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执法依据

2023-02-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海事行政执法依据

基层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探究

摘 要:本文对基层海事管理的职责和工作特点进行了介绍,指出了基层海事机构在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此给出了一些可以提高海事机构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的建议。

关键词:地方海事;水上交通安全;海事执法;能力建设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水上经济活动不断增多,水上交通安全的风险和威胁也随之增加。基层海事管理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最重要的内容,作用很明显,能够提高水上交通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避免和减少人为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遏制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坚实的保障。做好基层海事的执法工作,可以促进水路交通的安全、和谐发展。

1 基层海事管理的职责及特点

目前,中国海事机构由国家直属海事部门和地方海事部门组成。国家海事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主要负责沿海和内河对外开放水域。地方海事部门多实行属地管理,主要負责直属海事部门管辖以外的地方水域。各海事管理部门根据授权在所辖水域履行海事的监管职能。

一般基层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对主要港口的进出航道和重要水域实行交通管制,统一发布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监督码头、浮筒的安全状况。负责船舶、船用产品及水上设施的检验、发证,对船舶实行监督管理。调查调解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责任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处罚违章的船舶、设施和人员。组织水上安全巡逻和护航,指挥、协调水上搜救工作等。

基层海事执法工作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服务性,通过海事管理可以为国家水运经济、公共利益及安全服务,特别是为水上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安全保障。二是具有强制性,海事执法人员根据法律法规,通过行政执法,遏制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水运安全,其执法活动是地方海事机构的主要社会功能。三是具有技术性,海事管理的内容和手段通常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等职能的落实不仅仅要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且要具备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2 基层海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海事法制建设明显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海事行政执法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须与时俱进,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客观上也向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管理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但随着社会进步和水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水上交通管理趋于复杂化、人性化、细致化,以及全社会对水上交通法制建设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在海事行政执法实践中,当前基层海事部门行政执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仍有一部分营运船舶是以小吨位为主的小型船舶,其承受能力有限,海事行政处罚很难执行到位,使执法工作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些船舶不仅搞营运,往往也承担着家的功能,被查处时,船民能够打“持久战”。由于受执法场所和环境的限制不宜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没有较好的解决办法,不得不通过降低处罚标准或是双方商讨的方式来解决。这不仅在客观上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事实,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全面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需要一支具有综合执法能力的海事执法队伍。近年来,虽然海事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仍滞后于新形势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需要。在基层海事处,缺少复合型人才和一专多能的执法人员。面对一些新时期的海事行政管理工作和出现的问题,综合执法标准也在不断提高,一线精干执法人员缺乏,专业型人才结构没有全面形成,导致执法力量偏弱,海事监管职能无法到位。

基层海事系统所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压力更大。随着水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不断增加,航道疏浚升级,水上旅游运输不断开发,对繁荣水上运输业、发展地方经济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人员、货物及环境保护的事物在不断增加,进一步扩大了水上安全监管的风险。要适应航运的发展,为水运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服务,创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基层海事系统为此所面临的任务将更加繁重。

海事行政执法管理的方法也要适时改进。面对水上运输的不断发展、船舶的不断更新换代、水上运输形式的不断变化,以信息化为标志的现代化科学技术正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基层海事机构在行政执法和管理的过程中,海事执法模式、执法效率、执法水平亟需与航运快速发展的特点相适应。不仅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办事,而且要处处坚持以人为本,热情快捷办事。这就要求我们今天的海事行政执法管理必须从传统的低效率状态下改变过来,以崭新的方式方法投入到海事行政执法管理实践中去,提高海事行政执法管理效率,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3 加强基层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3.1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加强海事行政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宣传和普及海事有关法规知识,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投入,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采用多途径、多形式的方式提高全员水上交通法治意识。海事部门要在科学、及时和规范的条件下开展船员的各类相关的培训,对内河水上从业人员尤其是客渡船、货物运输船、采砂船、渔船和自用船经营人进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基层海事机构要高度重视执法工作,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在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中,务必要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目的。一线的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全面展示出海事良好的公众形象。只有这样,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才能取得广大船员的理解和配合,从而构筑一个良好和谐的水上交通管理服务环境。

3.2 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执法水平

提高基层海事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高综合水准的执法队伍,首先要科学制定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定期进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海事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海事执法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政治业务素质。培养高素质的“学习型、责任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四型”海事管理人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着力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办事高效的海事执法队伍。

实行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相结合。基层海事执法人员不仅要求具有海事行政执法的职能,同时还要求具备船舶登记、通航管理、非机动船员培训、考试等多项业务,因此加强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首先要领导重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加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组织海事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和业务学习。坚持使我们基层海事执法队伍更精干、履职更到位、社会更满意、发展更活跃,从而减少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阻力和难度,提升海事执法效率和效果。

要不断培养和提高执法人员的安全和文明服务意识。基层海事执法人员要努力实践“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要求,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狠抓作风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本着“执法无情、操作有情”的宗旨,遇事多为水上从业者着想,为他们办实事,逐步由对立关系变成合作关系,进而成为执法对象合法利益的维护者。

3.3 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海事基层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海事执法部门的形象和权威,要想海事事业更加适应国民经济和水运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就必须更新管理理念,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科學的管理体系。推行科学、先进的安全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和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律,实行水运企业安管自律,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在抓长效管理的同时,要开展专项整治。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要避免事故地发生,这需要基层海事执法部门定期进行细致、密集的水上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梳理所存在的问题。要加快推进海事监管平台建设,提升水上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要加大巡查力度,规范客渡船管理,定期开展对船舶超载专项治理和客渡船专项整顿活动、水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和打击内河水上非法运输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事故苗头,做到防患于未然。

基层海事执法工作不能只靠上级部门的指导,需要自身提高应变能力和实战水平。要善于利用社会资源,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系统和应急防御体系,实现水上遇险搜救工作的有效进行,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并完善船舶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以提高船舶适航安全性;建立并完善水上安全管理信息体系,严把船舶检验关。做好市场调查,完善水路运输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经营环境,完善水路运输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4 结语

我国正处在水运事业快速发展的阶段,在基层海事执法中有一些问题的存在在所难免,值得我们不断地去深入探索和研究。只有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顺应社会的发展形势,有效克服和解决基层海事行政执法中的难点和问题,才能为我国不断发展的水上事业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庄德慧. 浅谈如何做好基层海事执法工作[J]. 神州, 2012(33):223-223.

[2] 张水源. 浅谈甘肃地方海事行政执法[J]. 发展, 2013(11):91-91.

作者:英莹

第2篇:基层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探究

[摘 要]基层海事行政部门是基础的海事部门。我国海域辽阔,且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基层海事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本文从基层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出发,对基层海事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探究和分析,对目前基层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基层海事;海事管理;行政执法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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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海事行政单位作为最基础的海事行政执法单位,其海事执法的目的是保障海上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提高我国的海上安全和国家威慑力。因此,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基层海事管理的职责及特点

1.1 基层海事管理的职责

我国的海事机构主要分为国家直属和地方海事部门,相应的其职责也会有所不同,国家直属主要负责沿海和内河对外开放水域,地方海事部门主要负责属地或者区域内的海事安全。其中,基层海事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水上交通秩序和安全的维护,对港口的进出管理以及交通进行管制,一般意义上的航行警告和通告也由基层海事部门进行发布,还包括所在水域内出现交通安全问题的搜救、捕捞工作和水域内的污染原因探明等。

1.2 基层海事管理的特点

(1)服务性。服务性是指基层海事管理是为了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和行为。

(2)强制性。基层海事管理具有强制性是因为海事执法是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来进行的,其具有一般法律强制性的特点。

(3)技术性。基层海事管理并不是简简单单的水上安全管理,因为水上发生的问题类型多,因而,基层海事执法人员不仅要知道一般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同时还要知道其他各类问题的紧急处理办法。其技术性较强,有一定的技术规范和行为规范。

2 基层海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1 执法不严

基层海事工作执法不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我国目前的基层海事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容易出现对被执法人的处罚和违法事实不对等的现象,在填写执法文书时敷衍了事,执法态度不严谨。

二是执法程序缺乏合法性。基层海事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工作时,不出示工作证件,进行扣证等处罚行为时,不出具相关的保存清单,也不告知被执法人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法律的公正性受到挑战和质疑。

三是在执法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文件不适用。对海事机构而言,进行执法活动必須要有理有据,根据被执法人的行为匹配适合的法律文件并进行处罚。

2.2 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弱

基层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的海事法律法规,还要了解航运、船只检查、安全管理、船舶设备以及人员搜救等各方面的知识,此外,还需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但我国目前的基层海事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不高,很多执法人员没有专业的航运管理背景,“半路出家”,专业知识匮乏,容易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不当、处罚错误等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执法队伍的形象。

2.3 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量大

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基层海事执法人员的工作量不断增加,压力大。如今船舶增加、水上旅游等行业的发展,而相应的基层海事执法人员并没有大量的增加,因此,二者的发展不匹配,过重的工作量和压力容易导致在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误的现象。

3 加强基层海事行政执法的策略

3.1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提高基层海事行政執法的水平,首先要加强对海上安全的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将普及海事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的重点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海上安全的重视度。可以由基层海事部门牵头组织进行相关培训,将水域内的船舶等从事海上工作的人员纳入培训中。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本身的法律知识培训,规范其日常的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提高基层海事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和权威性。

3.2 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执法水平

提高基层海事执法效率的首要工作是要建立一个高素质、高水平的基层海事执法队伍。基层海事执法人员要“吃透”海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执法流程,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海事部门要积极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学习,对基层海事执法人员各方面的知识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其综合业务能力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以人为本、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而建立一支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执法队伍。

另外,基层海事执法部门要加快廉政建设和责任机制的步伐,对基层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对执法过程中的不当操作和错误执法行为进行严查,逐步塑造基层海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的基层海事执法队伍。

3.3 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科学的管理体系对基层海事执法人员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海事部门要更新管理理念,针对执法队伍的现状,建立一套能够发挥执法人员积极性、提高执法效率的管理体系。

一是要注重长效管理,突出专项整治。水上工作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因此,基层海事执法部门要做好事故之前的排查和预防工作,加快监管平台的建设,提高海事工作的信息化。根据区域内海上活动的特点,对海上安全问题的高发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二是基层海事执法工作要具有灵活性和机动性。善于利用社会资源对水上交通进行安全维护,保证水上各项活动的平稳进行,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同时要建立救助预案和应急事件管理制度,调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突发事件的救援活动。

主要参考文献

[1]英莹.基层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探究[J].中国水运,2016(11).

作者:朱梦飞

第3篇:浅析海事行政法

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进程的核心内容,是建设服务性政府题中之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监管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保障通航安全是海事部门的神圣职责。本文从海事系统日常执法流程入手,探讨在实践中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问题。

关键词:以人为本服务型政府安全管理

一、海事行政法要以人为本

在具体的海事行政活动中,管理和执法要以人为本,要将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到海事执法出发点、实践过程、内涵理念中。海事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来自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如何在海事服务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是所有海事人必须认真思考和努力践行的重要问题,以人文本、刚性执法、柔性管理是海事行政活动贯穿的重要理念。海事执法人员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忘我的奉献精神服务于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时时刻刻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使海事事业深深扎根人民心中。

海事执法人员应该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我国海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外,还应具备海事监督管理能力,熟练运用航海、船舶、水运以及通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只有具备以上要求的海事执法人员才能在行政活动中树立海事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真正起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作用。

二、海事执法的刚性原则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作为海事行政主体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活动,海事行政执法的刚性程度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不作为、乱作为都会给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海事行政部门以及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受法律约束、依法律办事、对法律负责。而这恰好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特征。

近年来,我国先后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一系列海事法律法规,海事管理部门引进了大量高素质专业人才,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海事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海事执法人员在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船舶法定检验、船舶换证检验、船员适应性监督管理等技术性环节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如果不得到尽快解决,就会严重影响海事管理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以及上下浮动的幅度,以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因人因时因地因事制宜作出卓有成效的行政决定,这是自由裁量权设定的价值所在。但是在海事行政执法实践中,有些工作人员或“唯上是从”,处罚不分青红皂白;或“唯下是从”,搞权钱交易。这些情况一方面降低了法律的执行力和海事主管机关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要实现刚性执法,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海事行政立法,对海事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标准、程序、范围等方面进行尽可能全面的规范和完善。经过一系列的立法进程,我国在水上交通方面的行政执法活动基本已实现有法可依,但从基层执法者的长期工作实践经验来看,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要实现刚性执法,其次要加强海事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海事执法队伍建设,必须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素养。一方面,海事主管机关应加大对高素质人才的招聘与录用,保持海事执法队伍的活力;另一方面,应对在岗海事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进行定期考核,防止队伍业务能力的退化。

要实现刚性执法,最重要的是完善执法监督体制,杜绝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乃至腐败现象。海事管理部门的权利来自于人民,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体现,必须为民所用。要实现公正、刚性的执法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保持海事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高效性。

三、海事执法过程中的柔性管理

严格的刚性执法能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公信力,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得到最大程度的贯彻执行,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水上生命财产安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会增减执法的难度,严重时甚至会引发群体事件。作为行政主管机关,我们不少部门一提到事故就沉不住气,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去禁止,这个不准,那个不许,认为这就是加强管理、对百姓负责了。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禁令一下,许多企业受牵连,给社会、企业和生产力的发展都带来损失。另外,禁止、取缔这种集体惩罚的行政管理方式,可能还酝酿着更大的潜在危险。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企业和个人会在禁令下铤而走险,如此下去安全隐患往往更大、更多,事故发生的数量和频率也会大幅度增加。实际上,有些事情光靠禁止是不行的,必须通过市场的调节、价格杠杆作用和科学的管理方式,用柔性手段去解决会更有效。

海事行政处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通过这种行政手段达到教育的目的,使相对人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从而发到改善水上交通环境的目的。除了注意工作态度、改善工作方式外,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还可以在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自有裁量权,以柔性手段达到管理、教育的目的,从根本上改善水上交通环境。

在海事行政相对人中存在着许多弱势群体。这里讲的弱势群体,是指当前水运行业内部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体集合。具有以下特征:生产力水平不高、掌握信息少、抵御风险能力不足、人员素质不高。这一群体广泛存在于基层海事行政执法活动中,主要为:乡镇运输船舶,主要存在船舶分散、流动面广、船舶质量差、船员素质差、船舶技术标准参差不齐等特点,时常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成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大难题;个体或合作制单船(船公司),这些船主要是由集体改由个体经营,或几个股东合伙造、购船,为了降低成本、尽早还贷或者盈利,往往购买或租赁技术状况较差的二手船,铤而走险,违规超载,违章航行;一部分“三无船”,这些船游离于法律边缘,以农用船、小渔船为主。

造成弱势群体脱离于主流市场的原因很多,既有群体本身的主观原因,如传统的小农意识、忽视自身价值、文化水平不高和市场意识淡薄等等。从海事管理角度讲,影响甚至能够左右其发展的因素主要是政策上缺位、管理思想错位、操作不够到位。对于这种弱势群体,海事行政管理中的柔性手段显得格外重要,工总中应该注意交流方法、讲究方法,尽量避免正面冲突和矛盾。

四、结语

海事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海事行政工作人员,要做好执法这项工作,必须全面考虑同行要素,认真研究制度规范,科学实施相关法规。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与执行力,主管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保证良好的水上通航环境,为船舶航行安全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武汉海事局)

参考文献:

[1]陆文新,贾明华.海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调查.中国法院网.2005-10-12.

[2]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律汇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4]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杨生,孙秀君.行政执法行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6]朱忠于.提高海事行政执法公正性.水运管理.2006.10.

[7]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律工作手册.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4.

[9]胡锡润.关注海事行政相对人中的弱势群体.中国水运.2004.10.

[10]郝勇.海事管理学.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2.

[11]张爽.浅析如何加强海事行政执法.中国水运.2008.8.、

作者:刘维寿

第4篇: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

(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三)《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

(四)《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

(五)《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

(六)《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

(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980]334号)

(八)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节录)([86]厅水监字70号)

(九)《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

(十)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知

[92]价费字191号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的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的附件执行。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本通知只涉及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船舶港务费

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净吨(拖轮马力)为单位征收船舶港务费。船舶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无载重吨则按500吨计费;船舶有大小两组吨位的,一律按大吨位计征;进入我国领海作业的外轮,分别征收进口、出口船舶港务费;多用途船舶按到港的实际用途计征。

(一)航行国际航线船舶

每净吨(马力)0.47元

(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

海船每净吨(马力)0.15元

内河船每净吨(马力)0.35元

二、港务监督管理费

(一)船舶登记费

1.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

2.船舶临时登记:

1000净吨以下船舶 200元

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 400元

3.船舶抵押登记:

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4.船舶租赁登记:

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5.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每艘100元

6.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 100元

7.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元

8.船舶国籍证书 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

内河船舶登记证书 20元/本

内河船舶执照 10元/本

9.废钢船登记 每艘次 100元

(二)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

1.申请费(包括发证、职务签证和换证)

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人次 20元

申请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

务员,船舶通用电机员适任证书 人次 15元

申请

二、三副,

二、三管轮,船舶

一、

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

一、二等电

机员适任证书 人次 10元

申请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

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无线电话

务员适任证书 人次 8元

申请内河

一、二等适任证书 人次 12元

申请内河

三、

四、五等适任证书 人次

2.考试费

(1)A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人次 70元

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

二、三副,

二、三管轮,船舶

一、二等

无线电报务员 人次 40元

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 人次 20元

(2)B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人次 45元

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电机员 人次

二、三副,

二、三管轮,船舶

一、二等

电机员 人次 30元

(3)C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人次 30元

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用无

线电报务员 人次 20元

船舶限用无线电话务员 人次 15元

(4)内河

8元 人次 50元35元

一等适任证书 人次 40元

二等适任证书 人次 30元

三、

四、五等适任证书 人次 20元

3.抽测、加试或补考

抽测、加试或补考,考试科目数超过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考试科目半数以上,每人次按上述规定考试费的80%收取;半数或半数以下,每人次按上述规定考试费的50%收取。内河实操考试每人30元。

4.证书费

A类适任证书 每本 10元

B、C类和内河适任证书 每本 8元

5.特免证书(仅海船)

申请费 人次 50元

证书费 每本 10元

6.复核试卷费

要求重新核查考试成绩,每人每科目收取核查费30元。

7.证明费

要求核实证书或出具资历证明,每人每项收费10元;如需中英文对照,收翻译费10元;由于核实证书或出具资历证明所发生的国际电信费用,按邮电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8.签注费

B、C类适任证书的“主管机关签注”栏内规定的各项签注内容,不论增加或减去一项,均收取签注费每项2元;A类适任证书的“仅有下列限制”栏内规定的各项签注内容,不论增加或减去一项,均收取签注费每项3元。

9.其他

(1)遗失、损坏适任证书或超期换证,应加倍缴纳申请费和证书费。

(2)对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收取。如需将试卷译成外文,每份按一千汉字60元收费,将试卷译成中文,每份按一千字40元收费。

(3)引航员考试发证

沿海一级引航员按A类船长的收费标准

沿海二级引航员按B类船长的收费标准

沿海三级引航员按C类船长的收费标准

内河一级引航员按内河一等收费标准

内河

二、三级引航员按内河二等收费标准

(三)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

1.沿海

申请费 人次 10元

证书费 每本 10元

2.内河

申请费 人次 8元

证书费 每本 8元

3.因丢失而重新申请船员服务簿,加倍收取申请费和证书费。

4.船员服务簿内规定的签证,收费2元。

5.在规定的定期签证期限内,无故不办理定期签证者,加倍核收签证费。

(四)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

1.海员四项专业训练考试费、证书费

(1)理论考试 每人每项 3元

(2)现场实操考试 每人每项 5元

(3)证书 每本 1元

2.海员三项专业训练考试费、证书费

(1)理论考试 每人每项 3元

(2)模拟操作考试 每人每项 8元

(3)证书 每本 1元

3.油轮、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员特殊培训考试费、证书费

(1)理论考试 每人每项 3元

(2)实操考试费 每人每项 5元

(3)证书 每本 1元

4.原油洗舱培训考试费、证书费

(1)考试费 每人每次 20元

(2)证书 每本 5元

5.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参加上述各项海员专业训练的考试费、证书费和翻译费,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收费规定第9款(2)的标准收取。

(五)海员证费

成本费每本15元

签证费每本 5元

补发每本 30元

(六)油污水化验费(委托服务)

船舶水中油含量、有毒害物质含量化验、生活污水中生化需氧量、大肠菌群、悬浮物等化验费。

每个样品150元;同类化验,每增加一个样品50元。

船舶油漆、油种和水面污油鉴别分析,每张图谱400元。

(七)海事调解费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并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

调解成功的,收取调解费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计收调解费,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因调解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等按实计收。

(八)水上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费

1.现场监视费

(1)500总吨以上(含500总吨)船舶

装载危险货物数量 现场监视费

不足50吨 100元

50-不足100吨 200元

100-不足300吨 350元

300-不足500吨 500元

500-不足1000吨 600元

1000-不足5000吨 700元

5000-不足10000吨 800元

10000吨以上 1000元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装载危险货物数量 现场监视费

不足5吨 10元

5-不足10吨 20元

10-不足20吨 30元

20-不足50吨 50元

50-不足100吨 70元

100-不足200吨 150元

200-不足300吨 250元

300吨以上 350元

(3)槽管轮现场监视费

按每液货舱(罐)计算,每舱(罐)收人民币50元。

(4)船舶水上过驳作业,按上述(1)、(2)、(3)项标准向装卸双方分别计收。

(5)集装箱拆装箱现场监视费

20■集装箱每箱人民币50元

40■集装箱每箱人民币100元

2.证书费

除下列情况外,港务监督签发的《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正本每份100元,副本30元。

(1)500总吨以下中国籍船舶装载危险货物不足10吨,证书费20元。

(2)500总吨以下中国籍船舶的装载危险货物超过10吨而不足50吨,证书费60元。

3.单独报请港务监督审核危险货物配载计划,按《货物积载图》每份次核收50元。

(九)船舶证明签证费

1.海事声明签证

签证费 正本每份 100元 副本25元

2.在港期租船出具证明,签证费每份30元。

船舶其他事项申请签证,如发生病、伤等手续费按上述计收。

3.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险证书,证书签发费,正本每份50元,副本10元。

4.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

证书签发费 正本每份25元 副本5元

5.船舶残油接收证明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每份100元。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收核发证书费100元。

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收核发证费50元。

(十)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对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货物船舶的强制护航和其他特种船舶因操纵困难等原因申请护航的应由船方支付护航费,申请维护的水上水下工程需由申请方支付护航费。

1.国际航线船舶 0.25元/马力小时

2.国内航线船舶 0.10元/马力小时

外轮节假日加收100%,夜间加收50%。

(十一)清除污染管理费

船舶及设施造成水域污染、损害环境,港务监督可责令其清除污染或组织清除水域污染。清除费由肇事的船方或设施所有人支付,水上安全监督部门按清除污染费用总金额的10%提取管理费。

(十二)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费

凡进行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需向港监申请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

(十三)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检查发现有缺陷的船舶,按检查人员指定港口纠正,船舶到达指定港口时,应主动申请复查,如中国籍船舶指定港口为国外港口,则在抵达中国第一港口时申请复查。申请复查的船舶应支付复查费用。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十四)浮油回收费

1.回收船航行收费(作业收费)

国际航线船舶 0.25元/马力小时(最低收费80元)

国内航线船舶 0.10元/马力小时(最低收费20元)

2.回收船停泊待时费

25元/小时

3.围油栏费

国际航线船舶 2元/米天

国内航线船舶 1元/米天

(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12小时至24小时计1天,24小时至36小时计1.5天,36小时至48小时计2天,依此类推)。

4.接收处理船舶含油污水作业费

15元/吨(最低收费60元)

5.其它如另外租用船舶、雇用工作、技术人员等,按交通部已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

海岸电台无线电报、无线电话收费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84)交海字227号《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邮电部、交通部(1985)邮部联字624号《关于调整国内公众船舶电报资费的通知》和邮电部(1989)电外字525号《关于调整国际、港澳台电讯资费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四、船舶吨税船舶吨税税率

第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21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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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督察人员管理

第四条 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 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

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 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 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察人员考核制度,建立督察人员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督察人员的相关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中国海事局成立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实行督察长负责制,对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督察长由中国海事局分管督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部门、业务部门、人事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督察长由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首长担任。

第十一条 中国海事局督察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全国海事系统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作出重大督察事项。

中国海事局督察部门承担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负责指导协调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部署全国统一的督察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察部门应当配备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执法督察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督察计划,报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将执法督察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预算,确保督察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督察人员培训制度,为执法督察活动配备必要的装备,保障培训经费,并确保督察队伍的稳定,保证督察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察部门组织执法督察时,应当调派持有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人员参加,并综合考虑督察活动的规模、督察人员的专业特长以及回避制度等因素。 第十六条 需要调派督察人员的,应当在督察方案确定后三日内,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发送书面通知。

督察人员应当服从调派,按时参加督察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回复。

第十七条 上级督察部门可以指令下级督察部门对特定执法事项进行督察。下级督察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督察任务,并上报督察结果。

第十八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督察情况,不得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

第四章 执法督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 开展执法督察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分管督察工作领导担任。

组长应当召开督察预备会议,明确督察的内容、重点、分工和要求,做好督察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督察人员应当服从督察组长的工作分工,督察活动结束后,由督察组长根据督察人员的实际表现填写《督察人员考核表》(附件二),报督察活动组织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按照规定着海事制服并出示督察证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就有关督察事项询问执法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执法文书及资料;

(三)以音频、视频、照相等方式获取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证据和信息材料。

第二十二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如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要求其立即纠正:

(一)未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执法;

(二)着装不符合规定;

(三)不遵守执法风纪。

第二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如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除应当要求其纠正外,还应通报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一)越权执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执法人员不作为的,应当要求其立即履行或限期履行。

第二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海事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督察主要采取定期督察、不定期督察、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结束后,应当及时通报督察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定期督察的频次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在半、的时间节点开展。

定期督察的主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并应以表格的形式明确督察的具体项目,具体海事执法行为的督察比例应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并在督察方案中明确督察比例或数量。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定期督察或专项督察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制定方案。督察方案应明确被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方式、督察比例或数量、督察人员、督察组长和时间安排,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方案表》(附件三);

(二)报批公布。督察方案应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公

布;

(三)开展督察。督察人员按照方案实施执法督察,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记录表》(附件四),由被督察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情况反馈。督察组长负责组织汇总督察情况,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反馈表》(附件五),交被督察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编写通报。督察部门应当根据督察情况编写《督察通报》,准确描述督察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和督察建议,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六)整理归档。督察活动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及时将督察中的相关材料交督察工作主管部门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不定期督察可以采取巡查、抽查、随访或暗访等方式。

以暗访形式开展督察时,应当制定督察方案,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暗访时,督察人员应当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对重点督察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被督察对象对督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督察部门反馈。

督察部门对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被督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或者个人的责任:

(一)妨碍或拒绝执法督察;

(二)拒绝执行督察处理意见;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庇执法人员;

(五)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和督察人员。

第三十二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督察部门,由督察部门实施验证。

第三十三条 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以及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开展的定期督察应当覆盖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全部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第三十四条 对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追究责任的,督察部门应当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责任追究建议表》(附件六),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能管理范围内的,督察部门应当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涉嫌违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执法督察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及所在执法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执法督察结果纳入海事行政执法考评。

第三十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督察档案管理,督察活动中的相关记录材料、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督察通报以及验证材料均应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督察情况进行总结,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每年将督察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考核汇总表》,上报中国海事局。

第四十条 对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成绩突出的督察人员,各单位、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式样,由中国海事局统一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推荐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职 务

(职称) 参加工作时间 所在

单位 推荐

类别 执法证号 本 人 简 历 所在 单位 推荐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上级 单位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发证

文化程度所学专业

单位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二: 督察人员考核表

姓 名 督察 证号

工作单位

类 别 甲级□ 乙级□ 督察时间及任务: 单项 评价

(一)是否依法履行督察职责; 是□ 否□

(二)是否有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是□ 否□

(三)是否有涂改、转让、出借督察证件的行为; 是□ 否□

(四)是否服从督察组长分工,认真完成督察任务; 是□ 否□

(五)是否有利用督察身份及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或以权谋私的行为; 是□ 否□

组长 评语 结论

优秀□ 合格 □ 不合格□ 备注

注:有“□”处适用的打“a”。 附件三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方案表

编号:X海督察【 】第 号 督察时间

被督察单位(部 门) 督察人员 督察组长 督察主要内容 和督察方式 部门负责人 意 见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附件四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记录表

编号:X海督察【 】第 号

被督察部门: 方式: 期:

年 月

序号 工作类别 数量 督察事项具体描述 结论及处理建议

督察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被督察对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情况反馈表

督察对象 督察时间 督察人员 督察组长

督 察 情 况 及 意 见 反 馈 存在问题 整改建议

督察情况综述: 督察组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督察对象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六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责任追究建议表

编号:X海督察【 】第 号

被督察单位/人员

不合规行为的具体描述 有关证据

(可附页) 违反的有关规定 责任处理依据 督察建议

附件七: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考核汇总表

年 月 日

号 姓名 督察证号 类别 所在单位 督察频次 考核结果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 姓名:___ 性别:___

执法证号:___ 所在单位:___ 发证机关:___ 有效期:___

类别:

背面:

督 察 证

督察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6篇:海事行政执法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

通过一个半月60多个学时的自学,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等法律、法规。使我充分认识到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是海事执法工作的准绳,也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自身素质。通过学习,我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例如在执法过程中至少要有两位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法证件、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而不能行为野蛮、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严格执法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执法队伍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

- 1

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纠正的。因此,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海事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的根本保证。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六十条和六十二条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犯法律规定,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

在实践体现文明执法上,还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和法律意识。文明执法必须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素质和对执法工作的认识,使人民群众在行使他们的权力的同时普遍并愿意承担法定义务。要加大普法教育,单位负责宣传的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而且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而使人民群众了解海事、理解海事、支持海事,明确不接受处罚或粗暴依法执法是违法行为,在外部环境优化、执法环境成熟的情况下,文明执法才能顺利进行。

总之,通过学习我的自身素质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提高,一定会克服自身的不足,在工作中取得新的突破。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立足本职、不断努力、不断进取,争取多到执法现场学习,取得业务和思想上的双提高。还有要不断提高工作创新意识,在工作中取得新的成绩。

第7篇:海事执法证考试

1.“集腋成裘,聚沙成塔”与“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共同蕴涵的哲理是( B )

A.抓住时机,促成质变 B.要重视量的积累 C.量变是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 D.要重视事物的质变

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毛泽东总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法宝”的是:( C )。

A.党的建设 B.武装斗争 C.发动群众 D.统一战线

3.邓小平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出发点是( C )。 A.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B. 实现四个现代化 C.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D.优化资源配置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是(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 A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 )。 A. 与时俱进 保持党的先进性 执政为民 B. 执政为民 保持党的先进性 与时俱进 C. 与时俱进 执政为民 保持党的先进性 D. 保持党的先进性 与时俱进 执政为民

5.胡锦涛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 B ),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A.统筹兼顾 B.以人为本 C.和谐社会 D.党的领导

6.习近平指出,我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我们要坚持走依海富国、以海强国、( A )的发展道路,通过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方式,扎实推进海洋强国建设。 A.人海和谐、合作共赢 B.人海和谐、有序开发 C.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D.主权在我、共同开发 1.下列表述,能够体现矛盾特殊性原理的有( B ):

①对症下药,量体裁衣 ②欲擒故纵,声东击西 ③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④物极必反,相反相成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1982年9月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明确提出了( C )的概念。

A.改革开放 B. 和平与发展 C.一国两制 D.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 3.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 D ) A.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B.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各级党委领导制 C.少数服从多数,多数照顾少数 D.民主集中制

4.( B )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A.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B.依法治国 C.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D.科教兴国 5.“今朝有酒今朝醉”、“人生得意须尽欢”,反映的是下列哪种错误( C )。

A.形式主义 B.官僚主义 C.享乐主义 D.奢靡之风

6. “四个交通”是交通运输部综合分析形势任务,立足于交通运输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更好地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服务好“两个百年目标”,由部党组研究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任务,即全面深化改革,集中力量加快推进( B )的发展。

A.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和谐交通、立体交通 B.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 C.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和谐交通 D.数字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现代交通 1.唯物辩证法认为,发展的实质是( B ) A.事物数量的增加 B.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C.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 D.事物的一切变化

2.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用简明的语言来概括其要点,就是( C ). A.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B.坚持改革开放,自立更生,艰苦创业 C.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D.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3.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明确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 A )

A.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C.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D.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4.( C )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也是引领我国工人阶级走向更加光明未来的必由之路。 A.改革开放 B.人民当家作主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D. 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 5.“三个服务”是对多年来交通运输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中,( A )是交通运输工作的根本要求。

A.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B.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C.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D.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6.( C )是海事履职的政治保障,( )是海事履职的根本要求,( )是海事履职的重要基础。

A.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 B.正规化、革命化、现代化 C.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 D.现代化、革命化、正规化 1.马克思主义的来源:( B )

① 德国古典哲学 ②英国古典经济学 ③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④希腊古典哲学

A.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②④ 2.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足点是( D )。 A.重视改善和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 B.积极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 C.实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

D.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

3.党的工作作风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其本质反映的是( A )。 A.党性和世界观 B.世界观和方法论 C.人生观和价值观 D.世界观和群众观

4.“党的好干部”焦裕禄同志在兰考与深重的自然灾害进行顽强斗争时常说一句话:“别人嚼过的馍,没味道。”这体现了( D )的精神。 A.艰苦奋斗 B.亲民爱民 C.无私奉献 D.科学求实

5.交通运输部在《关于加强全国海事系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对“三化”建设的内涵进行了深刻的阐述,特别提出了( D )的主要任务。

A.“四大体系、五个提升” B.“四大体系、四个提升” C.“五大体系、五个提升” D.“六大体系、六个提升”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 B )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A.2 B.3 C.4 D.5 1.能够体现“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谚语有:( C )。 A.郑人买履 B.东施效颦 C.入乡随俗 D.道听途说 2.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认识的本质是( D )。 A.主观精神的产物 B.客观精神的显现

C.主体对客体的直观反映 D.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3.我国现代化建设大体分三步走的战略部署中,第三步是( D )。 A. 到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B. 到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C. 到二十一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完全实现现代化。

D. 到二十一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4.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并决定在( B )试办经济特区。 A.广州、深圳、珠海、厦门 B.深圳、珠海、厦门、汕头

C.深圳、珠海、厦门、上海 D.广州、深圳、珠海、厦门、上海 5.2009年10月,部海事局在认真研判海事发展阶段性特征、深入分析海事面临的内外形势和系统思考海事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提出了( B )的发展理念。

A.交通海事、阳光海事、数字海事

B.“学习型、责任型、服务型、创新型”海事

C.追求社会满意度最高、追求工作绩效最优、追求职工归属感最强 D.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

6.2014年第22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地是( B )。 A.加拿大温哥华 B.俄罗斯索契 C.意大利都灵 D.英国伦敦 7.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出口岸手续的情况( B ) A.外国籍船舶 B.船舶被发现处于不适航、不适拖状态 C.船舶未卸货 D.无船舶签证簿

8、下列哪一个国际公约,目前中国尚未加入?( C ) A STCW 78/10公约 B SOLAS 74公约 C MLC 06公约

D MARPOL 73/78 公约

9、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_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_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C ) A 500 700 B 300 500 C 500 750 D 400 750 10.下列事故,不属水上交通事故的是:( C )

A:碰撞 B:自沉 C:船员打架 D:浪损

11、( D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海员值班规则》。 A军用船舶;

B渔业船舶;

C游艇;

D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歌是( A ) A《中国海事之歌》;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之歌》; C《中华人名共和国海事之歌》; D《中国海事局之歌》。 13.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设立有(B )个航海保障中心。 A 2 ;B 3;C 4;D5 7.设立或者撤销渡口,由渡口所在地( A )批准。 A、县级人民政府 B、海事机构 C、乡政府 D、交通局

8.( A )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后,我国加快了海上管理的立法。 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海洋环境保护法》 C《海上交通安全法》; D《内河交通安全条例》

9.从1989年起我国连续多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的( A )类理事国。 A、A类;B、 B类 C、C类 D、D类

10.国际海事组织(IMO)总部设在( B ) A纽约; B伦敦;C巴黎;D华盛顿

1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 D )的船舶在装卸、过驳或载运危险货物时可以定期报告. A 定船、定线 B定线、定货 C定船、定货D定船、定线、定货

12.在内河航行的( )总吨以上的油轮和( )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簿。( C )

A100、150 B150、250 C150、400 D200、400 13. 船舶抵达前(B )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A 12 B 24 C 36 D48 7.被吊销适任证书的海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B )后,方可向原签发证机关申请较低航区、等级或职务的适任证书。

A、6个月 B、12个月 C、30个月 D、36个月 8.( D )强调了人的因素,为各国提供了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方面的最低标准。 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C《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D《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9.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D)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A 中国当地

B 船舶到达港地

C 中国当地或船舶到达港地 D 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

10.船舶抵达前( B )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A 12 B 24 C 36 D48 11.( D )不属于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 A 警告 B 罚款 C 没收船舶 D 拘留

12.下列哪一个国际公约,目前中国尚未加入?( C ) A STCW 78/10公约 B SOLAS 74公约 C MLC 06公约

D MARPOL 73/78 公约

13.国际海道组织的简称是( A ) A ILO B ICO C WLO D IALA 7.航运公司应当确定 ( A ) 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A 船长 B 轮机长

C 公司安全负责人 D 总经理

8.决定船舶安全航速的首要因素是( C ) A 风浪 B 海流 C 能见度 D 船舶结构

9.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 A ) A 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B船名、船籍港、船舶吨位 C 船名、船籍港、船舶吨位 D 船舶吨位、船籍港、载重线

10.下列哪种船舶在内河航行,不用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B ) A外国籍船舶;

B 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 C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D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1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 C )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 )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 A 500 700 B 300 500 C 500 750 D 400 750 12.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C )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 )周岁生日。( ) A 6 60 B 5 60 C 5 65 D 5 65 13.下列属于高级船员的是( C ) A 高级值班水手 B 高级值班机工 C 电子员 D 电子技工

29.海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海员证有效期届满,应由海员所在船船长出具书面报告,到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申请办理海员证延期手续。所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 )个月。 A 3 B 6 C 9 D 12 30.(D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海员值班规则》: A军用船舶;

B渔业船舶; C游艇;

D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

31.值班的高级船员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明显不能有效履行值班职责时,不得交班,并立即向( A)报告。 A船长或者轮机长 B船长 C轮机长 D公司

32 .( B)是热带风暴的英文简称。 A 、TD B 、TS C 、SW D 、GW 33.PSC是(B)的简称。 A 船旗国监督检查 B 港口国监督检查 C 沿岸国监督检查‘ D 缔约国监督检查

34.一般情况下,不对(C)船舶进行检查。 A停泊 B 作业 C 在航 D锚泊 35.《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使用完毕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A)年。 A 2 B 3 C 1 D 4 36.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D)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A 中国当地 B船舶到达港地

C 中国当地或船舶到达港地 D 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

37.下列哪些不属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定义的船舶(B)A 在水面飞行的飞机 B 在水下航行的潜水艇 C 普通货船 D高速客船 38.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A)。 A 焚烧炉 B 油水分离器 C 压载舱 D 污油舱

39.高速客船在航时,须显示(A)闪光灯。 A 黄色 B 红色 C 绿色 D 琥珀色

40.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在全球划分多少个播发航行警告区域?(C )16个

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着力点应该是( D )。 A.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 B.建设精神文明; C.倡导科学精神;

D.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15.职业道德是( A )的产物。 A.社会分工 B.社会发展 C.阶级斗争 D.生产力发展 14.( C )不属于职业道德的特征。

A.职业道德的阶级性 B.职业道德的多样性 C 职业道德的普遍性 D.职业道德的继承性

15.( D )是水上监督执法人员道德规范的客观要求。 A.严格执法、严守法纪 B.廉洁自律、不谋私利 C.艰苦朴素、拒腐防变 D.风纪严整、文明值勤

16.惩防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的推进反腐倡廉教育部分,部署了三方面工作,即加强( A )、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A.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B.党员党风廉政教育 C.领导干部和党员党风廉政教育 D.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14.( A )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A. 社会公德 B. 职业道德 C. 家庭美德 D. 传统美德 15.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可分为( A )。

A.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B.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 C.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 D.科学、文化、教育建设 16.( A )负责海事官员制服及其装具的规范统一和管理。 A.中国海事局 B.各直属海事局 C.省级地方海事局 D.交通运输部 16.( B )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 A.为人民服务 B.集体主义 C.爱祖国 D.爱劳动

14.( C )颁布了最早涉及职业与职业道德的一部法典《汉穆拉比法典》。

A.古印度 B.古埃及 C.古巴比伦 D.古罗马

15.思想作风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不包括( D )。 A.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 B.尊重事实,调查研究 C.保持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 D.发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

16.( C )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A. 社会公德 B. 职业道德 C. 家庭美德 D. 传统美德

多选题

1.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的三大作风是( ABC )。

A.理论联系实际 B.密切联系群众 C.批评与自我批评 D.少数服从多数

2.党的十八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命题做出新的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 BCD )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A.毛泽东思想 B.邓小平理论 C.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D.科学发展观 3.交通运输行业的核心价值观是( ABCD )。

A.奉献社会 B.人便于行 C.服务人民 D.货畅其流

9.下列哪些属于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ABCD )

A.政治坚定,热爱祖国海事事业。B.忠诚法律,树立海事法制观念。 C.恪尽职守,维护海事管理秩序。D.接受监督,实行海事政务公开。 10.海事官员制式服装包括( BC )。

A.海事装备 B.海事制服 C.海事装具 D.海事服装 11.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特性有( ABCD )。 A.政治性 B.特定性

C.层次性 D.严肃性和适变性 14.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 A )。 A.忠于共产主义的集体主义的原则 B.忠于集体主义的共产主义的原则 C.集体主义原则 D.共产主义原则

15.( B )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A. 社会公德 B. 职业道德 C. 家庭美德 D. 传统美德

16.违反海事系统执法人员“八项纪律”者,一经查实,要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暂扣行政执法证( C ),期间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A. 1-6个月 B. 3-6个月 C. 1-3个月 D. 6-12个月

多选题

17. 公务员制度的法律依据是( A )

A.宪法 B.行政法 C.劳动法 D.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8. 如果小张和小王都参加比赛,那么小李也参加比赛。现在小李没有参加比赛,那么请问还有谁也没有参加比赛( D ) A.小张 B.小王

C.小张和小王都没有参加比赛 D.无法确定

19.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应用( A )行文。 A.命令(令) B.决定 C.公告 D.通告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 B )施行。 A.2005年4月27日 B.2006年1月1日 C.2005年1月1日 D.2006年4月27日

1、对于听证权,当对自然人处以( A )万元以上罚款或者调查职务证书处罚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万元处罚时才享有。 A.1、10 B.

5、10 C.1、5 D.

2、10

2、收文处理程序应该为( B )。

A. 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催办、承办 B.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 C.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批办、催办 D.登记、签收、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

3、公文标题中,除( B )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A.引号 B.书名号 C.括号 D.逗号

4、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 C )标注,如需要解释的术语、公文的阅读和传达范围等。 A.冒号 B.引号 C.括号 D.书名号

17.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海事行政处罚文书的特点是( D )。 A.使用的实效性 B.格式的固定性 C.制作的合法性 D.语言的统一性

18.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由上至下注明附件的( B ) A.序号和作者 B.序号和标题 C.标题和来源 D.作者和来源

19. “金属摩擦生热,陶瓷摩擦生热,塑料摩擦生热,木器摩擦生热,所以,所有物体摩擦都生热。”这段话运用了( C )的方法。 A.类比推理 B.演绎推理 C.不完全归纳推理 D.完全归纳推理 20. 公文页码用阿拉伯数字标于( A )。 A.正面图文区的右下角 B.正面图文区的左下角 C.正面图文区的正中 D.背面图文区的右下角

17. 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可以在( C )日内向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A.15 B.30 C.60 D.90 18. 公文的成文日期以( D )为准。 A.批准日期 B.会议通过日期 C.发出日期 D.负责人签发日期

19. “凡是你没有失去的就是你所有的,你没有失去头上的角,所以你有角”,这句话犯了( D )的逻辑错误。

A. 以偏概全 B.自相矛盾 C.模棱两可 D.偷换概念 20. 发文处理程序应该为( C ) 。

A.草拟、审核、复核、签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 B.草拟、审核、复核、签发、缮印、登记、用印、分发 C.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 D.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用印、缮印、登记、分发

17. 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应用( B )行文。 A.命令(令) B.决定 C.公告 D.通告

18. 当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海事违法行为时,必须在发现之日起( B )日内制作《立案呈批表》,同时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任审批。 A.5 B.7 C.3 D.10 19. “我是不赞成饭后散步的,但也不赞成饭后不散步的,我认为饭后适当的散步也是必要的”,这句话犯了( C )的逻辑错误。 A.偷换概念 B.自相矛盾 C.模棱两可 D.以偏概全 20. 下列公文中,除( B )外,都应加盖发文机关的印章。 A.通知 B.会议纪要 C.函 D.公告

1、 中华人名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有:(D)

① 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②承办外交部搅拌的其他事项 ③拟定和组织编写国际海事公约

④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 A①②③④; B④; C②③; D①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根据其主要职责,设置(C)个职能处室和()个党的工作机构。

A 10;4 B11;3 C 12;2 D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和局旗于(B)启动。

A 2001年1月1日; B2000年1月1日; C2000年2月1日; D2000年12月31日

4、局徽是(A)组成的圆形图案。

① 铁锚; ② 橄榄枝; ③五角星 ④中、英文 “中国海事局” A①②③④;B①④;C①③④;D①②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旗是(C)

A五星橄榄旗; B铁锚五星旗; C铁锚橄榄枝旗; D 铁锚船艇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歌是(A) A《中国海事之歌》;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之歌》; C《中华人名共和国海事之歌》; D《中国海事局之歌》。

属于我国海事管理的特点有(C)

A 革命性 ;B 科学性;C整体性;D社会性

中国海事管理机构采用(B)级机构设置模式 A 3; B4; C5; D6

9、(A)与1982年12月10日签署后,我国加快了海上管理的立法。 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海洋环境保护法》 C《海上交通安全法》; D《内河交通安全条例》

从1989年起我国连续多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 A类;B、 B类 C、C类 D、D类

国际海事组织(IMO)总部设在(B) A纽约; B伦敦;C巴黎;D华盛顿 国家航标协会有的技术委员会有(C)

①助航标志系统 ②无线电导航系统 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④导航设备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A①②③;B①④;C①②③④;D①②④;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1982年12月10日订于(B),1994年11月16日生效。 A马尼拉; B蒙特哥湾; C诺曼底;D 珍珠港

14、(A)被称为“海洋的宪法”,并被认为是和“联合国宪章”齐名的对国际社会的杰出成就。 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C《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D《国际载重线公约》

15、STCW公约中船员知识和技能要求采用表格形式陈述,共有(D)项职能。

A10; B9;C8;D7

16(D)强调了人的因素,为各国提供了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方面的最低标准。 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C《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D《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17、(A),有23个国家签订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正式生效。 A 1948.1.1; B1949.1.1; C 1950.1.1; D1947.1.1

多选

1.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存在的基本特征是( CD )。 A.物质决定意识 B.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 C.世界是普遍联系的 D.世界是永恒发展的

2.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ABC )。 A.立党之本 B.执政之基 C.力量之源 D.成功之路

3.交通精神是行业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内容包括下列( ABC )。 A.艰苦奋斗 B.勇于创新 C.不畏风险 D.平安畅通

1.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是贯穿于毛泽东思想各个组成部分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三个基本方面分别是( ABC )。

A.实事求是 B.群众路线 C.独立自主 D.武装斗争 2.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内容包括(ABCD)。

A.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B.全面发展观 C.协调发展观 D.可持续发展观

3.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我们称之为“中国梦”,基本内涵是( ABD )。

A.实现民族振兴 B.实现国家富强 C.实现社会发展 D.实现人民幸福 9.职业道德特点有( BCD )。

A.普遍性 B.阶级性 C.多样性 D.继承性 10.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依据”包括( ABC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1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BCD )

A.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B.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C.划拨冻结的存款 D.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句古训至今仍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他是勉励我们( BD )。

A.以先进人物为榜样做一个道德上至善的人 B.严于律己不断完善道德修养

C.在变化的时代背景下坚守永恒的道德准则

D.道德理想的实现不仅在知善恶,更在为与不为的行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包括( ABCD )。 A.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C.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D.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3.在2014年搜寻马航失联客机的行动中,海巡船艇( AD )参与了搜寻工作。

A.海巡01 B.海巡11 C.海巡21 D.海巡31 1.下列名言中,与“一趾之疾,丧及七尺之躯”所包含哲理意思不同的是( BCD )。

A.千里长堤,溃于蚁穴 B.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C.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D.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2.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要取得成功,决定于两个条件,分别是( AB )。

A.国内条件,坚持现行的改革开放政策 B.国际条件,持久的和平环境

C.国内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 D.国际条件,抓住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

3.下列属于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是( ACD )。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 C.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D.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4.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是( CD ) A.独立自主、反对霸权

B.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C.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 D.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5.中国共产党在与各国政党交往中,遵循( ABCD )的基本原则。 A.独立自主 B.完全平等 C.互相尊重 D.互不干涉内部事务 6.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 ACD )三大战略。

A.科教兴国战略 B.依法治国战略 C.可持续发展战略 D.人才强国战略

7.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对象是县处级以上的( ABC )。 A.领导机关 B.领导班子 C.领导干部 D.企、事业单位

8. “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提升海事核心价值”是海事“三化”建设主要任务之一,完成该任务需要( BCD )。 A.加强党的建设 B.加强理论学习 C.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D.加强文化建设 4.中华人名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有:( AD )

A 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B 承办外交部搅拌的其他事项 C 拟定和组织编写国际海事公约

D 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 5.航行警告按地理范围分为( ABC ) A区域警告、 B沿海警告、 C内河警告 D 中文警告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定了( ABC )管辖的性质、程度和不同海域。 A 船旗国;B港口国;C沿海国;D毗连国 7.我国海事管理的特点有( ABCD )

A 经济性; B技术性;C涉外性;D公益性。

8.中国海事管理机构含有的机构设置有( ACD )

A 部海事局; B办事处; C分支海事局; D基层海事处。 4.IMO设委员会,以下正确的有( ABC )。 A海上安全委员; B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C法律委员会;

D航行委员会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定了( ABC )管辖的性质、程度和不同海域。

A 船旗国;B港口国;C沿海国;D毗连国

6.STCW公约中船员知识和技能要求采用表格形式陈述,分为( ABD )责任级别

A管理级; B操作级;C控制级;D支持级 7.下列属于船上管理级的有( ABC ) A 船长 B 轮机长 C 大副 D 政委

8.下列关于船舶航行值班的说法正确的是( ABCD ) A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是船长的代表 B负责轮机值班的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

C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间内,在适当的频率上负责保持连续值守。 D当船舶锚泊时,为始终安全期间,应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视觉航标包括 ( ABD ) A灯塔、灯桩

B导标、立标、灯船 C雷康

D灯浮标、浮标 5.《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将险情分为( ABC ) A一般险情; B重大险情; C特大险情 D 巨大险情 6.航标一般具有以下( ABCD )功能。

A定位功能; B危险警告功能; C确认功能; D指示交通功能。

7、船舶的(ABC )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A所有人 B经营人 C光船承租人 D 管理人

8.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BC ) A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B上下旅客 C装卸货物 D 船员生病 4.下列哪些船舶需要登记?( AC )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B、军事船舶

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D、渔业船舶

5.船舶安全检查包括( AB )。 A 船旗国监督检查 B港口国监督检查。 C 沿岸国监督检查 D 缔约国监督检查

6.有下列情形( ABCD ),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A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B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 C两年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详细检查的;

D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7.下列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 ABCD ) A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C鉴定结论

D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8.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是( ABD )。 A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B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C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D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21.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BCD )海区。 A A1 B A

2、 C A3 D A4 2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

A 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B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C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D海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23.下列关于船舶污染事故等级说法正确的是(ABCD )

A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B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C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D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24.船舶的(ABC )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A所有人 B经营人 C光船承租人 D 管理人

25.对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 BCD )一种或几种处罚: A 暂扣船舶 B警告;

C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 D罚款。

9.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是( ABC )。

A.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B.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C.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D.爱岗、敬业、诚信、友善 10.海事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的基本内容是( ABCD )。 A.恪守职责 B.法为准绳 C.严守程序 D.裁量公正

11.海事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的基本要求是( ABC )。 A.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B.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C.避免超越职权现象发生 D.随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9.海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行为准则是( ABCD )。 A.围绕中心,热情服务 B.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C.秉公执法,坚持原则 D.清正廉洁,一尘不染 10.加强直属海事系统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中提出要建立一支( ABCD )的海事执法队伍。

A.政治坚定 B.行为规范 C.办事高效 D.从政廉洁 1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 ACD )为着力点。 A.社会公德 B .传统美德 C.职业道德 D.家庭美德

9.属于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有( ABCD )。

A.甘当公仆。忠于祖国,热爱人民,听党指挥,服务群众。 B.热爱交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钻研业务,艰苦奋斗。 D. 忠于职守。严肃执法,不畏权势,违法必究,不枉不纵。D.依法行政。恪守职责、法为准绳、严守程序、裁量公正。 12. 请示的特点有( AD )

A.请求性 B.汇报性 C.陈述性 D.严格的规定性 13. 公务员的奖励分为( ABC )

A.嘉奖 B.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C.授予荣誉称号 D.口头表扬 14. 逻辑的基本规律包括( BCD ) A.因果律 B.同一律 C.矛盾律 D.排中律 15. 下列属于公文的有( ACD )。

A.命令(令) B.声明 C.议案 D.会议纪要 12. 行政职能的特点包括( ABC ) A. 执行性 B.多样性 C.动态性 D.约束性 13. 公文承办的要求是( ABD ) A.务求时效 B.分清主办与协办 C.明确表示阅知 D.区分复文与不复文 14. 公文正文一般包括( ACD )。

A.开头 B.主题 C.主体 D.结尾

15. 海事行政处罚文书的案号或编号的组成包括( ABCD ) A.字号 B.年号 C.顺序号 D.海事罚字

12. 对个人处以( AD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50 B.100 C.500 D.1000 13.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B )。 A.市工商局不可以向区工商局行文 B.市统计局不可以向市文化局行文 C.市教育局可以向区教育局行文 D.市统计局可以向市财政局行文

14. 根据推理的思维进程方向的不同,把推理分为( BCD )

) A.因果推理 B.演绎推理 C.归纳推理 D.类比推理 15. 公务员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有( ABCD )

A.矿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B.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C.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D.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12. 密件应通过( ABC )传递、传输。 A.机要交通 B.密电

C.计算机网络加密 D.普通信函或传真

13. 从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数量来说,概念可分为( AD )。 A.单独概念 B.集合概念 C.非集合概念 D.普遍概念 14. 下列属于公务员处分的有( ABCD )。 A.警告 B.记过 C.降级 D.撤职

15. 执法人员在制作( BCD )海事行政处罚文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A.海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B.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C.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D.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下设职能处室的是(ABD)。 A 办公室; B法规规范处; C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D船员管理处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的党的工作机构的是(BC)。

A 办公室; B党委工作部; C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D船员管理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旗旗面颜色为(CD),铁锚和橄榄枝的为()。 A 天蓝色; B金黄色; C 海蓝色; D黄色。

2、 我国海事管理的特点有(ABCD)

A 经济性; B技术性;C涉外性;D公益性。

3、 中国海事管理机构含有的机构设置有(ABCD)

A 部海事局; B直属海事局; C分支海事局; D基层海事处。

4、 IMO设委员会,以下正确的有(ABC)。 A海上安全委员; B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C法律委员会;

D航行委员会

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定了(ABC)管辖的性质、程度和不同海域。 A 船旗国;B港口国;C沿海国;D毗连国

8、STCW公约中船员知识和技能要求采用表格形式陈述,分为(ABD)责任级别

A管理级; B操作级;C控制级;D支持级

5、 中国海事管理装备主要包括(ABCD)

A海上巡逻船艇; B路上实施; C 信息系统; D中国报告系统等

6、 中国海事执法队伍子1986年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后,经历了(ABC)阶段。

A 1986-1995年的组建起步阶段;B1996-2000年的基础建设阶段

C2001年以后全面规范职业行为阶段;D2001-2014年的全面规范职业行为阶段

7、 海事法律框架体系主要是由交通法规体系框架中的(ABCD)组成。 A船舶法规子系统; B船员法规子系统;C水路交通安全法规子系统; D其他交通法规子系统

12、《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将险情分为(ABC) A一般险情; B重大险情; C特大险情 D 巨大险情

13、航标一般具有四(ABCD)功能。

A定位功能; B危险警告功能; C确认功能; D指示交通功能。

判断

( x )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要求是“为民、务实、清廉”。

( √ )1.1945年,党的七大的一个重大历史性贡献是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

( √ )1.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 ×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依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分析,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 √ )1.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是“实践的观点”。 ( √ )2.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 × )3.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准则。

( × )4.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公正,违法必究。

( √ )5.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 ( √ )6.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源泉。 4.海事管理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海事管理机构主要为国家海洋经济活动服务,特别是为海上交通运输提供保障。( √ ) 5.IMO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 ) 6.便利运输委员会属于IMO下设的五个委员会之一。( √ )

4.1976年我国当选为理事国,并且从1989年第16界大会上当选为A类理事国以来一直是该组织的A类理事国。( × ) 5.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HO)是海道测量的一个纯技术性的国际咨询机构。( √ )

6.STCW公约有公约正文、附则、STCW规则三个层次的文件组成。( √ ) 4.STCW规则中A部分为建议性要求和指南,B部分为强制性规定。( × )

5.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公约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部分:海上安全、防污染、责任与赔偿、其他。( √ )

6.SOLAS公约修正案一直采用“默认程序”进行修正。( × ) 4.2004年8月1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相应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生效。( × ) 5. IMO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 )

6.船舶法定检验的实施根据各种证书的不同要求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中间检验;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附加检验。( √ )

( × )3.道德是用来规范公民.法人权利和义务的,是由国家专门机构强制施行的。

( √ )3.风纪严整、文明值勤是海事执法人员道德规范的客观要求。 ( √ )

3、严禁海事执法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要求船舶无偿运送个人物品、搭载乘客。

( √ )3.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在社会主义道德.共产主义道德指导下形成的,它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3.( √ )海事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 ( 错 )6.公务员在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

1、(对)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其中发文机关可省略。

( 错 )6. 一份询问笔录可以同时对两个人作出,所以被询问人签字中可以出现两个人的签名。

( 对)6. 我国行政职能重心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错 )6. 海事行政处罚文书中罚款数额和条、款、项、目等涉及的数字可以用阿拉伯数字描述。

海事管理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海事管理机构主要为国家海洋经济活动服务,特别是为海上交通运输提供保障。(对) IMO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错) 便利运输委员会属于IMO下设的五个委员会之一。(对)

1976年我国当选为理事国,并且从1989年第16界大会上当选为A类理事国以来一直是该组织的A类理事国。(错)

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HO)是海道测量的一个纯技术性的国际咨询机构。(对)

STCW公约有公约正文、附则、STCW规则三个层次的文件组成。(对) STCW规则中A部分为建议性要求和指南,B部分为强制性规定。(错)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公约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部分:海上安全、防污染、责任与赔偿、其他。(对)

SOLAS公约修正案一直采用“默认程序”进行修正。(错) 2004年8月1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相应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生效。(错)

海事执法工作坚持“运输需要安全、安全促进运输”的理念,为水路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保障。(对)

国家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法律、法规等在危险品安全运输管理方面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方面制定了一些专业行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

概念题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处理海运技术问题、协调各国海上安全和防污染及法律问题的国际专门机构。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诲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海事签证

海事签证是指签证机关应船方申请办理海事签证时,对船方提交的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海事报告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文书的内容进行初步核查,签注“准予备查”以证明船方确向签证机关申报过有关海事的公证性行为。

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二十四海里的区域。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诲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是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向船舶提供的安全信息服务。 港口油污应急计划是指海事主管部门根据港口实际情况,参照《港口油污应急计划编写指南》事先编制这样一个计划,以便在发生水上溢油事故时,采取必要措施以控制或减少排油或减轻其危害。)

请简述SOLAS公约附则的主要内容。

公约附则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检验与证书),第II-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IV章无线电通信;第V章航行安全;第VI章货物装运;第VII章危险货物装运;第VIII章核能船舶;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X章高速船的安全措施;第XI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XII章关于散货船的补充安全措施。

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考点:掌握《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出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行为规范是指公务员在担任公职期间应当遵循的从政指导思想和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行为准则,也是国家和行政组织规定或倡导的活动原则、办事规则、业务程序、工作要求和言行标准的总称。

惩防体系建设

惩防体系建设是中央提出的建立健全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简称。(考点:了解惩防体系的基本内容。

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是用来规范从业者道德行为的,是靠教育、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力量维护的。

海事“三化”建设

海事“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海事行政处罚文书

海事行政处罚文书指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违法行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格式类文书。 、

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对象在一些属性上相同或相似,从而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相同或类似。

2、签发

签发是领导在秘书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对文稿进行最后的审阅,确认可以发出后,在发文稿纸的签发栏写明发文意见、签字并注上日期。

3、承办

承办是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根据领导批办的意见和文件的内容、要求,具体办理落实。

4、推理

推理是以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出发推出另一个新判断的思维形式。

5、签收

签收是指收文人收到文件时,在对方的送文簿或发文通知单上签字,以证明文件已经收到。

6、拟办 拟办是在领导批办之前,由秘书部门负责人在仔细研究文件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办理文件的初步意见或建议,供领导批办时参考。

. 公文

公文是指现代社会的合法组织在其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对外发出的公务文书。

行政职能

行政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基本职责和功能作用,主要涉及政府活动中的基本职责和功能作用,具体包括政府管什么、怎么管、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处理海运技术问题、协调各国海上安全和防污染及法律问题的国际专门机构。 领海

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

毗连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二十四海里的区域。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诲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公海

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三个海事

“三个海事”是指“交通海事”、“阳光海事”和“数字海事”。“交通海事”是指海事队伍是交通系统最大的一直队伍,最强的一只力量、最能体现交通形象的窗口。“阳光海事”是全面推动依法行政、深化改革、创新海事管理机制、理念和执法模式,提高海事管理效能,降低海事管理成本,事项海事工作的公正透明、文明规范、连接高效。“数字海事”是将计算机管理融合在海事工作中,通过信息技术,改革传统工作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海事工作的信息化、标准化、现代化。“三个海事”战略是一个有机整体。交通海事是核心,阳光海事是关键,数字海事是基础,三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是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向船舶提供的安全信息服务。 海事调查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海事签证

海事签证是指签证机关应船方申请办理海事签证时,对船方提交的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海事报告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文书的内容进行初步核查,签注“准予备查”以证明船方确向签证机关申报过有关海事的公证性行为。 港口油污应急计划

港口油污应急计划是指海事主管部门根据港口实际情况,参照《港口油污应急计划编写指南》事先编制这样一个计划,以便在发生水上溢油事故时,采取必要措施以控制或减少排油或减轻其危害。

简答题

1.我国海事管理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我国海事管理有经济型、技术性、涉外性、公益性及整体性的特点。海事管理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海事管理机构主要为国家海洋经济活动服务,特别是为海上交通运输提供保障。海事管理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海事管理的内容和手段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海事管理的涉外性主要体现在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能涉及国家间事务,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海洋权益。海事管理机构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海事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航海保障工作。海事管理的整体性主要体现在海事管理机构的灌下水于涉及海上和内河,它是整个水运行业管理链中的重要一环。

1.请简述国际海事组织(IMO)建立的宗旨和任务? 1.IMO建立的宗旨和任务是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污染方面采用统一可行的最新标准,处理与航运有关的行政和法律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制订和修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船舶污染、便利海上运输和提高航行效率以及与之有关的海事责任方面的公约、规则、议定书和建议案,交流这方面的实际经验和海事报告。 1.请列举MARPOL73/78公约的6个附则。

1.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I: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请列举至少5个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主要公约。 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载重线公约,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国际搜寻与救助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其他未列举考官认为正确的公约。

1. 请简述国际航标协会(IALA)的主要目标。

1.国际航协会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相应的技术措施,促进助航设备的不断改进,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2. 请简述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HO)的宗旨。 2.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HO)的宗旨是为实现:(1)协调各国海道测量部门之间的活动;(2)尽可能地使海图和文件统一;(3)采用可靠和有效的方法来进行和利用海道测量;(4)发展海道测量学领域的科学技术。

8.船舶法定检验的实施根据各种证书的不同要求主要采取哪些方式。 8.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中间检验;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附加检验。

9.简述海事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及作用。

9.海事管理信息系统由海事签证、海事登记、海事调查、海事协查、海事调解和录入分支机构业务等六个模块组成。 其主要作用分别为:

海事签证模块的作用是输入海事签证所需的各项资料,有关工作人员受理海事声明、海事报告及其它海事文件,工作人员审核后形成并存储海事签证审核表,最后进行海事签证打印海事声明签证;

海事登记模块的作用是完成海事登记工作,输入并存储相关的海事资料; 海事调查模块的作用是对海事调查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存储海事调查过程中的所有文书材料,并形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海事协查模块的作用是签发和解除本局的海事协查,或是查看其他局发给本局的海事协查通知书并可转发协查和解除,并将相关信息存入全国海事协查数据库中;

海事调解模块的作用是完成海事申请、调解、撤销等相关信息的录入、修改、删除、查询等工作;

录入分支机构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为各直属局提供其下属各分支局的数据界面。

10.简述航标的分类。 10.按配布水域分,航标有沿海航标和内河航标;按配布位置的可靠性分,有固定航标和浮动航标;3.最常采用的分类方法是按航标工作原理分类,有视觉航标、音响航标、和无线电航标。

2.简述行政职能体系的构成。

我国行政职能体系的构成包括: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和行政管理的运行职能。基本职能有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教育职能、社会服务职能;运行职能有决策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控制职能。

1、简述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 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 (1)标题 (2)主送机关 (3)公文正文 (4)附件 (5)成文日期 (6)附注 (7)印章

1、赵某、李某为A海事局的工作人员,其中李某为新进见习人员,未持有海事执法证,赵某为持有执法证人员。两人在内河水域对一艘船舶涉嫌超载的案件调查中,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时,李某为记录人,赵某为询问人。调查完毕,赵某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按程序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人民币。赵某于是以A海事局的名义制作好《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这两份文书同事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的同时,还在《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明“当事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A海事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字样。请问:赵某、李某在此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1、答案要点: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所以李某未持有执法证,不能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制作询问笔录。

(2)在当事人未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前提下,不能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有权在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3)A海事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能由A海事局自己进行复议,应该由A海事局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可以在60日内向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4)对超载案件当事人予以处罚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3个月,而不是15日。本案当事人在内河水域发生违法行为,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违反水上安全监督行为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时,则其诉讼时效为15日,其他海事违法行为都应根据《行政诉讼法》,享有3个月的行政诉讼权。

根据下列材料写一份会议通知:

A海事局决定于2014年4月26日在局机关三楼会议室召开全局团员青年工作会议,部署本局纪念五四运动暨五四青年节主题活动相关工作。通知主送机关: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海事处。

2、答案要点:

关于召开A海事团员青年工作会议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海事处:

为部署我局纪念五四运动暨五四青年节主题活动相关工作,我局定于4月26日在局机关三楼会议室召开全局团员青年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4年4月26日0900时至1200时。

二、参加会议人员:局35岁以下青年 特此通知

A海事局团支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简述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回避的情形。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简述海事行政处罚文书的种类。

根据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和海事行政处罚进程的不同,海事行政处罚文书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简易程序中所使用的主要文书为《海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一般程序中,根据行政处罚的过程不同,使用的主要文书为:《立案呈批表》、《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

(3)其他文书。在海事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根据需要,还将适用《调查取证凭证》、《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根据所享有的权利,当向作出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时,海事管理机构还将制作《海事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简述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8篇:安监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职责: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市政府行政机构。

1、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行使国家矿山(煤矿)安全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矿山(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参与组织矿山(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审查验收工作;

3、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全市铁路道口、铁路交通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监管铁路道口的增设、改建、合并、拆除等工作;负责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铁路道口、铁路交通安全等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许可、核发证照、验收;按照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负责发放及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依法监督检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

(三) 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 (无)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3.5.1)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2.3.15)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6.10.30)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0.12.1)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施行时间:2005.8.31)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5.11.1)

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6.1.11)

9、《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1.7.21)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施行时间:2003.7.1)

1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 施行时间:2002.11.15)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 施行时间:2002.11.15)

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施行时间:2004.4.19)

1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局施行时间:2005.1.1)

1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 施行时间:2005.2.1)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 施行时间:2005.2.1)

17、《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施行时间:2005.9.1)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施行时间:2006.3.1)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10项)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七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4、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三)审查和督促落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使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7、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8、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9、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10、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行政处罚(239项)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8、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9、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20、生产经营单位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2、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3、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7、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28、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29、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3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6)《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5、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6、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7、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9、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4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4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45、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46、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4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4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5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1、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5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53、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4、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5、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对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三哨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6、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7、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8、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9、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0、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有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现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1、从事矿山开采,有瓦斯突出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2、从事矿山开采,有冲击地压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有冲击地压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3、从事矿山开采,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4、从事矿山开采,在水体下面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5、从事矿山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6、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8、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9、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0、井下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

1、井下采掘作业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2、井下采掘作业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3、井下采掘作业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4、井下采掘作业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5、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C;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6、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7、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8、开采射性矿物的矿井,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9、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0、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1、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82、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3、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5、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8

6、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87、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

8、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89、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瓦斯超限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3、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4、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5、超层越界开采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6、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9、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1、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3、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4、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

5、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6、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7、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10

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10

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110、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1

1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1

1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3、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1

1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1

15、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

16、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

17、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1

1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

1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12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

21、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1

2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1

2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1

2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1

2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1

26、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1

27、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1

2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

2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30、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3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1

3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1

33、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1

34、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1

35、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出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1

36、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1

37、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担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中心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担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中心登记手续的;”

1

38、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1

39、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14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1

4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1

4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1

4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

4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1

45、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

46、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

47、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1

48、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1

49、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150、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1

51、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

52、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岗位的人员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

5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

5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

55、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

56、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另行加处责任单位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加处责任人员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

57、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停止受理许可申请。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1

58、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1

59、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60、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6

1、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16

2、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3、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16

4、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16

5、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16

6、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16

7、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8、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6

9、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70、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17

1、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17

2、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17

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17

4、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17

5、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7

6、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7

7、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7

8、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9、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8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未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5、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6、本实施办法第

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

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

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8、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18

9、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未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未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5、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7、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8、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距离未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19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采用和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未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未定期检测、检查,并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0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无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0、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21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进行整改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

第9篇: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处罚依据

水土保持站执法行为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3项 ....................................................... 2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2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2

3、开垦荒坡地批准及林区采伐备案监督 ................................................................................. 3

(二)行政处罚8项 ....................................................... 4

1、指定区域外乱倒乱弃(55条) ................................................................................................ 4

2、造成流失不治理(56条) .................................................................................................... 5

3、危险区等取土挖沙采石(48条) ........................................................................................ 5

4、设施未验收即投产(54条) ................................................................................................ 5

5、陡坡、禁垦区开垦(49条) ................................................................................................ 6

6、采集发菜、两区滥挖虫草、铲草皮、挖树兜等有违法所得的(51条) ........................ 6

7、林木采伐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52条) ............................................................................ 6

8、方案未编制/未经批准/重大变化未修改补充/水保措施重大变更未经批准(53条) .. 7

(三)行政征收1项 ....................................................... 7

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7

水土保持站执法行为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3项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 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等),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条件的机构编制。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6号)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

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许可和采矿许可等有关手续,项目立项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审查后续设计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包含水土保持任务和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可以与主体工程同步分期验收。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以及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3、开垦荒坡地批准及林区采伐备案监督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人参开垦坡度不得超过二十五度。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并采取鱼鳞坑、竹节梯田等措施整地造林,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在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后无法更新地带的林木,不得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进行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二)行政处罚8项

1、指定区域外乱倒乱弃(55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清理)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造成流失不治理(56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清理)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危险区等取土挖沙采石(48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取土、挖砂、采石地点,规范取土、挖砂、采石行为,有效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对个人采挖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百立方米至五百立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单位采挖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千立方米至五千立方米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设施未验收即投产(54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整改、可处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

的罚款;

(二)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征占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五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陡坡、禁垦区开垦(49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整改、可处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6、采集发菜、两区滥挖虫草、铲草皮、挖树兜等有违法所得的(51条)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整改、可处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林木采伐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52条)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整改、可处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

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8、方案未编制/未经批准/重大变化未修改补充/水保措施重大变更未经批准(53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整改、可处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违反前款各项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征占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五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征收1项

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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