反映在《物权法》第11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

2 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债权倾斜的影响。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即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或外部单位或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这种土地尽管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与其成员存在利益关系,但由于该地处于“荒芜”状态,难以发挥“熟地”的功效,还不具有向其成员提供福利和生活保障的功能。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效用,鼓励有经营能力的人开荒种田,《土地承包经营法》对于这种成员权特点表现不明显的荒地,采取了与家庭承包方式不同的发包方法,不仅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也少有限制,只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应经该地所属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而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承包费等不做强行性限定,只是规定应由双方通过合同确定。特别是该法没有将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一种长期稳定的权利,并没有将其确定为一定是物权,只是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反映的这种未予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物权,只具有债的效力,体现出债权倾向。

责任编辑 李国燕

作者:胡家强

第2篇: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研究

摘 要: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仅能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而且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发展现代农业。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不足,亟待进行改进。本文结合云南省宣威市板桥街道实际情况,探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形成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

早在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明确指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1]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的出台,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再加上城乡资源配置不平衡等因素的制约,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合理引发了不少问题。在此背景下,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各项活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健全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一、宣威市板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板桥街道位于云南省宣威市南部,总面积257 km2,辖13个村居委会、

47个自然村,2017年总人口7.1万,农业为当地的主要产业。板桥街道地形以山间平地为主,2017年板桥街道有耕地面积1万hm2,人均耕地面积0.14 hm2。因此,为有效保障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范土地流转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早在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开始实施,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条件的限制下进行流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实际上,农村土地流转的比例不高,且分布不均衡。通过走访和调查发现,宣威市板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公有制,因此,进而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用时,必须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就產权结构来看,我国农村土地分为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与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也只有这两种情况。一种是采用征收征用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另一种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上,既可以采用家庭承包方式,也可以采用竞争方式,前者体现的是物权,后者更多体现的是债权,并且采用竞争方式承包经营的土地,可按规范要求入股、转让甚至抵押[3]。但调查显示,宣威市板桥街道的一些地方由于新农村建设和企业开发,对土地进行过度占用,不仅损害当地居民利益,甚至带来较为尖锐的矛盾。当地一些村民对土地占用和开发利用进行阻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难以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导致他们合法权益受损。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整体规划,并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但实际上,转让的受让方通常为企业,并且必须经过政府征收这一环节,使农业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通常,政府征收后再让企业参与竞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会翻几番,由此可能导致房价贵得离谱。这样不仅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符合市场规律,同时也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甚至损害当地农民的正当利益。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村民之间流转,农民也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宅基地修建房子,而不能将宅基地作为他用。村民房屋的宅基地都是无偿取得的,没有村民愿意以一定的出让金与其他村民进行交易。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的规定,很容易导致房屋价值无法实现。

二、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力取得巨大发展,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原来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阻碍作用。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究其成因,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不明确

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概念比较模糊,未能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是属于全体农民还是属于村委会,这就导致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双方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而实际上,通常由村委会领导充当农村土地转让主体。此外,由于主体不明确,一旦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成员应采取哪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是需要明确的内容。

(二)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落实不到位

在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没有严格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能得到严格落实。甚至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掩饰,在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出现侵占农村土地现象。此外,在征收和征用的费用补偿方面,一般按土地补偿费用来计算,未能全面考虑土地升值后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容易激化矛盾。

(三)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管理存在不足

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农民集体组织成员的想法,让各成员充分认识其中的利与弊。但实际上,往往未能充分考虑成员的想法,忽视征求他们的意见与建议。或者土地流转审批文件不全面、审批流程不合理,出现权力寻租、土地流转后遗留的纠纷难以解决等问题,容易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对策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农民集体成员想法,加强土地流转审批,严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一)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与规范化,可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土地租金、征收补偿等农民切身利益的内容,应按实际征用和征收面积,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和相关方平等对话,进行友好协商,并在合同管理中注明,注重发挥农民自主性,让土地的权能发挥到利益最大化,从而维护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也为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创造良好条件。

(二)改革并完善农村征地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征收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与10年前相比,征收标准至少翻了20倍。但由于土地征收审批部门是政府,具体的执行标准和补偿标准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制定,他们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难以照顾农民的利益。鉴于此,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由他们制定具体的土地征收和征用执行标准、补偿标准,严格合同管理,并确保相关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4]。

(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有效规范合同管理各环节

例如,可将村民承包的经营权进行抵押,作为股份,进而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更好地适应新情况和新需要。实际上,这种方式已经得到具体应用。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已开展了20个试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入股。这种方式有利于盘活资金,改善农民生活,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宣威市板桥街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可以借鉴并引入这种制度,并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提升管理实效性。

(四)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确保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

在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方面,重庆市已经进行有益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以前在拆迁中,如果政府与当地居民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政府往往采用强拆模式,不仅损害当地居民的正当权益,还容易激化政府与居民矛盾。为弥补这种不足,现在重庆市采用“地票模式”,土地交易完全由双方协商,政府完全不介入[5]。这种方式既能避免权钱交易现象发生,还能防止强拆,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值得推广和借鉴。

四、结语

采取相应措施不仅能有效约束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而且能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积极作用。在健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落实各项规定,妥善解决纠纷。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法治信仰和维权意识,敢于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这样才能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13.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学理论,2017(11):15-34.

[3]雷步云.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法律对策[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78-81.

[4]聂俊堂,朱毅,陈国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质量控制[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3):38-43.

[5]田宏伟.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8(5):136-137.

作者:丁柳艳

第3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措施浅析

摘 要 为有效缓解关于农村土地的各种矛盾,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利益,必须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现阶段,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做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农民最根本的权益迫在眉睫。基于此,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 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我国农村也因此受到了积极的影响,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土地是农村经济能够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土地承包问题切实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权益。从改革开放开始,国家对农村的土地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度,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保证土地承包制度能够顺利实行的前提。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方面加强管理,可以激发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性,同时也有效缓解关于农村土地的各种矛盾。

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1 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日趋完善

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为了更加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有效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必须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现阶段,我国的农村土地在所有权、经营权方面已经进行明确的落实,表明我国在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中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1]。

1.2 可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权益,我国在土地承包合同方面要有高效的管理制度。农业生产离不开土地,同时农业生产也是保障农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因此土地在农民心中是最重要的部分。利用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明确规划出农民使用土地的范围,并在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方面给予农民在法律层面上的认定,保障了农民在土地方面的最根本利益。

1.3 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促使许多农民放下手中的土地选择到城市务工,因此在土地流转方面就会出现许多问题。农村大多都远离城市,法律的普及程度不高,导致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转让承包方面只进行了口头上的约定,并未签订正式的转让承包合同,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了能够有效解决土地纠纷,必须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也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明确

近年来,我国开始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并且在产业结构方面,我国也已经进入到关键的升级转型期,同时又因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年轻一代的农村劳动力不愿再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脱离农村进入城市从事其他工作。因农民在土地转让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在对自身所有的土地进行转让承包时,只进行了口头上的约定,没有签订具有法律保护的书面形式合同,因此导致在土地转让后最终的经营权无法明确,最后造成了关于土地纠纷案件的发生。

2.2 合同程序缺乏法律效力

在转让土地的经营权时,农民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方面没有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转让内容,只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进行确立,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对于法律意识的缺乏,同时还有一定的人情关系。因为在进行土地经营权转让时,一般都是给同村或者亲戚进行转让,因此碍于情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甚至还会出现村领导以权谋私、违背村民意愿进行土地转让,这样的土地经营权转让更不可能签订书面合同。以上种种原因造成农民无法签订正式的土地转让合同,因此也就造成土地转让合同缺乏法律效力,对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同时也为农村的稳定发展埋下了隐患[2]。

2.3 经营权证办理流程不规范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农民对自身土地的经营权进行转让时,承包方想要获得该土地的经营权必须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同时还要办理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办理证书地点是县级以上的相关政府部门。而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政府部门并未嚴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办理,有的地方甚至只根据土地承包双方的口头约定进行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办理,没有依据正式合同进行细则划分。经营权证办理流程的不规范,给土地经营权方面造成了隐患,也导致了土地纠纷的案件产生。

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型及特点

3.1 主要类型

我国从古至今就是一个农业大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也非常多,根据不同的地域出现土地承包的情况也有差异,因此关于各种土地纠纷的案件种类也非常多,其中主要的类型分为以下3种。1)体制合法性较差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这一类合同时,主要的发起人是土地的承包方,承包方一般会以组织成员的名义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因此合同的有效性并不高,后期合同双方一旦出现纠纷,法律无法有效地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此类合同拖延的时间较长,在合同纠纷方面会出现严重的法律问题。2)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这类合同本身就是正式的书面合同,具有很强的法律效益,发包人想要在合同期限内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合同所需办理的流程非常烦琐,会引发土地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3)责任违约纠纷。这类合同的主体责任非常明确,出现责任违约时并不存在无法明确责任的情况,出现责任违约主要是因为签订合同的某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相关内容,给签订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

3.2 主要特点

在众多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是在经济方面出现了分歧。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经济纠纷在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占50%以上,我国农村土地分布较广,因此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根据分析发现,产生经济纠纷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一定的关系。由于客观原因,农村的经济结构无法和城市相比,比较单一化,因此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不结合实际情况来发展农村经济,就会导致在土地承包方面产生纠纷。农村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土地方面的交易可以很好地刺激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效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关于农村土地的承包也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方式。在实际情况中,农民对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意识并不强,并且对合同中的内容也没有很深入的了解,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中会有一些非常不利于农民的合同陷阱出现,这种合同会严重侵害农民的根本利益,导致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出现经济纠纷。

4 加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路径

4.1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现阶段,我国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部门要对该法律进行大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关于土地的转让、承包等一系列法律意识,可以将该法的精髓内容制作成小手册派发到农民手中,让农民可以从中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还可以组织法律宣传车到农村进行普法教育,现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也可以利用村里组织的村民大会、村集体广播、村委会公示板等向村民普及。

4.2 做好合同管理收集、监管工作

乡政府和镇政府作为和农民交流最多的基层政府,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方面一定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积极为广大农民办实事。在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中,基层政府要建立一套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档案收集制度,使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还要对已经收集来的合同和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把存在不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时找出来,协调签订合同的双方对不规范合同进行及时修正,提高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有效性,也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4.3 提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引入一些专业的管理人员,根据公开选拔、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选取原则,把专业素养高和责任心强的人员纳入到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队伍中来,给予较好的薪资待遇,使其最大化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对已经是合同管理的人员来说,可以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的技能培训,让管理人员了解到关于农村最新的经济发展知识,强化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升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的管理能力。

5 结语

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了解不深入,会导致土地后期管理权的不明确,产生很多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件。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针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加大关于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同时要严厉打击虚假合同,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永宁.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意见和建议[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5(21):12,61.

[2]曹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6(2):167-170.

(责任编辑:赵中正)

作者:雷兴禹

第4篇:土地承包合同1

甲方: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集体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茶叶生产、加工项目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

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 村 组,暂估面积 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四抵界址以有关部门最终确定的红线为准。

土地主要用于茶叶生产、加工、经营所需的生产厂房、办公楼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

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

项目建设投产十年内按保底价每亩每年 元的标准分红给乙方;十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分红给乙方;二十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分红给乙方。

2、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论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乙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3、甲方按年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第一年度红利款付到乙方指定的帐户。以后,在上一年度期满前30日给付下一年度红利。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承担办理入股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

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3、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必须设施。

6、甲方负责组织筹集建厂资金,确定投资规模,规划使用土地。

7、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若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甲方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它承包户主发生的用地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入股土地所有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到 名下。

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七、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无偿归乙方所有。

八、其它约定

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不得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

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额外,与他方进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并进行投资,其入股土地及投资资产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包括购买土地进行投资)。如进行资产整合、改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权享有优先权。

3、如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原则上土地不能作为贷款风险抵押物。

4、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公司名义报建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全部手续,使建设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5、甲方有权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建设施工方案。

6、建成投产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进入生产管理层,待遇与其他人平等。

7、本协议一经签订,依据《公司法》组建公司董事会,乙方可委派1名股东代表作为公司监事监督公司管理。

8、合同到期后,如公司经营正在良性循环,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9、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十、违约责任

1、一方违约应按乙方叁拾年红利总和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法

1、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出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方(签章)

鉴证单位(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方

(

)

第5篇:土地承包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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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书

依据黑龙江省XX农场()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黑龙江省XX农场发包负责人:

承包方(乙方):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大队()号地耕地面积()公顷承包给乙方。详情后附表:

三、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按黑龙江省XX农场当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当年3月30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500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更多免费资料下载:http://bbs.qs1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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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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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时,应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有状态;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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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在承租期内中断承租或出现弃耕、荒芜、改变用途和损害土地资源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重罚。

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甲方负责对乙方承租耕地做适当调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单位一份。

甲方(发包方):

黑龙江省XX农场

发包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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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土地承包合同样本1

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快后陈新型小城镇化社区建设,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效农业,促进经济全面发展,实现强村富民。甲方将返租承包的部分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发展温室有机蔬菜、葡萄大棚种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臵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后陈村西面积亩(具体面积、位臵以合同附图为准)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起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开发、发展高效农业,温室有机蔬菜、葡萄大棚种植。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臵

该地上有机井眼,供水供电设备齐全,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维护费及水电费乙方负担;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费用以实物(现金)支付。乙方是本村的种植户每年支付甲方小麦****公斤/亩(或按当时小麦市场价格支付甲方现金),非本村种植户每年支付甲方小麦****公斤/亩(或按当时小麦市场价格支付甲方现金),承包费每年共计小麦公斤(折合人民币元)。

2.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

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温室蔬菜有机葡萄大棚种植及农业高产开发。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路畅通,今后有乙方负责维护,费用自理。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有机蔬菜、葡萄大棚、购臵所需物品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保护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乙方在温室有机蔬、葡萄大棚种植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所属村民,报酬由乙方承担。

8.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但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转包、转让或出租,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承包的全部土地。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第三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各自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本村的需要征用该土地,

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合同即时解除。

5.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一份。

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证单位:(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7篇:土地承包合同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明确土地发包方(简称:甲方)和承包方(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地数量和期限

1、甲方将村集体土地西大滩南井约120亩,上北井约160亩,猪场井约200亩左右,植林井约100亩、农林场约230亩、园子约30亩,鸡场约200亩,群井机井1眼,耕地约180亩,总计1220亩,承包给乙方,承包期为5年,从2004年10月3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2、土地承包费2005年基数为11.5万元(其中:2.5万元由龚家堡林场承包人缴纳村委会, 9万元由乙方缴纳村委会。龚家堡林场的上交部分每年按西沟村、新沟村、东沟村三村签订的龚家堡林场承包合同办理,以后每年总承包费除去龚家堡林场上交村上的承包费,剩余部分由乙方上交村委会)。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2、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提取承包费。

3、管好用好集体资产,监督乙方对土地搞掠夺式经营和破坏耕地的行为。

4、有权统一规划和组织兴修水利、平田整地、修建道路,有权划分作物轮作区和科技示范区。

5、有权依法收回乙方擅自出卖、出租、抵押或转为非 -1-

农用的承包地。

6、有权依法收回乙方不履行土地承包责任和义务的承包地及弃耕、荒芜的承包地。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的土地依法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保护土地资源及其附着物,培肥地力,增加投入,对承包期内的树木,按照甲方每年植树的安排进行,承包期满后乙方无偿归回集体,不得索要植树费用,承包期内机井及设备的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乙方在承包期内,如更新机井、水泵,必须甲乙双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进行更新。更新费用首先由乙方投入。更新水泵按3年折旧;新打机井井费每年按5%折旧,在承包期满后,若不再续包,除去折旧,剩余部分由甲方承担,否则,甲方不承担一切更新费用。

4、乙方在承包期内,有管护好承包地内的树木、机电设备等义务,如发生失盗、损坏者,均由乙方赔偿。机电设备人为毁坏,由乙方赔偿。

5、乙方每年必须于10月31日前,缴清下年的承包费。

四、其它事项

1、土地承包经营权力的流转,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等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2、合同押金1万元于2004年11月18日,由乙方缴纳甲方,以后每年的承包费在11.5万元的基础上,以2004年粮食每市斤0.80元为基数,按粮价每市斤涨1分,承包费涨1000元,降1分承包费降1000元的方法折算。

3、林场驻户耕种的36亩土地,每亩承包费50元。

4、承包期满后,优先考虑原承包人。

5、如有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违约责任

1、单方无故终止合同,按《农业承包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不按期缴纳承包费,甲方没收押金,另行发包。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鉴证单位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另附各井财产清单一份。

甲方:西沟村委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住址:西沟村九社

签订合同日期:2004年11月18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日期: 2004年11月18日

西沟村各井财产清单

西大滩上北井:22千瓦60-80水泵一台(已坏)、塑料管60米、电缆线60米,63千伏安变压器50%股份。 西大滩南井:22千瓦60-80水泵一台(已烧毁)、塑料管60米、电缆线60米(已跌到井里),63千伏安变压器50%股份。

西大滩猪场井:22千瓦60-80水泵一台、钢管24节、电缆线60米,63千伏安变压器50%股份。

植林井:30千瓦80-80水泵一台(泵头已坏)、钢管26根,电缆线80米,每根3米、5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 农林场井:22千瓦60-80水泵一台、钢管21节、每节

2.5米,电缆线60米,5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

村院内井:17千瓦水泵一台、钢管15节、电缆线40米,10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

群井南井:17千瓦水泵一台(已坏)、钢管17节、每节

2.5米

鸡场井:22千瓦60-80水泵一台、钢管16节、电缆线40米

上北井已报废,下北井九社使用。

100千伏安变压器一台

农林场树木1803株(其中:椽材993株,檩材783株,梁27)

群井树木515株(椽材461,檩材54株)

第8篇: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承包方):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租用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乙方将土地上的煤矸石和煤渣取走后种蔬菜或育苗木。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可以将土地平整后用来种蔬菜或育苗木。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13年,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体位置合川区双凤镇车山村老厂沟里面三矿井或火烧坪。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元。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人:

领条

今领到王小军支付土地流转费共计元整,(大写元)整。此款系一次性处理(含青苗和树木赔偿款)。

领款人:

2011年日月

第9篇: 土地承包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经济,明确甲乙双方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从

日起,在承租期间,乙方在不愿经营的情况下在承租期间可以退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甲方没有终止合同的权力。

二、承包金为每亩每年

元。租金的交纳,一季一交纳,在夏收和秋收后,卖了所种粮食及时缴纳半年的租金。

三、土地用途:以上土地不允许种植苗木树木。可种植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

四、土地使用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务必按时交付转包的土地。

2、甲方务必保证承包合同的履行,负责协调村民之间与乙方的关系。

3、土地权归甲方所有,一切政策性质的土地补偿全部归甲方。

4、土地承包乙方后,乙方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在不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在自身条件上进行管理和使用治理等,乙方不准进行采沙。

5、乙方在建设等过程中,甲方应保证为乙方积极提供宽松、安全和谐的种植环境。甲方应保证乙方原始路的畅通。

6、在乙方承包期间,甲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进行乱收、乱摊牌等费用,甲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乙方进行干涉、破坏。

7、本合同签订后不受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户主变更的影响制约。

五、承包期间,乙方添置的附着物归乙方所有。

六、在乙方对该土地租赁期间,如遇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用该地或不可抗拒等原因,使该合同无法履行,该合同自行终止,承包金按实际租赁时间来计算。如遇国家建设性征地或土地塌方等原因所形成的赔偿,土地款归甲方所有,地面以上附着物补偿和停产、停业费补偿归乙方所有。

七、承包到期后,如甲方继续租赁土地,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无意再承包,乙方将甲方的地腾清。土地归还于甲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手印)后生效。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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